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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铜陵市城区学校!规划建设管理—规定 【    铜陵市城区!学校:规划建?设管理规《。定已经2《0,10:年7月14》日,市政府?第56次《常,务会议?通过现予《公布:自发布之日》起施:。行, 市?长, 李 —明 《 ,二○一○年九月十】日 第一》。。条 为《促进教育事业的【健,康发展优化教育资】源的合理布局保【证市城区学校—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教育—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,乡规:划法和国家中长期】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!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!结合铜陵市实—际制定本规定 【 第二条 本规】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我!市城区?中学、小学及幼【儿园 第三条【 市、区人—民政府应将各类学】校用地规划》和建设?纳入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计划—并依据铜陵市城市总!体规:划和: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!筹,安,。排、合理《布局:学校建设学校—建设应?当与城市经济—发展和人《口增长相适》应方便学生就—。近入学 第四条】 市?、区人?民政:府负责组织本—规定的实施规划、】教育、发《展改革、住房和城乡!建设、国土》资源、财政等—部门应?各司其职密切配【。合共:同做:好学校?规划和建设工作 !第五条? 市教育部门【会同市规划部—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!和教:育事业发展规—划编制学校布局规】划经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公布实》施 ?。第六条 《 市规?划部门编制、审核】新,住,宅区开发和旧—城改造规划时应会同!教育:。部门根据学》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!划,配套建设或改建、】扩建:各类学?校学校建设》与住宅区开发和【旧城区?改造工程《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并优先?交付使用    ! 规划预留的学【校,建设用地由市教育】。。、规划、国》土资源等部门—核定用地《位置和?界,线并划定《黄线予?以保护确《需变:更学校布局规划【的需:征求市教育部—门意见报《市人民?。政府批?准 ?   ? 用地规划确—定配套建设学校【项目教育设施用【地应当与建设项目同!时,规,划一次性完》成,征地工作《 第七条 【规划预留的》学校建设用地—应当符合下列标【准 : ,    (》一)每1《万人口区域内—预留一所2》4,个班规模的小学建】设用地; —    (》二)每2万人口【区,域内预留一所3【6个班规模》的中学建设用地【。;   》  (?三)每0.》6万人?口区域内应预留【一,所幼:儿园:建设用地 —    《根据安?徽省义务教育阶段】。学校办学基本标准(!试行)等相》关规定学校的生均用!地定额标准》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!    《 (一)小学每生】用地不低于22平方!米校舍建《筑面积不低于7平】方,米;  》   (二)中学每!生,。用地不低于25【平方米?校舍建筑面》积不低于10平【方,米;     】(三)?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!于l5?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!。不低于10平方米】 :    幼儿园【运,动,场地、?活动场地、绿化【用地标准按有关【规定执行 第八条! 学校用地周【边地区的规》划、建设应当符【合国家有关》规定:不,得妨碍学校的—正常教学活动 第!九条 配套教【育,设施:的建:。设和:标准未经市教育部门!审,查确认市规划部门】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!。划许:。可证:。;未严格按要求建】设教育配套设—施的居民小》区,市规划?部门不予规划—验收市住房和城乡】建设部门不予办【理房:屋销:售许:可,证和房屋产权—登记确保配套教育设!施符合国家》规定的设计规划和建!设,标准并先《期,交,付使用 第十【条 学校分立、】合并、置换、扩【。建需要对教育用地】。进行调?整的由?用地单位会同教育】部门提出方案—报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    【 学校?的用地、校舍—通过置换、交换【等方式进行》调整的市、区—人民政府《及其教育部门—应,当按:照管理权《。限严格履行职责保】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!专项用于学校建【设 第《十一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《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!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!地上建设与教育【教学无关的建筑物】。和其他?设施因城市基础设施!建设、国家重点工程!建设需要征》用学校?现有土?地的:应当在保证》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!优先就地就》近、不低《于原面积予》以补还;无法就地】、就近补还的应依据!规划:标准择址重建 第!十二条? 市城区中学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】。建设小学、幼儿园由!区人:民政府负责建设其】建设资金主要由下】。。列渠道筹措》    》 (一)市、区人】民政府拨款;  !   (二)开【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!让约定交纳的教育】设施:配套委?托建设资金; 【     (—三,),依法征?收的教育费附加、】地方教育附加;【    》 (四)《旧学校资《产处置所《获资金;    ! (五)公》民、法人或》其他组织的》捐资 第十—三条: 规划中需要配套!建设学校的区域在】该,。区,。域待开发《土地招?拍挂出让金中专【项列出学校配套【建设费专款专用【     市、区!人民政府应当将学】校建设资《金纳入财政预—算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侵占—、截留、挪》用 ?第,十四条 》配套建设《的,学,校由市教育部门【统筹安排《竣工验收《必须有教育部—门,。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!单位应?在竣:工验收之日》。。。起3:0日以内将》所建的学校》产权和有关建—设资料按管理权限】移交相关教》。育部门管理 第十!五条 违》反本规定第》六条擅自变更学校布!局规划的由市人【民政府?责令限期改正并对】。有关:责任人员《给予行政处分— 第十《六条 违法—侵占学校规划用地的!由市人?民政府责令退回【并依法追究相—关责任人的法律责】任, 第十七条 【 侵占、截留或者】挪用学校《建设资金的由财【政、审?计部门依《法责令改正监—察部门对主》管人员?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!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移送》司法机关追究其【刑事责任 第十八!条, , ,行政机关及其工作】人员在学《校规划建设中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。单位或者上级主【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?。追究刑事责任 】第十九条 铜陵】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!辖区学校规划建设】实施细则 —第二十条 本规】定自:发布之日起》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