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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和田市城!。。市建设档《案,管理:规定 第【一章 总则》 , 第一条 为【了,加,强对城市建设档【案的管理保障—城市建设档案的【完整、安全》充分发挥城市建设】档,案在城?市,规划:、建设和《管,理,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!民共:和国档案《法和国务院建设【工程质?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!律、法?规,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第二条 !本规定所称城—市建设档案(以【下简称城建》。档案)是指在城【市规:划、建设和管理中直!接形成的对国家和】社会有保《存价值的文字、图纸!、图表?、声像?、电子等各种载体】的文件?资料 第—三条 ?本市行政区》域,。内城:。建档案的《形成、收集、移交、!整理、保管、利用和!管理适用《本规定凡是在和田】市行政区域内的【。各,建,设、设?。计,和施工单位(包【括市区各单位部队、!兵团农十四师及中央!。、自治区驻和田【市各单位《),都,应把城建《。档案:资料的形成、积【累、整理、》归档、保《存,。。纳入自己《的,。工作范围切实—做好城建档案的移交!工作: 第四条 和】田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加强对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】的领导把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】纳入城市建设—发展:规划保证城》市建设?档,。案事业与《城市发展相适—应 ?    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的建【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!。本级城市建》设资金中《列支 第—五条: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!中管理与《分级管理相》。结,合的原则实行科【学,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!案的安全、》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】和有效利用 — , 第?六条: 本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是本:市城建档案管理【工作的主管部门【市城市建设档案【管理处?(馆)(《以下简?称市城建档案—管理机?构)具体负责城【建档案的日常—管理工作《 , 第二章 城—建档案?的形成和移交 】 ,第七条城《建档案形成单—位应当?按照本办法的规定】编制、整理报送城】建档案 》 第八条《城建档?案实行无《偿移交制度下—列城:建档案档案形成【单位应当向》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!无偿移交 》 ,  ?   (一)各【类城市建设工程【档案 —    1、市政基!础设施工程; 】   《。  2、地下管线设!施工程; 【   ? , 3、公用基础【设施工程; 】     4、交通!基础设施《工程;  】。   5、园林绿】化、风景名》胜建:设工程; 【    《 6:、市:容环境?卫生环境保护等设】施建设工程; 】 ,     7、城市!防洪、抗震、人防】工程; 【。   ? 8、工业、民【用建筑工程; 】    》 ,9,、军事工程档—案资:料中除?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!区,以,外的穿?越市区的地》下管线走向》和有关隐蔽工程【位置图  】   (二)城建】系统各专《业,。管理部门(包括城市!规划、勘测》、设计?、质监、建》筑管理、《国土资源、市—政市容、园林、水务!、电力、通讯—、燃气、热力、人防!等部门)以及开发区!的城建业务管理和】技术档案; —。  《。。   (三)有关】城市规划、建设【及其管理的政策、法!规、:计划方?面的文件科学研究】成果和城市历史【、自:。然、经济等方面的基!础资料; 【   ? , (四?。)其他?具有永久或长—。期保存?价,值的城建《。档案 第三章【 城市建设》档案的报送和—接收 第》九条 ?。形成:城建档案的》单位:和,个人按照下》列规定报送城—建档案   ! , (一) 》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由!建设单位会同勘【。测、设计、施工、】。监理单位《负责编制《并于工程竣工后3】个月内向市城—建档案馆移》交    — (二)城市建设】各专业管理》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!。。部门以及开发区形】成的业务管理—和技术档案凡具有】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!的应在本《部门保存1》至5年后向城建【档案管理《机构移交 【。第十条 向》城建档案管理—机构移交的》城建档案应当符【合下列要《求 ?     (一)!城建档案资料应当】齐全、完整、准【确、系?统字迹?清楚图?面整洁规《格统一并进》行杀:菌、杀虫、除—尘及技术处理; !。     (【二,)移交的城建档【案资料应当》是原:件,因特殊情况无—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!。送,副,本和复?制件但必须注明原件!存放处并加》盖,。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!人签章; 】  :  (三)档案材】。料的:整理应当按照建设】程序分别组卷并【按不:同专业及工序排【列使用统一档—案装具案卷》质量:符合建?设工程文件归档【整理规范或国家【有关城建档案—管理规范; 【     (【四)法律、》法规规?定的其他要求  !   建《设单位除《应,报送涉及建》设工程?的文字材料、图纸】(竣工图)外—还应当按《国家有?关规定报送照片【、声:像及电?子档案 》 第十一《条建设工《。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!实行责任书》制度: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!工程规?划许可证《前应当与《城,建档案管理机构【签订建设工程—档案编?制和报送《责任书明确编制【、报:送城建档案的内容】、范围、时间—及责任 —。 第十二《条建设单位在公【开招标及与勘察【、设计、施》工和监理等单位签】。。订合同时应对工程】项目档案《的收集、编制、移交!等作出?具体规定保证建设】工程档案齐全、【准确、?规范: 第十》三条 建设单位【在,组织:建设工?程竣工验收》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!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!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!工程竣工验收3【个月内向城建—档案管理《机构:报送一套符合—。规定的建设工程档】案   》  城建档案—管理机构《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!应向建设单位—出具加?盖城建档《案接收专用章—的接:收证明;对移交的建!设工程档《。案不齐全或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!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!。改,正, 第十》四条 停建、缓【建工程?的档案?由建设单《位保管被《撤销单位的工程档】案资料移交城建【档案管理机构保【管, 第》十五条对改建、【扩,建和重?。要部位维修的工【程,建设:单位应?当组织勘察》、,设计:、施工和《监理单位据实修改、!补充和?完,善原工程档案  !   ?凡,结构和平面布局改】变的建设单位应【当重新编《。制工程档案》并在工程竣》工,验收:后3个?。月内向城建》档案管理机构报送】 第十》六条建(构)—筑物产权发》生变化时原建(【构):筑产:权人保存的城建【档案应同《。产权一并移交新【的产权人保存—也可以在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寄—存 第十七条建!设、:城市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!竣工备?案或规划验》收时应当《查验建设工程—档案接收证明 !第十八条《 ,已建成工程项—目的档案资料—不完整或不准确【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!位应当进行》补测、补绘并在补】测、:补绘结束后3个【月内将完整准确【的城建档案报—送城建档案》管理机构 第十!九条: ,城市地下管线普查】和测:绘形成的地下管线】。。档,案应当在普查、【测绘结束《后3个月内》移交城?建档案管理机构地】下管线专业管理部】门应当?及时向城建档案【。管理机?构报送更改、报废、!漏测部分的地下【。管线现状图和—资料配合做》好地下管线档—案的动态管理工作 ! 第二十》条 城建档》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!城市地?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!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!并及时?接受普查和补—测、补?绘,所形成的地下管【线测绘成《果 :   》  城建档》案管理机构应当依】据地:下管线专《业,图,等有关地《。下管线工程档案【资料和工《程测绘单位》负责人移交的城【市地形?图和控制成果及【时修改城市地下管】线综合图并输入城】市地下管线信—息系统 第—四章: : 城建?档案的管《理,与利用 第二【十一条 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》应,当制定城建档—案管理制度》依法做好城建—档案的业务》指导:及监督、接收、【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】、编研?、保护、保管、利】用和保密工作 】 第:二十二?条 城建《档案管理机》构应当积极》开发城建档案信息】资源建立《城建档案数字化信】息管:理系统为城市—规划、建设和—管理提供服务 】 第二十《三条 对破》损,或者:。变质:。的城建档案城建【档案管理机》构应当及时抢—救对特别重要—。的城建档案应当【采取有效《。措施确保其安全无】损对: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!档案应当《采取光?。。盘、缩微《胶片:、数字化或者其【他现代技术手—段备份保存和保【护 第二—十四条 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!取多种方式》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!目录编制必》要的检索资料和【参,。考资料为《。利用档案的单—位提供便利》条件 ?。 第?二十五条 》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的建设《项目建设单位在申】请,领取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前》应当到城建档—案管:理,机构:查询施工地段的地】下管线?工,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!段地下管《线现状资《料 第》二十六条《。 公民、法》人,和其他组织凭有【效身份证《明可以查阅已开放的!城建档?。案  《 ,  :外国组织或个人查】。阅已开放的城建档案!应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档案法实施办】法的规定《办理相?关手续 第二】十七条 公民—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】查,阅、复?制城:建档案应当按规【定交:纳费用 第二十!八条 查阅本单【位或本人形成、报】送、捐赠《、寄存的城建—档案: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!当无偿优先提供 ! 第二十九条城【建档案管《。理机构出具的盖有档!案证明专用章的档】案复印件具有与【原件同等的效力【。 第《五章 法律责任! : 第: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!施工单位未按—照规定?查询和取《。得施工地段的—地下管线资料而擅】自组织施工损—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!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 第三十一!条,。地下管线工程—测,。量单位未按》。照规定提供准确【的,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!。使施工时《损坏地下《管线给?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 】。。 第三十二条 违】反本规?定有下列行》。。。为之一的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或者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:行政: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承担赔《偿责任 》 ,     (一)】无故延期或者不按】规,定归档、报》。送城建档案的; !    (二)损坏!、丢失、《涂,改或伪造城建档案的!; 第三—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!。反本规定未移—交城建档案的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并》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条!例第五十《九条、第七》十三条?的,规定处罚 第三!十四条 城》建系统各专业—。管理部门违反本规】定未移?交城建业务》管理和技术档案的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并》依照建设工程管理】条例:的规定处罚》。 第三十五【条 本规定》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解释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