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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 和田?地区评?标专家?和评标专家库—管理办法《(试行)《 新疆维吾】尔自治?区和田地区》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!和田地?区评标专《家和评标《。专家库管理办法【(试行?)的通知 —和,行办发〔2005〕!2,2,。号 各》县市人民《政府行署各部门、各!直属机?构各事?业,、企业单位》驻和:各单位、部队各群众!团,体    和】田地区评标》专家和评标专家库】管理办法(》试行)已经行署2】。005年第一次【常务会议《研究通过现印发【给你们请认真—贯彻执行 【 二○○五年】四月:五日 第一—条 为加强对评【。标专家的监》。。督管:理健全评标》专,。家库制?度保证评标活动【的公平、公正提高评!标质量根据中华【人,民,共和国招标投标【法和评标专家和【评标专?。家,库管理暂行》办法特制定和田地区!评标:专,家和评标专》家库管理办》法(试行《)(以下简》称办法?) 第》二条: 本办法适用于【评标:专家:的资格认定》、入:库及评标专》家库的组建》、,使用、管理活—动 第》三条 评标专家【库由地区发》计委会同《有关部门依照招【标投标法的规定组建!并积极?向自治区发》计委牵?。头组建的自治区评】标专家库《推荐评标专家 】。。    评标专】家库的组建活动【应当公?开接受社《会监督和公》众监督 【。第四条 地区有【关行政监《督,。部门应加强对—所属行业《评标专家库》及评标专家的管理】但,不,得,以任何?名义非法控》制、干预或者影响】评标专?家的具体评标活动】 《第五条 国家—投,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!目的:评标专?家必须从地区—组建的评标专家【库中抽取 】第,六条: 地区组建评—标专家库应》当有:利,于打破地域封—锁和行业垄断实现评!标专家资源》共享 第七条!。 入选?评标专家库的—专家: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!    (!一)从事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】满八年并具有中【级职称?或同等专业》水平; 》 :    》(二)熟悉有关招标!投标的法律法规; !    】(三)?能够认真、公正、】诚实、廉洁地履【行职责;《   【 (?四):身体健康能》够承:担评标工作 !第八条?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!。备下列条《件 ?    (一!)具有符合本办法第!七条规?定条件的《评标专家专家总【数不得少《于5:0人;  !  (二)有【满足评标《需要的专业分类; ! 《  : (三)有—满足异地抽取、随机!抽,取评标专家》需要:的必:要设:施,和条件; 】    》(四:)有负责日常维护管!理的专门《机构和人员 — 第九条 【。专,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!取个人申请和—单位推荐两种方式】采,取单位推荐》方式:的,应事先征《得被:推荐人同《意,    】。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!推荐书应当存档备】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!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!本办法第七条规定】条件:的证明材料 【 第十条 地区【各行政监督部门【首先对申请人或【被,推荐:人,进行资?。格审查决定》是否接?受申请或者推荐【对符合本办》法第七条规定条件】的申请人和》被推荐人入》选地:区发计委统一—组,。建的地区评标—。。专家库由地区发计委!会同有关行政监督】部,门对:入选专家进行审核】确认并颁发》评标专家《。证书 《    【地区应对《申请人?或者被推《荐,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!标业务和法律—知识培训 第】十一条 《地区应当为每位入】。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!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!具体情况 — 第十二条—。 地区应《当建立?年审制度对》每位入?选专家进行年审评】标专家因身体健康】、业务能力》及信誉等原因不【能胜任评标工作【的停止担任评标【专家并从评标专家】。。库中除?名 第十【三条 评标专—家享有下列》权利  】  (一)接受招!。标人或其招》标,代理机?构聘请?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!; :   — (二)依法【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!。。评审:提出评审《意,见不受?任何:单位或者个人的干】预; 【   (三—)接受参加评标活动!的劳务报酬; !    —(四)法律、—行政法规《。规定的其他》权利 第【。。十四条 《评标专家《。负有下列义务 【   — (一)》根据招?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!和评:标委员?会和评标方》法暂:行规定第十二条【规定情形之一的【应当主动提出—回避; —    —(二)遵守评—标工作纪律不得私】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!受他人的财》物或者其他好处不】得透露对投标文件】的,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!。选人的推荐情况以】及与评标《有关的其他情况; ! ?   ? (三《)客观公正》地进行评标; 【  》  (四)—协助、配合有关行政!监督部门《的监督、检查; 】   —。 (?五)法律、》行政法?规,规定的其他义务【 : 第十五条 评】。标专家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列入地区建设项目评!标专家“黑名单”情!节,严重的取消》评标专家资》格并予以公告—    !(一)私下接触【投标人的;》  —  (二)收受】。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!者其他好处的; !。    —。 (:。三)向他人透—露对:投标文件的评审【和,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!推荐:以及与?评标有关《。的其:他情况的; 】。   《。 (四)不能客观!公正履行《职责的; 》 《 ,  (五)无正当!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!。动的 第【十六条?。 ,国家:投资或国有》资金控?。。股,项目的招标》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!理,机,构不:遵守本办法第五【条,的规定?不从:地,区统一组建的评标】专家库中抽》取专家的评标—无效;情节》严重的?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!给予处理 第!十七条 本》办法由地《区发:计委会同有关部门】负责解?。释 》第十八条《 本办法《自,下发之日起试行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