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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—市经济适用住—房管:理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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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人民政!府令第41号 铜陵!市,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办《法已经2008年】。5月30日市人民政!府,第9次常务》会议通过《现予公布自2008!年7:月,1日起施行
市】 长 李 明
! 二○○八年六【。月十六日
第一】章 总 则
第一!条, 为解决城市中低】收入家?庭住房?。困难规范《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根据建设》部经:济,适用:住房管理办》法等有关规定结【。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《。
!第二条 本办—法,所称经济适用—住,房是指?政府提供政策优惠】限定套?型面:积和:销售价格《按照合?理标准建设面—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!困,难家庭供《应具有保《障性质的政策性住】。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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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本《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!用,住房的建设》、供应、使用及【。监督:管理适用本办法 】 ,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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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政!府根据全市经济社】会发展?水平、居民住—房状:。况和收入水》平等因素《。合理确定经济适【用,住房:的政:策目标、建设—标,。准,、供应?范,围和对象等并组织】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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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条 市房地【。产,行政主?管部:门负责本市》行政区域《内,经,济适:用住房监督与管理工!作
—。 市发展改】革、物价、规划【、,监察、审计、财政】、国土、税》务,及金融管理等部【门根据职责分工【做好经济适用住房】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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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六条 市房地产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市发展改革、】规划、国土资源等部!门编制本《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发展规划—建立经济《适用住房项目—储备库制定年—度,供应计划及时—向社:会公布
第!二章 建设》管理
第七—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!统筹规?划、合理布局、配套!建,设充:分考虑本《市城:市中低?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—对交通等基》础设施条件的—要求进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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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经济】适用:住房采取《在新:出让商品住房开发】地块:中,按比例配建的方【式进行?建设
! 第八条 房—地,。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国土:资源行?政,主管:。部门根据年度经【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!合理确定各商品房开!发,地块内经济适用【住房比例并在该地块!拍卖:公告中一并公—布
— : 严禁以经济适用!住,房名义取得划拨【土地后以补交土【地出让金等》方式变?相进行?商品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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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配建经【济适用住《房应明确建设总面】积、:单套建筑面积、套数!。、套型比例》。、建设标《准、:。具体位置以及建成】后移交或《者回:购等事项并以—。合,同方式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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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经济适?用住房单套》建筑面积多》层控制在6》5平方米以》内;高?层控制在75平【方米以内并根据需】求情况?合理确定《套型比例严》格管理
! 第十一》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的规》划设计和建设—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!地环保型住宅—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!。建,筑规范等国家有关】住房建设的强制性】标准采?取竞标方式》优选规?划设计方案》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!实,现基本的使用功【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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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第十?二,条 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单?位对其建设的经【济适用住房工—程质:量负最终责任—向买受人出具住【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!使用说明书并—承,担保修?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!使用安全有关住【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!的,要求应在建》设合同中予以明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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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章 价》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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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经【济适: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!价,部门会同市房地产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经济适用住房【价格管理的有—关,规,定在综合考虑建设】、管理成《本,和利润的《基础上确定并向社】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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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经?济适用住房销售实】行明码标《价,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!任何未予标明—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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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任何单—位,不,得以押金、》保证金等名义变相】向经济适《。用住房建设》单位收取费用市物】价部门应《依法进行监》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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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物价、审【计部门?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!。掌握经济适用住房】成本及利润》变动情?况确保经济适用住】房做到质价相符【
第?四,章 申购条》件与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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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建立:。严格的?经济适用住房准【入和退出机》制经济适《用,住房:由市房地产行政【主管部门统》一,组织:向符合购房条件【的低收入家庭出【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实行申?请、审核、公示和轮!候制:度,
第《十七条 申》请购买经《济适用住房》。应,同,时,符,合下列条件
! (一)具】。有本市城镇户口且至!少1:名成员取得本市【城镇户口3年以【上的家庭;》
》 (二)—。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!配收入?80%的家》庭;
— 《(三)无房或现住房!面积低于上》年度城市人均住【房面积的6》0%的家庭
! 《前款规?定的低收入家庭收】入标准和《住,房,困难标准由市房地】产行政主管》部门:会同市民政等—部门根?据本市?。商品住?房价格、居民家庭】可支配收入》、,。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!。结构等?因素确定报市政【府批准?后,执行:。。实行动态管理每【。。年向社会公》布一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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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八条 申请》经,济适用住房》。按下列程序进—行
!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的家?庭向所在的社区提出!申请;社区经初【审公示后报》所在:的,街道办事处;街道】办事处进行复审并】公示后报各区政府】;各区政府》进行审核并公示【后报市房地》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核发经济—适用住房准购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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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,九,。条 审核《单,位,应当通过入户调查、!邻里访问以及信函】索证等方式对申请】人的家庭收入和住】房状况?等情况?进行核实申》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!个人应?当,予以配?合如实提《供有关情《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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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符合条件】的家庭可以持准购】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!积相:对应:。的经济适用住—。房购买面积原—则上不得超过核准】面积超过核》准面积的部》分不得?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!人按照同《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!房的价格补》交,差价
第五章 】产权管理
第【二十一条 居民【个人购买《经济适?用住房后《应当按照规》定办:理权属登记》房屋、?土地登记《部,门在:办理权属登》记,时应当分别》注明经?济适:。用住:房、划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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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:。经济适用住房购【房人拥有有限产权】
:。 购买】经,济适用住房不满5】年不:得直接上市》交易购房人因特【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!适用住房《的由政府按》照原价格《并考虑折旧和物【。价水平等因》素进:行回购
— 《 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!人上市?转让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按照届时—同地:段普通商品住房与】经济适?用住:房差价的20%(】含土地收《益)向政府缴纳相关!价,款政府?可优先回购;—购房人也可以—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!交纳相关《价款后取《得完:全产权?
上!。述规定应《在经济适用》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!载明并明确相关【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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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】已经购买《经,济,适用住房的家庭【又购买其《他住房的原经济适】用住房由政》府按规定《及合同约《定回购政府回—购的经?济适用住《房仍应用于解决中低!收入家庭的住房【困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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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四:条, 已参加福利分【。。。房的家庭在退回【所分房房《屋,前不得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的家庭】不得:再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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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五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房不?得用:于出租经营
第】六章 监《督管理
第二十六!条 各区政府和市】政,府各相关部》。门要切实履行职责】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!家庭的居住人员、】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!行定:期,检查发现违法—行为及时纠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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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 市政《府有关部门应当【加强对经《济适用住《房建设、交易中【违法行为的》行政处罚
【 (一)】擅自改变经济—适,用住房用地性质【和,规划指标的由市国土!资源、规划部—门按有关规》定处罚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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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:)擅自提高经济适用!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!物价部门依》法处罚;
! (三)未取】得资格的家》庭购买?经济适用住房—其所购买的住—房由市房地产行【政主管部门限—。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!旧等因素收》购;不?能收购的由市—房地产主管部门责】成其补缴经济适用】住,房与同地段同类普】通,商品住房差价并对相!关责任单《位和责?任人依?法予以处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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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,出租经营《经济适用住房的由】。房地产行《政主管部门收回经】济适: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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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:条 弄虚《作假、隐瞒》家庭:收入:和,住,房条件骗取经济适用!住房的由市》房地产行政主—管,部门限期《按原:价格并考虑折旧等】因素作价收》回,。所购住房对责任人移!交,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!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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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九,条 国家机》关,工作:人员在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管理过—程,中,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徇私舞【弊的由行政监察部】门给予行《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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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章 附 则
第三!十条 本办法—。自2008年7【月1日至《2013年6月【30日止市政—府2006年—12月18》日印发的铜陵市经】济适用住房》管理暂?行办法(铜政〔2】006〕《73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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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铜陵县可】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!。适用住房管理实施】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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