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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城乡规划管理!实施细则 》    《第一条? , 为了科学制定【城乡规划加强城乡】。规,。划管理?协调城?乡空间?布,局改善人居环—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!全面协调可持—。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!、辽宁省实》。施<中?华,人,民共和国《城乡规划《法>办法及相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结【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细:则   《  :第二条  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制【定和实施城乡—。规划在规划》区内进行各》类建设活动均适用本!细则    — 本细则所》称城乡规划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、!城市规划、镇规【划、乡规划和村庄】规划城市规划—、镇规划分为—总体规划和详—细,规划详细规划—。分为控制性详细规】划和修建性详—细规划 《    本》。细则:。所称:规划区是《指,城市、镇《、村:。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!。乡建设?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!规划控?制的区域规划—区的具体《范,围由:人民: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!市总体规《划、镇总《体规划?、乡规?划和村庄规划中【根据城乡经济社【会发:展水平和统筹—城,乡发:展的需要分别—划定市规划区—、镇规?划,区和乡规划》区     本【市地下空间》的开:发利用应《当纳入城《乡,规划实?施规划管理   】  第三条  城】乡规划是进行规【划管理?和各类建设的依【据各类?建设活动必》须,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!划管理  》   ?第四条 《。 本市设立市—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!员会对重要的—城乡规划和》有关专项、专业【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!规划的重大事项【。进行论证、协调、】审议:市规划委《。员会审议通过的【事项按法定审批权】限报审批机关审批】市规划委员会的日】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承担 【    第五条 】 城乡规划工作【实,行市人民政府—统一领导《下的分级管》理体制 《    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!。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!工作:需,要设立?派出机构负责市政府!指,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!作     县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在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的指—导下负责本》行政区域《内的:规划管理工作   !  县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: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!乡、镇设立》派出机构承办—指定:。区域的规划管理【工作  《   乡、镇—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!作   《。。  第六条  各】。级人民政府应—当,将城镇体系》规,划,、,城市规划、镇—规划、乡规划和村】。。庄规:划,等城乡?规划的?编制和管理经费纳】入本级财政预—算     第七】条  ?编,。制城乡规《划应当以《上一级城乡规—划为:依据其?内容应当符合法律】、法:规、:规章和技术规定编制!城乡:规划应当具备勘【察、测绘、地—震、水文、环境等】基础资料《编制城乡规划前【对,规划用地《布局、建《设,项,目可能?造成影响的工—程地质条件》等情:况应当进行勘察【     编—制,城乡规?。划应当?使用统一的坐—标系、高程系和【现势地形图    ! 第八条  编【制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和专项《规划应?当按照计划进行【市城乡?规划编制计划由市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:施     —第九:条  编制城乡规】划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和规范【结,合本地?区,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!类建设用地 —    在各类规】划中应当根据规划】内容和?深度要求《划定基础设施、【轨道交通、道—路、河道、绿化用】地、:历史文化街》区以及历史建—筑等规划控制线  !   第十条—。  市城市总体规】划由市人《民政府组织编制【经,市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依法】审议和?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!后报国务院审—批     县【。人,民政府所《在地的?镇总体规划由县【人民:政,府组:织编制经县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,依法审议后报市【人民政府《。审批     其】。他镇的总体规—。划,由镇人?民,政府: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!表,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!政,。。府审批县人民政【府所在?地的镇和省人—民政府确定的镇【的,。总体规?划批准?后应:当报省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    《 第十?一条 ? 城市总体规划【、镇总体规划的内容!应,。当包括城市、—镇的:发展布局功》能分:区用:地布局综合交通【体系禁?止、限制和适—宜建设的地域范【围绿:线、:紫线、黄《线、蓝线控制—要求:各,类专项规划》等  ?  : 规划?区范围、规划—区内建?设用地规模、—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务设施用【地、水?源地和水系、基本农!田和:绿化用地、环境保护!、自然与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护以及防灾】减,灾,等内容应当作为城】。市总体?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,。的强制?性内容     第!十二条  历史文】化名镇和《名村的保护》。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!政府组织编制经市】人民政府《审查后报省人民【政府审?批     历【。史文化名《镇保护规划确—定的历史《文化街区应当依【法编制专门的详细规!划经省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组织审【查后报市人民政府】审批 ?    第》十三条 《 工业、商业服【务设施、市政基础】。设,施、公共医》疗卫生设施、—生态环境保护、防】灾减灾?、地下空《间开:发和利用等其他各项!专业规?划由有关专业主管】部门会同市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报市人民】政府审批《    《 第十四《条  市域》。内跨县、区的城乡】规划由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组织编?制报:市人民?。政府审?批,     第十五条!  乡、《镇人民?政府组织编制—乡规划、村庄—。规划报县人民政府】审批村?庄规划在报送审批】前应当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!论同意?     第十【六条  乡》规划:、村庄规划》的内容应当符合城】乡规划法的规定并】充分考?虑村民的生产方式、!生活方式《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!。要求合理确定乡和】村庄的发展目标【。和实:施措施节约和—集约:利用资?源保护生《态环境?促,。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!    第十七条 ! 城市总《体规:划、镇总《体规划?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!用,地范围内的》镇、乡、村庄—不再单独编制—规划纳入城市—。规,划、:镇规划和乡规划【实行统一《规划和管理》     第—十八条?  城市、县、【。镇人民?政府应当根》据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、—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和:。年度计划《以及国?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:规划制定近期建【设规划其中县—、镇人?民,政府制定的近—期建设?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!。机关备?案并作?为编制年《度建:设,计划的依据    !。 第十?九条  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!总体规划编制局部地!区的分区规划—控制和确定不同【地段的?土地使用性质、居】住人口的分》布与密度、建设用】地的建?筑容量等控制指标】以及城市道路—系统与对外交通【。设,施、: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!、文物?古迹与?风景名胜、》城镇各类工程管线及!主要设施的位—置和控制范围 【 ,   分区规划【由市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组织【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!批  ?   分区规划【应当自批准之日【起三十日内报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和省人—民政府备案》    《 第二十条  市规!划区内的《控制性详《细规划由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根【据城:市总体?规划组织编》制报市?人民政?府审批?批准:后报:市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和省》人民政府备》案  ?   镇人民政【府根:据镇总体规划的【要求组织编制镇的】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!府,审批县人民政—府所在地镇》的控制性详》细,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根据镇?总体规划的》要求组织编制经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!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和上一级】人民政府备案  】 ,  各类《开发区?以及教育、》科技园区《、旅游度假区等的规!。划建设应《当纳入所在地城【市,。的,统,一规划管理》不得违背省域城镇体!系规划?、城市总体规—。划、镇总体规划  !   第二》十一条  市—、,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、镇人民政府】应当依法《组织编?制控制性详》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!空间利用规划—一并编制《  :   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应当包括下【列主要内容  【 ,  (?一)用地界线和建】筑控:制类型;《     》(二)地块控制指标!、基础设施配—套要求、交通设计】和管线综《合;  《   (三)城市设!计指导原则; 【  :  (四《)土:地,使用和建筑管理规】定     控制性!详细规?划,。中地块的主要用【途、建筑总》量,。、建筑?。密度、建筑高度、】容积率?、公共绿地面积、】基础:设施、?公共服务《设施和?历史文化保护—区建设控《制指标等《应当作为强制—性内容?    》    第二十二条!  :编制: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应当加强盘锦—特色:风貌要素保》护科学控《制主:要景观?、重要广场、标志】性建筑?等周边建筑》的,高度和密度》   ?。  第?二,十三条  市、县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和镇人民政》府可以组织》编制:重要街区、》重点景?观区、广场、公园、!重要交通枢纽用地】、城乡主要出入【口、公共设施用【地以:及其他重要》地块的修建性详【细规:划和城市设计修【建性详细《规划:和城市设计应—当符合控《。制性详细《规划 ?。    城》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!修建:。性,详细规?划报:本,级人民政府审定【乡,、镇人民政府组【织编制的修建性【。详细规划报上一级】人民政?府审定?     修建【性详细规划应—当包括下列》主,要内:容    》 (一?)综合?分,。析和总平《面设计;     !(,二)道?路交通设《施和市政《。工程管线设置; 】    (》三)公?共服务设施;—     (四【)工程量、》拆迁量?和造价估算    ! 第二?。。。十四条  城—乡,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。应当委托具有—相应资质等级的【单位承担城乡规【划的具体《编制工?作,外省市规划》编制单位在》本市从事规划编制】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备案   !  :。第二十?五条  城乡—规划:报送审批前城乡【规划:组织编?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!划草案予以公—告并采取论证会、听!。证,会,或者其他方式征求】有关部门《、专:家和公?众的意见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!十日    — 公告期内公众可】以向城乡《规划组织编制—机关对规划方案【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!城乡规划组织—编制机关应当充【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!议     城【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自批准之日】起十五日内》向社会公《布经依法批准—的城乡?规划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定《不得公开的内容【除外     第二!十六条  城市总体!规划、镇《总,。体规划的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当组—织有关?部,门和:。专家定?期对规划《实施情况《进,行评:估并采取《论证会、听证—会或者其他方—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!编制:。机关应当《向本级?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,会、镇人民》代表大会和原审【批机关提出》评估报告并》附具征求意见的【情况     第】二十七条 》 有下列情》。形,之一的组织编制【机关方可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!序,修改市域城镇—体系规划《、城市总体》规划、镇总体规划 !    《(一)?上级人民《政府制?定,的城:乡规划发生变—。更提出规《划修改要求》的;     (】二)行政《区,。划,调整确需修改—。规划的; 》    (三—)因国务院、—省政府?批准重大建》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!的;     (四!。),经评估确需修—改规:划的;    【 (五)城乡规【划审批机关》认为应当修》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!   ? 修改市域城—镇体系规《划、城市总体—规,划、镇总体》规划: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对原规划的实—施情况?。进行总结并向—原审批机关》。报告;修改涉及【城市:总体规?划,、,镇总体规划强制性】内容的应当先向原】审批机关提出—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!可编制修《改方案  》  :。 修改后的》市域城镇《体系规?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、镇总体规划应!当依:照法定的审》批程序报批并向【社会公?布     第【二十八条  修改近!期建设规划的应将】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!划按照原《审批程序审批后【报总体规划审—批,机关备案    】 第:二十九条 》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!。织编制机《关可以依照城—乡规划法《规定的权限和程【。序对控制性详细【规划进行修改 【。 ,   (一)总体】规划修改后》需要修改的;—     》(二)?重大建设项目—选,址影响?。规划:用地功能《与布局的《;  ?  : ,(三)法《律,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!形     第三】十条  修》改控:制性详细规划的【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对修改的必要—性进行?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!。利害关系《人的意见并》向原审批《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!原审批机关》同意后方可编制【修改方案修改后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!当依照本《细则规定的审批【程,序审:批控制性《详细规划修改涉【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!容修改的应》当先修改总体规划】    《 第三十一》。条  ?乡镇人?民政府?组织修改乡规划、村!庄规划报上一级【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!划不符合《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!定,程序任何组织—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,改变城乡《规划    — 第三十二条—  城乡规划确定】的铁路、公》路、道?路、轨道交通、机】场、公园、绿地【、输配电设施—及输电?线路走廊、通—信设施、广播—电视设施、管道设施!、河道、水库、【水源地?、自然保护区、风】景名:胜保:。护,区、文物保护区、】防汛通道、消防通】道、公交场站—、,公,厕、垃圾《中转:站、垃圾填埋—场及焚?烧厂、污水处理厂】和中小学校、幼儿】园、文化体育等【公共服务设施用【。地以及其他需要依】法保护的用地不得】。擅,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侵占  —   第三十三【条  城《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根据城市近—。。期建设规划、—控制性详细》规划参与土地—利用年度计划、土】地整理储备计—划、国有建设用地】供应计?划和出让方》。案、年度《建设计划的编—制,工,作 :    《第三十四条  城】市地下空间》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!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!相适应遵循统筹安】排、综合开发、合】理利用的原》则充分考虑防灾【减,灾、人?民防空和通》信等需要并》。符合城市《规划履行规》划审批手《续   《  第三《十,。五条  按照国【家,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准,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!以划拨方式提供【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建设【单位在报送有—关部门批《准或者核准前应当】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申:请核发选址意—见书   》  第三十六条【  选址意见书【实,行分:。级核发   【  国务《院有关部门》和,省人:民政:。府有关部《。门,批准、核准的—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!系规:划确定的建设项【目省级以上风—景名胜区、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】公园、地质公园、历!史,文化名城《(名镇、名村)【、,历史文化保护街【区的重点保》护,区,、文物保护单位【建设控制地带范围】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选址意见书【  ?   市域内跨行】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!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—书 市?。、县人民政府—有关主管《部门批?准、核?准的建设项》目由:同,级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意见书   !  第三十七条  !依法需要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书的建设【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!应规划编制资质【等级的?规划编制单位—编制建设项目规【。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!告,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受《理申:请后按照《城乡规?。划要求?进行审查对项目【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!求的: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二?十日内核发建—设,项目选址《意见书;对》不符合城《乡规划?要求的不予核发【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!明理:由     申请办!。理建设项目选址意】。见书应?。提交如下材》料  ?   (一)建设项!目选址?。申请表; 》。 ,   (二)建设】单位合?法证明材料(代码】证、资质证明、营】业执照?等);     】(三)项目建议书】批复文件(按国家投!资管理规定需发【。展改革等《部门:批准的项目)—;     (四)!。经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:审,批通:过的:的环境影《响评价?文件; 《    (五)1:!500或1:100!0地形图;  【   (《。六)大型建设项目】应呈送由相应资【质规划设计单位【做出的选址论—证报告;     !(七)建设》项目:涉及到地质灾—害、矿产《、军事?。、海洋?渔业、林业、文物保!护、:水利等应按照辽【宁省建设项》目,选址规划《暂行管理办》法要:求提供相关部门【意见;   —  (八)按规【划审批要《求需提供的其它【材料     第三!十八条?  在城市、镇规划!区内以划《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!使用权?的,建设项?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!准、备案后建设单】位应: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【申请由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依据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!。置、面积、允许建】设的:范围: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   】  建设单位在取】得建设用地》规,划,许可证?后方:。可向:市或者区、县土地】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!市或:者区:、县:人民政府审》。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!划拨土地未取得建设!。用地规?划许可证《的不得批准用地 】     》第三十九条 — 在:城市、?镇,规划区?内以出让方式提供】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!地使用权出让前【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》。当依据控制性详【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!的规:划条件作为》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出让合同《的组成部分  【   规划条件【应,当包括以下内—容  ?   (一)—用地情况包括用地】。性质、边界范围和】用,地面积;    】 ,。(二)?开发强度包括总建】筑面积、容积率、建!筑密度、绿地率、】地下:空间控制等;   !  :(三)建筑建造建】筑限高、退让与间距!; : ,   (四)交通】组织包括道路—开口位置《、交:通线路组织、主要出!入口、地面和地【下停车场《的配置及停车位【数量:和比例?;     (【五)配套设施包括文!。化、教育、社区【服务、市场等公【共服务设施和给【排水、燃气、热力、!电力、?。电信等市政》基础:设施:;    》 (六)其他特【殊要求     】。第四十?条  ?建设单位在办—。理相关规划许—可之前应当委托【具有相应《。资质的测绘单位【根据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的要求》绘,。制地形图  —。   第四十一条 ! 建设单位在—签订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!应当及时向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《门领:取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规划部门在】核发前对土地—出让合同中的规划】条件进行核实—。     第四【十二条 《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利用已?。取,得国:有土地使用权证【书的土地进行新建的!应当向城《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,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!细规划确定的用地】性,质等:要求提出可用于建设!地块:的规划条件   】 , 原:国有土地使用权以】划拨方式《取得的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核!发规划条件和建设】用,。地规划许可证 【    《原,国,有土地使用权以【出让方式取得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依据控制性【详细规划提出规划】条件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出让合同》变更协议或者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领取【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 《 ,   第四》十三条  》单独开发地下空间】。使,用权的建设项—目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【。提出利用地下—空间的规划条件建】设单位应当向城乡】规划:。主管:。部门:申请:办理:建设用地规》。划许可证  —   ?第四:十,四条 ? 建设单位应当【持以下材料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!。划许可证 》     (—一)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!;    》 (二?)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《及附件?、附:图,(按国家规》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!。书的:); ?    (三—)建设项目批—准、核?准、备案文件—(按国家投》资管理规《定需要的);  】 ,  (四)国有土】地,使用权出让》合同(以出让方式取!得建设用地); 】    (五)经】环境保护行》。。政主管部门》审批:通,过的环境影响—。评价文件; —    (六)【1500或1—1000地形图;】     (七)地!下管:网图;     】。(八)法《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材】。料,  :   ?第四十?五条  城》乡,规划主管部门根据】建设项目《。的性质、《规模依据批准的【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对符合要求的—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日起—二,十日内核《发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对,不符合要求的—不予核发书面—。告知申请人》。并说明理由  【   建《设用地规划》许可:证应包括附图和附】件     (【一):。附图标明建设项【目用地范围及有【关规划?控制线   —  (二)附件【。规,划用地?使用:要求     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!自改:变作为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合同组成部【分的规划条件— ,    第》四十六条  规【划条件未《纳入国有《土地:使用权出让合同【的该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无效—;对:未,取得: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的建设》单位批准用地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撤销有关—批准文?件;占用《土地的应当及—时退:回;给当事人—造成损失的应当【依法给?予赔偿   —  第四十七条【  需要提供—修,建性详细规》。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编!制修建性《详,细规划;其》他建设项目应—当编:制总平?面设:计,方案铁路、公路、】道路、城市》轨道:交通、桥《。。梁、河道、绿化【以及各类《管线等?市政:工程建?设项目应当编制【市政:工程规?划方案     修!建性详细规划、总】平面设计方案、市政!。。工程规划方案由城】乡规划主《管,。部门:审批重要地段—、重大?项目的修建性—。详,细规划经规划委员】会审定?后由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:审批   》 , 第四十八条  经!审,定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:、总平面设计方案建!筑工:程设:计方案、市政工程规!划,方案:的建设项目以—及,其他:建设项目建设单【位应当编制建设【工程:设计:方案报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定    【 第四十《九条  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、翻建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、道【路、绿化《、管线和城市—雕塑等?工程改变建》筑物外檐形式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向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办理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    】 第五十条  【申请:办理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!材,料     (一)!建,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申请表—;    》 (二)使用土地】、场地、《设,。施的:有关证明文件;  !   (三》)审定的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、总平【。面设计?。方案或者市政工程】规划:方案;     (!四)审定的建设【。工程:设计方案;   】  (五)地—形图、?地下管网《图(1:500到】1:1000); !    (六)与规!划管理相《关的施工图》;    》 (七)建设用【地批:准书(以划拨方式】取得建设《。用地);    】 (八)其他需要】提供的材料    ! 第五?十一条  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道—路、绿化《、桥梁、城》。。市轻轨等市政工程】相关市政《管线:敷设应当同步规划、!同步审批、同—步实:施、:同,步验收同类管线应】当同槽同井》。  :   ?第五十二条 — ,。对符合相关规划【要求的建《。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《自,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!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  !   建《。设单位?取得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。后在:施工期间《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!位置公开《悬挂经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的?总平面等相》关,示意图     第!五十三条  在城】市、镇规划区内的建!设项目建设单—位或者个《人在依?法,办理施工许可手【续后应当按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可》。证要求由具有—相应测绘资质—的单位进行》放线:。并,报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!镇人:民,。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!方可施工     !第五十四条 — 在乡、村庄规【划区范?围内:的土地上《建设企业、公—共设施、《公益事?业和:村,。民住: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持经有关【部,门审批、《核准或者备案的【文件、?标明拟建项》目,用地范围的规定【比例:尺地形图、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《、有关村《民委员会意见等【。材料向乡、镇—人民:政府提出申请—乡、镇人民政—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!设项目相关材—料一并报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查符《合规划?及国家有关规—范、标准的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核发乡村《建设规划《许可:证     第【五,十五条  》在乡、村庄规划【区内使用《原有宅基地》进行农村村民住宅】建设的建《房村民应当依法申】请,核发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    建房村!民持原有宅基地【的证明文件、村【民会议讨论通—过的意见、身份【证,等材料向所》在乡或者《镇,人民政府提》出书面申《。请;建设两层—(,。含两层)以上住【宅的还应当提—交项目设计》方案  《   建设一层住】宅的乡或者》镇,人民政府应当自【受理申请之》日起十日内》依据乡、村庄规划及!土地利用规划进【行,核查对符合规划要】求的核发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;对?不符:合规划要求的不【予核发告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】明理由建设两层【(含:两层)以上住宅的】经,乡或者镇人民政府】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!主,管,部门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。应当依?据乡、村《。庄规划、土地利【用规:划及国家有关—规范、标准》进,行核查符合规划【。要求:。及国家有关规范、】标准的?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—当自收到初审—意见及相关材料【。之日起十日内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;对不符合—规划:。要求及国《家有关规范、—标准的?。不予核发告》。知申请人并书—面说明理由   】 , 第五十六条  】建筑工程《严重影响规划—实施且无法采取【改正措施消除—对规划实施影—响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任何组织、【单位和个人》不得进行建设—活动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不得核》发或:。补发规划许可证 】   ? (一?)擅自改《变城乡规《划已经确定的—道路、广场、—公,共绿地、文物—保护:。区、风?景名胜区及体—育场、?学校等重要》公共设施用》地的;   —  (二《)压占?堤岸、堤岸保护地、!河滩地、防洪沟渠、!地下管线、地下文】物古迹的;   】  (三)在高压】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!围,、水源?。保护区?。域的; 《    《(四:)危及相邻》建筑物、《地下工程安全—污染:环境采取措施—无,法,消除危险《的;     【(五)影响航空器】飞行安全《、电信通道安全【的; ?    (六)严重!损害重?点文:物建筑、具有城市特!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!街道景?观的:;  ?。   (七)不符合!国家强制性》规范的;《(八)法《律、法?规禁:止的其他行为—     第五【十七条  在—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临时建—。。设的建设单位应当】依法申请办理临时】建设:。规划:许可:证   《  :。受理申?请,的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二十日内作】出审查?。。决定: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!时建设规《划许可证;》对,不符合条件的不予】核,发书面告知申请人】并说明理由   】  第五十八条 】 申请临时建设有下!列情:形之一的城乡—。规划: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!时建设规划》许可证?告知申请人并—书面说明理由   ! ,。 (一)影响近期】建设规划或者控制】性详细规划实施的】; :  :  (二)影响交】通,、安:全、市容或者其他】公共利益《的;    — (三)侵占绿【地、林地《、,广场、公共》停车场?等公共活动场地【的;  《   (四)侵占电!力、通讯《、人防?、防洪保护区—域或:者压占城市地下管】线的;   —。  (?五):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《禁止的其他情—。形     第五十!九,。条  临时建—设规划许可证—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!期限不得超过—二年;?期满需要延期—的应当在使用—。期限届满三》十日前提出申—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在受理申—请,之日起?二,十日内依法做—出是:。否准予延期的—决定延长期限不【得超:过二年只能》。延长一次临》时,建筑不得《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!    临时建【设规划?许可期满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》必须自行拆除临【时建:。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施;因国家—建设需要提前拆除】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偿   》  第六十条 【 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、,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的有?效期限为一年期【满需要?。延期:的应当在《有效期满三十日内】。依法办理延期—手续延?期只能进行》一次延期的期限不】得超过一年有—效期满未办理延期】手续的上述许—可证、书自行失效】 ,  :   《 ,  第六《十一条 《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依法取得》的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、建设!。用地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和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及】其附图、附件受【法律保?护,    《 第六十二》条  ?建设工程《竣工后建《设单位应当持建【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。者乡村建《设规:划许可证及附件【、,附图、竣工测绘报】告、竣工图等材料向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,规划核实《     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?门应当在接到申请】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!现场进行核实经核】实符合规划许—可要求?的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:门向建设单位出具】规划核实《证明;对不符合【规划许可要》求的应当《依法提?。出处理意《见     —     未经【规划条件核实或【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!条件的建设工—程建设单《位不得?组织:竣工验收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其,他有关部门不—得办理竣工验收备】案房产管理部—门不得办《理房屋产权登记手】续由:政府(国有)投资】的建设工程有—关部门不得办—理工程决《(结)算   【 , 第:六十三条  未取得!建设用地规》划许:。可证和建《设,用地批准手续—的建设工程》设计部门不得对该项!目工程进《行设计审《图机构不得对—该,。项目工程施工图【进行审?查未取得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理!机构不得对》该项目?工程进行施》工监理测《绘,单位不得对该项目进!行放线有关单位不得!施工:、供水、供电—     第六【十四条 《。 在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。可,证、: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或者】乡村建设《规,划许可证核发—后因依法修改城【乡规划?给被:许可人合法权益【造成损失的应—当依:。法给:予补偿     修!改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的总平》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?。。。以公告等方》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!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!取利害关系人的【意见  《   经《依法修改后》。的修建性详细—。规划、建设工—程,设计方?案的总平面图在【规划地段《或者区域《内以公告形式—向社会公开因修【。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!权益:造成:。损失的由提》出修改要《求的当事《人,依,。法给予补偿》     第—。六十:五条:  :市、县人民》政,府及其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!的编制、审批—、实施、修改的【监督检查     !第,六十六条《 , 市、县、乡—、,镇人民?政,府应:当向本级人》。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:或者乡、镇人民代】表大会报《告城乡?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!受监督?    《。。 第六十《七条  市、—县、乡、镇人民政府!。以及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对城?乡规划许可实施情】况进行检《查,   ?  第六《十八条?  建设单位或者】。个人:应当按照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要求施工接受城乡】规划主?。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! ,   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!作人员履行监—督检查职责有权【采取以下措》施  ?   (一》)要:求有关单位和—人员提供与监督事】项有关的文件、【资料并进行复制;】  :   (二》)要求有关单—位和人?员就监督事项涉及】的问题作《。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!需要进入现场进【行勘测?;     (三)!。责令有?。。关单位?和人员停止违—反有:关城乡规划的法【律、法?规行为   —  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的工》作人员履行》监督:检查职责应当—出示:执,法证件被检》查,的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如实提《供,情况:。和必要?的资料?不得拒绝《。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!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!。个人保守《技,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!    第六—十九条?  城乡《规划:主,管部门应当》建立城乡《规,划监测?系统:完善城乡《规划信息平台设立、!。公,布监:督,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!主动接?受公众对城乡—规划实施情》况的监督 》    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!部门对举报或者【。控告:应,当及时受理并组【织核查、《处理   》  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及相》关单位和人》员应:当主动接受和配合】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!实施情况《的舆论监督》   ?  :第七十条  建【。立城乡规划》督察员?制度依?据国: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和经批准的】。城乡规划、国家【强制性标准对城【乡规划的编制—、审批、《实施管理工作进【行监:督具体办《法由省人《民,政府制?定后:实施  《   第七十一条 ! 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违法作》出行政许可》的上级人民》。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责令其撤销或者】。直,接撤销?该,。行政许可《因撤销行《政许可给当事人【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!应当依?法给予赔偿   】  第七《十二条  对依法】应当编制城》乡规划而未组织【编,制或者未按法定程】序编制、审批、修改!和实施?城乡规划《的由:上,级,人民政府责令改【正通报批评;对【有关人?民政府负《责人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    — 第七十三条 【 城乡规划》。组织编制机关委托】不具有相应资—质等级的单》。位编制城乡》规,。。划的由上《级人民政《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!;对有关人》民政府负责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》予处分     】第七十?四条  未取得【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或者未按照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!。设的由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责令停止建【。设;尚可采取—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!实施:影响的限期》改正并?可处以?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!五以上百分之十以】下的:。罚款;?无法采取改正措【施消:除影响的《限期拆除不能拆除】的没收实物或者【违,法收:入并:可处以建设》工程造价百分之五】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  《   本条所指尚可!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对规划实》施的影响《的情:形须同时满足以【下条件  》   (一》),符合城乡《。规划确?定的规划建》设,用地范?围,且,不影响近期建设规】划和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实施》;  ?   ?(二)?不危害公共卫—生,、公共安全不影【响基: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正?常,运,行,;     (【三)不违《反城乡?规划确定的自然与】历史文化资源保【护要求;    】 (四)改正后【符,合城乡规划  【   本条》所指:无法:采取:。改正:措施消除影》响的情形包括  】。。   (一)违【法,占用本?。细则第三十》三条规?定的用地进行建设的!;  ?   (《二)危害公》共卫生、公共安【全,的;     (三!)破:坏具有历史意义、】革命纪念意》。义、文化艺术和科】学价值的建》筑物、文《物古:迹,、风景名胜》的;     (】四)影响主次干【道,、,铁路两侧《。、火车站、》汽车站、机场—。、城市?。出入口地《。带等城?市风貌?的;     【(五)其他》严重违反城乡规划】的情形 《  :  对依照》。本条第?一款第?(二)项规定没收的!违法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在:作出没收处》罚决定后应将没收】的违法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移》交同级财政》部门登?记处理;《涉及:有关土地使》用权变?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!依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规定处理 —    第七十五】条 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未取得临【时建设规划许可【证或:者未按照临时建【设,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!行临时建设的—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发出责令停止】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!当事人自接到停止】建设通?知书之日起十五日】内,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!的可以并处》违法临?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!分之三十以上一【倍以下的罚款临【时建:设超过批准期限不】自行拆除《的责令违法当事人】。自接:到拆除?通知书?之,日起十?五日内自行拆除【;可以?并处违法临》时建设工《程总:造价百分之二—十以:上一倍以下》的罚款  》   ?第七十六条  有下!。列行为之一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可以暂停核—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的相关规划许—可,     》(一)妨碍、阻挠】城乡规划监督—检查活动;    ! (二)拒不执行城!。乡规划监督》检查意见;    ! (三?)逾期不《履行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】的行政处理决—定;:     (—四)违反《规划:进行建设的》     第七十】七条 ?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作出:责令:停止建设或者限期】拆除的决《定后当?事人不停止建设【或者:。逾期不拆除的建【设,工,程所在地的县—级以:上人民政府可以【责成:有关部门采取查【封施工现场、强【制拆除?等措施强《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!相关:费用由?违法建设的单位或】者个人承担   】  第七十八—条  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未在【施工现?场设立?公示牌?公,。示经:审,定的:建设工程总平—面图的由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改》正  ?  : 第七十九条  】在乡、村庄》规划:区范围内《未依:法取得乡《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或《者未按照乡村—建设规划《许可:证的规?定进行建《设的由乡、镇—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!设、限期《改正;拒不停止建设!或者逾期不改正的】由乡、镇人民政【。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!过程中发生的相【关费用由《。。违法建?。设的单位《或者个人承》担     第八十!条  ?建设工程投入使【用,前不申请规划—核实的由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》改正 ?   ? ,建,设单位未在建设工】程竣工验收后六【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!验收资料或报送【资料不实的由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责:令,限期补报;逾期不】补报的处一万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的罚:款  ? , , 第:八十一条《  城乡规划编制单!位有下列《。行为之一的由所在】地市、县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《门,责令限期改正处【合,同约:定的规划编制费一】倍以上二倍》以下的罚《款;情节严》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】。。由原发证《机,关降:低资质等《级或者吊《销资:质证书;《。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  !   (一)超越】资质:等级许?可的范围承揽—城乡规?划编制工作的;  !   (《二)违反国家有【关,。。标准编制城乡规【划的  《   未依》法,取得资质《。证书承?揽城乡?规划:编制:工作的由《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责令—。停,止违法行《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!罚款;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 —    第》八十二条 》 设计?部门对未《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和建设—用地批准手》续的建设项目—进行设计的或未按照!规划要求和有关规】定进行设计的—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!以处罚   —  第八十三—条  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。门,。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、?国土部门、房—屋产权登《记部门、改为政府投!资工: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:违反法规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对直接负【责的主?管人员或者》其他责任《人员: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!  :  第八十四—条  未设镇—建制的国《有农场场部、国有】林场场部、国—有苇:场场部和《独立工矿区的规【划建设?管,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!   ? 第八十《五,条  本细则自20!12年8月1—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