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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铜陵!市经济适《。用住房管理办法 】 铜陵市人民!政府令第41—号 铜陵市经—济适用住房管—理办法已经20【08年5月30日】市人民政府》第9次常务》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!2008年7月1日!起施行 市 长】 李 明《 二》○○八?年六月十六日 第!一,章 总 则 第一!条 为解《决城市中低收入【家庭住房困难—规范经?。济适:用住房管理根据【建设:部经:济,适用住房管理—办,法等有关规》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— 】 第:二条 本办》法所称经济适用【住房是指政府—提供政策优惠限【定套型面积》。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!标准建设面向城市】中低: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供应具有保障—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! 】。。 :第三条 本》市行政区域内经【济适用?住房的建《设、供应、使用及监!督管理适《用本办法 ! ? 第四》条 市政府根据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】水平、?居民住房《状况和收入》水平等?因素合理确定经【济适用住房的—政,策目标、《建设标准《、供应?范围和对象等—并组:织实施 — 《 ,。 第五条 市】房地产行政主—管部:门负:责本市行政区—域,内经:济适用住房监督与】管理工作 【 :   ? 市发?展,改革、物价、规【划、:监察:、审计、财政、【国土:、税务及金》融管理等《部门根据职责—分工做好经》济适用住房相关工】作 : 第【六条 市房》地产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!展改革、规划、国】土资源等部》门编制本市经济【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!立经济适用住房项】目储备库《。制定年度供应计【划及:时向社会《公,布 : : 第二章 建【设管理 》第七条 《经济适?用住房要统筹规划】、合理?布局、配套建设【充,分考虑本《市城市中《低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!基础设施条件的【要求进?行建设?   【。  经济适》。用住房采取》在新出?。让商:品住房开发》地块中?按比例配《建的方式进行—建设 【 第《。八条:。 房:地产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。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!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计划:合理确定各商品房】开发地块内经济适】用住房?。比例并?。。。在该地块拍卖公【。告,中一并公布 !。     严禁【以经济适用住房名】义取得划拨土地【后以: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!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!发 ? —第九条 配建经济适!用住房应明确—建设总面《积,、单套?建筑面积、套数【、套型比例》、建设标准》、具体?位置以?及,建成后移交或—者回购等事项并以】合同方式约定— 》 第十条— ,经,济适用?住房单套《建筑面积多层—。控制在6《5平方米以内;高】层控制?在75平方米以内并!根据需求情》况合理?。确定套型比例严【格管理 《 第十!一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的规—划设计和建设必须】按,照发展节能省地环】保型住宅的要求严】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!等国:家有关住房》建设的强制》性标准?采取竞标方式—。优选:规划:。设计方?案,。做到在较小的套型】内实现基本的—使用功能 ! 第十二条 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!对,其建设的经济—适用住房工程质量】负最终责《任,向,买受人出《具住宅质量》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!明,。书并:承担保修责任确保】工程质?量和使用安全有【关住房?质,。量和性能等方面的】要,求应在建设合—同中予以明确 【 第三章 价格【管,理 第十三—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!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!等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据经济适—用住房?价格管理的有—关规定在综合—考虑建设、管理成本!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!并向:。社会公布 》 , ?。 第十四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!得,。在标:。价之外?收取任何未予标【明的费用 — 》。 第十五条 任何】单位不?得以押金《、保证金等名义变相!向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位收取【费用市物价部—门应:依法进行《监督管理  !  : 市物价、审计部】门要加强《成本监审全》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!成本及?利润变动情》况确:保经济适用》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! 第四章 》。申购条件与程序 】 第十六条 建立严!格的经济适用住房】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!适用住房由市—房地产?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!织向符合购房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!应实行申请、审【核、公示和轮—候制度 第【十七条 申》请购买经济》适用住?房应同?时符合下列条件 】  《 ,  (一)具—有本市城镇户口且】至少1名《。成员取得本市城【镇户口3《年以:上的家庭; 【     (二】)低于上年》。度人均可支配—收入80%》的家庭; 】    (》三)无房《或,现住房面积低于【上,年度城?市人均?住房面积的60%】。的家庭?。    【 前款规定的低【收入家?庭收入标准和住【房困:难标准由市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市民政《等部门根《据本市商《品住房价格、居民家!庭可支配《收入、居住水平【和,家,。庭,人口结构等因素确】定报市?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!动,态,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!一次 ! ,第,十八条 申请—经济适用住房按【下,列程序进行 【     申请】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,。。的家庭向所在—的社区提出申请;社!区经初审公示后报所!在的街道办》事处;街道办—事处:进,。行复审?并公示后报》各区政府;各区政府!进行审核《并公示后报》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核:发,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! 【 第十九《条 审核单位应当通!过入户调查、—邻里访问以及信函】索证等?方式对申请人—。的家:。庭收入?和住房状况等—情况进行核实—申请:人及有?关单位或者个—人,应当予以《配,合如:实提:供有关情况 — —。。 第二十条》 符合条《件,的家庭可以持准【。购证购买一套与【核准面积相对应的】经济适用住房—购买面积原则上不】得超过核准面积超过!核准面积的部分【不,得享受?政府优惠由购房人】按照同地段》同类:普通商品住》房的价格《补,交差价 第五【章 产权《管理 第二十【一条 ?居民个人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后【应当按?照规定办理》权,属登记房屋、土地】登记部门在办理【权,属登记时应当分【别注明经济适用住】房、划拨土地— : 第二十!二条 经济》适用:住,房购房?人拥有有《。限产权 【  :  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》不满5年不得直接】上市交易购房—人因特殊原因—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!房的由政府按照【原,价格并考《虑折:旧和物价水》平等因素进行回购】 ,  《。   购买经济【适用:住房满5年购房【人上市转让经济【适,用住房的应按照届】。时同:地段普通商品住【房与经济适用—住房差价的》20%(含土地【收益:)向政?府缴纳相关价款政】府可优?先回购;《。。购,房,人也可以按》照政府所定的标准】交纳相关价》款后取得完全产权】     上!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!住房:购买合同中予—。以载明并《明确相关违约责任】。 : 《 , 第二十三条— 已:经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的《家庭又购买》其他住?。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!。由政:府按规定及》合同约定回购政府】回购的经济适—用住房仍应用于解】决,中低收入家庭的住】。房困难? 】第,二十四?条 :已参加福利分房的】家,庭在退回所分房房屋!前不得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已》购买经济适用—住,房的家庭不得—再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 ! 第二十五条 】经济适用住房不【得用于出租经—营, 第?六章 监督管—理 第二十—六条 各区政府【和市政府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!行职责对《已购经济适用—住房家庭《。的居住人员、—房屋的使用等情【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!违法行为及时—纠正 】 第二十七—条 市?政府:有关部门应当加【强对经济《适用住?房建设、《交易中违法》行为的行政处罚【    【 (一?)擅自改变经济适】用住房?用地性质和》规划指标的》。由市国土资源、规】划部:门按有关规定处罚;! 《    《(二)擅自提高【经,济适用住房销售【价格的由《市物价部门依法【处罚:;  —   (三)未取】。得资格的家庭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其【所购买的住》房由市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!格并考虑折旧—等因素收购;—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!产主:管部门责成其补【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!地,段同类普通商品住】。。。。。房差价并对相关责任!。单位和责任人依【法予以处罚》;     !(四:)出租经《营经济适用住房的由!房地: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收?回经济适用住—房, 【 第二十八条— 弄虚作假、隐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!件骗取经济适—用住:房的由市房》地产行政主》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!并考虑?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!所购住房对责任人移!交,有关部门《依法:追究责任 】。 第二—十九条? 国家机关工作【人,员在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管理过程中】滥用:职权、?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的?由行政监《。察部门?。给予行政处分— 第七章》 附 则 —第,三十条 《本,办,法自20《08年7月1日至】2013年》6月30《日止市政府2006!年12月18—日印发的铜陵市经】济适用住房》管理暂行办法(铜】政〔2006〕【7,3,号,)同时废止   !  铜陵县可根据本!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实施细则 !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