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乡规划【管理实施细则—
第一条 ! 为了科学制—定城乡规划加强城】乡规划管理协调【城乡空?间布局?改善人居环》境促进城乡经济【社会全面协调可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、辽宁省】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:乡,规划法>办法及【。相关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结合本市】实际:制定本细则
— , , 第二条》 在本市行—政区:域内制定和》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!区内进行《各类:建设活动均适用本】细则
《 本《细则所称城乡规【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!、城市规划》、镇规?。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!划城市规划、镇规划!分为总体规划和详】细规:划详细规《划分为?控,制,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!详,细规划
— 本细则所称【规划区是指城市、镇!、,村庄的建成区—以及因城《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!须实行规划控制【的区域规划》区的:具,体,范围由人民政府【在组织编制的—城市总?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、乡规划和!村庄:规划中根《据,城乡:经济社会发展—水平和?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!分别划定市规—划区、镇规划区和】乡规划区《
《 本市地下空间【的开发利用应当纳】入城乡规《划实施规《划管理?
《 第:三条 城乡—规划是?进行规划管理和【各类建设的依据各】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!城乡规划服从规【划管:。理,
第四条 ! 本市设立市规【划,委,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!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!关专项?、专业规划方案及涉!及城乡规划的—重大事项进行论【证、协调、审议市】。规划委?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!按法定审批》权限报审批机关【。审批市规划》。委员会的日常工【作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承担
— 第五条 】 城乡?规划工作《实行市人民政—府统:一领:导下的?分级管理体》制
《。 市城乡规—划主:。管部门负责本市的】规划管理工作并【根据:工作需要设》立派出机构负责【市政府指《定区域的《规划管理工作
】 县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在市城?乡规划?主管:。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!行,政,区域内?的规划?管理:工作
县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可】根据工作需要在【乡、:镇设立派出机构【承,办指定区域》的,规划:管理工作
】 乡、?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的规—。划管理工作
【。 : 第:六条 ? 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将: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规:划、镇?规划、乡规划和村】。庄规:划等城乡规划—的编: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!级财政?预算
第七!条 编制城乡【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!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!应当符合《法律:。、法规?、规章和技术规定】编制城乡规划—应当具?备勘察、测绘、【地震、水文、环境】等基:础资料编《制城乡规划》。前,对,规划用地布局、建】。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!的工程?地质条件等情况【应当进行勘察
! 编制城》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!的坐标系、高程系】。和现:势地形图《
第八条 !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!。划,和,专项规划应当按【照,计划进?行市城乡规划编【制计: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编》制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实施?。
《 第九条《 :编制城乡规》划,。应当:。按照有?关,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!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!各类建?设,用地:
》在,各类规?划中应当根据规划】内容和深度要求【划,定基:础设施、轨道交通】、道路、河道、绿化!用地、历史文化【街区以?及历史建筑等—规,划控制线《
: 第十条 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!人,民政府组织编制经】市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》。委员会依法审议和省!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后报国务院审批
】 县人民政】府,所在地的镇总体规】划由县人民》政府:组织编制《经县人民《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!市人民政府审批
! 其他》镇的:总体规划由镇—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!镇,人民代表大会—审议:后报县人民政府【审批县人民政府【所在地的《镇,和省人民政府—确,定的镇?。的总体规划批准【后应当报《省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案
【 第十《一条: 城市总》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!。、镇的发《展布:局功能分区用地【布局综?合交通体系禁止、限!制和适宜建》设的地域《范围绿线《、紫:线、黄?线、蓝线控制—要求各类专》项规划等
!规划:区范围、规划区内】建设用地规模、基】础设:。施和公共《服务设施用地、【水源地和水》系、基本农田—和绿:化用:地、环境保护—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!产保护?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!应当作为《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!内容:
第十【二条 历史文化名!镇和名村的保护【规划由所《在地县人民》政府组?织编制经市人民政】府审查后报省人民】政府审批
— , 历史文化名镇保!。护规划?确,定的历史文》化街区应《当依法编制专门的】详细规划经省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审查后《报市人民政》府,审批
《 第十三条【。 工业、》商业服务设施、【市政基础设施、公共!医疗:卫生设施、》。生态环境《保护、?防灾减灾《、地下空间开发和】利用等其他各项专业!规划由有关》专业主管《部门会?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组:织编制报市人—民,政府审?批
第【十,四条 市域内跨】县、区的《城乡规划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组织编制报市【人民政府审批
【 《第十五条 乡【、镇人民政》府组织编《制乡规划、村庄规划!报县人?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!在报送审批前—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议—。讨,论同意
《 第十—六条 乡规划、】村庄规?划的内容应》当符合城乡规划法】的规定?并充分?。考虑:村民的生产方式、】。生,。活方式和居住方式】对规划的要求—合理:确定乡和《村庄的?发展目标和》实施:措施节约和集—约利用资源保护生】态环境促进城—乡可:持续发展
》 第十—。七条 ? 城市?总体:规划、镇总体规划和!乡,规划:确定:的建设用地》范围内的镇、乡、村!庄,不再单独编制规划】。纳入城市规划—、镇规划《和乡规划实行统【一规:划和管理
】 第十八《条 ?城市、县、镇人民】政府应当根》据城市?总体规?划、镇总《体规划?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!划以及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规划制】定近:期,。建,设规:。划其中县、镇人【。民政府制定的近期】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!审批机关备案并作】为编制年度建设【计划的?依据
— ,第十九条 —市人:民政府可以根据总】体规划编制局部【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!和确定不同地—段的土地使用性质】、居住人口的分布】与密:度、建设用地的建】筑容量等控》。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!系统与对外交通设】施、城市河流—和绿地系统、—文物古?迹与风景名》胜、城镇各类工【程管线及主要设【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!
分区规】划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组织编?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!
: 分区规划应当!自批准之《日起三十《。日,内报市人民代—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和省】。人民政府备案—
, 第二十【条, 市?规划区?内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由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根据城市总体规】划组:织编:制报市?人民政府审》批批:准后报市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,和省人民政府备案】
? 镇人民》政府根?。据镇总体《规划的要求组织编】制镇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审批县《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的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!民政府城乡》。规,划主管部门根据【镇总体规划》的要求组《织编制经县人—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!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和上一?级,。人民政府备案
【 , 各类开发区】以及教育、科技园】区、旅游度》假区等的规划建【。。设应当纳入所在【地,城市的统一规划【管理不得违背省【域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市总体》规划、镇总体规划
!。 第》二十一?条 市、县—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、—镇人民?政府应?当依法组《。织编制控《制性详细《规划可以连同地下】空间利用规划一【并编制
】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包括下列《主,要,内容
(一!)用地界线和建筑控!制类型;
】 (二)地》块控制指标、—基础设施配套要求、!交通设计和管线综】合;
(三!)城市设《。计指导原则;
】 (四)土地】使用和建筑管—理规定
控!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!的主要?用途、建筑总—量、建筑密度、建筑!高度、容积率、【。公共绿地面积、基】础设施、公》共服务?设施和历《史文化?保护区建设控—制,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!性内:容
【 第二十二【条 : 编制?控制性详细规划应】当,加强盘锦特色—风貌要素《保,护科学控制》主要:景观、重要广场、】标志性建《筑等周边建筑的高度!和密度
《 : 第二十》三条 市、县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镇人民政府可以【组织编制《重要街?区、重点景观区、广!场、公园、重—。要交通?枢纽用地《、城乡主要》出入口、《公共: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!要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和城市设】计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和城市设计【应当:符合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
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组织编】制的修?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!人民政府审》定乡、镇《人民政府《组织:编制的修《建性详细规划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!定,
修建【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!下列:主,要内容
【 (一?)综合分析和总平】面设计;
— ?(二)道路》交通设施和市政【。。工程管线设置;
】 (》三)公共服》务设施;
!(四)工程量、【拆,迁,量和造价估算
【 , 第二十四条】 , 城乡规《划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委托具【有相应资《质,等级的单位承担【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!工作外省市规划编】制单位在本市—从事:规划编制的》。应当向市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备案
】 第二?十五条 《 城乡规划报送审】批,前城乡?。规划: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依法将规划草案【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!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!方式征?求有关部门、—专家和公《众的意见公告时间】不得少于《三十日
—。 , 公告期内公众【可以:向城乡规划组—织编制机《关对规划《方案提出书》面意见和建》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《充分考虑有关意【见和:建议
》。 :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机关应当自批准之】日起十五日内向【社会公布经依法批】准的城乡规划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》。定不:得公开的内容—。除外
》 :第二十六《条 : 城市?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!。和专: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!况进行评估并—采取论证会、听【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!求公众意《见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当向本级【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、镇《人民代?表大会和原审批机】。关提出评估报告【并附具征求》。意见的情况》
第—二十七条《 ,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》组织编制机》关方可按照规定的】权,限,和程:序修改市域》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?划
《 (一)上级【人民政?府,制,定的城乡规划发【生变更提《出规划修《改要求的;
【 (二)行政】区划调整《确需修改规》划的;
— , (三?)因国务《院、省政府》批准重大建设工程】确需修改规划的【;
: ? (四)经》评,估确需修《改,规,划,的;:
《 (五)《城乡规划审批—。机,。关认为应当修改规】。划的其他情形
【 修》改市域?城镇体?系,规划:、城市总体规—划、镇?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!实施情况进行总结】并向原审批机关【报告;修改涉及城】市总体规划、—镇总体规划强制【性内容的应当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!专题报告经同意【。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!
修—改后的市域城镇体】。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总体规—划,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!程序报?批,并向社?会公布
《 第》二十:八条: 修改近期建【设规划的应将修改后!的近期建《设规划按《。照,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!总体规划审批机【关备案
《 , : 第二十《九条 《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组织编制机—关可以依照城乡规划!法,规定的权《。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!细规划进《行修改
】(一)总体》规划修改《后需要修改的;【。
: ?(,二)重大建设—项目选址影》响规划?用地功能《与布局的;》
(三)法!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:形
《 第三十条— 修改控制性详】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对修改的必】要性进?行论证征求规划地】段内利害关系—人的:意见并向原审—批,机关提出专题—报,告,。经原审批《机关:同意后方可编制修】改方案修改后的控】制性详细《。规划应当依照本【。细则规定的审批程】序审批控制》性详细规划修—改涉及总体规划强】制性内容修改—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!划
第三十!一条 乡镇人民政!府组织修改乡规划】、村庄规划报上一】级人民政府审批【村庄规划不符合【法定条件或者未【经法:定程序任何组织、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改变》城乡规划
— 第三十二【条 城乡》规划确?。定的铁路、公路【、道路、轨道交通、!机场、公《园、绿地、》输配电设施及输电】线,路走廊、通信—。设施、广《播,电视设施、管道【设施、河道》、水库、水源地、自!然保护区《、风:景名胜保《护,区、文物保护区【、防:汛通道、消防通【道、公?交场站、公厕、【垃圾中转《站、垃圾《填埋:场及:焚烧:厂、污?水处:理厂和中小学校【、幼:儿园:、文化体育等公【共服务设施用地以】及其他需要依法保】护的用地不得—擅自改变《使,。用性质任何单位【和个:人不得侵占
【 第《三十三条 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根据:城市:近期建设规》划、:控,制性详细《。规划:参与土地利》用年度计划、—土地整理储备计划、!国有建设用》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!案、:年度建设计划—的编制工作
】 第?三十四条 城市】地下空间的开—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!和技术发展》水平相适应遵循统】筹,安排、综合》开发、合理》。。利用的原则充—分考虑防《灾减灾、人》民防空和通》信等需?要并符合城市规划】履行规划审》。。批手续
【。 ,第三:十,五条 按照国家规!定,需,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!核,准的建设《项目以划拨方式提】供国有土《地使用权的建设单】位在报送有关部门】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!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核发选—址意见书《
?。 第三十六条 !选址意见书实—行,分级核发《
《 国务院有关部】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!部,门批准、核准—的建设项目省—域城镇体《系规:划确定的建》设,项目省?级以上风景名—胜区、?自然保护区和森【林公园、地》质公园、历史—文化名城(名镇、名!村)、历史文—化保护街《区的重点保》护,区,、文物保护》单位建设控制地【带范围内的》建设项目由》省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选址意见书
! 市域内【跨行政?。区域的建设项目由】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,。核发选?址意见书《。 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】批准、核准的建【设项目由《同级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
第】三十七条 依【。法需要?申请:核发选址意见—书的建?设项:目建:设单:位委托相应》。规划编制《资质等?级的规划编制—单位编制建》设项目规《。划选址可行性—研究报告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!申请后按《照城乡规《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!目选址?。符合城乡《规划要求《的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二十:日内:。核发建?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;对不!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!不予核发《。书面告知《申请人并说》明理由
》 申请办理建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!提交如下《材料:
(一)建!设项目选址申请【。表;
? : (二《)建设单位合—法证明材料(代码证!、资质证明、营业】执照等)《;
: , (三)项目建!议书:批,复文件(按国家投】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!革等部门《。批准:的项目);
! ,。(四)经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审批通过的的环!境影:。响评价文《件;
》 (五)》1:50《0,。或1:1000【地形图;《
(六)大!型建设项目》应呈送由相应资【质规划设计》单,位做出的《选址论证报告;
】 (七—)建设项目涉及【到地质灾《害、矿产、军事、】海洋:渔业、林业、文【物保护、水利—等应按照《辽宁省建设项目选】址规:划暂:行管理办法要求提】供相关部门意—见;
? (八—),按规划审批》要求需提《供的其它材料
! 第三《十八条 在城市】、镇规划区内以【划拨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,设项目经《有关部?门批准核准、备案后!建设单位应当向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门提—出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申请由城乡—规划:。主管部门依据控制】性详细规划核—。定建设用地的位置、!面积:、允许建设的范【。围核发建设用—地规:划许可证
】 建:。设,单位在?取得建设《用,地,规划: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!者区、县土地主管部!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!区,、县人民政府—审批后由土地—主管部门划拨土地】未取得?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的不得批—准用地
— 第三》十九条 《 ,在城市、《镇规划?区内以出让方式提】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《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出让—前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】。性详细规《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!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!使用权?出让:合同的组成部—分
《。 规划条》件应当包括》以下内容
— ?。(一)用地情况【包括用地性质、边界!范围和用《地,面积;
(!二)开发强度包括总!建筑面积《。、容积率、建筑【密度、绿《。地率、地下空—间控制等;
【 (《三)建筑建造建筑】限高、退让与间【距;
— (四)交通—组织:包,括道路开口位置、交!通线路组织、主【要出入口、地面【和地下停车场—的配置及《停,车,位数:量和比例;》。
(五)】配套设施包》。括文:化,、教育、社》。区服:务、市场等公共【服务设施和给排【水、燃气《。、热力、电力、【电信等市《政基础设施;
! (六)其他【特殊要求《
, 第》四十条? 建设单位在办】理相关规划许可之前!应当委托《具,有,。相应:资质的测绘单位【根据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的要求绘【制地形图
】 ,第四十一条》 建设单位在【签订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让》合同后应当》及时向城《乡规划?主管:部门领取建设—用地规划《许可证规划部门在】核发前对《土地出让合同中【的规划条件进行核实!
第四十二!条 :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利用已取得【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证书的土地—进,行,新建的应当向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,。建设用?地规:划许可证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确定:的用地性质》。等要求提出可用【于建设地《块,的规划条件
! 原国有土地使【用权以?划拨方式取得—的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时!核发规划《条件:。。。。和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
《 原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以出让方式【取得的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?依据: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!规划条件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!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变》更协议或《者重新签《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后《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领取建设用—地规:划许可?证
《 第四十三条【 单独开发地下】空,间使用权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?门应:当提出利《用地下空间的规划】。条件建设单位应【当,向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
— 第》四十四条《 :建设单位应》当,持以下?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办理建设】。用地规划许》可证
【 (一)《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申—请,表;
(】二)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及附件、附!图(按?国家:规定需?要办:理选址意见书—的):;
《。 (三)》建设项目批准、【核准:、备案文件》(按国家《投资管?理,规定需要的);
! (四)国【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(:以出:让方式取得建设【用地);
【 (五《),。经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审批通过《的环境影《响评价文件》;
: (六—),1500或》11:00:0地:形图;
】。。。(七)地下管网图】;
: (》八)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?的其他?材料
《 第四十五条 ! 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根据建》设,项目的性质、—规模依据批准的【控制:性,详细规划对符合要】求的应当自受理【申请之?日起二十日内—核,发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对不符合要求的不】予核:发书面告知申请人】并说明理由
】 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《应,包,括,附图和附件
— (一)附】图,标明建设项》目用地范围》及有关规划控—制,线
(【二)附件规划用地使!用要求
》 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!为国有土《。地,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!部分:的规划条件
【 ?第四十六条 【规,划条件未纳》入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合同的该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《合同无效;对未【取得建设《。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的《建设单位批》准用地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撤销有关批—准文件;占用—土,地的应当及时—退回;给当》事人造成损失的【应当依法给》予赔偿
【 第四?十七条 需要【提供修?建性详细规划的建】设项目?应当编制修建—性详细?规,划;其他建设项目应!当编制?总平面?设,。。计方案铁路、公路】、道路、城市轨道】交通、桥梁》、河道?、绿:。化以及?各类:管线等市政工程【建设项目《应当: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!案
? 修《建性详细规划、【总平面设计方—案,、市政工程规—划,方案由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审批】重要地段《、重大项目的—。。修,建性详细规划经规】划委员会审》。定,后由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审》批
—第四十八条 【经审定?的,修建:性详细规《划、总平面》设计方?。。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!、市政工程规—划方案的《建设:项目以及其他建设】项目建?设单位?应当:编制建设工程—。设计方案报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审定
? 第四十九】条 : 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、翻建建《筑物、构筑物—、道路、绿化—、管:线和城市雕塑—等工程改《变建筑物外檐形【式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《当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,证
第【五十条 》。申请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需要:提交下列《材料:
(一【)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申请表;
】 (二)使用土地、!场地、设施的有【。关证:明文件;
!(三:)审定的修建—性详细规划、总平】面设计方《案或者?市政工程规划—。。方案;
》 : (四)审定的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;【
: (《五)地?形图、地下管—网图(1:》50:0到1:100【0);
】(六)与规划—管理相关《的施工图;
—。 《(七)建设用地批】准书(以划拨方【。式取得建设》用地);
【 (八)其他需】要提供的《材料:
第五十一!条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道路、绿化、!桥,梁、城市轻轨等【市政工?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!应当同步规划、同步!审批、同步》实,施、同步验收同类管!线应当同槽》同井
《 第五》。十,二,条 对《符合相关《规划:要求的?建设项?目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!内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
! 建设单位取!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后【在施工?期间应当在》施工工地显》著位:置公开悬挂》经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确认的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的总平面】等相关示意图
】 第五十三条】。 :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的建》。设项目?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在依法办理施】工许可手《续后应?当按建?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要】求由具有相应—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!放线:并报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!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!。。线验线合《格后方可施工—
第五十四!条 在乡、村庄】规划:区范围内《的土地上建设企【业、公共设》施、公益事业—和村民住宅的—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》当持:经有关部门审—批、核?准或者?备案的文件、标明拟!建,项目:用,。地范围?。的规定比《例尺地形图、—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、有关》村民委员《会意:见等材料向乡、镇人!民政府提出申请乡、!镇人民政府将初审】意见及该建设项目】相关材料一并报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审【。查符合规划》及,。国家:有,关规范、标准的由】县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?许可证?
? 第五十》五条 在乡、村庄!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!基地进行农村村【民住宅建设的—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!。。请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》证
: 建房—村民持原有宅基地】的证:明文件?、村民会议讨论【通过的意见、—身份证等材》料向所在乡或者【镇人:民政府提出书面申】请;建?设两层(含两层【)以上住宅的还【。。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!案,
建—设一:层住宅的乡或者【镇人民?政府:应当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!日内依?。据,乡、: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!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!规划要求的核发【乡村建设《。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!合规划要《求的不?予核发告知申请人】并书面说明》理由建设两层(含两!。层,)以上住宅的—经,乡或者镇《人民:政,府,初审后报县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依据乡、村】庄规划?、土地?利用规划及国家【有关规范、标准进】行核查符《合规划要求及—国家有?。关规范、标准的【县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应当自收【到初审?意,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!十日内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;】对不符合规划—要求及国家有关【规,范、标准的不—予核发告知申请【人,并书面说明》理由
【第,五十六条 建【筑工程严重影—响,规划实施且无法采】取改正措《施消除对规划—。。实施影?。响有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!组织、单位和—个人不得进》行建设活《动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不得核发或补】发规划许可证
】 (一)擅【自改变?城乡:规划已?经确:。定的道路、广场、】公共绿地、文物保】护,区、风景名胜—区及:体育:。场、: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!用地的;
— (二)压占】堤岸、堤岸保护地】、河滩地、防洪沟渠!、地下管线、—地下文物古迹的【;
: (三)【在高压供电走廊规】定禁建范围》、水源保护区域【的;
—。 (四)危》及,相邻建筑物》、地下工程》安全污染环境—采取措施无法消除】危险的?;
? ?(五)影响航空【器飞行安全、—电信通道《安全的;
】 ,(六)严重损害重点!文物建筑、具有【城市特色风貌的街】。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!;
(【七)不符合国家【强制性规范的;(八!)法律、法规—禁止的?其他行为
— : ,第五十七条》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《内进行临时建设的】建设单位《应当依?法申请办理临时【建设:规划许可证
!。 受理申请的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二十日内—作出:。审查:决定对符合》条件的核发临时【建设规划许》可证;?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!。核发书面告》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
第五十!八条 ? 申请临时建—设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不得核《发临时建设规划【许可证告知申请人】并书面说明理—由
(一)!影响近期建设规划】或者:。控,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!;
(二)!影响交通、安全【、,市容或者《其他公共利益的【;
(【三,)侵占绿地、—林地、广场》。。、公共停《车场等公共》活动:场地的;
【 (四《)侵占?电力、通讯、—人防、防《洪保护?区域或者压》占城市地《下管线的;
【 (五)法【。律、法规《、,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!
: , 第五十九条 !临时建设规》划许可证批准—的临时建设使—用期限不《得超:过二年;期满需要】。。延,期的:。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!三,十日前提出申请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在受:理申请之日》起二十日内依法做出!是否准予延》期的决定延》长期限不得》超过二年只》能延长一次临时【建筑不?得改变为《永久性建筑
! 临时建《设规划?许可期?满建设单位或—者,个人必?须自行?拆,除临时建筑》物、构筑物和其【他设施;因国家建设!需要提前拆除的应】当依法给《予补偿
》 ?第六十条 —建设:项,目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,证、乡村建》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!期限为一年期满【需要延期的应—当在有效《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!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!进行: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!超过一?年有效期《满未办理延期—手续的上述许—可证、书自》。行失效
—
—。 第六?十一:条 ?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依法取得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,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和乡村建设【。规划:许可证及其》附图:、,。附,件受法律保护—
第—六十二条 —建设工程竣》工后建设单位应当】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,设,规划许可证及—附件、附图、竣工测!绘报告、竣工图【。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规划核】实
》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在接】到申请之日起五日】内派员到现场进【行核实经《核实符合规划许【可要求的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向建—设单位?出具规划核》实证明;对不符合规!。划许可要求的应当】依法提?出处理意《见
《
未】。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!经核实?不符合规划条件【的建设工《程建设单位不—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不得办理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!理部门不得》办理房屋产权—登记手续由政府(】国,有)投资的建设【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!理工程决《(结)?算
? 第六十三【条 未取得建设】用地:规,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!批准手续的》建,设工程设计部门不得!。对该:项目:工程进行设》计审:图,机构不得对该项目工!程施工图进行审查】未,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《的,建设工程监理机构】。不得对该项目工程进!行施工监理测绘单位!不得对该项》。目进行放线有—关单位不得施工【、供水、供电
【 ? 第六十四条 在!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、,建,设,用,地规划许可证、【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核发后》。因依法?修改城乡规》划给:被许可人《合法权?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给予】补偿
? 修》改修: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!工,程设计方《案的总平面图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以公:告等方式告知—利害关系人并采取】听证会等形式听取】利害关?系,人的意见
【 经?依法修?改后的?修,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,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!者区域内以公告形】式向社会公》开因修改给利—害关系人合法权益】造成损失的由提【出修改要《求的当事人依法【。给予补偿
【 , 第六十五条 】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及其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。。应当加强对城—乡规划的《编制:、审批、《实施、修改》的监督检查
!。 ,第六十六条 市】、县、乡、》镇,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!。人,民代表大会》常,务委:员会或者乡》、镇人?民代表?大会报告城》乡规划的实施—情况并接受监督
! 第《六十七条 》 市、县、》乡,、镇人民政府—以及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对城乡—规划:许可实?施情况进行》检查
》 第六十》八条 建设—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按照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或《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,的要:求施工接受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》门的监督检查—
城乡【规,划,主管部?门的工作人员—履行监督检》查职责有权采取以下!措施
《 (一)要【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!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!文件、资料并进行】复制;
《 (二—),要求有关单》位和人员《就监督事项涉—及的问题作出—解释和说明并—。根据需要进入—现场进行勘》。测;
《 (三)责令有!。关单位和人员停【止违反有关城乡规】划的:法律、法规行为【
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!行监督检查职责应】当出示执法》证件被检查的单位】或者个?人应当如实提—供情况和必要的资】料不得拒绝》。和阻挠检查人员【应当为被检查—的单位或者》。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!商业秘密
【 第六十九条 】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建立【城,乡规划?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!划信息平台设—。立、公布监》。督举报电话和电子】信箱主动接受公【众对城乡《规划:实施情况的》监督
《 , 城?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或者其他有关部门】对举报或者》控告应当及时—受,。理并组织核查、处】。理
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及相关】单位和人员应当主】动接受和配》合新闻?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!情况:的舆论监督
! 第:七十条 》建立城乡规划—督察:员制度依据国—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!划、国家强制性【标准对城《乡规划的编制、审】批、实施《管理工?作进行监《督具:体办法由省》人,民政府制定后实【施
《 第七十一条 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!出行政许可的—。上级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责令其【撤销:或者直接撤销该【行政许可因》撤销行政《许可给当事人合【法,权益造?成损失?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!
》第,七十二条 —对依:。法应当编制城—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!或者未按法定—程,序编制、《审批、修改和实【施城乡规《划的由上级》人民政?府责令改《正通报批评;—对有关人《民政府?负责人和其他—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
》 第七十三条 【 城乡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委》托不具有相》应资:质等:。级,的单:。位,编制城?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!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!评,;对:有关人民政府负责】人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!。分
第七十!。。四条: 未取得建—设工程?规,划许可证或者未按】照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规定进行—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!。。管部门?责令停止建设;尚】可采取改正措—施消除对规》划实施?影响的限期改正【并可处以建》。设,工程造价百分之【五以:上百:分之十?以下的罚《款;无法《采取:改正措施消》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!能拆除?的没收实物或者违】法收入并可》处以建设工程—造价百分之五—以上: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!
本条所指!尚,可,采取改正措施消除】对规划实《施的影?响,的情: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!件
》 (:一)符合城乡—规划确?定的:规划:建设用地《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!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!规划实?施;
(二!)不危?害公共卫生、公共安!全不影响基础—设施和公《。共服:务设施正常运—行;
— ,(三)不《违反城乡规划确【定,的自然?与历史文化资—源保护要《求;
— (四)《改,正后符合城乡—规划
《 ,。 本?条所指无法采取改】正,措施消除影响—的,情形包括
— , (一《)违法占用本—细则第三十三条【规定的?用地:进行建设的;—
(二)危!害公共卫《生、公共安全的【;
(【三):破坏具有历史—意义、革命》。纪念意义、》文化艺术和科学价】值,的建:筑物、文物古迹【、风景名胜的;
】 (》四)影响主次干道、!铁路两侧、火车【站、汽?车站、机场、城市出!入口地带等城市风】貌的:;
》 (五)其他严【重违:反城乡规《划,的情形
对!依照本条《第一款第(二)【项规定没收的违【法建筑物、构筑物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在】。。作出没收处》罚,决定后应将没—收的违法《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移交同级【财政部门登》。记处理;涉及有关】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!。土地管?理部门依《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处理
》 《第七十五条 建设!单位或者《个人未取《得临时建《设规划?许可证?或者未按照临—时建设规《划许可?证,的规定进行临—时,建设的?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发出责令停止】建设:通,知书责令违法—当事人?自接到?停止建?设通知?书之日起十五日内】自,行拆除?逾期:不拆除的可以并【处违法临时建设【工程:。总造价百分之—三,十以上一倍以下的】罚款:临时建设超过批准】期限不自行》拆除的责《令违法当事人—自接到拆除通—知,书之日起十》五,。日内自?。行拆除;《可以并处违法—。临,时建设工程总造【价百:分之二十以上一【倍以下的罚》款
: , 第七十—六条 有》下列:行,。为之一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可】以暂:停核发?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的》相关:规,划许可
(!一)妨?碍、阻挠城乡规划】监督检查活》。动,;
(二】),拒不:执行城乡规》划,监督检查意见;
】 (》三)逾期不履行【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《作出的行政处理【决定;
】(四)违反》规划进行建设—。的,。
: 第七》十七条 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作出责—令停止建设或者限】期拆除的决定—后当事人不停止建】设或者逾《期,不拆除的建》。设工程所在地的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!责成有关部门—采取查封施工现【场、强制《拆除等?。措施强?。。制拆:除过程中发》生的相关费用由违】法,建设的单位或者个】人承担
》 第七十—。八条 建设—。单位或者个人未【在施:工现场设立》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!建设工程《总平面图的》由,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
【 第七—十九条 在乡【。、村庄规划区—范围内未依法取得】乡村建设《规,。划,许可证?。或者未按照乡村建】。设,规划许?。可证的规定进行【建设的由《乡、镇人民政府责令!。停,止建设、《限期改正;》拒不停止《建设或?者逾期不改》正的由乡《、镇人民政府强【制拆除?强制拆除过程中发】生,的相关费用由违【法建设的单位或【者个人?承担
? 第》八十条 》建设:工程投?入使用前《不申请规《划核实的由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?。改正
建设!单位:未在建设《工程竣工验收—后六个月《内向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报送有关竣【工验:收资料或报》送资料不实》的由: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责?令限期?补报;逾期不补报的!处一万元《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,
: , 第八十一条【 城乡规划编【制单位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》所在地市《、,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处》合同约定的》规,划编制费《一倍以?上二: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!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】。顿由原发《证机关降《低,资质等级或者吊【销,资质证?书;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
! (一)超越资质!等级许可《。的范围承揽城乡规】划编制工作》的,;
(【二)违反国家有【关标准编制》城乡规划的
— 未依法取】得资质证书承揽城】乡规划?编制工作的》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!罚款;造成损—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,
第八十二!条,。 设?计部门对未取得建】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用地批准手续】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!的或未按照规划要求!和有关规定》进行设计《的由有关部》门依照有关》法律:。、法规的规》定予以处罚
【。。 第八十—三条 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、建设?行,。政主管部门、—国土部门、房屋产权!登记部门、改为【政府:投资工程主管部门】及其工作人》员违反?法规的由其所在单】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!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或者《其他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
! ? 第八十《四条 未设镇建制!的国有农场场部、】国有林场场部—。、国有苇《场场部?和独立工矿区的【规划:建设管理参照—本细则执《行
: 第八—十五条 本细则自!2012年》8月1?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