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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铜陵市建设项目容】。积率指标《计算规则 — ?铜政办〔《2010〕89号 ! 县、区人民政府】各有关单位铜—陵市建设项目容积率!指,标,计算规?则已:经市政府《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!认真遵照执行 】铜,陵市人民政府办公】室 二○【一○年九月》二,日 第一条 为!明确我?。市建设项目》容,积率指标计算方法】根据城乡规》划法:、城市?居住:区规划设《计规范、建筑工程】。建筑面积计》算规范(《GB/?T503《53-20》0,5)等法律法规和】有关:技术标准并》结合我市《。实,。。。际制定本《规则 第二条【 ,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!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!设项目的容积—率,。计算 第三—条 计入容积率】的总:建,筑面:积计算?值为建筑基》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!建筑面积计算值【之和;地下》空,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!积率计算建》筑面积计算》值除依据建筑—工程:建筑面积计算—规范(GB/—T50353-2】005?)的规定执行外涉及!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!条款执?。行     【(一)对《高度在2.2米以】下(含2.2—。米)的设《备层可不计入容积率!;对设?备层兼作《避难层?的其高度可适当【放宽但层高》不得超?。过3.0米》     (二】。)利用屋《顶层的?阁楼层净高超—过2.1米的部分计!算,全面积净高》在1.2米至2.1!。米之间的部分计算】1/2?面积:净高不足1.2米】的部分不计算面【。积    — (三)《住,宅单层层《高超过4.0米(】2.8米+》1.2米)的按标准!层面积的2倍计算】面积:;商业建筑》单层层高超过5【.1米(《3.:6米+1.2米【。+0.3米)的或办!公建筑单层层—。高超过4.8米(3!.6米?+1.2《米)的按其》标准层面积的2【倍,计算面积 》        !大型商业建筑的底层!层高可适当》放,宽,具体由规划管—理部门在批》准的设计方案—中确:。定, ,     住—宅局部共享空间【及商业?、,办公局部共享—空,。间按:单层标准层面积【计算教?学,。用房中的阶梯教室、!办公用房中的会【议室:(多功能厅)按其】标准层面《积计算  — ,  (四)建筑【。物内的室内楼梯间】、电梯井、观光电梯!井、提物井、—管道井?等按建筑物的—自,然层计算面积  ! ,  (五)建筑【物全封闭的阳台按其!外围水平投影面【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!、挑廊按其围护结】。构外围?水平投影面积—的,一半计算   】  无顶《盖的室外露台—不计入建筑面积和】容积率    】 飘窗平均出—挑进深大于0.【8米且层高》大于:2.20《米(含2《.20米)的均【按水:平投影全面积—计入容积率;平均】出挑进?。深小于等于0.【8米的均不计入容】积率   —  (六)居住【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!应至少有一面为开敞!面,。最小方向宽度不大于!2.1?米按水?。平,投影面积的一半【计入容积率最小方】向,宽度:大于2.1米的【视为房间按水—平,投,。影全:面积计入容积率 】     空中花】园特指无《顶盖并覆土绿—化的露台《可不计入《容积率 》   ? (七)房间地平】面低于室外》地坪的高度超过【该房:间净高1/》2的为地下室地下室!的建筑面《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!指标核算《   《  地下室层高超】过2.1米的计算】全面:积;层高《位于1.《。2至2.1的按【标准层面积》的1/2计》算面积     !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!是指:距建:筑外墙0.5米外】最低室外场地—标高  》   对山地建筑】风格的建筑无论有】几面山墙埋》于土:中均以其敞开—面一侧的室外—地坪标?。高确定地《下部分的《面积计?算方式 《   ? , (八)房间地平】面低于室外地坪的】高,度超过该房间—净高1?/,3且不超过1/2的!为半地?下室 《   ? 半地下室在室外地!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!过1.0米的按下】式计算建筑》面积并?计入容积率 —   ?  A’=K×A !     式—中A’折算的建筑面!积,K半地下室》地面以上《的高:度与其层高之比【A,半地下室建》筑面:。。积    — (九?),高、多?层,民,用,建筑底层设》架空层(《无围护结《构)用作通》道、布置《绿化小品《、,居民休?闲设施等公共用【途的可不计建筑【面积    【 (十)为推—进节约城市建设【用,地鼓励建《设超高层建筑单【体建筑高《。度超:过10?0米的该工程超过1!00米以上部分的】建,筑面积作为奖—励面积奖励建筑【面积补?交土地?出让金按原拍卖【成交楼面地价—的40%缴纳 【 规划部《门在批准《的规:划设计条件》中明确具体的奖【励政策未《经,规划设?计条件确定的不【。享受:奖励政策    !。 (十?一)已取得建设【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或已签订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?的建设基地如因规划!道路红线调整占【用,建设基地面积—涉及:容积率等规划设【计条件调整的应【。。按照铜陵《市城乡规划调—。整审批?程序管?理规定?有关:规定执?。行 第四》。条 ?建,筑,。基地面积计算按以】下规则执行  】   (一)建筑基!地边:界,   《  建筑基》地,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!。相衔接限定》在单个街坊》范围以?内,建,筑基地四《至边界应以》城市道路、河—。流等自然边界和相】邻建: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!。   ? , (二)建筑基地面!积   》 , 建筑基地面积以市!城乡规划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批准的建【设用地面积》为,准并与土地管理【部门批准《的建设用地范围一】致在具体指》标核算中建筑基地面!积应为建设》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!确权部分《。的建:设用地面积未取得】土地确权的建设用】地不得列入指标核算! : 第五条 建设!项,目在申报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和,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阶段建设单位应会同!设计单位提供建【设项目的总》。建,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!的建筑面《积,、不: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!积详细核算表单【并同时附规划设计条!件,有关指?标进行复核 — 第六条 》。 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负责对本规则的解释! 第七条 【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!实施原有相关制【度或政策与》本规则?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! ?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