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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铜陵市经【济适用住《房,管,理办:法 ? 铜《。陵市人民《政,府,令第41《号 铜陵市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!经2008年—5月30日》市人:民政:府第9次常务会【议通过现《。予公布自20—08年7月1日【起施行 市— 长 李 明 !。 二○?○八年六月十六【日 第一章 总】 则 ?。 第一条 为解【决城市中低收入家】庭住房?困难规范经济—适用住房管》理根据建设部—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,办法等有关》规,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《 】 : 第二?条 :本办法所《称经济适用住房【是指政府提供政【策优惠限《定套:型面积和销》售价格按照合理标】准建设面向城—市,中低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供《应具:有,。保障性质的政—策,。性,住房 ? — ? 第三?条,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!济适用住《。房,的建设?、,供,应、使用及监督管】理适用本《办法 》 】第四条 市政府根】。据,全市经济社会发展】水平、居民住房状】况,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!理确定经济适—用住房的《政策目标、建设【标,准、供应范》。围和对象等》并组织实《施 【 ? 第五条 市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市行政【区域内经济适用住】。房监督与管》理工作 【。 ,    《市发展改《革、物价《、规划、监察、审计!、财政、国土、税】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!根据职责分工—做好:经,济适用住房相—。关工:作 : , 第—六条 市房地—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市?发展改革、规划、】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!。本市经济适用—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!济适用住《房项目储备库制定】。年度供应计划—及时向社会公布 】。 第二章【 建设管《理 ?第七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要统筹规划【、合理布局、配【套建设充《分考:虑本市城市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:对交通等基础设施】条件的要求进行建】设 ?     【经济适用住房采【。取在新出《让商品住房开发【。地,块,中,按比例配建的方式进!。行,建设 【 第八》。。条 房地产行政主】管部门?会同国土资源行政】主,管部门?根,据年度经济适—用住房?供应计划合》理确定?各,商品房开《发地块内《经济适用住》房比例并在》该,地块:拍卖:公,告中一并公布—   【  严禁以》经济适用住房名义】取得划拨土地后【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!方式变相进行—商品:房开发? 【 第九条 》。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应!明,确建设总《。面积、单套建筑面】积、套数、套型比例!、建设标准、—。具体位置以及—。建成后移交或者【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!方式约?定 !第十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单套建【筑面积多层控—制在6?5平方米以内;高层!控制在75平方米以!内并根据《需求情况《合理确?定套:型比:例严格管《理, : 第【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!房的:规划设计和建—。设必须?按照:发展: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!的要求严《格执行住宅建筑【规范:等国家有关》住房:建设的强制》性标准采取》。竞标方式优选—规划设计《方案做到在较小【的套:型内实现基本的使】用功能 》。 第十】二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》单位对其《建设的经济适用【住,房工程质量负最终】责任向?买受人出具住宅【质量保证《书和:住宅使用说明—书并承担保修责【。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!。用安全有关住—房质量?和性能等方面的【要求:应在建设合同—中予以明确 — 第三?章 :价格管理 第十三!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价格由市物》。价部门会《同市房地产等行政主!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!住房价?格管:理的有关规定在综】合考虑?建设、管理成本【和利润的基础上确】定并向社会》公布 】 第十四条— 经济?适用住房销》售,。实行明码标价不得】在标价之外收取任】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! 【第十五?。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!。押金、?保证金?等,名义变?相向经?济适用住《。房建设单位收取费】用市物?价部门?应依:法进行监《督管理? :    》 市:物价、审计》部门要?加强成本监审全面】掌握经济适用住房】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!确保经济适用—住房做?到,质,价,相,符 第四章 申购!条件:与程序 第十【六条 建立严—格的经?济适用住房准入和退!出机制经济适用住】。房由市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统一组—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!低收入家《庭出售?经济适用《住房供应实行申请、!审核、?公示和轮候制度 ! 第:十七条 申请—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应同时》符合下?列条件 —  :。  :。 ,(一)具有本—。市城镇户口且至少1!名,成,员取得?。本市城镇户口—3年以上的》家庭; —     (二)低!于上年度《人均可支配》收,入80%的》家庭; 》    》 (三)无房或现】住房面积《低于上?。年度城?市人均?住房面积的60%的!家庭 《    》 前款规定》的低收入家庭—收入标准和》住房困难标》准由市房地》产,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!民政等部门根据【本市商品《住房价格、居民家】庭可支配收入、【居住水平和家庭人】口结:。构等因素《确定报?市政府批准后执【行实行?动态:管,理,每年向社《会公布一次 【 , 第—十,八条 申请经济【适用住房按下—列,程序进?行   【。  申请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的—家庭向所在的社区】提出申?。请;社区经初审公示!后,报所在的街道办事】处;街道办》事处进行复审并【公示后报各区政【府;各区政府进【行审核并公示后报】市房地产行政主【管部门核发经—济适用住《房准购证 ! 第十九—条 审核单》。位应当通过入—户调查?、邻里?。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!方式对申《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!房状况?等情况?进行:核实申请人及—。。有关单位或者个【人,应当予以配合—如,。实提:供有关情况 【 , 《 第二十条 —符合条?件的家庭可以—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!核准:面积相对应的经济】适用住房购》买面:积原则上不得超【过核准面《积超过核准面积【的部分不得享受【政府优?惠由购房《人按:照同地段同类普【通商品住《房的价格补交—。差价 第五章【 产权管《理 ?第,二十一条 居—民个人购买经—。济适用住房后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!属登记?房屋、土地登记部】门在办理《权属登记时应当【分别注明经济适用】住房:、划拨土地 —。 《 第二十二条 !经,。济适用住房购房人】。拥有有限《产权: ?   ?  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不【满5年不《得直接上《市交易购房人—因特殊原因》确需转让经济适【用住房的《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!考虑:折,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!进行回?购 : ,    》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!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!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!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!住,房差价的20%【(,含土地?收益)向《政府缴纳《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!回购;购房人也可】以按照?政府所定的标准交】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!全产权? ?     上—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!住房购买合》同中予以载明并明】确相:关违约责任 】。 ? :第二十?三条 已经购买经】济适用住《房的家庭又购—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!适用住房由政府按】规定:及,合同约定回》购政:府回购?的经济适《用住:房仍应用于解决中低!收入:。家,庭,的住房困难 【 》 第二十四》条 已参《加福:利分房的家庭—在退回所分房房屋前!不得购买经》济适:。。用住房已购买经【。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不得再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 】 ? 第?二十五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不得用于【出租经营 》。 第六章 监—督管:理 ?第二十六条 —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!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!职责对?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!庭的居?住人员、房屋的使】。用等情况进行定【期检:查发现违法行为【及时纠正 【 第二十七!条 市政府有—关部门应当加强对】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、交《易中违法行为—的行:。政处罚  】  : (一)《擅自改变经济适【用住房用《地性质和规划—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!、规:划部门按《有关规定处罚—;   【  (二)擅自提高!经济适?用,住房销售价》格的由市物价—。部,门依:法处罚; 【  :   (三)未【取得:资格的家庭购—买经济适用住房其】所,购买的?住房由市房地—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!。。按原价格《并考虑折《旧,等因素收购》;不能收《购的由市《房,地产主管部门责成其!补缴:经济适?用住房与同》地段同类普通—商,品住房差价》并对相关责任单位】和责任?人依法予以处罚;】。 :     —(四:)出租?经营经济《适用住房的由房地】。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!经济适用住房 】 第二十!八条 ?弄虚作?假、:隐瞒:家庭收?入和住房条》件骗:取经济适《用,住房的由市房—。地,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!按原:。价格并?考虑折旧等因素【作,价,。。收回所购住房对【责任人移交》有关部门依》法追究责任 【 《 第二十九条【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!在经济?适用住房《建设管理过》程中滥用职权—、,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!察,部门:给予:行政处分 —第七章? 附 ?则 : 第:。。三十条 本办—。法自2?0,0,8年7月1日至20!13年6月30日】止市政府2006】年12月18日印】发的铜陵市经—济适用住房管理【暂行办法(铜—政〔20《06〕73号)同】时废止   【 , 铜陵县可》根据本办法制定经】济,适用住房管》理实施细则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