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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和田市城【市建设档案》管理规定 — 第?一章 总《则 第》一条: 为了加强对—城市建设档案—的管理保障城市建】。设档案的完整、安全!充分发挥城》市,建设档案在》城市规划、建设和管!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档:案法:和国务院建设工程】质量管理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《办法: 第二条 本规!定,所称城市建设档【。案(以下《简称城建档》案,)是指在城市—规划、?建设和管理中—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!社会:有保存价值的文【字、图纸、图表【、声像、电子等【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! ?第,三条: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!建,档案的形成、—。收集、移交、整理、!保管:、利用和管理适用】本规定凡是在和田市!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!、设计和施工单位(!。。包括市区各单位【部队、兵团农十四】师及:中央、自治区—驻,和田市各单位)都应!把城建档案》资料的?形成、积累》、整理、归档、保】存纳入自己的工作范!围切实做好城建档】案的移交工作 】。 第四条 和田【市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对城》市建设档《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!建设档?案事业?纳入城市建设—发展规划《保,证城:。市建设档案事业与】城市发展相适应 】     城—建档案管理》机,构的建设资金—和管:理经费从本》级城:市建设?资金中列支》。 第五条—。城建档案管理坚【持集中管理与分【级管理相结合的【原,则实:行科学规范管理【保,证城建档案的安全、!完整、准确》、系:统和有效《利用 《。 第六条 本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是本《。市城建?档,。案管理工作的主【管部门市城市建【设档案管理处(馆)!(以下简称市—城建:档案管理机构—)具体?负责城建档案的【日常管?。理工作 《 第二章 城建【档案的形成和移交】 第七》条城建档案形—成单位应当按照本】办法的?规定编制、整理报送!城建档案 》 第八条城建档】案实行无偿移交制】度下:列城建档《案,档案形成单位应【当向市城建档—案管理机构》无偿移交  ! ,  (一)各类城市!建设工程《档案  【   1、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;!。     2!、地下管线设施工】程; 《     3、公!。用基础设施工程;】 : , ,。    4、—交,通,。基础:。设,施工程; 【  :  : 5、园《林绿化?、风景名胜建设【工程;  】   6、》市,容环境?卫生环境保护—等设施建《设工程; 》    — 7:、城市防洪、抗震、!人防工程《;  —   8、工业、民!用建筑工程; 】     9、军!事工程档《。案资料中除军—。事禁:区,。和军事管理》区以外?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!线走向和有关隐蔽】工程位置图 】   ?  (二)城建系统!各专业?管理部门(包—括城市规划、—勘测、设计、—。质监、建筑》管理、?国土资源、市政市容!、园林、水》务、电力、》通讯、燃气、热【力、人防等部—门)以?及开发区《的,城建业务管理和【技术档?案; ? , :  :  :(三)有关城—市规划?、,建设及其管理—的政策、法规、计】。划方面的文件科学】研究成果《和城市历史、自然】、经济等方》面的:基础资料; 【     (四)!其他:具有永久或长期保】。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! 第:三章 城市》建设档案的》报送和接《。收 ?第九条 形成—城建档案的单位和】个人按照下列—规定报?送城建档案 —   》  (一)》 各类建设工—。程档案由建设—。。单位:会同勘测《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单位【负责编?制,。并于工程竣工后【3,个月内?向市城建档案—馆移交 《     (二)城!市建设各专业管理】部门和?城市规?划管理部门以及开】发区形成的业—务管理和技术档【案凡具有永久和【长期保存价》。值的应在本》部门保存1至5年】后向:城建档案管理—机,构移交 第十条! 向: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移,。交的城建档案应当】符合:下列要求 —    》 (一)《城建档案资》料,应当齐?全、完整《、准:确,、系:统字:迹,清楚图面《整洁规格统一并【进,行,杀菌、杀虫、除尘】及技术处《理;    ! (二?)移交的《城,建档案资料应当是原!件因特殊情》况无法报送》原件的可以报送【副本和复制件但必须!注,明原件存《放处并?加盖:单位公章和》技术负责人签—章; —  :  (三)档案【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!建设程?序分别组《卷并按不《同专:业及工?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!装具:案卷质量符合—。建,设工程文《件归档整理规范【或,。国家有关城建档【案,管理规范;》    【 (四)《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要求 】。    《建设单位《除应:报送涉及建设工【程的文字材料、【。图纸(竣工图—)外还应当》按国家有关规定【报送照片、》声像及电《子档:案 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!案的编制《。和,报送:实行责任书制—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前》应当与城建》档案管理《机构签?订建:设工程档案》编制和报《送,责任书明确编制、报!送城建档案的内【容,。、范:。。。围、时间及》责,任 :。 第十》二条建?设单位在公开招标】及与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和!监理等单位》签订合同时应对【工程项目档案—的收集、《编制、移交》等,。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建!设工程档案》齐全、准确、规范】 第十三条 】建设单位在组织建】设工程竣《工验收前应》当提请城建》档,案管理机《构对工程档案进行】预验收并在建设【工程竣?工验:收,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!管理机构《。报送一套符合—规,定的建?设工程档案   !  城建档案管理机!构接:收建设工程档—案,后应向?建设单位出具—加盖城建档案接【收专用章的接收证】明;对移交的—建设工?程档案不齐全—或,。不符合规定要求【的城:建,档案:。管理机构应当—要求建设单位限【期改正 第十】。四条 停建》。、缓建工程的档案由!建设单位保管被【撤销单位《的工程档案资料移】交,城建档案《管理机构保管 !。 第十五条对—改建、扩建和重要部!位维修的工程—建设单位应当—组,织勘察、设计—、,施工和监理单位据】实修改、补充和【完善原?工程档案  【   凡《结,构,和,平面布局《改变的建设单位【应当重?新编制工程档案【并在工程竣工—验收后3个》月内向城建》档,案管理机构报送 】 第十六条建【(构)筑物产—权发:生变化时原》建(:构)筑产权人保存的!城建档案应同—产权:一并移交《新的产权人保—存也可以《。。在城建档案》管理机构寄存 !第十七条建设—、城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在办理工【。程竣工备案》或规划?。验收时应当查验建设!工程档案接收证【明 第十—八条 已建成工程项!目,的档案资料不完整】或不准确的产—权单位?或管理单《。位应当进行补测、】补绘并在补测、【补绘结束后3个月内!将完整准确》的城建?档案报送城》建档案管理》机构 第十【九条 城市地—下管线普查》。和测绘形成》的地下管线档案【。应当在?普,查、测?绘,结束后3个月内【移交城建档案管【理机构地下》管线专业管》理部门应当》及时向城建档—案管理机构报送【更改、报《废、漏测部分的地下!管线现?状图和资料配合做】好地下管线档案的】动态管理工作— , , 第二十《条 :城建档?案管理机构应—当绘制城《市地:下管线?综,合图: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!息系统并及时接【受普查和补测、补绘!所形成的《。地下管线测》绘成果 》。    》 城建档《案管理机构》应当依据地下—管线专业图》等有关?地下:管线:工程档案资料和工】程测绘单位负责人移!交的城市地形—图和: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!市地下管线综合图】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!信息系统 第四】章 ? 城:建档案的管理与利】。用 第《二十一条 城建档】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!城建档?案管理制度依—法做:好城建档案的—业务指导及监督【、接收、整理—、鉴定?、统计?、编研?、保护、保管、【利用和保密工作 】 :第,二十二条 》城建档案《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!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!。建立城建《档案数字化信—息管:理系统为城市规【划、建设和管理提供!服务:。 第二十三条】 ,。对破损或者变质的】城建档案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》应当及时抢救—对特别重要的城【建档案应当》采取:。有效:措施确保其安—全无损对《需要永久保》存的城建《档案应当采取—光盘:、缩微胶《片,、数字化或》者其他现代技术【手段备?份保存和保护 !第二十?四条 城建档案管】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!方式定期向社会开放!档,案目录编制必—要的检索资料—和参考资料为—利用档案的单位提供!便利条件 》 第二十五条 新!建、扩建、》改建: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在》申请:领取: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前应—当到城?建档案?管理机构查询施【工地:段的地下管线—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!地,段地下管线现—状资料 《 第二《十,六条 公《。民、法人和其他【组,织凭有效《身份证明可以查阅】已开放的城》建档案  —   外国》组织或个人查阅已】开放的城建》档案应按《中华:。人民共和国》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!定,。办理相关手续 【 :第二十七条 公民、!。法,人或其他组织查阅、!复制城建档》案应当按规定—交纳费用 — 第二?。十八条 查阅本单位!。或本:人,形成、报送、捐赠】、,寄存的城建档案城】建档案管理机构【应,当,无偿优先提供— 第二十—九条城建档》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盖!有档案证明专用章】的档案复印件具有】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! 第五《章 : , 法律责任 第!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!施工单位未》按照规定查询和【取得:施工:地段的地《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!织施工损坏地下管】线给他人造》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:任 第三—十一条地下》管线工程测量单【位未:按照:规定提?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!量成果致使施—工,。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!。人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《赔,偿责:任, 第三十—二,条 违?反,。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!赔偿责任  !   (一)—无故延?期或者?不按规?定归档、报送城建】档案的?。;   》  (二)损—。坏、:丢失、涂《改或伪造城建档【案的; 第三十!三条 建设单—位违反本规定—未移交城建档—案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责令改正—并依照建设工—程管理条例第五十】九条、第七》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! , 第三十四条— 城建系统各—专业管?理部门违反本规【定未:移交城建业务管【理和:技术档案的由—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并依照建设—工程:管理条例的》规定处罚 【第三:十五条 本规—。定,。有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负责解释 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