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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城镇】。廉,租住房?管理试?行,办法的通知》 颁布单位 】铜陵市人民政—府 发文字号— 铜政[《2004]27【号 颁布时间 20!04-08》-12? 生效时《间 2004—-10-01— 县、?区人民?政府市?政府各部门各企【事业单位    】  铜陵市城—镇廉租住房》管理试行办法经【。2,0,04:。年7月?12日市政府—第5次常务会议【审议通过现予—印发请遵照执行 】二0:0四:年八:。月十:二日 第一条— 为完善多层次的】。。住房供?应体系建立》健全城镇廉租—住房保障制》度逐步?合理解?决城镇最低收入【家庭住?房困难根《据建设部等五部门】城,镇最:低收入家《庭廉租住房管理办】法(建设部》令,第120《号)和安徽省—城镇廉?租住房管理办—。。法,(皖政〔2001】〕111号》),及有关规《定结合我《市实:。际制定本办法 【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廉租住房是指【政府对本市》市区:范围:内家庭?人均收入在》我市城镇最低生【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!庭人均?。住房:建筑面积8平方米】以下的居民》家庭(以下》简称“双困户”家】庭)提供《租赁住房补贴—或收取廉价租金的普!通住房 第三条 】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!市廉租住房》管理工作《。的主:管部门?负责廉租住房的指】。导管:理工作      !各区:。人民政?府,及市:财政、民政》、计划、物价、劳动!保障、税务》、国土?、规划、建设等部】门应当按照各自职】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!的相关?工作:。 第四条 廉租住】房保:障方: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!贴为主?实物配租、租金核减!为辅     【 租赁?住房:补贴是指向符合【条件的?申请:对象发放补》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!住房      】实物配租《是指向符《合条件的申》。。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!并按照廉租住房租】金标准收取租金【   ?。   租金核减是】指产权单位按照规】定在:一,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!。公,有,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!家庭给予《。租金减免 》。第五条 廉租住房】资金筹集     ! (一)市》、区两级财政按【9,1的比?例安排专项资金;】  :   ? (二)住房—公积金增值》收益中?按规定?提取的?城市廉?租住:房,。补充资金;》      (三)!直管公房出售后的】部分净归《集,资金; 《  :  : (四)接受社【会,。捐赠的资金;—     》 (五)其他渠【道筹集的资金   !   廉《租住房资金纳—。入政府住房》基金:实行财政专户管【理专项?用于发放《廉租住房补贴兴建】、购置或维》修廉:租住房支付廉租【住房物业管理费【用市房地产》管理局根据申—报的“双困户”家】庭及资金情况确定住!房保障面会同市财】政部门编《制廉租住房》资金筹集方》案,报市政府《审批     【。 市财政《、审计部门应对廉】租住房资金筹—集、使用情况进【行,监督 第六条 【实,物配租的廉租住【房来源?      (一)!腾退的公有住—房;:      —(二)各级政府和】单位:出资:兴建、购《。置的住房;    !  (三)社会捐赠!的住房;  —    《(四)其它渠道【筹,集的住?房, 第七条 兴建、】购,置廉:租住房?有关:部门:在计划?、土地、《规划、税费等方【面给予政策扶持  !    (一)【专项建设廉租住【房的建设用地—实行行政划拨; 】 ,    (二)兴建!、购置廉《租住房免收》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!八条 申请》廉租:住房的家庭需提供以!下,有效:。证,件   《   (一)家庭】成员的?。。户籍和身《份证明?。;      (二!)市民政局确认的城!镇居民最低》生活保障证明;  !    (三)【住房状况《证明;      !(四:),其他相?关证明 第》九条 申请廉租【住房由?。申请家庭向户口所】在地社区居委会【。提,出书:面申请街道办事处】复审各区人民政府】审核后送市房地产】。管理局统一审批经审!查符:合,条件的予以登记【已登记者《按,照登记的先后—顺序轮候安排实物】配租:或提供?租赁住房补贴— 第十条 实行实物!配,租的以?人均建筑《面积不超过15平】方米(含1》5平方米)》。作为控制标准 【     用于【实物配租的廉租【住房的?租金标准以及租【赁住房补《。贴的标准实行—。定价由市房地产管理!局会:同物价局、》财政:。局测算确定后向社会!公布 第十一—条 享受廉租—住房保障的家—庭其家庭人口—或者住房面》积,发生变化《的保障标准》应当:相应调整《人口减少或者住【房,面积增加的应—当降低?保障额度或》停止保?障;人口增加—或者:住房面积减少的【。可按:照本: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!登记、?轮候 ?第十二?条 廉租《住房实行公示—制度由市房地产管】。理局将经审查符【合登记条《件的申请家庭情况】和,廉租住房分配及【租赁住房补贴情【况予: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!。 第十三条 廉租住!房实行?复,核制度市《房地产管理局应当】。会同:市民政?局每:年定期对《已享受廉租住—房的家庭的》收入状?况、住房状》况等情况进行复核 !第十四条 各区【人民政府《和市房地产管理【局应:建立:廉,租住房管理制—度对有关单位和【部门的廉租住—房管:理工作进行检—查、:指导:、监督其中》廉租住房的》年检及监督等日常】。管理工作由区政【府,、街道、社区负【责并将廉租住房【。与低保工作进行【合,并管:。理 第十五条 享受!廉,租住:房保:障的家庭《应当如实《申报家庭收入若虚报!、瞒报或者伪造证】明获得廉《租住房?。。的责令其退房—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!租住房?租金的差额》;已享受租》赁住:房,补贴或租金减免【。的责令退回租赁住】房补贴或已减—免的租金;情—节恶劣的并》处以1000元以】下,的罚款 第十六【条 :已享受廉租住—房保障的家庭—当家庭收入》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!准,时,应当及时《报告市房地》产管理?局并按期腾退已承】租的:廉租住?房或停?发,租赁:住房补贴;违反【。。规定:不及时?报,告获得廉租》住房的责令》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!金和廉租住》。房,租金的差《额;已享受》租赁住房补贴—或租金减免》的责:令,其退回租赁住—房补贴或已减免【的租金 第十七【条 享受《。廉租住房《保障的家庭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由市】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其!承,租的廉?租住房或停发租赁住!房补贴或《停止租金核减—      (【一)将承《租的廉租住房转借、!转租的; 》     (二)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!;   《 ,。。  (三)连—续六个月《以,。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!。的 第十八条 【市房地?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!工作:人员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》弊将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第,十九条 《本办: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!。负责解?释并制?。定具体实施细—则,铜陵县可参照—实施:或自行制定相关【办法 第二》十条 本办法自【2004年1—0月1日起施行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