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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, 和田地区评标专】家和评?标专家?库管理办法(试行】) 新疆维】。吾,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!署办公?室关于印发和田地】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!家库管?理办法(《试行)的通知 【 和:行办发?〔20?05〕22》号 : 各县《市人民?政府行署各部门、】。各直属机构》。各事:业、企?。业单:位驻和?各单位?、部队各群众团体】    和田】。地区评标专家和评】。标,专家:库管理办法(试【行)已经行署2【005年第》。一次常务会议研究】通过:现印发给你们—请认真贯彻执行 ! 二○○五】年,。四,月,五日 第一条 为!加强对评《标专家的监督管理】健全评标专家库【。制度保?证评标活动的公平】、公正提高评标质】量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招—。标投标法和评—。标专家和评》标,专家库管理》暂行办法《特制定和田地区评】标专:家,。和评标专家库管理】办法(试《行)(以下简称办法!) ? 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评标专家的【资格认定、入库及】。评标专?家库:。。的组:建、使用《、管理?活动 第三条 !评标:专家库由地区发计】委会同有关部门【依照:招标投标《法,的,规定组建《并积极?向自治区发计委牵】头组建的自治区【评标专家库》推荐评标《专家 《  :  评标专家库】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!。接,。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监!督 ? , 第四条 》。地区有关行政监【督,部门应?。加强对所属行—业评标专家库及评】。标专家的管理但不】得以任何名》义,。非法控制《、干预或者影响评】标专家的具体—评标活动 — 第?五条 国《。家,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!项目的?评标专家必须—从地区组建的评标专!家库中抽取 !第,。六条: 地:区组建?。评标专家库应当有】利于打破地域封【锁,和行:业垄断实现评—。标专家资源共享【 《第七条 入选—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!须具备如下条—件  【  (一)从事】相关:专业:领域工?作,满八年?并具有中级》职称或同等专业【水平; 《 ?    (二)熟!悉有关招标》投标的法律法规【;, , 《   (三)能】够认真、公》正、诚实、廉—洁地履行职责; 】 《   《(四)?身体健?康能够?承担评标工作—。 第》八条 评标》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!条件 ? , :    (—一)具有符合本【办法第七条规—定条件的评标—专家专家总数不【得少于50人; !    (】二)有满足评标【需要的专业》分类; 》   》 (三)有满【足异地抽取》、随机抽取》评标专家需》要的必要设施和条】件; ?  》。  ?(四)有负责日常】维护:管理的?专门机构和人员 ! 第九条 专家入!。选评标专《家库采?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!荐,两种方式《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!应事先征得被推【荐人同?意, ?   《 个人申请书【或,单位推荐书应—当存档备查个人【。申请书或单位推荐】书应当附有符合本】办法第七条规定【条件的证明》材料 第十【。条 地区《各行政监督部—门首:先对申请《人或:被推荐人进行资【格审查决《定是否?接受申?请或者推荐对符【合本办法第七条【规定条件的申—请人和被《推荐人入《选地区发计委统一】组建的地《区,评标专家库》。由地:区发计委《会,同有关?行政监督部》门对入选《专家进行《审核确认并颁—发评标专家证书 】 ?    》地区:应对申请《人或者?被推荐?人进行必要的招标】投标: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!。 第十一—条 地区应当为每位!入选专家建立档案】详细记载评标专【。家评标的具体情【。况 《 ,第十:二条: 地区应《当建立年审制度【对,每位入选《专家进行《年审评标专家—因身体?健康:、业务能力及信【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!标工作的停止担任】评,标专家并从》。评标专家库中除名】 第》十三:条 评?。标专家享有下—列权利 》  《。  (一)接受招!。标人或?其招标代理机构【聘,请担任评标委—员会成员《。; : ?    》(二)依法对投标】文件进行独立评【。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!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的干预; 【    》 (三)接受参加评!标活:。动的劳务报酬; 】    【 (四?)法律、行政—法,规规:定的其他权利 】。。 第十四条— 评标专家负—有下列义务 !    (一【)根:据招标投《。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!标委:员会和评标方—法暂: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!情形之一的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】;    ! ,(,二)遵守评》标工作?纪律不得《私下接?触,投标人不得收—受他: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!。处不得?。。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!审和比较《、中标候选》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!评,标有关的其他—情况;  !  (三)客观】。公正地进行评标【; 》    (四【)协助、配合有关】行政:监督部?门的监督、检查; ! , :    (五)法!律、行?政法规规《。定的其他义务— 第》十五条 评标—专家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列入》。地区建设项目评【标专家“黑名单【”情:。。节严重的取消评标】专家资?格,并予以公告 【    (一!)私下?接触:。投标人?。的; 【   (二)【收受利害关系—人的财物《或者其他好处的;】 : ?   (三)向】他人透露对投标【文件的评《审和比较、中标【候选人的推》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!其他情况的; 【。 ?    《。 (四)不能客观】公,正履行?职责的; 》 《   (五)【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!评标活动的 !第,十六:条, 国家投资或国有】资金控股项目的【招标:人,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!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!五条的规定不从【地区统一组建的评标!专家:库中抽取专家的【评标无效;情节【严重的由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】给予处理《 第十—七条: 本办?法由地区《发计委会《同有关部门负—责解释 — 第十八条 本办法!自,下发:之日:起试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