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?城乡规划管理—实施细则
》 第一条【 为了科学制定城!乡规:划加强?城乡规划《管,理协调城乡空间【布局改善人》居环境促进》城乡:经,济社会全面协调【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、辽宁省【实施<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城乡规划》法,>办法?。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: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—细则
【第二条 在本市】行,政区域内制》定,和实施城乡规—划在规划区内进行】各类建设活动—均适用本细则—
?。 本细则所称【城乡规划包括城【镇体系规划、—城市:规划、镇规划、【乡,。规划: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!、镇规划分》为总体规划》和详:细规划详细规—。划分为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《和,修建:性详细规划》
本细【则所称规划区是【指城市、镇、村庄的!建成区以及因—城乡建设和发展【需要:必须实行规》。划控制的《区域规划区的—具体:。。范围由人民政—府在组织编制—。的城市总体》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!中根据城乡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】。需要分?别,划定:市规划区、镇—规划区和乡》规划区
》 本《市,地下空间的开发【利用应当《纳,入城乡规划》实施规?划管理
【。 第三条 城乡规!。划,是,进行规划管理—和各类建设》的依据各类建设【活动必须《符合城乡规》划服从规划管—。理
第四条! , 本市设立市—规划:委员会市规划—委员会对重要—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!项、专业规划—方案及涉及城—乡规划的重》大事项进《行论证、协》。调、审议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!过的事项按》法定审批权》限报审批机关—审批市规划委员会】。的日:常工:作由市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!
第五条】 城乡《规划工作实行—市人:民政府统一》领导下的分级—管理体制
— 市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》负责本市的》规划管?理工作并《根据工作《需要设立派出机【构负责市《政府指定区域—的规划管理工作【
, 县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在,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的指导下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规,划管理工作
】 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可根据工作需要【在乡、镇设立派【出机构承办指—定区域的规划—管理工?作
:。 乡、镇【。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的规划【管理工作
》 第》六条 各级人民政!府应当将城》。镇,体系规划、城市规】划、镇规《划、乡规《划和村庄规》划,等城乡规划的编制】和管理经费》纳入本级《财政:预算
第七!条 编《制城乡规划》应当以上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】。据其内容《应当符合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和技术【规定编制城乡—规划应当具备勘察】。、测绘、地》震、水文《、环境等基础资料编!制城乡规划前—对,规划用地布局—、建设项目可—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!质条件等情》况应当进行勘察【
, 编制城乡】。。规划:应,当,使用统一的坐—标系、高程系和【现,势地形图
!第八条 编制控制!。性详:细规划和《专项规划应》。当按照计划进行【。市城乡规划编制【计,划由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。门组: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施》
第九条 !。 编:制城乡规划应当按】照有关规定》和规范结合本地【区实:际情况?统筹安排各类建【设用地
《 在各类【规划中应当根据规】划内容?和深度要求划—定,基础设施、轨道交】通、道路、河—道,、绿化用地》、历史?文化街区以及—历,史建筑等规》划控制线
— 第十条 市!城市总体规划由市】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经市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依法审议和省人!民政府审查同意【后报:国务院审批
— , 县人民—政府所在地》的镇:总体规划《由县: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经县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依【。法审:议后报市人民政府】审批
【。。。其他镇的总》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经镇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审议后报县人民政】府审批县人民政府】所在地的《镇和省人民》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!规划批准后应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备案
【。 , 第十一条》。 城市总体—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的内容《应当包括城》市、:镇的发展《布局功能分区—用地布?局综合交通体—系禁止、限制和适】宜建设?的地域范围》绿线、?。紫,线、黄线、蓝线【控制要求《各类:专项规划等
!。。 规划区范围—、规划区内建设【用地规?模、:。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用:。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】、基本农田》和绿化用地》、环:境保:护、自然与历史文化!遗产保护以》及防灾减灾》等内容应当作为【城,市总:体规划?、镇总体规划的强制!。性内容
《 第十二条 ! ,历史文化名镇和名】村的保护规》划由:所在:地县人民政府组织】编,制经市人民》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!政府审批
!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!划,确定的?历史:。文化街区应当依法编!制,专门的详细》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组织审查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!
, 第十三条】 , ,工业、商业服务设施!、市政基础》设施、公共医疗卫】生设施、生态环【境保护、防灾—减灾、地下空—间开发和利用等【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!有关:专业主管部门会同】市城乡规《划,。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!
《。 第:十四:。条 市《域内:跨县、区《的,城乡规?划由:市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组—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!。审批
第十!五条 《乡,、镇人?民政:府组织?编制乡规划、村【庄规:划报县?人,民,。政府审批《村庄规划在》报送审批前应当【。经村民会议或者【。村民代?表会议讨论同意
】 第十六条 ! 乡规划、村—。庄规划的内容—应当符合城乡规【。划法的规定并—充分考?虑村民的《生产:方式、生活方式【和居:住方:式对规划的要求合】理确定乡《和村庄的发展目【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!集约利用《资源保护生态环【。境促:进城乡可持续发展
! 第十七条】 城市总体规划】、镇:总,。体规划和乡》规划确定的建—设,用地范围内的—。镇、:。。乡、村?庄不再?单独编制《规划纳入城市—规划:、镇规划和乡—规划实行《统一规划和管理
】 , 第《十八条 城市、县!、镇人民政府应【当根据城市》总,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、,土地利?用总体?规划和?年度计划以及—。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:规划制定《近期建设规》。划,其中县、镇人民【政府制?定的近期建》设规划报总体—。规划:审批机关备案并【作,为编制?年度建设《计划的依据
【 第《十九条? 市人民政府可】。以根据总体规划【编制局?部地区?的分区规《划控制和《确定不同《地段的土地使—用性质、居住人口的!分布:与密度、建设用【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!指标以及《。城市道路系》统,与对外交通设施、城!市,河,流和绿地《系统、文物古迹【与风景名胜》、城镇各类》工程管线及主要【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!围
》 分区规划由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报市人民—政府审批
— 分区》规划应当自批准之】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!。备案
第】。。二十条 市—规划区内的控制【。性详细?规划: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组织编制—报市人民政》府,审批批准后》报市人民代表—大会常?务委员会和省人民】政,府备案
》 , 镇人民政—府根据镇《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!编制镇的控》制性详细《。规划: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!。在地镇的控制性【详,细规划由县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根据镇总》体规划的要求组【织编制经县人—民,政府:批准后报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和上一级人民政】府,备案
? 《各,类开发区以及教育】、科技园《。区、旅游度》假区等?的规划建设应当纳】入,所在地城市的—统,。一规划?。。管理不得违》。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!、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划
》。 第二十【一条 市、—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、镇人【民,政府应当《依法组?织编制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可以连同地下】空间利用规》划,一并编?。制
》 ,控制性详细规划应】当包括下《。列,主要内容
】 (一)用地—界,线和:建筑控制类型;
! (二》)地块控《制指标、基础—设,施配套要求、交【通设计和管线综【合;
(三!)城市设计指导原】则;
— (四?)土地使用和建【筑管理规定》
? 控制性详—细规划中地块的主】。要用途、建筑总量、!。建筑密?度,。、建筑高度、—容积:率、公共《绿地面积、基础设施!、公共服务设施【和历史文化保—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!应当作为强制性【内容
【 ? 第二十二》条 编《制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应当加强盘锦特【色风貌要素保护科】学控:制,。主要景观、重—要广:场、标志性建筑【等周边建筑的高【度和密度
】 第二十三》条 市、》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,和镇人民政府可以】组织编制重要—街区、重点景观区】。、广场、公园、重要!交通枢纽用地、城】乡,主,要,出入口、公共设施用!地,。。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!市,。设计修建性详—细规划?和,城市:设计应当符合—控制性详细规划
! 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组织编制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!本级人民政》府审定乡、镇—人民政?府组:织编制的修建性详】细规划报上一级【人民政府审定—
修建性】详细规划应当包【括下列主要内容【
? (一)综—合分析和《总平面设计》;
—(,二,)道路交通设施和市!政工程管线》设,置;
【(三)公共服务【设施;
— (四《)工程量、拆迁量】和造价?。估算
第】二,十四条 城乡【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应当》委,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!的单位承担城—乡规划的具》体编制工作外省市】规划编制单位在【本市:从事规?划编制的《应,当向: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备【。案
第二十!五条 城》乡规划报送》审批前城乡》规划组织编制机【关应当?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!公告并采取论—证,会、听证会或者其】。他方式征求有关部】门、专?家和公众《的意见公告时—间不得少于三十【日
—。公告:期内公众可以向【城乡规划《组织编制《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!书,面意见?和建议城《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:关应当充分考虑【有关意见和建—议
《 :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当自批准】之日起?十五日内向》社会:公布经依法批—准的城乡规划法律、!行,政法规规定不—得公开的内》容除外
【 第二十六条 【 城市总体》规划、镇总体规划的!组织编?制机关应当组织【有关部门和专家【定期对规划实—施情况进《行,评,估并采取论证会、听!证会或者其》他方式征《求公众意见》组织编制《机关:应当向?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—会、镇人民代表大会!和原审批《机关提?出评估报告并附【具,征求意见的》情,。况
《。 , ,第,二十七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组—织编:制机关方可》按照规?。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!市域城镇体》。系规:划、城?市,总体规划、镇总【体规:划
(一】。)上级人民政府制】定的城乡《规划发生变更—提出规划《。修改要求的;—
: (《二)行政区划调【整确需修改规划的】;
(【三)因国务院—、省政府批准—重,大建设工《。。程确需修改规划的】;
—(四)经评估确需】修改规?划的;
(!五)城乡规划审批】机关:认为应当修改规【。划的其他情形
】 :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!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划?、镇:总体: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对原规划—的实施情况进—行总结并向》原审批机关报—告,;修:改涉及?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划强制性】内容的应《当先:向原:审批机关提出专题】报告经同意后方可】编制修改方案
【 :。 修改后的市域城!镇体系规划、—。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划应当依】照法定的审》批程序?报批并向社会公【布
第二十!八条 修改近【期建设规划的应将修!改后的近《。期建设规划》按照原审《批程序审《批后报总体规划【审批机关备》案
第二】十九条 》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组织【编制机?关可以依《照城乡规划》。法规定的《。权限和程序》对,。控制性详细》规划进行修改—
》(一)总《体规划修改后—需,要修:改的;
【 ,(二:)重大建设项目选址!影,响规划用《地功能?与布局?的;
【(三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形
【 第三十【条, 修?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对修改的必—要性:进行:论证征求规划—地,段内利害关系人的】。意见:并,向原审批机关提【出专题报告经原【审批机关《同意后方可编制【修改方案《。修改后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应当依照《本细则规定的审【批程序审批控制【性详细?规划修改《涉及总体规》划强制性内容修改】。的应:当先修?改总体规《划
: 第三十【。一条 乡镇人【民政府组织》修改乡规划、村庄规!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审批:村庄规?划不符合《。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!。定程序任何组织、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改变城《乡规划
【 第三十二条 城!乡规划确定》的铁:路、公路、道路、】轨道交通、机场、公!园、绿地《、输配电设施及【输电线路走》廊、:通信设施《、广:播电视设施、—管道设?施、河道、水—库、水源地、自然保!护区、风景》名胜保护区、—。文物保护《区、防汛通道、【。消防通道、公交场】站、公厕、垃圾中】转站、垃圾》填埋场及焚烧厂、】污水处理《厂和中小学校、幼】儿园、?文化体育等公共【服务设施用地以【及其他需《要依法保护的—。用,地,不得擅自改变—。使用性质任》何单:位和个?人不得?侵,占
? 第三》十三条 城—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根据城市近期】建,设规划、《控制性?详细规划参与土地】利用年?度计划、土地整【理储备计划、—。国有建设用地供【应计划和出让—。方案、年度》建设计划的》编制工?作
第【三十四条 》。 城市地下》空间的开发和—利用:应当与经济》和技:术发展水《平,相适应遵循统筹【。安排、综《合开发、合理利用的!原则充分考》虑防:灾减灾、人民防空和!通信等?需要并符《。合城:市规划?履行规?划审批手续》
? 第?三十五条《。 按照国家规定】需要有?关部门批准》或者核准的建设【项目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?单位在报送有关部】门批准或《者,核准前应当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
】。 , ,第三:十六:条 选址意见【书实行分《级核发 《
国务【院有关部门和—。省人民政府》。有关部门《批,准、核准《的建:设项:目省域城镇体系【规划确定《的建设?。项目省级以上—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!护区:和森林公《园、地质公园—、历史文化名城【(名镇、名村)、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】的重点保护》区、文物保护—单位建设控制地【带范围?内的建?设项:目由省?。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核发选》址意见书《
—市域内跨行政区域】的建设项目由—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书 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有—关主管部门批准、核!准的建设项目由同】级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意见书
》 第三十七条 ! 依法需要》申,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委,托相应规划编制【资质等级的规—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!项,目规划选《址可行性研究报【告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!城,乡,规,。划要求进行审查对】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!划要求的《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:。起二十日内》核发建设项目选【。址意见书;对不符】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!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!人并说明理由—
申请办】理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应提《交如下材料
【 :。 (:一)建设项》目选址申请表;
】 (二)【建设单位合法—证明材料(代码【证、:资质证明、》营业:执照等);
【 (三)项【目建议书批复文件】(按国家投资—管理规定《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!。准的项目)》;
《 (四)经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通过的的环境!影响评?价文件?;
(【五)1:500或】1:1000地形图!;
: (六)大】型建设项目应呈送】由相应资质规划【设计单位做出的【选址:论证报告;
】 , (七)建设项目】涉及到地质》。灾,害、矿产、军事【。。、海洋渔《业、:。林业:、文物保护、水利等!应按:照辽宁省《建设项目选址—规划暂行管理办法】要求提?供相关部门意见;
!。 ?。 (八)按规划审批!要,。求需提供的其它材】料
—第三十八条》 在城《市、镇规划区—内以划拨《。方式提供国》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!项目经有关》部门批准核》准、备案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!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出—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申请由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。门依据?控制性详《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!的位置、面积—、允许建设的范【围,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
《 建设单位【在取:得建设用地》。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!市或者?区、县土地主管部门!申请用?地,经市或者区》、县人民政》府审批后由土地主】管部门划拨土地【。未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!准用地
【 第三十九条 !在城: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!使用:权的在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出让前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提出》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!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的组成【部分
? 规划条【。件应:当包括?以下内容《
》(一)用地》。。。情况包括用》。地性质?、边界范围和—用地面?积;
? (二)【开发强度包括总建筑!面积、容积率、建筑!密度、绿地率、【地下空间控制等;】。
》(三)建《筑建造建筑限高、】退,让与间距《。;
—(四)?交通组?织,包括道路开口位【置、:。交通线路组织、【主要出入口、地【面和地?下停车场的》配置:及停车?位数:量和比例;
】 (五)配套设施!包括文化、教育【、社区?服,务、市场等公共服务!设施和给排》水、燃?气、热力、电力、】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!。。;
《 (六)其—他特殊要求》
第四【十条 《建设单?。位在办理相》关规划许《可之前应当委—托具有相应资—质的测绘《单位根?据,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的要》求绘制地形图—
? 第四《十一条 建设【单位在?签订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出让合》同后应当及时向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《证规划部《门在:核发前对土》地出让合《。同中的规划条件【进行核实
【 第四《十二:条 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利用已取得国有!土地:使,用权证书的土地进】行新建的应当向【城乡:规划:主管:。。部门申?。请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《证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应当依据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确【定的用地性》质等要求提出可用于!建设地块的规划条件!
原国有土!地使用?权以划拨方式—取,得的:城,乡规:划主管?部门应当同》时核发?规,划条件?和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《
: 原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据?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提出规》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!个,人在签订《国有土地《。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!协议或者重新签【。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后向城乡规】划主管?。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
】 第四十三》条 单独开—发地下空间》。。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提—出,利用地下空间—的,。规,划条件建设单位【应,当向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请办》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《证
《 第?四十四条《 建设单位应【当持以下材料向城】。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申请办理建》设用地?规划:。许可证
— (《一)建?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申请表?;
(二】)建:设项目选址》意,见书:及附件、附图(按国!家规定需要办理【选址:。意见书的);
【 (三)建设!项目批准、核准、】。备案:文件(按国家投【资管理规定》需要的);》
》。(四)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(以【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!地);
【 (五?)经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: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!影响评价文件—;
》 (六)1》500或1100】0地形图;
【 ?(七)地下》管网图;
【 :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:。的其他材料》
第四十五!条 城乡》。规划主管《部门根据建设—项目的性质、规【模依据?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对:。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日起二十】。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对不—符合要求的不予核】发书面告知》申请:人并:说明理由
!。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应包括《附图和附件
! (:一)附图《标明建设项》目用地范围》及有关规《划控制线
— : (二)《附件规划用》地使用要求
! 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中【。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组成?部分的规《划条件
— 第四十六条 !规划条件未纳入【国有土?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无效;【对未取得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!设,单位批准《用地的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撤销有【关批准文件》;占用土《地的应?当及:时退回;给当事【人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给予】赔偿
《 第四十—七条 《需要提供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!设项目应《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!划,;其他建设》项目: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!方,案铁路、公路、【道路:、城市轨道交通、】。桥梁、河道》、,绿化以及各类—管线等市政工—程建设项目应当【。编制:市政工?。。程规划方《案
? 修建性详细】规划、?总平面设计方案【、市:政工程规《划方案由城》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!重要地段《、重:大项目?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经规划委员!会审定后由》市,、县人民政府审【批,
?。 第四十》八条 经审定【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、总平【面,。设计方案建筑工【。程设计?方案、?市,政工程规《划方案的建设项目】。以及其他建设—项目建?设,单位应当《编制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报城乡—规划:主,管部门审定
! 第四十九》条 ?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、:翻建建筑物、—构,筑物、道路、绿化、!管线和城市》雕塑:等工程改变建—。筑物外檐形式建设】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?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办—理,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
《 第五—十条 申》请办理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需要《提交下?列材料?
: (一)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?证申请表;
【 (二)使用】土地、?场地、设施的有【关证明文件;
! (三《)审定的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、,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!市政工程《规划方案;
】 (四)审定的建!设工程设计方案【;
(五】),。地形图、地下管网图!(1:50》0到1:1000】);
》 (六)与规划管!理相关的施工图【;
》 (七?),建设用地批》准书:(以划拨方式取得】建设用?地);
】(八)其他需要提供!的材:料
第五】十一条 新建、改!建,、扩建道路》、绿化、桥梁、城】市轻轨等《市,政,工程相?关市政管线》敷设应当《同,步规划、同步审【批、同步《实施、同步验收同类!管线应当同槽—同,井
: ? 第五十《二条 《对符合相关规划【要求的建设项目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自受?理申请之日起二【十个工作日内核发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
! 建设单位【取,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后—。在施工期间应当在】施工工地显著位【置公开悬挂经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确认?的建设工程设—计,方案的?总平:面等相?关示意图
— 第五十三【条 在城市—、镇规划区内—的建设项目建—设,单位或者个》人在依法《办理施工许可手【。续后: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求由—具有相应《测绘资质的单—位进行?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《者省人民政府确定】的镇人?民政府验线验—。线合格?后,方可施工
】 第五十四》。条 在乡、村【。庄规划区范围内的】土地上建设企—业、公?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和村民住《宅的建设单位—。或者:个人应当持》经有:关部门审批、—核准或者备案—。的文件、标明拟建】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!比例尺地形图—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、有关村民委员!会意见等材料向乡】、镇人民政府提出】。申请乡、镇人—民政府将初审—意见及该建》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!报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审查》符合规?划及国家《有关规范、标准【的,由,县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!建设规划《许可证
】第,五十:五条 在乡、【村庄规划区内—。使用原?有宅:基地:进行农村村民住【宅建设的建》房村:民应当依《法申请核发》。乡村建设规》划,许可证
建!。房,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!证明文件、村民会】议讨论通过的意见、!身份证等材料向【所,在乡或者镇人民【政府提出书面申【请;建设两层(含】。两层)以《上住宅的还应当提】交项目设计方—案
建设】一层住宅《的乡或者镇人民政】府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十日【。内,依据乡、村庄规划及!土地:利用规划《进行:核查:对,符合规?划要求的核发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;对!不符合规划要求【的不予核发》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!明理由建设两层【(含两?层)以上住宅的经】乡或者镇人》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!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!乡、村?庄规划、土》地利:用规划及国家有【关规范、标准进行】核查符合规划要求】及国家?有关规范、标准的县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自收到初审意见及】相,关材料之日起十【。日内核发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《证;对不符》合规划要求及—国家有关规范—、标准的不予核【发告知申请人并书】面说明理由
】。 第五《十六条 》。建筑工?。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!且无法采取改正措】施消除对《规划实?施影响有《下列:情形之一的任—何组织、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进行建》设活动?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!发或:补发规?划许可证
【 (一)擅自改】。变城乡?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!。、广场?、公共绿地》、文物保护区、【风景名胜区及体育】场,、学校等《重要公共《设施用地的;
【 , (二)压【占堤岸、堤》岸保:。护地、河滩地、防】洪沟渠、地下管线】、地下文《物古迹的;
— (》三)在?高,压供:。电走:廊规定禁《建范围、水源保【护区域的;
】 (四)危—及相邻建筑物、【地下工程安全污【染环境采取措施【。。。无法消除危险的;】
》(五)影响航空器飞!行安全、电信—通道安全的》;,
, : (六《)严重损《害重点文物建—筑、具有城市特【色风貌的街区及【主要街道景观的;
! ? (七)《不符:合,国家强制性》规范的;(八)法律!、法规禁止的其他】行为
【第五十?七条: 在?城,市、:镇规划区内进行临】时建设的建设单【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!临时建?设规划许可证
【 受》理,申,请的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二,十日内?作,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!件的核发临时建【设规划许可证—;对不符合条—件的不予核发书【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!理由
第五!十八:条 : 申请临《时建设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。城乡:。规,划主管部门不得【核发:临时建设《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!人并书?面说明理《由
》。 (一)影响近期】建,设规划或者》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实施的;
!(二)影响》交通、安《。全,、市容或者其他公】共利益的;
!。 (三)侵占绿【地、林地、》广场、公共停—车,场等公?共活动场地的—;
《 (四)》侵占电力、通讯【、人:防、防洪《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!市,地,下,管线的;
》 (五—)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禁止的】其他情形《
: 第五》十九条 临时【建设规划许》可证批准《的临:时建:设使用期限不得【。超过二年;期—满需要?延期:的应当?。在使用期《限,届满三十日前—提出:申请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—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!十日:内依法做出是—否准予延期的决【定延长期限不—得超过二年》只能延长一次临【时建筑?不得改变为永久性】建筑
? 临时建【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!单位或者《个人必须自行拆【除,临时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和其他设施【。;因国?家建设需要提—前拆除的《应,当依法给予补偿
】 : 第六十》条, 建设项目选【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《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、乡《村建:设规划?许,可证的有效期限为】一年期满需要延【期的应当在有—效期满三十》日内依法《办理:延期:手续延期只能—进行: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!超过:一年:有效期?满未办理延》期手续的上》述许可证、》书自行?失效
?
》 , 第六十一【条 建《设,单位或者《。个人依?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、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及其附图《、附件受法律保护】
第—六十:二条 建设工程竣!工后建设《单位应当持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:可证或者乡村建设】规划:。许可证及附件—、附图、竣工测绘】报告、竣工》图等材料向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规划】核实
? 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接到:申请之?日起五?日内派员到现—场进:行核实经《。核实:符合规?划许可要求的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!具规划核实证明【;对不符《合规划许可要求【的应当?依法提出处理—。意见
》。 :
: 未经》规划条件《核实或者《经核实不符》合规划条《件的建设工程建【设单位不得组—。织竣工验收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和其他有关部门【不得办理竣》工验:收备案房产管理部】门不:得办:理房屋?产权:登记手续由政府(国!有)投资的》建设工程《有关部门不得—办理工程决(—。。结)算
】第六十三条 未取!得建:设用:地规:划,许可证和《。建设用地批准手续】的建设工程设计部门!不,得对该项目工—程进行设计审图机构!不得对?该项目工程施—工图:进行:审查未?取,。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的建设》工程监理《机构不?得对该项目工程进】行施:工监理测绘单位不】得对:该项目进行放—线,有关单位不得施工】、供水、供电
】 第《六十四条《 在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者乡村建设规【划许:可证核发后》因依法修《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!。人合法权益》造成损?失的应当依法给予】补偿
? ? ,修改:修建性详细》。规,划、建?设工程设计》方案的总平面图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!等方:式告:知利害?关系人并采取听【证,会等形?式,听取利害关》系人的意见》。
? 经依法修改后的!修建性详细》规划、?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的总?。平面图在《规划地?段或者?区域内以公告形式】向社会公开因修改给!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!造成损?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!的当事人依》法给:予补偿
《 : 第六十》。。五条 市、县人民!政府及其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。应,当加强对城乡规【划的编制、审批、】实施、修改的监【督检查?
第六【十六:条 : 市、县、乡、镇人!民政:府应当向本级人【民,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或】者乡:、,镇人民代表》。。大会:报告:。城乡规划的实施【情况并接受》监,督
第【六十:。七条 市、县、乡!、镇人?。民政府以及市—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对城乡规【划,许可实?施情况进行检—查
—第六十八条 建设!单,位或者个人应当【按照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或者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证的要求】。施,工接受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!查
《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的工作人员【履,行监督检查职责有】权,采取以下措施
! :(一)要求》有关单位和》人员提供与》监督:事项:有关的文件》、,。资,料并进行复》制;
【(二)要求有关单】位和人员《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!。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!根据需要进》入现场进行》勘测;
—。 (三)责令【。有关单位和》人员停止违反有关】城乡规划的法律【。、法规行为
! 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的】工作人员履行监督】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!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!或者个人《应当如?。实提供?情况和必要的—资料不得《拒绝和阻《挠检查人员应当为】被检查的单》位或者个人保守【技术秘密和商业秘】密
—第六十九条 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应当建立城》乡规划监测系统【完善城乡规划信【息平台设立》、公布?监督举报《电话和电子信箱主】动接受公众》对城乡规划》实施情况的监督
!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或者:其他有关部门—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!及时:受理并?组织核查、》处理
【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及相关单】位和人员应当—主动接?受,。和配合新闻媒体对】城乡规划《。实,施情况的舆论监督
! , ?第七十条 》 建立?城乡规划《。督察员?制度依据国家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和—经批准的城乡规【划、国家《强制性?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!制、审批、实施管理!工作:进行:监督具体办法—由省人民政》府制定后实》。。。施
? 第七十—一,条 城《乡规划?主管:部门违法作出—行政许?可的上级人》民政府?。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应当责令—其撤:销或者直接》撤,。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!行,政许可给当事人【合法权?益造成损《失的:应当依法《给予:赔偿
【第七十二条》 对依法应当编】制城乡规《划而未组织编—制或者未按法定程】。序编制?、,审批、修改和实【施城乡?规划的由上级—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!报批评?;对有关人民政府】负责:人和:。其他直?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处【分
—。第,七十三?条 城乡》规,划组织编制机关委】托不:。具有: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!。上级人民《政,府责令改正》。通报批评;对有【关,人民政府《负责人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处》分
: 《。第七十四条》 未?取得建设工》。程规划?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!。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的规定》进行建设的由城【。乡,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停:止,建,设;尚可《采取改正《措施消除对规—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!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!造价百分之五以【上百分之十以—下,的罚款?;,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影响的限期拆】除,不能拆除的》没收实物或者违法】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!程造价百分》之五以上百》分之十以下》的罚款
— 本条所指尚可采!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!划实施的影响的情】形须同时满足以下】条件
》 :(一)符合》城乡规划确定的规】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!影响近期建设—规划和?控制:性详细规划实施【;
?。 (二)不【危害公共卫生、【。公共安全不影—响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!运行;
(!三)不违反城乡规划!确定的自然与历【史文:化资源保护要—。。求;
(】四,)改正后符》合城:乡规划
【 本条所《指,无法采取改》正措施消除影—响的情形包括
【 ? (一)违法—占,用本细则第三十三】条,规定的用地进行【建设的;
】 (二)危害—公,共卫生、公共安【全的;
《 , , (三《)破坏具有历史意】义、革命纪念意义、!文化艺术和科学【。价值的建筑物、文物!。古迹、风景名—胜的;
】(,四)影响主》。次干道、铁路两侧】。、,火车站、《汽车站?、机:场、城市《出,。入口地带等城—。市风貌?。的;
【(五:)其他严重违反城乡!规划的情形》
》对依:照本条第一》款第(二)项—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!物,、构筑物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在作出没收处—。罚决定后应》将没收的违》法,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移交《同级财政部门—登记处理;涉及【有关土?地使用权变更—的由土地管理—部门: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规定处理》
第七十五!。条, 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未取得临时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或者未按—照临时?建设规划许可证【的,。规定进?行临时建设的由城乡!。规划主?管部门发出责令停】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!法当事人自接—到停止建设通—知书之日起十—五,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!拆除的可以》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!程,总造价百分》之三十以上一倍【以下:的罚款?临时建设超》过批:准期限?不自行拆除的—责令违法当事人【自接到拆除》通知书之日起—十五日内自行拆除】;可以并《处违法临时建—设工: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!以上一倍以下—的罚款
】第七十?。六,条 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可以暂停核发【。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的相关?。规划许可《
: (一》)妨:碍、阻挠城乡规【划监督检《查活动;
!(,二)拒不执行城乡】规划监督检查意【见;
— (:三)逾期《不履行城乡规划【。行政主管《。部门作?出的行政处理—决定;
》。 , (四)违反规】。。划,进行建设的
】 第七十七条 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作出:责令停止建设或【者限期拆《除的决?定后当事人》不,停止建设或者—逾期不拆除的建设】工程所?在地的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可以责成有【关部门采取查封【施工现场、》强制:拆除等措《施强制?拆,除过程中发生的【相关费用《由违:。法建:设的单位或》者个人承担
】。 :第七十?八条 建》设单:位或者个人未—在施工现场》。设立:公示牌公示经—。审定:的建设工程总平面】图的由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《
第—七十九条 —在乡、村庄规划区范!。围内未依法取得乡】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—或者未按照》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的规定【。。进行建设《的由乡、镇》人民:政府责令《停止建设、限期改】正;拒不《停止建设或》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!、镇:人民政?府,强制拆除强制拆除】。过程中发生的—相关费用《由违法建设的单位】或者:个人:承担
《 : 第:。八十条 建—设工程?投入使?用前不申请》。规划核实的由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正【
建设单位!未在建设工》程竣工验收》后六个月《内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报—送有关竣《工验收资料》或报送?资料不实《的由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责令限?期补报;逾》。。期,不补报的处一万【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的罚:款
: ? 第八十一条 【 城乡规划编制单】位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!市、县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责?令限期改《正处合同约定的【规划编?制费一倍以》上二倍?以下的罚款;—情节:严重的责令》。停业整顿由原发证】机关降低《资质等级或者吊【销资质证书;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
(一)!超越资质等级—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!规划编?制工作的;
】 (?二)违反国》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!规划的
未!依法取得资质证【书承揽城《乡规划编制工—作,的由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—违,法行为依照前款【规定处以罚》款;造成《。。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任
》 第八十二条 ! 设计部门对未取】得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和《。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!建设项?目进行设计》的或未?按照规?划要求和有关规【定进:行设计的《由有关部门依—。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予以处【罚
《 第八十三条 】 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、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、《国土部门、房屋产】权登记部门、改为】政,府投资工程主管部】门及其?工作人员违反法规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?管部:门对直?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!责任人员依》。法给予行政处分
】。 《第八十四条 未】设镇建?制的国有农场场部】。、国有?林场场部、国有【。苇场场部和》独立工矿区的—规划建?设管理参照》本细则执行
【 第八十五【条 本《细则自?2012《年8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