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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田—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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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!。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对城市建设档案【的管理保障城—市建设档案》。的完:整、安?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!档案:在城市规划、建【设和管理中的作用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档,案法和国务院建【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第二条 】本规定所《称城市建设档案【(以下简《称城:建档案)是》指在:城市:规划、?建,设和管理中》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!社会有保存价值【的文字、图纸、图】。表、声像、电子等】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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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《内城建档案的形成、!收集、移交、整理、!保管、?。利,用,。。和管理适用本规定】凡是在和田》市,行政区域内的各建】设、设计《和施工单《位(包?括市区各《单位:部队、兵《团农十四《师,及中央?、自治区驻和田【市各单位)都应把】城,建档案?资料:。。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!、归档?、保存纳入自己【的工作范《围切实做好城建档案!。的移交工作
】第四条 和田市人】民,政府应当加强对【城市建?设,档案工作的》领,导把城市《建设档案事业纳入】。城市建设发展—规划保证城》市建:设档案事《业与城市发》展相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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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建档案管—理机构的建设资【金,和管:理,经,费从本级城市—建设资金中列支
】
,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!。理坚持集中》管理与分级管理【相结合的原则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!证城建?档案的安全》、完整、《准确、?系统和有效》利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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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》 ,本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!市,城建档案管理工【作的主管部门市【城市建设档案管【理处(馆)》(以下简《称市城建档案管【理机构?)具体负责城建【档案:的日常管理工作
!第二章 城建—档案的形成和移【交
第七条城建!。档案形成《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!的规定编制、—。整理报送城建档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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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城建档案实【行,无偿移交制度下【。列,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!位应当?向市城?建档: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!
】(,。一)各类城市建设工!。程档案?
《 1、—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;
《 2、】地下管线设施工【程;
《 3、】公用基础设施工【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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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4、交通—基础设?施工程;
!。 5《、园林绿化、风景】名胜建设工程;【
6!、市容环境卫—。生环境保护》等设施?建设工程;
】。 《 7、城市防洪、抗!震、人防工程;
! 8【、工业、民》用建筑工程;
! , 《9、军事工》程档:案资料中《除,军事禁区和军—事管理区以》。外的穿越市区—的地下管线走向和】有关:隐蔽工程位置图【
《 (二—。)城建?系统各专业管理部】门(包括《城市:规划:、勘测、设计、质监!、建筑?管理、?国土资源、市政市】容、园?林、水务、电力、通!讯、燃气《、热力、《人防等部门)以【及开发区《的,城,建业务管《理和技?术档:案;
【 (三)—有关城市规划—、建设?及,其管:理的政策、法规、计!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!究成:果和:城市历史、》自然、经《济等方?面的基础《资料;
— , ? (:四)其他具有永【久,。或长:期保存?价,值的:城建:。档案:
:第三章 城市—。建设档?。案的报?送和:接收
第九—条 :。形,。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!个人按照《下,列规定报送城—建档案
【 (》。。。一) ?各类建设工程档【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!测、设计、施—工,、监:理单位负责》编制并?于工程竣《。工后3个月内向市】城,建档案馆移交
【
(二【)城市建设》各,专,业管理?。部,。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!门以:及,开发区形成的—业务:管理和技术》。档案凡具有永久【和长期?保存价值的应在【本部:。门保:存1至5年后向城建!档案管理机构移交
!
, 第十条 向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!交,的城建档案应当【符合下?列要求
【。 : (一)城建档】案资:料应当齐全、完【整、准确、》系统字迹《清楚图面整洁—规,格统一并进行杀菌、!杀虫、除尘及技术】。处理;
《
《 (二)移【。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!当是原件因特—殊情况无《法报送原件》。的可以?报送副本和复—制,件但必须注》明原件存放处并【加盖单位公》。章和技术《负责人?签章;
! (三《)档案材料的整【理,应当: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!卷并按不同专业及】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!案装具案卷质量符】合建设工程》文件归?档整理规范或国【家有关城建》档案:管,理,规范;
》 《 (?四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他要求
!
《 建设?单位除应报送涉【及建设工程的文【字材料、图纸—(竣工图)》外还应当按国—家有关规定报送【照片、声像及电子档!。案
? ,第十一条建设工【。程档案的《编制:和报:送实:行责任书制度建【设,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前应【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!构签:订建设?工程档案编制和【报送责?。任书明?确编:。制、报送城建—档案的内容、范围】、时间?及责任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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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条建设》单位在?公,开招:标及与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和监《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!应对工程项》目档案的收集、【编制:、移交等作出具【体规定保证建设工】程档:案齐:全、准确、规—范
《。第十三条 建设【单位在组《织建设工《程竣工?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!档案:管理机构对工—程档案进《行预验收并在建【设工程竣工验收3个!月内向城建档案【管理机?构报送一《套符合规定的—建设:工程:档案
】城建档案管理—机构接收《。建设工程档案后【应向建设单位出具】加盖城建《档案:接收专用章的接【。。收证:明;对移《。交的建设工程档【。案不齐?全或不?符合规定要求的【城建档案管理机【构应当要求》。建设单位限期—改,正
《第十四条 停建【、,缓建工程的》档案:由建:设单位?保管被撤销》单位的工《程档案资料移—交城建?档案管理机构—保管:
《第十:五条对改建、扩建】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!程,建设单位应当—组织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,和监理单《。位据实修改、补【充,和完善原工程—档案
凡!。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!的建设单位》应当重新编制—工程档案并在工程】。竣工:验收后3个》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!机构报送
— 第十六条建(构】。)筑物产权》发生变化时原—建(构)筑》产权人保存的城建】档案应同产权一【并移交新的产—权,人保存也可以在城】建档案管理机构寄存!。
第十七条建】设、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在办?理工程竣工备—案或规划验收时应当!。查验建设工程档【案接收证《明
? 第十八条 —已建:成工程?项目的档案资—料不完整或不准确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!位应当进《行补测、补绘—并在补测、补绘结束!后3个月内将完整】准确的?城,建,档,。案报:送城建档案管—理机构
》 第:。。十九条 城市地下】。。。管线普查和测绘形】成的:地下管线《档案应?当在普?查、测绘《结,束后:3个月内《移交城建《档案管?理机构?地下管线专业管理】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建!档案管理机构报送】更改:、报废、漏》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!。状图和资料配合【做好地下管线档【案的动态管理—工作:
?第二十条《 城建?档案管理《机构应当绘》制城市地《下管线?综合图建立城市【地下:管线信?息系统并及时—。接受普查和补—测、补绘所形成的地!下管:线测绘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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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城建档案管理机!构应当依据地—下管线专业图等【有关地下管线工【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!绘单位负责人移交】的城市地形图—和控制?成果及时修改城市】地下管线《综合图并输入城市】地下管线信息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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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章: ,。 ,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!利用
第二十一条!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!应当制定城建—档案管理制度依法】。做好城建档案—的,。业务:指导及监督、接收】、,整理:、鉴:定、统?计、编研、保—护、保管、》利用和保密工作
】。
第二十》二条 城建》档案管理《机构应当积》极开发城建档案信】息,资源建立城》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!理系统为城市规划】、建:。设和管?理提供服务
】第二十三条 —对破损或者变质的】城建档?案城建档案管—理机构应《当及时抢救》。对特别重要》。的城建档案应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!其安全无损》对需要永久保存【的城:建档案应当》采取:光盘、缩微》胶片:、数字化或者其【他现代技《术,手段备份《保存和保护》
第二》十四条 《城,建档案管《理机:构,应当采取多种方【式定期向社会开放】。档案目录编制必要】。的检索资《料和参考《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!位提供便利条—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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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【 新建、《扩建、改《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在申请领》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。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!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!段的地下管线—工程:。档案: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!管线现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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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:十六条 公民、法】人,和其他?组,织凭有效身份证明】可以查?阅已开?放的城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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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组织!或个人查阅已开【放的城建档案应【按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档案: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!理相关手续
第!二十七条 公民【、法人或其他—组织查阅、复—制城建档案应当按规!定交纳费用》
第二十八条 !查阅本单位》。或本人形《成、:报送、捐《赠、寄存《的城建档案城建档】案管理机构应当【无偿优先提供
!第二十?九条:城,建,档案管理机》构出具的盖有档案证!明专用章的档案复】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!的,效,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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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》 , 法?律责:任
第三十条】 建设单《位和施?。工单位未按》照规:。定查:询和取得施工—地段的地下管线资】料而擅自组》织施:工损坏地下管—线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
第三】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!测量:单位未按照规定提】供准确的《地下管线《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!损,坏地下?。管线给他人造成损】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
》 第三十二条 违】反本规?定有下列《行为之?一的对直接负责【的,主管人?。。员或者其他直接责】任,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:。处分;构成》犯罪: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
— , (:一):无故:延期或?者不按?规定归?档、报送城建档案】的;
【 (二)损坏、丢失!、涂:。改或伪造城建档案的!;
第三十【三条 建设》单位违反《本规定?未移交?城建档?案,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责:令改正并依照建【设工程管理条例【第,。五十:九,条、第七《十三条的《规定处罚
第三!十四条 《城建系?统各专业管理—部门违反《本规定?未移交城建》。。。业务管理和技术档】案的由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改正并】。依照建设工程管理】条例的规《定,处罚
第三十】五条 本规定—有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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