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铜陵市》经,济适用住房》管理:办法
铜】陵市人民政府—令第4?1号 铜陵市经济】适用:住房管理办法已【经,2008年5—月30日市人民政府!第9次常务会议通】过现予公布》。自2008年7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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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长 李 【明
二○○八!。。年六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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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 则
第—一条 为解决城市中!低收入家庭住—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!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!经济适用住》房,管理办法等有—关,规,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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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二:条 本办法所称经】济适用住房是—指政府提供政策【。优惠限定《套型:面积和销售价格按】照合理标《。准建设面向城市中】低收入住房困—难家:庭供应具《有保障性质的政策】性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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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《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!经济适用住房—的建设、供应、使】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!办法 ?
】 第四条 —市政府根据》全市经济社》会发展水平》、居民住房状况【和收入水平》等因素合理确—定经:济适用住房的政【策目标?、建设标准》、,供应范?围和对?象等并组织实—。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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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市,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!经,济适:用住:房监督与管理工作】
》 市发展改】革、物价、》规划、?监察:、审计、《财政、国土、税务】。及金融管理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!做好经济适用—住,房相关工作 】
《第六条 市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!革、规划、国土资源!等部门编制本市【经济适用住》房,发展规划建立经【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!库制:定年度供应计划【及时向社会公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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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建—设管理
第—七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要《统筹:规划、合《理布局、配套—。建设充分《考,虑本市城市中低收入!住房:困难家庭对交—通等基础《设施:条,件,的要求进行建设【
!经济适?用住房采《取在新出让商—品,。住房:开发地块中》按比例配建的方【式进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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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?会同国土资源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根据年?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计划合理确》定各商品《房开发地块内经【济适:用住房?。比例并在该地—块拍卖公告中一并公!布
—。。 严禁以经】济适用住房名—义取得划拨土地【后以补交土》地出让金等方式【变相进?行商品房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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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九条 配》建,经济适用住房应【明确建设总面—积、单套建筑面积、!套数、?套型比例、》建设标准、具体位】置以及?建成后移交或—者回购等事项—并以:合同方式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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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经:济适:用,住,房单套建筑》面积多层《控,制在65平方—米以内;《高层控制在7—5平方米以内并根】据,需,求情况合理确定套】型比例严格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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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经济?适用住?房的规划设计—。和建:。设必须按照》发展节能省地环保】型住宅的要求—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!范等国家《有关住房建设的强】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!式优选规《。划设:计方案做到》在,较小的套型内实现】基本的使用》功,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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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二?。条, 经:济适用?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!设的经济《适用住房《工程质量负最—终,责,任向买受人出具住】宅质量?保证书和住》宅,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!修,。责任确保工》程质量和《使用安全有关—。住房质量和性能等】方面的要求应在建】设合同中予以明【。确
第三》章 价?。格,管理
第十—三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!价部门会同市房地】产等行?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!适,用住房价格管理的】有,关规定在综合考虑】建,设、管理《成本和利润的基【础上确定并向—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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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四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销售实—行明码?标价:不得在标价之外【收取任何《未予标明的费—用
!第十五条 任何单】位不:得以:押金:、保证金等》名义变?相向经济《适,用住房建《设单位收取》费用市物价》部门应依《法进行监督管理
! 《 , 市:物价、审计部门【要加强?成本监审全面掌握】经济适用住房—成本:及,利润:变,。动,情况确?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!质价相符
第四章! 申购条件与程【序
?第,。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!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!退,出机制经济适用【住房由市房地产行】政主管?部门统一组织向符】合购房条《。。件的:低,收入家庭《出售经济适用—住房:供应实行《申,请、审核《、公示和《轮候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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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申请购!买经济适用住—房应同时符合下【。。列条:件
?。 《 , (一)具有—本,市城镇?户口且至《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!城镇户口3》。年以上的《家庭;
! (二)低于上年!。度,人均:可,支配收入80%的家!。庭;
— 《。(三)无《房或现住房面积低】于上: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!积的60《。%的:家,。庭
【 前款规定—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!准和住房困难标准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!门根据?本,市商品住房价格【、居民家庭可支配收!入、居住水平—和家庭人口结构【等因素?确定报市政府批【准后执行实》行动态管《理每年向社会—公布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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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 —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!下列程序进行—
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!。房的家?庭向所?在,的社区提出申请;社!区经初?审公示后报所—在的街?道办事处;街道办事!处进行复审并公【示后:。报,各,区政府?;各区政府进行【审核并公示后报市】房地产?行政主管部门—核发经济适用住房】准购:。证,
【 第十九《条 审核单位应当】通过:入户调查、邻里访】问以及信函》。索证等方式对申【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!。房状况等情况进行】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!位或者个人》。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!供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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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!家庭可以《持准购?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!积相:对应的经《济适用住《房购买面积原—则,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!超,过核准面积的—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!。惠由购房人按照【。同地:段同类普通商—品住房的价格—。。补交差价
第五】章 产权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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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居民!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后: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!属登记?房屋:、土地登记部门【在办理权属登记【时应当分别注明经】济适用住《。房、划拨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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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二条 经济—适,用住房购《。房人拥?有有限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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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购买经济适用—住房不满5年不得】直,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!。特,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!适用住?房的由?政府按?照原价格并考虑【折旧和物价》水,平等因素进行—回购
《。 购买经!济适用住《房,满5年?购房人?上,市转让?经,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!届时:同地段普通商品住】房与经?济,适用:住房差价的》20%(含土—地收益)《。向,。政府缴纳相关价款】政府可?优先回购;购房人也!可,以按照?政府所定《的标准?交纳相关价》款后取得完全产【权
《 上—述规:定应:。在经济适《用住房购买合—同中:予以:载明并?明确相关《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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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三条 已经购【买经:济适用住房》的家:。庭又购买其他住【。房,。的原经济适》用住房?由,政府按规定及—合同约定《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!。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!决中低收入家庭【的住房困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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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四条 已参》加福利分房的—家,。庭在退回所分房房】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已《购,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的家庭不得再—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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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!住房不得用于出【租,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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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监督【管理
第二—十六条? 各区政府》和市政府各相关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】责对已购经济适用】住房家庭的居住【人员:、房:屋的:使用等情《况进行定期检—查发现违法行为【及时纠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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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七条》 市政府《有,关部:门应当加强对经济】适用住房建》设、交易中违法行为!的行政?处罚
】 (一)擅自改】变经:济适用?住房: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!的由市?国土资源、规划【部门按有《关规定处罚;
! (二【),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!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!价部门?依,。法处罚;
— : (三)未取!得资格?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其所购买的【住房由?市房地产行政主【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!并考虑?折旧:。。等因素收购;不能收!。购的由市《房地:产主管部门责成其】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!同地段同类》普通商?品住房差价并对相关!责任:单位和责任人依法】予以处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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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】出租经营经济适【用住房?的由:房地产行政主—管,。部,门,收回经?。。济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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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! 弄虚作假、—隐瞒:家庭收入和住—。房条件骗取经济【适用住?。房的由市房地—产行政主管部门【限期按原价格并【。考虑折?旧等因素作》价收回所购住房【对责任人移交—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!。任
【 第二十九条【 国家机关工作人】员在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《管理过程中滥用【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,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!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
第七章 附【 则
第三—十条 ?本,办法自2008年7!月1日至201【3年6月30—日止市政府20【06年12月1【8日印发的铜—陵市经济适用住房】管理暂行办法(铜】政〔2006〕7】3号)同时废止【。
—铜陵县可根》据本办法制》定经济适用住房【管理实施《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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