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市供—热管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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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章 】 总则
第!一条 为加强城【市供热管理维—护热用户和热—源,企业、供热企业的】合法权益保护环境、!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!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!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!宁省城市供热管理】办法: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,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!细则
第二!条 城?市供热实行特许【经营制度供热企业】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!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!件并获得由》市城市供热行政【主,管部门授予》的特许经营权—后方:可从事供热经营
】 供热实行市!场化:经营引入竞争机【制鼓励?。外资企业、》民营企业和》个人投资、经营【
第三条】 本实施细》则所称城市供热是】指城市内热》电联产、工业余热、!区域:锅炉、分散锅炉、】太,阳能、地热等—热源:的蒸汽、热水—通过管网有偿供【给的:公共采暖用热
【 : :本实:施细则所称》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!许经营?权从事生产、经营蒸!汽、热水《等,热介质的企》业本实施细则—所,。称热用户是指—消费:供热企业《提,供的公共《采暖热能的单—位和:个,人
第【四条 盘锦市住房】和城乡?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!市供热的行政—主管部门盘锦市【供热管理办》公室为城市》供热:管理机构受市住建委!委托负责《对县(区)》城,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和供用热《双,方进行指导》、监督、协调—和,调度工作
【 县?(区)城《市供热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日常】城市:供,热管理工作对辖区内!的,供,热企:。。业和热用户》进行具体监》督管理受《理供热信访投诉工作!
》规划:、财政、民》政、劳动《和社会保障、物价、!环境保护等有关行】政主管部门在—本,级人民政府》的领导下按照各自】职责协同做好—本行政区域内的【供热管?理工作
— 第五条 凡在】我市行政区》域内进行城》市供热的规划、建】设、:生产、经《营、使用《。和管理都《应遵守本实》施细则
— 第六《条, 鼓励热源企业【和供热?企业采用清》洁能源利用》污染小、《。耗能:。低、运?行安全的先》进供:热方式和《设施推广先》进技术和设备提【高城市供热水—平
? ?第七条 城》市供:热行政主管部门和】供热管理机》构应当依《法履行对供》热市场的《监管职责实行城【市供:热事前、事中、事后!的全程监《督检查确《保正常供热
【 第二章 规!划与建设
【 第八条》 城市供热实行【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!发展集中供热推行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!节能:改造:逐步实行按表—。计量收费对现—有分散供《热的小锅炉房由城市!供热:会同规划《、环保等行政主【管部门组织编制【规划、统筹安排【分期分批完成供【热,。改造不再《审批新建供暖—小锅炉房
》 : 城市供热规【。划由城市供热行政】主,。管部门会同规划【、环保等有》关行政主管部—门编制报本》级政府批《准纳入城市总体规】划
城市】供热规划经批准【后不得擅自变更确】需变更?。的应:当报原批准》机关审批
【 第九条 城市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供热!工程应当符合—城市:供热专?项规划并报》请,工程所在地的县【(区)供热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查—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!建设手?续
对市区!区,域内不具备集—。中供热条件又确需】建设临时《。热源的必须》经市:。环保行政主管部【门进行环《境影响评价、市【供热行政主》管部门同意报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!规划审查同意后核发!临时建?。设规划许可证方可】建设
对】县城区域内确需建】设临时热源的—由县相?关,行政主管部门联合】审批后报《市城市供热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。
新建建】筑竣工后属市区区域!内的由市、区—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联!合相关供热企—业,参加供热工程的专】项验收;属》县城区域的》由,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相关《供热企业参加供热】工,程,的专项验《收未经验收或验【收不合格的供—热工:程不得投入使用【
? 第十条》。 新建建筑》。必须符合《节能标?准并安装热计量表】。。及调控装置》等设施安装费—用,由开:发建设单位缴纳收】费标准由市物价【局联合市住建—委制定违反》规定:要求的不予验收【
, 第十一条】 建设单位》因施工不当给—热源企业、供热企】业等经?营热能的单位和热】用,。户造成?财产损失或者—因拖延施工进度而】影响采暖的应—承担相?应责任
《 《第三章 》供热设施
》 第十二条】 ,城市供热设施包括】热源厂和锅炉房、换!热站、管《网及室内管》道、管道井、—泵站、?阀门室?、计量表具》、散热?器及其他《有关设施
】 第:十三条 《建设单位《对供热设施的—保修期(两》。个采暖期《)届满后共用—部位(分户锁—闭阀或热计量—表,以外)供热设施的】维修和更新改—造由供?热企业负责非—。居民热用户就室内】供热设施的维修、】维护与?供,热,企业另有约定—。的从其约定
! ,应由供?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!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!热用户收取》。采暖:费以外的其他费【用
》 利用热能》供热供热《设施附属《于单:元房屋内部的—供热设施由建设单】位维修
《 , 第十四条 禁!止,下列损害供》热设施或者影—。响其使用功能的【行为:。
? (一《)在供热设施管【理范围内采矿、取土!、爆:破和进行其他—有害作业
》 《(二)擅《自将自建供》热设:。施与公用《。供热设施相连—接
? (《三):依,托锅炉房或者地上】管网:设施搭建构筑物【和牵:。拉、吊装等承重作业!
(四)在!地下:管道上方建》筑施工、《堆放:。物料、种植》草坪、植树
【 (五)向供热!管道:地沟或者检》查井内排放》雨(雪)水、污【水倾倒?垃圾等
】(六)将楼道内供热!主管线砌入建筑物或!者隔墙内
【 , (七)其他—损害供?热设施或者影响【其使用功能的行为】
》第十:五条: 因公益建设确需】进行影响供热—设施安?全运行施工的必须】事先征求热》源企:业或者供热企—。业的:意见报请《。。市供:热管理机《构同意后采取—相应:的保护和《补救措施确保供热】。设施安全、通畅【运行一切费用—由建设单位承担
! : 第四章 供热与!用热:
第十六条!。 本市?供热期为当》年,11月?1日零点至次年4月!1日:零点市政府根据天气!变化: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!
《 ,供热期间热用户【平均室?温必须达到18℃】(含18℃)以【。上
? 热源企业、供!热企业与供热用户必!须分别签订》供用热合同供用【。热,合同内?容包括供热期限、室!内温度、维》护责任、《收费时限、》结算办法及违约责】任等
? 《第十七条 》新建工程项》目,由建:设单位在《。采,。暖期前三个月向【供热:企,业提供图纸等—资料缴纳集中供【热联网?费,
集—中供热联网费由市】物价局联合市住建委!另行制定
!新建小区区域内供热!设施的产权归属小区!业主所?有;原旧《有住宅?小区(?已实施分《户改造的除外)区】域内形成《的供热设《施产权原则上归【属小区业《主所有?对供热设施发—。生产权变更》、,转让:或资产消亡》的由城?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:进行确认和界定对】变,更、:转让、资产》消亡操?作程序?。违规违法的应予以】纠正同时追究相关】责任单位和》责任人的责任—
第十八条! 供热企《业发生合《并,、,改变隶属关系、【关闭、停业、歇业】、弃供时应在采暖期!开始:前五个月报请—市城市供热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】方可办理有关手【。续
在【并入集中热网前【锅炉房产权为机关事!业单位所《有的:由产权单位负—责组织实施供热并不!得以任何方式—和,理由:擅,自转让供热设施产】。。权;锅炉房产权为】集体所有的》由所有权人》自,行负责组织实施【供热;锅《炉房:产权为企业所—有的无?。论改制成《何种形式原供热【渠道不?变继续由锅炉房【产权人负责》供热:;,锅炉房产《权为小区业主所【有的应?在城市供热管—理机:构的指导和监督下】组织实施《小区供?。。热;锅炉房产权【经确认?为个人所有的其个人!应自行承担供热任务!任何供热企业和个人!不得擅自停业、歇】业和弃供
!第十九?条,。 供热企业应当履】。行下列?职责
【(,一)及?时检修、维护供热设!施合理控制热媒参数!强化内部管》理降:低,。供热成本保证供热】设,备正常运行
【 , (二)健—全各项规《章制度定期》组织培训操作、【维,修人员持证上岗并】严格执行操作规【程和岗位《责任制杜《绝安:全事故的《。发生
》 (三)建立报】修处理、《供热设?施档案等《内,部管:理制度?完善室?温监测手段》设立巡检《人员定期走访用户】了解供热效果认真】听取热用《户意见及时处理【供热问题不断改【善和提高服务质量】
(—四)严格《执行市政府规定的】供,热期限、室温和【收费:标准
《 第二十条【 供热?企业未按规定或者】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!未达: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!热温度?的已按规定交纳采】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!照规定或者约定要】求供热?企业退还采暖费【;给热用户造成损】失的应当予以赔偿】但有下列原因—的可以除外
【 (一)因不】可抗力?(地震、自然灾【。。害、战争等)—造成无法供热的
】 (二)【由,。于用户擅自拆—除、移动、改造【、遮蔽供热设施或】损毁供热设》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!到规定标准的
】 (三)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!的
—。(四:)用:户,隔壁及楼《上楼:下均没有取》暖的
有!。。第四项情形的供热企!业应当采取必要措】。。施保证供热温—度在合理范围内
! 第二十一条】。 ,供热期间《。热用户室内》平,均温度低于18℃】的可:直接向?属地供热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或供热企业投诉!由其及时组》织,有关人员进行测试】和,认定并做好》记录登记《登记内容包》括所:用测温?器材名称、测量人】、检测数《据、用户签字测【温时段为7009】301530—1,80:0
—测温时门窗应关【闭,30分钟以》。上将测温表放置【在房间中央》距地面1.》5米处测温》表在10分》钟,以上的稳《定读数为有效温度】。;或将测温枪打【在热用户的》非冷山墙面》。分上、中《、下各取一点所得】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!效温度
】用户无正当》理由:拒不接受《测试或不在》测温记录上签—字的视?。为当日?温度合格;城市【供热管理《机构所委托的—。供热企业未能及【时测温或拒绝测温】的视为当日温度不】合格
【相应采暖费的退还】应在采暖期结束【后1个月内》办理完?毕经热用户同—意也可转入下一年采!暖费中?
, ? 第:。二十二条 经测定】确,认温度不达标准【属于:供热企?业原:因的供热企业应【当,采取措施保证达到规!定,温度未达《标,期,间为室温不》合格:天数按天退还取暖】费退还标准为—热用户室温每低于】规定温度1℃退还】不合格?天数收费额的10%!热用户室温在1【2℃以下(含1【2,℃)的退还不—合格:天数收费额》的,85%
》 供热企业不按!规定:时间:供热晚?供早:停的:应,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!额的:100?%退还热用户采【暖费
采暖!费各月分摊额—度为
11!月份和3月份—每月分摊《额为14%;—
《 12月份至次年】2月份每《月,分摊额为24—%
: 第》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!质,。量保证?金制度供热企—业应当于每》。年10月31—日前向市(县—)供热管理机—。构交纳热质量保证】金供:热质量保证金按【照供热面积收取标准!为0.?。300.50元/建!筑平方米《
《。 供热企《业的:供热质量达不到规】定,标准且不按本细【。则赔偿用户损失时】市(县)供热管【理机构有权用供【热质量?保证:。金赔偿用户损—失供热期《结,束,后两个月内市(【县):供热管理机构—应及时?。将剩:。余供热质量保证金】返还供热企业
【 , 第二十四条】 热用户《应当遵守下》列规定?
: : (一)按时缴纳】采暖费;《
《 (二)不擅自启】动或:关闭:供热阀门;
! (三)不》擅,自改动供热设施;
! (四)不排!放、:盗用供热设施循环】热水;
】(五)不擅自—挪动、?改动控制阀门、【热,计量:仪表及其附件—;
(【六,。),不实: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!他行为
《 第》二,十五条? 供:热设施?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!热的:热,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!当立即?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!供热行政主》管部门?需,要,占,用道路?等公共场所抢修【。的可以先行抢修后】补办手续公》安、交通、》城建等有关行政【部门应?当,予以配合
— 在抢》修期间现场应—当设置警《告标志?和安全设施》;抢:修结束后应当恢【复原状?
? 第二十六条【 停止供热8小【时以上(含》8,小时)的供热企业】应当及时公告—热用户周《知
《 第二《十七:条 实行分户供【热或:热量计量的房—。屋未用热的应当采】取有效措施确保【室内给排水》设施正常使用因热】用户原因(》。室温过低致使—管道冻裂或因—热用户对室内供热】设施:维护不当《以及擅自《开分户阀)》造成跑水给供热【企业或者相》邻热用户造成损【失的由该用户—承担赔偿责任因【。供热企业原因(【分户阀?锁闭不?严或供热企业工作】人员关闭阀》门失:误):造,。成管:。道冻裂?跑水的?由供热企业承担赔】偿责任
— 第二十》八条 供热企—。业对供?热设:施进:行维修、更新、【改,造时热用户应给予】配合不?得无理阻拦
【 第《二,十九条 市城—市供热管理机构负】责指导、检查县【(区)供热信—访投诉处理工作县(!区):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公布投—诉电话及《接待科室受理供热投!诉、信访并接受新闻!舆论等社会监—督处理?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!24小时
》 《第五章 采暖费】
第三十】。条 采暖费》价格实行市(县)政!府,定价允许引入价格竞!争机制但必须遵【循保:本微利的原》则考虑供热企业【。的热:源建设和管》网维修、《设施改造费用及税】金等因素听取热【。用户和供《热企:业的意见热》电联产、《区域锅炉《、,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!建筑的采暖费价格可!。以按照优质优—。价的原则分别核【定
停止】采暖的?热,用户供热企业—。应向其收缴》热资源占用费—标准为该热用户采】暖,费总额的《15%
】采暖建筑为跃层、楼!中楼、带《阁楼的户《型其采暖《费按整套建筑面积计!收
《 采暖建筑用途发!生改变的《由,供热企业和热用户】共同:测量认定后》其中:经营(办公)用途部!分按非?居民采暖《费价格收取采暖费居!住部分按居民—。采,暖费:价格收取采暖费【;供热企业》和热用户达不—成协议的《由县(区)城市供】热行政主管》部门予以现》场核定
已!安装:热计量表的热用户实!行按表计量收费
! 我市采暖费收!取标准?以室内净高》。3.2米为限3.2!米以下按政府—。定价标准《执,行3:.2米以上每超过0!.1米加价3%不】足0.1米的—按0.1米计收【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】以及保护建筑等【公益性设施加—。收至100%—为止:
, ? 第三十一条— 为:确保热源企业或供热!企业的正常供热【保证热用户及时采暖!。热用户要于当年的5!月1日至《10月20》日缴清本年度采暖】费
缴费确!有困难?的热用户应》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!期交款?合同
? 《第三十?二条 市(县—、区)政府根—。。据实际需要建立城】市供热专项调—。节资金用于贴—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!保障和其他困难【居民的采暖费专户】存储专款专用并由】城市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财【政、民政、工会等】部门或组织》负责管理发放
【 ? ,第,三十三条 热—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!的主要内《容或者转让房—屋的应当到热源【。企业或者供热企业】重新:签,订、变更供用热合同!未重新签《订或:者变更合同》的所发?生的采暖费》由原热用《户承担?
》
《 第:六章 法律责【任
?。 : 第三十四》条 违反本实—施细:则第:二条规定《。未,经市(县)政府或城!市供:热行:政主管部门授—予供热特许经—营,权而擅?自进行?供热生产经营的【由市(县)城市【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其《。按规定?程序申请办理—特许:经营:许,可;拒?不,改正:的处以3000元以!上1万元以下的罚】款
《 第?三十五条 违反本】实,施,。细则第八条、第九】条、第十条规—定对未经市(县【),城市供热、规划、】环保等行《。政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【擅自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。城市:供热工程对符—合城市供《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!行政主管部门给予】。警告城市供热、规划!、环保等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?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!。正,的处5000元以】上2万元以下的罚】。款;对?不符合城市供热规】划的:以及分散锅炉房在】。限,期内:未实施或者拒不接】受,集中供热改造的责令!限期拆?除逾:期不拆除的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》执行新建住宅未采用!分户供热设》计而:。建,。设、:使用的?以及未经批》准兴建临时》热源等擅自不采【用集:中,供热的由市(县【)城市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》正并处以50—00元?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!款
? 第三十—六条 违《反本实施《。细则:第十四条规定由市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按照辽宁省市政】公用设?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!处罚构成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。关处理?
? 第?三十七条 违反本】。实施细则第十—八条、第十九条规】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。的由市?(县)城市供热【。行政主管部门给【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!并处300》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的罚款;情》节严:。重的:收回特许经》营权移交由市(县)!供热行政主》管,部门:指派的有经营权的】供热企?业,实施接?。管原锅炉房》。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原!供,热企业负责承担和】处理对不《移交的个人》产权锅炉房属于【没有规划手续—、环保不合格—。、安全不达》标的实施强制—接,管;属于有规—。划手续、环》保合格、锅炉达标】的且在集《中供热改造范围内】的由项目实施主体】委托中介机构—进行资产《评估按评估值—补偿后予以》接管;属《于有规划手续、【环保:合格、锅炉达—标的:未在集?中供热改造范围【内的由市《(县)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对外招商投资】经营主体
【 , (一)擅》自,停,业、歇业《、弃供;
【 (二)检—修、维修《、,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!善致使?供热设施《不能正常《运行:或者不?能稳定供《热;
【(三)擅《自,缩短市政府规定的】供热期限或者—达不到?室温标准;
— 《(四)未按规—定交:纳,供热质量《保证:金的
? , 超出规—定标: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!价行政部门依法处】罚
第三十!八条 违反本实【施细:则第二十《。。。四条第(《二)项至第(—六,)项规?定的由市(县)【城市供热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!告责令改正;拒不改!。正的处以50元以上!500元以下的罚】款;造成供热设施损!。坏的应当予以赔偿】
第三十九!条 热源企业和【供热企业因》违,反本实施细则—被罚:款,的对企业负责人【和直接责任人员可】以同时处企业—罚,款额1%至》5%的?罚款但?不得超过100【0元
《。 , 第四十条 实】施行政处罚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?行政:处罚法的规》定执行;罚款—和收缴罚款》应当按?照辽宁?省,罚款决定与罚款收】缴分离?实施细则的规定执】。行
第四十!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决定不服的【可依法?申请复?议或直接向人民【法院起诉逾期不申】请复议也不向—人民法院起诉又【不履行行《政,处罚:。决定的由作》出行:政处罚决定的—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
— , 第四十二》条 城市供热管理机!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!徇私舞弊《玩忽:职守的由其所—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— 第四十三条 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】的辽河油田工—矿区:的供热管《理参照本实施细【则执行
— 第四十四—条 本实施细则【。执行中的具体—问题:由市:住建委负责解释
】。 ? 第四十五》。条, 本实施细则自【20:1,2年:11月?2,。日起施行2》006年9》月20日市政府【公布的?。。盘,锦,市城市供热管—理实施?细则(盘锦》市人民政府令第2】8,号)同时《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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