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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和【田市城市公》用基础设《。施配:套费征收《使用办法(暂—行) 》 和市政发〔20】09〕61号— 关于印发和田】市城市?。公用基础《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!办法(暂行)—的通 知 各乡镇!、街道、市直—。各,单位 》    和田市城市!公用:基础:设施:配套:费征收使用办—法(:暂行)已经政—府常:务,会议通过现》予,以印发请遵照执【行 和田市【。人民政府 】二○○九年》九月十日《   《  为加快和田【市城:市,基础设施建设改善】城市投资《环境和生活环境提】高城市的综》合配套服务水—平依据新疆维吾【尔自治区城市市【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!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!制定本管《理办:法 第一条 凡!在我市规划区范【围内:(,含乡、镇)进行【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!项目建设(包括各】类维修?及装饰、装修工程)!的单位和个》人均应缴《纳城市?市政:公用基?础设施配套费—(以下简称“配套费!”) 第二【条 配套《费,专项用于城市—市政工程《和城:市公用事业建设【与维护?包括城市道路、桥】梁、给排《水、污水处理、【园林绿化、路灯、环!境卫生、公》共交通、燃气、集】中供热?等, , 第三条 配套费!按新建、改扩建【工程总投资的3%收!取在工程开工前【工程项目建设—的单位和个人暂【按工程预算》价(或合同》价)为?基数:的3%缴纳》配套费?待,工程结算时多—退,少补 第四条 !需要接入城市集【中供热的新建、改扩!建工程项《目另按建筑面积加】收配套费具体标【准为和田市规划【区范围内住宅—。15.00元/平】方米;?商业及?写字:楼30.00元/平!方米;工业厂房、】。仓储:用房2?0.:00:元/平方米 — 第五条 建【设,单,位应主动缴纳—配套费配套费—由,。。和,。田市建设局负责【收取建设单位未【按规定据实》缴纳配套费规划管理!部门不得办理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!设主管部门不得办】理施工?许可证?否,。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! 第六条 下列】建设项?目可以免《缴配:套费 》     》(一:)部队?营房(不含家属宿舍!、营业性用房)及军!事设施?; 》  :  (二) 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】;    】 ,(三)敬老院—、孤儿院、社会【福利院、托儿—所、幼儿园; 】     (四】)非营利性医—疗机构门诊》、住院用房公—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!。的,民办学?。校和出资人不要求】取,得回报的民》办学校教学用房【和学生?集体宿舍; 】  :   ?(五)为残》疾人就业兴》办的建设项目及【生活服务设施; 】。     【(六)监《。狱和劳改、劳—教,用,。房,;   【  (七《)经济适《用,。住房、廉租住—房和企业解危解困】房等享受国家—优惠政策的》住房建设《项,目;    ! (八)城市道路、!。桥梁:、给排水、污水处理!、园林绿化》、路:。灯、环境卫》生、公共交通、【。燃气:、集中供热等城市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;!    【 (九)援和建设】工,程项目; —  ?   (十)因政府!新建公益事业类及基!础设:施类项目而拆迁后】重,建的项目需由—和,田市拆迁管理—办公室?出,具拆迁?证明新建面积不【。。超过原拆迁面—积的免缴配套费新】建,面积超出原拆迁【面,。积,的超出部分进行核】算,工程造价后》按规定?比例缴纳配套—费 :   》 , 免:收配套费的建设项】目由业主建设部【门提出意见建设部门!审核:后报市政府》决,定使用性质(功【。能)发生改变需缴】纳配套费的》应当及时补缴配套】费 第七条 】下列建设项目可减免!50%的城市配套】费 :。。 , ,。     (—一,)招商引资建设项目!(不含房地》产开:。发项目); 【     (【二)城市《建成区外的》建设工程《项目(市政》配套设施《。不到:位的); 》 第八条 新【办工业园区项目【按园区项《目管理办法》执,。行 第九条 】除上述第七条—、第:八条:减免范围外任何单】位和:个人:均无权?减免配套费 —。 第?。十条 配套费—属于政府非税收【入应当按照自治区】有关政府《。非税收入《管理改?革要求纳入财政专户!实行“收支两—条线”?管,理建:设主管部《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!价格主管部门—申领收费许可—证使用?自治:区财政厅统一印【制的收费票据—并主动接受财政、价!格、审计和》上级: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的监督检查 ! 第:十一条 本》办法自发《布,之日起施行 】第十二?条, 本办法《由和田?市人民政府》授权和田市建设【局负:责解释其他有关【征收配套费的办法、!规,定,与本办法《相抵触的以》本办法为《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