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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和田《地,区评标专家和—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!(试行) 》 ?新疆维?吾,。尔自治?区和田地区行—署办:公室关于印发—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!评标:专家库管理》办法(试行)的通】知, 和行办发〔【2005《。〕22号 各县!市人民政《府行署各《。部门、各直属机【。构各事业《、企业单位驻和各单!位,、部:队各群众《团体 ? ,  : 和田地》。。区评标?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!理办法?(试行)《已经行署200【5年第?一次常务会议研【究通过?现印发?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!。行 》 :。二○○五年》四月五日 —第一条 为加强对】评标专家的》监督管理健全—评标: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!活动的公平、公正】提高评?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!共,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!。标,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!理暂行办《法特制定和田地【区评标专家和—评标专家《库管理办法(试【行)(以下简称办】法) 第二【。条 本办法适—用,。于评标专家的—资格认定、入—库及评?。标专家库《的组建、《使用、管理活动 】 , 第三条 评标专家!库由地区发计—委会:同有关部门依—照招标投标法的规】定组建并积极向【自,治区发计委》牵头组建的》自治区评《标专家?库推荐评标专家 】 :   评标—专家库?的组建活动应当公】开接:受社会?。监督和公众》监督: 第四条【 地区有关》行政:监督部?门应加强对所—属行业评标专—家库:及评标专《家的管?理但不得《以任何名义非—法,控制、干预或者影响!评标:专家:的具:。体评标活动 【 第五条 国【家投资或国》有资金?控股:项目的评标》专家必?须从:地区组建的评标【。专家库?中抽取 》 第六条 地【。区组建评《标专: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!地,域,。封锁和?行业:垄,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!。共享: 第七条 入!选评标专家库—的专家必须具备【如下条?件 ?。    — (:一)从事相》关专业?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!有中级职称或同等】专业水平;》    !(二)熟悉有关招标!投,标的法律法规; 】   — (三)能够认真!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!地履行职责;— 《 ,   (四)身】。体,健,康能:够承担评标工作【 第》八条 评标专—家库应当具备—下列:条件   ! (一)具—有符合本办法—第七条规定》条件的评《标专家专家总—数不:得少于50人; 】 《   《(,二)有?。满足评标需》要,的,专,业分类;《 《。。    》(三)有满》足异地抽《取、随机抽取评标】专家需?要,的必要设施和条件;! 《    》。(四)有负责日【常维:护管理的专门—机构和人员》 ? 第:九条 专家》入选评?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!请和单位推荐—。两,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!。方式的应事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!  —。。  个人》。申,请书或单位》推,荐书应当《。存,档备查个人申—请,书或单位推》荐书:应当附有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!定条件的《证明材料《。 第《十条 地区各行政监!督部门首先对申请】人或被推荐人进行】资格审查决定—。是否接受《申请或?者推荐对符合本办法!第七条规《定条件的申》请人和被《推荐人?入选地?区发计委统》一组建的地区评标专!家库由?。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!行政监督部》门对入选专家进【行审核确《认,并颁:。发评标专家证书 ! :    《 地区?应对申请人或—者被:推荐人进行》必要的招标投—标业务和《法律知识培》训 第十—一条: 地:区应当为每位入选专!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!评标专家评标—的具:体情:。况 《 第十二条 地【区应:当建立年审制度【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!年审评?。标专家因身体健康】、业务能《力及信誉等原因不】能胜任?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!评标专家并从评【标专家库中》除名 第【十三条 评标—专家享有下列权利】    !(一)接受招标人或!其招标?代,。理机构聘请担任【评标委员会成员; !    【 (二)依法对投】标文件进行独—立,评,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!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的干预;《 : ,    (【三)接?受参加评标活—动的劳务《报酬; 》。   》 (四《。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,规定的其他权—利 第十四条! 评标专家负—有下列义《务 : ,    【(一:)根据招标投标法】第三十七条和评标】委员会和《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!十二条?。规,定情形之一的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;!   【 (二《。)遵守评标工作纪】律不得私下接触【投标人不得》收受他人的财物【或者其他《。好处不得《透露对投《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!、中标候选人的【推荐情况以及与【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!。;  【 , (三)客观公】。正地进行评标;【    !(四)协助、配合】有,关行:政监督?部门的?监督、?检查; 《 :  ?  ?(五)?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的其他—义务 》 第十五条 评【标专家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列入地?区建设项目评标专家!。“,黑名单”情节严【重的:取消:评,标,专家资格《并予以公告 !    (—一)私下接触投标人!的;:  —  : (二)收受利害】关系人的财物—或者其他好处的;】 》   《(三:)向他人《。透露对投标文件【。的,评审和比较、—。。中标候?选人:的推荐以《及与:评标有关《的,其他情况的; 【    【。 (四)不能客观公!正履行职责的; ! , ,    (五)】无正当理《由拒不参加评—标活动的《 , 第十六—条 国家《投资或国有资金控】股项目的招标人或其!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!不遵守本办法第【五条的规《定,不从地区《。统一组建《的评标专家库中【抽,取专家的评标—。。。无效;情节严重【的,由政府有关部—门依法给予处理【 第》十七条 本》办,法由地区发》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!责解释 — 第:。十八条 本》办法自下发》。之日起试行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