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本规:范用词说《明
1 ! 为便于在执—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!对,待对要求严格—程度不同的用词说】明如下?
:。。
【 1)表示》很严格非这样做【不可的?
《
《 ? 正面词《采用“?必须”反面词采【。用“严?禁”;
》
】2)表?示严格在《正常情况下》均应:这,样做的
—
— 正《面词采用“应—”反面词采》用,“不应”或》“不得”;
【
,
【3)表示《。允,。。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!。可时首先应这样做】的
—
? 《正面:词,采用“宜”反面词】采用“不宜》”;
《
》 ,。 4)表示有【选,择在一?。。定条件下《可以这?样做:的采用“可”
!
,
:2 条文中指明应!按其他有关标—准执:行的写法为“—应符合……的规定】”或“应按……【执行”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