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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阿勒泰地—区,建筑企业《及项目经理(监理】工程师?)不: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!(试行) 【 关于下《发,阿勒泰?地区建筑《企业及项目经理(监!理工:程师)不良行为记录!管理办法《(试:行):的通知 阿—地建:。发〔2011—。〕39?号  各县(市、!。景区)?建,设局 ?     为【加强:建筑活动的监—督管理力度维—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!工程质?量和安全《规,范,建筑各方主体的【行为:现将阿勒泰地区【建筑企业及项—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。师)不?良,行为记录《管理办?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请—认,真遵照执《行, 阿勒泰地区建设!。。。局, 二〇一一】年四月?二十七日 第一】条 为维护建筑市】场的正?常秩序保障建设【工程质量和施工生】产安全建立公—开、公平、公正【。的建筑市场竞争体】系依据有《关法律?法,规对建筑《企业及?项目经理《(监理工《程)从事建筑活【。动的不良行为跟踪记!录实行记分制作【为资质动态》管理、参与工程招投!标的评价依》据建筑企业包括【建筑施工企》业、监理企业和【招标代理企》业和勘察设计企【业 第二条 】凡在我?地区范围《。内从:事土木工《程、建?筑工程、线路管道】和设:备,安,装工程及装修工【程的新建《、扩建、《改建等活动》。的建:筑企业(以下简称企!。业)和项目经理【(监理工《程师)均适用—本办法? 第三条 企业!、,项,目经理、监理工程】师发生违法、违规行!为的应?按有关规定给—予,。。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!分,制不能免除》。其应:受到的行政处罚 ! 第四条 记录不良!。行为的事由》、,记分标准、认—定登记机构如下 ! :   ? ,(一)违《法违规行为》(认定登记》机构为阿勒泰—地区建设局建管【科、地区招标办等】科室配?合):。  》   1、超越本】。企业资质等级—、营业范《围承揽工程》企业记6分 —     2、!。伪造、涂改、—转让、出《借和:。。。。。借用企业资质—证书和项目经理(】监理工程《师)资格证书—。企业、项目经理各记!6分   】  3、转包—、违法分包》工程转包、违法【。分包工程的》企业及?接受:转包、违法分—包工程的企业各记2!分 》    《4、挂靠《承揽工程接受挂靠】的企业?、项目经理(—。监理工程师》)各记2分 【     5、】企业(投标人—)相互串通投标或】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!、采取?不正当手《段谋取、《骗取中标企业—、项目经理或—监,理工程师《各记2分 【   ?  6、工》程中标项目经理(】监理:工程师)与现场实际!在岗的项目经理(】监理工程师)不【一致且未经》行业主?管部门备案的或【提供现场《管理人员不真实、】不到:位的企业、》项目经理(》监理工程师)—各,记2分 —。     7、拖】欠务工人员工资施工!企业和项目经理均记!1,分 ?     8、在!自治区、地区和【县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组—织的建筑市场检查】中被通报批评—。企业:、项:目,经理、监理工程师分!别记2、1》.5和1分》 《    9、施【工、:监理企业参加本地区!限额以?上,建,。筑工程开标企—业的建造师或总监】理工程师不参加开标!会每一次记2分 】  《   (二)工程质!。量行为(认》定登记机构为地【区建设局《建筑工?程质量监督》站): ,     【1、项目《经理机构(监理机构!)未建立健》。全质量?保证体系的企—业和项目经理均记1!分;质?保体系不能》。有效运转项》目经:理记0?.5分 —     2、在国!家、省、地》。区,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质:量检查?和质量督查机构【检查中?发现工程施工—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!制性条文每违—反一条企《业和项目经理—(监理工程》师)均记1分 !   ?  3?、擅自变更工程设计!、偷工减料的每【。发现一次企业和项】。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师)均?记3分 【    《4、建?筑材料、建筑构【配件、设备未经检验!或检验不合格用【于工程的及使用【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!产专业资质的每发】现一例企业和项目】经理(?监理工?程师:。)均记1《分, , ,   《  5?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!块、试件《及有关材料见证【取样检测每样试块、!。试件:见证取样的数量比】例每少?5个百分点项目经理!记0.5分(最高分!值为2分) 【     6、未!对工序?进行质量检》验或上?道工序检验不合格】进入下道工序的项目!经理记1分 !    《7、质量监督机构】的日:常监督、抽查、【巡查因质量问—题被责令局部停【止施:工的企业和项—。目经:理均记1分》  》   8、在国家】、省、地区、—县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质《量检查和《质量:监督机构检查中【被实施行《政处罚的按国—家、省、地区—、县质量监督机构】的检查?分别记企业和项目经!理(监理工程师)2!.,5分、2《。分、1.5分—、1分 —     9—、,工,程建设过程中由【于企业责任》过,失造:成工程质量事故的】按事故等级“特大、!重大、较大、一【般”分别《记,企业和项目经—理(监理工程师)】“10?。。分、8?分、7分、6分”】 , ,。    》 1:1、经检举、控【。告、投诉、曝光的质!量事故、质量缺【陷经查证属实的【每有一例企业—和项目经理(监【理工程师)》均记1?分 》     (三)生!产安全行《为(认定登记—机构为地区建设局建!设,工程:质,量安全?监督管理站) 【    — ,1、未领取》安全:生产许可证》从事建筑活动—的企业、项目经理】。。在,尚未竣工的》建筑物内设》置员工集体》宿舍的项目》经理发生重大安全】生产特大、重大、较!大事故的企》业、:项目经理(》监,理工程?师)一次性记10分!;发生一般事故的企!业、项目经理(监】。理工程师)一次性】记6分  】   ?2,、企:业未按规定》。成立安全管理机【构配: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企!业,、项:目经理(监理工【程师)?未,编制安全施工组织】设计或应当》组织专家进行—论证的?工程未进行论证的】。未对危?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!工程编制专项施工】方案的施工现场使用!安全防护用》。品、起重设备—没有:生产许可《证、产品合格—证的:企业、项目经—理(:监理工程师)—一次性记6分 【   》  3、在国家、】省、地区组织的安】全生产检查中—被通报批《评的一次性记6分】 :    》 4、企业“三【类人员”未取得【安全考核合格证【书特种作业人员未】取得上?岗证:施工作业前未对【作业:人员进行安全—生产检查的企业、项!。目经理(监》理工程师)一次性记!3分  》 ,  5、施工—现场宿舍有》采用通铺《的施工现《场未设置厕所的危】险部:位未设置安全警示】标志的分部》分项工程使》用前未经验收的【“五牌一《图”缺?少的项目经理—(监理工程师)一】次性记1分 【 第五?条,。 地区?。建设:局执法人员在对工】程,进行:。巡查或检查时—如发现企《业或项目经理—(监理工程师)【有违:反,上述规定的由地【区建设局执法人员按!其规定条文给予【现场:。。记分并?通报认定《登记机?构认定登记机构不再!给予:重复:记,分 第六条 对!企业或项目经理(监!。理工程师《)违反上述规定造】成严重或情节—严重的由地区建设】局给予处《罚 第七—条 记分以》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!初始分值为零满【分分值?为1:0分(超《过,10分以10分计】)一:个记分周期结束分】值重:归为零在一》个记分周期内—项目经?理记分分值不因岗位!或工程的变》动而取消 — 第:八条 记分结果【的处理 —     (一)一!。个记分周期内企业或!项目经理(》。监理:工,程师)累计》。分值达到6分(【。含6分?)以上10分—以,下时对该《企业或项目经理【(监理工《程师)作如下处【理    】 记企业及项目经理!(监:理工程师)》工程建设不良—记录1?次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)参加》由地区?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举办的强化】培训:班学习?。经考试合格后方【可继续上岗;— 企业暂《停依法应招标工程的!投标:资格三?个月;取消企业和项!目经理?(监理工程》师)当年度的评【先评优资格》企业一年内不得【申报资质升级或增】项    】 (二)一》个记分周期内企业或!项目:经,理(监理工程师)】累计分值《达到10分(含1】0分)?时对该企《业或项目《经理(监理》工程师)作如—下处理 《     1、!记企业及项》目经理(《监,理工程师《)工程建设不良【记录1?次在全地区范围内】停止承揽《。新的施工任务六【个月:并上报自《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!厅;  》   2、企—业和项目经理(【监,理工程师)二—。年内不得申报—资质升级企业不【得要求增项 — 第九条 企业】、项目经理(监【理工程?师)不良行为认定登!记,由各责任《单位:。部门负责《各部门主要》负责人是不良记录】。认定登记工作的【。第一责任人对—。。认定登记结》。。果的准确性、真实】性、及时性》负责 第十条 !对企业和《项目经理(》监理:工程师)的不良【行为记分应由—认定:登记机构记录并经被!记分企业或》项目经理(监理【工,程师)签认被记分企!业或项目经理—(监理工《程,师)拒签的可经【两,名现场记《分人:。员签字?有效并附说明— 第十》一条 被记分企业】或项目经理(监理】工程师)对》记,分,结果有异议的—可在被记分》之日起7个工—作日内向认定登【记机构申诉对书【面申:诉的认定登记机构】应在7个工作日内】做出维持《、变更、取消的决定!并书面告知申—诉人 》第十二条 地区【建设局各《责任部门登记的不良!行,为记分情况每月底汇!总报地区建设局建】管科 《 ,第十三条 各县(市!)建:设局对?各建筑企业》不良行为记录对【本县(市)建筑企】业当:年的:记录情况在本年度六!月十五日和十—一月三十《日,前分两次上》。报地区?。。建设局?地,区建设?局对全地区建—筑企:业不良?行为:进行通报并按有【关规定给予处理【 : 第十四条 本办】法由地区建设—局负责?解释 第十五条!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!起,实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