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乡规划【。管理实施细则
! 第一条》 为?了科:学制定城《乡规划加强》城乡规?划,管理:协调城乡空》间布局改《善人居环境》促进:城乡经济社》会全面协调可持【续,发展根?据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:城乡规划法、辽宁省!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《划法>办法及—相,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细则
】 ,。 第二条 在【本市行政区域内制】定和实施城乡规【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!类建:设活:动均适用本》。细则
》 ,。 ,本细则所称》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!系规划、城》市规划?。、镇规划、》乡规划和村》庄规:划城市规划、镇规划!分,为总体规划》和详细规划》。。详,细规划分为控制【。性详细规划和修【建性详细规》划
《。 , 本细则所称规划】区是指城市》、镇、村庄的建成】区以:及因:城乡建设和》发展需要必》须实行?规划控制的区域规】划,区,的具体范围由人民】政府在?组织编制《的,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规划》、乡规划《和村庄?规划中根据城乡经】。济社会发展》水平和?统筹:城乡发展的需要分别!划定:市,规划区、镇规划区】和乡规划区
! 本市地下空间的】开发利用应》当纳入城乡》规,划实施规《划,管理
第三!条 城乡》规划是进行规划管】理和: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!建设活动必须符【合城乡规划服—从规划?管理
? ? 第:四条 本市设【立市规划委员会【市规划委员》会对:重,。。要,。的城:乡规:划和有关专项—、专业?。规划方案《及涉及城乡规—划的重?。大事项进行》论证、协调、—审议市规划委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!按法:定审:批权:限报审批机关审【批市:规划委员《会,的日常工《作,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承担
— 第《五条 《城乡:规划工作实行市【人民政府统一—领导下的分》级管理体《制
市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规!划管理工作并根【据工作需要设立派】出机构负《责,市政府指定》。区域的?规划管?理工作
【 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在市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的指导下《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!理工作?
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可根据工作需—。要在:乡、镇设立派出【机构承办指定—区域的规划》。管理工作《
》乡、镇?。人,民政府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规—划管理?工作
》 第六《条 ?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将,。城镇体系规划、城】市规:划,。、镇规划、乡—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!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!经费纳入本级财【政预算?
第—七条 编制城乡】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!乡规划为依据—其内容应当符合法】律、法规《。、规章和技术规【定编制城乡》规划应当《具备勘察、测—绘、地震、水文【。、环境等基础资【料编制城乡》规划前对规划用地】布局:、,建设项目可能造成】影响的工程》。地质条件等情况【应当进行勘察
【 编制城乡规!划应当使用统—一的:坐标系、高程系和现!势地形图
— 第八条— 编制控制性详细!。规划和专项》规划应当按照计【划进行市城乡规划编!制计划由《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《。施
? 第九条— 编制《城乡规?划应当按照》有关:规定和规范结合本】地区实际《情况统筹安》排,各类建设《用地
在】。各类:规划中?应当根据规划内容】。。。和深度要求划—定基础设施》、轨道交《通,、道路、河道—、绿化用《地,。。、历史?文化:街,区以:及历史建筑等—规划控制线
】 , 第十条《 市?城市总体《规划由?市人民?政府组?织编制经《。市人民代《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依法《审议和省《人民政府审查—同意后报国》务院审?批
县【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!总体规划由县人民】政府组织《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《员会依法审议后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
! 《其他:镇的总体规划由【镇,人民政?。府,组,织,编,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!审议后报县》人民政府审批—县人民政府所—在地的镇和省—人民:。政府确?定的镇的总体—规,划,批准后应当报—省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备案
【第十一条 城市总!体规划?、镇总?体规划的内容应当】包括城?市,、镇的发展布局功能!分区用地布》局综合交《通体系禁止、限制和!适,宜建设的地域—范围绿?线、紫线、黄—线、蓝线《控制:要,求各:类专:项规划等
【。 规划区范围【、,规划:区内建设用》地规模、《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用地、】水源地和水系—、基本农田和绿化】用地、环境保护【、自然与历史—文化遗?产保护以《及防灾减《灾等内容应当作【为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?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】。。
第十二条! , 历史文化名镇【和名村的保》护规划由所在—地县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经市人—民政:府审查后报省人民】。政府审?批
: 历史文【化名镇保护规划【确,定,。的历:史文化街区应当依】法编制专《。门的详细规划经省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组织审《查后报?市人民政府审批
】 : 第十三条— 工业《、商业服务设施【、市政基《础,设施、公共医疗【。卫生设施、》生态环境《保护、防灾减灾【、地下空间开发和利!用等其他各项专【。业规划由有》关专业主管部门【会同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组《织编制?报市人民政府—审批
— 第:十四条 》市域内跨县、区的】。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—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!审批
第十!五条 乡、—镇人民政府》。组织编?制乡规划、村庄规】划报县人《民政府审批》村庄规划《在报:送审批前应当经村】民,。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讨论—同意
【第十六?条 ?乡,规划、村《庄规划的内》容应:当符合城乡规划【法的规定并充—分,考虑村民的生—产方:式、生活方式和居住!方,式对规划的》要求合理确定乡【和村庄的发》展目标和实》施措施节约和集【约,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!境促进城乡可持续】发展
— 第十七条 — 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划和》。乡规:划确定的建设—用地范围内》的镇:、乡、村庄不—。再单独编制》规划纳入城市规【划、镇规《划和乡规划实—行统一规划和管【理,
《 第十八条 【城市、县、镇人民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】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、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和年—度计划以《及国民经《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制定近期《建设:规划其中县》、镇:人民政府制》定的近期建设规【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!关备案并作为—编制年度建设计【划的:依据
第】十九条 》。市,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】。总,体规划?编制局?部,。地区的分区规划【控制和?确定不?同地段?。的土地使用性质、居!住人口的分布与【密度、建设用地的建!筑容量?等,控制指标以》及城市?道,路系统?与对外交通设—施、城市《河流和绿《地系统、文物古迹】与风景名胜、城镇】各类工程管线及【主要设施的位置和控!制范围
》 ?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织【编制报市人民政【府审批
】。分区规划应当—自批准之《日,。起三十日内报市【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和省人民政府备案】
, 第二十【条 市规划区内的!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根据城市总体规】划组织编制报市【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!报市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!人民政府备案
【 , 镇人民—政府根据镇总体【规划的要求》组织编制镇》的控制?。性详:。细规划报《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审:批,县人民政府所—在地镇?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!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根》据镇总体规划—的要求组织编制【经县人民政府批【准后报本《级人民代表》大会:。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!人民政府备案
】 , 各类开发—区以及教育》、科技园区、旅游度!。假区等的规划建【。设应当纳入所在地】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!不得违背省域—城镇体系规》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《、镇总?体规划?
, ? 第二十一》条 市《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、镇人民《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!制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可以?。连同: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一!并编制
【。 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《应当包括下列—主要内容
》 (一)用】地界线和建》筑控制类《型;
《 (二》)地块控《制,指标、基础设施【配套要?求、:交通设计《。和,管线综?合;
《 ?(三:)城市设计指导【原则;
— , (四)《土地使用和建筑【管理规定
— 控制性详【细规划中地块—。的主要用途》。、,建筑总量、建筑密度!、建:筑,高度、容积率、公】共绿地面积、基础】设施、公《共服务设施和历【史文化保护区—建设控制指标等应】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!
第!二十二条 —编制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应当加【强盘锦?特色:风貌要素保护科学】控制主要景观、重】要广场、标》志性建?筑等周边建筑的高】度和密度
— 第二十三条】 市、县》。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和】镇人民政府可以【组织编制重要街区】、重点景观》区、广场、公园、重!。要交通枢纽用—地、城乡《主要出入口、公共设!施用:地以:及其: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和城市【设计修建性详—细规划?和城市设计应当符】合控制性详细—规划
《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组织编制的【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!级人民政《府审定?乡,、镇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的》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。报上一级人》民政府?审定
? 修建性详】细规划?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!容
(一)!。综合分?。析和总平面》设计;
】(二)道路》交通设施和市政【。。工程管线设》置;
(三!)公共服务设施【;
(【四)工程量》、拆迁量和造价估】算,。。
《 第二十四条 城!乡规划?组织编制《机关应?当委: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等级的单位承】担城乡规《划的具体《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!编制单位在本市从】事规划编《制的应当向市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备案
【 第:二十五条《 城乡规划—报送审批前城乡规】划,组,织,编制机?关应当?依法将规划草—案予以公告并采【取论证会、听证【。会或者其他》方式征求有关部【门,、专:家和公众的意见公】告时间不得少于三】十日
公告!期内公众可以—向城乡规划组—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!案提出书面意见【。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!编,制机关?。应,当,充分: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!。
: ?城乡规划组》织编: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!日起:十五日内向社会【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!。乡规划法律、行【政法规规《定不得公开的内【容除外
】第二十六条 城】市总体规划、—镇总体规划的组织】编制机关应》当组织有关》部门和专家定期【对规划实施情况【。进行评估并采—取论证会《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征求公众意【见,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!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:务,委员会、《镇人民代《表大会和原审批【。机关:提出评?估报告并附》。具征求意见的情况
! 第》二十:七条 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组:织编制?机关方?。可按:照规定的权限—和程:序修改市域》城镇体系规》划、城市总》体规:划、镇总体规划
! (一)—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!城乡规划发生变【更提出规《划修改要求的;【
?。 (二)行政【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!划的;?
(三)因!。国务院、省政府批】准重大建设工—程确需?修改:规划的;
》 (四—),经评估确需》修改规划《的,;
: (》五)城乡《。规划审批机关—。。认为应当修》改规划的其他情形】
修改市域!城镇体系规》。划、城市总》体规划、《镇总体规划前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当—对,原规:划,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!并向原审批》机关报告;修改涉】及城市?总体:规划:、镇总体规划—强制性?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!。批机关提出专题报】告经同意《后方可编制修—改方案
《 修》改后的市域城—镇体: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总体规—划应当依照法—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!向社会公布
【 ?第二十八《。条 修《改近期建设规划【。的应将修改后的近】期建设规《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!批后报总体》规划审批机关备案】
《 第二十九》条 有下》列情形?之,一,的组织编制机关可】。以依照城乡规划【。法规定的权》。限和程序对》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!修改
—。 (一)总体规【划修改后需要—修改的;
— (《二)重大建》设项:目,选址:影响规划《用地:功能与布局的;
】 《(三)法律》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《情,形
? 第三》十条: 修改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对?。修改的必要性进行】论证征求规划地段】内利害关系人—的,意见并向原审—批机关提出专题报】告经原审《批机关同意》后方可编制》修,。改,方案修改后的控制】性详:细,规划应?当,依照本?细则规?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控!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!及总体?规划强制《性内容修《改的:应当先修改》总体规?划
—。第三十一条 【乡镇人民政府—。组织修改《乡规划、村庄—规划报上一级人民】政府审批村》庄规划不符合法定】。条件或者未》经法定?。程序任何组织、【单位和?个人:不得擅自改》变城:乡规划
— 第三十二条 】 城:乡,。规划确定的》铁路、公路、—道路、轨《道,交通、机《场、公园《、绿:地、输配电设施及输!。电线路走《廊、通信设施、【广播电视设》施、管道设施、【河道、水库》、水源地、自然保护!区、风景名胜保【护,区、文物《保护区、防》汛通道、《消,防通道、公交场站】、公厕、垃圾中转站!、垃圾填埋场及焚】烧,。厂,、污水处理厂和中】小学校、幼儿园、文!化体育等公共服务】设施用地以》及其他需《要依法保护的用地】不得擅自改变使【。用性质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!占
》 第三?十,三条 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《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!规划:、控:制性详细规》划参与土地利用【年度计划、土—地整理储备》计划、国《有建设用《地供应计划和—出让方案、年度【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!
第三【十四条 城市【地下空间的》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!济和技术《发展:水平相?适应遵循统筹安排、!综合:开发、合理利用的原!则充:分考虑防灾减—。灾、人民《防空和通信》等需要并符合城【市规划履行规—。划审批?手续
第】三十五条 按照国!家规定需《。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者核准的建设】项目以划《拨方式提《供国:有土地使《用权的建《。设单位在报送有关】。部门批准或者核准】前应当?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《请核发选址》意见书
第!三十六条 选址】意见书?实行:分级:核发
国!。务院有关部》门和省人《民政:。府有关部门批准【、核准的建设项【目省域?城镇体?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!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!区、自?然保护区和森林【公园、地质公园、历!史,。文化名城(名镇、】。名村)、《历史文化保护街【区的重点保护区、】文物保护《单位建设控》制地:带,范围内的建设项目】由省城?乡,规,划主管部《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
【 :。 市域内跨行—政区: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城!乡,规,划主管部门核—发选址意见书— 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有关主管》部,门批准、核准的建】。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核发选?址意见书
】。 第:三十七条 依【法需要申《请,核发选址意》。见,。书的:建设项目《建设单位委托—相,应规划编制资质等】级的规划《编,。制单位编制建—设项: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!。究报告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】后按照城乡规划【要,求,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!符合城?乡规划?要,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二十日内核】发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:;对不符《合城: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!发书面告知申请人】并说明理由
!。 申:请办理建设项目【。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!下材:。料
》 (一)建设—项目选址申请表【;
(【二)建设单位合法证!明材:料(:代码证、《资质证明、营业执】照等)?;
?。 : (三)项目建议书!批复文件(按—国家投资管理—规定需发展改革等】部门批准的项目);!
: (四》)经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!的的环?境,影,响评:价文件;
【 :(五)1:5—00:或1:100—0地形图;
! (六)《大,型建设项目》应呈:送由相应资质—规划设计单位—做出:的选址论证报—告;
— (七?)建设项《目,涉及到地质灾害、】矿产、军事、海洋渔!业、林业、》文物保护、水利等应!按照辽?宁省建设项》目选址规划暂行管理!办,法要求提供相—关部门意见;
【 : (八)按—规划审?批要求需提供—的其它材料》
第—三十八条 》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经有《关部门批准》。核准、?备案后建《。设,单位应当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申?请由城乡《规,划主管?部门:依据控制性详—细规划核定建设【用地的位置、面积、!。允许:建设的范《围核: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
建!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!。向,市或者区、》县,土地主管部门—申请用地经》市或者区、县人民】政府审批《后由土地《主管部门《划拨土地未》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!批准用地 》
第三十】九条 《。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出让方式提】供,国,有土:地使用?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前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应当依【据控:制,性,详细规划提出出【让,地块的规《划条件作为》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,同的组成部》分
? 规划条件应】当包括以下内—容
(【一)用地情况包括】用地性质、边界【范,围,和用地面积;
! (二)》开发强度《。包括:。。总建筑面积、容【积率、建筑密度【、绿地率、地下【空间控制等;
】 (三)—建筑:建造建筑限高—、退让与间距;
】 (》四):交通:组织包括道路开【口位置、《交,通线路组《织、主要出》入口、地面和地下】停车场?的配置及《停车位数《。量和比例;》
《 (五?)配套设施》包括文化、教育、】社区服务、市—。场等:公共服务设施和给】排,水、燃气、热力、】电力、电信等市【。政基础设施;—
(六【)其他?特,殊要求
《 : 第四十条— 建设单位在办理!。相关规划《许可之前应当—。委托具有相应资【。质的测绘单》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的要求》绘制地形图
【 第四十一条】 建设单位—。在签:订国有?土地使?用权:出让合同后应当及】时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领》取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规划部【门,在核发前《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的!规划条件《进行核实《
第—四十:二条 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利用】已取: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,证书的土地》进行新建的应当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请核发《。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城《乡规:划主:管部门应《。当,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确定的用《地性质?等要求提出可用于建!设地块的规划条件】
原—国有土地使用—权,以划:拨方式?取得:的,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应当同时核发规划】条件和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
! 原国有土地使用】权以出让方》式取得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!制性详细规划提【出规划?条件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在签订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。出让合同《变更协议《或者重新签订国【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后】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!用地:规划:许可证
【 ,第四十三条 — 单独开发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】建,设项目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—当提出?利用地下空间的【。规划条件建设—单位应当《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办《理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
! 第四十【。四条 《。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!材料向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
》 (一)建【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申请】表;
》 (二)建—设项目选《址,意见书及附件、【附图(按国家规定需!要办:理,选址意见书》的);
— (三)建设项目!批准、核《准、备案文件(按国!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!的);
《 (四)国有!土,地使:用权出让合同(以出!让方式取得建—设用地)《;
: : (五)经环境】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,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!评价文件《。;
: , (六)15】0,0或11000地】形图;
《 (七)地下!。管网:图;
【(八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!料
第四】十,五条 ? 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根—。据建设项目的—性质、规模依—据批准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对符合要【求的: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二十日》内核发建《设用地?规划许?可证对不符合—要求的不《予核发书面》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
建【。设用:地规划许可》证,应包:。括附图和附》件
《 (一)附图标明!建设项目用地范围】及有关规《划控制线《
(—二)附件规》。划用地使用要求
! ?。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在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《证中不得擅自改变】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组成—部分的规《划,条件
— 第四?十六条 规划条】件,未纳入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无效;【对未取?得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!单,位,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!批准文件;占用土】地的应当《及时退回;给当事】人造成损失的应当】依法:给予赔?偿
: ? 第四十《七条 需要—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!的建设项目应当编】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;其他建设项【目,应当编制总》平面设计方案—铁路、公《路、道路、城市【轨道交通、》。桥梁、?河道、绿化以及各】类管线等《市政工程建设项【目,应当: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!案
》 修:建性:详细规划、总—平面:设计方案、》。市政工程规》划方案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审批重要地段、重】大项:目,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经规划【委员会审定后由市、!县人:民政府审批
! ,。第四:十八条 经审定】的修:建性详细规划、【总平面?设计方案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】、市政工《程规划方案》的建设项《目,以,及,其他:建设项目建设单【位,应当编?制建:设工程设计方—案,报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审定》
第四十】。九条 新》建、扩建、》改建、翻《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、道》路、绿化、管线和城!市,雕塑等工程改变建】。筑,物外檐形式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应【。当向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
》 第五十条 申请!办理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需要—提,交下列材料
】 (一)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申请》。表;:
(二)使!用土地?、场地、设施—。的,有,关证明文件;
】 (三)审定的!修建:性详细规划、总平面!设计方案或者—市政:工程规?划,方案;
(!四)审定的》。建,设工程设计方案;】
(五)地!形图、地下管网图】(1:5《。00到1:1—000);》
(—六)与规划管理相】关的施?工图;
— (七)建设用】地批准书(以划拨方!式取得?建,设用地);》。
(八【。)其他需要提—供的材料
】 第五十《一条 ?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道路、《绿化、桥梁、—城市轻?。轨,等市政工程》相关:市政管?线敷设应当同—步规划、《同步审批、同步【。实施、同《步验收同《类管线?。应当同槽《同井
》 :第五十二条》 对?符合相?关规划要求的建设项!目城: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应,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《起二十?个工作日《内核发建设》。工程规划许可证
! 建《设单:位取得建《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证,后在施?工期:间应当在施》工工地显著位—置,公,开悬挂经城》乡规划主《。管,部门:确,认的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的总《。平面等相关示意【。。图
? 第五》。十三条 在城市】、,镇,规划:区内的建《设项目建《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在依法办理】施工许可手续后【。。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要《。。求由具?有相应测绘》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!并报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或者省人民政—府确定?的镇:。人民:政府验线验线合【格后方可施》工
第五】十四条 在乡【、村:庄规划?。区范围内的土地上】。建设企业《、,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《业和村民住宅—的建设单位或者【。个人应当持经—有关:部,门,审批:、核准或《者备案的《。文件、?标明拟建项》目,用地范围的规定【。比例尺?地形图、建》设工程设计方案、有!。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等!材料向乡、镇—人民政府提出申请】乡、镇人民政—府,将初审意见》及该建设项目—。相,关材料?一并报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!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!、,标准:的由县以上人民政】府城乡?。。规,划主管部门核发乡】。村建设?。规划许可证
】 第?五十五条 —在乡:、村庄?规划区内使用原【有宅基地进行农【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!房,村民应?当依法申《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
】建房村民《持原有宅《基地的证明文件【、村民会《议,讨,。论通过的意见、身】。份证等?材料向?所在乡或者镇人民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】;建设两层(—含两:层)以上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】项,目设计方案
! 建设?一层住宅的乡或者】镇人民政府应当【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十日内依据乡、】村庄规?划及土地利用规【划进行?核查对符合》规划要求的核—发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;对不符—合规划要求的不【予核:。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!说明理由建设—两层(?含两层)以上—住宅的经乡或者【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!县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县城乡】。规划主?管部门?应当依据《乡,、村庄规《划、土地利》用规划?及,国家有关《规范、标准进—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!及国家有关规范【、标准的县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。当自收到《初审意见及相关【材料之日起》十,日内: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;—对不符合规划—要求及国家有关规】范、标准的不予【核发告知申请—。人,并书面说《。。明理由
— 第五十六条 !建筑工程严重影【响规划实施》。且无:法采:。取,改正措施消》除对规划《实施:影响有下列》。情,形之一的任何组织、!单位和个人》不得进行建设—活动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不得核发或》补发规?划许可证
【 (一)擅自【改变城乡规》划已经?确定的道路、广场】、公共绿《地,、文物保护区、【风景名胜《区及体育场》、学校?等重要公共设施用】地的;
(!二)压?。占,堤岸、堤《岸保护地《。、河滩地、防—洪,沟渠、?。地下管线、地下【文物古迹的》;
—(三)在高》压供电走廊》规,定禁建范围、水源】保护区?域的;
》 ?(四)?危及相邻建筑物、】地下:工程安全污染—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!除危:险的;
— (?五)影响航空器【飞行安全、电信通】。道安全的;
— ?。 ,(六)严重》损,害重点文物建—筑、:。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!街,区及主?要街道景观的—;
(七】)不符合国家强【制,性规范的;(八)法!律、法规禁》止的其他行》为
—第五:十七条 在城【市、镇规《划区内进行》临时建设《的建设单位应当【依法申请《办理临时建》设规:划许可?证
: 《受理申请的》。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当自受?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!。内,。作出审查决》定对符合《条,件的核发《临时建设规划—许可证;对不符合】条,。件的不予核发书【面告知申请人并说】明,理,由
第五】十八条 申请临】时建设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核发临时建设规】划许可证告知—申,。请人并书面说明【理由
— (一)影响近【期建设规划或者【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实施的;
— (》二)影响交》通、安全、》市容或者其他—公共利益的》;
《 , (:。三)侵?占绿地、林地、广场!、,公共停车场等—公共活动《场,地的;
》 (《四):侵占电?力,、通:讯、人?。防、防洪保护—区,域或者压《。。占城市地下管线【的;
(】五)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禁【止的其他情形
! , 第五十九条— 临时建》设规:划,许可证批准》的临时建设使用【期限不得超过二【年;期满需要—延期的应当在使用】期限:届满三十日前提【出申请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!二十:日,内依法做出》是否准?予延期的《决定延长《期,限不得超《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!临时建筑不》得,改变为永《久,性建筑
》 :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!期满:建,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必须自行【拆除临时建》筑物:、构筑?物和其他设施—;因国家建设—需要提前《拆除的应当依—法给予补偿》
第六十】条 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、《建设用?地规划?。许可证、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、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?的有效期限》为一年期满需—要延期的《。应当在?有效期满三十—日内依法《办理:延期手续延》。期只能进行》一次延?期的期限《不得超过一》年有效期满》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!述许可?证、书自行失效
!
【 第六十一条 】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依法取得的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建设》。。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。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及其附图》。、附件受法律保护
! 第六—十二条 建设【工程竣?工后建设《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或—者乡: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及附件、附!图、竣工测》绘报告、竣工图等材!料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申请规划核实
!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《当在接到申请—之日起五日》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!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!可要求的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向建设单位出】具规划核实证明;】对不符合规》划许:可要求的应》当依法提出处—理,意见
》 ,。
? 未《经规划条件核实或】者经核实不符合规】划条件的建设—工程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和其—他有关?。部门不?得办理竣工验—。收备案房产》管,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!产权登记手续—由政府?(国有?)投资的建设—。工程有?关,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决!(结)算《
第六十三!条 未取得—。建设用地规》划许:可证和?建设用地《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!设计:。。部门不得对该项目工!程进行设计审图机】构不得对该项目工】程施工图进行—审查未取得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:可证的建《设工程监《理机:构不得对《该项目工程进行【施工监理《测绘单位不得—对该项目进》行,放线有关单位不【得施工、《供水:。、供电
【 第六十四条 在!建,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、!建设:。。。用地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或者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核发】后因依法修》。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!人合法权益造成损】失的应当依》法给予补偿
【 修改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、建—设,工程设计方案—的总平面《图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!式告知利害关—系人并采取听证会】等形式听取利害【关系:人的意见
【 经依《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建设工程设!计方案?。的总平面图在—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!以公告形《式向社会公开—因修:改,给利害关系人合法】权益造成损》失的由提出》修改要求的当—事人:依法给?予补偿
【 第六十五条— 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城》乡规划的编制、审批!、,实施、修《改的监督检查
! 第?六十六?条 市《、县:、乡、?镇人民政《府应:当向:本级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或—者乡、镇人民代【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!的,实施情况并接—受监督?
, 《第六十七条 市、!县、乡、镇人民政】府以及市、县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!施情况进行检—查
: ,。 第六十—八条 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!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!村建:设规划许可》证的要求施工接【受城乡规划》。主管:。部门的监督检查
】 ? 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的工作【人员履行监督—检查职责有权—采取以下措施
【 《(一)要求有关单位!和人员提供与—监督事项《有,。关的文?件、资料并》进行:复制;
《 (二—)要:。求有:关单位和人员就监】督事项涉及》的问题?作出解释和》说明并根据需—要进入现场》进行勘?测;
《 , :(三)责令有关单位!和人员停《。止违反有《关城乡规划的—法律、?法,。规行为
—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的工作人员—。履行监督《检查:职责应当出示执法】证件被检查的单位】。或者个人《。应当如实《。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!料不得拒绝》和阻挠检《查人员应当为被【。检查: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!技,术秘密?。和商业秘密
】 第六《十九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!划监测系统完善城】乡规划信息平台设】立、公布监督举报】电话:和电子信箱》主动接受公》众对城乡规划—实施情况的监—督
: 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者:其他有关部门对举】报或者控告应—当及时?。。受理并组织核查【、处理
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及》。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!主动接?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!城,乡规划实施》。情况的舆论》监督
第】七十条 建—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!度依据国家》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。规,章和经批准》的城乡规划、国【家强制性标准对城】乡规划的《编制、?审批、实施管理工】作进:行监督?具,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。制定后实《施
第七十!一条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违法作出【行政许可的上—级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应当责令其撤销】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!许可因撤销》行政许?可给当事《。人合法权益》造,成损失的《应当依法给予赔【偿
第七十!二条 对依—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!而未组织编》制或:者未按法定》程序:编制、审批、修改】和实施城《。乡规划的由上—级人民政府责令【改正通报批》评,;对有关人民政府负!。。。责人和其他直—。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:
? 第?七,十,。三条 《城乡规划《组织编?制机关委托不具有】相应资质等级的【单位编制城乡规划】的由上级人》民政:府责:令,改正通报批评;对】有关人民政府负【责人和其《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:
, 第七十四】。条 ?未取得?建设工?程规划?。许可证或《者未按照《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的【规定进行建设—的由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责《。令停止建《设;尚可采取改正】措施消除《。对规:划实施影响的限期】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!。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!百分之十以下的【罚款;无法采取改正!措,施消除?影,响的限期拆》除不:。能拆:除的没收实》。物或者违法收入【并可处以建设—。。工程造?价百分之《五以:上百分之《十以下的罚款
【 本》条所指尚可采取改正!措施消除对》规划实施《的影响的情形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!
(—一)符?合,城乡规划确定的规】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!影,响近期?建设规?划和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实《施;
(二!。)不危?害公共卫生、公共】安全不影响》基础设施和公—。。共服务?设施:正常运行;
】 (三)不违【反城乡?规划确定的自然【与历史文化资源保】护要求;
》 (》四)改?正后符?合城乡规划
【 ?本条所指无法—采取改正措施—消,除影响的情形包括
! (一)违】法占用本细则第三】十三条?规定的用地》进行建设的;
! (二《)危:害公共卫《生、公共安全—的;
? ? (三)破坏具有历!史意义、革命—纪,念意义、文化艺术和!科学价值的建筑物、!文物古迹、》风,景名胜?的,;
(四】。)影响主《。次干道?、铁路两侧》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!机场、城市出入口地!带等城市风貌的;
! , : (五?),其他严重违反城乡】规划的情形
【 对依照本条】第一款第(二—)项规定《没收的?违法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在作出没收—处罚决?定后应将《没收的违法建—筑物、构筑物移交同!级财:政部门登《记处理;涉及有【关土地使用权变【更的由土地》管理部?。。门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规定处?理
: ? 第七十《五条 ? 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《未,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!可证或者未按照【临时建设规划许【可证的?规,定进行?临,时建设的由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发出责令》停止建设《通知书?责,令违法当事》人自接到停止建【设通知书之日—起十五日内自行【拆除逾期不》拆,除的可?以并处违法临时【。。建设工程总造价【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!以下的罚《款临时?建,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!行拆除?的责:令违法当事人自接】到,拆除:通知书之日》起十五日内自行拆】除,;可以并处违法临】时建设?工程总造《价百分之二》十以上一倍以下【的罚款
【 第七十《六条 有》下列行?为之:一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可以》暂停核发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的【相关规划许可
【 ? ,(一)?妨碍、阻挠城乡规】划监督检查活动【;
(二)!拒不执行《城乡规划监督检【。查意见;
!(三)逾期不履【行城: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—作出:的行政处理决定;
!。 (四)违】反规划进《行建设的
!第,七十七条 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作出责?令停止建设或—者,限期拆除的》决,定后当事人》不停止建设或—者逾期?不拆除的建设—工程所在《地的县级以》。上人民政府可以责】成有关部门采—取,查封:施工现?场、强制拆除—等措施强《制拆除过程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!违法建设的》单,位或者个人承担
! , 第?七十八条 建【设单位或者个—人,未在施工现场设【立公示牌公示—经审定的建》设工程?总平面?图的由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
】 第七十》九条 在》乡、村?庄规划区《范围内未依》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!许,可,。证或者?未按照乡村建设【规划:许可证的规》定进行建设》的由乡?、镇:人,民政府责令停止【建设、限期》改正:;拒不停《止建设或者逾期不】改正的由乡、镇【。人,民政府强制拆除强】制拆除过程中发生】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!设的单位或者个【人承担
》 ,。 第八《十条 建》。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!申请:规划核实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责令限期改正
【。 : 建设《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!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!城,乡,规划:主,管部:门报送有关竣工【验收资料或》报送资料《不实的由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补报【;逾:期不补?报的处一万元以【上,五,万元以?下的罚款
》 : 第八十一—条 城乡规划【。编制单位《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!、县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处?合同约定《的规划编《制费一倍以》上二:倍,以,下的罚款;情节【严重的责令停业【整顿由原发证机【关降低资质等—级或者?吊销资?质证书;造》。成,损失的?依,。法,承担:。赔偿责任
》 (一—)超越资质等—级许:可的:范,。围承揽城乡规—划编制工作的;
】 : (二)》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!制城:。。乡,规划的
《 , ,。 未依《法取得资《质证书承揽城乡【规划:编制工作的由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!。款规:定处以罚款;造成】损失的依《法承担赔偿责—任
: 第八十二】条 设计部门【对未取得建设用地】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】。用地批准手续—。的建设项目进行设】计的或未《按照规划要求和【有关规定《进行: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!。照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予以处罚
! 第八十三条 ! 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、国《土部门?。、房屋产《权,登记部门、改—为政府投资》工程主?。管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!规,的由:其所:在单位或《者上:级,主管部门《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—员或者?其他责任《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处分
】 第八十四【条 未设镇建制】的国有农场场部、】国有林场场》部、国有苇场场部和!独立工矿《区的规划《建设管理参照—本细则执行
【 第八十五条 ! 本细则《自2012年8【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