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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和田市—城市:建设:档案管理规定 ! 第一章 总则【 第一条 为了!加强对城市建—设档案的《。管理:保障:城市建设档》案,的,完整、安全充—分发挥城市建设【档案在城市规划【、建设和管理中的】作用根?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档案法和国务】院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等》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 !第,二,条 :。本规定所《称城市建设档案(以!下简:称城建档《案)是指在城市规划!、建:设和管理中直接形】。。成的对国家和—。。社会有保存价值【的文字、图纸—。、图表、声像、电子!等各种?载体的?文件资?料 《第三条 本市—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!的形:成、收集、移交、】整理、保管、利用和!管理适用本规定凡】是在和田市行政【区域内的各建设、设!。计和施工单位(包】括市区各单位部【队、兵团农》十,。四师及中央、自【治区:驻和:田市各单位)—都,应把城?建档案资料的形成、!积累、整理、归【档、保存纳入自【己的工作范围切【实做好城建档—案的移交工作 【 第四条 和田市!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城市: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!把城市建设档—案事业纳入城市建】设发展规划保证城】市建设档案事业与】城市发展《相适应 》    城建档【案管理?机构的建设》资,金和管理经》费从本级城市建设】资金中列支 第!五条:城建档案管理坚持】集中管理《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!原则实行科学规【范管理保证城建档】案的安全、完整、】准确、系统和—有效利用 — :第六条 本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!工,作的主管《部门:市,城市建设档案管理】处(馆)(以下【简称市城建档案【。管理:机构)具体负责城建!档案的日常管理【工作 ? 第二章 》城建:档案的形《成和移交 第】七,。条城建档案形成单】。位应当按照本办【法的规定编》制、整理报送城建】档,案 第八条城】建,档,案实行无《偿移: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!档案形成单》位应当向市城建档】案管理?机构无偿移》交 ? : ,   ?(一:)各类城市建设【工,程档案  】   1、市政基础!设施工程; 】     2、【地下管线设》施工:程; 》   ?  3、公用基础】设施工程;》 : ,    《 ,4、交通基》础设施工程;— , :     5—、园林绿化、—风景名?胜建设工程; 】  ?   ?6、市容环境卫生环!。。境保护等设施建设】工,程;  【   7、城市【防洪、抗震、人【。防工程; 】    8、工业、!民用建筑工程—。; 《   ?  9、军事工程档!案资料中除》。军事禁区《和军事?管理区?以外的穿越市区【的地下管线走向和】有关隐?蔽工程位置图 】     —(二)城建系统各专!。业管理部门》(,包括城市规划、勘】。测、设计、质—监、建筑管》理、国土资源、市】政市容、园》林、:水务、电力、—通,。讯、燃气、热力、】人防等部《。门)以及开》发区: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!术档案; —     (【三)有关城市规划、!建设及其管理的【。政策:、法规?、计划方面的文件科!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!史,、,自然、经济等—。方面的基《础资料; 【     (—四,)其他具有永久或长!。期保存价值的城建】档案 第三章 城!市建设档案》的报送和接》收 第九条 【形成城建档案的【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!规定报送城建档案 !  《   (一》) 各类建设工程】档案由建设单—位会:同,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!。监理:。单位负责编制并于】。工程竣工后3—个月内向市城—建档案馆移交—    》 (二)城市—建设各?专业管理部门—和城市规划管—理部门以及开—发区:形,成的业?务,管理和技术》档案凡?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!价,值,的,。应,在本:部门保存1至5年后!向城建档《案,管理机构移》交 第十条 】向城建档《案,管理机构《移交的城建》档案应当符》合下列?要求   】  (?一):城建档?。案资料应当齐全、完!整、准确《、,系统字?迹清:楚,图面整洁《规格统一并》进行杀菌《、杀虫、除尘及【技术处理; 】     (二)移!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!当,是原件因特殊情况无!法报送原件的可【以报送副本和复制件!但必须?注明原件存放处【并加:盖单位?。公章和技《术,负责人签《章;:    【 (三)档》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!照建设?程,。序分别组卷并—按,不,同专业及工序排【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!案卷质量符合建【。设工程文件归档【。整理规范或》国,家,有关城建档》案,管理规范《; 《     (—四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!。    《。 建设单位除—应报送涉及建设工】程的文字材料、图纸!(竣工图)外还应当!按国家有关规定报】送照片、声像及电子!档案 《 第十一条建设工】程档案的编制—和,报送实行责》任书制度建设单【位在办?理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!案,管理机构签订建【设,工程档?案编制和报送责任书!明确:编制、报送城建档】案的内容、范围、时!间及责?任 第—十二条?建设单位在公开招】标及:与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和监?理等单?位,签订合同时应—对工程项目》档案的收《集、编?制、移交等作出具】。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!。档案齐?全,、准确、规范 !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!在组织建设工—程竣工验收前应【当提请城建档案【管理机构对》工程档案进》行预验收并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3个月内向城建】档案管理机构—报送一套符》合规定的建设工【程档案   【  城建档案管理】机构接收建》设工:程档案后《应,向建:。设单:位出具加盖城建【档案接?收,专用章的接收证【明;对?移交的建设工—程档:案不齐全或不符【合,规定要?求的城建档案—管,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!。单位限期改正— 第十四条 】停建、缓建工—程的:档案由建设单位【保管:被撤销单位》的工程档案》资料移交城》。建档案管理机构保】管 第十【五条对改《建、:扩建和重要部位【维修的工《程建设单位应当组】织,勘,察、设计、施—工,和监:理单位据实》修改、补充和完善原!工程:档案     凡!结构:。和平面布局改—变的建?设单位应当重新编】制工程档案并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】3个月内向城建档】案管理机构报送 ! 第十六《条建(构)筑物产】权发生变化时原建(!构)筑产《权人保存的城建【档案应同产权一【并移:交新的产权人保存】也,可以在城建档案管理!机构寄存 — ,第十七条建设、城市!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在办《理工程竣工》。备案:或规划验收时应当】查验建?设工程?档案接收证明— 第十八条 已!建成工程项目的档】。案资料不《完整或不准确的产】权,单,位,或管理单位应当进行!补测、补绘》并在补?测、补?绘结束后3个—月内将完整准确的】城建档案报送—城建档案《管理机构 第十!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!普查和测《绘形成的《。地下管线档》案应当在普查、【测绘结?。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!建档案管理机构地】下管线?专业管理部门—应当及时向》。城建档案管》理,机,构报送更改、报废、!漏测部分的地—下管线现状图和【资料:配合做好《地下管线档案—的动态管理工作 ! 第二十条 城【建档案管理机构【应当绘制城》市地下管线综—合图建立城市地【。下管线信息》系统并及时接受普】查和补测、》补绘所?形成的地下管线测绘!成果    ! 城建档案管理机】构应当依据地—下管线?。专业图等有关—地下管线《工程档案资料和工】程测:绘单位负责人移交】的城市地形》图和控?制成果及时》修改城市地下管线】综,合图并输入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!统 第四章 !城建档案的管理【与利用 第—二十一条《 城建档案管理【机构应当制》定城:建档案管理制度依】法做:好城建档案的—业务:指导及监督、接收、!整理:、鉴定、《。统计:。、编研、保》护、:保管、利用》和保密工作》 第二十—。二条 城建档案【管理机构应》当积极开《发,城建:档案信?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!数字化信息管理系】统为城市规》划、建设和》管理提供服务— 第二十三条】 对破损或者变质】的城建档案城—建档案管《理机:构应当?及时抢?救对特别重》要的城建档案应当】。采取: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!无损对需要永久保存!的城建?档案应当采》取,光盘、缩《微胶:片、数字化或者其他!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!存和保?护 ? 第二十四条—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!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!期向社?会开放?。档案目录《编制:必要的检索资料和】参考资料为利用【档案的单《位提供便利条—件 第》二,十五条 新》建、扩建、改—建的建?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!请,。领取建设工程规划】。许可证前应》当到城建档案—管理机构《查询施工地段的【地下管线工程—档案:取得该施工》地段地下管线—现状资料 — 第二十六》条 :公民、法人》和其:他组织凭有效身【份证明可以》查阅已开放的城建】档案     外!国组织?。或个人查阅已—开,放的城建档》案应按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档案法实【施办法?的规定办理》相关手续 第】二十七条 公民、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!、复制城建档案应】当按规?定交纳费用》 第二十—八条 ?查阅:本单位或本人形成、!报送、捐赠、—寄存的?城建:档案城建档案管【理机:。构应当无偿优先提供! ?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!管理机构出具的盖】有,档案证明专》用章的档案复印件具!有与原件同等的效】力 第五章 ! ,法律责任 第】。三,。。十条: 建设单位和施【工单位未按照—规定查询和取得【施工地段的地—下管线资料而—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!。下管线给他》人造成?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 ?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!工程测量单位未按】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!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!施工时损《坏地下管线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责—任 《第三十二条 —违反本规定有—下列行?。。为之一?的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或者其?。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》处,分;构成《。犯罪的依《法承担?赔偿:责任 ?。 ?    (》一)无故延期或者】不按规定归》档、报送城建—档案的;    ! ,(二:)损坏、丢失、涂改!或伪造城建》档案的; 》 , 第三?十三条 建设单位】违,。反本规定《未移交城建档—案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并依照—建设工程管理条【例第五十九条、第七!十,三,条的规定处罚 【 第三十四条 】城建系统《各专业管理部门违反!本规定未《移,交城建?业务管理和》技术档案的由—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并依照建设【工程管?。理,。条例的规定处罚 】 第三十五条 】本规定有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:解释 ?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