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: , 》。 阿勒泰地区建筑企!业及项?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师)不良行为—记录管理办法(试】行) 关于】下,。发阿勒泰地》区建筑企业及项目】经理(?监理工程师)不良行!。为记录管理办—法(试?行)的通知 阿】地建发〔201【1〕:3,9号 ? :各县(市、景—区)建设局》    — 为加?强建筑?活动的监督》管理:力,度维护市场秩序保】。证建筑工《程质量和安全规范】建筑各方主》体的行为现将阿【勒泰:地区建?筑企业及项目—经理(监理工—程师)?不良行为记录管【。。理办:。法(试行)印发给】你,们请:认真遵照执行 【 阿勒泰地区建设】局 《。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!十,七日 第一条【 为维?护建筑市场的正常】秩,序保:障建设工《程质:量和施工生产安全建!立公开、公平、公】正的建筑市场—竞争体系依据有【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!。业及项目经》理(监理工程)从】事,建筑活动《的,不良行为跟踪—记录实行记分制作】为资质动态管—理、:参与工程招》投标:的评价依据》建筑企业《包括:建筑施?工企业、监》理企业?和招标代《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!业 《第二条 凡在—我地区范围内从事】土木工程《、建筑?工,程、线?路,管,道和设备安装工【程,及装修?工程的新《建,、扩建、改建等活】动的建筑企业—(以下?简称企业)》和项目?经理(?监理工程《师,)均适用本》办法 《 第三条 企业【、项目经理》、监理工程》师发生违法、违规】行为: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!行政处罚《不良行为《记分:制不能免除其应受】到的行政《处罚 《 第四条 记录【不良行?为的事由、记分【标准:、认定登记机构【如下 《     (【一)违法违规行为】。(,认定登记机构为【阿勒泰地《区建设局建管—科、地区招》标办等科室配合) !     1、!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!。、营业范《围承揽?工,程企业?记6分 【    2、伪造】、涂改、转让—、出借和借》用企业资质证书和】项,目经理?(监理工程师—),资格证书企业—、项目经理各—记6分?     】3、转包、违法分包!工程转包、违法【。分包工程的企—业及接受转包、违法!分包工?程的企业各记—2分 《    》 4、挂靠承揽【工,程,接受挂靠的企—业、项目经理(监理!工程师)《各记2分 》 ,   《 , 5:、企业?(投标人)相—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!标人串通投标—、,采取不正当手—段谋取、骗》取中标企《业、项?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!各,记2分  】  : 6、工程中标【项目经理(监理工程!师):与现场实际在岗的】项目经理《(监理工《程师)不一致且未经!行业主管《部门备案的或提供现!场,。管理人员《不真实?、,不,到位的企业、项目经!理,。(监:理工程师)》各,记2分 《 ?    7、拖【欠务工人《员工资施《工企业?和项目经理均记1】分,。  》   8、在—自治区?、地区和县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!。市,场检查中被通—报批评企业、项【目经理、监理工程师!分,别记2、1.5【和1分 《  《   9、施工、监!理,企业参加本地区限】额以上建筑》工程开?标企业的建》造,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!参加开标会每一次记!2分 ? , :    (》二)工程《质量行为《。(,认,定登记?机构为地区建设局】建筑工程质量—监督站?), 《 , ,  1、项目经【理机构(监》理机:构)未?建立健全《质量保?。证体系的企业和项】目经理均记1分;】质保:体系不能有效—运转项目经理记【0.5分 》    — 2、在国家、省】、地区、县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质量检查和质【量督查机构检查【中发现工《程施工违反工程【建,设标准强制性条【文每违反一条企【业和项目经理(监理!工程师)《均记1分 》     3】、擅自变更》。工程设?计、偷工《减,料的每发现一次【企业和项目经—理(监理工程师【)均记3分 —     4】、建筑材料、建【筑构:配件、设备未经【检验或检验》不合:格用于工《程的及使《用未取得商品—混凝土生产专—。。业资质的每发—现,一例企业和项—目经理?(监理工程师—。)均记?1分 》     》5、涉及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!件及有关《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每!样试块?、,试件:见证取?样的数?量比例每少5个百】分,点项目经理记0.】5,分,。(最高分值》为2分) 【 ,    6、未对工!序进行?质量检?验或上?道工序检验不合【格进入下道》工序的项目经理记】1分    ! 7、质量监督机】构的日常监督、【。抽查、巡查》因质量问题被责【令局部?停,。止施工的《企业和项目经理均】记1分 【    8、在【国家:。、,。省、地?区、县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质量检查和】质,量监督机构》。检查中被实施—行政处罚的按国【家、省、地区、县质!量监督机构的检查】分别记?企业:和项:目,经,理(监理工程师)】2,.5分?、2:分、1.5》分、:1分  【 ,  9、工程建设】过程中由于企业【。责任过失造成—工,程质量事故的按【事故等级“特大、重!大、较大、一般”分!别记企业和项目经】理,(监:。理工程师)“10分!、8分、7分—、6分” 【   ?  11、经检举】、,控告:、投诉、曝》光的质量事故、质】量缺陷经查证属实的!每有一例企业和项目!经理(监理工程【师)均?记1分 【     (三)生!产安全行为(—认定登记机构为地】区建设局建设工【程质量安全监—督管理站) 】     》1、未领取安—。全生产许《可证从事《建筑活?动的企业《。、项目经理在尚未竣!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!工集体宿舍》。。。的项:目经:理发生?。重大安全《生产特大《。、重:大、:较大事故的企业、】项目经理(监理【工程师?)一次?性记10《分;发生一般事故】的企业?。。、项目经理》(监理工《程师)一《次性:记6分 》 :    2、企业未!按规定成《立安全管理机—构配:备安全管理人—员的企业、项目经理!(监理工《程师)未编制安全】施工组织设计或【应当:组织专家《进行论证的工程【未进:行论证的未对危险】性较大?的分:部分项工程编制【专项施?工方案的《施工:现场使用安全—防,。。护,用品、起重设—备没有生产许可证】、产品合《格证的企业》、项目经理(—监理工程师》)一次性记6分 !     —3,。、在国家、省、地区!组织的安全生产【检查中被通报批【评的一次性记—6分: ?     4、企业!“三类人员》。”未取得安全考核合!格,。证书:特种作业人员未【取得:上岗证施工作—业,前未对作业人员进】行安全?生产检查的企—业、项目经理(监】理工程?师)一次性》。记3分     !5,。、施:工,现场宿舍有采—用通铺的施》。工,现场未设置厕所的】危险部?位未设置《安全警示标志的分部!分项工程使用—前,未经验收的“五牌】一图”缺少的—项目经理(》。监,。理工程师)一—次性记1分 — 第五条 —地区建?设局执法人员在对工!程进行巡《查,或检查?时如发现《企业:或项目经理(—监理:工程师)有违反【上述规定的由—地,区建设?局执法人员按—其规定条《文给予现《场记分?。并通报认定登记机】构认定?登记机构《不再给予重复记分】 第六条— 对企业或》项目经理(监—理工程师《)违反上述规定造成!严重或?情节严?重的由地《区建设局给予处罚 ! 第?七条 记分》以一年?为一个周期记分初始!分,值为:零满分分《值为10分(超【过10分以10【分计)一个记—分周期结束分值【重归:为零:。。在一个记《分周期内项目经理记!。分分值不因》岗位或工程的变【。动而取消 【第八:条 :记分结果《的处理?     (!一)一个《记分周期内企业或】项目经理《(监理工程师)累】计分:值达到6分(含【6分)以上10分】以下时?对该企业或项—。目经理(监理工【程师)?作,如下处理  !  : ,记企业及项目经【理(监理工程—师)工程建设—不良记录《1次项目《经理(监理工—程师)参加由地区建!。设行:政主管部门举办【的强化培训班—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!可继续上岗》; :。企业暂停《依法应招标工程的】投标资?格三个月;取消企业!和项目经理(监理工!程师:)当年度的评先【评优资格企》业一年内《不得申报《资质升级或增—项 《   ?  :(二)一个记分【周期内企《业或项目经理(【监理工程师)累计】分值达到1》0分(含《10分)时对—该企业或项目经理】(监理工程师)作】如下处理《    【 1、记企业及项】目经理(《监理工程师)—工程建设《。不良记录1次在全地!区范围内停止承【揽新的?。施工:任务六个《月并上报自治区住】。房和城?乡建设厅;   !。 , ,。2、企业和项目经】理(:监理工程师》)二年内不得申【报资质升级》企业不?得要求增项 第!。。九条 企业、项目】经理(监《理工程师)》不良行为认定登记由!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!各,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】。。不良记?录认定登记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】。对认定?。登记:结果的准确》性、真实性、及【时性负责《 第十条— 对企?业和项目《经理(监理工程【师)的不良行为记】分应由认定》登记机构记》录并:经被记分企业—或,。项,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师)签认被记分【企业或项目》经理(监理工—程师)拒签的—可经两名现》场记分人员签字有效!并附说明 第】十一:。条 被记分企业或项!。目经理(监理工程】师)对记分》。结,果有:异议的可在被记【分之:日起7个工作日【内向:认定登记机构—申诉对?书面申诉《的认定登记机构应在!7个工作日内做出】维,持、变?更、取消的决—定并书面告知申诉】人, 第十二条 地!。区,建设局各责任—。部门登记的》不良行为记分情【况每月?底汇总报地区建【设局建管科 — 第十三条 各】县(:市)建设局》对各建?筑企业不《良行为记录对本县】(市)?建筑企业当》年的记?。录情况在本年度六月!十五日和十一月三】十日:前分两次上报地区】建,设局地区《建,设局对全地区—建筑企业不良行【为进行?通报并按有》关,规定给予《处理 第十四条!。。 本办法由地—区建设局负责解释】 第十五条 本!办法自发文之—日起实行《 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