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和田》市城市建设》。档,案管理规《定
第一章】 总则
《
第一《条 为了加》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!管理保?障城:市建设?档案的?完整、安全充分【发挥城市建设档【案,在,城市规划、建设和】管理中的作用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档案法和国务院】建,设工程?质量管理条》例等: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—第二:条 本规定所称城】市建设?档案(以《下简:称城建?档案)是指在城市规!划、建设《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!对国:家和社会有保—存价值的文字、图纸!、图表?。、声像、电子等【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!
第《。三条 本市行—政,区,域内城?建档案的形成、【收,集、:移交、整理、保管、!利用和管理适用【本规定?凡是在和田市行【政区域内的各—建设:、设:计和施工《单位(包括市区【各单:位,。部队、兵团农十四】。师及中央、自治区驻!和田市各单位)都】应把城?建,档案资料的形成、】积累:、整理、归档、【保存纳入自》己的工作范围切【实做好城《建档案?。的移:交工作
第四条! 和田市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!。领,导把:城市建?设档案事业纳—入城市建设》发展规划保证—城市建?。设档案?事业与城《市发展相适》应
【城建档案管》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!管理经费从本—级城市建设资金中列!支
第五条【城建:档案管理坚持集中】管,理与分级管理相结】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!范管理保《证城建?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!准确、系统和有效利!用
?
第六条》。 本市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是本市?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】的主管部门》市城市建设档案【管理处?(馆)?(以下简称市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)具体负责城建档】案的日常管理工作
!
第二?。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!和移交
第七】条城建档《案形成?单位:应当:按照本办法》的规定编制、—整理报送城建档【案
:
:第八条城建档案【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!列城建档案档—案形成单位》应当向?市城建档案管理【。机构无偿移交
! (一【)各类?城市建设《工程档案
》。。
: ? 1、市政基础设!施工:程;:。
2!。、地:下管线设施工程;
!
, 3、】公,用基础设施工程【;,。
》 4、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】;
》 5、园林】绿化、风景名胜【建设工程;
—
【6、:市,容环境卫生环境【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!;
》 7、城【市防洪、抗》震、人?防工程;《
?。 8、工】业、民用建筑—工程;
《
》 , 9:、军事工程档—案资料中除军事【禁区和军事管—理区以外《的穿越市《区的地下管》线走:向和有关隐蔽工程】位置图
【 (二)【城建系统各专业管】理部门(包括—城市规划《、勘:测、设计《、质监、建筑—管理:、国土资源、市政市!容,、园林?。、水务、电》力、通讯、》燃气、热《力、人防等部门)】以及开发《区的城建业务管理】和技术档案;
【
: 《 ,。(三)有关城—市规:划,。、建设及其管理的政!策、法?规、计划方面的文】件科学研究》成果和城《。市历史、自然、经】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!;
— (四)—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!保,存价值的城》建,档案
?
第三章 》城市建?设档案的报送和接】收
:
,第,九,条 形成城》。建档案的单位和【个人按照下》列规定报送城—建档:案
— (一) 各】。类,。建设工程《档案由建设单位【会同勘测、设计、施!工,、监理单位》负责编制并于工程】。竣工后3个月—内向市城建》档案馆移交
】 , (二)》城市建设各专业【管理:。。部门和城市》规划管理部门—以及开发区形成的】。。业务管理和技术档】案凡具有永久和【长期保存价值的【应在本部门保存【1至5年后向城建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
!
第?十条 向城》建档案?管理机构移交的城】建档案应当符—合下列要求
【。。 《 (一《)城建?档案资料应当齐全】。、,完整、准《确、系统字迹—清楚图?面整洁规《格统一并《。进行:杀菌、杀虫、—除尘:。及,技,术,。处理;
》 (二)!移,交的城?建档案资料应当【是原件因特殊情况】无法报送原件—的,可以:。报送副本和》复制件但必须注明】原件存放处并—加,盖单位公章》和技术负责人—签章:;
】 (三)档案材料】的整理应当按照建】设程序分别》组卷:并按不同《专业及?工序排?列使用统一档案【装具案卷质量—符合建设工程文【件归档?整理:规范或国家有—关城建档《案管理规范》。;
》 (》四):。。法,律、法规《规定的?其他要求《
? 建设单位除】应报送涉及建—设工程的《文,。字材料、图》纸(竣工图)外还】应当按?国家:有关:规定报送《照片:、声像及《电子档案
第】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!。的,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!书制度建设单位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?。前应:当与城建档案—管理机构签》。订建设?工,程档案编制和报送】责任书明确编制【、报送城《建,档案的内容、范围】。、时间及《责任
—第十二?条建设单位》在公开招标及与【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和监理《等单位?签,订合同?时应对工程》项目:。档案的收《。。集、编制、移交等作!出具体规定》保证建设工程—档案齐全《、准确、规范
!第十三条 建设【单位在组《织建设工程竣工【验收前应当》。提请:城建档案管理—机构对工程》档案进行预》验收并在建设工程】竣工:验收3个《月内向城《建档案?管理机?构报送一套符—合规定的建设—工程:档案
城!建档案管《。理机构接收建设工】程档案后应向建设】。单位出?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!专用章的接收证明;!对,移交的建设工程档】案不齐全或不符【合规定要求的城建】档案管理机》构应当?。要求建设单位限【期改:正
第》。十四条 停建、【缓建工程的》档案由建设单位【保管被撤销单位的】工程档案资料—移交城建档》案管:理机构保管
】 第十五条对—。改建、扩建和重【要部位?维修的?工程建?设单位应当组—织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!、补充和完善原工】程档案
》 凡结构【和平:。面布局?改变的建设》单位应当重新—编制工程档案并在】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!月内向城建档案【。管理机?构报送
—。第,十六条建(》构)筑物《产权发生《变化时原建(构【)筑:产权:人保存?的城建档案应同【产权一并《移交新?的产权人保存也可】以在城?建档案管《理机构寄《存
第》十七条建设、城市规!划行政主《管,部门在办理工程竣】工备案或规划验【收时应当查验建设】工程档案接收证明】
第十八—条, ,已,建成工程项目的【档案资料不完—整或不准确》的产权单位或管理】单位:应当进?行补测、补绘并【在补:测、补绘结束后【3个月内将完整准】确的:城建:档案报送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—
: 第十九条 城市地!下管线普查和测【绘形成的地下管【线档案应《当在:普查:、测绘结《束后3?个月内移交城建【档案管理机构—地,下管线专业管理部】门应当?及时:向城建档案管理【机构报送更改、报】废、:漏测部分的》地,下管线现《状图和资料配—合做:好地下管线档—。案的动态《管理工作
— 第:二十条 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应【当绘制城市地下【管,线综合图《建立:城市地下《管线信息系统并及】。时接受普查和补测、!补绘所形成的—地下管线测绘成果
!
城建!档案管?理机:构应当依据地下【管线:。专业图等有》关地下?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!工程测绘单位负责人!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!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!市地下管线综—合图并输入》城,市地下管线》信息系统
第【。四章 城建【。档案的管理》与利用
第二十一!条 城建档案管【理机构应当》。制定城建《档案管理制度依【法做好城建》档案的业务指导及】监督、接《收、整理、鉴—定、统计、编研、保!护、保管、》利用和保密》工作:。
?第二十二《条 城建《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!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!资源:建立:城建档案数字—化信息管理系统【为城市规划、建【设和管理《提供服务
第二!十,三条 对破损或者】。。变,质的城建档案—城建档案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抢!救对特别重要—的城建档案应—当采取有效措施【确保其安全无损【对需要?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!应当采取《光盘、缩《微胶:。片、数?。字化:。或,者其他?现代技术手段—备份保存和保护
】
, 第:二十四条 城—。建档案管理机构应】当采: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!会开放档案目录【编制必要《。的检索?资料和参考资—料为利用档案的【单位提供便利条件
!
, 第二?十五条 《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的建设项目—建设单位在申—请领取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!当到城建档案管理】机构查询施工地【段的地?下管线工程档案【取得该施《工地段?地下管线现状—。资料
第—二十六条 公民【、法人?和其他?组织凭有效》身,份证:明可以查阅》已开放的城建档案】
《 外国组织或个】人查阅已开放—的城建档案》应按中华《人,民共和国档案—法实施?办法的规《定办理相关手续
! 第二十七条 公民!、法人或其》他组织查《阅、复制城建—。档案应?当按:规定交纳《费用
第二十】八条 查阅本单【位,或本人形成、报送】、捐赠、寄》。存的城?建档案?城建档案管理—机构:应当无偿《优先提供《。。
第二十九条城!建档案管理机构出】具的:盖有档案证明专用】章的档案复印件具】有与原?件同等?的效力
—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?
第三十条 建!设单位和《施工单位未按照【规定查询和》取得:。施工地?。段的:地下管线资料而【擅自组?织施工损坏地下【管线给他人造成【损失的依法》承担:赔偿责任
— ,第,三十一条《地下管?线工程测量单位未】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!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!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!线给他人造》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《责,任
《第三十二条 违反】本,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!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!任,人员: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。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
《 , : (一)无故延【期或:者,不按规定归档、【报送城建档案—的,;
:
, : (?二)损坏、》。丢失、涂改》或伪造城建档案的】;
第三十三条! 建设单位违—反本规定未移—交,城建档案的》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改正并依照建【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!十九条、第七—。十三条?的规定?。处罚
第三十】四条 ?城建系统《各专业管理部门违】反本规定未移—交,城建业?务管理和《技术档案的由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责令改正并依—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!。的规定处罚》
: 第三十五条 本】规定有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负责解释
】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