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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,。 铜陵市城区!。学校:规划建设《管理规?定, ?。     —铜陵市城区》学校规?划建设管理规—定已经2010【。年7:月14日市政府第5!6次:常务会?议通过现予》公布: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! 市长 李 】 明 ?。 二○一○年九!月十日 》第,一条 为促进【教育事业的健康【发展优化教育资源的!合,理布局保证市城区】学校建设用地根【据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教育法《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划法—和国家中长期—教育改革《和,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!法律法规结合—铜陵市实《际制定本规定 第!二条 本》规定所称《的学校是指我市城】区中学、小学及幼】儿,。园 第三条 【 ,市、区人民政府应】将,。各类学校用地规【划和:建设纳入国》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计划并依据铜陵市!城市总体规》划和教?育事业发展规—划统筹安《排、合理《布局学校建设学校建!设应:当与城市经济发【展和人口增长相【适应:方便学生就》近入学 第四【。条,。 :市、区人民政府负】。责组织?。本规定?的实施规划、教育、!发展改革、住—房和城乡建设、国土!资源、?财政等部门应各【司其职密切配合共】同做好?学校:规划和建设工作【 第五条》 , 市教育部门会同】市规划部《门根据城市》总体规划和》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!。制学校布《局规划经市人—民,政,。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! 第六条《。。 市规划部门【编,制、审核新住宅【区开发和旧城改造】规,划,时应会同教育部【门根据学生就—近入学的规定—规划配套建设或【改建、扩建各类【。学校学校建设与【。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!改造工程《。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工并《优先交付使用  !   规划预—留的学校建设—用地由市《教育、?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部门核定用地—位置和界线并划【定黄线予以保护确】需,变更学校布局规划】的需征求市教—育部门意《见报市?人民政府批准— , ,    用》地规划确定配套建】设学校?项目教育设施用地应!。当与建设项目同时】规划一次性完成征】地工作 第七条】 :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!用地应当符合—下列标准 》  :   (一)每【。1万:。人,口区域内《。预留一所24个【班规模的《。小学建设用》地; ?     (二)】每2万人《口区域内预留一所】。36:个班规模的中学【建,设用地;    ! (三)每0.【6万人口区域内应预!留,一所幼?儿园建设《用地     】根据安徽省义务【教育阶段学校办学】基本标准(》试,行)等相关规定学】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!准应:当符合下列规—定  《   (一)小学】每生用地《不低于2《2,平,。方米校舍《。建筑面积不低于7】平方米;  【   (二)—中学:每生用?地不低于25平方米!校舍建筑面积不低】于10平方米; !  :  (三)》幼儿园每生用—地不低于l》5平方米校舍建【筑面积不低于10】平方米    】 幼儿园运》动场地?、活动场地、—绿,化,用地标?准,按有关规定执—。行 : 第八条 学校用!地周边地区的规划、!建设应当符》合国家有关规定不】得妨碍学校》的正常教学活动 !第九条 配套教】育设:施的建设和标准未经!市教育?部门审查确》认市规划部门不予】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《证;未严格按要求】建设教育配套设【施的:居民小区市》规划部?门不予规划验—收,市住房和城乡建【。设部门不予》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!和房屋产权登记确】保配套教《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!的设计?规划和建设标—准并先期交付—使,用 第十》条 学校分立、合!并、置?。换、扩?。建需要对教育用【地进行调整》的由用地单位会【同教:育部门提出方案报】同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     【学校的用地、—校舍:通过置?换、交换《等,方式进行调整—的市:、区人民《政,府及:其教育部门应当按照!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!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!流失专项用于—学校建设 》 第十一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!学校:规划用地不得—在学校?规划:用地上建设与—教,育教学无关的建筑】物和其?他,设施因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、国家重点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】学校现有土地的应】当在保证校园完整】性的前提下》优先:就地:就,近、:不低于原面》积予以补还;无法就!地、就近补》。还的应依据规划标准!择,址重建 第十二】。。条 ?市,城,。区中学由市人民政】府负责?建设小学、幼—儿园由区人民政【府负责建设其建设资!金主要由《。下,列渠道筹《。。措     【(一)市《、区人民政》府拨:款; 《   ? (二)开发建【设单位按土地出【让约定交《纳的:教育设?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!;     【(三)依法征—收的教育《费,附加、地方教育附】。加;    【。。 (四)旧学校【资产处置所获资【。金;  》  : (五)公民、【法人或?其他组织的捐资【 , ,。第十三条 规划】中需要配《套建:设学校的《区域在该区》域待开发土》地招拍挂出让—金中专项列出—学校配套建设—费专款专《用    — 市、区人民政【府应当将《学校建?设资金纳入财政预】算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不得:。侵占、截留、挪【。用 第十四条 !。配套建设的学—校由市教育》部门统筹安排竣【工验:收必须有教育—部门参?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!位应:在,竣工:验,收之:日起3?。0日以内将所—建的:学校产权《和,有关建?设资料按管理—。权限移交相关教育部!门管理 》第十:五条 ? 违反本规定—第六条擅自变更学】校布局规《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!。令限期?改正并对有关责任】人员给予行》政,处分 第十六【条 违法侵占学校!规划用地的由市人】民政府?。责令:退回并依《法追究?相关责任人的—法律:责任: 第十七条— 侵占、截留【或者挪用《学校建设资金的【由财政、审计部门依!法责令改正监—察部门对主管—人员和直接责—任人员?。给予行政处分—。;构成犯《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!。究其刑事责》任 第十》八条 ?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!人员:在学校规划建设【中,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《。。舞,弊,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?上级主?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十《九条 铜陵县【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辖!区学校?规划建设实施细【则 : ,第,二,十条 本规定自发!布之日?起施行 《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