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!。实施细则
》 第一—条 为了科学制定!城乡:规划加强城乡—规划管理《协调城乡空间布【局改善人居》。环境促进城》乡经济社会全面【协调可?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辽宁省实》施<中?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>办《法及相关法律、【法规、?规章结合《。本市实际制定本【细则:
第二条 ! ,。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制定—和实施?城,。乡规划在规》划,区内进行各》类建:设活动均适》用,本细则
】本细则所称城乡规】划包括城镇》体系规划、城—市规划?、,镇规划、乡规划【和村庄规划城市规】划、镇规《。划分:为总体?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!规划分?为,控制性详细规—。划和修建性》详细:规划
本细!则所称规划区是【指城市?、镇、村庄的—建,成区以及《因城:乡建设和发》展需要?必须实行《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!区的具?体范:围由人民政府在【组织编制的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和村庄规划中根【据城乡经济社会发】展水平和统筹城【乡发展的需要—分别划定《市,规划区、镇规—划区和乡规划区
! , :本市地下《空间的开发利用应】当纳入城乡规划实】施规划管理
】。 第三条 城乡!。规划是进行》规划管理《和各类建设》的依:据各类建《设活:。动必须符合》城乡规划《服从规划《管理
《 第四条 【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!员会市规划委—。员会对重要的城乡】规划:和有关专项、专业】规划:方案及涉及城乡【规划的重大事—项进行论证》、协调、审》议市规划委员—会审议通过的—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!报,审批机关审批市【规划委员会的日【常工作由《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承担
】 ?第五:条 : 城乡?。规划工作实行—市人民?政府统一领导—下的分级管理—。。体制
【市,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负责—本市的?。规划管理工》。作并根据工作需要】设立:派出机构《。负责市政府指定区】域的规划管理工作】
》县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?门在市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的指导下负】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?规划管理工作
【 ? 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可根据工【作需要在乡、—镇设立派出》机构承办指定—。区域的规划》管理工作《
乡、镇】人民政府《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规【划管理工《作
? 第六条 【 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将城镇体》。系,规划、城市规划【、,镇规划、乡》规,划,和村庄规划等城乡】规划的编《制和管?理经:。费纳入本级财政预】算
—第七条 编制城乡!规划应当以》上一级?城乡规划为依—据其:内容应当符合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》和,技,术规定编制城乡规】划应当具备》勘察、测绘、地震、!水文、?环,境等基础资料编【制城乡规划前—对规划用地布局、建!。设,项目:可能造成影》响,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!况,应当:进行勘察
— 编《制城乡规划应—当,使用统一的坐标【系、高?程系和现《。势地形图
】 第八条《 :编,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和专项规》划应当按照计划进】。行市城乡规划编制】。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组织编—制报市人民》政府批准后实施
】 第九条 !编,制城乡规划应当【按照有?关,规定和规范结合本】地区实际情况—。统筹安排各类建【设用地
》 , 在各《类规划中应当—根据规划内》容和深度要求划定】基础设施、轨道交通!、道路?、河道、绿》化,用地、历史文化街区!以及历史《建筑等规划控制【线
《 第十条》 :市城市总体》规划:由市:人民政府组织—编,。制经市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依法审议和【省人民政《府审查同《意后报?国务院?审批:
》县人民?政府所在地的镇总】体规划由县人—民政府组织编—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: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!市人民?政,府审批
】其他镇的总体—规划由?镇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经》镇人民?代表:大会审议后报—县人:民,政府审批县》人民政府所在—地的镇?和省人?民政府确定的—镇的总体规》划批准后应》当报省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案
】。 第《十一条 城—。市总: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的》内容应当包括—。城市、镇的发展布】局功能分区用—。地布局综合交—通体系禁止、限制】。和适宜建设的地【域范围绿《线、紫线、黄—。线,、蓝线?控制:要求各类专项规划】等,
: 规划区范【围、规划区内建设用!。地规模、《。基,础设施?和公共服务》。设施用?地、水源地和水【系、:基本农田和绿—化,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!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!护以及防灾减灾【等内:容应当作为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总—。体规划的强制性内】容
第【十二:条 历史文—化,名镇和名村的保护规!划由所在地》县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】后报省人民》政府审批《
历史【文化名镇保》护规划确定的—历史文化街》区,。应当依法编制专【门的:详细规划经》省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组织》审查后?报市人民政》府审批
】第十三条《。 :工业、商业服—务设施、市政基础设!。施、公共医》疗,卫生设施、生态环】境,保护、防灾减灾【、地下空间开发和】利用等其他各项专】业,规划由有关专业主】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—织编制报市》人,民政府审批
】 第十四条 】市域内跨县》、区的?城乡规?划由市城乡规—划,主,管部门?组织编制报》市人:民政:府审批
第!。十五:条 乡《、镇人民政》府组织?编制乡规划、村庄】规划报县人民政府】审批村庄规》划在报送审批前应】当经村民会》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议讨论《同意
第】十六条? :乡规划、村》庄规划?的内容应当》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!定并充分考虑村民的!生产:方式、生活方—。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!的要求合理确定【乡和村庄的发展目】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!集约利用资源保护】生态环境促进城乡】可,持续发展
— 第十》七条 城市总体】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和乡规划确定【的建设用地》范围内的镇、乡【、村庄?不再单独编》制规划纳入城市【规划、镇规划和【乡规划实行》统一规划和管理
! : 第十八条 城】市、县、镇人民政】府应当根据》城市: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、土地利》。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!划以:及国民?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制定《近期:建设规划其》中县、镇人民政【府制定的《近期建设规划报总】。体规划审批机—关备案并作为编【制年度建设计划的依!据,
第—。十九条 》市人民政府可—以根据总体规划编】。制局部地区的分区规!划控:制和:确定不同地段—的土地使用性质【、居住人口的分【。布与密度、建设用】地的建?筑容量等控制指【标以及城市道路系】统与对?外,交通设施、城—市河流?和绿地系统》。、文物?古迹与?风,景名胜、城》镇,各类工程管线及主】要设施的位置—和控制范围
】 :分区规?划由市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组织编》制报市人民政—府审批?
分区【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!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!。。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和《省人民政《府备案
第!二,十,条, 市?规划区内的》控制性?详细规划由市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!市总:体规:划组织编制报—市人民政《府审批批准后报市】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和省人民【政府备案
》 《镇人民?政府根据镇总—体规划的要求组织】。编制镇的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报,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审:批县人民政》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!详细规划由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根据镇总【体规划的要求—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!府批准后报本级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》会和上一级人—民政府备案
! 各类开发区以及教!育,、科技园区》、旅游度《。假,区等的规《。划建设应当纳—入所在地《城市:。。的,统一:规划管?理,不得违背省域—城镇体系规划、【城市总?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划
》 第二》。十一条 》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镇人民政府应当依】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!细规划可以连—。同地:下空间利用规划一】并编制
《 ? 控制性《详细:规划应当包》括下列主《要内容
《 (一—)用地界线》和建筑控制类—。型;
— (二)地》块控制指标、基础】设施配套要》求、交?通设计和管》线综合;
— (三)城市设!计指导原则;
【 : (?四)土地《使用和建筑管—理规定
《 控制性详细!规划中地块的—主要:用途、建筑总—量,。、建筑密《度、建筑高度、容积!率、:公共绿地面》积、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设施和【。历史文化保》护,区建:设控制指标等应【当,作为强制性内容 】
》 ?第二十二条 编制!控制性详《细规划?应当加强《盘锦特?色风貌要素保护科学!控,制主要景观》、重要广场、—标,志性建筑等周边建筑!的高度和密度
】 第二十三【条 市、县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和:。镇人民?政府可以组》织编制重要》街区、重点景—观区、?广场、?公园、重要交通枢】纽用地、城乡—主要出入口》。、公共设施用地【以及其他《重要地块的》修,建性详细规》划,和,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!规划:和城市设计应当符】合,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
?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编《制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报本级人民政】府审:定乡、镇人民政府】组织编?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审定
【 修?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!括下列主要内—容
》 ,(一)综合》分析和总平面设计】;
(二】)道路交通设施和】市政工?。。程管线设置;
! (三《)公共服务设施【;
—(四)工程量、【拆迁量和造》价估算
《 第二十四条! 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》关应:当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等】级的单位承担城乡】。规划的具体编制【工作:外省:市规划?编制单位在》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!应当向市《城乡:规,划主管部门》备案
?。 ? 第二?十五条 城乡规划!报,。送审批前《城乡规划组》织编制机《关应当?依,法将规划草案—予,以公告并采取论证】会、听证会》或者其他方式征【求,有关部门、专家【和公众的意见公【告时间不《得少于三十日
【 : 公告期》。内公众可以向—城乡规划组织—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!提出书面意》见,和建议城《乡规:划组织编制》机,关应当?充分考虑《。有关意见和》建议
— 城乡?规划: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自:批准之日《起十五日内向—社会公布经依—法批准的城》。乡规划法律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!公,开的内?容除外
《 《。第二十六条 — 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的组织】编制:机关:应当组织《。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!对规划?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!采,取论证会、》听证会或者》其他方式征求公众】意见组?织编制机《关,应当向本《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、镇人—民代表大《会和原审批机关提】出评估报告并附具】征求意见《的,情况
— 第二?十七条 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!织,编制机关方可按【。。照规定的权限和【程序修改市域—城镇:体系规?划、城?市总体规划、镇总】体,规划
(】一)上级人民政府制!定的城乡《规划发生变》。更提出规划修改要求!的;:
: (《二)行政区划调整确!需修改规划的;
】 (三)因国!务院、省政府批准重!大建设工《程,确需修改规划的;
! (四)经评!估确需修改规划【的,;
(五】)城乡规划审批【机关认?为应当?修改规划的其他情】形
? 修改》市域城镇《体,系规划、城市—总体: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。前组织编制机—关应当?对原规划的实施【情况进行总》结并向?原审批?机关报告《;,修改涉?及,。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规:划强制性内容的【应,当先向原审批—机关提出专》题报告经同意—后方:可编制修改》方案:
修改后的!市域城镇《体系规划、》城市总体规》划、镇总体规—划,应当依照《法定的审批》程,序报批并向社—会公:布,
第二十】八条 ? 修改近期》建设规划的应—将修改后的近—期建设规划按—照原审批程序—审批后?。报总体规划》审批机关备》案
? ?第二十九条》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组织编制机关可】以依照城乡》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!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!划进行?修改
(】一)总体规划—修改后需要修改的;!
: (二)重大建!设项目选址影响【规,划用地功能与布局的!;
—(,三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情形
第】三十条 《 修改控《制性详细规》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!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!。行论证征求》规划:地,段内利?害关系人的意见并】向,原,审,批机关提出专—。题报告经原审—批机关同意》后方可编制修—改方案?修改后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应当依照本细!则规定的审批—程序审批控制—性详细规《划修改涉及总—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!改的应当先》修改总?体规划
《 ?。 第三十一》条 乡镇》。人,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!划、村庄规划报上】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村庄规划不符】合法定?条,件或者未经法定【程序:任,。何组织、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》改变城乡规》划
第三】十二条 城乡规划!确定的铁路》、公路、道路、轨】道交通、《。机场、公《园、绿地、输配【电设施及输电线路】走廊、通信》设施、?广,。播电视设施、管道】设施、河道、—水库、水源地、自然!保护区、风景名【胜保护区、文—物保护区、防—。汛通道、《消,防通道、公交场【站、公厕、垃圾中转!站、垃圾填埋场【及焚烧厂、污水处理!厂和中小学校、【幼儿:园、文?化体育等公》共服务?设施用地以及其他】需要依?。法保护的《用地不得擅》自改变使用性质【任何: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侵占
》 第《。三十三?条 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根?据城:。市近:期建设?规划、控《制,性详细规划》。参与土地利用年【度,计划、土地整—。理储备计《划、国?有建:设用地?供应计?划和:出让方案、》年度建设计划的编】。制工作?
, : 第三十》四条 《城,市地下空《。间,的开发和《利用应当与经—济,和技术发展水—平相适应《遵,循,统,筹安排、综合开发】、合理利用的—原则充分考虑防【灾减灾、人民防空和!通信等需要并符【合城市?规,划,履行规划审批—手,续
?。 第三十—五,条 按照国家规】定需要有关部门批】准或: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!划拨方式提供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!。门,。批准或者核》准前应当向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
【 第三十六】。条 : ,选址意?见书实行分级核发】 ,。
国—务院有关部门和省】。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批准、核】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!。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!设项目省《级以上?风景名胜区、自【然保护?区和森林《公园、地质》公园:。、历史文《化名城(名镇、名村!)、历史文化—保护街区的》重点保护区、文物保!护,单位建设控》制,地,带范围内的建设项】目由:省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选址意见》书
【市域内跨行政区域的!建设项目由市—城,乡规:。。划主管?部,。。。门,核发选?址意:见书 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有关?主管部门批准、核】准的:建设项目由同级【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核发选》址,意见书
《 : 第三十七条 】 依:法需要申请核发选址!意见书的建设—项目建设单位委托】相,应规划编制资质等级!的规划编制》单位编制建设项目】规划选址可行—性研:究报:告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!。申请后按照城乡【规划要求进》行审查对项》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!。要,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二十》日内核发建》设项目选址意见书;!对不符合《城乡规划要》求的不予核发书面】告知申?请人并说明理—由,。
申请【办理建设项目选【址,意,见书:应提交如《下,材料
(】一):建设项目选址申请】表;
?。 , , (二)》建设:单位合法证明材【料(代码证、—资质证明、营业【。执照:等);
《。 (三)项目!建议书批复文—件(按?国家投资管理规【定需发展《改革等部门》。批,准,的项目);》
, 《(四)经《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批通过的】的环境影《响,评价文?。件;
【(五)?1:500》或1:10》00地?形图;
】(六)大型建设项】目应呈?送,由相应资质规—划设计单位做出的选!址,论证报告;
【 ?(七)建设项目【涉及:到地质灾《害、矿产、军事、】海洋渔业、林—业、文物保护、【水利:等,应按照辽宁省—建设:项目选址《规划暂行管理办法要!求提供相关部—门,意见;
《 (八)按】规,划审批要求》需提供的其它—材料:
第三【十八条 在城【市、镇?规,。划区内以划拨方式】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!部门批准核》准,、备案后《建设单位《应,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》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申请—由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依—据控制性详细规【划核定建设用—地的位置、面—积、允?。许建设?的,范围核发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
】 : 建设《单位在?取得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后方可向—市或者区、县土地主!管部门申请用地经】市或者?区、县人民政府审】批后由土地主管【部,。门,划,。。拨土地未取》得建设用地》规划许?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!
《 第三十》九,。条 在《城,。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,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的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前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!的规划条件作为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
—。 规划条件应当】包括以下内容—
》(一)用地情况【包括用地《性质、边界》范围:和用地面积;
! (二)开发强】度包括总建筑—面积:、容积率、建筑密】度、绿地率、地下】空间控制等;
! :(三)建《筑,建造建筑限》高、退让与间距;
! (四)交】通,组,。织,包括道路开口—位置、交《通,线路:组,织、主要出入口【、地面和地下停车场!的配置及停车—位数量?和比例?;
(【五)配套《设施包括《文化、教育、—社区服务、市—场等公共《服务设施和给排【水,、燃气、热力、电】。力、电信等市—政基础设施》;
(六】。)其他特殊》要求
《 第四十—。条 建设单位在】办理相关规划许【可之前应当委托具有!相应资质的测—绘单位根据》城乡规?划,。主管部?。门的要求绘制地形】。图
—第四十一条 — 建设单位》在签订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出让合同【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领取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规,。划部:。门在核发前》。对土地出让》。合同中的规划条【件进行核实
—。 第四十二条! 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利用已》取得国有《。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!地,进行新建的》应当向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!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!定的用?地性质等要求提出】可用于建设地块【的规划条《件
: , ?原国有土地》使用权以划拨方式】取得的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同【。时核发规《划条件?和建: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
! 原国有土地【使用权以出让方式】。取,得,的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提出规划】条件:建设单?位或者个《人在签订国有土【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变更协【议或者重新》签,订国: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!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领取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《。
》第四十三条 — 单独开《发地下空《间使用权的》建,设项目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应当提出利用地下】空间的规划条—件,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申—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
— 第?四十四条 建设单!。。。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!划,。许可:。证,
(一)!建设用?。地规划许可》证申请表;》
《 (二?)建设?。项目选址意》。见书及附件、附【图(按国家规—。定需要办《理,。选址意见书》。的);
《 (》三)建设项目批准】、核准、《备案文件(按国家投!资管理规定》需要的);
【 (四)—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(以出让方式!取得建设用地—),;
(五)!经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批通【过的环境影响评【价文件;
!(六)150—0,或110《00:地形图;
!(七)地下管网图】;
《。 :(八: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材料【
第四【十,五条 城》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根据建设项目—。的性质、规模依据】。。批准的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对符合要【求,的应当自受理申【。请之日起二十日内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】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!知申请?人并说明理由—
: 建《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应—包,括附图和附》。。件
(一)!附图:标明建设《项目用地范围及有关!规划控制《线
(二】)附件规划用地使】用,要求
城乡!规划主?。管部门在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!得擅自改变作为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?合同组成部分的【规,划条:件
第【四十六条 》 ,规划条件《未纳入?国有土?地,使用权出《让合同的该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无《效,。;对未取得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证的建设】单位批?准用地的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—撤销有关批准文件】;占:用土地的应当及【时退回;给当事人造!成损失的应》当依法给予赔偿
】 第四—十七条 需要【提供修建《性详细规划的建设】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!详细规划;其他建】。设项:目应:当编制总《平面设计方案铁路】、公路、道路、【城,市轨道交通、—桥梁、?河道、?绿化:以及各类管线等市】政工程?建设项目应当编制】市政工程规划方案
! 修建—。性详细规划、—总平面设计方案【。、市政工程规划方案!由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审批重》要地段、重大项目】的,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!划委员会《审定后由市、—县人民政《。府审批
【 第:四十八条 经【审定的?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总平面设计方案【建筑工程《设计方?。案,、,市政工?程规划方案》。的建设项目以及其】他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应当—编制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定
— 第四十九【条, 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、翻建建筑物、!构筑物、道路—、绿化、管线和城市!雕塑等工程改变【建筑物外檐形—式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当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
!第五:十条 《申请办理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需要提交》下,列材料
】(一)建设》工程规?划许可证申请—表;
(】二)使用土地、【。场地、设施的有关】证明文件《;
(三)!审定的修建性—详细:规划、总平》面设计方案或—者市政工程规划【方案;?
(—四)审?定的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;
— (五)地形】。图、地下管网图【(1:500到【1,:100《0):;
《 :(六)与规划—管理:相关的施工图;
】 , (七)建【设,用,地批准?书(以划《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!),;
—(,八):其他需要提供—的材料
第!五十一条 —新,建、:改,建、扩建道路、绿化!、桥梁、城市轻【轨等:市政工程相关市政】管线敷设应当同步】规划:、同步审批、同步】实施、同步验收【同类管线应当—同槽同井
》 ? 第五十二》条 对符》合相关规划》要求的建设项目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。日起二十个工作日】内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
: ? 建设单位取—。得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后在施工【期,间应当在施工工【地显著位置》公开悬?。挂经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确认的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!总平面等相关示意图!
? 第五《十三:条 ?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或者个》人在依法办理—。施工许可手》续后应?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,证要求由具》有相应?测绘资质的单—位进行放线》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或者省人》民政府确定的镇人】民政:府验线验线合格【后方可施《。工
—第五十四条 在】。。乡、村庄《规划区?范围:。内的土地上建设【企业、公共设施、】公益事业和村民【住宅的?建设单?位或者?个人:应当:持经有关部门审批】、核准或者备案的文!。件、:标明拟?建,项目用地范围—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!。、建设工《程设计方案、—有关村民《委员:会,意见等材料向—乡、镇人民政—。府,提出申请乡、—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!见及该建设项目相】关材料一并》报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审查符?合规:划及:国家有关规范、标】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!府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核—发乡:。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—
, 第五十【五条 在》乡,。、村庄规划区内使用!。原有宅基地进—行农村村民住宅建】设的建房村民应【当依法申请》核,发,乡村建?设,规划许可证
— ? 建房村《民持:原有宅基地的证明】文件、?。。村民会议讨论通过】的意见?。。、,身份证等《材料向所在乡或【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!面,申请;?建设两层(含两层)!以上住宅的还应当】提交项目《。设计方案
【 建设一层住【宅的乡或者》。。镇人民?政府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—。起十日内依据乡【、村庄规划及—土,地利用规划》进行核?查对符合规划要求】的核发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《证;:对,不符合规划要—求的不予核发—告知申请人并书【。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!(含两层)以上住宅!的经:乡,或者镇人民政府初】审后报县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县,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据乡、村庄规—划、土地利》用规划及国家—有关规范、标—准进行核查符合【规划要?求及国家有关—规范、标《准的:县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?。应当自收到初审意】见及相?关,材料之?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【;对不符合规划【要求及国家有关【规范、?。标准的不予核发【告知申请人并—。书面说明理由
】 : 第五十六条 【 ,建筑:工程严重影响—规划:实施且?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!除对规划实施影响】有下:列,情形之一的任—何组织、单位和个】人不得进《行建:设活动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不得核—发或补发规》划许可证
!(一)?擅自改变城乡规【划已经确定的道【路,、广场、公共绿地】、文物保《护区、风景名胜【区及体育场、学校等!重要:公共设施用》地的;
】。(二)压占堤岸【、堤岸保《护地、河《滩地、防洪沟—。。渠、地下管线、【地,下文物古迹的—;
(三)!在高压供电》走廊规定禁建范围】、,水源:保护区域的;
】 : (四)危》及相邻建筑物、地下!工程安全污》。。染,环境采取《措施无法消》。除危险的;
! (五?),影响航空《器飞行安《全、电信通道—安全的?;
《 , (六)严重损害重!点文物?。建筑、具有》城市特?色风貌?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!观的;
《 ? (七)《不,符合国家强制性规】。范的;(八》)法律、法》规禁止的《其他行为《
: 第五十七条 ! 在城市、镇规【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!的建设单位》。应当依法申请办理】临时建设规划—许,可证
— 受理申请》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应:当自:受理申请《。之日起?二十日内《作出:。审查决定对符—合条:件,的核发临时建—设规划许可证;【。对不符?合条:件的不予核发书面告!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
—。。第五十八《条 ?申请临时建设—有,下列情?形之一?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不得:核发临时建设—规划许可《证告知申请人并【书,面说:明理由
(!一)影响《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!制性:详,细,规划实?施的;
— (二)影响【交通、安全》、市:容或者其他公共利】益的;
(!三)侵占《绿地、林《地,、广场、公共停车】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!;
—(四:)侵占电力、通讯】、人防、防洪保护】区域或者压占城【市地下管线的;
】 (五)法律!。、,法,规、规章《禁止的其他》情形
【第五十九条 临时!建设规划许可—证批准的临时建【设使用期《限不得超过二年【。;期满需要》延期的应《当在使用期限届满】三十日前提出—申请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在—。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!日内依法做》出是否准《予延期的决定—延长期限《。不得超过二年只能】延长一次《临,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!久性建筑《。
临—。时建:。。设规:划许:可期:满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必须?自行:拆,。除临时建筑物—、,构筑:物和其他《设施;因国家建【设需要提前》。拆除: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偿
第六!十条 《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的有效期限【为一年?期满需?要,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!满三十?日内依法《办理延期手续延期】只能进行《一次延期的》期限不?得超:过一年有效期—满未办?理延:期手续的上》述许可证、书自行】失效
! 第六》。十一条? 建?设单位?或者个人依法取【得的建设项目选址】意,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、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及其附图》、附件受法》律保护
《 《第六十二条 建】设工程竣工后—建设单位《应,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或者乡村建设】规,划许可证及》附件、附图、竣工测!绘报告、竣》工图等?材,料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规划核实
】 城?乡,规,划主管部《门应当?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!日内派员到现—场进:行核实经核实符合】规划许可《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向?建设单位出具规划】核实证明;对—不符合规划许可要】求的应当依法—提,出处理意见
】
? 未经规划条!件核实?或者经核实不符合】规划条件的》。建设工程建》设,单位不得组织竣工】验收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?其他有关部门不【得办理竣工验—。收备案房产管—理部门不得办—理房屋产权》登记手?续由政府《。(,国有)投资的建设】。工,程有:关部门不得》。办理工程决》(结:)算
第六!。十三条 未取得建!设用:地规划?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!准手续的建设工程设!计部门不得》对该项目工》程进行设计审—。图机构不得对该项】目工:。程施工图进行审【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证的建设工程】监理机构不得对该】项目工程进行—施工:。监理测绘单》位,。不得对该项目进【行放线有关》单位不得施工、供】水、:供电
》。。 第六十四条 !在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或者乡村》建设规?。划许可证核发—后,。因依法修改城—乡规划?给,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!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给予?补偿:
, 修改—修建:性详细规划、建设】。工程设计方案的总】平面图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,以公告等方式—告知利害《。关系:。人并采取听证—。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!系人的?意,见
经依法!修改后的《修建性详细》规划、建《设工程设计方案【。的,。总平面图在规划地】段或者区域内以公】告形式向社会公开】因修改给利害关【系人合法权益造【成损失的由》。提出修?改要求?的当事人依法给【予,补偿
第】。六十:五条 市、县【人民政?府及其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城》乡规划的编制、审】。批、实施、修改的监!督检:查
: 第六—十六条 市—、县、?乡、镇人民政府【应当向本级人—民代: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或者乡、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】告城乡规划的实施】情况并接受监—督
第六】十七条? 市、县、乡、】镇人民政府以及【市、县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城乡?规划:许可实施情况进【行检查
《。 第六—十八条 建设【单位:或者个人应当—按,照建设工《程规:。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的要求》施,。工,接受: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的?监督:检查
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的》工作人员履行监督】。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以!下措施
】。(一)要求》有关单?位和人员提供—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!件、资料《并,进行复制;》
(二【)要求有关单位和人!员就监?督事项涉及》的问:题作出解《释和说明并根—据需要进入现场进】行勘测;
】 (:三)责令有关单【位和人员停止—违反有关城乡—规划的?法律、法规行为
!。 :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的工作人员》履行监督《检查职责应当出示】执,法证件被检查的单】位或:者个人应当如实【提供情?况和必?要的资料不得—拒绝和阻挠检—查,人员应当为被—。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!保守技术秘》密和商业《秘密:
: 第六》。十九条 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应?当建立城乡规划【监测系统完善—城乡:规划:信,息平台设立、—公布监督举》报电话?和电子信《。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!乡规划实施情况【的监督
— 城乡规》划,主,管部门或者其他【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!。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!组,织核查、处理—
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及相关单位和—人,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!合新闻媒体对城【乡规划实施情况【的舆论监督
【 第七十条 】 建立城乡规划【。督察员制度》依据国?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经批准《的城:乡规划、国家强【。制性标?准对城乡规划的【编制、审批、—。实施: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】政,府,制定后实施
【 , 第七十一条 】 城乡?规划:。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!政许可的《上级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责令其撤销【或者直接撤销该行】政许可因撤销—行政许可给当—事,人合:法权益造成损—失,的应:当依法给予赔偿
】 , ?第七十二条 【对依:法应当编制城乡规】划而未组织编制【或者未按法定程序】。编制、审批、—修改和实《施城乡?。规划的由上》级人民政府》。责令改正通报—批评;对有关人民】政府负责人和其【他直:接责任?人员:依法给予处》分
第七】十三:。条 : 城乡规划组织【编,制机关委《托不具有相应资质】等级的单位》编制城乡规划—的由上级人民—政府:责令改正通报批评;!对有关人《民政府负《责人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《予处:分
第七十!四条 未取得建】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或者未按照—建设:。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规定进》行建设?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建设;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对规划实—施影响的限期—改正并可《处以建设《工程:造价百分之五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;无法采取【改正措施消》除影响的限期拆【除不能拆除的没收】实物或者违法—收入并可《处以建?设工程造价百—分之五以上百—分,之十以?下的:罚款
本】。条所:指尚可采取改—正措施消除对规【划实施的影响—的情形?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!
(一【)符合城《乡规划确定的规划】建设用地《范围且不影响—近期建设规划和【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实施;
— :。(二)不危害公共卫!生、:公共安全不影响基】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《施正常?。运行:;
(三)!不,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!自然与?。历史文?。化资源保护要求【。;
(四】)改正?。后符合城乡规—划
本条】所指无法采取改正】措施消除影响的【情,形包:括
(【一)违?法占:用本细则第三十三条!规定的用地进—行建设的;
【 ?(二)危害公—共,。卫生、?公共安?全的;
》 (三)破坏】具有历史意》义、革命《纪念意义、文化【艺,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!物、文物《古迹、风《景名胜的;》
《 (四)影响主次干!道、铁路两侧—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!机场:、城:市出入?口,地带等城《市,风貌的?;
: (五—)其他严重违反【。城乡规划的情形
! 对《依照:本条第一款第(二)!项规定没《收,的违法建筑物、构筑!物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在【作出:没收处罚《决定后应《将没:收,的违法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移交同【级财政部门登记【处理;涉及有关【土,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!地管理?部门: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处,理
:。 第七—十五:条 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未?取得:临时建设规划许可】证或者?未按照临时建设【规划许可证的—规定进行临时建【设的由城《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发出责令停》止建设通知书责令】违法当事人自接【到停止建设通知【书之日起十五日【内,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!的可以并处违法【临时建?设工程总造》价百分之《三十以上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】时建设超过批准【期限不自行拆除【的责令违法当事【人自接到拆除通【知书之日起十五【日,内,自行:拆,除;可以并处违【法临时建设工程总】造价:百分之二十以—上一倍以下的罚款】
《 第七十六条 有!。下列行?为之一的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可以暂】停核发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【的相关?。规划许可
【 (一《),。妨碍、阻挠城乡规划!监督检查活动;
】 《(二)拒不执行城】乡规划监督检查【。意见;
—。 (三)逾期不履!。行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!政,处理:决定;
《。 (四)违】反规划进《。行建:设的
》 第七十七条【 城?乡规:划主管部门作出【责令停止建设—或者限期《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!不停止?建设或者逾期—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!在地的?。。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?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!取查封施工》现场、强制拆—除,等措施强《。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!相关费用由违—法建设的单位或者】个人承担
— , 第?七十:八,条 : 建设?单位或者个人未在】施工现场设》立公:示牌公示经》审,定,的,建设工程总》平面图的由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:。令限期?改正
第】七,十九条 在乡、村!庄规:划区范围内未依【法取得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!乡村建设《规,划,许可证的规定—进行建?设的由乡、镇—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!设、限期改正;拒不!停止:建设或者逾期—。不改正的《由乡、镇人民政【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!过,程中发生的》。相关费用由违法【建设:的单位或者个人承】担
《。 第八十》条 建设工程【投入使用前不申【请规划核实的由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
》 建:设,单位未在建》设工程?竣工: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报送有?关竣工验收》资,料或报送资》料不:实,的由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补报;逾—期不补报的处一【万元:以上五?万元以下的罚款【
》第八十一条 城】乡规划编《制单位有《。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?所在地市、县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处合同《约定的?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!二倍以?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!的责令停业》整顿由原《发,证机关降《。低资质等《级或:者吊销资《质证书;造》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—
: (一)超【越资质等级》。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!规划编制工作—的;
(二!),。违反国?家有关标准编—。制城:乡规划的
【 未依法》取,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!规划编制工作—的由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责:令停止违法行为【依照前?款规定处《以,罚款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?
? :第八十?二条 设计部门对!未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?证和:建设用地批准—。手续的?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!或未按照规划要【求和有关《规定进行设计的由】有关部?门依照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!处罚
? 第八十三条! 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、《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、国土部门】、房屋产权登记部】门、改为《政府投资《工程主管《部门及其《。工作人员违反法规】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部门对直》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或者其他责任人【。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:
第八十】四条 《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!。场场部、国》有林场场部、国【。有苇场场部和独【立工矿?区的规划《建设管理参照本【细则执行
》 第八十【五条 本细—。则自2012年8月!。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