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和田市城市!公用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征收》。使用办法(》暂行)?
和市政发〔!2,009〕6》1号
关于印发和!。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!施配套费征收—使,用办法(暂行)的通! 知
?
各乡镇、街—道、市?直各:单位
【。 和田市城市公用!基础设施配套费征】收使:用,办法(?暂,行)已经政》府常务会《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!遵照:执行
和田市】人民政府
— 二○○》九年九月十日
】 ? 为加快和》田,市城市基础设—施建设改善城市投】资环:境和:生活环境提》。高城市的综合—配套:服务水平《依据新疆维吾—。尔自治区《。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!施配套费征收使【用管理办法制定【。本管理办法
【 第一?条 凡在我市规划】区范:围内:(含乡?、镇)进行工—业民用公共建—筑等项目建设—(,包括:。各类维?修及装饰、》装修工程)的单【位和个人均》应缴纳城市市政【公用基础《设施配套费》(以下简称“配【套费”?)
第二条 】配套费专项用—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!市公用事业建设与】维护包括《城市道路、》。桥梁、给排水、污】水处:理、园林绿化、路灯!、环境卫生、公共】交通、燃气、集中】供热等
第【三条 配套费—按新:建、:改扩建?工程总投资》的3%收取在工程】开工前工程项—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!暂按工?程预算价《(或合同价)为基数!的3%缴《纳配:套费待工《程结算时多退—少补
》第四:条 需要接》入城:市集中供热的新建、!改扩建工程项—目另按建筑面积加】收配套费具体—标准为和田市规划区!范围内?住宅15.00【元/平方米;商业】及写字楼3》0.00元/平【方米;工《业厂:房、仓?储用:房20.0》0元/平方米
!第五条 《建设:单位应?主动缴纳配套费配】套费由和田市—建,设局负责《收取建设《单,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!配套费规《划,管,理部门不《得办: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建设?主管部门不得—办理施工许可证否】。则追究当事人责【任
第六—条 下?。列建设项目可以免】。。缴,配套费
! :(一)部队》营,房(不含家属—宿舍、营《业,性用房?)及军事设施;
】
【(二) 党》政机关办公用房;】
: 《 (三《)敬老院、孤儿院、!社会福利院、托儿】所、幼儿园》;
【。 (四《)非营利性》医疗机构门诊、住】院用房公办学校【以及捐资《举办的民办》学,校和出资人不要求】取得回报的民办学】校教学?。用房和学生集—。体宿舍?;
》 (五)为残!疾人就业《兴办的?建设项目《及生活服务设—施;
?
(六!。)监狱和劳改—、,劳教用房;
! (七)经】济适用?住,房、廉租《住房:和企:业解:。危解困房等享—受国家优《惠政策?的住房建设项目;】
— , (:八):城市道路《、桥梁、给》排水、污水处—理、园林绿化、路】灯、环境卫生、公】共交通、燃气、集中!供热等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项目》;
》 (》九,),援和建设工程项【目;
》 《 (:十)因政府新—建公益事《业类及基础设—施类项目而拆迁后】重建的项目需由【和田市拆《迁,管理办公室出具【拆迁证?。明新建面积不—超,过原拆迁面积—的免缴配套》费新建面积超—出原:拆迁面?。积的超出部》分进行核算》工程造价后按规定比!例缴:纳,配套费
! 免收《配套费的建设—项目由业主建设部】门提出意见建设【部,门,审核:后,报市政府决定使用性!质,(,功,能)发生改》变需缴纳《配套费的应》当及时补缴配套费
!
第?七条 下列建设项】目可减免《50%的城市配套】费
:
【(一)招商引资建设!项目(不含房地产开!发项目);
】 (二)】城市建成区外的建】设工程项目(—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!的);
第八】条 :新办工?业园区?项目按园区项—目管理办《。法执行
—第九条 《除上述第七条—、第:八条减免范围外【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均无《权减免?配套费
》 第十条 配套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】入应当按照》自治区有关》政,府,非税收入管理改革】要求:纳入财政专户—实行“收支两—条线”管理建设【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!向同级价格主管部】门申领?收费许?可证使用自治—区,财,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!票据并主动接受财】政、价格、审计【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的监督检查
! 第十一《条 本?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!行,
:。 第十二条 本办】法由和田市》人民政府《授权和田市》建设:。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!征,收配套费《的办法、规定—。与本办法相》。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!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