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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!城区学校规划—。建设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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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铜陵《市城区学《校规划?建设管理规定—。已经2010年【7月14日市政府第!56次常务会议【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
【市长 《 李 《明
二—○一○年九月十日】
第一条 为促!进教:育事业的健康发【展优化教育资—源的合理布局—保证市城区》学校建设用地根据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:教育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。。乡规划法和国家中】。长期教育改》革和发展《规划纲要等有—关法律法规》结合铜陵市实—际制:定本规定
—第二条 《 本规?定所称的学校—是指我市城区中学】、小学及幼儿—园
第三条 市!、区人民政》府应将各《类学校用地》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!经济和?社,。会发展?计,。划并依?据铜陵?市城市总体规—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!划,统筹安排、合理布】局学校建设学校建】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!展和人口增长相【。适应方便学生就【近入学?
:第四条 市、【区人民政府负责组】。织本规定的实—施规划?、教育、发展改革】、住房和《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!、财政等部门应各】司其职密切配合共】。同做好学校规划和建!设工作
第五【条 市教育部门会!同市规划部门根据】城市总体规划和【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!制学校布局规划经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公布实《施
第《六条 ? 市:。规划:部门编制《、审核新住》宅区开发《和旧城改造规划【时,应会同教育》部,门根:据,学生就近入学的【。规定:规划配套建》设或改建、扩建【各类学校《学校建设与住宅【区,开发和旧城》区改造工《程同时设计、—。同时施工《并优先交付使用
!。 , 规划预留的】学校:建设用地由市教育、!规划、国土资源等部!门核定用地位置和】界线并划《定黄线予以保—。护确需变《更学校布局规划的】需征:。求,市教育部门意见【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
】 用地规—划确定配套》建,设学校项目教育【设施用地《应当与建《设,项目同?时规划一次性—完成征?地工作
第七条】 规划预留的【学校建?设,。用地应当符合—下列标准《
—(一)?每1万?人,口区:域内预?留一所?24个班《规模:。的小学建设用地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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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每2万人口区域内!预留一所36个【班,规模的中学建设用】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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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每0.6万人口【区域:内应预留一所—幼儿园建《设,用地
— :根据安徽《省义务教育阶—段学校办学基本标】准(试行)等—相关规?定学校的生均用地】定额标准应当—符合下列规定—
》 (一)《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!22平方米校—舍建筑面《积不:低于7平方米;【
? : (二?)中:学,每生用地不低于25!平方米校《。舍建筑面积不—低于10平》方米;
【 , (三)幼儿园每生!用,地不低于l5平方米!校舍建筑面积不低】于1:0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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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】运动场地、活动【场地、绿化》用地标准按有—关规定执行
【第八条 学校用地!周边地区的》规,划、建?设应当?符,合,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!碍学校的正》。常教学活动
第九!条 配《。套教育设施的建设】和标准未经》市教育?。部门审查确认—市规:。划部门不予》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;未【严格按要《求建设教育配—套设施的居》民小区市规划部【门,不予规划《验收市住《。房和城乡建设部【门不予办理》房屋销售许》可证和?房屋产权登记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】。符合国家规定—的设计规《划和建?设标准并先期交【付使用
》第十条 学校分】立、:合并、置换》、扩建需要对教育】用地进?行调整的由用地单位!会同教育部门—提出方案报同级【人,民政府?批准
》 , :学校的用地、校舍】通过置换、交—换等方式进行调【整的市、区人民政】府及其?。教育部门应》当,。按,照管理权限严格履】行职责保《证存量资产》不得流失专项用于】学校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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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!学校规划用地不【得在学校规划用【地上建设与教育【。教学无关的建筑物】和其:。他设施因城市—基础设施《建,设、国家重点工【程建设需要征—用学校现有土地的】应当在保《。证校园?。完整性的前提下优】先,就地就?近、不低于原面积】。予以补?还;:无法就地《、就近补还的应依】。据规划标准择—址重建?
第十二条 】。市,城区中学由市人民】政府:负责建设小》学、幼儿园由区人】民政府负《责,建设其建设资金主要!由下列渠《道筹措
— , (一)市、区人!民政府拨款;
! (二)开发】建设单位按》土,地出让约定交纳【的教育设施配套委】托,建设资金;》。
《 (三)依—法,征收的教育费—附加、?地方教育附》加;
— (四)旧学校资!产,处置所获《资金;?
》。 (五)公》民、法人或其他组】织的捐资
—第十三条 规划】中,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!区域在该区域待开】发土地招拍挂出让】金中专项列出—学校配套建设—费专款专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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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市、区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】校建设资金纳入【财政预?算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侵占、?。截留、挪用
【第,。十四条 配套建】设的学校《由市教育部门统筹】安排竣工验》。收必须?有教:育部门参加验收【合格后建《设单位应在竣工验】收之:日起30日以内【将所建的学》校产权和有关建设】资料按管理权—限,移交相关教育—部门:管理
第十五【。条 违《反本规定第》。六,条擅自变更学校布】局,规划的由市人民【政府责令限期—改,正并: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】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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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》 违法侵占学校规!划用地的由市人【民,政府责?令退回并依法追【究相关?责任人的《法律责任
第十】七条 侵占—、截留或者》挪,用,学校:建设资金的》由,财,政、审计部门—依法责令改正监【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!直,接责任人员》给予: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—移送司法机关追【究其刑事责任
】第十八条 》 行政机关及—其工作人员在—学校:规划建设中玩忽职】守、滥?。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!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
第《十九条 铜—陵县可根据本—规定制定辖区学校】规划建设《实施细则
第二十!条 本规定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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