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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 铜陵市经济适【用住房管理办法 ! 铜陵市人民政!。府令第41号 铜陵!。市经济适《用住房管理办法【已,经2008年—。5月3?0日市人民政府第9!次常务会《议通过现予公布【自20?08年7月1日起施!行 ?市 长 李》 明 《 二○《○八年六月十六【日 第一章— 总 则 —第一条 为解决城】市中低?收入家庭住房困【难规范经《济适用住房管理根】据建设部经济适【。用住房管理办—法等有关规》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:办法 【。 第二条!。。 本办法所》称经济?适用住房是指政府】提供政?策优惠限定》套,型面积?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!标准建?设,面向城市《中低收?。入住房困难家庭供】应具有保障性—质的政策性住房 ! : : , 第》三条:。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!济适用?住房的建设》、供应、《使用及监督管理【适,用本:办法 ! ? 第四条 市政府根!据全市?经济社会发》展水平、居民住房】状,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!合理确?定,经济适用住房—的政策目标、建设标!准、供应范围和对】。象等并组织实—施 ? 【 第五条》 市房地产行政【主,管部:门负责本市》行政区域内经济适】用住房监督与管【理工作 《     】市发展改革》、物价?、规划、《监察、审计、财【政,、国土?、税:务及金融管理—等部门根《据职责分工做好经】济适用住《房相关工作 ! 第六》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》。会同市发展改革、规!划,、国土资源》等部门编制》本市经?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!建立: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储备库制定年度供】。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!布 第二章! 建设管《理 第《七,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!统筹规划、合理【布局、?配套建设充分考【虑本市城《市中低收入》。住房:困难家庭对交通【等基:础设施条件的—要求进行建设 【     】经济适用住房采取】。在新出让商品住【房开发地块中—按比:例配建的方》式进行建设 — : 第八条 !房地产行《政主管部门》。会同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!据年:度经济?适用:住房供应计划—合理确定各商品房开!发地块内《经济:。适用住房比例并在】该地块拍卖公—告中一并公布 】   》  严?禁,以经:济适用住房名义【取,得划拨?土地后以补》交,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!相进行商品房开发】 ? : 第九条 【配建经济适用住房】应明确建设总面【积、单套建筑面积、!套数、套型比例、建!设标:准、具体位置以【及建成后移交—。或者回购等事—项并以合同方式【约定 ! 第十条《 经济适用》住房单套建筑—面积多?层控制在6》5平方米以内;高】层,。控制在75平方米】以内并根据需—求,情况合理确》定套型比例严格管理! , ? : 第十一》条 经?。济适用?。。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!设,必须按照发展—节能省?。地环保型住宅—的要求严格执行住】宅,建筑规范等》国家有关住房建【设的强?制性标?准采取?竞标方式优》选规划设计方—案,做到在较小》的,套型内实现基本【的使:用功能 《。 — 第: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单位对其建】设的经济适用住房】工程质量《。负最终责任向—买受人出具》住宅质量《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!明书并承《担保修责任确—保工程质量》和使用安全有关【住房:质量和性能等方【面的要求应》在建:设合同中予以—明,确 ?第三:章 价格管理— 第十三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的价【格由市物价部—门会同?市房地产等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!用住房价格管—理的有关规定在【综合考虑建》设、管理成本和利润!的基础上《确定并?向社会公《布, 【 第十?。四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,销售实行明码标价】不得在标《价之外收取任何未】予标明的费用 ! , 《第十五?条 任?何,。单位不得以押金【、保证金等名义变】相向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!位收:。取,费用市物价部门应】依法进行监督—管理    ! 市物价、审—计部门要加强成本】监,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!住房成本及利—。润变动?情况确保经济适用】住房做到质价—相符 第四章 】申购条件与程序 】 第十六条》 建:立严:格的经?济适:用住房准入和退出机!制经济适用住房由】市房地产行》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!向符合?购房条件的》低收入家《庭出售经济适用【住房供应实行申【。请,、审核、《公,示,和轮候制度 — 第十《七条 ?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!房应同时《。符合:下列条件  !  :。 ,(一)具有》本市城镇户口—且至少?1,名,成员取得本市—。城镇户口3》。。年以:上的家?庭;  【   (二》),低于上?年度人?均,可支配收入8—0%的家庭; !     (三)无!房或现住房面积【低于上年《度城:市人均?住房:面积的?60%的家庭 【 ?    前款规定的!。低收入家庭》收入标准《和住房困难标准【由市房地产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市民政】等,部门根据本》市商品住房》价格、?居,民家庭可支配收入】。。、居住?水,平和家庭人口—结构等?因素确?定报市政府批—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!理每年向社会公【布一次 》 , , 第十八条】 申:。请经济适用住房【按下列程序进行 ! :   ? 申:请,。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家庭向所在的】社区提出申请;社区!经初审公示后报【所在:的街:道办事处;街道【办事处进行》复审:并公示后报各区政】府,;各区政府进—行审核并《公示后报市房地产行!政主:管部门核发经—。济适用?住房准购证 【。 : 第十九条 !审核单?位应当通过》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!以及信函索证—。等方式对申请人的】家庭收入和住—房,状况等情况进行【核实申请人》及有关单位或者个】。人应当予以》配合:如实提供有关—情况 》 , 《第,二,十条: 符合?。条,件的家庭可以持【准,购证购买一》套与核?准面:。积相对应的》经,济适用住房购买【面积原则上不得【超过核准《面积超过《核准面积的部分不】得享受政府》优,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!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!的,。价格补交差》价 第五章 【产权管理《 第?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!。购买经济《适,用住:房后应当按照规定】办,理权属登记房—。屋、土地登》记部门在办理权【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!明经济适用住房、】划拨:土地: 】第二十二条 经【。济适用住房购房【人拥:有有限产权 【     购【买经:济适用住房不满【5年不得直接—上市:交,易,购,房人:因特殊原因》确需转让《经济适?用住房的由政府按】照原价格并》考虑折?旧和物价水平等【因素进行回购 】 :  :  购买经济—适,用住房满《5年购房人上市转】。让经济适用住—房的:应按照届时同地【段普通商品住房【与经:济适用?住房差价的》。2,0%(含土》地收:益)向政府缴纳相】关价款政府可优【先回购;购》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!所定的标准交纳【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!产权 》     上述规】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!购买合?同中予以载》。明并明确相关违【约责任 ! , 第二十三条 已】经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的家庭》又购买其他住—房的原经济适—用住房?由政府?按规定及合同—。。约定回购《政府回购《的经济适用住房仍】应用于解决中低收】。入家庭的《住房:困难: ? 》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!福利分?房的:家庭在退回》所分房房屋前不【得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已购—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不得再购买【。经济:适用住房 ! 第二十五【条, 经济适用》住房不得用于出【租经营 《 第六章《 监督管理 第二!十六条 各区政府】和市政府《各,相关部门要》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!经济:适用住房《家庭的居住人员【、房屋的使用等情况!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!法行为及时纠正 ! : 第二十【七条 ?市政府?有关:部门应当《加强对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、交易!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!。罚   【  (一《)擅自改变经济适用!住房用地性质和规划!指标的由市国土【资源、规《划部门按有关—规定处罚; — ?  :  (二)擅自提高!经济适用住房销【售价格?的由市物《。价部门依法处罚【;    】 (:三):未取:得资格的家庭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—其所购买的住房由】市房地产行政主【管部门限期按原【价格并考《虑折旧等因素—收购;不《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!。主,管部门责《成其补缴经》济适用住房与同地】段,。同类:普通商品住》房,差价并对相关责【任单位和责任人【。依法予以处》罚;  【。   (四》)出租经《营经济适用住房的】由房地?产行政主《管部门收回经—济适:用住房 【 第二—十八:。条 弄虚作》假,、,隐瞒家?庭收入和住房条件】骗取:经济适用住房的【由市房?。地产行政《主管:部门限期《按原价?。格并考虑折》旧等:因,素作价收《回所购住《房对责任人移交【有,关,部门依法追究责【任 : 第二!十九条 国家机【关,工作人员在》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!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由行政监察部—门,给予行政处》。分 ?第七章 附 则 】 第三十条 本办法!自2008》年7月?1日:至2013年—6月30日》止市政?。府2006》年12?月18日印发的铜】陵市经?济,适用:住,房管理暂《行办法(铜政〔20!06〕?73号)《同时废止    ! 铜陵县《。可,根,据本办法制定经济】适,用住房管理实—施细则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