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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和田市城】市公用基《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!用办:法(暂行《) 和市政】发,〔2009〕6【1号: 关于印发和田】市城市公《。用基础设《施,。配套费征收使用【。办法:(暂行?。),的通 知 各乡镇!、街道、市直—各单位 》     和田市城!市公用基础》设施配?套费征收使用办法】(暂行)已经政【府常:务会议通过现予以】印发请遵照执—行 : ,。 和田?市人民?政府: 二○○九】年,。九,月十日 》 ,   为《加快和田市城市【基,础设施建《设改:善城市?投资环境《和生活环境提高【城市的综《合配套服务水—平依据新疆维—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!公用基础设施配【套费征收《使用管?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!法 《第一条? 凡在我市规划区范!围内(含乡、镇)进!。行工业民用公共【建筑等项目建设【(包括?。各类维修及装饰【、装修?工程)的单位和个】人均应缴《纳城: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!配套费(以下简称“!配套费”《) 第》。二条: 配套费《专项用于城市市政】工程和城市公—用事业建《设与维护包括城市】。道路:、桥梁、给》排水、污《水,处理、园林》绿化、路灯、环境卫!生、公共交通、燃气!、集中供热等 】 第三条 配—套费按新建、改【扩,建工程总投》。资的3%收取在【。工程开工前工程项】目建设的《单位和个人》暂按工程预算价(或!合同价)为》基数的?3,%缴纳配套费待【工程结算时多—退少补 》 第:四条 ?。需要接入《城市集中供》热的新建、改—扩建工程项》目,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!套费具体《标,准为和田市规划区】范围内住宅15.0!0,元/平方《米;商业及写字楼】30.00》元/平方米;—工,业厂房、仓储用房】20.00元/平】方米 《 第五?条 :建设单位应主—动缴纳配《。套费配套《费由:和田市建设局负【责,收取建设单位未按】规定据实缴纳配套】费规划管理部—门不:得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】设主管?。部,门不得办理施—工许可证《否,则追:究当事人责任 】。 第六条《 下列?建设项目可》以免缴配套费 【     【(一)部队》营房(不含》家属宿舍、营业性】用房)及军事—设施;  】   (二) 党政!机关办公用房; 】     (】三,)敬老院、》。孤儿院、社会福利】院,、托儿?所、幼?儿园;   !  :(四)非营利性医】疗机构门诊、住院】。用,房公办学校》。以及:捐资举办《的民:办,学校和出《资人不要求取—得回报的民办学校教!学用房和学生集【体宿舍;  !   (五》。)为残疾人就—业兴办?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!务设施;  !   (《六)监狱和》劳改、劳教用房; !   》  (七)经济适用!住房、廉租》住房和企业》解危解困房》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!的住房建设项目; !  《。  : (八)《城市道路、桥—梁、给排水、污【水处理、园林—绿化、路灯、环境卫!生、公共《交通、燃气、—集中:供热等城市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】; 《  : ,  (九)援和建】设,工程项?目,;   【。。  (?十)因政《府新:。建公益事业类—及基础设施类—项目而拆迁》后重建的项目—需由和田市拆迁管】理办公?室出:具拆迁证明新建面积!不超过原拆迁—面积的免缴配套【费新:建面:积超出原拆迁面【积的超?出部分进行核—算工程造价后按规】定比例?缴纳配套费 【     免收】配套费的建设项【目由业主建》设部:门提出意见建设【部门审核后报—市政府决《定,使用性质(功能)】发生:改变需缴《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!补缴配套费 】。第七条? 下列建设项目【。可减:免50%的城市配套!费     !(一)?招商:引资建设项》目(不含房》地产开发项目—); 《    》 (二)城市建成】区外的建设》工程项目(市政【。配,套设施不到位的【); 》第八条 新》办工业园区》项目按园《区项目?管理办法执行 !第九条 除上述第七!条、:第八条减免范—围外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《均无权减免配—套费 第十条】 配: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!。入应当?按照自治《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!管理改?革要求?纳入财政专户—实,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!理建设主管部—门收:。费前应当向》同级价格主管—。部,门申领?收费:许可:证使用自治》区财政厅统一印制】的收:费票据并主动—接受财?。政、价格、审计【和上级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检查 》。。 第十一》条 本?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《 第十二《条 本办法由—和田:市人民?政府:授权和田市建设局】负责解?释其他有关》征收配套费的—办法、规定与—本办法相抵触的以】本办法为准 —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