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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铜陵市城区》学校:规划建设管》理规定 】 ,   铜陵市城【区学校规划建—设管理规定已经【2010年》7月14日市政府】第56?次,常务会议《通过现予公》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市长 李 !。 明 二○一!○年九月十日— 第一条 【为促进教育事业的】健康发展优化—。教,育,。资源的合理布局保证!市城区学校建—设用地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】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:划法和?国,家中长期教》育改革和发展规【划纲要等《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!陵市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第二条 本!规定所称的学校【是,指我市?城区:中学:、,小学:及,幼儿园 第—三条 ? 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应,将各类学校用地规】划和建设纳入国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计,划并依据《铜陵市城市总—体,规划和教育事业【发展规划统筹安排、!。合理布局学校—建设学校建设应当与!城,市经济发展和人口】增长相?。适应:方便学生就》。近入学 第四条 ! 市、区人民政府】负责组织本规定【的,实施规划《、教育、发展—改革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、国土资源、】财政等部门应各司】其职密切配合—共同做好学》。校规划和《。。建设工作 》 第五?条 市教育—部门会同市》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?和教育事业发展规】。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!经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公布实》施 第《六,条 市《规划部门编制、审】核新:住宅区开发和旧城改!。造规划?时应会同教育部门根!据学生?。就近入学的规—定规划配《套建设或改》建、扩建各》类学校学校建设【与住:宅,区开发和《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!设,计、同时施工并优】。先交付?使用     规!划预留?的学校建设用—地由市教育》、规划、国土资【。源等部门核定用【地位置和界线并划】定黄线?予以保护确需变更学!校布:局规划的需征求【市教育部《。门意见报《市人民政府》批准     用!地,规,划确定配套建设【学校项目《教育设施用地应【当与:。建设项?目同时规划》一次性完成征—地工作 第七条 ! 规划预《留的学校建设用【地应当?符合下列标》。准,     (一)!每1万人口区域内】预留:一所24个》班规模的小学—建设用地;  】   (二》)每:2万:人口区域《内预:留一所36个班规】模的中?学建:设用地; —    (三)每】0.6万人口区域内!。应预留一所幼儿【园建设?用地     】根,据,安徽省义务教—育,阶,段学校办《学基本标准(试行】)等相?关规定学校》的生均用地》定额标准应当—符合下列规定— :。    (》一)小?学每生用《地不低于《22:平,方米:校舍建筑《面积不低于7平【方米;   【  (二)》中,学每生?用地:不低于25》平方米校舍建筑面】积不低?于10平方米; 】     (三【)幼儿?园每生用地不低【于l5平方米—校舍建筑面》积不低?于10平《方米 《    幼儿园【运动场地、活动场】地、绿化用地标【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! 第八条 —学,校,用,地,周边地区的》规划、建《设应当符合》国家有关《规,定不得妨碍》学校的正常教学【活动 ? 第九条 配套教!育设施的建设—和标准未经市教育部!。门审查确认》市规划部门不予【办理建设工程规【划,许可证;未严格【按要求建设教育配套!设施的居民小区市规!划部门?不予规划验收市住】房和城乡建设部【门,。不予办理房屋销售】许可证和《房屋产权《登记确保配套教【育设施符合国家规】。定的设计《。规划:和,建设标准并先期交付!使用 ? 第十条 学校】分立、?合并、置换、—扩建需要对教育用】地进行调整的由用地!单位会?同教育部门提—出方案报同级—人民政府批》准  《  : ,学校的用地、校舍通!过置换、交换等【方式进行调整的市】、区:人,民政府及其教育【部门:应当按照管理权限】严格履?行职责保证》存量资产不得—流失专项用于学【校,。建设 第》十一条 任何单】位,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!规划用地不得在【学校规划《用地上建设与教【育教学?无关的?建筑物?和其:他,设施因?城市基础设》。施建设、《国家重点工》程建设?需要:征用学?校现有土地的应【。当,在保:证校园完整性的前】提下优先《就地就近、不低于原!面,。积予以?补还;无法就地【、就近补还的应依据!规划标准择址—重建 第十二条 ! 市城区中学由【市人民政府负责【建设小学、》幼儿园由区》人民政府负责—建设其建设资金【主要由?下列渠道筹措—   《  (一)》市、区人民政府拨款!。;  《   (二)—开发建设单位按土】地出让约定交纳的】。教育:设施配套委》托建设资金; 】  :  (三《)依法征收的—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!。育附加?;  《   (四)—旧学校?。资产处置所获—资金;?   《  (?五)公民、法人或】其他:组织的捐资 第十!三条 规划中需要!配套建设学校的【区域在该《区域待开发土地招拍!挂,出让金中专项—列出学校配套—建设:费专款专用  】。  : 市:、区:人民:政府应当《将学校建《设资金纳入财政预】算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侵,占、截留、》挪用 第》十四条? :配套建设的学—校由:市教育?部门统筹安排竣工】验收必须有》教育部门参加—。验收合格后建设单】位应在竣工》验收之日起30日】以,内将所建的》。学校产权和有关建】。设资料按管理权【限移交相关教育部门!管理 第十—五,条 : 违:反本规?定,第六条擅自变更【学,校布局规划的由市人!民政府责令》限期改正并对—有关责任人》员,给予行政《处分 ? 第十六《条, 违?法侵占学校规划用】地的由?市人民政府责令退】回并依法追究—相关: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! 第十七《条 侵占、截【留或者?挪,用学校建设资金的由!财政、?。审计部门依法—责令改正监》察,部门对主管人员和】直接责?。。任人:员,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移【送司法机关追—。究其刑事《责任 ? 第十?八条 《行政机关及其工【作,人员在学校规划建设!中玩忽职守》、滥:用职权、《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!给予: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【第十九条 》 铜:陵县可根据》本规定制《定辖区学校规划建设!实施细则 第二十!。条 本规》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 ?。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