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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城镇】廉租住房管理—试行办法的通知【。 , :颁布单位 铜—陵市人民政府— 发:。文字号 铜政[2】004?],27号 颁布时间 !2004-08-】12:。 生效时间 —20:04:-10-01 县】。、区:人民政府《市政府各部门各企】事业单位     ! ,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!管理:。试行办法经2004!年,。7月12《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!。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!发请遵照执行— 二00四》年八月十《二日 第一》条 为完《。善多层?次的住房供应—体系建立健全城【镇廉租住房保—障制:度逐步合理解—决城镇最《低,收入家?庭住房困难根据【建设部等《五部门城镇》最低收入家庭廉【租住房?管理办?法(:建设:。部令第120号【)和安徽《省,城,镇廉租住房管—理办:法(皖政〔2—。001〕111【号):及有关规《。定结合我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 第【二条 本《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!指政府对本市市区范!围内家庭人均收【。入在: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!障标:准以下且家庭人均】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!米以下的居》民家庭?(以下简称“—双困户”家庭)提供!租,赁住房补贴或收【取廉价租金的—普通住房《 第三?条 市房《地产管理局是本【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!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!住,。房的指导《管理工作     ! 各:区人民政府及市财】政,、民政、计划、【物价、?。劳动保障、税—。务、国土、规划、】建设等?部门应当按》照,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!租,住房的相《关工作 第》四条: 廉租住房》保障:方式以发放租—赁住房补贴为主【实物配租、租金核】。减为辅   —。   租赁住房【补贴: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!请对象发《。放补贴由其到市【场上租赁住房 【     实—物配租?是指向符合条—件的申?请对象直接提—供住:房并:按照: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!取租金     】 租金?核减是?指,产权:单位按?照规:定在:一定时?期内对现已承—租公有住房的—城镇最低收入家【庭给予租金减免【 第:五条 廉《租住房资金筹集 】     》(一)市、区—两级财政按》91的比例安排专】项资金;  —    (》二)住房公积金增】值收益中按》规定提取的城市【廉租住房补》充资金;  —    《。(三)直管公房出售!。后的:部分净归集资金; !     (—四)接受社会捐赠】的资金; 》     (—五)其他渠》道筹集的资金 【   ?。  廉租住房—。资金纳?入,。政府住房基金实行】。财政:专户管理专》项,用于发放廉》租住房补贴兴—建、购置《或维修?廉租:住房支付《廉租住房物业管【理费用?市房地产管理局【根据申报的“—双困户”家庭及【资金:情况确定《住房保障面》会同市?财政部门编制廉【。租住房资《金筹集方案报市政府!审批:。      市财政!、,审计部门应对廉【租住房资金筹集、使!用情况进行》监督 第《六条 实《物配租的廉租住【房来源   —   (一》)腾:退的公有住》房;      】(二)各级》政府和单位出—资兴建、《购置的?住房;  》。    (三)社】会,。捐赠的住房; 【   ?  (四《)其它渠道筹—集的住房 第七【条 兴建、购置【廉租:住房有关部门在【计划、土地、—规划、?税费:等,方面给予政策—扶持  《    (一)【专项建?设廉租住房的建【。设用地?实行行政划拨—。。;    》  (二)兴—建、购置廉租—。住房免收行政事【业性:费用 第八条 【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!需提供以下有效证】件  ?    (一)家】庭成员的户籍和身】份证明;《    《  (二《)市民政局确认的城!镇居民最低生—活保障证明;—    《  (三)住房状】况证明;     ! (四)其他相关】证明: 第九条 申请【廉租住房由申请家庭!向,户口所在地社区【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!街道办事处复审【。各区人民《政府审核《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!统一审批经审—查符合条件的予【以登记已登记者按】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轮!候安排实物配租【。或提供租赁住房补贴!。 第十条 实行【实物配租《的以人均建筑面积】不超:过15平方米(【。含1:5平方米)作为控】制标准     】 用于?实物配租的廉—租,住房:的,租金标准以及—租赁住?房补贴的标准实行定!价,由市房地产管—理局会同《物价局、财政局【测,算确定后向社会公】布 第十一条 享受!廉租住?房保障的家庭其家】庭人口或者住房面】积发生变化的—保障标准应当—相应调整人口减少或!者住房面积增加的应!当降低保障额—度或停止保》障;人口增加或【者住:房面积?减少的可《按照本办《法,的,规定重新申》。请登记、轮候 第】十二条 廉租—住房实行公示制度】由市房?地产管理局将经【审查符合《登,记条件的《。申请家庭情》况和廉?租住房分《配及租?赁住房补贴》情况予以公示—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!三条 廉租住房实】行复核制度市房地产!管,理局应当会》同市:民政局每年定期对已!享受廉租《住房的家庭的收入状!况、住房状况—等情况进《行复核 第十四条 !各区: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!管理局应《。建立廉租《住房管理制度对有关!单位和部门的—廉租:住,。。。房管理?工作进行检》查、:指导、监督其中廉租!住房的?年检:。及监督等《日常管理工作—由区政府、街道【、社区负《责并将廉租住—房,与低保工作进行合并!管理 第十五条 享!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!庭收:入若虚报、瞒报或】者伪造证明获—得廉租?住房的责令》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!金和廉租《住房租金的》差额;已享》受租赁住房补贴或租!金减免的责》令退回租赁住—房补:贴或已减《免的租金;情节恶】劣的并处以10【00元以下的罚款】 第十六条 已享】。。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!。庭当家庭收入—超过当年最低—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!报告:市房地产《管理局并按》期腾退已承租的廉】租住房或停发租赁】住房补贴;》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!获得廉租住房的【责令其?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!和廉:租住房租《金的差额;已享【受租赁住房补贴【或租金减免》的责令其退回租【赁住房补《贴或已减免的租【金 第?十七条 享》受廉租住房保障的】家庭有下《列行为?之一的由市》房地产管理局收回】其承租?的,廉租住房或停发租】赁住房补贴或停止】。租金:核,减      (一!)将承租《的廉租?住房转借《、转租的;    !  (二)擅—自改变房屋用途【的; ?     》(三)连续六个月】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!住的 第十》八条 市房地—产管理?局,。及有关部《门工作?人员玩忽职》守、:滥用职?权,。、徇私舞弊将依【法,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。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。事责任 第十九条 !本办法?由市房地产管理【局,负责解释《并制定?具体实施《细,则铜陵县可参照【实施或自行制定【。相关办法 第二十条! 本办法自2004!。年10月1》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