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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铜陵市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【办法 《。 铜陵市—人民政府令第41】。号 铜陵市》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办:法已:经2008年5【月30日市人民【政府第9次》常务会议通过现【予公布自20—08年7月1—。日起施行 市 】长 李 明》 二○○八年!六月:十六日? 第一章》 ,总 则?。 第一条 —为,解决城市中低收【入家庭住房困难【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!适用住?房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》结合:本市:实际制?定本办法《 《 《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经济适用】。住,房是指政府提—供,政策:优惠限?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!格按照合《理标准建设面—向城市中低收入住】房困难家庭供—应具有?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!房 】 ? 第三条 本市行】政区域内《经济适?。用住房的建》设、:供应、使用及监督】管理适用本办法 】 : , , 《 第四条 市政】府根据全《。市经济社会》发展水平、居民住】房状况和《收入水平等因—素,合理:确定经济《适用住房的》政策目标、建设标】准、供?应范围和对象等【并组织实施》 :。 【 , 第五条 》市房地?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监!。督与管?理工作?  — ,  市?发展改革《、物价、规划、监察!、,审计、财政、国土、!。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!门根据职责》分工做?好经济适用住房【相关工作 ! :第六条 市房地【产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!改革、规划》、国土资源等部【门编制本市经济【适用住房发展—规划建立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【储备库制《。定年度供应》。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! 第二章 !。建设管理《 第七《条,。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!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】、配套建设充分考虑!本市城市中》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对?交通等基础设—施条件的要》求进行建设 【     【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在!新出:让商品?住房开发地》块中按比例配建的】方,。式进行建设》 — 第八条》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国土》资源行政主》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!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合!理确定各商》品房开发地块内经济!适,。用住房比《例并在该地块拍卖】公告中?一并公布 【 ,     严禁以】经济:适用住房《名义取?得划拨土地后以【补交土?。地,出让金等方式变相】。进行商品房》开发 【 , 第九《条, 配建经济适用住】房应明确建设总面积!、单套建筑面积、】套数、套型比例【、建设标准》。、具体位《置以及?。建成后移交或—者,回购等事《项并以合同》方式约定《 : 第十】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单《套,建筑面积多层控【制在65平方—米以内;高层—控制在75平方【米以内并根据需【求情况?合理确定套》型比例严格管理 】 — 第十一条》 经济适《用,住房的?规划设计《。和建:设必须按《。照发展节能省—地环:保,型住宅的《要求严格执行住宅】建筑规范《等国家有关住—房建设的强》制性标准采取竞标】方式优选规》划设计方案做—到在较小的套—型,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!能 :。 — 第十二条》 ,经济:。适用住?。房,建设单位对其建【设的经济适用住【房工程质量》负最终责《任向买受人出具【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!宅使用说《明书:并承担保修责任【确保工程质量和使】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!和性:。能等方?面的要求应在建【设合:同,中,予以明确《 第三章 价格管!理 :。 第十三《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!价部门?会同市房地产等行】政主管部门》依,据经: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!的有:关规:定在综合考虑建设、!管理成本和利—润,的基础上确定并向】社,会公布 】 第十四条 】。经济适?用住房销售实行明】码标价?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!。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! ? 第十【五条 任何单位不】得,以押金、保证金等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!。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!用市物价部门应【依法进?。行监督管理》 ? ,    市物价、审!计,部门要加强》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!济适用住房成—。。本及利润变动—情况确保经济—适用住?房做到质价相符 !第四章? 申购条件》与程序 第十六条! 建立严格的经济】适,用,住房准入和》退出机制经济适用】住房由?市房地产《行政主管部门统【一组:织,。向符合?购,。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!出售经济适用住【房供应实行申请、】审核、公示》和轮候制《度 第十七【。条 :申请购?买经济?适用住?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!件    】 (一)具有—本,市城镇户《口,且至少1名》成员取?得,。本市城镇户》口3:年以上的《家庭; —。     (—二):低于上年度人均可】支配收?入80%的家庭; ! ?    (三)无】。房或现住房面积【低于上年度城市人】均住房面积》的60?%的家庭  !   前款规定的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】准和住房困难—标准由市房地产【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市: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市!商品住房《价格、居民家庭可】支配收入、》居住水平和家庭人】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!市政府批《。。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!理每年?向社会公布》一次 《 第十】八条 申《。请经济适用住房按】下列程序《进行    ! 申请购《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!。庭向所在的社区提】出申请;社区经初】审公示?后报所在的街道办事!处;街道办事处进】行复审并公》示后报各《区政府?;各区政《府进行审核并公示】后报市房《地产: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发经济适用》住房准购证 】 第—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!当通过入《户调查、《邻里:访问以及信函索证】等,方式对申《请人的?家,庭收入和《住房状况等》情况进行核实申请】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!人应:当予以配合如实【提供有?关情:况 】 第二十条 —。符合: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!购,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!积相对应的》经济适用住房购【买面积原则》上不得超过》。核,准,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!部分:不得:享受政府《优惠由购房》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!通商品住房的价【格补:交差价 第五【章 产权《。管理 第二十【一条 ?。居民个人购买—经济适?用住:。房,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!权属登记房屋、土地!登记部门在办理权】属登记时应当分别】注明经济《。适用住?房、划拨土》地 【 , 第二十二》条 经济适用住房】购房人?拥有有限产权 !   ?  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》不满5年不得—直接上市交易购【房人:因特殊?原因确需转》让经济适用》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!价格并考虑》折旧:和,物价水平等因素【进行回购 】    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?满5年?购房人上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】房的:应按:照,届时同地《段普通商品住房与】经济适用《住,房差价的《20%(含土地收益!),向,政府缴纳相》关价款政府可优【先回购;购房人也】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!标准交纳《。相关价款后取—得完全产《权   【  上述规定应【在经济适《用住房?购买合同中予以载】明并:明确:相关违约责任 】 》 第二十三条 【已经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的家庭又购买】其,他住房的《原经济适《用住房由政府按【规,定及合同《约,定回购政府回购的】经济:适,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!中低收入家》庭的住房《困难 【 第二十四条 !已参加福《利分房?的家庭在退回所【分房房?屋前不得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已购—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不得再购—。买经济适用住房【 】第二:十,五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不得用—于出租经营》 第六章 监【督,管理:。 , 第:二,十六条 各区政府】。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!要切实履行职责对】已购:经济适用住房—家庭的居住人员、】房屋的使用等情况】进行定期检查发现】。违法:行为及时纠正 【 》 第二十七条 】市政府?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!经,济适:用住房建设、交【易中违?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! :  :   (一)擅自改!变,经济适用住房—用地性质和》规划:指标的?由,市国土资源、规【划部门按有关规定】处,罚,;     !(二)?擅自提高经济适用】住房销售价格的【由市物价部门—。依法:处罚;  】   (三)未取得!资,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其所购买的住!。房由市房地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:限,期按原价格并考【虑折旧等《因素收购;不能收】购,的由市房地》产主管部门责成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!与同地段同类—普通商品住》房,差价并对相关—责任单位《和责任人依法—予以:处罚;?  》   ?(四)出租经营经】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!。产行政主《管部门收回》经济适用住房 【 ,。 ?。 第二十八条 !弄虚:作假、隐瞒》家庭收入和住房【条件骗取经济适用】住,。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《限期按?。原价格?并考虑折旧》等因素作价收回所】。。购住房对责任人移】交有关部门》依法追究《责任: 第!二十九条 》国家机?关工作人员在经【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!过程中?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,、徇私舞弊的由【行政监察部门—给,予行:政处分 第七【。章 附 《。则 ?第三十条 本办【法自2?008年7月—1日:至2013年6月3!0日:止市政?府200《6年12《月,18日?印发的铜《陵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暂行办法—(铜政〔20—。0,6〕73《号)同时废止 】    铜陵县可】根据本办法制定经】济适用住《。房管理?实施细则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