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盘锦市城乡规划管】理实施细则
】 第一条 — 为:了科学制《。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!。规划管理协调城乡】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!境促:进,城乡经济社会全面】协调可持续发—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辽宁省实施<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法>办—法及相?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结合》本,市实际制定本细则】
《 第二?条, 在?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制定和《实,施城乡规划在—规划区内进》行各类建设活动【均适用本细则
【 本细则所】称城乡规划包括【城镇体系规划、【城市规划、》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!庄,规划城市规划—、镇规划《分为总?体规划和《。详细规划详细规【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!划,。和,修建性详细规划
】 : 本细则所—称,规划区?是指城市《、镇、?。村庄的建成区—以及因城乡建设【和发展需要必须【实,行规划控制》。的区域规《划区:的具体范围由人民】政府在组《织编制的城市总【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、,乡,规划和村庄规—划中: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!。展水平和统筹城乡】发展的需《要分别?划定市规划区—、镇:规划:区和乡规划区—
? 本?市地下空《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!入城乡规划实—施规划管《理
? 第《三条 城乡规【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!各类:建设的?依据各类《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!乡规:。划服从规划管理
】 第四条 】 本市设《立市规?。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!会对重要的城—乡规划和有》关专项?、专:业规:划方案及涉及—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!进行论证、协—。调、审议市》规划委员《会审议通过》的事:项按法定审批权【。限报审?批机:。关审批?市规划委员》会的日常《工作:由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承担】
《 ,第五条 城—乡规划?工作实行市》人民政府统一领【导下的分级管理体】制
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?本市的规划管—理工作并根据工作】需要设立派》出机构?负,责市政府指定区【域的规划《。管理工作
】 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!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规划管》理工作
县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可》根据工?作需要在乡、镇设立!派出机构承》办指定区域》的规划?管,理工作
》 乡、镇人民】政,。府负责本行》政,区域:内的规划管理—工作
》 第六条 各级!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!。体系:规划、城市规划、】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!庄规划等城乡规划的!编制和管理经—。费纳入?本级财政《预算
【第七条 编制城乡!规划应当《以上一级《。城乡规划《为,依,据其内容《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!。、规章和技术规【定编制?城乡规划应当—具备勘察、测绘、地!震、水文、》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!城乡规划前对规【划用地布局、建设项!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!程地质条件等—。情况应?当进行勘察
! 编制城乡规划【应当使用统》一的坐标系、高【程系和现势》地形图
— 第八《条 : 编制控《制性: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!应当按?照计划进行》市城乡?规划编制计划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。。组,织编制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后实施
! , 第九条— 编制城》乡规划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和《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!情况统筹安排各类建!。设用地
《 在各类【规划中应当根据【规划内容和深—度要求划定》基础设施、轨道【交通、道路》、河道、绿化用【地、历史文》化街区以及》。历史建筑等规—划控制线
》 第》十条 ? 市城?市总体规《划,由市人?民政府组织编制【经市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!和省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后报国】务院审批
【 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的镇总体》规划由县人民政府】组,织编制经县人民【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依法审?议后报市人民政【府,审批
—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!由镇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经镇人民代】表大会?审议后报《县人民政《府审批县《人,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!省人民?政府确定的镇—的总:体规:划批准后《应当:报省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:门备案
》 : 第十一条 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的内容》应当:包括城市、镇的【发展布局功》能分区用地布局【综合交?通体系禁止》、限:制和:适宜建设的地域【范围:绿线、紫线、—黄线、蓝《线控制?要求各类《专项规划《等
? 规《。划区范围、规划【区内建设用地规【模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用】地、水源地》和水系、基本农田】和绿: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、!自然与历史文化遗】产保:。护,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!应当作为城市总体】。规,划、镇总体规—划的强制性》内容
第】十二条 历史【文,化名镇和名》村的保护规划—由,所在地县人民政府】。组织编制经市—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!人民政府审批
】 : 历史文化名—镇保护规划确定的】历,史,。文,化街区应当依法编制!专门的?详细:规划经省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组织审《查后报市人民政【。府,审批
— 第:十三条 工业【、商业服《务设:施、市政基础设【施、公共医疗卫生】设施、生态》环境保护、防灾【减灾、地下空间开发!和利:。用等其他《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!专业主管《部门:会同市?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组织编》制报:。市人民政府审批
】 第十四【条 市域内跨县】、区:的城:乡规划?由,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组织编制报市人【民政府审批
—。 : 第十五条 【 乡、镇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乡》规划、村庄规—划报县人《民政府审批村庄规】划在报?送审批前《应当:经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,代表会议讨》论同意?
第十【六条 《乡,规划、?村,庄规划的内》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!法的规定并》充分考虑《。村民的生产》方式、生活方式和居!住方式对规》划的要求合》理确定乡《和村庄的《发,展目标和《实施措?施节约?和集约利用资源【保护生态环境促【进城乡?可持续发展
【 第《十,七条 城市总【体规划、镇总体规】划和乡规划确—定的建设用》地范围内的镇、乡】、村庄不再单—独编制规划纳—入城市规划、镇规】划和乡规划》实行统一规划—。和管理
《 第十—。八,条 城市、—县、:镇人民政府应当根】。据城市总体规—划、镇总体规划、土!地利:用总体规划和年度】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!。社会发展《规划制定近期建【设,规划其中县、—。镇,人民政府《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!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!备案并作为编制年】。度建设计划的依据
! 第十九条】 , 市人民政府可以】根据:总体规划编制—局部地区的分区规划!控制和确定不同地】段的土地《使用性质、居住【人口的分布与密【度、建?设用:。地的建筑《容量等控制》指标以及城市道【路系统与对外交【通设:施、城市《。河流和绿地系—统、文物古》迹与风?景名胜、城镇各类工!程管线及主》要设:施的位置《和控制范围》
分—区规划由《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,组织编制报市人【民政府?审批
— ,分区规?划应:当自:。批准之日起》三十:日内报市人民—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!政府备案
》 第二—十条 市》规划区内的控制【性详:细规划由市城乡【规划主?。管部:门根据?城市总体规划组【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!审批批准后报市【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和省人民政府备案】
? ,。。 镇人?。民政府根据镇总体】规划的要求》组织编?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!批,县人: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由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根据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!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!批准:后报本级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和】上,一级人民《。政府备案
】 各:类开发区以及—教育、科技园区、】旅游度假区等的【规划建设应当纳【入所在地城市—的统一规划管理不得!违背省域城》镇体系?规划、城市总体规】划,、镇总体规划—
第—二十:一条 市、县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、,。镇,。。人民政府《应,当依法组织编制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可以?连同地下空间利用规!。划一:并,编制
控制!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!。。下列:主要内容
— , (?一):用地界线《和建筑?控制:。类型;
【 (二)《地块:控制:指标、基础设—施配套?要,求、交通设计和【。管线综?合;
(三!)城市设计指导原】则;
(】四)土地使》。用,和建筑?管理规定
【 控制性详细规划!中地:块的:主要用途、建筑总】量、:建筑密度、》建筑高度、容—积率、公共绿地面积!、基:础设施、公共—服务设施和历史【文化保护区建设【控制指标等应—当作为强制性内【容
】 第?二十二?条 : 编制?。控制:性详细规划应—当,加强盘锦《特色风貌要素保护】科学控制主要—。景,观、重?要,。广场:、标志性建筑等周边!建筑的高度和—密度
《 第二十三条 ! 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!府可:以组织编制重—要街区、重点—景观区、广场—、,公园、重要》交通枢纽用地、城乡!主要:出入口、公共—设施:。用地以及其》他重:要地块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和城市【设计:修建性详细》规划:和,城市设计应当符【合控制性详细规划
! 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组织《编制的修建性—。详细规划报》本级人民政》府审定乡、镇人民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!性详细?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定
《 ?。 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应当包《括下列主要》内容
《 (一)—综合分析和》总平面设计》;
(二)!道路交通设施和【市,政工程管线设置;】
(三)】公共:服务设施《;
—。(,四)工程量、拆【迁,量和造价估算
! 第二十四—。条,。。 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机关应《当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等级【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!。。的具体编制工作外】省市规划编制单【。位在本市从事规【。划编制的应当向市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备案?
》第二十五条 城】乡规划?报送审批前城乡【规划:组织:。编制:机关应当依法将规】划,草,案予以?公告并?采取论?证会、听证会—或者其?他方式征《求有关?部门、专家和—。公,众的:意见公告时间不【。得少于三十日
】 公告期内公众!可以向城乡》规划组织《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!。提出书?面意:见和建议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—应,当充:分考虑有关意见【和建议?
城乡规】划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?自批:准之日起十五日内】向社会公布经依【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!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不得公《开的内?容除外?
? 第二十》六条 《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,体,规划的?。组织: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!关部:门和专家定期对【规划实施情》况进行?评估并采取论证会】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征求公众意见】组织编制《机关应当向本级【人民: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》、,镇人民代表》。大会和原审批—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!附具征求《意见的情况
!。。 第二十《七,条,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组织编制机关方】可按照规《定的权限和程—序修改市《域城镇体系规划、】城,市总体规《划、镇?总体规划
》 (一)上级!人民政府制定的城】乡规划发生变更提】。出规划修改要求的】;,
: (二)行【政,区划调整确需修改】规划的;
】 (三)《因国务院、省政府批!准重大建设工程【确需修改《规划:的;
(】。四):经评估确需修改规】划的;
【 (五)城》乡规划?审批机关认为应当】修改规?。划的其他《情形
修】改市域?城镇体系《规划、?。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!制,机关应当对原规划】。的实施?。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!审批机关报告;修】改涉及城市总体【。规划:、镇总体规划—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!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!题报告经同意—后,方可:编制修改方案
!。 :修改后的市》域城镇体系规划、】城市总?体规划、《。镇总体规划应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】程序报批并向社【会公布?
? 第二十八—条 修改》近期建设规划的【应将修改后的—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!审批程序审批—后报总体规划—审,批机关备《案
第二十!九条: 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组织编《。制,机关可?以,依照城乡规划法【规定的权限和—程,序对控制性》详细:规划进行修改
】 : ,(一)总体规划【修改后?需要修改的;
! (二)重大【建设:项目:选址影响《规划用地《功能与布《局的;
【 (三)法律、法规!规定:的其他情形
! 第三十条 修改!控制性详细》。规划的组《。。织编制机关》应当对修改的必【要性进行论证征求】规划地?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!见并:向原审批机关提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!机关同意后方可【编制:修,改方: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应《当依照本细则规定】的审批程序审批控】制性:详,细规划修改涉及【总体规划强制性【。内容修改的》应当先修改总—。体规划?
,。 , 第三十一【。。。条 : 乡镇人民政府【组织修改乡规划【、村庄?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审批村庄规划不符!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!法定程序《任何组织《、单: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,改变:城乡规划
》。 第三十二】。条, :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!、公路、道路—、轨:道交通、机场、公园!、绿地、输配电设施!及,输电线路走廊、【。通信设施、广播电】视设:施、管道设》施,、河道、水库—、,。水源地、自然保护区!、,风景名胜保护—区、文物保》护区、防汛通道、】消防通?道,、公交?场站:、公厕、垃圾中【转站、垃圾填埋场】及焚烧厂《、污水处理厂和中】小学校、幼儿园【。、文:化,体育等公共服—务设施用地以及其】他,需要依?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!自改变使用性质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,侵,占
第三】十,三条: 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。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!规划:、控制性详》细规划参与土地利用!年,度计划、土》地整:理储备计划、国有建!设用地供应计划【和出让?。方,案,、年度建设计划【的编制工作
! 第三?十四条 城市【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!用应当与《经济和技术》发展水平相适应遵】。循统筹安排、—。综合开?发、合理利用的原则!充分考?虑防灾减灾、—人民防空《。和,通信等?需要并符合城市【规划履行规划审【批手续
《 第三—十,五,。条 按照国—家规定?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!者核准的《。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!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建》设单位在《报送:有关部门批》准或者?核准:前应当向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
》 第三十六》条 选址意—见书:实,行分级核发》
《 国务院有关【部门:和省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《批准、核《准的:建设项?目,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!省级以上风景名胜】区、:自然保护区和森林】公园、地质公—园、历史文化—名,城(名镇、名村【)、历?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!点保护区《、文物保护单位建设!控制地带范围—内的建设项目由省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选:址意见书 》
》。市域内跨行政—区域的建设》项目由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核发选址意见书 】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有关主管【部门批准、核准【的建:设,项,目,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《选址意见书
— : 第三十七—条 : 依法?需要申?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的建设项《目建设单位委托相】应规划编制资质等】级,的,规划编制单》。位编制?建设项目规划选【址可:行性研究报告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受理【申请:后按照城《乡,规,划要求?进行审查《对项目选《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!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二十日内核发】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:书;对不符合城【乡规划要求》的不予核发》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!明理由
— :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!址,意见:书应:提交:如下材料
— (一)建设项!目选址?申请表;
— (二)建设单!位合法证明材—料(代?码证、资质》证明、营业执照等】),;
《 (三)项—目建议书批复文件(!按国家投资》。管理:规定需发展改革等】部门批准的项目);!
《 (四)经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部》门审:批通过的的》环境影?响评价文件》。。;
(【五)1:《500?或1:1000【地形图;《。
, (》六):。大型建设项目应【呈送由相应》资质:规划设计单》位做:出的选址论证报【告,;
? (七)建设】项目涉及到》地质灾害《、矿产、军》事、海洋渔业、林业!。、文:物保护、水利等应】按照:辽宁省建设项—目选址?规划暂行《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!。关部门意见;
】 (八》)按规划审批—要,求需提供《的其它材《料
第三十!八条 在城—市、镇规划区内【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】有土:地,使用权?的,建设项目《经有关?部门批准核》准、备案《。后建设单位应当【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提—出建:设用地规《划许可?申请由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核定》建设:用地的位置、面积】、,允许建设的范—围核发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—
建设单位!在,取得: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?后,方可向市或者区【、县土地《主管部门申请—用地经市或者区【、县人民政府审批】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!拨土地未取得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的不?得批准用地
【 第三十九条!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?以出让?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?在国有土地使—用,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应当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提出出让地块【。。的规划条件》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《合同的组《成,部分:
规划【条件应当包括以【下内容
》 (一)用【地情:况包括用地》性质、边界范—围和用地面》积;
》 (二)开发强度!包括总建筑面积、容!积,率、建筑《密度、绿地率、地】下空:间控:制等:;
(【三)建筑建》造建筑限高》、,退让与间距;
【 (四)交通!组织包?括道路开口》位置、交通线—路组织、主》要出入口、地—面和:地,下,停车场?的,配置及停车》位数:量,和比例;
【 (五)配—套设施包括文—化、教育、社区【服务、市场等公共服!务设施和给》排水、?燃气、?热力、电力、电信等!市,政基础?设施:;
(六】)其他?特殊要求《
第四【十条 建设单位】在办理相关规—。。划许可之前应当【委托:具,有相应资质的—。。测绘:单位根?据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的要求》。绘制地形图
】 第四十一—。条 建《设单位在签》订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后》应当及时向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领取建设《用地规?划许:可证:规划部门在核发前】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的!规划条件进行—核实
《 第四》十二条 《 建设单《位,或者个人《利用已取得》国有土地《。使用权证书的土【地进行新建的应当向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。证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—依据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确定的用地性】质等要求提出可用于!建设地块的规—划,条,件
《 原国有土—地,使用权以划拨方式】取得的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应当同时核发规【划,条件和?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:。
》原国有?土地使用《权以出让方式—取得的城乡规划主管!。。。部门应当依据—控制:性详细?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!。设单:位或者个人在签【订国有土地使—。用,权出让合同变更【协议或者重新签订】国有土?地使用?。权出让合《同后: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领取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。
第四【十三条 单独开发!地下:空间使?用权的?建设项目城》乡,规,划,主管部门应当提出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】划条件建设》。单位应当《向,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申请办理【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
》。 , : 第四十四条 建!设单位?应当持以下材—料,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建设用《地,规划许?可证 ?。
(一)】建设用?。地规划许可》证申请表;
— (二)【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及《附件、附图(按国家!规定: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!的);?
: (三)建设项!目批准、核准、备】案,。文件(按国家投资管!理,规,定需要的);
! (四)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?合同(以出让方式取!得建设用地);【
《 (五)经环境保】护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【通过的环境影—响评价文《件,。;
》 (六)1500】或11?000地形图—;,
(七【)地下管网图;
! (八》)法:。。。律、法?规规:定的其他材》料
第四】十五条 《 城:乡,规划:。主管部?门根据建设项目【的性质、规模依【据批准的控制—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要!求的: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:二十:日内核发建》设用地规《划,许可:证对不?。符合要求的不予核】发书面?告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
? , ?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—应包:括附图和附件
】 ?(一:)附:图标明建《设项:目用地范《围及:有关规划控制线
! (二)附件规!划用:地,使用要求
—。 , 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?。门在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—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!为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组成部》。。分的规?划条件
】。第四十六条 【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!。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的该【国有土地使》。用权出让合》同无效;对未取得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。的,建,设单:。位批准用地的由县】级以:上人民?政府撤销有关—批准文件;占用土】地的应当及时退回;!。给当事?人,造成损失的应—当依法给予赔偿
! : 第四?十七条 需要【提供修?建性:详,细规划的《建设项目应当编制】修建:性详细?。规,划;:其他建设项》目应当编《制总平面设计—方案铁路《。、公路?、道路、《城市轨道交通、【桥梁、河道、绿化】以及各类管线等市】政工程建设项—目应当编制市政工】程规划方案
【 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总平面设!计,方案、市政工程【规划方案由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!重要地段、重大项】目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经?规划委员会审定【后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审批《
第—四十八条 经审定!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、?。总平面设计方案【建筑工程设计方案】。。、,市政工程《规划方?案的建设项》目以:及其他建设项目【建,设单:位应当?编制建设《工,程设计方案》报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审定
》 第四十九【条 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、【翻,建建筑?物、构筑物》、道:路、绿化、管—线和城市雕塑等工】。程改变建《筑物外檐《形式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当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申请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
【 第五十【条 申请》办理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需要:提交下?列,材料
— (一)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!请表;?
》(二)使用土地、】场地:、设施的有》关,证明文件;》
》(三)审定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、总—平面设计方案或【者市政工程》规划方案;
】 (四)审定的】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《;
(五】)地形?图、地?下管网图(1:【500到《1::100?0);
】(六)与规划管【理相关的施工图;】
,。 : (?七)建设用地批准书!(以划拨方式—取得建设用地);
! : (?八):其,他,需要提供的材料
! 第五十—一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,。。道路:、绿化、桥梁—、城市轻轨等—市政:工程相关市政管【线敷设应当》同步规划、同步审】批、同?步实施、同步验【收同类管线》。应当:。同槽同井《
第—。五十二条 》 对:符合相关规划—要求的建设项目【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申请之》日,起二十?个工作日内核—发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
建设单位!取,得,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后在施工期》间应:当在施工《工地显著位置公【开悬挂经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确,认的建?设,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平:。。面等相关示意图【
: 第五十—三条: ,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?。区内的建设项—。目,建,设单位?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!施工许?可手续后应当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要?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!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!报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或者】省人民政《府确定的镇》人民政府验线验线】合格后方可施—工
第五】十四条 》在乡、村庄规—划区范?围内的土地上建设】企业:。、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和,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—持经有关部门审批、!核准或者备案—的文件、标明拟建】项目用地范围的【规定比例尺地形图、!建,设工程?设计方案、》有,关村民委员会意见】等材料向乡、镇【人民政府提出申【请乡、?镇人民?政府将?初,审意见及该建设【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审,查符合规《划及国家有》关规范、标准—的由县以上人民政】府城乡?规划:主,管部门核发乡村建】。设,。规划:许可证
— , 第五十《五条:。 在乡、村—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!宅基:地,进行:农村村民《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!应当依法申请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
建房!村民持原有》宅基地的证明文件】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!的意见、《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!乡或:者镇人民政府提出】书面:申请;建《设两层(含两层)以!。上住宅?的还应当提交—项目设计方案
! 建设一》层住宅的乡》。或者镇人民政府应】当自受理申》请,之日:起十日内依据乡、村!。。庄,。规划及土地利—。用,。规划进行核查—对,符合规划要》求的: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;对不符!。合规划要求的—不,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!书面说明理由建设】两层(含两层)以上!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!民政:。府初审?后报:县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应,当依:据乡、村庄规划【、土地利用规划【及国家有关》规范、标准进行【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!国家有?关规范、标准的县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自收到初【。审意见及《相关材?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!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;对?不符:合规划要求》及国家有《关规范?、标准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》人并书?面说:。明理由
】第五十六条 建筑!工程严重影响规划】实施且无法采取【改正措?施消除对《规划实?施影响有下》列情形之《一的任何组织、单】位和个人不得进【行建设活《动,城乡:。规划:主,管部门?。不得核发或补发规】划许可证《
(一)擅!自,改变城乡规》划已经确定的道路】。。、广:场,、公共绿《地、文物保护—区、风景《名胜区及体》育场、学校》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!。的;
》 , (二?)压:占堤岸、堤岸保【护地、河滩地、防洪!沟渠、地下管线、】。。地下文物古迹的;
! , ?(三)在《。高压供电走》廊规:定禁:建范围、《水源保护区》域的;
】(四)危及相邻【建筑物?、地下工程安全污染!环境采?取措施无《。法消除危《。险的:;
? (五)影响航!空器飞行安》全、:。电信通道安全的【。;
(六)!严重损害重点文【物,建筑、具有》。城,市特色风《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!景观的;
】 (七)不符—合国家强制性规范】。的;(八)法律、法!规禁止的《其,。。。他行为?
: :。 第五十七条 】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进《行临时建设的建设】单位应当依法申请】办理临时建设规【划许可证
!受理申请的》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应当自受理》申请:之日起二十》日内作?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!件的核发临时建设】规划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】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!请人并说《明理由
【 第:五十八?条, 申请临时建【设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不得核发临—时建设规划》许可证告知申请【人并书面说明理由
! (一)影】响近期建《设,规,划或者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实施:的;
》 (二《)影响交通、安【全、市容《或,者其他公共》利益的;
— , :(三)侵占绿地【、林地?、广:场、公共停》。车场等?公,共活动场地的;【。
》(四)侵占电力、通!。讯、人防、防洪保护!区域或者压占城【市地下管线的;【
(五【)法: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禁止的其他情形】
第五十】九条 临时—建设:规,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!建,设,使用期限不得超过】二年;期满需—要延期的应当—在使用期限届—满三十日前》提出:申请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!十,日内依法《做出是否《准予延期的决定【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!年只能延《长一次?临,。时建:筑不得改变为—永久性建筑
— 临时建设规!划许可期满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!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;?因国家建设》需要提前拆》除的:应当依?法给予?补偿
第六!十条 建》设项目选址》。意见书、《。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、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有效期限为一—年期满?需要延期的应当在】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!法办理延期手续【延期只能进行一次】延期: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!。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!手续的上述许可证、!书自行失效》
,
—。 第六十一【条 建设单—位或者个《。人依法?取得的建《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、!建,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证和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。及其附?图、附件受》法律保护
— 第六十二条】 建?设工程?。。。竣工后建《设单位?应当持建设》工,程规划许《可证或者《乡村建?设规划许《可证及附件、附图】。、竣工测绘报—告、竣?工图:等材料向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?规划核实
【 ,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应:当在接?到申请之日起五日】。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!实经核实符合—规划许可《要求的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向:建设单位出具—规划核实证明—;对不符合规—划许可要《求的应当依法—。提出处理意见
】
【 未经规划条—件核实或者》经核实不《符,合规划条件》的建设?工程:建设单位不得组【。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《和其他有关部—门,不得: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!产管理部门不得【办,理房屋产权》登记手续由》政府:(国有)投资的建】。设工程有关》部,门不得办理工—程决(?。结)算
【 第六十三条 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和建》设用地批准》手续的建设工程设计!部门不得对》该项:目工程进行》设,计审图机构不得【对该项目《工程施工图进行审】查未: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的建设工程监】理机构不得对该项】目工程进行施—工监理测绘》单位不得《对该项目进行—放线有关单位不【得施工、供》水、供电
》 ? 第六十《四条 在建设项】目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!。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,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!划许:。可证核发《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!划给被许可人—合法权益造成—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!补偿
? 修》改修建?。性详细规划、建【。设工:程设计方案》的总平面图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!告等方式告知利【害关系人并》。。采取听证《。会等:形式听取利》害关系人的意—见
经【依法修改后的—修,建性详细规划、建】设工程设《计方案的总平—面图:在规划?地段或者《区域内?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!开因修改给利害关系!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!的由提出《修改要?求,的,当事人依法》给予补偿
》 《第六十五条》 市、县人民政府!及其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!划的:编制、审批》、实施、修改的监督!检,查
》 第六十《六条 市、—县,、乡、镇人民政府应!当向: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《员会或者乡》、镇人民代表—。大会报告城乡规【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!监,督
? ?第六十七条 市、!县、乡、镇人民政】。府以及市、县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对城:乡规划许可》实施情况进行—。。检查
【第六十?八条 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,。当按照?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者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:证的要求施工接受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!监督:检查
》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的工—作人员履行监督检】查职责有权》采取以下措施
【 (一—)要求有关单位和】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!有关的?。文件、?资料并进《行,复,制;:
(二)要!。求,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!督事项涉《及的问?。题作出解释和—说明并根《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!勘测;?
(三【)责:令有关单《位,和,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!乡规划的法律、法】规,行为:
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的:工作人?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!应当出?示,执法证件被检查的】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如实提供》情,。况和必要的资—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!查,人员应当为被检【。查的单位或者个【人,保守技术秘密—和商业秘密
! 第六十《九条 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!乡规划监测》系统完善城》乡,规划信息平台设立、!公布监督《举报电话和电—。子信箱主动接受公】众对城乡规划—实施情?况的监督
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者其他有》关部门对举》。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!受理并组织核查、】处理
— 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及相关单【位和人员应当—主动接受和》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!规划实?施情况的舆论监督
!。 第七十条 ! 建立城乡规—划督察员制度—依,据国家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经批准的《城乡规?划、国家强制性【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!制、审批、实施管理!工作进?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!人,民,。政府制定后》实施:
第七十一!条 城《乡规:划,主管部门违法作【。出行政许可的上级】人,民,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。当,责令其撤销》或者直接《撤销该行政许—。可因: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!人合:法权益造《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!。予,赔偿:
第七十二!条 对依法应当编!制城:乡规划而未》。组织编制或者—未按法定程序—编制、审批、修改和!实施城乡规划的【由上级人《民政府责《令改正通报批评;】对有关人民政府负】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》予处分?
? 第七十三条【 :城乡规划《组织编制机关委【托不具有相应资【质等级?的单位编制城乡规】划的:。由上级人民政府责】。令改正?通报批评;对有【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!其他直?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
【第,七十四条 》 未取得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》证或:者,未按照建《。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规:定进:行建设?的由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,门责令停止建设;】尚可采取改正—措施消除对》规划:实施影响的》限期改正《并可: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!分之五以上百分【之十以下的》罚款;无法》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!响的限期《。拆除不能拆除—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!收,入并可处《以建设工程造价百】分之五以上百分【之十以下的罚—款
—本,条所指尚可》采取改?正措:施消除对规划实施】的影响的《情形须同时满足以】下条件
— (一)符合【城乡规划《确定的规划建设【用地范围且不影【响近期建设》规划和控《制性详?细规划实施》;
》。 (二)《不,危害公共卫生、公】共安全不影响基【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《施正常运行;—
(三)不!违,反城:。乡规划确定的自然】。与历史?文化资源保》护,要求;
《 (四)改正!后符合城乡规划
】 ? 本条所指》无法采取改正措【。施,消除影响的情形包】括,
: (一)—违法占用本》细则:第三十三条规—定的用地进行—建设的;
!(二)危害公共【卫生:、公共安全》的;
【(三)破《。坏具有历史意义、】革命纪念意义—、文化艺术和科学价!值的建?筑物、文物古—迹、风景名》胜的;
】(四)影《响主次?干道:、铁路?两侧、火车站、汽车!站、机?场、城市出入—口,地带等城市》风貌的;
【。 (五)其他【严重违反城乡规划】的情形
《 : 对依照本条第一!款第(?二)项规定没收的违!法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在】作出没?。。收处罚决《。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!建筑物、构筑物移交!同级财政部门—登记处理;涉—及有关?土地使用《权变更的由》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—规定处理
】 第七十《五,条 : 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!临时建设规划许【可证:或者未按照》临时建设《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!行临时建设》的由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发出—责令停止建设—通知书责令》违法当事《。。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!知,书之日?起,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!期不拆除的可以并处!违法临?时建设工程总—造价百分之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】的罚款?临时建设超过—批准: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!令违法当事人自【接到拆?除通知书之》日,起十五日内自—行拆:除;可以《并,。处违法临《时建设工程总—造价百分《之二十以《上一:倍以下?。的,罚款
第】七十六?条 有《。下列行为之》一的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:门可: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!或者:个人:的相关?规,划许可
】(一)妨碍、阻【挠城乡规划监—督检查活动;
】 ?(,二)拒?不执行城乡规划【监督检查意见;
】 (三—)逾期不履行城乡】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作出的行政》处理决定《;
《。 (?四)违反《规划进行建设的【
》第七:十七条 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作出】责令:停止建设或者限【期拆: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!停止建?设或:者,逾期不拆除的建设】工程所在地的—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可以【责成有关部门—采取查封施工现场】、强制?。拆除等措施强制拆】除过程中发生的【。相关费用由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】者,个人承担《
第七【十八条 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未【在施工现场设立公】示牌公示经审定的】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的!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
— 第七十九》。条 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范围—内未依法取》得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或者《未按照乡《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的《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!、镇人?民政府责《令停止建设、限【期改正;拒不停止】建设或者逾》期不改正的由—乡、:镇人民政府》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!程中发生《的相关费用由—违法建设的单位或】者个人承担
【 第八十条【。 建设工》程,投入使用前》不申请?规划:核,。实的由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责》。令限期改正
【 建设》。单位:未在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!向城乡规《划,主,管部: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!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!的由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责,令限期补报;—逾期: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!上五:。万元以下的罚款
! 第《八十:一条 ? 城乡规划编制单】位有:下列:行为之一的由所在】地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》改正:处合同约《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!以上二倍以下的【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责令停业【整顿由原发证机【关降低资质等级【或者吊?销资质证书》;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
(—一,)超:越,资质等级许》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!划编制?工作的;《
: ?。(二)违反国家【。有关标准编制城【乡规划的
!未依法取得资质【证书承揽城乡规【划编:制工作?的由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责《令停止?违法行为依照—前款规定处以罚【款;: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
— 第八十二条 ! 设计部《门对:未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和》建设用?地批准手续的—建设项目进行—设,计的或未按照—。规划要求和有—关规定进行设计的由!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?规的规?定予以处罚
! 第八十《三条: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、国【土部门、房屋产权登!记部门、改为政府投!资,工程:主管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违?反法:规的由其所》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或?者其他?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。政处分
《 第》八十四?条 未《。设镇建制的国有农】场,场部、国有林场【场部、国有》苇场场?部和独立工矿区【。。的规划建设管—理参照?本细则执行
! 第:八十五条 本细】则自:2012《年8: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