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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城镇廉租住!房管理?试行办法的通知 】
颁布单位 铜】陵市人民政府
【发文字号 铜—政[:2004]27【号
颁布时间— 2004-0【8,。-,1,2
生效时间—。。 2004-1【0-01
县、区人!民政:府市政府各部—门,各企:事业单位
【 ?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!管理:试行办?法经2004年【7月12日市政府第!5次常务会议审【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!照,执行
二00—。四年八月十二日
第!一条: 为完?善多:层次的住房供—应体系建立》健全城镇廉租—住房保?障制度逐步合理解】决城镇最低收入【家庭住房《。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五!。部门城?镇最:低收入家庭廉—租住房管理办—法(建设部令第1】20号)和》安徽省城镇廉租【。。住房管理办》法(皖政〔200】1〕1?11号)及有关规】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第二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!住房:是指政府对本市市】区范围内家》庭,人均收入在我市【城镇最低生活保【障标准以下且—家庭人均《住房:建筑面积8平—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!(以下简称“双【困户”家《。庭)提供租赁住房】补贴或收取廉价租】金的:普通住?房
第?三条 市房地产【管,理局:是本市?廉,租住:房管理工作的主管】部门:负责廉租住房的指】导管理?工作:
各【区人民政府及市【财政、民政、计【划、物价、劳动保障!、税务、国》土、规划、建—设等部门应》当按照各自职责做】好本:市廉租住房的—相关工作
》第,四条 ?廉,租住房保障》。方式以发放租—。赁住房补贴为—主实物配租、租金核!减,为辅
《 租》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!合条件的申请对象】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!上租赁住《房
《 实物配租是】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!对象直接提》供住房并按照廉租】。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!金
租金!核减: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!定在一定《时期内对现》已承:租公:有住房的《城,镇最低收入家庭【给,予租金减免
第五条! 廉租住房资金筹】集,
》 (:一,)市:、,区两级财《政,按9:1,的比例安排专项资】金,;
》 , ,(二)住房公积金增!值收益?。中按规定提取的【城,市廉租住《房,补充:。资金:;
》 (三《)直管公房出—售后的部分净—归集资?金;
】(四)接受社会捐】赠的资金;
】 , :(五)其他渠道筹】集的资金
— 廉租住【房资金?纳入政府住房—基金实行财政—专户管理专项用【于发放廉租住房【。补,贴兴建?、购置或维修廉租住!。房,支付廉租《住房物业管理费【用市房地产管—理局根?据申报的“双困户】”家庭及《。资金情?况,确定住房保障面会】同市财政部门编【制廉租住房资金【筹集方案报市政【府审批
《 市财政、!审计部?。门应:对廉租?住房资金筹集、使用!情况进?行监督?
第六条 》实物配租的廉租【。住房来源《
—(一)腾《退的:公有住房;
! (二)各级政府!和单位出资》兴建、购《置的住房;》
: (》三,)社会捐《。赠的住房;
— : (四》)其它渠道》筹集的住房
第七】条 兴建、购—置廉租住房有关部】门在计划、土地、规!划、:税费等方面给予【政策扶持
—。。 (一—。)专项建设廉租住】。房,的建设用地实行行】政划:拨;
? (二)】兴建、购置》。廉,租住房免收行政事业!性,费用
?第,八条: 申请?廉租:住房的家庭需—提,供以下有效证—件
— (一)家庭成【员的户籍和身份【证明;
— , :(二)市《民政局?确认的城镇居—民最低生活》保障证明;
】 (三)住房】状况证明;
! (?四)其他相关证【明,
第九条《 申:请,廉租住房由申请【家庭向户口所在地】社区居委会提—出书面申《请街道?办事处复审各区人民!政府审核《后送市房地》产管理局统一审【。批经审查《符合条件《的予以登《记已登记者按照登记!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!实物配租《。或提供?租赁住房《补贴
第十条—。 实行实物配租的】以人均建筑》面积不超过15平方!米(含15》平方:米,)作:。为控制标《。准
用于!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!的租金标《准以及租《赁住房补贴的标准】。实行定?价由市?房地产管理局会【同物价局、财政【局测算确定后—向社会公布
第【十一:条 :享,受廉租住《房保障的家庭其家】。庭人口或者住房面积!发生变化的保—障标准应当相应调】整人口减少或者住房!面积增加的》。应当降低保障额度】或停:止保障;人口增【加或者住房面积减少!的,可按照本办法的【规,定重新申请》登记、?。轮候
第十》二条 廉《租住房实行公示制度!由市房地《。产管理?局将经审查符合【登记条件的申请家庭!情况和廉租住—房分配及租赁住房补!贴情况?予,以公示?接受社会监督
【第十三?条 廉租住房实行】复核:制度:。市房地产管理局应】当,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定!期对已?享受廉?租住房的家》庭的收入状》况、:住房状?况等:。情况进行复核—
,第十四?条, 各区人民政—府和市房地产—管理局应《建立廉租《住房管理制度对有关!单位和部门》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!进行检查、指导、】监督:其中廉租住房—的年检及监督等【日常管理工作—由区政府、街道、社!。区负责并将》廉租住?房与低保《工作进行合并管理】
第十五《条 享受廉》租住房保障的家庭】应当如实申报—。家庭收入若虚—报、瞒报或者伪造】证明获得《廉,租住房?的责令其退房补【交商品房租金—和廉租?住房:租金的差额;已【享,。受租赁住房补—贴或租?金减免的责令退回】租赁:住房补贴或》已减免的租金;情节!恶劣:的并处以10—00元以下的罚【款
第十六条— 已享受廉租住房】保障的家庭》当家:庭收入超过当年最】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!时报告市房地—产管理局并按期【腾退已承租的廉【租住房或停发租赁】住房:。补贴;违反规—定不及时报告获得】廉租住房的》责令其退《房补交商《品房租金和》廉,租住房租金的—差额;?已享受租《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!免的责令其退回租】赁住房补贴或已减免!的租金
第十七条】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!的家庭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市房地产管理局】收回其承租》的廉租住房或—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!停止租?金核减
!(一)将承租的廉租!住房转借、转租的;!
(二】)擅自改变》房屋用途的;
【。 》(三)连《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!租住房居住的
第】。。十八条 市》房地产?管理局及有关部【门,工作人?。。员玩忽职《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将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。究,刑事责任
第十九】条 :本办法由市房—地,产管理?局负责解释并制定】具体实施细》则铜陵县可》参照实施或》。自行制?定相关办法
—第二十条 本办【法自2004年10!。。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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