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城市供热【管理实施《细,则
《。
: 》第一章? :总则
《 第一条— 为加强城》市供热?管理维?护热用?。户和热源企业、供热!企业的合法权—益保护环《境、节约能》源提高城市居民生】活质: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!发展依据辽宁—省城市供热管理办】法及: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。。我市实际《制定本实施细—则
—第二条 城市供热实!行特许经营制—度供热企《业应当具备符合【国家和?省规定的市》场准入条件并获【得由市城市供—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!的,特许:。经营权后方可从【事供热?经营
供】热实行市场》化经:。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!外,资企:业、民营企业—和个人?投资、经《营
《 第三条》 本实施细则—所称城市供热是指】城市:内热电联产》、工业?余热、区域锅炉【、分散锅炉、太阳】能、地热等热源的蒸!汽、热水通》过管网有偿供—给的公共采暖用热】
》本实施细则所称【供热企?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!权从事生产、经营】蒸汽、热水》等热介质的企业【。本实施细则所称热用!户是指消费供热企】业提供的《公共采暖《热能的单《位和个人
】。 第四条《 盘锦市住》房和城?乡建设?委员会?。是我:市城市供热的行【政主管部门盘锦市供!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!供热管?理机构受《市住建委委托负责】对县(区)》城市: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和供用热双方进】行,指导、监督、—协调和调度工—作
? 县(区—),城市供热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》日常城市供热管【理,工作对?辖区内的供热企业】和热用户进行—具体监?督管:理受:理供热信访投—诉,工作
? 规划、财】政、民?政、劳动和社会保障!、物价、《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《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!导下按照各》自职责协同做好【。本行政区域内—的供:热管理工作
【 , 第五条 凡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】进行城?市供热的规划、建设!、生:产、经营、使用【和管理都应》遵守本实施细则【。
第六【条 鼓励热源—企业和供《热企业采用清洁【能源利用《污染:小、耗能低、运行安!全,的先进供热方—式和设施推广先进】技术和设备提高【城市:供热水?平
: : 第七条 城市供!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!热管理机构应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】市场的监管职责实】行城市供热事—前、事中、》。。事后的全程》监督检查确》保正常供《热
第二章! 规划与建—设
第八条! 城市供热实—行统:一规划和管理—优先发展集中供热】推行既有建筑—供热计?量及节能改造逐步实!行按表?计量收费《对现:有分散供热的小【锅炉房由城市供热会!。同规划、《。环保等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?编制规划、统—。。筹安:。排分期分批完成【供热改造不再审批新!建供暖?小锅:炉房
》 城市《供热: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规划】、环保等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编制》报本级政府批—准,纳入城市《总体规划
— 城市》供热规划经》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!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!批准机关审批—
: 第九条—。 城市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供》热工程应当》。符合城市供热—专项:规划并报请工程【所在地的县(区)】供热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后办理有》关基本建设》手续
— 对市区区》域内不具《备集中供热条件【又确需建设》临,时热源的必》须经市环《保行政主管部门进】行环境?影响评?价、市?供热行政主》管,部门同意报市规划】。行,政,主管部门进行—规划审查同意后【。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!可证方可建》设
—。对县城区《域内确需建》设临时热源的—。由,。。县相关行政主—管部门联合审批后】。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,部,门备案?
》新建建筑竣工后【属,市,区区域内《的由:市、:区供热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联合相《关供热企业参加【供热工程的专—项验收?。;属县城区域的【由县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会同【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!热工程的专项验【收未经验收或验【收,不合格的供》热工程不得投入使】用
《 第十条 新【建建筑?必须符?合节能标准并—安装热计量表—及,调控装置等设施安】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!。位缴纳收费标准【。。由市物价局联合市住!建委制定违反规【定,要求的不《予验收
【 第十一条 建设单!位,因施:工不当?给热源企《业、供热企业—等经营热能的单位和!热用户造成财产损】失或者?因拖:。延施工进《度而影?响采:。暖的应承担相应责】任
第【三章 《供,热设施
第!十二条 城》市供热设施包括【热源:厂和锅炉房、—换热站、管网及【室内管道、管—道井、泵站》。、阀门室、计量【表具、散热》。器及其他有关设施】
:。 , 第?十三条 建设—单,位对:供热设施的保—修期(?两个采暖期)届满】后共:用部位(分户锁闭阀!或热计量表以外【)供热设施》的维修和更新—改造由供热》。企,业,负责:。非居民热用》户,就,室内供热设施的维】修、维护与供—热企业另有》约定的从其约定【
, 应由供热企!业,维修及更新改造供】热,设施:的,不得对?热,用户收取采暖—费以:外的其他费用—
: 利《用热能供热》供热设施附属于【单元房屋《内部的?供热设施由建设单】位维:。。修
第十四!条 禁止下》列损害?供热设施或者影响】其使用功能的行为】
(—一)在供热设施管】理范围内采矿、取土!、爆破和进》。行其他有害》作业
》 (二)》擅自将自《建供热设施与—公用供热《设施相连接
【 (三》)依托?锅炉:房或者地《上管网设《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!、吊装等承》。重作业
》。 (《四)在地下管道【上方建筑施》工、堆放物料、种】植草:坪、植树
【。 (五)向供热管!道地沟或者检—查井内排《放雨(?雪)水?、污水倾《倒垃圾等
》 ,。 :。 (六)将楼—道内供热主管线砌入!建,。。筑物或者隔》墙内:
(七)其!他损害供热设施【或者影响其》使用功能《的行为
— 第十五条 因】公益建设确需进行】影响:供热设施安全—运行施工《的必: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!或,者供热?企业的意见报请【市供热管《理机构同《。。意后采取《相应:的保护和补救措施】确保供热设施安【全、:通畅运?行一切费用由—建设单位承》担
? 第四》章 供热与用热
! ? 第十六条 —。本市供热期》为当年?11月1日零点至次!年4月1日》零点市政府》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!调整供热时》间
》。 供热期间热用【户,平均室温必须达到1!8,。℃(含18℃)【以上
热】源企业、供》热企业与供热—用户必须分别签订供!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!。。。。内容包?。括供热期限、室内温!度、维?护责任、《收费时限、结算【办法及违约责任【。等
》 第十七条 新建】工程项目由建—。设单位在采暖期前】三个月向供热企业提!供图纸等资料缴纳集!。中供热联《网费
集中!供,热,联网费由市》物价局?联合:市住建委另行—制定
【新建小区《。区域:内供热?设施的产权归属【小区业主所有;原旧!有住宅小区》(已实?施分户改造的除外)!区,域内形成《。的供:。热设施?产权原则上归属小区!。业主所?有对:供热设施《发生产权变更、【。转让或资产消—亡的由城市供热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进行确认《和,界定对变更、转让、!资产消亡操作程序违!规违法的《应予以纠正同时追究!相关责任单位和责】任人的?责任
》。 第十八条 【供热企业发》生合并、改变—隶属关系、关闭、】停业、歇业、弃供时!。应在采暖期开始【前五个月报请市城市!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后方》。可,办理有关手续
】 在并入集【中,热网前锅炉》。。房,。产权为?机关事业《单位所有的》由产权单《位负:责组织实施供热【并不得以任何—方式和?理由擅自《转让:供热设施产》权;锅炉房产权【为集体所有的由【。所有权人自行—负责组织《实施供?热;锅炉房》产权为?企业所有《。的,无论改制成何种形】式原:供热渠道不变继续】由锅:炉房产?权,人负责供热;锅【炉房产权为小区业主!所有的应在城市供热!管理机构的指导和】监,督下组织《实施小区供热—;锅炉?。房产:权经确认为》个,人所有?的其个?人应自行《承担供热《任务任何供热企业和!个人不?得擅自停《业、歇业和弃供【
, 第十—九,条 供热《企业应当履行下【列职责
【。 (:一)及时检》修、:维护供热设施—合理控制热媒参数强!化内部管《理降低供热》成本保证供热—设备正常《运行
? (二)【健全各项规》章制:度定期组《织培训?操作、维《修,。人,。员持证上岗并严【格执行操作规—程和岗位《责任制?杜绝安全《事故的发生
】 (三)》建立报修处理、供热!。设施档案等内部管】理制度完《善,室温监?测手段设《立巡检?人员定期走访用【户了解供热效果【认真听取热》用户意见及》时处理供热问—题不断改善和提高】服务质量
—。 , , (四)严格执【行,市政府?规定的供热期限、】室温:和收费标准
! 第二十《条 供热企》业未按规定或—者约定?的供热期限供—热,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!的,供,热温度的已按规定】交纳采暖费》的热用户有》权按照规定》或者约定要求供热】企业退还采暖—费;:给热用户造成损失】。的应当予以》赔偿但有下列—原因的可以》除外
《 (一》)因:。不可抗力(地—震、:自,然灾害、战争等【)造成无法供—热的:
, (二)由】于用户擅自拆除、移!。动、改造、遮—蔽供热设施或—损,毁供热设施造成【供热温度达不—到规定标准的
【 《(三)未《采取正常保温措【施的:
, 《(四)?用户隔壁《及楼上楼下》均没有?取暖:的
? 有》第四项?。情形的供热企业应当!采取必要《措施:保证供热温度在合理!范围内
】第二十一条 供【热期间?热用户室《内平均温度低—于18℃《的可直接向属地【供热行政主管—部门或供热企业投】。诉由其及时》组织有关人员—进行测?试和认定并做好记】录登记登记内容包括!。所用测温器材名称、!测量人、检测数【。据、用户签字测温时!段,为70093015!301800
【 , : 测温时门窗应关闭!30分钟以上将【测温:表放置在房》。间中央距地面—1.:5米处测温表在1】0分钟以上的稳【定读数为有效温度】;或将测温枪打在热!。用户的非冷山墙面分!。上、中、下各取【一点所?得到的读数平均【值为有效温》度
?。 用户无正【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!或不在测温》记录上签字的—视为当?。日温:度合格;《城市供?热管理机构所委托】的供热企业未能及】。时测:温或:拒绝测温的视为【当日温度不合—格
《 , 相应采暖费的退】还应在采《暖期:结束后1个月内【办理完毕经》热用户同意也可转入!下一年采暖费中
!。。 第二十—二条: 经测定确》认温度不《达标准属《于供热?企,业原因的供》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!保证:达到规定温》度,未达标期间为室温不!合格天数《按天退还取暖费退】还标准为热》用户室温每低于规定!温度1℃退还不合格!天数收费额的10%!热用户室温在12】℃以下(含12【℃)的?。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!额的85%》
供—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!供热晚供早停的【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!费额的1《00%退还》热用户采暖费
【 ? 采暖费各月分摊额!度为
》 , 11月份和3月】份每月?分摊额为《14%;
—。 12月—份至次年2月份每】月分摊额《为24%
】。 第二十三条 建】。立供热?质量:保证金制度》。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!1,0月:31日?前,向市(县)供—热管理机构交纳热】质量保证金供热【质量保证《金按照?供热面积收》取标准为0》.300.50【元/建筑平方米
】 供热企业】。的供热质量达不到】规定标准且不按【本细则赔偿用户【损失时市(》县)供热管》理机构?有权用供热质量保】。证金赔偿《用户损失供热—。期结束后两》个月内市(县)供】热管理机构应及时】将剩余供《热质量保证金—返还供热企业
】 第二》十四条 热用户【应,当遵守下列规—定,
(一)按!时,缴纳采暖《费;
【(二:)不擅自启动或【。关闭供?热阀门;
【。 , (三)不擅自改】动,供热设施;
— (》四)不排放、盗用供!热设施循环》热水;
— (?五):不擅自挪动、改动控!制阀门、《热计量仪表》及其附?件;
(】六)不实施》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!行为
第二!十五条 供热—设,施,发生故障不能正【常供热?的热源企业和供【热企业应当立即【组织抢修并》报,告城市供热行政【。主,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!等,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!。先行抢修《。后补办手续公安【、交通、城建等【有,关行政部门应当予】。。以配合
】在抢修期《间现:场应当设置》警告标志和安—全,设施;抢修结束后】应当恢复原状—
第二【十,六条 停止供—热8小时以》上(含8小时)的】供热企?业应当及《时公告热《用户周知
!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!户供热或热量计量】的房屋未用热的【应当采取有》效,措施:确保室内给排水【设施正常使》用因热用户》原因(室温过低致使!管道冻裂或因热【用户对室内供热设】施维:护不当以及擅自【开分户阀)造成跑】水,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】邻热用户造成损失】的由该用《户承:担赔偿责任因供热企!。业原因(分户阀锁闭!不严或供《热企业?工作人员关闭阀门】失误)造成》管道冻?裂,。跑水的由供》热企:业承担赔偿责任【
, 第二十八条! 供热?企业对供《热设施进行维—修、:更新、改造》时热用户应给予配合!。不得:。无理阻拦
】 第二十九》条 市城《市供热管理机构负】责指导、《检查县(区)供热】信访投诉处》理工作县(区—)城市供热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公布投【。诉电话及接待科室】受理供热投诉、【信,访并接受新闻舆论】等社会监《督,处,理热用户《投诉不得超过24】小,时
》 第五章《 采暖费》
第三十】条 采暖费价格【实行市(县》)政:府定价允许》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但!必须: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!考虑供热企业的热】源建设和管网维修】、设施改造》费用及税金等因【素听取?热用户和供热企【业的意见热电联产、!区域:锅炉、分散》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!的采暖?。费,价,格可以按照》优质优?价的原则分别核定】
停止采】暖的热?用户供热企业应向】其收缴热资》源占用?费标准为该热用户】采暖费?总,额的15%
!。 采暖建筑为—跃层:、楼中?楼,。、带阁楼的》户,。型其采暖费按整套建!筑面积计收
—。。 《采,暖,建筑用?途发:生改:变的由供《热企业?和热用户共同—测量:认定:后其中?经营(办公)—用途部分按非—居民采?暖费价?格收取采《暖费居住部分按居民!采暖:费价格收取采—暖费;供《热企业和热用户【达不:。成协:议的由县(区)城】市供:热行政主《。。管部门予以现—场核定
— 已安装热计【量表的热用户实行】按表计量收费
】 我市采—暖费收?取标准以室内净高3!.2米为限3—.,2米以下按政—府定价标准》执行3?.2米以《上每超过0.1米加!价3%不足0.1米!的按0.《1米计收《文,化、教育、体育【以及保护建》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!至10?0%为止《
第—三十一条 为确【保热源企业或供热企!业,的,正常供热《保证热用户及时采暖!热用户要于当年的5!月1日?至10月20—日缴清本年度—采暖费
》 缴费确—有困难的热用户应】当与供热企业签【订分期交款合—同
第三十!二条 市《(县、?区,)政府根据实际需要!建立城市供热专项】调节资?金用于贴付享受城】。市最:低生活?保障和其他困难居】民的:采暖:费专户存《储专款专用并—由城市?供热行?政,。主管部门会同财【政、:民政、工会等部门】或组:织,负责管理发放
【 , 第三十—三条 热用户改变】供用热?合同:的主要内容》或者转让房屋—的应当到热》源企业或者供热企】。业重新签订、—变更:供用热合《同未重新签订或【者变更?。。合同的所发生的采】。暖,费由原热用户—承,担,
! 第:六章 ? 法律责任
【 第三十—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!则第二条规定—未经市(县)—政,府或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:门授予供热特许【经营权而擅自进【。行供热生产经营【。的由市(县)城市】供,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其?按规定?程序申请办理特许经!。营许可;拒不改正】的处以3《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的罚—款
: 第三十五条! ,。。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!条、第九条》、第十条规定对未】经,市(县)城市供热、!规划、环保等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审查—同,意擅自新《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城市:。供热工程对符—。合城市?供热规划的由城市】供,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!警告城市供热、规划!、环保等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补办有【。关,手续拒不改》正的处?5000元以上2万!元以:下的罚款《;对不符合城市【供热规划的以及分散!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!施,或者拒不接受集【中,供,热改造的责》令,。限,期,拆除: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!民法院强《制执行新建住宅【未采用分户》供热设?。计而建设、》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!。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!。不,采,用集中供热的由【市(县)城市供热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!正并处?以5000》。元以上?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
第【三十六条 违—反本实?施,细则第?十四条规《定由市城市供热行政!主管部门按照辽【宁省市政公用设【施,保护条例有关规定】处罚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处—理
第三】十七条 违》反本实施《细则第十八条、第十!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市(县)城!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给予》警告责令改正—可以并处3000元!以上2万元以下的】。罚款;情节》严重的收《回特许?经营权移交由—市(县)供热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指派的有经营权【的供热企业》实施:接管原锅炉房所【有的债权《债务由原《。供热企业负》责承担和处理—对,不移交?的个人产权锅炉房】属于:没有规?划手续、环》保不合格、安全不】达标:的实施强制》接管;属《于有规划手》续,、环保合格、锅【炉,达,标的且在集中—供热改造《。范围内的由项目【。实施主体委》。。托中介机构进—行资产评估按评【。估,值补偿后予以—接管;属于有规划】手续、环保合格、锅!炉达标的《未在集中供热改造范!围内的?。由市(?县):供,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外招商投—资经营主体
! (一)擅》自,停,业、:歇业、弃供;
! (二)检修、维!。修、操?。作,。失职或?者管:理不善致使》。供,热设施?不能:正常运行《或者:不能稳定《供热:;
《 (三)》。擅自缩短市政—府规定的供热期【限或者达不到—室温标准;
】 (四)未按规】定交纳供热》质量保证金的
【 《超出规定标准收取】采暖费的《由物价行《政部门依法处罚
】 第三十【八条 违反本—实施细则第二十【。四条第(二)项【至第(六)》项规定的由市(【县)城市供热行政】。主管部门给予警【告责令改正;拒不】改正的处以50元以!上5:00元以下的罚款;!造成供热设施损坏】的,应当予以《赔偿
》 第?三十九条 热源【企业和供热》企业:因违反?本实:施细则?被罚款的对》企业:负责人和直》接责任?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!罚款额1《。%至5%的》罚款:但不得超过》1000元》
第四【十条: 实施行政处—罚应当按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处罚法的规定【执行;罚款和收缴罚!款应当按照辽宁省】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!分离实施细则—的规定执行
— 第四十一条! 当事人对行—政处罚决定》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!议或:直,接向人民法院起【诉逾:期不申请复》议也不?向人民法《院起诉又不履—行行:政处罚?决,定的由作出》。行政处?罚决定的机关申【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
! 第四?十二条? 城市供《热管:理机构工作人员滥】用职权徇私舞—。弊玩忽职守的由其】所在:单位或者《上级主?管部门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】 第四十三【条 我市行政区域以!外,的辽河油田工矿区的!供热管理参照本【实施细则执行
!。 :第四:十四条 本》实施细则《执行中?的具体问题》由,市住建委负责解释】
》第,四十:五条 本实施—细则自201—2年1?。1月2日起施行【2006《年9月20》日市政府公布的【盘锦市城《市供:热管理实施细则(】盘,。锦市人?。民政府?令第28号)同【时,废,止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