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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经【济适用住《。。房管理办法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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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《人,民政府令第》41号 《铜陵市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《办法已经20—08年5月30【。。日市人民政府—第,9次常务会议—通,过现:予公布自2008】年7月1《日起施行
市 】长, 李 明
】二,○○八年六》月十六日《
第一章 总【。 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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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!入家庭住房》困难规范经济适用】住,房管理根据建设部】经济:适用住房管理—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,
】 第二条 —本办:法所称经济适—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!政策优惠限定—套型:面,积和:销售价格按》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!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!性质:的政策性住房 】
】 ,第三条 本市行政】区域内经济适—用住房的建设、【供应、使《用及监督《管理适?用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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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四条《 市政?府根据全《市经济社《会发:展水平、居民住房状!况和收?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!定经济适《用住房的政策—目标、建设》标准、供应范—围和对象等并组织】实施 》
】。第五条 市》房地产行《。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市行政—区域内?。。经济适用住房监【督与:管,理工作 —
? ?。市发展改革、物价】、规划、《监察、审《计、财政、国土、】税务及金融管理等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】。做好经济适用住【房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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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市:房地产?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:市发展改革、规划】、国:土资源等部》门编制本《市经济适用住房发】展规划建立经—济适用住房项—。目储备库制》定,年度:供应计?划及时向社会公【。布
第二】章 建设管理—
第七条》 ,经济适用住》房要统筹规划、【合,理布局?、配套建设充分【。考,虑本市城《市中低收入住房【困,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!设施条?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!
】经济适用《住房采取《在新出让《商品住房开发地块中!按,比例配建的方式进行!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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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八?条 房地产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国土【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根据年》度经济?适用住房供应—计,划合理确定各商品房!开发地块内经济【适,用住房比例并—在该地块拍卖公告】。中一并公《布
《 》 严禁?以经济?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!拨土地后以》补,交土:地,出让金等《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!开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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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配】建经济适用》住房应明确建—设总面积、单—套,建筑面积、》套数、套型比例【、建设标《。准、具?体位置以及建—。。。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!事项并以合》同方式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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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?。经济适用《住房单套建》筑面积多层控—制,在65平《方米以内;》高层:控制在75平—方米以内并》根,据需求情况》合,理,确定:套型比例《严,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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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: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!的规划设《计,和建设必须按照【发展:节能省地环保型住】宅的要求严》格,执行住宅建筑—规范等国《家有:关住房?建设的强制性标准】采取竞标方》式优选?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!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!本的使用功》能
【 第十二条 经济!适用住房建》设单位对其建设的】经济适用《住,。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!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!质量保证书和住【宅使用说明》书并承担《保修:责任确保工程质【量和使?。。。用安全有《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!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!合同中予以》。明,。确,
第三章 价格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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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三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的价格由】市物价部《门,。会同市房地产等【行政:主管部门依据经【济,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!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!建设、管理成—本和利?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!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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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四,条 经济《。适用住房销售实【行明码标《价不得?在标价之外》。收取任何未》予,标明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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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 任何】单位不?得以:押金、保证金等【名义变相向经—济适: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!。费用:市物:。。价部门?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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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市物价、》审计部门要加—强成:本监审全面》掌握经济适用住房】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!确保经济适》用住:房做到质价》相符:
第四章》 申购条件与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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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建立严》格的经?济适用住《房准入?和退出机制经—济适用住房由市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!统一组织向符—合购房条件的—低收入家庭出售经】济适用住房》供应实行申请、审核!、公示和轮候制度 !
第十《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《应同时符《合,。下列条件
】。 (》一)具有本市城【镇户口且至少1名】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!口3年?以上的家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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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(二)《。低于:上年度人均可支配】收入80%》的家庭;
【 (三)】无房或现住房—面积低于上》年度城市人均住【房面:积的60%的家庭】
前!款规定?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!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!。。市房:。地产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市民政等部门根据本!市商:品住房价《格、居民家庭可支配!收入、居住水—平和家庭人》口结构?等因:。素确定?报市政府批》准后执行实》行动态管《理每年向《社会公布一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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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: 申请经济》适用住房按下列【程序进行
— ? 申请》购,买经济适用》住房的?家庭向所在的社区】。提出:申请;社区经—初审:。公示后?。报,所在的街道办事处;!街道办事《处进行复审》并,公示后?报各区?政府:;各区政府进—行审核并公示后报】市房地?产行政?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!用住房准购》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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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,条 审核单位应当通!过入户调《查、邻里访问以及信!函索证等方式—对申请人的》家庭收入和住—房状:况等情?况进:行核实申请人—及有: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予以配合《。如实提供有》关情: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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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条 符合条件的【家庭可?以,持准:购证购买《一套与?核准面积相对—应的经济适用—住房购买面积原则】上,不得超?过核准?面积超过核准面积】的部分?不得享受《政府优?惠由购房人》按照同?地段同类《普通商品住房—的价格?补,交,差价
第五章 】产权管理
—。第二:十一:条 居民个人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后,应当按照规》定办:理权属登记》房屋:、土地登记部门【在办理权属登记时】应当:分别注明《经济适?用住房、划拨土地】
第!二十二条《 经: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!有有:限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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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不满5年不得直【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!特殊原因确需转让】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!府按照原价格—并考虑?折旧和物价》水平:等因素?进行回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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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购《买经济适用住房满】。。5年购房人上市【转,让经:济,适用住房的应—按照届时同》地段普?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!用,住房差价的20【%(含?土地收益)向—政府缴纳相关价款政!府可优先回购;购房!人也可以《按照政府所》定的标准交纳—相关:。价款后取得完全产】权
? —上述规定应》在,经济适用住房—购买合同中》予以载明《并明确相关违约【。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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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,十,三,条 已经购》买经:济适:用住房的家庭—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!经济适用住房由政】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!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!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!决中:低收入家《庭,的住房困难
】
《 ,第二十四条 已参】加福:利分房的家庭在【退,回所分房房》屋,前不得购《买,。经济适用住》房已购买经济适用】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!买经:济适用?住房:
【 第二十五条 【经济:适用住房《。不得用于出租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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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监督管】理,
第?二十六条 各区【政府和市政府—各,相关部门要切—实履:。行职责对已》购经:济适用住房家庭【的居:住人:员、:房屋的使《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!查发现违法》。。行,为,。及,时纠正
! 第二十七—条 市政府有—关部门应当加强【对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、交—易中违法行为的行】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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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。 (?一)擅自《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!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!由市国土资源、规】划部门按有关规定】。处罚;
! (二)》擅,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!。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!部门依?法处罚;
】 (三)【未取得?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!适用住房其所购买】的住房由市房—地,产行:政主管部门限期按】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!因素收购;》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!产主管部门责成【其补缴?经济适用住房与【同地段同类普通商】品住房?。差,价,。并对相关责》任单位和责》任,人依:法予:以,。处罚;
》 (【四)出租经营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的由房地产行政【主,管部门收回经济适】。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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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!假,、隐瞒家庭》。收入和住《房条件骗取经济适】用,住房的由市房—地产:行政主管部门限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】回所购住房对责任】人移交有关部门依】法追:究责: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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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九条 》国家机关《。工作人员在经—。济适: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!中,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的由—行政监察部门给【予行政处分
第】七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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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本【办法:自2008年7月1!日至2013年6月!30日止市》政府2006—年12?月,18日印《发的铜陵市经济适】用住房管理暂行【办法(铜政〔20】06〕73号)同】时废止
— 铜陵县可根据!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!住房管理实施—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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