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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,锦市城?乡规划?管理实?施细则?  :   ?第,一条  为了—科学:制定城?。乡,规划加?强城:乡规划?管理协调《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!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!社会:。全面:协,调可持续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乡规划法、辽宁【省实施?<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规【。划,法>办法及相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结【合本市实际》制定:。本细则     】。第二条 《 在本市行政区域】内制定和实》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!。内进行各类建设【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!    本细—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!城镇体系规划、【城市规划、镇—规划、乡规划—和村庄?规划城?市规划、镇规划分】为总体?规划和详细规划【详细规划分为控制】性,详细规划《和修建性详》细规划  》   本细则所称规!划区是指城市、镇、!村庄的建《成区以及因》。城乡建?设和:发展需要必》须,实,行规划控《制的区域《规划区的《具,体范围由人民—政,府,在组织编《制的城市总体规划】、镇: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和村庄规划》中根据城乡经济【。社会发展水平和【统筹城乡发展的需】。要分别划《定市规划区、镇规】划区和乡《规划区     】本市地下《空间的开《发利用应当纳入城】乡规划实施规划管】理     —第三条  》城乡规划《是进行规划管—理和各类建设—的依据?各类建?设活动必须符—合城乡规《划,服从规划管理  】   第四条  本!市设立市规划委【员会市规划委—员会对重要的—城乡规划和有—关专项、专业规【划方案及涉》及城乡?规划的重大事项【进行论?证,、协调?、审议市规划委员】会审:议通过?的事项按法定审批】权限报审批机关【审批市规划委员【会的日?。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承》担 :。    第五—条  城乡规划【工作实行市人民政】府统:一领导下的分级管】理体制 《    市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负责本市的规划!管理工作并根据工】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!负责:市政府指定区域【的,规划管理工作 【 ,   县城乡规划】主,管,部门在市城》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的指导下—负责本?行政:区域内的规》划管理工作》     县城乡规!划,主,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!要在乡?、镇设立派》出机构承办指—。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!作     乡、镇!人民:政府负责《本行:政区域?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!    《第六条  各级人民!政府应?。当,将城镇体系规—划、城市规划、镇规!划,、,乡规划和村庄规【划等城乡《规划的编制和—管理经费纳》入本级财《。政预算 《。   ? 第七条  编制城!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!。城乡规划为依据【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技术规定—编,。制城乡规划应当具】备勘:察、测绘、》地震、水文、—环境等基础资料编】制,城乡规划前》对规划用地布局【、建设项目可—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!质,条件等情《况应当进行勘察  !   编制城乡规划!。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!系,、高程系和现势地】形图     第八!条,  编制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和专】项规划应《当按:照,计划进?行市城乡《规划编制计划由市】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组织编制报【市人民政《。府批准后实》施,     第九条 ! 编制城乡规—划,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和规《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!况统筹安排各类【建设用地《    《 在各类规划中应】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!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!。。、轨道交通、道【路、河道、绿化用】地、历史文化街【区以及历史建筑【等规划控制线   !  第十《条  市城市总体规!划由市人民政府【组织编?制经市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依法审【议和省人民政府【。审查同意后》报国:务院审批   【  县人《民政府?所在地的镇总体规】划,由县人?。民政:府组织编《制,经县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《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!民政府审《批 :   ? 其他?镇的总体规划由【镇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,。经镇人民代表—。。大会:审,议后报?县人民政府》。审批县人民政—府所:在地的镇和省人【民政府确定的镇的】总体:。规划批准后》应当报省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备案  !   第《十一条  城市总】体规划、《镇总:体规划的内容应当】包括城市、镇—的发展布局》功能分区用地布局】综合交通体系禁止】、限:制,和适宜?建设的地域范围绿线!、,紫线、黄《线,、,蓝线控?制要求?各类专项规划—。。等   《 , 规划区范围、【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!模,、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施【用地、?水源地和水系、【基本农田和绿化【用地:、环境保护、自然】与历史文《化遗产?保护以及防》灾减灾?等内:容应当作《为城市总体规—划、:镇总体规《划的强?制性内容     !第十:二条:  历史文化—名镇和名《。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!地,县人民?政府组织编》制经市人民政府审】查后报?省人民政《府审批?     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】规划确定的》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依!。法编制专《门的详细《规划经省《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组织审查》后报市人民政府【审,批     第十三!条  工业、商业服!务设施、市政基【础设施、公共—。医疗:卫生设施《、生态环境保—护、防灾《减,灾、地下空间—开发和利《用等其他各项—专业规?划由有关专业—。。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组织编制】报市人?民政府审批   】  第十四条—  :市域内跨县、区的城!乡规划由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,组织: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!批  ?   第十》五,条  乡、镇人民政!府组织编《制乡规划、村—庄,规划报县人民政【府审批?村,。庄,。规划在报送审批前】应当经村《。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。表会议讨论》。同意   》 , 第十?六条  乡规划、】村庄规划的内容应】。当符:合城乡规划》法的规定并充—分考:虑村民的生产方式】、生活?方式和居《住方式对规》划的要求合理确【定,乡和:村庄的发展目—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!。集约利用资源保护】生态环?境促进城乡》。可持续发展   】 , 第十七条  【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体规划和乡规【划确定的建设用地】范围内的镇、乡、村!庄不再?单独编制规划—纳,入城市?规,划,、镇:规,划和乡?规划实?行统一规划和—。。管理 ?    第十—八条  城市、【县、镇人《。民政:府应当根据城市总】体,规,划、镇总《体,规划: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:。划和年度计划—以及:国民经济《和社会发展规划【制定近期建设规【划其:中县、镇《人民政府制定的【近期:建,设规划报总》。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!并作为编制》年度建设计划—的依据    【 第:十九:条  市人》民政府可以根据【总体:规划编制《局部:地区的分区规划【控制和确定》。不同地段的土地使】用性:质,、居住人口的分布与!密,度、建设用》地的建筑容量等控】制指:标以及城市》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!设施、城市河流和绿!地系:统、文物古迹与【风景名胜、城镇各】类工程管线及主要】设施的位《置和:控制范围 》  :  分区规划由市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组织《编制报市人民政【府审批     分!区规划应当自批准之!。日起三十《日内报市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!民政府备案 —  :  第二十条 【 市规划《区内:的控制性详》细规:。。划,由市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根据》城市总体规划组【织编制?。报市人民政府审【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!表大会?。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!政府:备案:  :  : 镇人民政府根【据镇总体《。规,划的要求《组织编?制镇的控《制性详?细,规划: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审批县人》民政府?所在地镇的》控制:性,详细:规划由县《。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!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!编制经县人民—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!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和上《一,级人民政府备案  !   各《类开发区以及教育、!科技园区、》旅游:度假区等的》规,划建:设应当纳入所在地】城市的统一》规划管理不得违背】省域: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城市总《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  —   第《二十一条《  市、《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镇人民政府【应当依法组织编【制,。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可以连同地下【空间利用《规划一并《编制:。     控制性】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!列主:要,内容     【(一)用地界线【。。和建筑控制类型; ! ,   (二)地块控!制指标?、基础设施配套要求!、交:通设计和管线综合】;     (三】)城市设计》指导原则《。;   《  (四)土地使用!。和建筑管《理规:定 :    控制—性详细规划中地块】的主要用《途、建筑总量—、建筑密度、建筑】高度、容积率—、公共绿地面积【、基础设施、—公共服务《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!区建设?控制指标《等应:当作为强制性内【容      】  第二《十二条?  编制《控制性详细规划应】当加强盘锦特色风貌!要素保?护科学控制主要景】观、重要广场、标】志,性建筑等周边建【筑的:。高度和密《度     第【二,十三条  市、【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!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!。街区、重点景观区、!广场、公园》、重要?交,通枢纽用《地,、城乡主要出入【口、公共《设施:用地以及其》他重要地《块的:修建性详细规—划,。和城市设计》修建性详细规—划和城市设》计应:当符合控制性详细】规划     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: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报本级人民政—府审定乡、镇—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的修建】性详细?规划: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审定  《   ?修建性详细规—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!内容     (一!)综合分析和总平面!设计;?    《 (二)道路交通】设施和市政工—程管线设《置;    — (三)公共—服务设?施;     (四!)工程量《、拆迁?量和造价估算 【    第二—十,四条  城乡规划组!织编制机关应—。当委:。托具:有相应资《质等级的单》位承担城乡规划的】具体编制工作外【省市规划编制单位】在,。本市从事规划编【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备案 】    第二十五条! , ,城乡规划报》送审:批,前城乡规《划,组织编制《机关应?当依法将规划—草案予以公》告并采取论证—会,。。、听证会或者—其,他方式征求有关部】门、专家和公众的】意见:公告时间《不得少于三十日  !   公告期—内公众可《以向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关对》。规划方案提出书【面意:见和建议城》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?充,分考虑有《关,意见和建议 —。   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自批: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!社会公布经依法批】准的城乡规划法【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!容除外     】第二十六条 — 城市总体规划【、镇总体规划的【组织编制《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!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!实,施情况进行评—估并采取论》证会:、听证会《。或者其他《方式征求公》众意见组《织编制机《关,应当向本级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,会、镇人民》代表大会和原审【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!并附具征《求意见的情况—  :   第二十七条 !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组织编制机》关,。方可按照规》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!市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、城市?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     (一】)上级人民政—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!生变:更提出规划》修改要求的;  】   (二)行政】区划:。调整确需《修改规?划的;    【 (三)《因国务院、省—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!程确需修改规划的】;     (【四)经?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!;     (【五)城?乡规划审批机关认】为应当修改规划【。的其他情形》  :   修改市域城镇!体,系规划?、城市总《体规划、《镇总体规划前组【。织编制机关》应当:。对原规划的实施情】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!批机关报告;修改涉!及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,总体:规划强制性内—容的应当先向原【审批机关提出—专题报告经同意后】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!    修改后的】市,域城: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、》镇总体规划应当依】照法定的审批—程序报批并》。向社会公布    ! 第二十八条  修!改近期建设规划【的应: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!规划按照原审批【程序审批后报总体】规划审批机》。关备案  》   第二十九【条 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组?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!。城乡规划法规定【的权限?和,程序对控制性—详,细,规划进行修改   !  (一《)总体规划修—改后需?。要修改的;    !。 (二)重大—建设项目选址影响】规划用地功能与布】局的; 《    (三)法律!、法:规,规定的其他情形 】 ,   第三十条【  修改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组《织编制?。机关应当对修改【。。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!求规划地《段内:利害:。关,系人的意见并向【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!报告经原《审批机关同意后方】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!后的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!细则规定的审批程】序审批控制性详【细规划修改涉及【总体规划强制性内】容,修改的应当先修【改总:。体,规划     【第,三十一条 》 乡镇人民政—府,组织:修改乡规划、村【。庄规:划报上一《级人民政府》审批村?庄规划不符》合法定条件或—者未经法定程序任】何组织、单》位和个人不得—。擅自改变《城乡规划《    《 ,第三十?二,条  城乡规划【。确定的铁路、—公路、道路》、轨:道交通、机场—、公:园、绿地、输配电】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!、通信?设施、广《播,电视设施《、管道设施》、河道、水》库、水源地、自【然保护区、风—景名胜保护区、【文物保护区、防【汛,通道、消《防通道、公》交场:站,、公厕、垃圾中转站!、垃圾?填埋场及《焚烧厂、污水—处理厂和中小学【校、幼儿园》、文化体育等—公共服务设施—用地以及其他需【要依法保《护的用地不得擅自】改,变使用性质任—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】     》第,三十三条  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,根据城市近期—。建,设规划、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参【与土地利用年度计】划、土地整理储【备计划?、国:有建设用地供—应,计划和出让方案、】年度建设计》划的编制工》作     第三】十四:条  城市》。地下空?间的开发和利—用应当与经济和技】术发展?。水平相适应遵—循统筹安《排,、综合开《发、合理利用的原】则充:分考虑防灾减灾、人!民防空和通信—等,。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!履行:规划:审批:手,。续     第【三十五条  按照国!家规:定需要有关》部门批准或者核【准的建设项目以【划拨:。方式提供国有—。土地使?用权的建设》单位在报送有关【部,门批准或者》核准前?应当向?。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申请核—发选址意《见书     第】三,十六:。。条  选址意见【书实行分级核—发 :     国—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!民政府有《关部门批准、核准的!建设项目省》域城镇体系规—划确定的建》设项目省级以上风】景名:胜区、自然保护区和!森,。林公园、地质公【园、历史文化名城】(名镇、名村)、】历史文化《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!区、文物保护单位建!设控制地《带范围内的》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核发选【址,意见书 《   ? , ,市域:内跨行政区域的【建设项目由市—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核发选?址意见书《 市、县《人,民政府有关主管【部门批准、核—准的建设项目由同】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    】 第三十七条—  依法需要申请】核发选址意》见书的建设项—。目建设?单位委托相应规划】。。编制资?。质等级?的规划编《制单:位编:制建设项目》规,划选址可行》性研究?报告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受理:申请后按照城乡【规划要求进》行审查?对项目?选址符合《城乡:规,划要求?的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二十【日内核发建》设项目?选,址意:见书;对不符合城】乡规划要求的—。不予核发书面告知】申请人?并说明理由  【   申请》办,理建设?。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!交,如下材料     !(,一)建设《项目:选址申请《表;     (】二)建?设单位?合,法证明材料(代码证!、资质?证明、营业执—照等);     !(三)项目建—议书批复文件(按国!家投资管理规定【需发展改革等—部门批?准的项目); 【。 ,   (四)经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批通《过的的环境》影响评价文》件;:     (五【)1:500—或1:10》00:地形:图; ?  :  (?六)大型建设项目应!呈送由相应资质规划!设计单?位做:出的选址论证报【告;     (七!)建设项目涉及【到,地质灾害、矿产、】军事、?海洋渔?业、林业、文物保】护、水利等应按【照辽宁省建设项【目选址规划暂行管】理办法要《。求提:供相关部门意见; !。    (八)按规!划审批要《。求需提供的其它【材料     第】三十八条 》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以划—拨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使用权的【。建设:项目经有关部门【批准核?准、备案后建设单位!应当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。。门,提出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申】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依,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核定建》设用地的位置、面积!、允许建设的范【。围核: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   《 , 建设单《位在取得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!方可向市或者—区、县土《地,主管:。部门申请用》地,经市:。或,者区、县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】土,地,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未!取得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的不得批准用【。地   》  第三十九条 】 在城市、》镇,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!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前》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应当依据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》提出出让地块的规】划条件?作为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合同的组【成部分   —  规划条件应当】包括以下内容  】  : (一?)用地情况包括用】地性质、边界范围】和,用地面积;》 ,。    (二—)开发强度包括总建!筑面:积、容积率、建【筑密度、绿地—率、地下《空间控?。。。制等;? ,    (》三,)建筑建造建筑限高!、退让与间》距,; :    (四—)交通组织》包括道路开》口位:置、交通《线路组?织、主?要出入口、地面和地!下停车场《的配置及停车位【数量和比例;—。    《 (五)配套—设施包括文化、教】育、社区服务—、市:场等公共服务—设施:和给排?水,、,燃气、热力》、电:力、电信等市政基】础设施;  —   ?(六)其他特—殊要:。求  ?  : 第四十条  【建设单位在办理相】关规划许可之前应】当委托具有相—应资质的测》绘单位根《据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!地形图?     第—四十一条  建设单!位在签订国》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!当及时向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领取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规划部门在核发前对!土地出?让合同?中的规划条件进【。行核实 《    第四十二条!  :建设单?位或者个人利用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证书的土地—进行新建的应当【向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《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,门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,细规:。划确定的用》地性:。质等要求提出可用】于建设地块的规划】。条件    — 原国?有土地?使,。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!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同时核发规划】条件和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:。     原国【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!方式取得的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!据控制性详》细,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建!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!议,或者重新签订国有】土,地,。使用权出让合同【后向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《证   《  第四十三—条  ?单独开?发地下空《间使:用权的?建设项目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提【出利用?地下空间的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】应当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申:请办:理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  —   第四十四条】  建设单位应当持!以下:。材料向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申请《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    】 (:一):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申请表;  【   (二)—建,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及附《件、附图《(按国?家规定需要办理【选址意见《书的)?;,     》(三)建设》项目批准、核准、备!案文件?(按国家投资管理】规定需要的);【    《 (四)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》。同(以出让》方式:取得建设用》地);  》。   (五)经环境!保,护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批通过—。的环境影响》评,价文件;    】。。 ,(六)150—0或11000地】形,图; ? ,   (七》)地下管网图;  !   (八)法律、!法,规规定的其他—材料   》  第四十五—条  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根据建设项目】的性质?、规模依据批—准的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对符合《要求的应当自—。受理申?请之日起二》十,日,内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:许可证对不符—合要求?的不予核发书面【告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:     建—设,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应包括附图和【附,件     (一)!。附图:标明建设项目—用地范围《及有关规《划控制?线   《  (二)》附件规划用》地,使,用要求  》 , 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在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中不得擅》自改变作《为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!的规划条件  【   第四十—六条:  规划条件未纳】入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合同的该国【有土地?使用权?出让合同无效;对未!取得: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的《建设单位批准用【地的: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!销有关批准文—件;占用土地的应】当,及时退回;给当【事人造成损》失,。的应当依法》给予赔偿   【  第四十七—条  需要提供修建!性详细规划的—。建设项目应》当,编,制修建性详细规划;!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!制总:平面设计方案—铁路、公《路、道路、》城市轨道交通—、桥梁、河道—。、绿:化以及各类管—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!目应当编制》市,政工程规《划方案   —  修建性》详细规划、总—平面设计方案、市政!工程规划方案—由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审批重?要地段、重大—项目的修建》性详细规划经—。规划:委员会审定后由【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审批:    《 ,第四十八《条  经《审定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、总平面设计!方案建筑《工程设计方》。案、:市政工程规》划方案的建设—项目以?及其他建设》项,。目建设单位应—当编:制建设?。工程设计《方案报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审定     【第四十九《条  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、—翻,建建筑物、构筑【物、道路、》绿化、管《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!改变建?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!位,或者个人应当向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办理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。证     第五】十条 ? 申请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需要】。。提交下?列材料   —  (?一)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申?请表;    【 (二)使用土地】、场地、设施的【有关证明文》件;     【。(,三)审?定的: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、总平面设》计方案或者市政工】程规划方案;—   ?  (?四)审?定的:建设工程设计方案;!     (五)地!形图、地下》管网图(1:5【00到1:1000!); ?    (六)【与,规划管理相关的施】工图;  》   (七)—建设用地批》准书(以划拨方【式,取,得建设用《地);  》   (八》),其他需要《提供:的材料?     第—五十一条 》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道路】、绿:化、桥?梁、城市轻》轨等:市政工程相》关市政管线敷—设应当同步规划【、,同步审批、同—步实施、《同步验收《同类管线应当—同槽同井   【  第五《十二条  对符合相!关规划要《求的建设项目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起【二十个工作》日内核发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?证,     建设【单位: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后在施工期间应!当在施工工地—显著: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!规划主管《。。部门确认《的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的总平—。面等相关示意图  !   第五十三条】 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《内的建设项目建【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!法办理施工许可手】续后应当按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—要求由具《有相应测绘资质的】单位进行放》线并:。报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或者省人》。民,政,府确定的镇人民政】府验线?验线合格后方可【施,。工,     》第五:十四条  在—乡、村?庄规划区范》围内的土地上建【设企:业、公共《设施、公益》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!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持:经有关部门》审批、核《准或:者备案的文件、标明!拟建项目用》地范围的规》定,。。比例尺地形图、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、有关!村民委员会意见【等材料向乡》、镇人民《政府提出《申请乡、《镇,人民政府将》。初审意见《及该建?设项目相关》材料一并《报城乡规划主—管,部门审?查符合规划及国家】有,关规:范、标准的由县以】上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核发乡?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   【  第五十五条  !在乡、村庄规划区内!使用原有宅基地进】行农:。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!房,村民应当依》法申请?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     建】。房村民?持原有宅基地的【证明:文件、村民会议讨论!通过的意见、身份】证等材料《向所在乡或者镇人】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!;建设两层(含两层!)以上住宅》的还应当提交项【目设:计方案   —。  建设一层住【宅,的乡或者《镇人民?政府应?当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!日内依据乡、村【庄规划及土》地利:用规划进行核查【对符合规划要求的】核发乡村《建设规?划许可证《;对不符合规划要】求的:不予:核发告知《申请人并书面说【明理由建设两层【(含两层)》以上住宅的》经乡或者镇》人民政府初审—。后报县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县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,门应当依据》乡、村庄规》。划,、土地利用规划及国!家,有关规范、标准进行!核查符合规》划要求及国家—有,关规范、标》准,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!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!日内核发乡》村建设规划》。许可证?;对不符合》规划要求及国家【有关规范、标准的】不予:核发:告知申请人》并书面说明理由 】    第五—十六条?  建筑工程严【重影响规《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改!正措:施,消,除对规?划实施影《响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任何组织【、单位?和个人不得进—行建设活动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不得:核发或?补发规划许可—证  ?   (一)擅【。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!确定的道路、广场、!公共绿地、文物【。保护区、风》景名胜区及体育场】、学校等重要—公共设施用地的;】     (二)压!占堤岸?、堤:岸保护?地、:河滩地、防洪沟渠、!地下管线、地—下文物古迹的—;     (三)!在高压供电走廊【规定禁建范围、水源!保护区域的;—     》(四)?危及相邻建筑物、地!下工程?。安全污染环境采取】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!;,     (五)影!响航空器飞行安全、!电信通道安全的; !    《(六)严重损害重点!文物:建筑、具有城市【特色风貌《的街:区及:主要街道景观—的; ?    (七—)不符合国家—强制:性,规范的;(》八)法律、法规禁止!的其他行《为     第五】。十七条  》在城市?、镇规划区内进行】临时建设《的,建设单位应》当依法申请》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!可证  《。   受理申—请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。二十日?内作出审查决定【对符合?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!规,划,许可证;《对不符合条件的【不,予核发书面》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     第五十!八,条  申请临时建】设有下列情形之【。一的城乡《规,划,主管部门《不得核发临》。。时建设规划许可证】告知申请人并书【面,说明理由 》    (一)影】响近: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实施:的;     【(,二)影响交通、【安全、市容或者【其他公共利益—的;   》  (三)侵—占绿地、林地、广】场,、公共停车场—等公共活动场地【的;     (】四,)侵占电力、—通讯、人《防,、防洪保护区—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!管线:的;    — (五?)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禁止?的其他情形 —    第》五十:九条  临时建设规!划许可证批准—的临时建设》使用期限不》得,超过二年;期满需要!延期的应当在使【用,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!。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!二十日内依》法做:出是:否准予延期的决定】延长期?限不:得超过二年只—能,延长一次临时建【筑不得?改,变为:永久性建筑  【   临时建设规划!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?必须自行拆除—临时建筑《物,、,构筑:物和其他设施—;因:国家建设需》。要提前拆除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】偿   《  第六《十条  建》。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、建设用—地规:。。划,许可证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的有效期】。限为:一年:期满需要《延期的?应当在有《。效期满三十日内依】法办理延期手续【延期:只能进行一次—延期的期限不得超】过一:年有效期满未—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!。许可证、书自行【失效     】    第六十一】条  ?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—依,法取:得的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》书、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和乡:。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及其—附图:、附:件受法?律保护     第!六,十二条  建设【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】位应当持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或者乡?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及附件【、附图?、竣工测绘报—告,。、竣工?图等材料向城乡规】划,主,管部门申请规—划核实 《 ,。  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在接【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!。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!经核实符《合,规,划许: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向《建设单位出》。具规划核实》。证明;对不符合【规划许可《要求的应当》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!      【  未经规划条件】核实或者经核实【不符:合规划条件的建设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竣工验收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】他有:关部:门不得办理》竣工验收备案—房产管理部门不得】办,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!由政:。。府(国有)投资的】建设工程有关部【门不:得办:理工:程决(结)》算  ?  : 第六十三》条  未取得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和建】设用地批准手续【的建设工《程设计部门不—。得对该项《目工程进《行,设,计审图机《构,不得:对,该项目工程》施工图进行审查未取!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的建设工程监【理机构?不得对该项》目工程进《行,施工监?。理测绘单位不—得对该项目进—行放线有关单位不】得施工、供水、【供电   》  第六十四—条,  在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、》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、建】。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】发后因依法》修改城?乡规划给被许可【人合法权益造成【损,失的应当依》法给予补偿    ! 修改修建》性详细规划、—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的?总平:面图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应当以公—。告等方式告知利害】关系人并《采取听证会等形【式听取利害关系【。人的:意见     【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!性详细规划》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的总平面图》在规划地段》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!式向:社会公开因》修改给利《害,关系人合法权益造】成损失的由提出【修改:要求的当事人依【法给予?补偿:    《 第六十五条 【。 ,。市、:县人民?政府:及其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!规划:。的编制、审批—、实施、修改的【。监督检查   【  :第六十六条 — 市、县、乡、镇】人,民,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—或者乡?、,镇人民代表大会报】告,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!并接:受监督 《   ? 第六十《七条:  :。。。市、县、乡、镇【人民政府以及市【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对城乡规【划许可实施情—况进行检查 — ,   第六十八条 ! 建设单位或者【。个,人应当按照》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或者乡村】建设:规,划许可证的》要求施工《接受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的监】督检查     】城乡规?划,主管:部门的工作人—员履行监督》检查职责有权采取】以下措施  —   ?(一)要《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!供与监督事项有【关,的文件、资料并进行!复,制;     (二!)要求?有关:单位和人员就—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!作出:解释:和,说,明并根据需要进入】现场进行勘测;【     (三)】责令有关《单位:和,人员停止违反有【关城乡规划的—法律、法规》行为:     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,门的工作《。人,员履行监督检查职】责应当出示》执法证件被》检查的?。单位或者《个人应?当如实提供情—况和必要的资料【不得:拒绝和阻挠检查【人员:应当为被检查的【单位或者《个人保守技》术秘密和商业—秘密:     第六十九!条  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城乡规划—监测系?统完善?城乡:规划信息平台—设立、?公,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!。子信箱主动接受【公众对城乡规划【实施情况的监督  !  : 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或者其—他有关部门对—举报或者控告应当】。及时受理《并组织核《查,、处理   — 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及相关《单位和人员》应当主动接受和配】合,新闻媒体对城—乡,规,划,。实,施情况的《舆论监督《  :   ?第七十条  —建立城乡规划督【察员:制度依据《国家有关法》。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和经批准的【。城乡:规划、?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!乡规划的编制、审批!、实施?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!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制定后实施》     》第七十一条 — 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违法【。作出行政《。许可: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责令其—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!。行,政许可因撤销—行政许可《给当事?人,合法:权,。益造成损失》的应当依法给—予赔偿 《    第七—十二条  》对依法应当编—制城乡规划而未【组织编制或者未【按,法定程序编制、【审,。批、修改和实—施城乡规划的由上级!人民政府责令改【正通报批评;对【有关人民政》府负责人和其—他直:接责:任,人员依法给予—处分  《   第七十三条】 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!。相应资质等级的【单位编制城》乡规划的由上—级人:民政府责令改—正通报批评;对有】关人民政《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!。。责,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    】 第七?十四条  》未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或者未】按照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规定进行《建,设的由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责令停—止建设;尚可采【取改正措施》。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!的限期改正并可处】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!之,五以上百分》之十以下的罚款【;无法采取》改正措施消》。除,影响的限期》拆除不能《拆除的没《收实:物,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!以建设工程造价【百分之五以上百【分之十以《。下的罚款《     本条所】指尚可采取改—正措施消除对规划】实施的影响的—情形须同《时满足以下条件  !   (一》)符合城乡规划确】定的规划建设用地】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!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!规划实施;  【   (二)—不危害公共卫生、】公共安全不影—。响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《正常运行《。; :  :  (?三):不违反?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!与历史文化资—源保:护要:。求;     (】四)改?正后符合《城乡规划  —。 ,。  本条所》指,无法采取改正措【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!括     —(,一):违法占用本细—则第三十三条规【定的用地进行建设】的; ?    《(二)危害公共卫生!、公共安全的;  !  :。 (三)破坏具有历!史,意义、革命纪—念意义?、文化艺术和—科学价?值的建筑《物、文?物古:迹、风景名胜—的;     (】。四)影响主》次干:。道、铁路两侧、【火车站、《汽车站、机场、城市!出入口?地带等?城市风貌的;—。     (—五,。)其他严重违—反城乡规划》的,情形:     对依【照本:条,第一款第(二—)项规?定没收的《违法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在作出《没,收处罚决定后—应将没收《的违法建筑物—。、构筑?物移:。交同级财《政部门登记处理;】涉及有关土地—。。使用权变更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】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处!理    》 第七十《五条:。  建设单位或【者个:。人未取得临》时建设?规划许可证或—者未按?照临:时建设规划许可【证的规定进》行临:时建设的由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发出责令停止【建设:通知书?责令违法当》事人自接到停止建】设通知书之日起十】五日内自行》。拆除逾?期不拆除的》可以并处违法临【时建:设工程总造》价百分之三十以【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!时建设超过》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!。的责令违法》当事人?自接到拆《除通知?书之日?起,十五日内自行—拆除;可以并—处违法临时建设工】程总造价百分之二】十以上一倍以下【的罚:款   《  第?七十六条《  有下《列,行,为之一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!暂停核发建》设单位或《者个人的《相关规划许可 【    (一)妨碍!、阻挠城《乡规划监督检查【活,动,;     —(二:)拒:不执行城乡》规,。划,监督检查意见;【   ?  (三)逾期不】履行: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!;     (【四)违?。反,规划进行《建设的     】。第七十七条》  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!设或者限《期,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!不停止建设或—者逾期不《拆除的建设工程所】在地的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可以责》成,有关部门采》取查封施《工现场、强制—拆除:等措施?强制:拆除过程中发生【的相关费用由违法】建设:的单位?或者个人承担   !  第?七十八条《  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?未在施工现场设立】公示牌?公示经?审定:。。的建设工《程,总平面图的》由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  :。   第七十九条】。  在乡、村庄【规划区范《围内未依法取—得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:或者未按照乡村建】设规划?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!设,的由乡、镇》人民政?府责令停止建设【、限期改正》;拒不停止建设【。。或者逾期不改正【的,由乡、?镇人民政府》强制拆除强》制,拆除:过程中发生》的,。相关费?。用由违法建》设的单位《。或者个人承担—     第八十条! , 建设工程》投入使用前》不申请规划核实【的由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《改正  《   ?建设:单位未在建设工【程竣工验收后—六个月?内向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报送《有关竣工验》收资料或报送—。。资料不实的由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补—报;:。逾期不补报的处【一,万元以上五》万元:以下的?罚款    — 第八十《一条  城乡—规划编制单位有【下列行为《之,一的由所在》地市、?县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!合,同,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!倍以上二《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!严重的责令停业【整顿:由原发证机关降低】资质等级或》者吊销资质证书;造!成损失?。。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  —  (一)超越资】质等级?许可的范围承—揽城乡规划编制工】作的;?     (二)】违反: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!乡规划的 》  :  未依法取得资质!证书承揽城》乡规划编《制工作?。的由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!令停止?违法行为依照前【款,规定处?以罚款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,责任     第八!十二条  设计部门!对未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用地《批准手?续的建设《项目进行设计—的,或未按照规划要【求和:有,关规定进行设—计的:由有关?。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,规的规?定予:以处罚     第!八,十三条  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、国土部《门、房屋产权—登记:部门、改《为政府?投,资工程主管》部门及其《工作人员违反法规的!由其所在《单,位或者上《级主管部门》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或:者其他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【。行政处分    】 第八十四》条  未设镇—。建制的国有农场【场部:、国:有林场场《部、国有《苇场:场部和独立工矿【区,的规:划建设?管理参照本细则执】行     第八十!五条  本细则自】2012《年8月1日起—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