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:。铜陵市住宅区、高层!建筑及其它建筑【物,名称:管理暂行规定—。 : , 铜政《办〔2010〕86!号 县、》区,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部门?。各有关单位  】。   经市政府【同意现将《铜陵市住宅区—、高层?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!称管理?暂行规定印发—给你们请《认真遵照执行原【铜,陵,市住宅区、》高层建筑及其他【建筑物名称管—理暂:行规定(铜政—办〔2007〕【107号)予以【废,止 铜陵市人民!政府办公室 二○!一○年?八月二十七日 【 第一条 为【加强对本市住宅区、!高层建筑及其它建】筑物名称《(,以下简称名称—)的管理根据国家、!省有关规定结—合我市?。实际:特制定本规》定 第》二条 本规—定所称高层建—。筑是指具《有地名意义》的高度在24米以】上或层数在8层以】上(含8层)的综合!性,物业、办公楼—、高层住宅;—住宅:区和其?它建筑物是》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!多层住宅区》和商住楼  第三!条 命名、更名】。必须遵?循下列规定 【    (一)体】现规划、《反,映特征、含义健康】、有利团结》、通俗易记、照【顾习惯    】 (二)名》实相符简明规范用】字准确不用》生僻字或容》易,误解、产生歧义【。。的词语   【  (三)不—得有损国《家,尊严、违背》社会道德、带有【封建殖民色》彩以:及,复,古崇洋、格调低下】、,。。古怪离?奇,、,任,意拔高等不良倾【向的词语命名 【  :   (四)一般不!以人的姓名》、企业名称(有偿命!名,。除外)命《名 ? , ,。  (五)》不得以外《国地名和未收入我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】音命:名地名?     (六)!不得侵犯他人的专】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!  ? ,  (七)名称应与!高层建筑、住宅【区使用性质及—规模相符合》一般不使用“中国】”、“中《华”、“《全国”?、“国?。家”、“国际”、“!世界”?等超越行政区划范】围的名称词语 【 ,    《(八)凡以行政区划!名、专属地》名作专?名的:名,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!。之内:(我市以外的政【府,投资:。的项目用其省、【市作:专名:的除外)以与当地】主地名相《。统一     (!九)经批准的标【准地:名应按照国》家,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!和汉语拼音书写 】     (十【)在全市范围内不】。得重名、同》音,(包括同音方言) !。 ,第四条 同名、】同音的认定   !  (?一)对同名》。的认定     !。1.两个名称的【汉字书写《完全一样;  】   2.在—其它:已批准?名称前增加》或,减少“铜陵”两【字,属同名;    ! 3.在其它已【批准的名称前增加】或减少?“,新”、?“大”?字的也?属同名?   《。  (二)对同音的!认定    【 1.两个》名,称,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!完全一样(不包括】声调:);     2!.两:个名称?的,方言读音相同也属】。同音 第五条 】 通名的使用 【     》(一)大楼、大【厦、商厦《指,24米或8层以【上(含?8层)?的综:合,性办:公、商住、住宅【楼宇名称可用“【大楼、大厦》、商厦”作通名 ! ,   (二)—广场、广厦》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!方米以上或总建【筑面积在10—万平:方米以上《。有宽阔公《共场地并具有—商业、办公、娱乐、!餐饮、居住、休闲】等多功能的建筑物】名称整块露》天公共场地(—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!通道)?面积:大于2000—平方米可用“广场】”作通名并》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!功能:性的词?语(如商务广—场、贸?易广场?)在“广场”内不能!再命名“城”不符合!“,广,场”条件的亦—可以“广厦”命名 !。     (三【)中心指占》地面积1.5万平方!米以:上、:建筑面积《。在10万平方米【。以上、某一》特定功能最具规【模的建筑物》或建筑群名》称并有宽畅的停【车场地在功》能上:最具规?模、起主《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!“,中心”作通名—     (【四):城指占地面》。积在1?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!市小区有《较,完善:的配套设《施(:如幼儿园、小学等】);占地面积在5】万平方米以上具【有,。。。地名:意义规模量大的【商场、专卖贸易、】科技工业场所;占】地面积在2万平【方米以上拥》有,三幢高层以上具有】地名意义的大—型建筑群《符合上述条件—之一的可用“城【”作通名在“城【”内不能再命—名“广场”  】   (《。五)花?园、花?苑,指多草地和人工景】点的住宅《区名称绿地》面积占整个》用地面积百分之【。40%左《右公建配套设—施达标可用“花【园、花苑”作通名 !   ? , (六?)山庄?指依山建造环—境幽雅?总占地面积1万【平方米以上的居住】、休闲娱乐》等用途的建筑物(群!)不靠山的不准以山!庄命名 》   ?。 (七)新》村指集中《的相对独立的大【型居住区有相—。应的配?套设施其建筑面【积在10万平方米】以上的多层或高【层住宅楼名称可用】“新:村”作通名县城【镇住:宅区的?。建筑面积由县地【。名管理部门》规,定    —。 (八)《园、苑、《轩、邸、《。庭、村、《寓、家、居、院【、,筑、馆等居住区【指多层?或高:层的小?区,名称  》。   ?(九)?在居住区范围内建】造的综合性办—公大楼?亦,可单独申报》命名 《    《。(十)一般禁止使】用,通名重叠《如“某某广场花【园”、“某某花【园城”等   】  (十《一)如使《用其它新的通—名如“概念性地名”!。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研!究上:报决定 》 第六条 —名称申报单》位在办理建》。筑工程?规划许可证之—前应向市地名管理部!门申请使用标—准地名并备有以【下资:料     【(一)申《请,报告(写明申报名】称项目所在地点【、用地面积》、建筑物占》地面积、建筑面积、!。绿地面?积,、幢数?、层数?、楼高、《功能、特点、拟申报!名称、名《称由来与含义等)】     (二】)有城市《分幅图号的1—:1000兰晒地形!图(用?。地面:。积较大的用1:【5000地形—图)标明位》置,     (三】),工程:项目批?准,文件复印件   !  (?四)市城乡规—划局核发的》建设用地规划—许,可证复印《。件     (五!)经市城乡规划局批!准的规划《设计:总平:面,。图(图上有用地面】积、建筑面积、【。绿地:面,积、:社区公建《面积等?各项指标数据) !    (六)景】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!     (七)!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! 第七条 市地】名,办在:受理住宅区、高层建!筑及其它建筑物申报!资,料之日起《5日内对专名—、通名进行审核【(资料?不,齐、名?称不:当等应从补齐资料确!定新名?之,日算起)并在媒体】上公告(期限7【天)广泛征》求社会意《见公告结束》无异:。。议后发给申报单位填!写地:名命名、更名申报】表并将地名》命名报告资料报市民!政部门审定后由【市人民政府审—批命名市地名办【应分:期分批及《时将:已批准的名称以公】告形式向社会—公布对未通》过市政?。府批准的名称—由地名管《。理部门书《面通知申报单位 】 第八条 标准!地名使用证书是名】称项目?单,位地:。名,专用权的《有效法律《文书规划《部门在核发》。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!公安部门在编—制门楼?牌号、房产部门在核!发商品房预售—许可证、工商部门在!登记注册时可—要求名称《。项目单位提供标【准地名使用证书【 第九条》 名称《申报:单位接?到申报名《称批准通知后应及】时,到,地名管理部门—领取:。标准地?名使用证《书超过3《0日不领取的作【自动放弃处理申【报名称不予》保留 ? 第十条 开发】。企业在各类广—告宣传中(含网【上发布的房》产信息)要严—格按照其所持—有的标准地名使【用证书使用标准【名称不得随意增【。删或更改其中的字】词不得以《“楼盘案名”或“】推,销名称”替代—标准名称 》 第十一条 报】刊、电视、广播、】网站等广告发布【者及经营者在承办涉!及居民住宅》区和大?型建筑物《名称的广《告时要依法查验由市!地名主管部门颁发】的标:准地名使用证书核】实并正确使》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!类广:。告,中使:用未经审批的—非,标准名称 第【十二条 名称经批!准后的建设项—目一年内如因故【不能开工建设原【申,报单位?应,及时向市地名管理】部门提出关于注【销地:名的:申请报告附上原标】准地名使用证书经】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!后将名称注销 】第十三条 建设】单位在?项目:建设竣工之前应【及时:设置:楼栋、单元、—户门标志牌标志牌】的材质、《式样、规格应符合】国,家标准对设置不符】合国颁标准的单【位和个人市地名【主管部?门责令其限》期改正 《 第十四条》 名称申报单【位在填写申报表中】内容:。有,虚假不实《的名称虽经批准事后!经调:查发现确认虚—假,市地名管理》部门有权撤销其名称!。 第十五条—。 为?保持:地名相对稳定经【。批准后的名称无特殊!原因不得随意更改】确需更名时》申报:单位应及时向市【地名: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!告附上原标准地名使!用书说明《理由履?行,更名手续《后注销原名称领【取新的标准地名【使用:。。书 第十—六条 对擅自【命名:住宅区名称、高层】建筑名称的或名【称虽经批准但又擅自!更改的将按下—列程序进行》处罚:   《  (一)发出【停止使用非》标准地名通知书责】令其改正《   《  (二)》由民政、规》划、公安、》工商等管理部—门联:合执法检查》责令其限《期改正   【  :(三)逾《期仍不改《正的可组织人员代为!改正由此产》生的一切费用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】承担: 第十七条 【 本规定由市—民政局负责解释 ! 第十八条 【本规定自《发布之日起》施,行,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