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防—雷,减灾管?理,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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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盘锦市?。人民政?府令 第33—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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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防雷—减,灾管理办法》已经2007年11!。月30日盘锦市第五!届人民政府》第38次常务会议审!议,通过现予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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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 陈淑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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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七年十二】月二十?八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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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!防御和减轻雷电【灾害维护公共安全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气,象法、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行政许》可法和辽宁省雷电灾!害防御?管理规定等法—律、:法规及规章结合我】。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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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条在我市行政区】域内从事防雷—减灾工作的》单,。位,和个人均应遵守【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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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】法所称防雷减灾系】指,防御: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!动包:。括,雷电和雷电灾害的】研究、?监测、预警、防护以!及雷电灾害的—调查、鉴定和评【。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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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防雷减】灾及应急《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!主,、防御?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!一规划、归口管理、!分工:协作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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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市、县!政,。府组织有关部—门编制雷电灾—。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!灾害监测和》预警:。系统:。建设
】 :。。 市、县》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!气象主管机构和【本级人?民政府?领导下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雷电】。灾害防御管理—及雷电灾害防—。。护装置(《以下简称防雷装置】)设计审核和竣工验!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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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设、公安【、安:全生产监《督、房产《等部门要按照各自】职责协?助气象主《管机构做《好雷电灾害防御【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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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电力企业负责】。高压电力设施的雷】电灾害防御工作并】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!监督和指导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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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市—、县气象主》管,机构负责防雷—。减灾宣?传工作增强全民防雷!减灾意识《;组织本行政区域】内的:雷电监?测网建设《提高雷电灾》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!务水:平;制定雷电灾害】。事故应急救》。援预案?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!
第六条!下列场所和设施必】。须安装防《雷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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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(一)建筑》。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!。的一、二、三类防】雷建(构)筑物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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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《)石油、化》工等易燃《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!品的生产、》经营、贮《存场所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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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》),电力生产设施和【输配电?系统;
! , (四》)通信设施 、【广播电视设施—和,计,算机网?络等电子信息系统】;
【 《(五:)交:通运输、《医疗卫生《、金融证券、—文化:。教育、文物保护【单位:。和体育、游》乐场所等社会公共】。服务设?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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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,六):国家规定应当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】他场所和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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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!建(构)筑物和其他!设施安?装的防雷装置应当与!主体工程同时—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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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【安装防雷装置要【符合国家《气象主?管机: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!由具有相应防—雷工程专业设计或】。施工资质的》单位承担《设计或施《工禁:止无证?或超:出资质等级》承担防?雷工:程专业设《计或施工
】
:第九条防雷》。装置设计实行—审核制度《防雷装置设》计未经当《地气象主《管机构?审核:同意的不《得交付施工防雷装】置竣工未经当—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!合格的不得投入使】用,
》。
, 建设、【公安等部门依法【对应:安装:防,雷装置的《建设工?程实施行《政许可时应当—要求建设单位—提供由气象主管【机构出具的》防雷装?置设计审核》意见书防雷装置的】设计单位、设计人】员,应当对防雷装置【的设计方案负责
】
第十条】申请防雷装置设【计审核申请》单,位应当向《所在地气象主管【机,构提交下列材—料
【 ? (一)安》装,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!施的基?本,情况;
【。
(二)!防雷:装置的设计方案、施!工,图,。纸;
】 (三)【建设项目综合—布线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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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。防雷装置设计—单位的防《雷工程专业设—计资:质证书?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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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采用防雷产》品的技术性能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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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需要进行》雷,。击风险评估》的项目还应当提【交雷:击,风险评估报告书【
第【十一条市、县气象主!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!雷装置设计审核【申请之日起1—5个工作日内完【成审核出具防—雷装置设计核—准书防?雷装置设计经审核】。。合格的?由当地气象主管机】构及:时办结审核手续出具!防雷装置设计核【准书:;,防雷装置设计审核】不合格的由》当地气象主》管,机构出具防雷装【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!请单位?进行设计修》改后重新报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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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【防雷:工程的施工单位要】按照审核《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!施工并接受》当,地,气象主管机构的【监督管理在施—。工中需要《变更和修改防—雷设计方案》的,须重新报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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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三条防雷装置实行竣!工验收制度》防雷装置竣工—验收合格的由当地】气,象主管机构及时办】结有关验《。收手续?出具:防,雷装置验收合格【证,;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:不,合格的由当地气【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!装,。置整改意见书—。整改后重新验收【
— , :。 无:防雷设施合格—证,。的建设工《程,不得投?入使用
!第十四条申请防雷】装置竣工验收建设】。单位应当向所—在地的?气象主?管机构?提交下列材料—
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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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防雷装置竣】工验收申请书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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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防雷装置设—计核准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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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防雷装置施工单位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!资质证书;
【。
【 (四)防雷装置检!测单位出具的防雷】装置:检测报告《书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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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—防雷装置竣工图【等技术资料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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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六)防雷【产品:出厂合格证、安【装记录和由国家【认可:的防雷?产品测试机》构出具的测试—报告
【
第十五条市—、,县气象主管》机构应?当在:受理竣?工验收申《请,之日起5个》。工,作日内完成对防雷】装置:是否符合国家气【象主管机构》。规定的使用要求、国!家有关技《。术规范?标准和是否按—照审核批准的设计】方,案施工?。的,核实工?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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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投入》使用:后的防?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!对易:燃易爆物品、—危险化学品场所【的,防雷装置要每半年检!测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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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防《雷装:置的产权单位或【使用:单位应当《主动申报《年度检测并》接受:当地气象主管—机构和?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!产监督管《理部:门,的管理和监督检查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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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
: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!测单位要在检测后出!具检测报《告书检测不合格的,!提出整改《意见发?现严重隐《患的要立即告知防】雷装置?产权单位或使用单】位并向当地》气象:主,管机:构报告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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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防雷装置使用单【位和个人要及时整】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!仍不合格的》由当:地气象主管机—构责令限期整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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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条从事防《雷装置检测的—单位应取《得省级气象主管机】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!测资质证书执行【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!保证防雷《检测报?告的:真实性?、科学性、公正性对!检,测,结果负?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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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《条,。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!建立:健全防雷减灾—安,全责任制度并—指定:专人:或委托?物业管理《单位负责防雷装【置的维护发现隐患】要,及时维?修防雷装《置修复后要申请当地!具有:省级气象主管机构】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!质的检测单》位重新检《测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:自,移动、改变或—损坏防雷装置—
—第二十条各级气【象主管机构负—责组:织雷电灾害调查【、鉴:定和评估工》作,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!要做:好配合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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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遭受—雷电灾害的》单位和个人应—。当及时报告》所在地气《象主:管机构和有关—部门不得瞒报—、,。谎报或?拖延不报气》象主管机构接到雷】电灾害报告后要【及时上报雷电灾【害情:。况并视灾害》严重程度启》。动雷电灾害应—急救援预《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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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雷电灾害受!灾单位要迅》速采取有效》措施:,组织群众》开展自救减少人【员伤亡?和财产损失》
第二】十一条市、县气象】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!雷装置设计审—核、竣工验收—以及防雷装置—检测工作的监—督与检查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,!。履行监督职》责被检查单》位不得拒绝或阻挠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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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二条各级气象】主管机?构履行监督检查【职,责时有?权采取下列措施【。。。
! (一)要求被检查!的单位或个人—提供有关防雷装置】设计图纸等文—件和资料《。进行查询《或复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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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要求—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!就有关防雷建筑【物,设计、安装》、检测?、验收和投入使用】。的,情况作出说》明;
! , :(三)进入有关【场,所进行防雷安—全检查
】
第二十三条违反】本办法的单》位或个人由气象主管!机构按照国家气象】局防雷减灾管理办】法、防雷装置设【计审核和施工验收】规定和辽宁省雷【电灾害防御管—理规定予以处罚;给!他人造成损失的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造成雷击》火灾、爆炸、人员伤!亡,和重大财产损失等】责,任性事故的由—主管部门《。给予:直,接责任人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!第二十四条》雷,电灾害防御管理工】作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!或上级主管机关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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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在防雷装置!设计审核、施工监】督、: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!徇私舞?弊的;
! ?。 (:二)要求有》关单位和个人—购买其指定的雷【电防:护,。产品的
【
第二十》五条本办法中—下列用语的含—义
【 《(,一)雷电灾害系指】因直:击雷、雷电感—应、雷电波侵入等造!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!。。损失
】。 (二—)防:雷,装,置系指由接闪器【(,包,括避雷针、带、线】、,网)、引《下线、接《地线、接《地体以及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】的具有防《御直击雷性能—的专业系统或—由电磁屏蔽、电涌】。保护器?等电位连接、共用】接地网以及》其,他连接?导体构成的具有防】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!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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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。(三)?高压电力《设施系指额定电压为!1千伏以上》。的电力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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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六条本》办法由市《气象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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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七条本办法自20!08年2月1—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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