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乡规划管】理实施细则》
第一条】 为?了科学制定城乡规】划,加,。。强城乡规划管理【协调城乡空》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!。促进城?乡经济?社会全?面协调?。。可持续发《。。展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法、【辽宁省实施<中华人!民,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>办法?。及相关?法律、?法规、规《章,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细则:
《 第二条 在本】市行政区《域内制?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!规划区内进行—。各,类建设活动均适【用本:细则
本】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!括城镇体系》规划、城市规划【、镇规划、乡—规划和村庄》规划城市《规划、镇规划—分为总体规》划和详细规划详细】规,划,分为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!细规划
本!细则所?称规划区是指城【市、镇、村庄的建成!区以及?因,城乡建设和》发展需要必须实行】规划控?制,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!范围由人《民政府在组》织编制的城市—总体规划《、镇总?体规划、乡规划和村!庄规: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!会发展水《平,和统:筹城:乡发展的需》要分别划《定市规划区、镇规】划区和乡规划区
】 本市地下】空间的开发利—用,。应当:纳入:城乡规划实》施规划?管理
》 第三条 城乡!。规划是进行规划【管理和各类》建设的依据各类【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!乡规划服从》规划管理《
第四条】 ,。 本市设立市规【划,委,员会市规划委员会】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!有关:专,项、专业规划方案】及涉及城乡规划【。的,重大事项进》行论证、《协调、?审议市规划委员【会,审议:。通过的事项按—法定:。审批: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!市规划委《员会的日常工作由】市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承担
【 , 第五条 城【乡规划工作实行市】人民政府统一领【导下:的分级管理体制
】 , 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负责:本,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并!根,据工作需要设—立派出机构负—责市政府指》定区域的规划管【理工作
《 : :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在:市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规划管理《工作:
县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!根据工作《需要在乡、镇设立派!出机构?承办指定区域的【规划管理工作
! , 乡、?镇人民?政府负责本行—政,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!作
—。第六条 各级人】民政府应当将城【。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规—划、镇?规划、乡规划—和村庄规《划,等,城乡规划的编制【和管:理经费纳入》本级财政《预算
— 第:七条 编制城乡】规划应当以上—一级城乡规》划为依据其内容应】当符:合法律、法规—。、规章和技术规定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!备勘察、测绘—、地震?、水文、《。环境等基础资—。。料编:制城:乡规划前对》规划用地《布局、建设项目可能!造成影响的工—程地质条件等情况】应当进行勘察
】 编制城乡规划!应当使用统》一的坐?标系、高程系和【现势地形图
— 《第八条 《 编制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和专项【规,划应当按照计划进】行市城乡规》划编制计《划由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报: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:实施
《 第九条 编!。制城:乡规划?应当按照有》。关规定和规范—。结合: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!安,排各:类建:设用地
【 在各类规划—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!和深度要求划定【基础设?施、:轨,道交通、《道路:、河道、绿化用【地、历史文化—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!规划控制线
】 第十《条 市城》市总体规《划由市人《民政:府组织编制经市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依法审议和省人民!政府审查同意后报】国务院审批
— : 县人民政府所】在地的镇总体规【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经?县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依法》审议后报市人民政】府审批
— 其他镇的总体】规划由镇人民政【府组织编制经镇人】。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!县人民?。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!所在地的镇和—省人民?政府确定的镇—的总体?规划批准后应—当报省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备案
【第十一条 —城市总?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!包括城市、镇的【发展布局功能分区】用地:布局综合《交通体系《禁止、限制》和,。。。适,宜,建设:的地域范围绿—线、紫线、黄线【、蓝线控制要—求各类专《项规划?等
《 规划区范围【、规:划区:内建设用地》。规模、基础设施和】公,共,服务设施用地、水】源地和水系、基【本农田和《。绿化:用地:、环境保护、—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】产保护以及防—灾减灾等内》容应当作《为城市总体规划【、镇总体规划的强】制性内容
】 第十二条 — 历:史文化名镇》和名:村的保护《规划由所在地县人】民政: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!政府审?查后报?省人民政府审批
】 历史文化】名镇保护规划确【定的历史《文化街?区,应当依法编》制专门?的详细规《划经:省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!民政府审批
】 第十三条 】工业、商业服—务设施、市政—基础设施、公共医疗!。卫生设施、生态环】境保护、防灾减灾】、地下空间开发【和利用等其他各项】专业规划《由有关专业主—管部:门会同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组织编制报市【人民:政府审批
— 第十四条【。 市域内跨—县、区?的城乡规《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编》制报市人民》政府审批《
第十五条! , 乡:、镇人民政》府组织编制》。乡规划?、村庄规划报—县人民?政府审批村庄规划】在报:送审批?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《表会议讨《论,同意
第十!六条: 乡规划、村庄】规,划的内容应当—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!定并充分考》虑村:民的生产方式—、生活方式》和居住方式》对规划?的要求合理》确定乡和《村庄的发展目标【和,实施措?施节约和集》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!环境促进城乡可【持续发展《
? 第十七条 城!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划和乡规!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!围内:的镇、乡、村庄不再!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!市规:划、镇规划和乡【规划实行统一—规划:和管:理
《 第十八条— 城市、县—、镇人?民政府应当根据城】。市总体规划》。、镇总体规划、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!度计划以及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。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!划,其,。中县、镇《人民政府制》定的近期建设规【划报总体规划—审批机关备案—并作为?编制年?度建:设计划的依据—
第—十九条 市—人民:政府可以《根据总体规划编制】局部地区的分区规】。划控制?。。和确定不《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!质、居住人口的【分布与密度、建设】用,地的建?筑容量等《。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!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!施、城市河流和绿】地系统?、文物古迹与风景】名胜、城镇各类工】程管:线及主?。要设施的位》置和控制范》围
分【区规:划由市?城,乡,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编制报】市人民政府审批
】 ?。 分区规划应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!日内报市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和省人民政府—。备案
— 第二十条 — 市规划区》内的控?制,性详细?规划由?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根据】城市: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报市人?民政:府审批批《准后报市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和省人民政【府备案?
镇人民】政,府根据镇总体规划】的要求组织》编制镇的控》制性详?细规划报上》一,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!民政:。府,所在地镇《的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由:县,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!划的:要求组织编》制经县人民政府批】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和】上一级?。。人民政府备》案,
各—类开发区以及教育】、科技?园区、旅游度假区等!的规划建设》应当:纳入所在《地,城,市,的,统一规划管理不得】。违背省域《城,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划、镇总体【。。。规划
【第二十一《条 市、》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、镇人【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!编制:。控制:性详细规《划可以?连同地下空间利用规!划一并编制
! 控:制性详?细规划应当包—括下:列主要内容
! (一)用》地界线和建筑控制】。类型;
》 : (二)地块控制】指标、基《础设施配《套要求、《交通设计和管线综】合;
》 (三)城—市设:计指导原则;
! (四《。)土地使用和建筑】管理规定《
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中地块的主要【用途、?建筑:总,量、建筑密度、建筑!高度、容积率、【公共绿地面积、基】础设施、公共服务】。设施:和历史文化保护【区建设控制指—标等应当《作为强制性内容 】
》 :。 第:二,十二条 编制【。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应当加?强盘锦特色》风貌要素保》护,科学控制《主要景观《、重要广场、标志性!建筑等?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!度
第二十!三条 市、县【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!织编制重要街—区、重点《景观区、广场、公园!、重要交通枢—纽用地?、城:乡,主要出入口、公共设!施用:地以及其《他重要?地块:。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:和城市设计修建性详!细规划?和城市设《计应当符合控制性】详细规划
】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组织编制的修—建性详细《规划报?本,级人民政府审定乡】、镇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报上—一级人民政府审【定
: 修建—性,详细规划应当—包括下列主要内【容
(一】)综合分《析和总平面设计;
! : :(二)道路交—通设施?和市政工程管线【。设置:;
(三)!公共服务设施;【
(—。四)工程《量、拆迁量和—造价估算《
第二【十四:条 :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应当》委托:具有:相应资质《等级的?单位:承担城乡规》划的具体编制工【。作外省市规划—编制单位在本市从】。事规划编制》的,应当向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备》案
》 第二十五》。。条 城乡规划报】送审批?前,城,。乡,规划组织编制—机关:。应当依法将规划草】案予以公告并采取】论证会、听证会或】者其他?方式征求有关部门】、专:家和:公众的意见公告【时间不得少于三十】日
公告期!内公众?可以向城乡规划组】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!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!议城乡规划组—。织编制机关应当【。充分考虑有关意见】和建议
》 ,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:机关:应当: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!内,向,。社会公?布,经依法批准的—城乡:规划法律、行政【法,规规定不得公开【。的内容除外
— 第二—十六条 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划的组织编制】机关应当组织有【关部门和专》家定期对规划—实施:情况进行评估并采】取论证会《、听证会或》者,其他:。方式征求公众意【见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向本级人民】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、镇》。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!批,。机关提出评估—报告并附《具征求意见的情况】
第二【十七条 》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组【织编制机关方可按】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!。修改市?。域城镇体系规划、城!市总体?规,划、镇总体规—划
—。。(一)上级人民【政府制定的城—乡规划发生变更提】出,。规划修改要求的;】
(—二)行政区划调整】确,。需修改规划》的;
— (三)因国务【院、省政府批—准重大建设》工,程确:需修改规划的;【
(四)经!评估确需修改规【划的;
— (五)城—乡规划审批机—关,认为:应当修改规划—的其他情形
【 修改市域【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城市总体规】。划、镇总体规划前组!。织编制机关应当对】原规划的《实施情况《进行总结并向原审】批机关?报告;修改涉及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总】体规划强制性内容】的应当先《向原审批机关—提出专题报告经同】意后方可《编制修改《方案
— 修改?后的市?域城: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应当依照法—定的审?批程序报《。。批并向社会公—布
第二十!八条 ? ,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!应将修?改后:。的近期建设》规划按照原审—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!规,划,审批机?关备案
第!二十九条 有下列!。情形之一的组织编】制,。机关可以依照城【乡规划法规定的【权限和程序对控【。制性详?细规划?进行:。。修改:
(—一)总?体规划?修改后需《要,修改的?;
《 (二)重大【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!。划用地?功能与布局的;【
(三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情形
【 , 第:三十条 修改控制!性详细规划的组织】。编制机关应当—对修改的《必要:。性进: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!内,利害:关系人的意见并【向原审批机》。关提:。出专题?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!意后方可编》制修改方案修改【后的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应当依照本—细则规定《的审批?程序审批控制性详细!。规划修改涉及总【。体规划强制性内容】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!体规划?
, , ?第三:。十一条 乡—镇人:民,政府组?织修:改,乡规:划,、村庄规划报上一级!人民政?府审批村庄规划不符!。合法定条件或者【未经法定《程序任何组织、单】位,和个人?不得擅自改》变城乡规划
【 : 第三十二》条 : 城乡规划》确,定的铁?路,。、公:路、道路、轨道交通!、机场、公园—、绿地?、输配电设施及【。。输电线路走廊、【通信设施、广播【电视设施《、管道设《施、河道《。、水库?、水:源地、自《然保护区、》。风景名胜保护—区、:文物保?。护,区、防汛通道、【消防通道、公—交场站、公厕—、垃圾中转站、垃圾!填埋场及《焚烧厂?、污水处理厂—和中小学校、幼儿园!。。。。、文:化体育?。等公:。共服务设施用地【以及其他需要依【法,保护的用地不得【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!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侵占
】第三十?三条 城乡规划】。主,管部门根据城市【近期建设规划、控制!性详细规划参—与,土地利用年度计【划、土地整理储备】计划、国有建设【。。用地供应计》划和出?。让方案、《年度建?设计划?的编制工作
! 第三?。十,四条 城》市地下空间的开发】和利用应当》与经济和技》术发展水平相—适应遵循统筹安排】、综合?开发、合理利用的】原则充分《考虑防灾减灾、人民!防,空,和通信等需》要并符合城市—规划履行规划审批】手续
? , ?第三十五条 按】照国家规《定需要有关》部门:批,。准,或者核?准,的建:设项目以划》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单位《在报: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核《准前:应,当向城乡《。规划:主管部?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
? , 第三十六条 】 选址意《见书实行分级核发】
? 国务院—。有关:部门和省人》民政府有《关部门批准》、核准的建》设项目?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确定《的建设?项目:省级以上风景名【。胜区:、自然保护区和【森林:公园、地质公—园、历史文化名城】(名镇、名村)、】历,史文化保护》街,区的重点保护区【、文物?保护单位建设—。控制地带范》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!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
【 市域内跨行—政区域的建》设项目由《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选址意见书 【。市,、县人民政府—有关主管部门批【。准、核准的建设【项目由同级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
第】三,十七条 依—法需要申请核发选址!意,见,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委托相应》规划:编制资质等级的规】划编制单《。位编制?建设项目规》划选:址可行性研究—报告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!按照城乡《规划要求进行审【查对:项,目选址符合城—。乡规划要求的应【。当自受理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《内核发建设项—目选址意见》书,;对不符合城乡【规划要求的不予核】发书面?告知:。。申请人并说明—理由
— 申请办《理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!下材料
(!一,)建:。设项目选址申请【。表;
》 (二《),建设单位合法—证明材料(代码证】、资质证明、营业】执照等?);
— (三)项》目建议书批》复,文,件(:按国家投《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!革等部门批准—的项目);
【 (四)—经,。环境保?护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审:。批,通过的?的环:境影响评价》文件;
】(五)1:50【0或:1:1000地形】图;
(六!)大:型建设项《目应呈送《由相应资质规划设计!。。单位做出的》选址论证报》告;
《 (《七)建设《项,目,。涉及:到地质灾《害、矿产、》军事、海洋渔业、林!业、文物保护、【水利等应按照—辽宁省?建设项目选址规划】。暂行管?理办法要求提供【相关部门意见—;
(八)!按规划审《批要求需提供的其它!材料
【第三十八《条 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以《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:建设:项目经有关部—门,批准核准、备案后建!设单位应当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提出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申请由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依】。据控制?。性,详细:规划核定建设用【地的位置《、,面积、允许》建设的?范围核?发,建设:用地规?。划,许可证
》 建设单位【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后方》可向市或者区、【县土地主管》部门: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!、,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!土地主管部门划【拨土地未取得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不得批准用地—
第【三十九条《 在城《市、镇规划区内以】出让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在?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前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据《控制: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!地块的?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。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
规!划条件应当》包,括以下?内容
— (一?。)用地情况》。。包括用地性质、边界!范围和?。用地面积;
— : (二)开发强度!包括总建筑面—积、容积率、建筑密!度、绿地率、地【下空间?控制等;
【 (三《)建筑建造建筑【限高、退让与—间距:;
:。 (》四)交通组》织包括道路开口位置!、,交,通线路组《。织、主要出入口、】地面和?地下停车《场的配?置及停车位数量【和,比例;
【。 (五)配套—设施包?括文化、教育、社区!服,务、市场等公—共服务设施和给排】水、燃气、热力、电!。力、电信等市政【基础设施;
】 (?六,。)其他特《殊要求
】第四十条 》。 建设?单位:在办理相关》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委!。托具有相应资质的】测绘单位根据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的要】求绘制地形图
! 第四十一条【 建设单位在签订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出让:合同后应当》及时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领取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?证规划部门在—核,发前对土地出—让合:同中的规划》条件进行核》实
: ? 第四十二条 【 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已!取得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证书的土地进行新!建的:应当向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核:发,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城》乡,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—。。依据控制《性详细规《划确定的用》地性质等要求提出】可用于建设》地块的?规划条件
— 原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】划拨方式取得的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【。。当同时?核发规划条件和建】设用地规划》。许可证
》 原国有土地使!用权以?出让方式《取得的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!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提?出规划条《件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在】签订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!订,国有土地《。使用权出让合同后】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
【 第四十三—条 单独开—。。发地:下空间使用》权的建设项目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提出】利用地下空间的【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!。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办—理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
— 第四十四条 ! 建设?单位应当持以—下材:料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《建设用地规》划许:。可证
】(一)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申》请表:。;
(二】),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及?附件、附图(按【国家规?定需要办理》选址意见书的)【;
? (三)建【。设项目批准、—核准、备案》文件(按国家投资】管理规定需》要,的):;
》 (四)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出《。让合同(以出让【方式取得建》设用地);
【 : (五)《经环境保护行政【主,管部门审批通过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!;
—(六)15》00或110—0,0地形图;
】 (七)地下管网!图;
? (八)法律!、法规?规定的?其他材料
— ?第四十五《条, ,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根据建设项目—的性质、规模依【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!规划对符合要—求的应?当自受理申请之【。日起二十日》内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,对不符合要求—的不予核《发书面告知申请人】并说明理由
【 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应包括附图【和附件
《 , (一)附图】标明建设项目用【地范围及有关—规,划控制线
!(二)附件》规划用地《使用要求
】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在建设用地—规划:许可证?中不得擅自》改变作?为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出让:。合同组成部分—的规划条件
】 第四《十,六条 ? 规划条《件未纳入国有土【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的该《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—。无效;对未取得【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的建设单位【。。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!。上人民政府撤销【有关批准文件;【占用土地的应当【及时退?回;:给当事人造成—。损失: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赔,偿,。
第—四十:七条 《需,要提供修建》性详细规划的—建设项目应当—编制修?建性:详细规划《;其:他,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!平,面设计方案铁路、】公路、道路、城市轨!道交通、桥》梁、河道、绿—化以及各类》管线:等市政工程建设项】。目应当编制》市政工?程规划方案
】 修建性》详细:规划、总《平面:设计:方案、市政工程规划!方案由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审《批重要地段、重大项!目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:经规划委员》会,审定后?由市、?县人民政府审—批
第【四十八?条 经《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《。、总平面设计方案】建,筑工程设计方—案,、市政工程规—划方案的建设项目】以,及其他建设》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当,编制:。建设工程《设,。。计方案报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定
【 第四十《九,。条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、翻建建!筑物、构筑》物,、道路、绿化、管线!和城:市雕塑?等工: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!式建:设,单,位或者个人应—当,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
》 第五?十条 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证?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】
, (》一)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申请表;】
(—二)使用土地、场】地、设施的有关证明!文件;
(!三)审定的修建【性详细规划》、总平面设计方【案或者市政》工程规划《方案;
(!四)审定的建设工程!设计:方案;
》 ,。 (五)地形图、!地下管?网图(1:》500到1:100!0);
》 (六》)与规划管理相关】的,施,工图;
【。 (七)《建设用地批准—书(以划《拨方式?取得建设用地)【;
—(八)其他需—要提供?的材:料
? , :第五十一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》扩建道路、绿化、】桥梁、?城市轻轨《等市政工程相—关市政?管,线敷设应《。当同:步,规划、同《步审批、同步—实施、同步验—收,同类管?线应当同槽同井【
第—五十二条 对符】合,相关规划要求—。。。。的,建设项?目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应当自受理申】请之日起二十—个工作日内核发【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
? 建设—单位: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可证后在施工期【间应当在施》工工地显著位—置公开悬《挂经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确认的建】。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!平面等相《。关示意图《
第—五十三?。条, 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建设:项目建?设单位或《。者个人在依》法办理?施,工许可手续后—应当按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由!具有相?应测绘资《。质的单?位,。进行放线并》。报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或者省人【民政府确定的镇【人民:。政府验?线,。验线合格《。后方可施《。工
《 第五十四条 】 在乡、村庄规划区!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设!。。企业、公共设施【、公益事业和村民住!宅的建?设单位?或者个人应当持【经有关部门审批、核!准或者备案》的,文件、标明拟—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!定比例尺地形图、建!设,工程设计《方案:、有关村《民,委员会意见等材料】。向乡、镇《人,民政府?提出申请乡、镇【人民政?府将:初审意见及该—建设项目相关—材料一并报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审查《符合规划及》国家有关规》。范、:。标准的?由县以上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
】 第五十五条— 在乡、村庄规划!区内使用原有宅【基地:进,行农村?村民住宅建》设,的建房村民》应当依?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
】 建房村》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!明文件、村民—。会议讨论通过—。的意见、身份—证,。等材料?向所在乡或者—镇,人民政?府提出书面申请;】建设两层(含两层】)以上住《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!设计方案
】 建设一《层住宅的乡或—。者镇人民政府—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日《起十日内依据乡、村!庄,规,划及土?。地利用规划进行【核查对符合规—划,要求的核发》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;对》不符合?规划要?求的不?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!书面说明理由—建设两层(》含两层)以上住宅】的经乡或者镇人【民政:府初审?后报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县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。应当:依据乡、村庄规【划、土地利用规划及!国家有?关规范、标准进行】核查符合规划要求】及国家?有关:。规范、标《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。当自收?到初审意见及相【关材料之《日起十日内》核发乡村建设规【划许:可证;对《。不符合规划要—求及国家有关规范】、标准的不予核【。发告: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!理由:。
? :第五十六条 建】筑工程严重影响规】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!正措施消除》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!列情:形之:一的任何组织、单】位和个人不得进【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?不得核发或》补发规划许可—证
: (一)擅】自改变城《乡规划已经》确定的道路、广场】。、,公共绿地、文物保护!。。区、风景名》胜区及体育场、学】校,等重:要公共设施用—地的;
(!二,)压:占堤岸、堤岸—保,护,地、河滩《。地、防洪沟渠、【地下管线、地下文】物古:迹的;?
(三)】在高压供电》走廊规定《禁建范围、水源保护!区域的?;
? , (四)危及【相邻建?筑物、地《下工程安全污染【环,境采取?措,施无法消除危险的】;
(【五)影响航空器飞行!安全、电信通道安全!的,;,
(六)严!重损:害重点文物建筑、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】的街区及主要街道】景观的;
— ?(七)不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】范的;(八)法【律、法规禁止—的其他行为
【 第五十—七条 在城市【、镇:规划区内《进行临时建》设,的建:设单位应《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!建设规划《许可:证
《 受理《。申请:。的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二十日内—。作出审?查决定对符合—条件的核发临时【建设规划许可—。证;对不符合—。条件的不予核—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说明理由
— 第五十八条】 申请临时建设有!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不得核】发临时建《设规:划许可证告知申请】人并书面说明理【由
—(,一)影响《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!制性详?细规划?实施的;
】 (二?)影:响交:通,、安全、市容—或者其他公共利益】。的;
— (三)《侵占绿地、》林地、广场、—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!。动场地的;》
? (?四)侵占电》力、通讯、人—防、防洪保》护区域或《者压占城市》地下管线的;—
, (五)【法律、法《规、:。。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!
第五十】九条 临时建【设规划?许可:证,批准:的临时建设使用【期限不得《超过二年;期满【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!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!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在受理】申请:之日起?二十日内依法做出】是否:准予延期的决定【延长:期限:不得超过二年只能】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!得改变?为永久性建筑
【 临时建设】规划许?可期满建设单位【或,者个人必《须自行拆除临时【建筑物?、构筑物和其他【。设施;因国家—建设需要提》前拆除的应当依法】给予补?偿
—第六十条 建设项!目选: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、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—的有效期限》为一年期满需—要延期的《应当在有效期满三】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!手续:延期只能进》行一次延期的期限】不得超过一年有【。效期满未办理延期】手续的?上述许可证》、书自?行失效
】
》第六十一条 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。依法取得的》建,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】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和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及其附图、附件受法!律保护
— 第六十二条 !建设:工程竣工后建—设,单位应?当持建设工程—规划:许可证?或者乡村建》设规划许可》证及附件、附图、】竣工测绘报告、竣工!图等材?料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请规【划核实
《 城乡规【划主管?。部门应当在接到【。。申请之日起五—日,内派员到《现场进行核实经【核实符合《规划许可要求的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向建设单位—出具规划核实证【明;对不符合规划许!。可,要求的应当依—法提出处理意见【
《。 ,
: ?未经规?划条件核实》或者经核实不—符合:规划条件的》建设工程建设—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!收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和:其他有关部门不【得办:理竣工验收备—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!办理房屋产》权登记手《续由政府(国有【)投资的建》设工:程有关部《。。门不得办理工程决】(,。结):算
《。 第六十三—条 ?未取:得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和建《设用地批准手—续的建设工程—设,计部门不《得,对,该项目工程进行设】计审图机构不得对】该,项目工程施工—图进行审《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的建设【工程监理《机构:。不得:对该项目工程—进行施工《监理测绘单位不得对!该项目进行放线【有关单?位不:得施工、供水、【供电
》 :第六十?四,条 在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《书、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!者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!修改:城乡规划《。给被许可人》合法权益《造成损失《的应当依法》给予补偿
】 修改修《建性详细《规划:、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平:。面图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以公告等方式】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!取听证会等形—式听取?利害关?系人的意《见
经依法!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、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的总—。平面图在规划地【段或:者区域内以》。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!因修改给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!造成损失的由—提出:。。修改要求《的,当事人依《法给予补偿
】 :第六:十五条 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及》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城乡规】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!施、修改的监督【检,查
第六十!。六条 市、—县、乡、镇人民政】。。府应当向本级—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或者【乡、镇人民》。代,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!的实:施情况?并接受?监督:
? :第六十七条 — 市、县、乡、镇】人民政府《以及市、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对城》乡,规划许可实施—。情况:进行检查
【 :第六十八条 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应?。当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,设规划许可证—的,要求施工《接受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的监督检查—
《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?。工作人员履》行监:督检查职责有权【采取以下《措施
【(,一)要?求有关单《位和人员提》供与监督事项有【关的文?件、资料并进行复制!;
? (二》)要求有《。关单:位和:人员就监督事—项涉及的问》题,作出解释《和说明并《根,据需要进入现场【。进,行勘测;《
(三)】责令有关单位和人】员停止违《反有关城乡规划的】法律、法规行为【
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!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!示执法证件被检【。查的单?。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如实?。提供情况和必要【的资料不得拒绝【和阻挠检查人员应】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!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!和商业秘密
— ? ,第,六十九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。建立城乡规划监测】系统完善城》乡规划信息平台【设立、公布监—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!箱主动接受公众对】城乡规划实施—情况的监督
【 : 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或者其他【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!控告应当《。及时受理并》组,织核:查、处理《
》城,乡规划?主管部?。门及:相关:单位和人员》应,当主动接《受和:配合新闻媒体对【城乡规划实施情况】的舆论监督
【 第七》十,条 建《。立城乡规《划督察员《制,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和经批准的城乡】规划:、国家强制》。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!编制、审《批、实施管》理工作进行监督具】。体办法由省人民政】府制定?后实施?
第七十】一条 《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违【法作出行《政许可的上级人【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。门应当责令其撤【销或者?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!因撤销行《政许可?给当事人合法—权益造成《损失的应当依法【给予赔偿
【 第?七十二条 —对依法应当编—制城乡规划》而,未组织编《制,或者:。未按法定程序—编制、审批》、修:改和实施城乡规划】的由上级《人民政府《责令改正通报—批评;对有关—人,民政: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处分
【 第七《十三:条 城乡规划【组织编制《机,。关委托不具》。有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单位编?制城:。。乡规划的由上级【人民:政府责令改正通报】。批评:;对:有关人民政》府负责?人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
【第七十四条 未取!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或者未》按照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的规—定进行建《设,的由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责令停》止,建设;尚《可采取改正措施【消除对规划实—施影响?的,限期改正并可处【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!之五以上百分之十】以,。下的罚款;无法【采取改?正措施消除影响【的限期拆《除不能拆除的没【收,。实物或者违法收【入,并可处以《建设工程造价百【分之五以《。上百分之《十以:下的罚款《
本条【所指尚可《采取改?正措:施消除对《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!形须同时满》足以下条件》
(一)】符,合城乡规《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!。地范围且不影响【近期建?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!规划实施;》
(—二):不危害公共》卫生、公共安全不】影响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正?常,。运行;
(!。三)不违《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!然与历史文化—资,。源保护要求;—
(四)改!正后符合城》乡规划
《 本条所指无!法采取改正》措施消除影响的【情形包括
【 , (一)违法—占用本细则第—三十三条规定—。的用地进行建—设的;?。
(二【)危害公共卫生、】公共安?全的:;
(【三)破坏具有—历史意义《、革命纪念》意义、文化艺术和科!。学价值的《建筑物、文物古迹、!风景名胜的》;,
(四)】影响主次《干道:、铁路两侧、火车站!、汽车站《、机场、城市出入】口地带等城市风貌】的;
《 (五)—其,他严重违《反城乡规划的情【形
—对依照本条第一【款第:(二)项规定—。没收的?违法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城乡规—。划主管?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!决定: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!筑物、构筑》。物移交同《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!;,涉及有关土地使【用权:。变更的由土地管【理部:门依照有《关,法律:、法规规定》处理:
: : 第:七十五条 建【。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!得临时建设规划【许可:证或: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!。划许可?证的规定进》行临时建《设的由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:门发出责令停—止建设通《知书:责令违法当事人自】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!之日起十五日内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!的可以并处违—法临时建《设工程总造价—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!。以下: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!批,。准期限不自行拆【除的责?令违法当事人自接】。到,拆除:。通知书之日起十五】日内自行拆除;【可以: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!。程总造价《百分之二十以上【一倍以下的》。。罚,款
《 第七十六条【 :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城乡《规划:。主管部门可》以暂:停核发建设单位【或者:。。个人的相关规划许】可
: (一)【。妨碍、阻挠城乡规】划,监,督检查活《动;
《 (《。二)拒不执行城【乡规划监督检查意】见;
(】三):逾期不履行城—乡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!。;
《 (四《)违反规划进行【建设的?
, ? 第七十七条 【。 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作出责令【。停止建设或》者,限期拆除的决定后】当事:人,。不停止建《设,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!。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!以上人?民政府可以责成有】关部门?采取查封施》工现场、强制—拆除等措《施强制拆除过程中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】违,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!人承:担
第七十!八条 建设—单位或者《个人未在《施工现?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经!审定的建《设工程?。总平面图的由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?改正
》 第七十》九条 在乡、村庄!规划区范围内—未,依法取得乡村—建设规划许可证【或者未按照乡村【。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!定进行建《设,的由乡、镇人民政府!。责令停止建》设、限期改正;【拒不停?止建:设或者逾期不改【正的由乡、》镇,人民:政府:强制:拆除强制拆除过【程中发生的相—关费用由违法—建设的单《位或者个人承—担
》。 ,第八十条 》 建设工《程投入使用前不【申请规划核实的由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正【
建—设单:位未在建《设,工程: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!向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报送有?关竣工验《收资料或报送资【。料不实的由城乡【。规,划主:管部:门责令?限期补报;逾期【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!上五万元以》下的罚款
!第八:十,一条 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!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》所在地市《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处合同约—定的规划《编,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!。下的:。罚款;?。情节严?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】由原发证机》关降低?。资质等级《或者:吊销资质证》书;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
(】一,)超越?资,。质等级许可的范【。围承揽城乡规划编】制工作的;
】 , ,(二)违反国家有】关标准编制城—乡规划的《
, 未依—。法取:得资:质,证书承揽城乡规【划编制工作》的由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责,令停:止违法行为依照前】款规定处以》罚款:。;,造成损失的依法【。承,担赔偿责任
【 第《八,十二条 设计部门!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!划许:可,证,和建设用地》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!进行:设计:的或:未,按照:规划要求《和有关规《。定进:行设计的《由,有关:部门依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—定予以处罚
! 第八十三条 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、国—土部门、房屋产【权登记部门、改为政!府投资工《程主管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违》反法规的由其—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《。部门: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或者其他》。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《政处分
第!八十四条 未设镇!建制的国有农场【场部、?国有林场场部、【国有苇场场部—和,独立工矿《区的规划建设—。管理参照本》细则执行
【 第八《十五条 本细则自!2,012?年8月1日起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