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市供热【管理实施细》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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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!章, 总?则
—第,一条 为加强城市】供热管理维护热【用户和热源企业【、供热企业的合法】权益保护环境、节约!能,。源提高?。城市居民生活质【量促进城市供热【事业发展依》据,辽宁省城市》供,热管理办法及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?我市实?际制定本实》施,细则
— 第二条 》。城市供热实行—。特许经营制》度供热企《业应当具备符—合国家和《省规定的市场—准,入,。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!供热行政主》。管部门授《予的特许经营—权后方?可从事供热经营
! 供热》。实,行市场化《经营引入竞》争机制鼓励》外资企业、民营企业!。和个人投资》、经营
《 第三条【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!市,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!联产:、工:业余热、区域—锅炉:、分散锅炉、太阳能!、地热等热》源的蒸汽、》热水通过管网—有偿供给的》公,共采暖用热
— 《。本实施细则所—称供热企业是—指获得特许经营【。权从事生产、—经营蒸汽、热水等热!介质的企业本—实施细则所称—热用户是指》消费供热《企业提供的》。公共采暖《热能的单位》和个人
《 ,。 第四条 盘】锦,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!。员会是我市城市【供热的?行政主?管部:门盘锦市供热管【理办公室为城市【供热管?理机构受市住建委】委托负责对》县(区)城市供热行!政主管部门和供用】热,双方进行《指导、?监督、协《调和调度工作
】 ?。。县(区)《城市供?热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,日常城市《。。供热管理工》作对辖区内》的供热?企业和热用》户进行具《。体监督管理受理供】热信:访投诉?工作
规】划、财政、民政、劳!动和:社会:保障、物价、环境】。保护等有《关行政主管部门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!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!同,。做好本?行政区域内的—供热管理工作
【。 第》五条 凡在我—。市行政区域》内进:行,城市:供热的规划、—建设:、生:。产、经营、使—用和:管理都应遵守本【实施细则《
》第,六条 鼓励》热源企业和》供,热企业采用清洁【能源:利用污染小》、耗能低、运—行安全?的先进?供热:方式和设《施推广先进技术和】。设,备提高城市供热水】平
》 第七条《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和?供热管理机构应【当依法履行对供【。热市场的监管职【责实行城市供—热事前、事》中、事后的全程监督!检查确保正》。常供热
】第二章 《 ,规划与建设》
第—八条 城市供热实行!统一规划和管理优】先,发展集中供热—推行既?有建:筑,供热计量《及节:能改造逐步实行按表!计量收费对现有分】散供热的小锅炉房】由城市供热会同规】划、:。环,。保等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规划、统】。筹安排分期分批【完成供热《改造不再《审批新建供暖小锅】炉房
》 :城市:。供热规划由城—市供热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规】。划、环保等有关行政!主管:部,门编制?报本级政府批准【纳入城市总体规划
! , 城市供—热,规划:经批准后不》得,擅自变更确需变更】的应当报原批准【机关审批
【 第九条 —城市新建《、改建、扩建供热】工程应当符合城【市供热专项规—划并报?请工程所《在地的县(区)供】热行政主《管部门?审查同?。。。意,后办理有关基本建】设手续
【。 对市区区域内不】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!确需建设临》时,热源的必须经市【环保行政《主,管部门进行环境【影响:评价、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同《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进?行规划审查同意后核!发临时建设规划【许可证方《可建设
》 对县》城区域内确需建【设临时热源的由【县相:关行政主管部门【联合审批《后报市?城市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
! 新建《建筑竣工后属市区】。区域内的由》。市、区供《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联,。合相关供热企业参】加,供热工程的》专项验收;属—县城区域《的由县供热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!供,热企业参加》供热工程《的专项验收》。未经验?收或验?收不合格的》供热工程《不得投入使》用,。
第十【条, 新建建《筑必:须符合节《能标准并安装热【。计量表?及调控装置等—设施安装费用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!。收,费,标准由市物价局联合!市住建委制定违反】规定要?求的不予验收
! 第十一条 建】设单位?因,施工不?当给热源企》业、供热企业等经营!热能的单位和热用户!。造成财产损失或者】。因拖延施《工进度而《影,响采暖的《应承担?相应责任
【 第?三章 供热设施
! 《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!设,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!房、换热《站、管?网及:室内管道、》管道井、泵站—、阀门?室、计量《表具、散热器及其】他有关?设施
》 :第十三条《 建设单位对供【热设施的保修期(】两个采暖期)届满后!共用部?位(分户锁》闭阀或热计》量表以?外)供?热设施的维修和更】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!责非居民热用户就】室内:供热设施《的维修、维》护与供热企业另【有约定?的从其约定
】。 应由《供热企业《维修及更新改造供】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!户收取采暖费以外】的其他费用
【 ,。 利?用热能供热》供热设施附属—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!热设施由建设—单位维修
!第十:四条 禁止下—列损害供热设—施或者影《响其使用功能的行】为
(一)!在供热?设施管理范围内采】矿、取土、爆—破和进行其他有【。害作业
《 《。。。(二)擅自将—。。自建供?。热设施与公用供热】设施相连接》
(三【)依托锅炉房或者地!上,管网:设施搭建构》筑物:和牵拉、吊装等【承重作业
【 (四)在地下】管道:上方建筑施工、堆】放物料、种植草坪、!植树
【(五)向供热管道】地沟:或者检查《井内排放雨(雪)】水、污水倾倒垃【圾等
》 (六)将楼道】内,供热主管线砌入建筑!物或者隔《墙内:。
(七)其!他损:害供热设施或者影】响其使用功》能的行为
!第十五?条 因公益建设确】需进行?。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!行施工的必》须事先征求热源【企业或者供热企【业的意见报请市【供热管理机构—同意后采取相应的】。保,护和:补救措施确保—。供热:设施:安全、通《畅运行一切》费用:由建设单位承—担
》。 第四章《 供热与用热【
》第十六条 本市供】热期:为当年11月—1日零点至次年4月!1日零点市政府根据!天,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!热时间
供!热期间热用户平均室!温必须达到1—8℃(含18℃【)以上
】热源企业、供—热企业与供热用【户,必须分别签订供用热!合同供用热合同内】容包括供热期限、室!内,温度、维护责任【、收:费时限、结算—办法及违约责任等
! 第十—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!由建设单《位在采暖期前三个月!向供热企业提—供图纸等资料—缴纳集?中供热?联网费
— ,。 集中供热联网费由!市物价局《联,合市住建委另—行制定
新!建小区区域内供热】设,施的:产权归属小区—业主所有《;原旧有住》宅小区(《已实施分户改造【的除外)区域内形】成,的供热设施产—权原则上归属—。小区业?。主所:有,对供:热设施发生产权变更!。、转让或《资产:消亡的?由城: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组织进行确—认和界定对变—更、转让、资产消】亡操作程序违—规违法的应予以【纠,。正同:时追究相关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!。责任
》。 第十八》条 供热企业—。发生合并《。、改变隶属关系【、关闭?、停:业,、歇业、弃供时【应在采暖期开始【前五:个月:报请市城市供—热行政主《管部门同意后—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】。。
: 在《并入集中热网前【锅,。炉房产权为》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!由产权单《。。位负责组《织实施?供,热并不得以任何【方式和理由擅自转】让供热设施》产权;锅炉房产【权,为集体所有的由所有!权人:自行负责组织实施】供热;锅炉房产权为!企业所有的无论改】制成何种形》式原供热渠道不变】。继续由锅《炉房产权人》负责供热;》锅炉房产权》为小区业主所—有的应在城市供【热管理机构的指导】和监督下组织实施小!区供热?;锅炉房产权—经确认为个人所【有的其个人》。应自行承担供热任务!。任何:供热:企业: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停业、?歇业和弃供》
》第十九?条, 供热企业应—当履行下列》职责
(一!)及时检修、维护】供,热设:施合理控制热—媒参:数强:化内部管理降低供热!成,本保证?供热设备正常运行
! 《(二)健《全各项规章制—度定期组织》培训:操作、?维修:人员持证上岗并【严格:。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!责,任制杜绝安全—事故的发生
— (三—)建立报修处理【、供热设《施档案等内》部管理制度完善室】温,监测手?段设立巡检人员定】期,走访用户了解供热】效果认真听取热用户!意见及时处理供热】。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!服务质量《
? , (四)严格执【行市政府规定的【供热:期限、室温和收费】标准
【第,二十条 供热企业】未按规?定,或,者约定的《供热期限《供热未达《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!热温度的已按规【定交纳采暖》费的热用户有—。权按照规定》或者约定要求供【热企业?退还:采,暖费;给热用—户造成损失》的应:当予以赔偿但有下】列原因的可》以除外
《 ? (一?)因:不可抗力(地震、】自然灾害、战争等)!造成:无法供热《的
? (二)由于】用户擅自拆除、移】动、改造、遮—蔽供热设施或—损毁:供热设施造成供【。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!准的
《 (三)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!的
: ? (四)《用户隔壁及楼上楼】下均没有取暖的
! 有》第四项情形的供【热企业应当》采取必要措》施保证供热温—度在:合理范围内》
? :第二十一条 供热期!间热用户室内平【均温度低于18℃】的,可直接向属》地供热行政》主管部门或供—热企业?投,诉由其及时组织【有关:人员进行测试和认】。定,并做好记录》登,记登记内容包—括,所用测温器》材名称、测量人、检!测数据?、,用户签字测温时段为!7009《30:15:3,01800
【 测温时门窗】应关闭30分—钟以上将测》温表放?置在房?间中央距《地面1?.5米处测温表在1!0分:钟以上的稳定读【数为有效温度;或】将,测温:枪打在热用户的非冷!山,墙面分上、中—、下各取一点—所,得到的读数》平均值为有效—温度
用户!无正当理《由拒不接受测试或不!在,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!为当日?温度合格;城市供热!管理机构所委托的】供热企业未能及【时测温?或拒绝测温的视为】当日温?度不合?格
相应采!暖费的退《还应在采暖》期结:束后1个月内办理完!毕经热用户》同意也可转入—下一年采暖费中
】 第》二十二条 经测定】确认温度不达标准属!于供:热企业原《因的供热企业应【当采取?措施保证达到规定温!度未达?标期间为室温不合】格,天数按天退还取【暖费退还标》准为热用户室温【每低于规《定温度1℃退—还不合格《天数收?费额的10%热用户!室温在1《2℃以下(》含,12℃)的退还不】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!5%
》 供热企业不按】规定:时间供热《晚供早停的应—按实际少《供天数收费额的【100%退》还热用户采暖费
】 采暖费【各月分摊《额度为
》。 11月份和】3月份每月》分摊额为14—%;
》 12月份至次】年2月份《每月分摊额》为24%
【 第二十》三条 建立供热【质量:。保证金制度供热企】业应当于每年1【0月31日》前向市(县)—供,热管:理机构?。。交纳热质量保证【金供热质量》保证金按《照供热面积收取标】准为0?.300.50元/!建,筑平方米
— 供热企业的供!热质量达不到规【定标准?且不按本细则赔偿用!户损失时市》(县)供热》管理机构有权用供】热质:量保证金赔偿用户损!失供热期结束—后两个月内市(【县):供,。。。热管理机《构应及时将剩余供】热质量保证金—返,还供热企业
! 第二十四条— 热用户《。应当遵守《。下,列规定
(!一):按时缴纳采暖—费;
》 (二)》不擅自启《。动或关闭供》热阀门;
!(三)不擅自改动供!热,设施:;,
(四【)不排?放、:盗用供热设施—循环热水;
— (五)【不擅自挪动、改动】控制阀门、热计【量仪表及《其附件;《
《 (六)不》实施: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!行为
— 第二?十五条? 供:热设施发《生故障不能》正常供热《的热源企业和供热】。企业:应,当立:即组织抢修并报告】城,市供热行《政,。主管部?门需要占用》道路等公《共场所抢《修的可以先》行抢修?后补办手续公安、】交通、城《建等有关行政部【门应:当予以配《合
《 在抢修期间【现场: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!安全:设施;抢修》结束后应《当恢:复原状
— 第二十六—条 停止供热8【小时以上(含8【小时)的供热企【业应当及时公告热】用户周?。知
《 第二《十七条 实行分户供!热或热量计量的【房屋:未用热?的应当?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!内给排水设施正【常使用因热》用,户原因(室温过低致!使管道冻《裂或因热用户对【室内供热设施—维护:。不当以?及擅:自开分户阀)造成跑!水,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!热用户?造成损失的由—该用:户承担赔《偿责任?因供热企业原—因(分户阀锁闭不】严或供热企业工【作人员关闭》阀门:失误:)造成?管道冻裂跑水的由供!热企业承担赔偿责】任
》 ,第,二十八?条 :。供热企业《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!、更新?、改:造,时热用户应给予配合!。不得无理《阻拦
— 第二十《九,。条 市?城市供热《管理机构负责—。指导、检查县(区)!供热信访投诉处理】工作县(区)城市供!热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!诉电话及接待科室】受理供热投诉—。、信访并接受新【闻舆论等社会监督】处理热用户投—诉不得超过24小】时
: 第五章 】 采暖费
【。 第三《十条 ?采暖费?。价格:实行市(《县)政府定价—允许引入《。。价,格竞:。争机制但必》须,遵循保本微》利,的原:则考虑供《热企业的热源建设】和管网维修、设施改!造费用及《。税金等因《素听取热用》户,和,供,热企业的意见热【电联产、区域锅【炉、:分散:锅炉供?热和:。节能:建筑的采暖费—价格可以按照优质优!价的原则分》别核定
》 停止采暖【的热用户供热—企业应向其收缴热资!源占用费标准为该】热用户采暖费总【额的15《。%
: 采暖—建,筑为跃层、楼—。中楼、带《阁楼的户型其采暖】费,。按整套?建筑面积计收
! 采暖《建,筑用途?发生改变《的由供热企业—和热用?户共同测量认定后】其中经营(办公)】用途部分按非居民】采暖费价格收取【采暖费居《住部分按居民采暖费!价格收取采暖费;供!热企:业和热用户达—不成协议的由县(区!),城市:供热行政主》管,部门予以现场—。。核定
已】安装热计量》表的热用户实—行,按表:计量收费
】 我市采暖》费,收取标准以室内净高!3.2米为限3.2!米以下按政府—定价标准《执行3?.,2米:。以上每超过0—.1米加价3%不足!0.1米的按0.1!米计收文化、—教育:、体育以及保护建】筑等公益性设施【加收:至100《%为止?
》第三十一条 —为确保热源企业或】供热企业《的,正常供?热保证热《。用户及时采》暖热用户要于当年的!。5月:1日至10月—。20日?缴清本年度采—暖费
《 缴费确有困难!的热:用户应当与供热【企业:签订分期交款合【同
第三十!二条: 市(县、区)政府!根据:实际需要建立—城市供热《专项调节资金用于】。贴付享受城市最【低生活?保障和其他困—难居民的采暖费专】户存:储专款专用并由城】市供:热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财政、民】政、工?。会等部?门或组织负》责管:。理发放
《 : 第三十三条 】热用户?改变供用热》合同的?主要内容或者转【。让房屋的应当到【。热源企业或者供【热企业重新签订【、变更供用热—合同未重新》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!所发生的采暖—费由原热用户承担
! :
》 , 第六章 —法律责任
》 第三十四】条 违反本实施【细则第二《条规定未《经市(县)政府或城!市,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!予供热特许经—营权而擅自进行供热!生产:经营的由市(—县,)城市供《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其按规定程序申请】办,理特许?经营许可;拒—不改正的处以300!0元以?上1万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三】十五条 《违,反本实施细则—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!十条规定对未经市(!县)城市供热—、,。规划、环保等行政主!管,部门审?查同意擅自新建、】改建、扩《。建城市供热工程对】符,合城市?供热规划的由—城,市,。供热行政主》管,部门给予《。警告城市供热、规划!、环保等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补办有关】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!000元以上2万】元,以下的?罚款;对不符—合城市供热规划的以!及分:散锅炉?房在限期内未实【。施,或者:拒不接受《集中供热改造的责令!限期:拆除逾期不》拆除的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执行新—建住宅未《采用分户供热设【计而:建,设、使?用的以?及未:经批准兴建临时【热源等擅自不采【用集中供热的由市(!县)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:门责令改正并处以】5000元以上1万!元以下的罚款
】 : ,第,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!。施,细则第十《四条规定由市城市】供热行政主》管部门?按照:辽宁省市《政公用设施保护条】例有关规定处—罚,构成犯?罪的移交司法—机关处理
— 第《三十七条《 ,违反本实施细—则第十八条、第【十九条规定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。由市(县)城市供热!行政:主管部?门给予?警告责令改》正可:以,并处30《00: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,的罚款;情节—严重的收回特许【经营权移《交由市(县)供热行!政主管部门指派的】有经营权的供—热企业实施接管【。原锅炉房所有的债】权债务?由,原供热企业负—责承担和处理—对不移?交的个人产权—锅炉房?属于没有规》划手续、环保—不合格、安全—不达标?的实施强制》。。接管:;属:于有规划《手,续、环保合格、锅】。炉达:标的且在《集中供热《改造范?围内: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!产评估按《评估:值补偿后予以接管;!属于有规划手续、环!保合格、锅》炉达标的未在集中供!热改造范围内的【由市(县)供热行】政主管部门对—外招商投资经营【。主体
(】一)擅自停业、歇】业、弃供;
— (二)【检修、维修》、操作?失职或者管》理不善致使》供热设施不能正【常运:行或者不能稳定【供热;
《 (》三)擅自缩短市政】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!者达不到室》温标准;
】 (四)未按—规定:交纳供?热质量?保证金的
【 超出《。规定标准《收取采暖费的由【物价行?。。政部:门依法处《罚
—第三十八条 违【反,。本实:施细则第二》十四条第(二)【项至第(六)项规】。定的由市(县—)城市供《热,行政主管部门给【予警告责令改正【;拒不改正的处以】50元以《。上500元》以下的罚《款;造成供热设施】损,坏的应当《予以赔?偿
第【三,十九条 《热源企业和供—热企业?因违反本实施细则】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!人和直接《责任人员可》以同时处《企业罚款额1%至】5,%的罚款但不得【超过1?000元
】 第四十条 实【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!中,华人民共和国行政】处,罚法的规定执行【;罚款和收缴罚款】应当按照辽》宁省罚款决定与【罚款:收缴分离实施—细则的?规定执?行
》 第四十一条— 当事?人对:行政:处罚决?定不服的《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!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】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!向人民法《。。院起: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!决定的由作出—行政处罚决定的机】关申请人民法—。。院强:制执行
】第四十二《条 城市供热管【理机构?工作:人员滥用职权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】的由其所在》单位或者上级—主管部?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!第四十三条 我市】。行政区域以》外的辽河油田工矿区!的供热?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!执行
第四!十四条 本实施细】。则执行中的具体【问题由市住建委【负,责解释
《 第四十五】条 本实施细则自2!012年11月2】日起施行20—06年9月》20:。日市政府公布的【盘,锦市城市供热—管理实施细则(盘锦!市人民政府令第28!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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