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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—经,济适用住《房管理办法 —
铜》陵市人民政府令第】41号 铜陵市经济!适用住房管理办【法已经2008年5!月30日市人民政府!第9次常《务会议通《过现予公布自—2008《年7月1日起施【行
市 长— 李 明
— 二○○八年六月!十六日?
第一章 总 】则
第《一条 为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!庭住房困难规范【经,济适用住房管—理,。根据建设部经—济适用?住房管理《。办法等有《关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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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!。法所:称经济适《用住房是指》政府提供《政策优惠限定—套型:面积和销售价格【按照合理标准建【设面向城市中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!政策性住房》 , :
【 第三条 》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!适用住房的建设【、供应、使用及监】督,管理适用本》办法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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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!政府根据全市经济】社会发展水平—、居民住房状况【和收入水平等—因素:合理确定经济适用】住房:的政策目《标、建设《标准、供《应范围和对象等【并组织?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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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市房】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市行政—区域内经济适用【住,房监督与《管,理工作 —
市【发展:改革、物价、规【划、:监察、?审计、财《政、国土、税务及】金融管理《等部门根据职责【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!房相关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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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房地产!行政主管《部,门应当会《同市发展改革、【规划、国土资—源等部门《编,制本市经济适—用住房发展》规划建?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!储备库制定年度【供应:。计划:及时向社会公布 】
第二章【 建设?管理
第》七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要统筹规划、!合理布局、配套建设!充分考?虑本市城《市中低收入住—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!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!进行建设 》
经!济适用住房采取在新!出让商?。品住房开发》地块中按比》例配建?的方式进行建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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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房地产!。。行政: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!源行政主管部门根】据年度经济》适,用住房供《应计划合理确—定各商品房开—。发地块内经济—。适用住房比例并在该!地块拍卖公告中一并!公布
《
【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!名,义取得划拨土地【后以补交土》地出让金等》方式变相进行商【品房开发
》
第九!条 配建经济适用】住,房应明确建设—总面积、单套—建筑面积《、套数、套型—比例、建设标准【、具体位置以及建】成后移交或》者回购等事项—并以合同方式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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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条 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单,套建筑面积多层【控制在65》平方米以内;高层控!制在7?5平方米以内并根据!需求情况合理确【。定套型比例严—格管理
》
第十一!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!规划:设计和建设必须按】照发展节能省地【环保型住《宅的要求《严格:执行住宅建筑规【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!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!竞标方?式优选规《划设计方案做到在】较,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!的使:用功能
】
第《十二: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单位对其建设【的经济?适用住?。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!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!质量保证书和—住宅使?用说明书并》承担:保修责任确保工【程质量和使》。用安全有关住—房质量和《性能等方《面的要求应在建设】。。合,同中予以明确—
第三章 价格管!理
第十》三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的价格由【市物价?部门会同市房—地产等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据《经济适用住房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】定在综合考虑—建设、?管理成本和利—润,的基础上确定—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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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销售实《行明码标价不得在】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!予,标明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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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 ?任,何单位不得以押【金、保证金》等名义变《相向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?。单位:收取费用市物价【部门应依法进行【监督管理
【 : 市物价—、审计?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!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!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!况确保?经,济,适用住房《做到质价《相符
第四章 】申购条件与》。程序:
第十六》条 建?立严格的经济适【用住房准入和退【出机制经济适用住】房由市房《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!件的低收入》。家庭出售经济适用】住房:供,应实:行申:请、审?核、公示《和轮候制度
】。第十七条 》申请:购,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!时符合下列条件
! : :。 (一)具—有本市城镇户口且至!少1名成员取—得本市城镇户口3】年以上的家庭;
! ? (二》)低于上年度人【均可支配收入8【0%的家庭》;
!(三)无房或现住】房面积?低于:上年度城市人—均住房面积的6【0%的家庭
】。 前款【规定: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!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!市,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市民《政等部门《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!格、居民《家庭可支《配收入、居住水【平和家庭人》口结构等因素—确定报?市政府?。批准后执行实行动】态,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!一次
】 第十八》条 申请《经济适用住》房按下列程序进行】
《 申请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的家【庭向所?在的社区提》出申请?。;社区经初审公示后!报所在的街》。道,办事处;街道—办事处进行复审【并公示后报》各区政府;各区政】府进行审《核并公示后报市房地!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核?发经济?适用住房准购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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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条 审核!单位应当通过入户】调查、邻里访—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!式对申请人的家【。庭收入和住房状况】等情况进行核—实申请人《及有关?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予—。以配合如实提供【有,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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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。 符合条件的—家庭:可以持准购证购【买一:套与:核准:面积相对应》的经济适用住房购】。买,面积:。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!面积超过核准面【积的部分不得享【受政府优《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!段同类普《通商品?住房的价格补交差】价
第五章— 产权?管理
第二十【一条 ?居民个人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!应当按照规定办理】权属登记房屋—、土地登记部门在】办,理权属?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!经济适用住房、划】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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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二条 【经,济适用?住房购房人拥—有有限产《权
》。 购买—经济:适,用住:房不满5年不—得直:。接上市交易购—房人因特《殊原因确需》。。转让经?济适:用住房的《由政府按《照原价格并考虑【折旧和?物价水?平等因素进行回购】。
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满5:年购:房人上市转》。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!按照届?时同地段普通—商品住房与经济适】用住房差价的20】%(:含土地收益)—向政府缴纳相关【价款政府《可,优先:回购:;购房人也》可以按照政府—所,定的标准交纳相【关价款后取得完【全产权
! 上述规定应在】。经济适?用住:房购买合同中予【以载明并明》确相:。关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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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三条 已经购【买经济适《用住房的家庭又购】。买,其他:。住房的?原经济适用住房由】政府按规定及合【同,约定回购政府回【购的经济适用住【房仍应用于》。解决:中低收入家》庭,的住房困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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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四,。条 已?参加福?利分房的《家庭在退回所分【房房屋前不得购【买经济适用》。住房已购买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】庭不得再购》买经济适用住—房
!。第二:十五:条, 经济?适用住房不得—用于出租经营
】第六章 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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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各区!政府和市政府各相】。关部门?要切实履行职责对】已购:经济适用住》。房,家庭:的居住人员》。、房屋的使》用等情?况进行定期》检查发现违法—行为及时纠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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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七条 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】当,加强对?经,。济适用住房》。建设、交易中违法行!为的:行政处罚
! (《一)擅自改》。变经:。济适用住《房用地?性,质和规划指标的由】市国土资源》。、规划部门按有关规!定处罚;《
》。 (二)—擅自提?高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价格的—由市物价部》门依法处罚》;
】 (三?)未取得资格的家庭!购,买经济适用住房其】所购买的住》房由市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?门限期?按,原价格并考》虑折旧等因素收【购;:不能收购的由市房】地产主管部门责成其!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!同地段?同类:。普通:商品住房差》价并对相关责—任单位和责任人【依法予以处罚;【
】(四)出租经营【经济适用住房的【。由房地产《行,政主管?部门:收回经济适用住【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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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。二,十八:条 弄虚作假、隐瞒!家庭收入《和住房条件骗取【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由?市房地产《行,政,主管部门限期—。按原价格并考—。虑折旧等《因素作价收回—所购:。住房:对责任人移》交有:关部:。门依法追究责任【
【 第二十九条 国家!机,关工作人员在经【济适: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】程中滥?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徇私舞弊的由行】政监: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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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则】
第三十条 【。本办法自《20:08年7月1日【至2013》年,。6月30日止市【。政府2006年12!月18日印发—的铜陵市《经济适?用住:房管理暂行》办法(铜政〔20】06〕73号)同时!废,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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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—陵县可根据本办法】制定经?济适用住房》管理:。实施细?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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