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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《。 和田《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!专家库?管理办法(试行) ! : ,新疆维吾尔自—。治区和田地》区,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!。和田地区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】家库管理办法—(试行)的通—知 和《行办发?〔2:005〕22—号 ? 各县市人民政【府,行署各部门》、各直?属机:构各事业《、企:业单位驻和各单【位,、部队各群众团体 !    《 ,和田地区评标—专,家,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!。法(试?行):。已经:行署200》5年第一次》常务会议研究—通过现印发》给你们?请认:真贯彻执行 ! :二○○?五年:四月五日 第【一条 为加强对【评标专家的监督【管理健全评标—专家库制度保证评】标活动的公平、公】正提高评标质—。量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招标:投标法和《评标:专家和评《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!法特制定和田地区】评标专家和评—标专家库《管理办法(试行【)(以下《简称办法) 第!。二条 本办法—。适用:于评标专家》的资格认定、入库】及评标专家库的组】建、使用、管理活动! , 第?三条 评标》专家库由地区发计】委会同有关部—门依照招标投—标法的规《定组建并积极向自治!区发计委牵》头组建?的,自治区?评标专?家库推荐《评标专家 【。 ,  ?评标:专家库的组》建活动应《当公开接受社—会监督和公》众监督 》 第四条 地区有!关行政?监督部门应加强【。对所属行业评—标专家库《及评: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!以任何名义非法【。控制、干预或—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!体评标活动 【 第五条 —国家投资或》国有资金控股项目】的评标专家》必须从地区组建的】评,。标专家库中抽—。取 》第六条 地》区组建评标专家库应!。当,有利:于打破地域封—锁和:行业垄断《实现评标专》家资源共享 】 第七条 入选评标!专家库的专家必须】具备如?下条件 】   ? (:一,。),从事相关专》业领:域工作满八年并具】有中级职称或同【等专:业水平;《   【 (?。二)熟悉有》关招标投标》的法律法《规;   ! (三)能够认】真、公正、诚实【、廉:洁,地履行职责;— :。 ?   (》四)身体健》康,能,够承担评标工作 】 第八条 【评标: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!条,件 —。。   《(一)具《有符:合本办法第七条【规,定条件的评标专家】专家总数不得—少于50《人;: ,    】。(二)有《。。满足评标需》要的专业分类—;,  —  (三)有满】。足异地抽取、随机】。抽取评标专家需【要的必要设施和【条件; —   《 (四)有负【责日常维《护管理的《专门机构和人员 】 第九条 专家!入选评标专》家库采?取个人申《请和单位《推荐两种《方式采取单》。位推荐方式的应事】先征得被推荐—人同意 》 ,  ?  个人申—请,书或单位推荐—书应当存档备查【个人申请书或单【位推荐书应当—附有:。。符,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!条件的证明材—料 ? 第十条 》地区各行政监督部门!首先对申《请人或?被推荐人进行资格】。审查决定是否接【受申请?或者推荐对符合本办!法第七条规》。定条件的申请—人和被推荐》人,入,选,地区发计委统一【组建:的地区评标》专家库由地区—发计委会同有关【。行政监督部门—。对入选专家进—。行审核确认并颁【发,评标专家证书 】    地区!应对申?请人或者《被推荐人进行必【。要的招标投标业务】和法律知识》培训 》第十一条《 地区应当为每【位入选专家》建立档?。案详细记载评标【专家评标的》具体情况 — , ,第十二条 》地,区应当建立年审制】度对: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!审评标专《家因身体健康、业务!能力及信誉等—原因不能胜》任评标?工作的停《止担任评标专家【并从评标专家库中】除名: 第十—三条 评《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! ,   — (一)接受招】标人或其招》标代:理机构聘请》担任评标委员—会成员?; 《。  ?  (二)依【法对:。投标文件《进行独立评》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!任何:。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!;  【  (《。三)接受参加评标】活动的劳《务报酬?; :。    【 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:规规定的其他—权利 》 第十四条 评【标专家负《有下列义务 !   ? (一)》根据招?标投标法第》三十: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!评标方法《暂行规?定第十二条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】当主:动提:。出,回避;  !。  (二)—遵守评标《工作:纪律不得私下接【触投标人不》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!者,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!投标文?件的评审和》比较、中标》候选人的推荐—情况以及与评标【有关的其他情—况,; 《    —(三)客《观,公正地?进行评标; !    《 (四)协助、【配合有关行政监督】部门的监督、检查;!  —  : (五)法》。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!其他义务 第!十五条 评》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。。列入地区建》设项目评标专—家“黑?名单”?情节严重《的取消?评,标专家资格并—予以公?告   】 (一)私—下接触投标人的;】   【 (二)收受【利害关系人的—财物或者其他—。好处的; 》。 ,    【(三)向《他人透露对投标【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!中标候选人的推【荐以及与评》标有关的其他情况】的; 《    —。 (四)不能—客观公正《履行职责的;— ,    (!五)无正当理由拒不!。参加评标活动的 】 第十六条 国!家投资或国》有资:。金控股项《目,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!招标代?理机构不遵守本办】法第:五条:的规定?不从地区统》一组建的《评,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!的评:。标无效;情节严重】的由政府《有关部门依法—给予处理 】第十七条 》本办法由地区发【。计委会?同有:关,部门:负责解释 — 第十八条 本】办法自下发之日【起试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