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》防雷减灾管理办【法,
盘锦】市人:民政府令 第3【3号
《
盘锦市防雷!减灾管理《办法已经200【7年11月30【日盘锦市第五届【人,。民政府第3》8次常务会议审议】通过现予《发布
市!长, 陈:淑珍:。
—二〇:〇七年十二月二十】八日
】。第,一条为防御和减轻】。雷,电灾害维护公—共安全根据中华人】。。民共和国气象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许可?法和辽宁省雷—电灾害防御管理规】定等法律、法—规及规章《结合我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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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在】。我市:行政区域《内从事防雷》减灾工?作的单位和》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!。
!。 本办法所》。称防雷减灾系指防】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!活动包?括雷电和雷电灾【害的:研,究、监?测、预警、》。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!调,。查、鉴定和评—估,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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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防—雷减灾及应急处【理工:。作坚持预《防为主、防御与救】助相结合实行—统一规划、》归口管理、分—工协作的《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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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市—、县政府组织有关】。部门编制《雷电灾害防御规划】加强雷电灾害监测】和预警系《统建设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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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市、县气象主管【。机,构在上级《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!人民:政府领导《下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雷电灾害【防御管?理及:雷电灾?。害防护装《。置(以下简称防【雷装:置)设计审核—和竣工验收工—作
】 ?建设、公《。。安、安全生产—监督、房产等部【门要:按照各自职》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!做,好,雷电灾害《防御的有关工作
】
!电力企业负责高【压电力设施的雷【电灾害防御》工,作并接受气象—主管:。机构的监督》和指导
】
第五条《市、县气象主管机】构,负责防雷减灾宣传】工作增强《全民防?雷减灾意识;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】的雷电监测网建【设提高雷电灾—害预报的准》确性和服务水平【;制:。。定雷电灾害事故应】急救:援预案提高防雷减灾!的能力
】
第六条下列场【所和设施必》须,安装防雷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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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(—一):建筑:物,。防雷设?计规范规定的一【、二、三类防雷建】(构)筑物;—
— : (二)》石油、化工等易燃易!爆物品及危险化【学品:的生产?、经:营、贮存《场所;
【
? : (三)《电力生产设施和【输配电系《统;:
《
: , (四)通信】设施: 、:。广播电视设施—和计算机网络等【电子信息系统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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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五)交通运输—、医疗?卫生、金融证券【、文化教育、文物保!护单位和体育—、游乐?场所等社会公共【服务设?施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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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六:)国家规定应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!。他场所和设施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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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条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的建(构)筑】物和其他设施—。安装的防雷装—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!时设计?、同时?施工:、同时投入使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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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安装防!雷装置要符》合国家气象主管机】构规定的《使用要求并由—具有相?应防雷工程专业设】计或施?工资质的单位承【担设计或施工禁止无!证,或,超出资质等》级承担防《。雷工程专业设—。计或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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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防!雷装置设计》实行审核制》度防雷装置设—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!。机构:审,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!工防雷?。装置竣工《未经当地《气,象,主管机构《验收合格《的不得投入使用【
】 建设、》公安等部《门依法对《应安装?防,。雷装置的建设工程】实施行政许》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!位,提供由气象》主管机?构出具的防雷装【置,设计:审,核意见书《防雷装置的设—计单:位、设计人》员应当对防雷装【置的:设计方案负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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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申请?防雷:装置设计审》核申请单位应当向所!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!。。交下: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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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(一)安装》防,雷装置的《场所和设施的—基,本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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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防雷?装置的设计方案、施!工图纸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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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三!)建设项目综合【布线图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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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: (四)防雷装置设!计单位的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资质证书;】
【 (五)采【用防:雷产品的技》。。术性能资料》。
! 需要进行雷—击,风险评估的项—目还:应,当提交雷击风—险评估报《告书:。
》。
第十一条》市、县气象主管机构!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!设计审?。核申:请,之日起15个工作】。日内完成审核—出具防?雷,装置设计核》准书防?雷装置设计经—审核合格的由当地气!象主管机构及时办】。结,审核手续出具防雷装!置设计核准书;防】雷装置设计审核不】合格的?由当地气象主—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!设计修?改意见书《申请单位进行—设计修改后》重新报审
【
第十二条防】雷工:程的施工《单位要按照审核同意!的设计?方案进行施工并接】受当地气象主管机】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!中需要变《更和修改防雷设计】方案的须重新报审】
—。第十三?条防雷?。。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!度防雷装置》竣工验收合格的【由当地气象》主管:机构及时办结有关】验收手续出》具防:雷装置验收合—格证;防雷》装置:竣工验收《不合格的由当—地气象主管机构【出具防雷装》置整改?意见:书整改后重新验【。收
【 无防—。雷设施合格证的建】。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!
》
第十?。四条:申请防雷装置竣工】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!所在地?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交!下列材?料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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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防,雷装置竣工验—收申请书《;
】 (二)防【雷装置设计核—准书:;
》
《 (三)防雷【。装置施?工单位?的防雷工程专业【施工资质证书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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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? (四)防】雷装置检测单位【出具的防雷装—置检测报告书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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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防》。雷装置竣工图等技】术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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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六)《防雷产?品出:厂合格?证、安装《。记,录和由国家认—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!构出具的测试报告
!
?
第十五》条市、县气》象主管机《构应当在受理竣【工验:收申请之日起5【个工作日内完成对】防,雷装置?是,否符合国家气象【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!要求、国家有—关技术规《范标:准和是否按》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!案施工的核实工作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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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投入使用后的防雷】装置每年检测—一次对易燃易爆【。物品、危《险化学品场所的防】雷装置要每半年检测!一次
】 防雷—装置的产权》单位或使用》单位:应当主动《申报年度检》测,并,接受: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!当地:人民政府安全生产】监,督管理部门的管【理和: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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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【条防雷装《置检测单位》要在检测后出具检测!报告:书检测不合》格,的,提出整改—意见发现严重—隐患:的要立即告》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!或使用单位并向【当地气?象主管?机构报?告
【 防雷装置使!用单位和《个人要及时整改拒】不整改或整》改后仍不《合格的由《当,地气:象,主管:。机构责令限期整【改
《
第十》八,条从事防《。雷装:置检测的单位应取得!省级:。气象主管机构—。颁发的?防雷装置检测资质】证书执行国家—有关: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!检测:报告的?真实性、科学性、】公正性对检》测结果负责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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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九?条,防雷装?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!全防雷减《灾安全责任制—度,并指:。定专人或委托物业管!理单:位负责防雷装—置的维?护发现隐患》要及时维修防雷【装,置修复?。后要申请当地—具有省?级气象?主管机构《颁发防雷装置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】位重:新,。检测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擅自移动、》改变或损坏防雷装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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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条各级气象】。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!电灾害调查、鉴定和!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!门和单位要做好配】合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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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】受雷电?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及时?报告所在地》气象主管机》构和有关部门—不得瞒报、》谎报或拖延不报【气,象主管机构接到【雷电灾害《报告后要及时上报】雷电灾害情况并视灾!害严重程度启动雷电!灾害应急《救援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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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雷?电灾害受灾》单位要?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】,组织群众》。开展自救减少人员】伤亡和?财产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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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市、】县,气象主管《机构:要加:强对防雷装置设计】审核、竣工》验,收以及防雷装置【检测工作《的监督与检查建【立健全监督》制度,?履,行监督职责被检【查单位?不,得拒绝或阻挠
!
第二》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!机,构履行监《督检查职《责时:有权采取《下列措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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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要!求被检查的单位【或个人提供有关防雷!装置设计图》纸等:。文件:和资料进行查询【或复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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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《),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!个人就?有关防雷建筑物【设计、安装、—检,。测、验收和投入【使,用,的,情况:作出说明;
】
(】三)进入有关场【所进行防雷》安全检?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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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三,条违反本办法的单】位或个人《由气象主管机构【按照国家气》象局防雷《减灾管理办法、防】雷装置设计审核和】施工验收《规定和辽宁》省,雷电灾害《防,御管理规定》予以处罚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责任—;造成雷击》火灾、?爆炸、人员伤亡【和重大?财产:损失等责任性事【故的由主管部—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。刑事责任
【
第《二十四条《雷电灾害防御管理】工作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所在单》位或上级主管—机关依法给予—行,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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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:。一)在防雷装置【设计审核、施工监督!、竣工验收中—滥,用职权徇私舞弊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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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二)要求有关单位!。和个人购买其指定】的雷电防护产品的】
第【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!列用语的含义
】
,。。
? (一)雷电!灾害系?指因直击雷、雷电感!。应、:雷电波侵《入等造成的人员【。伤亡和财产损失
!。
— (二《)防雷装置》系指:由接闪器(包括避】雷针、带、线、网】)、引下线、接地】线、接地体以及【其他连?接导体构《成的具有防御直击】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!由电磁?屏蔽、电涌保—护器等电位》连接、共用接地【网以及?。其他连?。接,导体构成《的具:有防御雷电感—应和雷电波侵入【性能的专业》系统
—。
(【三)高压电力—设施:系指额定电压为1千!伏以上的电》力设施?
:
第二—十六:条本办法由市—气象局负责解释
】。
第二十七!条本办?法自2008年【2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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