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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 : :阿勒泰地区建筑企】业及项目经》理(监理工程—师)不?。良行为记录管—理办法(试行) ! 关于下》发阿勒泰地》区建筑?企业及项《目,经理(监《理工程师《。)不良行为记录管】理办:法(:。。试行)的通知 阿!地建发〔20—11〕39》号  《各县(市、景—区)建设局  !。  :。 ,为加:。强建筑活《动的监督管理—。力度维护市场—秩序保证建筑工程】质量和安全规范【建筑各?方主体的《行为:现,将阿勒泰地区建筑】企业及项《目经理(监理工程师!)不良行为记—录管理?办法(试行)—。。印发:给你们请认真遵照】。执,行 ?阿,。勒泰:地区建设局 【 , 二〇一一年—四月二十七日— 第一条》 为维护《建,筑市场?的正常秩序保障【建设工程质量和施】工生产安《全建立公《。开、公平、》公正的建筑市场竞】争体系依据有—关法律法规对建【筑企业及项目经【理(监理工程)从】。事建筑活动》。的不良行为》跟踪记录《实行:记分制作为资质动态!管理、参与工程招】投标的?。评价:依据建?筑企业包括建筑施】工企业、监理—企业和招标》。代,理企业和勘察设【计企业 》 第二条 凡—在我地?区范围?内从事土木工—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!管道和设备》安,装工程及装修—。工程的新建、扩【。建、改建《等活动?的建筑企业》(以下?简称企业)和项目经!理(监理工程—师)均适用本—办法 第—三条: 企业、《项目经理、》监理工程师发—生违法、违规行【为的:应按有关《规定给予行》政处罚不良行—为记分制不能免除】其应受到《的行政处《罚 第四条【 记录不良行为的】事,由,、记分标《准、认定登记机【构如下   ! ,。 (:一)违法违》规行为(认定登记机!。构为阿?勒泰地区建设—局建管科、地区招】标办等科室配合【) 《     1—、超越本企业资质】等级、?营业范围承》揽工程企业》记,6,分   【  2、伪》造、涂?改、转让《、出借和借用企业资!质证书和项》目经理(监理工【程师)资格证—书企业?、项目?经理各记6分— ,  《   3、转包、】违,法分包工程转包【、违法分包》工程的企业》。及接受转包、违法】分包工程的企—业各记2分》 《    4、—挂靠承揽工》程接受挂靠的企【业,、,项目经理(》。监,理工程?。师)各记2分 !     5、【企业:(投标人)相—互串通投标或—。者与招标人串—通投标、采取不正】当手:段谋取、骗取—。中标企业、项目经理!或监理工程师各【记2分?   —  6、工》程,中标项目经理(【。监理工程《师):与现场实《际,。在岗的项目经—理(监理工程师)】不一:致且未经《行业主管部门—。备案:的,或提供?现,场管理人《员,不真实、不到位的企!业,、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)各《记2分 《。 ?    7、拖欠】务工人员《工资施工企业—和项目经理均记1】分 《    《 8、在自治—区、地区《和县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的建筑市场检查【中被通报《批评企业、》项,目经理、监理工程师!分别记2、1.5】和1分  】 , , 9:、施工、《监理企业参加本地】区限额以上建—筑工程开标企—业的建造师或总监理!工程师不参》加开标会每一—次记2分  !   (二)工程】质量行为(》。认定:登,记机:构为地区建设—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!站)    ! 1、项目经理机】。。构(监理机构—)未建立健全质量保!。证体系的《企业和?项目经理均记1分;!质保体系不能—有效运转项目经【理记:0,.5分 —  :   2、在国家】。、省、地《区、县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质量检查!和质:量督查机构》检查中发现工程施工!。违反工程《建设标准《强制性条文》每违反一条企业和】项目经理(》监理工?程师:)均记1分》     3!、擅自变更工程设】。计,、,偷工减料的每—发现一次企》业和项目经理(【监理:工程:师)均记3分 !     4、建】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、设备未经检【验或检验不合格【用于工程的及使用】未取得商品混凝土】生产专?。业资质的每发现一】例企业和项目经理(!。监理工程师)—均记1?。。分, 《    《5、涉及结构—安全的试块、试【件及有关材料—见证取?样检:测每:样试:块、试件见证—。取样的数量比—例每少5《个百分点项目经理记!0.5分(最高分】值为2分) 【     6、未!对工序进行》。质,量检验或上道工【序检验不合格进【入下道工序的项【目经理记1分 ! ,  :  7?、质量监督》机构的日常监督、抽!查,、巡查因质量—问,题,被责令局《。部停:止施工的企业—和项目经理》均记:1分 《    》 8、在国》家、省、《地,区、县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质量检查【和质量监督机—构检查中被实施行政!处,罚的:按国家、省、—地区、县质量监【督机构的检查分别记!企业和项目经理(】监理工?程师)2.5分【、2分、1.5【分、1分 —     —9、工程《。建设过程中由于【企业:责,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!事故的按事故等级】“特大、《重大、较大、一般”!分别记企业和项目】经理(监理工—。程师)“《10:分、8分、》7分、6分》” : :     》1,1、经检《举、控告、投—诉、曝光《的质量事《故、质量缺陷—经查证属《实的每有一例企业和!项,目经理?。(监理?工程师)均》。记1分  !   (三)生产】安全行为《(认定登记机构为】地区:建设局?建,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!管理:站) — ,   1、》未领:取安:全生产许可》证从事?建筑:活,动的企业《、,项目经理《在,尚未竣工的建筑【物内设置员工—集体:宿舍的项目》经理发生重大—。安全生产特大、【重,大、较大事故的企】业、项目经》。。理(监理工》程师)?一,次性记10分;【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!、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)?一次:性记:。6分:     2!、企业未《按规:定成立?安全管理机构配【。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企!业、项目经理(监】理工程?师)未编制》安全施工组织设【计,或应当组织专家进】行论证的工》程未进行论证—的未对危险性—。较,。大的分部分项工【程编制专项施—工方案的《施,工现场使用安—全,防护:用品、起重》设,备没有生产》许可证、产品合格】证,的企业、项目经理(!监理工程师)一【次性记?6分 ? ,  ?   3、在—国家、省、地区组织!的,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!报批评的一次—性记6分 【     》4、企业“三类人】员”:未取:得,安全考?核合:格证:。书,特种:作业人员未取—得上岗证《施工作?业前未对作业—人员:进行安全《生产检查的》企业、项目经理【(监理?工程师)《一次性?记3分   【  5?、施工现场》宿,舍有采用通》铺的施?工现场未《设置:厕所的危险部位未设!置安全警示标志【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!前未经验收的—“五牌一图”—缺少的项目经理(】监理工程师)一次】性记1分 第五!条 地?区建设局执法人员】在对:工程进行巡》查,或检查时如发现企】业或项目《经理(监理工—程师)有违反上述规!定的由地区建设【局执法人员按其【规定条文《给予现场《记分并通报》认定:登记:机构:认,。定登记机构不再给】予重复记分 【 第六条 对企业或!项目经理(监理工】程师)违反上述规定!造成严重或情节严】重的由地区建设局】给予:处罚 》第七条 记分—以一年为一个周期】记分初始分值为【零满分分值为10】分(超?过10分以》1,0分计)一个记分周!。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!在一: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!理记分分值不因岗】位或工程的变动而】取消: 第八条 【记分结果的》处理    ! (一)一个记【分周期?内企业或项》目经理(监理—工程师?)累计分《值达到6分(含【6分)以上10分以!下时:对该企?。业或项?目经理(监理—工程:师)作如下》处理    !。。。 记企业及项目经理!。(监理工程师)工程!建设不?良记录?1次:项目经?理(监理工程师)参!。。加由地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举办的强【。化培训班《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!可,继续上岗; 企业】暂停依法应招标工程!的投标资格三个月;!取消企业《和项:。目经理?(监理?工程师)当年度的】评先评优资格企业一!年内不得申报资【质升:级或增项  !   (《二)一个记分周期内!企业或项目经理(】监理:工程师)累计—分值达到10—分(含10分)时对!该企业或项目经【理(监理工程师)作!如下:处理 《。    》 1、记企业—及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:)工程建设不—良记录1次在全地区!范围内停止承揽新的!施工任务六个月【并,上报自治区住—房和城乡建设厅; !。     2—、企业和项目经理】(监理工程师)二】年内不得申报—资质升级企业—不得要求增》项 ? 第九条《。 企业、项目经理(!监理工程师)—。。不良行为认》定登记由《各责任单位部门【。负责各?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不!良记录认定登记【工作的第《一责任人《对认定登记结果【的准确性《、真实?。性,。、及时性负责 】 第十条《 对企业和项目经】理(监理工程师【)的不良行为记分应!由认定登记机构记】录并经被记》分企业或项目经理】(监理工程师)签】认被:记,分企业?或项目经理(监理】。工程师)拒签的可经!两名现场记》分人员签字有效并附!说明 第十一条! ,被,记分企业《或,项目经理(监理【工程师)对记分【结果有异议的可【在被:记分之日起》7个:。工作日?内向:认定登记机构—申诉对书《面申诉?的认定登记机—构应在7个工—作,日内做出维持、变更!。、取: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!申诉人 —第十二条 地区建设!局各责任部门登【记的:不良行为记》分情况每月底汇总】报地区建《设局建管《科, 第《十三条 《各县(市)建设局】。对各建筑企》业不良行为记录【对本县(市)—建,筑企业当年的记录情!况在本年度六月【十五:日和十?一月三十日前分【两次上报《地区建设局地区建设!局对全地《区建筑企业不良行为!进行通报《并按有关《规定给?予处理 《 第十四条 本办!法由地区建设局负】责解释 第十五!条, 本办法自发文之】日起:。实行 《 : ?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