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: 《和田地?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!家库:管理:办法(试行》) 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!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!关于印发和田—地区评标专》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!办法(试行)—。的通知? 和行办发—〔2005〕—22号 》 各县市《人民政府《。行,署各部?门、各直《属机:。构,。各事业、《企业单位驻和—各单位、部队各【群众团体 —   和田地【区评标专家和评标】专家库管理办—法(试行)》已经行署200【5年第一次常务【会议:研究通过现印—发给你?们请认真《贯彻执行 — 二○○【五年四?月五日 第—一条 为加》强对评标《。专家的?监督管?理健全?评标专家库制—度,保证:评标活?。动的公平、》。公,正提高评《标质量根《据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!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!管理:暂行办法特制定和】田地区?评标专家和评标专】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!)(以下简称办法】) ? 第二条 本办法】。适用于评标》专家的资格》认定、入库及—。评标专家库的—组建、使《用、管理活动— 第三条 评标!。专家库?由地区?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!依照招标投》标法的规定》组建并?积极向自《治,区发计委牵头组【。建的: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推!荐评标专家  !  ?评标专家库的组【建活动应《当公开接《受社会监督和公【。众监:督 《 第四条 》。地区有关行政监督】。部门应加强对—所属行业评标专【家库及?评标专家《的管理?但不得以任何名【义非法控制、干【预或者影《响评标专《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! 第五条— 国家投资或国有资!金控股项目的—评标:专家必须从地区组建!的评标?专家库中抽取 【。 : 第六条 地—区,组建评标专家—库应:当有利于打破地域】封锁和行业》垄断:实现评标专家资【源共享 — 第七条 入—选评标专家库—的专家必须具备如】下条:。件 》    (一)从!事相关专业领—域,工作满八年并—具有中?级职称?或同等专《业水平;《 》   ? ,(二)熟《悉有关招标投标【的法律法《规,;    ! (三)能够—认真、公《正、诚实、廉洁【地履:行职责; 】。    《 (四)身》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!工,作 第八条 !评,标专家库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 】 ,   ? (一)具有符合本!办,法第七?条规:定条:件,的评标专家专—家总数不得少于50!人,;  【。  (二)有满足!评标需要的专—。业分类;《 ?   《 (三)有—满足异地抽取、随机!抽取评?标专家需《要的必要设施和【条件; —    (四)!有,负责日常维》护管理的专门机【构和:人员 ? ?第九条 专家—入选评标专家库【采,取个人申请和单【位推荐两种》方式采取单位—推,荐方式的应事先征】得被推荐人同意【 《    个人【申请书或单位推【荐,书,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!请书或单位》推荐书应当附有符】合本办法第七条规】定条件的证明材【料 第十—条 地区各行—政,监督部门首先对申】请人或被推荐人进】行资格审查决定是】否,接受申请《或者推荐《对,符合本办法第—七条规?定条件的《申请人和被推—荐人入选地区发【。计委统?一组建的地区评【标专家库由地区发计!委会同有关》行政监督部门对【入,选专家进行审—核确认并颁发评标】专家证书《  —  地区应—对申请人或者—被推荐人《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!业务和法律知—识培训 —第十一条 地区应当!为每位入《选专家建立档案【详细记载评标专【家评标的《具体情况 】第十二?条 地区应当建立】年审制度《对,每位入选专家进【行年审评标专家【因,身,体健:康,、业务?。能力及信誉等—原因不能胜任评标】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!专家并?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! 《。第十:三条 ?评,标,专家享有《。下列权利《 《    (一)接!受招标人《。或其招标代理机构】。聘请担任评标—委员会成《员; ?。。   — (二《)依法对投标文件进!行独立评审提出【评审意?见不受?任何单位《或者:个人的?干预;?    】 (三)接受参【加评标活动的—劳务报酬;》 ?    (【四,)法律、行》政,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权利 第十!四,条 :评标:专,家负有下列义—务 : ?   ? (一《),根据招标《投标法第三十七条】和评:标委员?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!。定第十二条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!主动提出回避; 】    【 (:二)遵守评标—工,作纪律不得私—下,接触投标人不得收】受他人的财》物或者其他》好处不?得透露对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】比,较、中?标,候选人的《推荐:情况以及与评—标有关的其》他情况; 【。 ,    (三)】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!;, ?    (四】)协助?、,配合有?关行政监督部—门的监督、检—查; 》  ?  (五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的【其他义务 》。 第十》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列【入地区建设项目【评标专家“黑名单】。”情节严重的取消评!标专家?资格:并予以公告》。    】 (一)私下接【触投标人《的;   ! :(二)收受利害【关系人的财》物或者?其他好处的; 【。 :  ?  (《三)向?他人:透露对投标文件【的评审和比较、中】标候选?人的推荐以及与评】标有关?的其他情《况的; 】 , , (四)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!责的;? ?    (五】)无正当理由拒不参!加评标活动的 】 , 第十?六条: 国:家投资或国》有,资金控股项目的【招标人?或其委托的》招标代理《机构不?遵守本办法第五条】的规定不从地区统一!组建:的评标专家库—中抽取?专家的评《标无效;情》节严重?的,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!给予处理《 , 第十七—。条 本办法》由地区?发计委?会同:有关部门《负责:解释 《 第十八条 【本办:法,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! ,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