安全验证
》 铜陵市!住宅区、高层—建筑及其它建筑物】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! 铜政办〔2!010?〕86号 县、区!人民政府《。市政府各部门—各有:关单位 》    经市政府同!意现将铜陵市住宅】区、高层建筑及其它!建筑物名称管—理暂行规定印—发给:你们请认真遵—照执行原铜陵市住】宅区、高层建筑及】其他建筑《物名:称管理暂行规定(铜!政,办〔2007〕10!7号)予《以,废止 《 铜陵市人民—政府办公室 — 二○?一○年八月二十七日! 第一条 为加!强对本市住宅区【、高层建筑及—其它建筑物名称(以!下简称名称)的【管理根据《国,家、省有关规定结合!我市实际特制定【本规定 》 ,第二条 本规【定所称?高,。层建:筑是:指具有地《。。名,意义的高度在2【4米以上或》层数在?8层以上(含8层)!的综合性物业、【办公楼、高层住宅;!住宅区和其它建筑】物是指不同大小【。范围内的《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!  第三条 命!名、更名必须—遵循下列规定  !。  : (一)体现规【划、反映特征、含】义健康、有利团结】、通俗易《记、照顾习惯 】 ,   (二)名实相!。符简:明规范用字准确【不用生僻字或容【易误解?、产生歧义的词语】 :  :  (三)不—得有:损国家尊严、违【背,社会:道德:、带有封建殖民色彩!。以及复古《崇洋、?格,调低下、古怪—。离奇:、任意拔高等不【良倾向的词语命【名,。。   《  (四)》一,般不以人的姓—名、:企业名称(有—偿命名除外》)命名?     (【五)不得以外国地名!和未:收入我国词》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!地名    【 ,(六:)不得侵犯他人【的专利权和知识产】权名称    】 (七)名称应与】高层建筑、住宅区使!用性质及规模相【符合一般不使用“】中国”?、,“中华”、“全【国”、“《国家”、“国际”】、“世界”等超越】行政区划《。范围的名称词—语 ?    (八)凡】以行政区划名、【专属地名作专名【的名称应《在上述地名范—围之内(我》市以外的《政府投资的项—目用其省、市作专名!的除:。外):以与当地主地名【相统:一     (九!)经批准的标准地名!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!。用规范汉字和汉语】拼音书?写,。     (【十)在全市范围【内不得重名、同音】(包括同《音方言) 》 第:四条 同名、【同音的认定》 :    (一)对】同名的认定》 ,。。    《 1.两个名称【。的汉:字书写?完,。全一样;《     2【。.在其?它已批准《名称前增《加或减少“铜陵”】两字属同名; 】    《3,.在其?它,已批准的名称前增】加或减少“新”、“!。大”字的也属—同,。名,     (二】)对同音《的认定     !1.:两个名称的汉语【拼音书写形式—完全:一样(不包括声调】);  》  : 2.两个名称的方!言读音相同也—属同音 第五条 ! 通名的使用  !   (一)大楼、!大厦、?商厦指24米或8层!以上(含8层)的】。。综合性办公、商【住、住宅楼宇名称可!用“大楼、大—厦、商厦”作通名】     —(二:。)广:场,、广厦?指,占地面积在1万平】方米:以,上或总?建筑面积在1—0万平方米》以上有宽阔》公共场?地并具有商业、【办公:、娱乐、餐饮—、居住?、休闲等多功—能的建筑《物名称整块》露天公?共,场地(不包括停车】场和消防通》。道)面积大于2【0,。00平?方米可用“广场”作!通名并在广场通【。名前须增加》功能性的《词语(如商》务广场、贸易广场)!在“广场”内—不,。。能再命?名“城”不符合“】广场”条件的—亦可以?“广厦”命名 】    《(三)中心》指占:地面积1.5万【平,方米以上、建—。筑面积在《1,0万平方米以上、】某一特定功能最具】规模的?建筑物或建》筑群名?称并有?宽畅的停车场地【在功:能上最具规模、【起主导?地位的建筑群可用】“中心”《。作通名    】 ,(四:。),城指占地面》积在1?5万:平方米以上》的城市小区》有较完善的》配套设施(如幼【儿园、小学等—);:占地面积在5万平】方米:以上:具有地?名意义规模量—大的商场、》专卖贸?易、科技工》业场所;占地面【积在2万平方—。米以上拥有三幢高】层以上具有地—名意义?的,。大型:建筑群符《合上述?条件之?一的可用“城”【。作通名在《。“城”内《不能再命名》“,广场”    】 (五?)花园?、花苑指多草地【和人工景点的住【宅区名称绿地—面,积占整个用地面积】百分之40%左右公!建配套设施》。达标:可用“花园、花苑】”作通名 —  :  (六《)山庄指依山—建造环境幽雅总占地!面积1?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!。。、休闲娱乐》等用:途,的建筑物《(群:)不靠山的》不准以山庄命名【     (【七,)新村指集中的相对!独,立的大型《居住区有相》应的:配套设施《其建筑面积在10万!平方:米,以上的多层》或高层住《宅,楼名称可用》“新:村,”作通名《县城镇住宅区的【建筑面积《由县地名管理—部门规定   】 ,。 (八)园》、,苑、轩、邸、庭、】村、寓、家、居、】。院、筑、馆等—居住区?指多层或《高层的小区》。名称:  ? ,。  (?九,。。)在居住区范围【内建造的综合—性,办公大楼《亦可单独申》报命名    】。。 (十)一般禁止使!用通名重叠如“某某!广场花园《。”,、“某某花园城”】。等     (】十一)如使》用其它?新的通名如“—概念性?地名”?由市:地名管理部门研究上!报决定 —第六条 名称申报!单位在办《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!证,。之,。前应向市地名—管理部门《申请使用标准—地,名并备有《以下资料    ! ,(一)申请报—告(写明申报名称项!目所在地点、用地】。面积、建筑物—占地面积《。、建筑面积》、绿地面积、幢数、!层数、?楼高、?功能、?特点、拟《。申报名称《、名称由来与—含义等)  【   (《二)有城市分幅【图号的1:》1000《。兰晒地形图(用地面!积较大的用1:5】。000地形图)标】明位置    】 (三)工程项目】批准文件复印—件   》  (四)市城【乡规划局核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复印《件     【(五)经市城乡【规划局批准》的规:划设计总平面—图(图上有》用地面积、建—筑面积、《绿地面积、》社区公建面积—等各项指标数据)】     —(六)景观效—。果,图或模型照片 】    (七)其】它应提交的资料【 第七条 【市地名?办在受理住宅—区、高层建》。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!。资料之日起5日内】对专名、通》名,进行审核(资料不】齐、名?称不当等应》从补齐资料确定【新名之日《。算起:)并在媒体上公【。告(期限《7天)广泛征求社】会意:见公告结束无异议】。后发给申报》单位:填写地名命名、更名!申报表?并将:地名命名报告资【料报市民政部—门审定后由市人【民政府审批命—。名市地名办应分【期分批及时》将已批准的名称【以公:告形式向社会—公布对未通》过市:政府批准的名称【由地名管理部门书面!通知申报单》位 第》八,。。条 : 标准地名》使用证书是名称项】目单位?地名专用权的有效】法律文书《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》可证、公《安部门在编》制门楼牌号、房产部!门在核发商品房【。预售许可证、工【商部门在登》记注册时可要求【名称项目《单,位提供标准地名【使用证书 》。 第九条 名称申!报单位?接到申报名称批准通!。知后应及《时到:。地名:管理部?门领取标准》地名使用《证,书超过30日不领】。取的作自动放弃【处理申报名称不予保!留 : 第十条 开发企!业,。在,。各,类广告?宣传中(含网上发】布的房产信》息)要严《格按:照其:。所持有?的标准?地名使用证》。书使:用,标准名称不得随意】增删或?更改其?中的:字词不得以“楼盘案!名”或?“,推销名称”替代标准!名称 《第十一条 —报,刊、电视、广—播、网站等广告发】布者及经营者在【承,办,涉及居民住》宅区和大《型建筑物名称的广】告时要依法查验由】市,地名主管部门—颁,发的标准地名使用】证书核实并正确【使用标准名称禁【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!未经审?批的:。非标准名称 — 第十二条 名】称经批准后的建【设项目一年》内,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!原申报单位应—及时向市地名管理部!门,提出关于注销地名】的申请报告附上原】标准:地名使用证书经市】地名:管理部门《同意后将名称注销】 第?十三条 《 建设单位在项目】建设:竣工之前应及时设】。置楼:栋、单元《。、,户,门标志牌《标志牌的材》质,、式样?、规格应符合国家】标准对设置不符【合国颁?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!地名:主管部门责令其限】期改正? 第十四条— , 名称申报》单位在填写》申报表?中内容有虚假不实的!名称虽经批准事后经!调查发现确认虚假市!地名管理部门有权】撤销其名称 第】十五条? 为保持地名相】对稳定经《批准后的名》称无特殊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确!需更:名时申报单位—应及时向市地—名管理?部门提出《申请报告附上原标准!地名使用书说明理】由,履行更名《。手续后注《。销原名称《领取新的《标准地?名,。使用书 第十六!条 对擅自命【名住宅区名称—、高层建筑名称【的或:名称虽经批准—但又:擅自更改《的,将按下?列程:。序进行处罚 —     (—一)发出停止使用】非标准?地名通知书责令其】改,正 :     (—二)由民《政、规划、公安、工!商等管理部门联【合执法?检查责?令,其限:期改正 》    (三)逾期!仍不改正的》可组织?人员代为改》正由:此产生的一切费用】由有关单《位和个人承担 【 第十七条 【本规: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!释 第十八条 ! 本规?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