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市供热【管,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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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一章 总则】
第一条 !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!。维,。护热:用,。户和热源《企业、?供,热企业?的合法权《益保护环境、节约】。能源提高城市居【民生活质量促—进城市供热事业发】展,依据辽宁省城—市供热管理》。办法及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结合我市实际【。制定本实施》细则
第】二条 城《市供热实行特—许经营制度供热【企业应当具》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!的市场准入》条件并获得》由市城?市,供热行政主管—部,门授予的特》许经营权《后方:可从事供热》经营
? 《。供热:实行市场化经营【引入竞争机制—鼓励外?。资企业、民》营企:业和个人投》资、经?营
第三】条, 本实施细则所称】城市供?。热是指城市内热【电联:产、工业余热—、区域锅炉、分【散锅炉、太阳—能、地热等》热源的蒸《汽、热水通过管网】有偿:供给的公共采暖【用热
—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!热企业是指获得【特许经营权从—事,生产:、经营蒸汽》、热水等《热介质的企业本【实施细则所称热【用户是指消费供【热企业提供的公【共,。采暖热能的单—位,和个:人
《 :第四条 盘锦—市,住房和?城乡: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】城,市供热的行》政主管部门盘锦市】供热管理办公—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!构受市住建委—委托负?责对县(《区)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和供用热【。双方进行指导、监】督、协调和调—度工作?。
: 县(区)【。城市供热行政—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日,常城市供热管—理,工作对辖《区内:。的供热企业和—热用户进行》具体监督管》理受理?供热信访投诉工【作
—规划、财政、民【。政、劳动和社会【保障、物价、环【境保护等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在本级】。人民政?府的:领,导下按?照各自职责》协同:做好本行政区—。域内:的供热管《理工作?
: 第五》条 凡在我市—行政区域内进行城】。市供热的规划、建设!、生产、经营、【使用:和管理都应遵—守本实施细则—
第六【条 鼓励热源企业】和供热?企业采?用清洁?能,源利用污染小、耗】能低、?运行安?全的先进供》。热,方式和设施》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!提高城市供热—水平
第七!条 :城市供热行》政,主管部门和供—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!履行对供《热,市,。场,。的监管职责实行城】市供热事前、事中、!事后的全程监督【。检查确保《正常:供热
《 第二章— 规划《与建设
】第八条 城市供热实!行统:。一规划和管理优【先发展集中供热【推行既有建筑供热】计量及节能改造逐】步实行?按,。表计量收费对—现有:。分散供热的小锅【炉,。房由城市供热会同规!划、环保等行—政主管?部门组织编制规【划,、统筹?安,排,分期分批完成供热改!造不再?审批新建供》暖小锅炉房》
》城市供热规划由城】市,供热行?政主:管,部门会?同规:。划、环保等有关行政!主管:部门编制报》本级政?府批准纳入城市总】体规划
】城,市供热?规划经批准后—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!。更的应当报原批准】机关审批《
? 第九条 城【市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—供热工程应当—符合城市供》。热专项规划并报请工!程所在地的县(【区)供?热行:政主管?部门审查同意后【办理有?关基本建设手续
! ?。对市区区域内不具备!集中供?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!时热源的必须经市环!。保行政主《管部门进行环境【影响评?价、市?供热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同意报市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进行规划审》查同意后核发—临,时建设规划》许可证?。方可建设
》 《对县城区域内确【需,建,设,临时热源的由县相】关行: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!后,报市城市供》热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
! 新建建—筑竣工后属市区区域!内的由市、区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联!合相关供《热企:业参加?供热工程的》专项:验收;?。。。属县城区《域的由县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会同相关【供热企业参加—供热工程的》专项验收未经验【收或验收不合—格的:供热工程《不得投入《使用
— 第十条 新建【建筑必须符合节【能标准并安装热计】量表及调控装—置等设施《安装费用《由,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收!费标准由市物价局】联合市住建委制定】违反规定要求—的不予验收》
第十一条! 建设单位因施【工不当给热源—企业:、供热企业等经营热!能的单位和》热用:户,造成财产损失—或,者,因拖延施工进度【而影响采暖的应承担!相应责任
》 : 第三章》 供热设施
】 第十二—条 城市供热设【施,包括热源厂》和锅炉房、换热站、!管,网及室内管道、【管道井、《泵站、阀门室、【。计量表具、散热器】及,其,他有:关,设施
【第十三条《 建设单位对供热】设施的保修期(两个!采暖期)届满后共用!部位(分《户锁闭阀或热—计量表以外)供【热设:施的:。维修和更新改—造由供热企业—。负责非居民热—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!的,维修、维护与—供,热企:业,另有约定的》从其约定
!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!更新改造供热—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!收取采暖费以外的】其他:费用
《 ?利用热能供热供热设!施附属于单》元房屋内部的供热】。。设施由建设》单位维修
【 第?十四条 禁止—下列损?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!。其使用功能的行为
! : (一)在供热设!施管理范《。围内采?。矿,、取土、爆破和【进行其他有》害作业
(!二)擅自将自建供热!。设,施与公用《供热设施相连接
】 : (三)依托锅炉!房或者地上》管网设?施搭:建构筑物和牵拉、】吊装:等承重作《业
(【四)在地下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、!堆,放,物料、种植草坪【、植树
(!五)向供热管道地】沟或:。者检查井内》排放雨(雪)水【。、,污水倾倒垃圾等
】 《(六:)将:楼道内供热主—管线砌入《建筑物或者隔—墙内
(七!)其他损害供热设施!或者影响其使用功】能,的行为
】第,十五条 因公益【建设确需进行影【响供热设施》安全运行施工的【必,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!或者供热《企业的意见报—请市供热管》理机构同《意后采取相应的保】。护和补救措施确保供!热设施安全》、,通畅运行一切费【用由建设单位承担
! 第》四章 供热—与用热
】。。第,十,。六,条 本市供热期为】当年11月1日零】点至次年4月1日】零点市政府》。。根据:天气变化可适—当调:。整供热时间
— ? 供热期《间热用户平均室温】必须达到1》8℃(含《18℃?。)以上?
, 热源企【业、供热企业与供】热用户必《须,。分别签?订供用热《。。合同供用热合—同内容包括供—热期限?、室内温度、—维护责任、收费时限!。、结算办法及—违约责任等
】 第十七条 新建!工程项?目由建设单位在采】暖期前三个月向【供热:企业:。。提供图纸等资—料,缴纳集中供热联【网费
? 集》中供热联网费—。由市物价局联合市】住建委另行制定
】 《新建小区区域内供热!设施的?产权归属小区—业主所有;》原旧有住宅小区【(已实施分》户,改造的除外)—区域内形成的—供热设施《产权原?则上归属小区—业主所有对》供热设施发生产【权变更、转让或资产!消亡的由城市—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组织进【行确认和界》定对变更《、转让、《资产消亡操》作程序?违,规违法的《应,予以纠正同时—追究相关责任单【位和责任《人的责任
!第十八条 》供热企业发》生合并、改变隶属】关系、关闭》、,停业:、,歇业、弃《供时应在采》暖期:开始前五个》月报请市城市—供热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后方—可办理有关手续【。
在—并入集中热网前锅炉!房产权?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!的由:产权单?位负:责组织实《施供热并不得以任何!方式和?理由擅自转让供热设!施产权;锅》炉,房产权为集体—所有的由所有权人自!行负责组《织,实施供热;锅—炉房产权为企业所】有的无论改制成【何种形式原供热渠】道不变继续由锅炉房!产权人负责供—热;锅炉房产—权为小区业》。主,所有的?应在城市供热管理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】下组织实施小区供】热;锅炉房产权【经确认为《个人所?有的其个人》应自行承担供热【任务任?何供热企业》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停业:、歇:业和弃?供
—第十九条 供热【企业:应当履行下列—职责:
(一)及!时检修?、,维护供热《。设施合理控制热【媒参数强化内部管理!降低:供热成本保证—供热设?备正常运行
【 (《二):健,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!组织培训操作—。、维修人《员持:证,上岗并严格执行【。操,。作规程和岗位—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!的发生
— (三《)建立报《修处理?、供热设施档案等】内部管理《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!段设立巡检人员【定,。期走访用户了—解供热效《果认真听取热用户】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!题不断改《善,和提高服务质量
】 ? (四)严格—执,行市政府《。规定:的供热期限、—室温和收费标—准
? 第二十条 供!热企业未《按规定或者》约定的供热期限供】热,。未达到规定或者【约,定,的供热温《度的已按规定交【纳采暖?费的热用《户有:权按照规定》或者约定要》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!费;给热用户造成损!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!有下列原因》的可以除外
— ? (一)因不可【抗力(地震》、自:然灾害、战争等)】造成无法《供热的
》 (《二)由于用户—擅,自拆除、移动、【改造、遮蔽供热【设施或损毁》供热设施《造成供热《温,度达不?到规定标准的
! (三)》未采取正常保—温措施的
— (四)用户】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!有取暖的《
《 有第四项情形的!供热企业《应当采取必》要措施保证供热温度!。在合理?范围内
—。 第二十一—条 供热期间—热用户室内平均【温度低于18℃的可!直接向属地供—热行:政主管部门或—供热:企业投诉由其—及时组织《有关:人员进行测试和认定!并做好记录登—记登记内容包括所】用测温器材名称【。、测量?人、检测数据—。、用户?签字测温时段为7】009301530!1800《
测温时】。门窗应关闭30【分钟以上将测温表】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!面1.5米处测温表!在10分钟》以上的稳定读—数为有效温度;或】。将测温枪打在—热用户的非冷山墙面!分上、中、下各取】一点所得到的读【数平:均值为有效温—度
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!接受测试《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!字的视为《当日温度合格—;城市供热》管理机构所委托【的,供热企业未能—及时测温或》拒绝测温的》视为当?日温度?不合:格,
相—应采:暖费的退还应在采暖!期结束后1个月内】办理完毕经热用户】同意也可《转入下一年采暖【费中:
, 第二十【二条 经《测定确认温度不达】。标准属于供热企业】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!采取措?施,保证达到规定温度未!达标期?间为室温《不合格?。。天,数按天退还》取暖费退还标准为热!用户室温每低于【规定温?度1℃退《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!的10?%热用户室》温在12℃以下【(含12℃》)的:退还不合格天—数收费额的85%】
? 供热企业不按】规,定时:间供:热晚供早停的应【按实际少供天—数,收费额的10—0%退还热用户【采暖:费
采【暖,费各月分《摊额度?为
11月!份和3月份每月分】摊额为14%;【
1—2,月份至次年2月【份每月?分摊额为24%
】 第二—十三条? 建立供热质量保】证金:制度供热《企业应当于每年10!。月31日《前向市(县)—供热管?理机构交纳》热质量保证金供热】质,量保:证金:按,照供:热面积收《取标准为0.300!.50元/建筑平】方米:
》供热企业的》供热:质量达不《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!细则赔偿用》户损失时市(县)供!热管理机构有权【用供热质量》保证金赔《。偿用户损失供热期结!束后两个月内市(县!)供热管《理机构应及时将剩】余供热质《量保证金返》还,供热:企业
— 第:二十四条 》热用户应《当遵守下列规—定
—(,一)按时缴纳采【暖费;
》 (二)—不擅自启《动或关闭供热阀【门;
(】三)不擅《自改动供热设—施,;
(【四)不排放》、盗用供热设施【循环热水;》
?。 (五)不擅【。自挪动、改动控制】阀门、热计》量仪表及其附件;】
: (六)不【实施影响《供热效果的其他【行为
— 第:二十五条 供热【设,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!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!热,企业应当立即—组织抢修并报告【城市供热行政主【管部门需要占用道】路等公共《场,所,抢修的可以先—行抢:修后补办《手续:公安、?。交通、城建等有关】行政部门应当予以】配合
— 在抢修期间现场】应当设置警告—标志和安全》设施;抢修》结束后应当》恢,复原状
】第二十六条 停止供!。。热8小时以上(含】8小时)的供热【企业应当《。及时:公告热用户周知【
: 第二十—七条 实行分户供热!或热量计量的房屋未!用热的应当采取【有效措施确》保室内给排》水设施正常》使用因热用户原因(!室,温过:低致使?管道冻裂或因热用户!对室内供《热设施维《护不当以及擅自开】分户阀)造成跑水】给供热企业或—者相邻热用户造成】损失的由该》用户承?担赔偿?责任因供热企—业原因(《分户阀锁闭不严或供!热企业工作人员【关闭阀门失误)造】成管道?冻裂:跑水的?由供:热,企业:承担赔偿责》。任
《 第二十八条 供!热企业对供热设施】进行维修、更新、】改造时?。热用户应给予配合不!得无理阻拦
— ? 第二十九条 市】城市供热《。管理机构负责—指导、检查县—(区)供热信访投诉!处理工作县(区)城!市供热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公布投诉电【话及接待《科室受理供热投诉】、信访并接受新闻舆!论等社会《。监督处理热用户投诉!不得超过24小【时
: ? 第五章 》 采暖费
!第,三,十条 采《暖费价?。格实行市(县)政府!。定价允许引入价格】竞争机制《但必须遵循》保本微?利的原则考虑供【热企业?的热源建设和—管网维修《、设施改造费用【及,税金等因素听取【热用:户和供?热企业的《意见热电联产、区】域锅炉、《分,散,锅炉供热《和节能建《筑的采暖费价格可】以按照优质优价的】原则分别核定—
停止采】暖的热用户供—。热企业?应向其收缴热资【源占用?费标准为该热—用户:采暖费总额的—。15%
采!暖建筑为跃层、楼中!楼、带阁楼的户型】其,。。采暖费按整》套建筑面积计收
】 采》暖建:筑用途发生》改变的由《。供,热企业和热》用户:共同测量认定—后其中?经营:(办公)用》途部分按非》居,民采暖费价格收取采!暖费居住部分按【居民采暖费价格【收取采暖费;供【热企业和热用户【达不成协议的由县(!区)城市供热行政】主,管,部门予以现场核定
! , : 已安装《热计量表《的热用户实行按表计!量收费?
,。 我市采暖】费收取标准》以室:内净高3.2—米,为限3?.2米以下按—政府定价标准执行】3.2米以上每超】过0.1《米加价3%不—足0:。.,1米的按《0.1米计收文【化、教育、体育以及!。保护建筑《等公:益性设?施加收至10—0%为止
!第三十一《。条 为确保》热源企?业或供热企业的【正常供热保证热【。用户及?时采暖?热用:户,要于当年的5—月1日至10月20!日缴清本年度采暖费!
? 缴费确有—困难的?热,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!签,订分期交《款合同
《 第三十二】条 市(县、区)政!。府根据实际需要建】立城市供热专—项调节资金》用于贴付享受城市最!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!难居民的采暖费专】户存储专款专用【并由:城市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会同财】政、民政、》工会等部门》。或组织负责管理发】放,
第三【十,三条 ?。热用户改变供用热】合同的主《要内容或《者转让房屋的应当】到热源企业或—者供热企《。业,重新签订《、变更供用》热合同未重》。新,签订或者变更—合同的?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!。热用户承担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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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六章 《 法律?责任
《。 第三十四【。条 违?反本:实施细则第二条【规定未?经市(?。县)政府或城市【供,热行政主管》部门授?予供热特许经营权】而擅自进行供热生】产经营的由》市(县)城市供热】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其按?规定程序申请办【。理特许经营许可;】拒不改?正的处以3000元!以上1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第!。三十:五条 违反本实【施细则第八条、第九!条、第十条规定【对未经市《(,。县)城市供热、【规划、环保等行政】主管部?门审查同意擅—自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城市供热工—程,对符: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!城市供热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给予警告城市【供热、规划》、环:保等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补办有关】手续拒不改》正的处500—。0元以上2万—元以下?的罚:款;对?不,符合城市供热—规划的?以及分散锅炉房【。在限期内未》实,。施或者拒不接—受集中供《热改:。造的责令限期拆除逾!期,不,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新建住【宅未采用分》户供热设计而建【设、使用的以及未经!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!擅自不采《用集中供热的由市(!县)城?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改正》并处以5000元】以上1?万,元以下?的罚款
《 第三—十六条 违》反本实施细》则第:。十四条规《定由市城市供热行】政,主管部门按照—辽宁省市政公用设】施保护?条例有关规定处罚】构成犯?罪的移?交,司法机关处理
【 第三十【七条 ?违反本实施细则【第十八?。条、第十九》条规定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—市(县)城市供【。热行政主管部门给】予警告责令》改正可以并处—3000元以上【2万元以下的罚款;!情节:严重的收回特许经营!权移交由市》(县)供热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指派的有经营权!的,供热企业《实施接管原锅炉房】所有的债《权,。债务由原供热—企业负责承担—和处理对不》移交的个人产权锅炉!房属于没有规划【手续、环保不合格】、,。安全不达《。标的实施《强,制接:管,;属于有规》划手:续、环保《合格、锅炉达标的且!在集中供热》。。改造范围《内的由项目》实施主体《委托中介机构进【行资产评估按—评估:值补偿后予以接【管,;属:于有规划《手续、环保合—格、锅炉《达标:的未在集中供热【。改,。造,范围内的由市(【县)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对外【招商投资经》营主:体
》 (一)《擅自停?业、:歇业、?弃供;
(!。二)检修、维修、】操作失职或者管理】。。不善:。致,使供:。热设施不能》正常运?行或者不能稳定供】热,;
—(三)擅自缩短【市政府规定的—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!室温标?准;
《 , (?四)未按规定交纳】供热质量保证金的】
》超出规?定标准收取采暖费】的由物?价行政部门依法处】罚
: ? 第三十八条 违反!本实施细《则第:二十:四条第(二》)项至第(六)【项规定的《由市:(县)城市》。。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,给,予,警告责令改正;拒不!改正的?处以50元》以上500元以【下的罚款;造成供】热设施?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!
第三十】九条 热源企业和】供热企业因违—。。反本实施细》则被罚款的对企【业负责?人和直接责任—人员: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!额1%至5%的【罚款但不得》超过1000元
! 第四》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!应,。当按: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政处罚法的规】定执行;《。罚款和收缴》罚款应当按照辽【宁省罚款决定—与罚款?收缴分离《实施细则《的规定执行
【 , 第四《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!。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《依法申请复》议或直接《向人民法院起诉【逾期不申请复议也】不向人民《法院:起诉又?不履行行政处罚【决定的由作出行政】处罚决?定的机关申请—人,民法院?强制执行《
《 第四十二条— 城市供热管—理机构工作》。人员滥?用职权徇私舞弊【。玩忽职?守的由?其,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!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《 第四十《。三条 ?我市行政区域—以外的?辽河油?田工:矿区的供热》管,理参照?本实施细则执行【
?。 :。。第四:十四条 本》实施细则执行中【的具体?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!解,释
第【四十五条 》。本实施?细则自201—2,年11?月2日起《施行2006—年9:月20日市》政,府公布的盘锦市【城市供?。热管理实施细则(】盘锦市?人民:政府:令第28号》)同:时废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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