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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铜陵!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!办法 铜】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!1号:。 ,铜陵市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!008年5月30日!市人民政府》第9次常务》会议:通过:现予:公布自200—8年7?月1日起施》。行 市 长 李 !明 二○【○,八年:六月十六日》 ,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 —为解决城市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】困,难规范经济适—用住房?。管理根据《建设部经济适—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【等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?本办法 【 》 第二条 本办】法所称经《。济,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!供政策?优惠限?定套型面《积和销?售价格按照合理【标准建设面向—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供应具有【保障性质的政策性】住房 — ? 第三条 】本市行?政区域内《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建设、供应、】使用及监督管理【适用:本,办法 》 】第四条 市政—府根: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!水平、居民住房【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!素合理确定经济【适用:住,房的:政策目标、建设标】准、供应《。范围和对象等并组】织实:施 : 《 第五】条 市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本【。市行政区域内经【济适用住房监督与】管理工?作 ?     【市发:展改革、物价、规】划、:监察、审计、财【政,、,国土、税务及金融管!理等部门根》据,职责分工做好经【济,适用住房相》关工作 — 第六条 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市发【展改革、规划—、国土资源》等部门编制本市经】济适用住房发展规】划建立经济适用【住房项目《储备:库制:定年度供《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!布 ? ?第二章 《建,设管理 第七条】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!筹规划、合》理布局、配套建设充!分考虑本市城市【中低收入住房困难】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!施条件的《要,求进行建设 【   》  经济《适用住房采取在【新出让商品》住,房开发地块中按比】例,。配建的方式进行建】设 ?。 : 《第八条 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门根—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!供应:计,划合理确定各商【品房开发地》块,。内经济适用住房比例!并,。在该地块拍卖—公,。告中一并公布 【 :   《。  严?禁以经?济适用住房名义【取得划拨土地—后,以补交土地》出让金等方式变【相进行?商品房开发》 ,。 》 第九《。。条 配建经济适用住!房,。应,明确建设总面积、单!。。套建筑?面积、套数、套【型比例、建设—标准、具体位置以及!建成后移交或者回】购等事项并》以合同方式约定 ! 第【十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单套建筑】面积多层控制在6】5平方米《以,内;高层控制—在75平方米以内并!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!定套型比例严格【管理 【 ?第十一?。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!规划设?计和建设必须按【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!型住宅的要求—严,格执行住宅建筑规】范等国家有关住【房,建设的强《。制性标?。。。准采:取竞标方式优选【规划:设计方?案做到在较小的【套型内实现》基,本的使用功能 【。 第】十二条?。 经:济适:用住房建《设单位对其》建设的经济适—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!终责:任向买受人出具【住宅:质量:保证书和住宅使用】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!任确保工程质量和】使用安全有关住房】质量和性能等方面】的要求应在建设【合同中?予以明?确 第三章 价】格管理 》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!住房的价格由市物价!部门会同市》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!门,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!格管:理的有关《规定在综合考虑【建设、管理》成本和利润的—。基础:。上确定并向社—会公布 》 —第十四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销《售实行?明码标价不得在【标价之?外收取任何未予标】明的费用 ! 第十五条 】任何单?位不得以押》金、保证金等名义】变相向经济适—用住房建《设单位?收取费用市物—。价部门应依法进【。行监:督管理 —    《 市物价《、审计部门要—加强成本监审全【面掌握经济适用【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!情况确保经济—适用住房做》到质价相符 【第四章 申购—条件与程序 【第,十六条?。 建立严格》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!和退出机制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】房地产行政主—管,部门统一组》。织向符合购房条件】的低收入《家庭出售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】实行申?请、:审核、公示和轮候制!。度 《。第十七条《 申请购买经济适】用住:房应同?时符合下列条件【   —  (一)具有本市!城镇户?口,且至少1《名,成员取得本市—城镇户口3年以【上的家庭; 【  ?   (《二)低于上年度人】均可支配收入8【0%的家庭》;     !(三)无《房,。或现住?房面积低于上—年度:城市:人均住房面积的60!%的家庭 —   《  前款规》定的低收入家—庭,收入标准和住房【困难标准由市房【地产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市【民,政,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!住房价格、居民家】庭可:支配收入、居住水平!和,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!确,定报市政府批—准后执行实行动【态管理每年》向社会公布一次 ! 《 :第十八条 》申请经济适》用住房按下》列程:序进行  】   申请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的家【庭向所在的》社区提?出申请;社区经初审!公示后报所在的【街道办事处;街【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并!公示后报《各区政府《。;各区政府进行审核!并公示后报市房地】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核发经济适—用住房准购证— 》。 , , 第十九条 审核单!位应当通《过入户调《查、邻里访》问以及信函》索证等方《式对申请人的家【。庭收入?和,住房状况等情—况,进行核实申》请人及有关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!配合如?实提供有关情—况 — 第二十条 】符合条件《的家:庭可:以持准购《证购买一套与核【准面积相对》应的经济适用住【房购买面积原则【上不:得超过核准面积【超过核准面积—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!优惠由购房》人按照同《。地段同类普通商品】住房的价《格补交?差价 第五章 产!权管理 第二【十一条 居》。民个人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后应当?按照规定办理权属】登记房屋、土地登记!部门在办《理,权属登记时应—当分: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!、划拨土地 ! , 第二十二【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!房人拥有有限产【权     !购买经济适用—。住房不满5年不得】直接上市交易购【房人因特《殊原:因确需转让经济【适,用,住房的由政府按【照原价格《并考虑折旧和物【价水平等因》。素进行回购 【     购买】经济适?用住房满《5年购房人》上市转让经济—适,用住房的应按照届】时同地段普》通商品?住房与经济》适用住房差价—的20%《(含土地收益—。)向政?府缴纳相关价款【政,府,可优先回《购;购房人也—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!标准交纳相关价款】后取得完全产权 】    — 上述规《定应在经济适用住】房,购买合同中予以【载明: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! ? , : :。第二十三条 已【经购:买经济?适,用住房的家庭又购】买其他住房的原【经济适用《住房由政《府,按规定及合同约定】回购政府回购的【。经,济适用住房仍应【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!庭的住?房困难 —。 ? 第二十四条 】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!庭在退回所》分房房屋前不得【购,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的,家庭不?得再购?买经:济适用住《房 : 《 第二十五条 !经济适用住》房不得用《于出租经营 第】。六章 监督管—理 第二十六条】 各区政《府和市政《府各相关部门—要切实履行职责对】已购经济适用—住房家庭的居住人】。员、房屋的使用等情!况进:行定期检查发—现违法行为及时【。纠正 】 第二《。十七:条 市政府》有,关部门应《当加强对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、交—。易,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!罚 ?    》 (一)擅》自改:变,经济适用住》房用地性质》和规划指标》的由市国《土资源、规》划部门?按有关规定》处罚;  】   (二)擅自提!高经济适用》住房销售价格的由】市物价部门依法处罚!;,。    【 (三)《未取得?资格的家《。庭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其所?购买的住房由市房地!产行政主管部—门限期按原价—格并考虑折旧等【因素:收购;?不能收?购的由市房地产【主管部门《责,成其:补缴经济适用住房】与同地段同类普通】商品住房差价并【对,相,关责任单位》和责任?。人依法予以》处罚; 《   》  (四)出—租经营经济》适用住房的由房地】产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收回经济《。。适用住房 》 ? 第二十八】条 弄虚作假—、隐瞒家庭收入和】住房条件骗取经济适!用住房的由市房【地产: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!原价:。格并考虑《折旧等?因素作价收回—所,购住房?对责任?人移交有关部—门依法?追究责任 【 , 第二十九条! 国家?机关工作人员在经】济适用?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!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弊的由行政】监察部?门给予行政处分 !第七章? 附 则《。 第三十条— 本办法《。。自2:00:8年7月1日至2】。0,13:年6月?3,0日:止市政府2006年!12月18日—。印发的铜陵市经【济适用住房管理【暂,行办:法(铜政〔2006!〕73号)同—。时废止     !铜陵县?可根据本办法制定】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实施细则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