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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铜陵《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】。理办法 《 铜陵市【人,民政府令第41号】 铜陵市经济—。适用住房管》理办法?已经2008年5月!30日市人》民政府第9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》予公布自2》008年7月1【日起施行 市 】长, 李 明《 二○○八】年六月十六》日 第一章 总 !则 ?第一条 为解—决,城市中低收》入家:庭住:房困难规范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管理根?据建设?部经济适《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!关规定结合本—市实际制《定,本办法 《 》 》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,经济适用《住房:是指: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!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!格按照合理标—。准,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!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!具有保障《性质的政策》性住房 《 】 第三条 —本市行政区域内经】济适用住房的—建设、供应、—使用及监督》管理适用《本办法? , ! 第四条 》。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!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!住,房状况和收》入水平等《因素合理确》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!。策目标、《建设标准、》供,应范围?和对:象等并组织》实施 — , 》 第五条《 市房地《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!适用住房监》督与管理工作 【    【 市发?展改革、物价、【规划、监察、审计、!。财政、国《土、税务及金融管】理等:部门:根据职责分工做【好经济适用住房相】。关工作 — 第六条 市!房地产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会同?市发展改革》、规划、国》。土资源?等部门编制》本市经济适》用住房?。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!用住:房项目储备库制【定年度供应计—划及时向社》会公布 — , 第二章《 建:设管理? :第七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要统—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!配套建设充分—考虑本市城市—中低: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对交通等基础—设施条?件的要求《。进行:建设   !。。  经济《适用住?房采取在《新出让商《品住:房开发地块中按比】例配建的《方式进行建设 】。 ,。 第—八条 房地产行【。政主管部门会同【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根据年度经济—适用住?房供应计划合理确】定各商品房开发【地块内经济适—用住房比例并在该地!块拍卖?。公告中一并公布【    】 严禁以经济适用住!房名义取得》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!。地出让金等方式变】相进行商品房—开发 《 : 第九条【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!应明确建设总面【。积、单套《建筑:面积、套数、套【型比例、建设标准】、具体位《置以及建成后—移交或者回》。购等事项并》以合同方式》约定 】 第十条》 经济适用住—房单套建筑》面积:多层:控制在65平方米】以内;?高,层控制?在75平方》米以内并根据需求情!况合理确《定套型?比,。例,。严格:管理 】。 第十一条 【经济适用住房—的规划设计》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!节能省地环》。保型住宅的要求【严格执行《住宅建筑规范等【国家有关《住房建设的强—制性标?准采取?竞标方式优选规【划设计?方案做到《在较小?的套型内《实现:基本的?使用功?能 】 第十?二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建》设单位对其建设【的经济适《用住房工程质—量负最?终责任向买》受人出具住》宅质量保证书和住】宅使用说明书—并承担保修》。责任确保工程质量】。和使用安全有—关住房质量和—性能:。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!设合同?中予以明确 第三!章 价格管理 】第十三条 》。经济适用住》房的价格由市物价】部门会同市房—地产等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据经》。济适用住《房价格管理的—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!建设:、管理成本和利润的!基础上?确定并向社会公【布 — , , 第:十四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销售实行明码】标价不得在标—价之外收取任何未】予标明的费用— 《 ? 第十五条 任【何单位不得以押【金、保证金等名义变!相向经?济适用住《房建设单《位收取费《用市物价部门—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!    【 市物价、审计部】门要加强成本监审】全面掌握经济适【用住房成本及利【。润变动情况确保【经,济适用住房做到质】价,相符 第》四,章 :申购条件与程序 】 第十六条》 建立严格的经济】适用住房准入和退】出,。。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!市房: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!一组织?向符:。合购房条件的低【。收,入家:庭出售经《济适用住房供应实】行申:请、审核《。、公示和轮候制度】 ?第十七?条 申请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应同时符《合下列条件 !    (》一)具有本市城镇】户口:且至少1名》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!口3年以《上的家庭《;  —  : (二?)低于上年度—。人均可支《配收入80%的家】庭; 《   《  (三)无—房或:现住房面积低于【。上年度城市人—均住房面积的—60%的家庭 【     前】款规定的低收入【家庭收入标准和住】房困难标准由市【房地产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会同市民政等—部,。门根据本《市商:品住房?价格、居《。民家庭可支》配收入、居住水平】和家庭人口结—构等因素确定报【市政府批准》后执:行实行动《态管理每年向—社会公?布一次 》 第十八!条 申请经济适用】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!     】申请购买经济—适用:住房的家《庭向所?在的社区提出申请】;,社区经?初审公示后报所【在,的街道办事处—;街道办事处进行】复审:并公示后报》各区:政府;各区》政府进行审核—并公:示后报市房》。地产行政《主,管部门?核,发经济?。适用住房《准购证? : 《 :第十九条 审核单】位应当通过入户【调查、邻《里访问以及信函索】证等方式对》申请人的家庭收【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!进行核实申请人及】有关单位《或者个?人应当予以配合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】 【 第二十条 符合条!件的家庭可以持准】购证购?买一套与核准—面积:。相对应的经济适【用住:房购买面《积原则上不得超【过核准面积》超过核准面积—的部:分,不,得享受?政府优惠《由购房人按照同地】。段同类?普通商品住房的价】格补交差价 【。第五章 产权管【理 第二十—一条 居民个—人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后应当按照—规定办?。理权属登记房—屋、土地登记—部门:在办理权属登—记,时应当分《别注明经济适—用住房、划拨土【。地 : — 第二十二条 经济!适用住房《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!     购!买,经济:适用住房不满—5年不得直接上市】交易购房人》。因特殊原因》确需转让经济—适用住房的》由政府按照原价格】并,考虑折旧和物价【水平等因素进—行回购   !  购买经》济适: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!上市转让《经,济适用住房的应按】照届时同《地段普通商品—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!差价的20%—(含土地收益—)向政府缴纳相【关价款政府可优【先回购;购房人也】可以按照政府—所定的标准交纳相关!价款后?。取得完全产权 【   》  上?述,规定应在经济适【用住房购买合同中】。。。予以载明并明确【相关违约责任 【 第二!十三条 已经购【。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又购《。买其他住房》。。的原经济适用住房】由,政府按规定及合【同约定回购政—府回购的经济—适用: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中!低收:入家庭的住房困难】 】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!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!回所分房房屋前不】得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已购买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的家:。庭不得?。再购买?经,济适用住房 【 —第二十五条 经济】。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!租经营 第—六章 监督管理 】 第:二十六条 各区政】。府和市政府各相关】部门要?切实:履行职责对已—购经济适用住房【家庭的居住人—员、房屋《的使用等情》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!违法行为及时纠【正 : : 第二十】七条 市政府有关】部,。门,应当加?强对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!交易: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!罚  —   (一)擅【自改变?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】性质和规划指—标的由?市国:土资源、《规划部门按》。有关规定处罚; 】。  《   (《二):擅自提高经济适【用住房销售》价格的由市》物价部门依法处【罚,;  —   (三)未取】得资格的家》庭购买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其所购买的住房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!部门限期按》原价格并《考虑折旧等因素收购!;不能收购的由市】房地产主管部门【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!住房与同地段同【类普通商品》住房:差价并对相关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】依法予以处罚; 】 :     (—四)出?租经营经济适—用住: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收回经济【适用住房 — 》 第二十八条 弄】虚作假、隐瞒—家庭收入和住房【条件骗取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由市房地产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!原价格并考虑折旧】等因素作价收回【所购:住房对责任人移【交有关部门依法【追究责?任 【 第二十九条 国!家机关工作人—员,在,经,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管理过程中滥用职】。。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私舞弊的由【行政监察部》门给予行政》处分 ? 第:七章 ?附 则 第三十】条 :本办:法自2?008年7月—1日至2013年】6月:30日止《市政:府,2006年12【月18日印发的【铜陵市经《济适用?住,。房管理暂行办法(】铜政〔2006〕7!3号)?。。同时废止   】  铜陵县可—根据本办法制定经】济适用住房管理【实施细则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