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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阿勒泰—地区:建筑企业及项目【经,理(监理工程师)】不良行为记录管【理办:法(试行《) 关于下】发阿勒泰地区—建筑企业及项目【经,理(监理工程师【)不良行为记录【管理办法(试—行)的?通知 《阿地建发〔201】1〕39《号  《。各,。县(市、景区)建】设,局     为!加强建筑活动—的监:督管理力《度,维护市场《秩序保证建筑工程】质量:和安全规范》建筑各方《主体的行为现将阿】勒泰:地区建筑企业及【项,目经理(监》理工:程师:)不良行为》记录管理办法(试行!)印发给《你们请认真遵照【执行 阿》勒泰地区建设局 】。 : 二:〇一一年四月二【。十七日 第—一条 为维护建【筑市场的《正,常秩序保障建设工】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!全建立公开、公平】。。、公正的建筑市场竞!争体系依据有关【法律:法规对建筑企业及】项目经理(监理工】程):从事:建筑活动的不良行】为,跟踪记录实行—记分制作为资质【动态管理、参与工】程,招投标的评价依【据建筑企业包—括,建筑施工《企业、监《理企业?和招标代理企业和】勘,察设:计企业 第二】条 凡在我地—区范围内从事土木】工程、建筑》工程、线路管道和】。设备安装工程—及装修工《程的新建、扩建【、改:建等活动《的建:筑企业?(以下简称企业)】和项目经理(监【理工程师)》均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?条 企业、》项,目,经理、监理》工程师发生违法、违!规行:为的应按有》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!不良行为记分制【。不能免除《其应受到的》行政处罚《 : 第四条 记录不】良行为的事由—、记分标准、认定】登记机构如》。下 ?  ?  : (:一)违法违规行【为(认定登记机构为!阿勒泰地《区建设?局建管科、地区招】标办等科《室配合) 】    《1、超越本企业资】质等级、营业—。范围:承揽工程企业记6分! , :     2、【伪造、涂改》。、转让、出借和借】用企:业资质证书》和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:)资格证书企业、】项目:经理各记《6分 —    3、转包、!违法:分包工程转》包、违法分》包工程的企业及接受!转包、?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!各记2分《   —  4、挂》靠承揽工程接受挂靠!的企业、项目—经理(监《理工程师)各记2分!   —  5、企业—(投标人)相互串】通投标或《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!、采取不正当手段】谋取、骗取》中标企业、》项目经理或监理【工程师各记》2分:  》   6、工程中标!项目经理(监—理工程师)与现【场实际在岗的—项目经理(监—。理工程师《)不一致且未经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】的,或提:供,。现场管理人员不真实!。、不到位的企—业、项目经理—(,监理工程师)—各记2?分 ?  ?   7、拖欠务工!人员工?资施工?企业和项《目经:理均记1分》 ,  《   8《、在自治区、地区和!县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组《织的:建筑市场检查—中被通报批评企业、!项目经理、监理工】程师分别记2、1】.5:和1分 【。    《9、施?工、监理企业参【加本地?。区限额以上建筑【工程开标企业的建】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!不参加开标会—每一次记2分 !     (二)】工,程质量行为》(认定登记机构【为地区?建设局?建筑:工程质量监督站)】     】1、项目经理—机构(监《理机构)未建立【健全质?量保证体系的企业】和项目经理均—记1分;质》保体系不能有效运】转项目经理记0.5!分  —   ?2、在国家、省【。、地区、县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质》。量检查和质量—。督查:机构检查中发现【工程:施工违反工》程建设标准强制性】。条文每?违反:一条企业和项目经】理(监理工》程师)?均记1分 —    》 3、擅自变更工程!设计、偷《。工减料的每》发现一次企业—。和项目经理(监理】工程师)均记3【分 》    4、建筑材!料、建筑构配件、】设备:未经:检,验或检验不合格用】于工程的《及使:用,未取得?商品混凝土生—产,专业资质的每—。发现一?例企业和项目经理(!监理工程师)均记1!分 :   》  5?、涉及结构安—全的:试块、试件及—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!测每样试块、试【件见证取样的数量】比例每少5个—百分点项目经—理记0.5分(【最高分值为2分)】     6!、未对工序进行【质量检?验或上道工序—检验不合格进入【下道工序《的项:目经理记1》分    】 7、质量》监督机构的日常监】督、抽查、巡—查因质?量问题被责令局部停!止施工的企业和项目!经理均记《1分 ? ?    8、—在国家、省、—地区、县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质【量检查?和质量?监督机构检查中被】实施行政处罚—的,按国:家、省、地》区、县?质,量监督机构的检查】分别记企业》和项:目经理?(监理工程师)2.!5分、2分、1.】5分、1分 !  :  9、工程建设过!程中由于企业—责任过失《造成工?程质量事故的按事故!等级“特大》。、重大、较大、一般!”分别记企业和【。项目经?理(监理《工程师?)“10分、8分、!。7,分、:6分” 《     11!、经检举、控告【、,投诉:、曝光的质量事故、!质量缺陷经查证属实!的每有一例》企业和项《目经理(监理工程师!),。均记1分 》。  》   (《。三)生产安全—行为(认定登记机构!为地:区建设?局建设?工程质量安全监督】管理站) 】    1、未【领取安全《生产:许可:证从事建筑活动的】企业、项目经理【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!内设置员《。。工集体宿《舍的项目经理发生】重,大,安全生产特大、【重大、较大事—故的企业《、项目经理(监理】工程师)一》次性记10》分;发生一般事故】的企业、项目经理】(监:理工程师)一次性记!6分  【。   ?2、:。企业未按规定成立安!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!管,理,人员的企业、项目经!理(监?理工程师)未编制】安全施工组织设【计或应当组织专【家进行论证的—工程未进行论—。证的未对危险—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!程编制专《项施工方案的—施工现场使用—安全:防护用品、起重设】备没有生产许可证、!产品:合格证的企业、【项目经理《(监理工程师)【一次:性记6分  !   3、在国家、!省,、地:区组织的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】通报批评《的一次性记6—分 ? , ,  :  4、企业“【三类:人员”未取得安全】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!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!施工作业前未对【作,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!检查的企业》、项: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师)一次性记3分】  ?。   5、施工【现场宿舍《有采用?通铺的施工现场【未,设置厕所《的危险?部位未设置安全警】示标志的分部分项工!程使用前《未经验收的“—五牌一图《”缺:少的项目经理(监】理,工程师?)一次?性记1分 第】五条 ?地区建?设局执法人员在对工!程进行巡查或检查时!。如发现企业或项目经!理(监?。理工程?师)有违反上述规】定的由地区建—设局执法人员按【。其规定?条文给予现场记分】并通报?。。认定:登记机构认》定登记机构不再给予!重复记分 — 第六条 对企业或!项目经理(监理工】程师)?违反上述《规定:造成严重《或情节严《重的由?地区建设局给予【处,罚 第七条 】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!期记分初始》。分,值为零满分分值为】10分(《超过10《分以10《分,计,)一个记《分周:期,结束分?值重归?为零在一个记—分周期内项目经理】记分分值不因岗【位,或,工程的变动而取【消 第八条 】记分结果的处—理 ? ,     (—一)一个记分—周期内企业或—项目经理(监理工】程师)累计》分值达到6分(含6!分,)以上1《0分以下时对该企】。业或项目经理(监】理工程师)作如【下处:理 :   》  记企业及项目】经,理(监理工程师)】工程建设《不良记录《1次项目经理—(监:。理工程师)参加由地!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举办的强》化培训班学》习经考试合》。格,后,方可继续上岗; 】企业暂停依法—应招标工程的投标资!格,三个月;取消企业】和项目经理(监【理工程师)》当年度的评》先,评优资?格企业一年内不【得申:报资:质升级或《增项   】  (二)一—个记分周期》内企业或项》目经:理(监理工》。程,师)累计分值达到1!0分(含1》0分)时《对该企业或》项目经理(监理【。。工程师)《作如下处理》 ?     1、【记企业及项目经理(!监理工程师)工程建!。设不:。良记录1次在全【地,区范围内停》止承揽?新的施?。工任务六个月并上】。报自治区住房和【城乡建设《厅;     2!、企业和项目经理(!。。监理工程师)二年】内不得申报》资,质升级企业不—得要求增项 【 第九条《 企业、项目经【理(:监理工程师)不良行!为认定登《记由各责《任单位部门负责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】是不良?记录认定《登记:工作的第一》责任人对认定登【记结果?的准确性《、真实性、及时性】负,责 第十条 对!企业和项目经—理(监理工程师)】的不良行为记分应】由认定登记机—构记录?并经被记分企业【或项:。。目经理?(监理工程》师)签认被》记,分企业或项目经理】(监理?工程师?)拒签的可经两【名现场?记分人员《签,字,有效并附说明 】 第十一条》 被:记分企业或》项目经理(》监理工程《师)对记分结果有异!议的:可在被记分》之日起7个》工,作日内向认定—登记机构申》诉对书面《申诉的认定登记【机构应在7个工作】日内做出维持、变】更、取?消的决定并》书面告知申诉—人 ? 第十?二条 ?地区:建设局各责任部【门登记?的不良行《为,记分情况《每月底汇总》报,地区建?设局建管科 第!十三条 各县(市】)建设局对各建【筑企业?不良行为记录—。对本县(市)建筑】企业:当年的?记录情况在本年度】六月十五日》和十一月三十日前】分两次?上报地区建设局地】区建设局对》全地区?建筑企业不》良行为进《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!给予处理 第十!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!建设局负《责解释 第【十五条 《本,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!行 【 ,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