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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和田市城市【公用基础设施—配套:费征收使用办法(】暂行)
》。
和市《政发〔2009〕】61:号
关于印发和田!市城市公用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】收使用办法(暂【行)的?通 知
《
各乡镇、》街道、市直各单位】。
? 和田—市城市公用基—础设施配《。套费征?。收使:用办法(暂行—)已经政府》常务:会议通过现》予以印发《请,遵照执行
和】田市人民政府
【
?二○○九《年九月十日
! 为加快和田市】城市基础《设施: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!境,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!的综合配套服—务水平依据新疆维】。吾,尔自治区城市市【政公用基《。础设施?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!办法制定本》管,理办:法
第一—条 凡在我市规划】区范围内(含乡、】镇):进行工业《民用公共建筑等项】目建设(包》括各类维修及—装饰、装修》工程)的《。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!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!。施配套费(》。以下简称“》配,套费”)
— 第二条《 配套费《专项用于《城市市政《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!建,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!路,、桥:梁、:给排水、《污水:处理、?园林绿化、》路,灯、环境卫生、【。公共交通、燃气、集!中供:热等
第三条】 ,配套费按新建—、改:。扩建工程《。总,投资的3%收取【在工程?开工前工《程项:目建设的《单位和个人暂按工】程预算价(或合同】价)为基数的3【%缴纳配套费待【工程:结算时?多退少补
第四!。条 需要《接入城市集中—供热的?新建、改《扩,建,工程项目另按—建筑面积《加收配套费具体标】准为和?田市规划《区,范围内?住宅:15.00》元/平方米;商业】及,写字楼3《。0.00元/平方】。米;:工业厂房、仓储【用房20.00【元/平方米
第!五条 建设单位应主!动缴纳配《套费配套费》由和田市建设局负】责收取?建设单位未》按规定据实缴纳【配套费规划管理部门!不得:办理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证建设主管部门不】得办理施工许可证】否则:追究当事《人责任
—第六条 下列建设】。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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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一)部队营房(不】含家属宿舍、—营业性用房)及军】事设施?;,
(!二):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!;
》 (》三,)敬老院、孤儿【院,、社会福利》院、托儿所》、幼儿园;
】 (四【),非,营利性医疗机构门】。诊、住院用》房公办?学校以及捐》资举办的民办学校】和出资人《不要求?取得回?报的民办学校教【学用房和学生集【体宿舍;
【 (五)为!残疾人就业兴办的】建,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!施;
— (六)【监狱和?劳改、劳教用房;】
: , 》(七)经济适用【住房:、廉租住房和—企业解危《解困:房,等享:受国:家优:。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!目;
— ? (八?)城:市道:路、桥梁《、给排水、污—水处理、园林—绿化、路灯、环境】卫,生、公共交通、【燃气、集中供热等】城市: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】;
!(九)援和》建设工程项目;
!。 ? ?(十)因政府新建】公益事业类及基【础设施类《项目而拆迁后重【建,的项目需由和田市】拆迁管理《办,公室:出,具拆迁证明》新建面积不》超过原拆迁面积【的免缴配套费新建面!积,超出原拆迁面积的】超出部分进行—核算工程《造价后按《规定比例缴纳配套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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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免收配套《费的建设项目由业主!建设部门《提出意见《建设部门审》核后:报市政府决》定使用?性,质(功能)发生改】变需缴纳配套费【。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!费
第七条 】下列建设项》目,可减免5《。0%的城《市配套费《
【 (一)招商—引资:。建设:项目(不含房地【产,开发项目);
! 《 (二)城市—建成区外《的,建设工?程项目(《。市政配套设施不【到位的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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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 新办工业园】区项目按园区项目管!理办法执行
【 第九条 除上【述第七条《、第八条减免范【。围外任何单位和个】人均:。。无权减?免配套费
第十!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!非税收入应当—按,照自治区《有关政府非税收【入管理改革要求【纳入财?政,专户实行“收支两】条,线”管理建》设主管部门收费前】应当向同《级价格?主管部门申》领收费许可证使【用自治区《财政厅统一印制【的收费票据并主动】接受财政《。、,价格、审计》和上级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!
: 第十一条》。 本办?法自发布《之,日起施行
第】。十二条 本办—法由和田市》人民政府《授,权和田市建设局负责!解释:。其他有?关征:。收配套费的办法、】规,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!以本办法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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