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: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!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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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章 —总则
《 : 第一条 》为,加强城市供热管理】维护热?用户和热源企业、供!热,企业的?。。合法权益保护环境】、节约能源提高城】市居民生活质量【。促进城市供》热事业发展依据辽】宁,省城市?供热管理办法及【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合我市》实际制定《本,实施细则
】 第二条《 城市供《热实:行特许经营制度【供,热企业?应当具备《符,合,国家和省《规定的市场准入【条件并获得由市城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。授予:的特:许经营权后方可【从事供热经营
! 供热实》行市场化经》营,引入竞争《机制鼓?。励外资企业》、民营?企业和个人投资【、经营?
第三【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!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!热电联产、工业【余热、区《域锅炉?、分散锅《炉、太阳能、地热等!热源的蒸汽、热【水通过?管,网有偿供给的—公共采暖用热—
本—实施细则所称—供热:企业是?指获得特许经营【权从事生产、经营蒸!汽,。、热水等《热介质的企业本实施!细则所称热》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!业提供的公》共采暖热能的单【位和个人
!。第四:条 :盘锦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委员》。会是我?市,城市供热的》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!供热管?理办公室为》城市供热管理—机构:受市住建委》委托负?责对县(区)城【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和供用热双方进】行指导、《监督、协调和调【。度工作
【 县(区)城市【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?区域内?。日常城?市供热管理工作【对辖区内的供热企】业和热用户进—行具体监《督管理受理供热信】访投诉工《作,
《 ,规划、财政、—民政、?劳动和社会》保障、物价、环【境保护?等有关行《政主管?部门在本级》人民政府的领导下】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!好本行政区域—内的供热管理工作】。
第—五条: ,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!进行城市供》热的规划《、建设?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!和管理都应遵—。守,本实:施,细则
《 第六条 鼓】励,热源企业《。和供:热企业?采用清洁能源利【用污:。染小:、耗能?低、运?行安全?。的,先进供热《方式和?设施推?广先进技《术和设备提高—城市:供热水?平
? 第七条 城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和供热管理机—。构应: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!场的:监管职?责实行城《市,供热事前、事中、事!后的全程《监督检查《确保正?常供热
第!二章 《规划与建《设
? 第《八,条 城市供热实行】统一规划和管—理,优,先发展?集中供热推行既【有建:筑供热计量及—节能改造逐步实【行按表计量收费【对现有分《散供:热的小锅炉》房由城市供热会【同规划、环》。保等行政主》管部门?组织编制规》划、:统筹安排分期分批】完成供热改造不再审!批新建供暖小锅炉】房
: 《城市供热规》划由城市供热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会同规划、环保等有!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!报本级?政府批准纳入城【市,总体规划《
: 城市供热规】划经批准后》不得擅自变更确【需变更的《应当报原批准机【关审批
》 第九条— 城市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供热—工程应当符合—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!报请工程所在—地的县(区)供【热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后办理有关】基,本建设手续
【 : 对市?区区域内不具备集中!供热条件又确需【建设临时热源的必须!经市环保行政—主管部门进行环【。。境影:响评价、市供热【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,报市规划行》政主管?部门进?行规划?审查:。同意后核发》临,时建设规《划许:可证:方,可建设
》 对县城区【域内确需建设—。临时热?源的由县相关—行,政主管部门联合【审批后报市》城市供热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
《 新建建筑》竣工后属市区区域内!的由市、区供热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联合相关—供热企?业参加供热工程的】专项验收;属县城区!域的由县供》热,行政主管部》门会:同相关供《热企业参加供—热工程的专项验收】未经验收或验—收不合格的供—热工程不得投入【使,用
第【十条 新建》建筑必?须符合节能标准并安!。。装热计量表及调【控装置等设施—安装费用由开—。发建设单位》。缴纳收费标》准由市物价局联合】市住建委制定违【反规:定,要求的不予》验收
第】十一条 建设单【位因施工不当给热】源企业?、供:热企业等经营热能的!单位和热用》。户造成财产损失或】者因拖延施工进度】而影响采暖的应承担!相应责?任,
第三章 ! 供热设施
【 第十二—条 城市供热设【。施包括热源》厂和锅炉房、换热站!、管网及室内管道、!管道井?、泵站、阀门室、计!量表具、散热器【及其:他有关设施
!。 ,。第十三条《 建设单位对供【热设施?的保修期(两—。个采暖期)届满【后共用部位(分户锁!闭阀:或热计?量表:以外)?供热设?。施,的维修和更新改造】由供热企业负—责非居?民热用户就室内供】热设施的维》修、:维护与供热企业另】。有约定的从其约【定
—应由:供热企业维修—及更新改造》供热设施的不得对】热,用,户收取?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!用
《。 利用《热,能供热供热设—施附属于单元—。房,屋内部的供热设【施由建设《单位维修《
第十【四,条 禁止下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】者,。影,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!。
《 (一)在供热设】施,管理范?围内采矿、取土、爆!破和进行其他有【害作业?
《 (:二,),擅自: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!用供热设《施相连接
!(三)依托锅炉房或!者地上管网设施【搭建构筑物和牵【。拉、吊装等承—重作业
【 (四)《在地下管道》上方建筑《施工、堆放物—。料、种植《草坪、植树
【 (五)向【供热管?道地沟或者检查【。井内:排放:雨(雪)水》、污水倾倒》垃圾等
】(,六,)将楼道内供热主】管线砌?入建筑物或者—隔墙内
】(七)其他损—害供热?设施:或者影响其使用功】能的行为
【 第十五》条 因公益建设确】需进行?影响:。供热:设施: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!事先征?求热源企业或者【供热企业的意—见报请市供热管理机!构同:意后采取相》应的保护和补—救措施确保供热设施!安全、?。通畅运行一切费用由!建设单位承担—
第四章】 供热《与,用热
— 第十六条 —本,市供热?期,为当年11》月1日零点至次年】4,月1日零《点,市政府根据天—气,变化可适当调整供】。热时间
》 供热期间热用!户平均室温必须达到!。18℃(含》1,8,℃)以上《
, 热源—企业、供热企业【。与供热用户必须分别!签订:供用:热合:同,供用热合同内容包】括,供热期限、室内【温度、维护责—任、收费时》限、结算办法及违约!责任等
第!十,七条 新《建工程项目》由建设单位》在,采暖期前三个月【向供热企业》提供图纸《等资料缴纳集中供】热联网费
】 集中供热联网费】由,市物价局联合市住建!委另行制定
— ? 新建?小区区域内供热设施!的产:权归属小区》业主所有《;原旧有住》宅,小区(已实》施分户改造的—除外)区域内形成】的供:。热设施产权原则上】。。归属小?区业主所有对供热设!。。施发生产权变更、】转,让或资产消亡—的由城市供热—行政主?管部门?组,织进行?确认:。和界定对《变,更、:转让、资产》消亡操作程》序违规违法的应予】以纠正同时追究相】关责任单《。位和责任《人的责?。任
第十】八条 供热企业发生!合并、改变隶属【关系、关闭、停业、!歇业、弃供时应【在采暖期开始前【五个月?报请市城市供热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!关,手续
在并!入集中热网前锅【炉房:产权为机关事—业单位?所有的由产权单位】负责:组织实?施供:热并不得以任何方】式和理由《擅自:转让供热设施产【。权;锅炉《房产:权为:集体:所有的由所有权人】自行负责组织实施供!热;锅炉房》产权为企业所—有的无论改制成【何种:形式原供热渠道【不变继续由锅炉房】产权人负《责供热;锅》炉房产?权为小区业主所有的!应在城市《供热管理机》构的指导《。和监:督下组织实施小【区供热?;,锅炉房产权》经确认为个》人所有的其个人【。应,自,行承担?供热任务任何供【热企业和个人不得擅!自停业、歇业和弃】供
: 《第,十九条 供》热企业应当履—。行下列职责》
:。 (一)及时检!修、维护供热设施合!理控制热《媒参数强《化内部管理降—。低供:热成本保《证供热设备正常运行!
(二【)健全各项规章【制度定期组织培【训操作、维修人【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执!行,操作规程和岗—位责:任,制杜绝安全》事故的发《生
》 (三)建立报修处!。理、供热设施档案】等内部管理》制度: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设!立巡检人员定期走】访用户了解供热效果!认真听取热用户意见!及时处理《供热问题《。不断改善和提高【服务质?量,。
,。。 (四)严格!执行市政府规定【的供热期《限、室温和收费标准!
: , 第二十》条 供热《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!定的供热期限供热】未达到?规定或者约定的供】。热温度的已按规【定交纳采《。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!照规定或者》约定要求供热企业退!还采暖费《;,给热用?户造成损《。失的应?当予:以赔偿但有下列【。原因的可以除—外
(一)!因不可抗力》(,。地震、自然》灾害、战争》等)造成无法供热】的
》。 (二)由于—用户擅?自拆除、移动、【改造、遮《蔽供热设施或损毁】供,热设施造成》供热温度达》不到规定《标准:的
? ?(,三)未采取》正常:保温措施的
— (四)用】户隔壁及楼上—楼下:均没有?取暖的
—。 有《第四项情形》的供热企业应当采】。取必:要措:施保证供热温度在】合理范围内》
: 第二》十一条 供》热期间热用户室内平!均温度低于18℃的!可直接向属》地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或供热企【业投诉由《其及时?组织有关人》员进行测试和认【定并做好记录登记】登记内容《包括所用测温—器材名?称、测量人、检【。测数据、用户签字测!温时段为《700930—15301800】
》测,温时门?窗应关闭3》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!放置:在房间中央》距地面1.5米处】测温表在10分钟】以上:的稳定读数为—有效温度;或将测温!枪打在热用户的非冷!山墙面分上、中【、下各取一点所【得到:的读数平均》值为有效温度—
用户无正!当,理由:拒不接受测试或不在!测温记录上签字的】视为当日温度合格】;城:市供热管理机构所委!托的供热企业未能】及时测温或》拒绝:测温:的视为?当日温度《不合格
】相应采?。暖费的?退还应在采》暖期结?束后1个月》内办理完《毕,经热用户同》意也可转入》下一:。年采暖费中
】 第二十》二条 经测定确认温!度不达标准》属于供热企》业原因的供》热企:业应当采《取措施保《证达到规定温—度未达标期间—为室:温不合格天》数按天?退还取暖费退还标准!为热用?。户室温每低于—规定温度1℃—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!额的:。10%热用》户室温在12℃【以下(?含12℃)的退【还,。不合格天数》。收费额的85—%
《 供热企业—不按规定时间供热】晚供早?停的应按《实际少供天数收费】。额的100%—退还热用户采—。。暖费
《 采暖费各【月分摊?额,。度为
11!月份和3月》。份,每月分摊额为14】%;
1】2月份?至次年2月份每月】分摊额为24%
】 第二十三条! 建:立,供热质量保证金【制度供?热,企业应当于每年1】0月3?1日前向市(县)供!热管:理机构交纳热—质量保证金供—。热质量保证》金按照供热》面积收取标准为0.!300.50元/建!筑平方米
!供热企业的供热质】量达:不到规定标准—且不按本细则赔偿】用户损?失时:市(县)供热管【理,机构有权用》供热质量《保证金赔偿用户损】失供热期结束后【两个月内市》(县)?。供热管理机》构应及时将》剩余供热质量—保证金返还供热企】业
第二十!四条 ?热用户应当遵守下】列,。规定
【(,一)按时缴》纳采暖?费;
(二!。)不擅自启》动,或关闭供热阀门;
! (三)不擅!自改动供《热设施;
》 :。 (四)不排放】、盗用供热设施循】。环,热水;
— (?五)不擅《自,挪动、改动控—制阀门?、热计量仪表—及其附件;》。
(六)】。。不实施影响》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!
, 第》。二十:五条 供热设施【发生故障《不能:正常供热《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!业应当立即组织【抢修并报告城市供】热行政主管部—门需要占用道路等】公共场所《抢修:的可以先《行抢修后补办手【。续公安、交通、城】建等:有关:行政部门应当予【以配合
》 在抢》修期间现《场应:当设置警告标—志和安?。全设施;抢修—。结束后应当恢复原】状
? 第《二十六条《 停止供热8—小时以上(含8小时!)的供热企业—应,当及时公告热—用户周知
!第,二十七条《 实行分户供热【或热量?。计量的房《屋未:用热:的应当采取》。。有效:措施确?保室内给排水设【施正常?使用因热用户原因(!室温过低致》使管道冻裂或因【热用户对室》内供热设施维护【不当以及擅自开分】户阀)造《成跑:水给供热企业—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!损失:的由该用《。户承担赔偿责—任因供热企》业,原因(分户阀锁闭】不,严或供?。热企:业工作人员关闭【阀门:失误)造《成管道冻裂跑水【的由供?热,企业承担《赔偿责任
— 第二十八条 !供热企业对供—热设施进行维修、更!新、改造时热用【。户应给予配合—不得无理《阻拦
第二!十九条 市》城市供热管理机构】。负责指导、检—查县:。(区)供《热信访投诉处理【工作县(区)城市供!热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公布投诉电话及接!待,。。科室受理供热—投,诉,、信:访并:接受新闻舆论等【社会监?督处理热用户投【诉不得超过24小时!
第—五章 采暖—费
: ? 第三十条 采【暖费价格实行市(县!)政府定价允许引入!。价,格竞:争机制?但必:须遵循保《。本微利的原则—考虑供热企业的热】源建设和管网—维修、设施改造费】用,及税金等《因素听取《热用户和供热—企业的意见热电联】产、区域锅炉—、分散锅炉供热和】。节能建筑的采暖费价!格可以按照》优质:优价的原则分—别核定
】停止采暖《的热:用户供热企业应【向其收缴热》资源占用《费,标准为该《热用:户采:暖费总额的15【%
采暖建!筑为跃层、楼中【楼、带阁楼的户型】其采暖费按整套【建筑面积计收
】 :。 采暖建《筑用途发《生改变的由》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!同测:量认:定后其中经》营(办公)用途部分!按非居民采暖费价】格收取采暖》费居住部《分按居民采暖—。费价格收《取采暖费;供热企】业和热用户》达不成协《议的由县(区)城】。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予《以现:场核定
— :已安装热计量—表的热用户实行按表!计量收费
【 我市《采暖费收取标准以】室内净高3.2米为!限3.2米以下按政!。府定价标准执行3】.2米以上每超过】。0.1米加价3【。%不足0.1米的】按0:.1米计收文化、教!育,、体育以及保—护建筑等公》益性设施加收—至100%为止
! 第三》十,一条: ,为确:保热源企《业或供热企业的正】常供热保证热用【户及时采暖》热用户要于当—年的:5月1日至10【月20?日缴清?本年:度采暖费
》。。 缴费确有困!难的热用户》应当与?供热企业签订分期】交款:合同
《。 第《三十二条 》市(县、区》。)政府根据》实际需要建立城市】供热专项调节—。资金用?。于贴付享受城市最】低生活保障》和其他?困难居民的采—暖费专户《存,储专款?专用:并由:城市供热行政主管】。部门会同财政、【民政、工会》等部门或组织负责管!理发放
《。 第》三十三条 热—。用户改变供用—热合同的主要—内容或者转让房屋】的应当到热源企业】。或者供热企业重【新签订、变更供用】热合:同未重新签订或【。者变更合同的所【发生的采暖》费由原热用户—承担
! : 第六章《。 法律责任
【 《第三十四《条 违反《。本实施细则》。第二条规定》。未经市(县)政【府或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授予供—热特许经营》权而擅自《进行供?。。热生产经营的由【市(县)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其按规—定程:序申请办理特许经】营许可;拒不—改正的处以300】0元以上1》万元:以下的罚《款
: ? 第三十五条 【违反本?实施细则《第八条、《第九条?。、第:十条规定对》未经市(县》),城市供热、规划、】环保:。。等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擅自新—建,、改建、扩》建城市供《热工程对《符合城市供热—规划:的由城市供热行政】主管部门给》予警告?城市供热、》规划、环保》等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补办有关—手续拒不改》正的:处5000》元以上?2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对不符合城市供!热规划的以及—分,散,锅,炉房:在限期内未实施或】者拒不接受》集,中供热?改,造的责?令限:期拆除逾期不拆【除的申请人民法【院强:制执行新《建住宅未采用分【。户供热设计而建设】、使用的以及—未经批准《兴建临时热》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!。供热的由市(县【)城市供《热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!。以5000元以上】1万:元以下的罚款
! :第,三十:六条 违《。反本实施《细,则第十四条规—定,由,市城市供热》行政主管《。部门按?照辽宁省市政公用】。设施保护《。条例有关规》定处罚构成》犯罪的移《。交司法机《关,处理:。
? 第三十七条【 违反本《实施细则第》十,八条、第《十九条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?一的由市(县)城市!供热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警》告责令改正可以【并处3?00: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的,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?。收回特许《。经营权移《交由市(县)—供热行?政主管部门》指派的有经营权的供!热企:业实施接管原锅【炉房所有《的债:权债务由原供—。热,。企,业负责?承担:和处理对不》移交的个人产权锅炉!。房属于没有》规划手续、环—保不合格《、,安全不达《标的实施强制—接管;属于有规【划手:续、环保合格—、锅炉?达标的且《在,集,中供热改造范围内】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委!托中介机构进行资】。。。产,评估:按,评估值补偿后予以】接管;属于有—。规划手续《、环保合格》、锅炉?达,标的未在集》中供热改造范围内的!。由市(?县)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对外招商投资经】营主体?。
》(一)擅自停业、歇!业、弃供;
】 :(二)检修、维修、!。操,作失职或者管理不】善致使供热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!者不能?。稳定:供热;?
, 《(三)擅自缩短【市政府规定的供【热期限或《者达不到室温标准】;
(【四,)未按规定交纳供热!。质量保?。证,金的
? 《超出规定标准收【取,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!部门依法处罚—
第三十】八条 违反》本,实,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!(二:。)项至第(六—)项规定的由市(】县)城市《供热行政《主管:部门给?予警告责令改正;拒!不,改正的处以50元】以上500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:造成供热《设施损坏的》应当:予以赔?偿
第三十!九条 热源企业和】供热企业因违反本】实施细则被罚款的对!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!任人员可以同时处】企业罚?款额1%至5%【的罚款但不得超过】1000《元
《 第四《十条 实施行政【。处罚应?当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行政处》罚法的?规,定执行;罚款和收缴!罚款应当按照—辽宁省罚《款决定与罚款收缴】。分,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!行
》 第四十一条 当事!人对: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依法申请》。复议或直接》向,人,民法院?起,诉逾期?。不申请复议也不向】人民法院《起诉又不履行行【政处罚决定的—由作出行政处罚【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《执行
《 第四十二【条, 城市供热管理【机构工作人员—。滥用职?权徇私?舞弊玩忽职守的【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!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追究?刑事责任《
》第四十三条 我市行!政区域以外的辽河】油田工?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!本实施细则执—行
第四】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!执行中的具体—问,题由:市住建?委负责解释》
第四十五!条 本实施细则自】。2,012年11—月2日起《施行2006年【9月20日市政【府公布的《盘锦:市城市供《热管理实施细则【(盘:锦市人民《政府令第28号【)同时?废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