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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和田地—。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!家,库,管理办法(试—行) —新疆维吾《尔,自,治区和田地》区行署?办公:室关于印发》。和田地区评标—专家和?评标:专,家库管?理,。办法(试行》)的:通知 《。和行办发〔200】5〕22号 】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!各部门、各直—属机构各《事业、企业单—位驻和各单位、部】。队各群众团体 】 ,  和《田地区?评标专家和评标【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!行):已经行署《2,。00:5年第一次常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】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贯彻执行 ! 二○○五年—四月五日 》 第一条《 为加强对评—标专家的监督—管理健全评标—专家库制度》保证评标《活动的公平、—公正提高评标质【量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招标投标法和【评标专家《和评标专《家库管理暂行—办法特制定和田地】区评标专家》和评:标专家库管理办【法(试行)(以下简!称,。办法) 《 :第,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!认定、入《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!建、使用、管理【活,。动 第三条 评!标专:。。家库由地区发计委会!同有:关部门?依照:招标投标法的—规定组建并积极向】自治区发计委—牵头组建的》自,治区评标专》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!    —评标专家《库的组?建,活动应当公开—。。接受社会监》督和公众监》督 第四条 !地区有关《行政监督部》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!评标专家库及—。评标专家的管理【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!法控制、干预或者影!响评标专家的具【体评标活动 【 , 第五条《 国家投资或—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!评标:专家必须从地区组】建的评标《专家:库中:抽取 ? 第六条 地区!。组建评标专》家库应当有利于打】破地:。域封锁和行》业垄断实现评—标专家资源》共享 第七条!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!专家必须具备如【下条件 《。  》  (一)从【事相关?专业领域工作—满八年并具有—中,级职称或同等—专业水平; — ?    (二【)熟悉有关招标【投标:的法律法规; 【 《   (三)能】够认真、公正、【诚实、廉洁》地履行职责; 【 : ,。   ? (四)身体健康!能,够承担?评标工作 第!八,条 :评标专?家库应当具备下列】条件  】  (《一)具有符合本办法!第七条规定条—件的评?标专家专家》总数不得少》于50人; 】    —(,二)有满足评标【需要的?专业分类; 【    (】。三)有满足异地抽取!、随机?。抽取评标专家需要】的必要设施和条件】; ? ,    》 (四?。),有负责日常维护【管理:的专:门机构和人员— 第九条 专!家入选?评标:专家库采取》个人申请和单位推】荐两种?方式采?。。取单:位推:荐方式的应事先【征,得,被推荐人《同意 【   个》人,。申请书?或单位推荐书—。应当存档《备查个人《申请书或《单位推荐书应当【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!条规定条件的—证明材料 — 第:十条 地区各行政】监督:部门首先对》。申,请人或?。被推: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决!定是否接受申请【或者推荐对符—合本:。办法第七条》规定条件的申—请人和被推荐—。人入选?地区发计委统一组】建的:地区评标专家—库由地区发计—委,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!。门对入选专家进行审!核确认并颁发评标专!家证书 【。。   ? 地区应对—申请人或《者被推荐人进行必】要的招标《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!培训: , 第十一条 地区!应,当为每位入选—专家建?立,档案详?细记载评标专家【评标的?。具体情况 】第十二条 地区应】当建立年审制度对】每位入选专家进【行年审评标》专家因身体健康【、业务?能力及信誉》等,。原因不能胜任—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!评标:专家并从《评标专?家库:中除名 第】十三条?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!权利  】 , , (一)接受招【标人或?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!担任评标《委员会成员; 【   — :(二)依法》对投标文件进行独】立评:审提出评审意—见不受任何单位或】。者个人的干预; ! ,  ?  (三)接受】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!报,酬;: :    (】四)法律、行—政,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权利 — 第十?四,条 :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!务  【  (一》)根据招标投标法】第三十七条和—。评标委员会》和评标方法暂行【。。规定第十二条规【定情形?之一的应当主—动提:出回避;《 :  《  ?(二)?。遵守评标工》作纪律不得》。私下接触投标人【不得收受他人的财】物或者其他好处不】得透露对投标文件】的评审和比较、【中标候选人的推【荐情况以及与评标】。有关:的,其他情?况;  】  (《三,)客观公正地进行评!标; ?    】(四)协助、—配合有关行》政监督部门的监【督、检查; 】  ?  (五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他义务 — , 第十五条 评】标专:家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地!。区建设项目评—标专家“《黑名单”情节—严重的取消评标【。专家资格并予以【公告:   【。 :。(一)私《下,接触:投标人的《;    ! ,(二)收《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!或者其他好》处的; 《    (!三)向他人透露【对投:标文件?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!候选:人的:推荐以及与》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!的; 》    —(四:),不能客观公正—履行职?责的; 】   《(五)无正当理由拒!不参加评标》活动的 — 第十六条 国家投!资或国有资》金控股项《目的招标人或其委】托的招标代理机构】不遵守本办法第五】条的规定《不从:地区:统一组建的评标【专家库中抽取专【家的评?标无效;《情节严重的由—政府有关部门依【法给予处理 【 第十《七条 本《。办法由地区》。发,。计委会同有关—部门负?责解:。释 》。第,十八条 本办法【自下发之《日起试?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