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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城市供热【管,理实施?。细,则   《   ?    第一章【  总则 》   ? 第一条 》为加:强,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】热用户和热》源企:业、供热企业—的合法权《益保护环境、节约】能源提高城市居【民生活质量促—进城市供热》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!城市:供,热管理办《法,及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我市实际制】定本实施细则  】   ?第二条 城市供热实!行特许经《营制度供热企业【应,。当具备符合国—家和省规定的市场】准入条件《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!。行,政,主管部门授予—的特许经《。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!经营:     供热【实行市?场化经营引入竞【争,机制鼓?励外资企业、民【。营企业和个人—投资、?经营     第】。。三条:。 本实施细则—所称城市《供,热是:指城市内热电联【产、:工业余热、区—域锅炉、分》散锅炉、太》阳能、地热等热源】的蒸汽、热水通过管!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!暖用热    【 本实施细》则所称?供热:企业是指获得特【。许经营权《从事生产、经营蒸】汽、热水等热介质的!企业本实《施,细则:所称热用户是—指消费供热企—业提供的公共—采暖热能《的单位和个人—     第四条】 盘锦市住房和【城乡建设《委员会是我市—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!部门盘锦《市供热管理办公【室为城市供》热管:理机构?受市住建委委—托负责对县》(区:)城市供热行政主】管部门和供用热双方!进,行指导?。、监督、协》调和调?。。度工作     县!(区)城市》供热行?政,主,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日常城市供热—。管理工作对辖—区内:的供热企业和热用户!进行具体监督—。管理受理供》热信:访投诉工作  【 ,  规划、财—政、民政、劳动【和社会保障》、物价、环境保【护等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?在本级人民政府【的领导下按照—各自:职,责协:同做好本行政—区,域,内的供热管》理工作    【 第五条 凡在我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!市供热?的规划、建设、生】产、:经营、?使用和管理都—应遵守本实》施细:。则  ?  : ,第六条 鼓励热源】企业和供热企—业,采用:清洁能源《利用污染小、—耗能低?、运行安全》的,先进供热方式和【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!设备提高《城市供热《水,平     第【七条 城《市供热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和供?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!履行:对供热市场》的监管职责实行城市!供热事前、事中、事!后的全程监督检查】确保:。正常供热     !第二章  》规划与建设  【。   第《八条 城市》供热实?行统一规《划,和管理优《先发展集中供—热推行既有》建筑:供热:计量及节能改—造,逐步实?行按表?计量收费对现有【分散:供热的小锅炉房由城!市,供热会同规划、环】保等行政主》管部:门组织编制规划、统!筹安:排分期分批》。完,成供热?改造不再审》批新建?供暖:小锅炉房 》    城市—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!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!划、环保等有关【行政主?管部: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!准纳入城市总体规】划    》 ,城市供热规划经【批准后不得》擅自变更《确需变更的》应当报原批准—。。机,关审批    【 第九条 城—市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供】热工程应《当符合?城市供热专项规划】并报请?工程所在地的县(区!),供,热,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意后办理有关—。基,本建设手《续 :    对市区区】域内不具备》集中供热条》件又确需建设临时】热源的必须经市环保!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环境影响评—价、市供热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同意报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进行规划审查—同意后核《发临时?建,设规划许可证方可】建设     对县!城区域内确需建设】。临时热源的》由县相关行》政主管部门联合审】批后报市城市供热行!政主管?部门备案    】 新建建筑竣—工后属市《区区:。域内的由市》、区供?热,行政主?管部:门联合相《关供热企业》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!验收;属县城区【域的由县供》热,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相关供热企业】参加供热工程的专】项验收未经验收【或验收?不合格的《供热工程不得—投入使用   【  第十条 新【建建筑必须符合节】。能标准?并安装?热计量表及调—控装:置等设施安装—费用由开发建—设单位缴纳》。。收费:标准由市物》价局联?合市住建委》制定:违反规定《要求的?不予:验收     第十!一条 建设》单位因施工不当给】热源:企业:、供热企业等经营热!能的单位和热用户】造成财产损失或【。者,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!响采暖的《。应承担相应责—任   《  :第三章 《。 供热设施   】  第十二条—。 城市供热设施【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!、换热?站、管网及室—内管道、管》道井、泵站、阀门室!、,计量表具《、散:热器及其他》有关设施    】。 第十?三条 建设单位对】供热:设施的保修期(两个!采暖期)届满后共】。用部位(《分户锁闭阀或热计】量表以外《)供热设施》的维修和《更新改造由》供热企业负》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!内供热设施》。的,。维修:、维护与供热—企业另有约定的【从其:约,定     —应由供热企》业维修及更》新改造供热设施【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!采暖费以外的其【他费:用     利【用热能供热供—热,设施附属《于单元房屋内—部的供热设施由【建设:单位维?修    》。 第十?四条 禁止下列损】害供热设施》或,者影响其《使用功能的行为【。     》(一)?。在供热?设施:管理:范,围内:采,矿、取土、爆破【和进行其他有—害作业?  :  : (二)《。擅自:将自建供热设施【与公用供热设施相】连接  《 ,  :(三)依托锅炉房】或者地上管网设【施搭建构筑物和【牵拉、吊《装等:承重:作业     (四!)在地下管道上【方建筑施工、堆放物!料,、种植草坪、植【树   《  :(五)向供》热管道地沟或—者检查井内排放雨】(雪)水、》污水倾?倒垃圾等     !(,六)将楼道》内供热主管线砌入建!筑物或者隔墙—内     (七)!其他损?害供热设施或者【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!为     第【十五:条 因公《益建设确需进—行影响?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!工的:必须事先征》求热源?企业或者供热—企业的意见报请【。市供热管理机构同意!后采取?相应的保《护和补救措施确保】供热设施《安全、通畅》运行一切费用由建】设单位承担    ! 第四章  供热与!用热  《   ?第,十六条 《本市供热《。期为当年11月【1日零点至次年4】月,1日零点市政府【根,据天气变《化可适?当,调整供热《时间   》  供热《期间热用《户平均室温》必须达到18℃(含!。18℃?)以:上     热源】企业:。、供热企业与供【。热,用,户必须?分别签订《供用热合同供用【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!期限、?室内温度、维护责任!、收:费,时限、结算办法及】违约责任等   】  第十七》条 新建工程—项,目由建设单位在采】暖期前三个》月向供热企业—提供图纸等》资料:。缴纳:。集,中供:。热联网费     !。。集中供?热,联网费由《市物价?局联合市住建—委另行制定 —    新建小区区!域内供?热设施的产权—归属小区业主—所有;?原旧有住宅小区(】已实施分《户改造?的除:外)区域内》形成的供热设—施产权原《则上归?属,小区业?主所有?对供热设施发—生产权变《更、转让《。或资产消亡的由城市!供,热行:政主:管部门组织进行【。确认:和界定对变更、转】让、资产消亡操作】程序违规违法的应予!以纠正同《时追究相关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】。的,责任   》  第十八条 供】热企业发生合并、改!变隶:属关系、《关闭、停业》、歇业、弃供时应在!采暖期开始前五【个月报请市城—市供热行政》主管部门同》意后方可办》理有关手续    ! 在并入集中—热网前锅炉房产权为!机关事业单》。位所有的由产权单】位负责组织实—施供热并不得以【任何方式和理由擅】自,转让供热《设施产权;锅炉房产!权为:集体所有的》由所有权人自—行负责组《织实:施,供,热;锅炉房产—权为:企业所有的无论改制!成何种形式原供热】渠道不变继》续由锅炉房产—权人:。负责供热;》。锅炉房?产权为小区》业主所有的应在【城,市供热管《理机构?的,指导和监督下组织】实施小区《供热;锅《炉房产权经确认【为个:人所有?的其个?人应自?行承担?。供热任务任何供热企!业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停业、歇业和弃供 !    《第十九条 》供热企业应》当履行下《列职责     (!一)及?时检修、维护供热设!施合理控制热媒参】数强化内《部管理降低供热成】本保证供热设备正】常运行    【。 (二)健全各【项规章制度》定期组织培》训操作、维修人【员持证上岗并严【格执行操作规程和】岗位:责任制杜《绝安全事故》的发生     】(三)建立报修【处理、?供热设?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!度完善室温监—测手段设《立,巡检人员定期—走访:用户:了解供热效》果认真听取》热用户意见及时处】。理供:热,问,题不断改《善和提?高服务质《量     —(四)严格》。执,行市政府规定—的供热期限、室【温和收费标准  】   第二十—条 :供,热企业未按》规定或者约》定的供热期限供热】未达到规定或—者约定的供热温度】。的已按规定交—纳采暖?费的:热用户?有权按?照,规定或者约》定要求供《热企业退《还,采暖费;给热—用户造成损》失的应当《予以赔偿但》有下列原因的—可以除外    】。 ,(一:),因不可?抗,力(地?震、自然灾害、战】争等)造成无—法供热的 》    《(,二)由于用户擅【。自拆除、移动—、,改造:、遮:蔽供热设施》或损毁供热设施造】成,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!标,准的  《。   (三》)未采取正常—保温措施《的,   ? , (四)用户—隔壁及楼上》楼下均没有取—暖的  《    有第四【项情形的《供热企业应当—采取必要措施—保证供热《。温度在?合理范围内  【   第二十一条】 供热期间热用【户室内?平均温度低于—18℃的《可直接向属》地供热行政》主管:部,。门或供热企业投诉】由其及时组织有【。。关人员进行测试【。和认定并做好记【录登记登记》内容包括所用测温】器材名称、测量【人、检?测数据?、用户签字测温【时段为700—9,301530—1800     !测温时门窗应—关闭30分》钟以上将测》温,表放置在房间中【央距地面1.5【米处:测温表?在10分钟以—上的稳定读数—为有效温度;或将测!温枪:打在热用户的非冷山!墙面分上、》。中、下各取一点所得!到的读数平均—值为有效温度 【    用户无正当!理由拒?不接受测试或—不在测温记录—上签字的视为—当日温度合格;城市!供热管理机构所委托!的,供热企业未能—及时测温《或拒绝测《。温的视为当日温【度不合格 》    相应采【暖费的退还》应在采暖期结束后1!个月内办理完毕【经热用户同意—也可转入下一年采】。暖费中     第!二十二条 经测定】确认温度不达标【准,属于供?热企业原因的供热】企业: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达!到规:定温:度未达?。标期间为室温不合格!天,数按天?退还:取暖费退还标准为热!用户室温每低于规定!温度1℃退还—不合:格天数收费额—的,10%热用户室温】在12℃以下(含】12℃)的退—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!的85?%   《  供?热企业不按规—定时间?供热晚?供早停的应按实际】少供天数收费—额的100%退还热!用户采暖《费     采暖费!各月分摊额》度为:。     1—1月:份和3?月,。份每月分摊额为14!%;     1】2月份至《次年2月《份每月?分摊额为24%  !   第二十三【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!证金制度供热—企业应?当于每年10月【31日前向市(县)!供热管理机构交纳】热质量保《证金供热《质量保证金》按照供热面积收【取标准为0》.300.》50元/建筑平方米!。  :  : ,供热企业的供热质】量达:不到规?定标准且不按—本细则赔偿》用户损失时》市(县?)供热管理机构【有权用供热质量【保证金赔偿用户【损失供热期结—束,后两个月内市(县)!。供热管理机构应及时!将剩余供热质量【保证金返还》供热企业《 ,   ? 第:二十四条 》。。热用户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  》   (一)按时】缴纳采暖费;—     (二)】不擅:。自启动或关闭供【热阀门; 》  :  (三)不—。擅自改动供》。热设施?。。;     (四)!不排:放,、盗用供热设施循】环热水?;    》 (五)不擅自【挪动、改动》控制阀门、热计量】仪表及?其附件; 》。    (六)不实!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!他行为?  :  : 第二十五条 供】。热设施发生故—障不能正常供—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!企业应当《立即组织抢修并【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需要》占用道路等公共【场所抢修《的可以先行抢修后】补,办手续公《。安,、交:通、:城建: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!予以:配合  《。 , ,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!当设置警告标志和】安全设施《;抢修结束后—应当恢复原状—  :   ?第二十六条 停止】供热:8小:时以上?(含8?小时)?。的供热企业应当及】时公告?热用户周知   】  第二十七条【 实行分户供热或】热量:计量的房屋未—用热的应当采取【有效措施确保室内】给排水设施》正常使用因热用户原!因(室温过低—致使管道冻裂或【。因热用?。户对室?。内供热设施》维护不当以》及擅自开分户阀)造!成跑水给供热—企业:或者相?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!由该用户《。。承担赔偿责任因供】热企:业原因(分户阀【锁闭不严或供热【企业工作人员关闭阀!门失:误)造成《管道冻裂跑》水的由?供热企业承担赔【偿,责任     第二!十八条 《供热: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!维修、更新、改造时!热用户应给予—配合不得无理阻拦 !    第》二十:九条 市城》市供:热管理机构负责指】导、检?查县(区)供热信】访投诉处理工作【。县,。(区)城市》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公?布,投诉电话及接—待科室受理供热投】诉、信访并接—受新闻舆论等社【会,监督处理热用—户投诉不得》超过24小时—     第五【章  采暖费—     第—三十条 采暖费价】格实行市(县—),政府定价允许引【入价格竞争机—制但必?须遵循保本微—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!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!维修、设施改造费】用及税金《等因素听取热—用户和?供热企业《的意见热电联产、区!域锅:炉,、分:散锅炉供《热和节能建筑的采】暖费价格可以按照优!质优价的原则分【别核定    【 停止采暖的热【用户供热《企业应?向,其收缴热资》源占用?费标准为该热用户采!暖费总额的1—5%     【采暖建筑为》跃层:、楼中楼《、带:阁楼的户型其—采暖:费按整套建》筑面积计收  【   采暖建筑用途!发生改变的由供热】企业和?热用户?共,同,测量:认定后?其中:经营(办《公)用?途部分按《非居:民采暖费价格收【取采暖费居住部【。分按居民采暖费价】格收取?采暖费?;供热?企业:和,热用户达不成—。协议:的由县(区)城【。市,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!以现场核定  【   已安》装热计量表的热用】户实行按表计—量收费    【 我市采暖费收取标!。准以室?内净高?3.2米为限—3.:。2米以下按政府【定价标?准执行3.2米以】上每超过0》.1:米加价3《%不足0.1米的】按0.1米》计收文化《、教育?、体育?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!性设:施加收至1》00%为止  【  : 第三?十,一条 为《确,保,热源企业《或供热企业》的正常供热保证热用!户及时采《暖热用户要于当【年的5月1》日至10月20日】缴清本年度采—暖费    — 缴费确《有困难的热用—户,应当:与供热企《业签订分期交款合】同     第三】十二条 《。市(:县、:区)政府根据—实际需要《建立城?市供: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!贴付享受《城市:最,低生活保障和其他】。困难:居民:。的采暖费专户存储专!款专用?并由城市供热行政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!民,政、工会《等部门或组织负责管!理发放     第!三十三条 热用户】改变供用热合同【的主要内容或者转】让房屋的应当—到热源企业或者【供热企业重新签订、!。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!新签订或《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!。的采:暖费由原热用户承】担   《      第六!章,  法律责任—    《 第:三十四?条 违反本实—施细则第二条规定】未经市(县)—政府:或城市供《。热行政?。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!许经营权而擅自进行!供热:生产经营的》由市(?县):城市供热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其按【规定程序《申请办理特》许经:营许可;拒》不,改,正的处以《。3,。0,00元以《上1万?元以下的罚款—  :   第三十—五条: 违反本实》施细则?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!十,条规定对未经—市(:县)城市供热、【规划、环保》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擅自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城市》供热工程对符—合城市供热》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!政主管部门给—予警告城市供热【、规:划、环保等行—政,主管:部门责令补办有【关手:续拒不改《正的处5《000元以》。上2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对不】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!以及分散锅炉房【在限期?内未实施或者—拒不接受集中—供热:改造的责令限期【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!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新建住》宅未采用分户供热】设计而?建设、使《用的以及未经批准兴!建,临,时热源等擅自不采】用集中?供热的由市(—县,)城市供热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,令改正并处以500!0,元以上?1万元以下》的罚款?     第三十】六条 违反》本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规定—由市城市供热行【政主管部门按照辽】宁省市政公》用设:施保护条例有—关规定处罚构成犯】。罪的:移,交司法机关处理【     第三十七!条 违反本实—施细则第十八条、】第十九条规定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市(县)城市【。供热行?政主管部门》给予:警告责令《改正可?以并处?30:00元以上2—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情》节严重?的收回特许经营【权移交?。由市:。(,县)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指派—的有经营《权的供热企业实施】接管原锅炉》。房所有?的债权?债务由原供热企业负!责承担和处理对不】移交的个人产权【锅炉房属《。于没有?规划手续、》环保不合格、安【全不:达标的实施》强制接管;属于有规!划手续?、环:保合格、《锅炉达标的》且在:集中供热改造—范围:内的:由项目实施主体【委托中介机》构进行资产评估【按评估值补偿—后予以接管;—属于有规划手—续、环保合格—、,锅,炉达标?的,未在集中供热改【造范围内《的由市(县)供热】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对外招》商投资经《营,主体 ? ,   (一)擅【自停业、歇业、弃供!;,     》(二:)检修、维修、【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!善致:。使,供热:设施不?能正常运行或者不】能稳定供热;—     (三【),擅,自,缩短市政府规定【的供热?期限:或者达?不到室温《。标准;    【 (四)《未按规定《交,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!。     超出【规定标准《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!。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!    第》三十八条 违—反,本实施?细则第二十四条第(!二)项至第(—六)项规定的由市(!。县,)城市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给予《警告责令改正—;,拒不改?正的:处以5?0元以?上500《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!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!予以赔?偿    》。 第三十九条 【热源企业和供热【企业:因违反本实施细则】被罚:。款的对?企业负责人和直接】责任人?员可以同时处企【业罚款额1%至【5%:的罚款但《。不得超过100【0元     第】四十条 实施行【政处罚?应当按?照中:华,人民共?和国行政处罚法的】规定执?行;罚款和收缴【罚款应当按照辽【宁省罚款决定—与罚款收《。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!定,执行    —。 第四十一条— 当事?人对行政处罚—决定不服的可依【法申请复议或直【接向人民法院起【。诉逾期不申请复议】也,。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!不履行行《政,处罚决定的由作【出行政?处罚决定的机—关申请人民》法院:强制执行 》。  :  第四十二条 】城市供热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!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!职,守的由其《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!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—。事,责任     第】四十三条 我—市,行,政区域以外的辽河油!田工矿区的供—热管:理参照本《。实施:细则执行    】 第四十四条 本】实施细则执行—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!建委负?责解释    【 第四十《五条 本实施细【则自201》2年11月2—日起施行2006】年9月20日市政】府公布的盘锦市城市!供热管理实施—细则(盘锦市人【民政府令第2—8号:)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