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铜陵市城《镇廉租住房管理【试行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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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单位 铜陵】市人民政《。府
:发文字号 铜—政[200》。。4]27号
—颁布时间 20【04-0《8-12
》生效时间 》2004-》10-01
县【、,区人民政府市政府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!
, , ? 铜陵市城》镇廉:租住房管理试行办】法经2004—年7月12日市政府!第,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予印发》请遵照执行》
二0?0四年八月十二【日
第一条 为【完善多层《次的住房供》应体系建《立健:全城镇廉租住房保】障制度逐步合—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!家庭住房困》难根据建设部—等五部门城镇最低】收入家庭廉租—住房管?理,办法(建设部令【第120号)和安徽!省城镇?廉租:住房管理《办法(皖《政〔:2001〕》111号)及—有关:规,定结:合我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第二【条 本办《。法所称廉租》。住房是?指政府对本市市【区范围内家庭人均】收,。入在我?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!。标准:以下:且家庭人均住—房建筑面积8平【方米以下的居民【家庭(以下》简称“双《困户”家庭》)提:供,租赁住房补》贴或:收,取廉价租金的普通住!房
第三条》 ,市房地产管理局是】本市:廉租:。住房: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!负责廉租住》房的指导《。管理工作
【 ?各区人民政府—及市:财政、民政、—计划、物价、劳动】。保障、?税务、?国,土、规划、建设等部!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!做好本市廉租住房】的相关工作》
第四条 廉—租住房保障方式【。以发放租《赁住:房补贴为《主实:物配租、租金核减】为辅
《 : 租赁住房—补贴是?指向符合条件的申】。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!到市场上租赁住房】
: 实物配【租,是指向符合条—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!供住:房并按照廉租住房】租金标?准收取租金》
? 租金》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!照规定在一定时期】内对现已承租公【有住房的城》镇最: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!减免
第五条— 廉租住房资—金筹:集,
《 :(一)市、区两级财!政按91的比例安】排专项资金;
! (二)住房】公积金增《值收益中按》规定提?。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!充资金?;
》 (三)直管公房!出售:后的部分净归集【资,金;
》 ?(四)接受社会捐赠!的资金;
【 (五)其他】渠道筹集的资金
! 廉租住房资!金纳入?。政府住房基金—实行财政专户—管理专项《用于发?放,廉租住房《补贴兴建、购—置或维修廉租—住房支付廉租住【房物业管《理费:用市房地产管理局】。根据申?报的“?双困户”家庭及【资金:情况:确定住房保》障面会同市》财政:部门编制廉租住房】资金筹?集方案报《市政府审批
【 , : 市财?政、审计《部门应对廉》租住房?。资金筹集《、使用情况进行监】督
:第六条 实物配【。租的廉租住房来源
! (一)腾!退的公有《住房;
【 (二)各级政府!和,单位出资兴建、【购置的住房》;
? (》。三)社会捐》赠的住房;
! (四)其—它渠道筹集的住【房
第?七条 兴建、购【置廉租住房有关【部门在计划、土地】、规划?。、税费等方》面给予政策扶持
! : :(,一,),专,项建设廉《租住:房,的建设用地》实行行政划拨—;
? :。 (二)兴建、】购置廉?租住房免收行政【事业性费用》
第八条 申请廉租!住房的家《庭需提供以下—有,效证件
】 (一)《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身!份证明;
— (二—)市民政局确—。认的城镇《居民最低《。生活保障《证明;
!(三:)住房状《况证明;
【 (四)其他相!关证明
第九—条 申?请廉租住房由申请】家庭: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!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街!道办事?处复:审各区人《民政府?审核后送市房地产管!理局统一《。审批经审查符合【条,。件的予?。以登记已《登记者按照登—记,的先后顺序》轮候安排实》物配租或提供租【赁,住房补贴
第—十,条 实行实物—配租的以人均建筑】面积不?超过15平方米(】含15平《方米)作为》控制标准
【 用于实物配租!的廉租住房》的租金标准》以及租?赁住:房补贴的标准实行】定,价由市房地产管【理,局会:同物价局、财政【局测算确定》后向社?会公布
第十—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!保障的?家庭其家庭》人,口或者住房面积发生!。变化的保障标准【。应当相应调整人口】减,少,或者:住房面积增加的应】当降低保障额度【或停止保《。障;人口《增加或者住》房面积减少的可按照!本办法?的规定重新申请登】记、轮候
》第十二条《。 廉租住房实行公】示制度由市房—地产管理局》将经审查《符合登?记条:。件的申请家》庭情况?和廉租住《房分配及租赁—住房补贴情》况予以公示接受【社会监督
第—十三条 《廉租住房《。实行复核制度市房】地产管理局应当【会同市民《政局:。每年定期对已享受廉!租住房的《家庭的?收,入状况、住房状况】等,情况进行复核—。
第十四条 各区】人民政?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!应建立廉租》住房管?理制度?对有关单位》和部:门的廉租住房管【理工作进行》检,查、指导、》监督其中廉租住房】的年检?。及监督等日常管理】工作:由区政府、街道、】社,区负责并《将廉租?住房与低保工作进行!合并管理
第十五】。条 享受廉租住房】保障的家庭应当如】实申报家庭收—。入,若虚:报、瞒报《或者伪造证明获得】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!房补交?商品房租金和—廉租:住房租金的》差额:;已享?。受租赁住房补贴或】租金减免的责令【退,回,租赁:住房补贴或已—减,免的租金;》情节恶?劣的并处《以1000元以下】。。的,罚款
第十六—条 已享受廉租住】房保障的家》庭当家庭收入超过】当年最低收入—标准时应当》及时报告市房—地产管理《局,并按期腾退》。已承租?的廉租住房》或停发租赁》住房补贴;违—反规定不及时报告】获得:。廉租住房《。的责令其退》房补交商品房—租金和廉租住房租】金的差额;已—享受租赁住房补【贴,或租金减免的—责,令其退回租赁—住房补贴或已减【免的租?金
第十《七条 享受廉租【住房保障的家庭有】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市房地产管理】局收回其承租—的廉租住房或—停发租赁住》房补贴或停止租金】核减
《 《(一)将承租—的廉租住房转—借,、转租的;
! , (二)擅自—改变房屋用途的;】
》 ,(三)连续六个【月以上未在》。廉租住房居》。。住的
第十八条 市!房,地产管理局》及有关部门工作人】员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将?依,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第十九条】 本办法由市房地】产,管理局负责》解释并制《定具体实施》细则铜陵县》可,参照实施或自行制定!相,关办法
第》二十条 本办法【自2004年10月!。1日: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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