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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防雷减灾管!理办: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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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?。市人民政府令 【第3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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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防!雷减灾管理》办法已经《2007《年11月30日盘】锦市第五届人—民,政府第38》次常务?会议审议《通过现?予发布
!市长 陈淑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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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【七年:十二月?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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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!雷电:灾害维护《公,共,安全根据《。中华:人,民共和国气象—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《政许可法《和,辽宁省雷电灾害防】。御,管理规定等》法律、?法规及规章结合【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
第二条!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防雷减灾》工作的单《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!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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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办法【所称防雷减灾系指】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!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!。电灾害的研》。究、监测、预警、】防护以及《雷电灾害的调查、鉴!定和评?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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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防雷减》灾及应急处理工作坚!持预防为主、防御与!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!规,划,、归口管理、分工】协作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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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四条市、县政府组】织有关部门》。编制雷?电灾害防御规划加】强雷电灾害监测【和,预警系?统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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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市、县气象主管机】构在上级气象主【管机构和《本级人民政》府,领导: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雷电灾?害,防御管?理及雷?电灾害?防护装置(》以下简称《防雷装置)设—计审核和《竣工验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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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、公安?、安:全生产监督、房【。产等部门要按照各】。自职责?。协助:气象:主,管机:构做好雷电》灾害防御的有关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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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电力企—业,负责高压《电力设施《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】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!构的监?督和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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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市、县》气象:主管机构《负责防雷减灾宣传】工,作增:强,全民防雷《减灾:意识;组织本行政区!。域内的雷电监测网】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!报的准?确,性,。和服务水平;—制,定雷电灾害事故应】急救援预案提高【防雷减灾的》能力
第!六条下列场所和设】施必须安装防雷【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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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建筑物》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!一、二、三》类防:雷建(构《)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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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二)》石油、?。化工等易燃易爆物】品,及,危险化学品》的生产、《经营、贮存》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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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(三)电力生产设!施和输配电系统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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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通信设施】 、广播电视设施和!计算:机网络等电》子,信息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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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交》通运输、医疗—卫生、金融证—券、文化教育—、文物?保护单位和体育【、游乐场所等社会】。公共服务设》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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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六)国?家规定应当安—装防雷装置的—。其他场所和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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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新!建、:扩建、改建的建(】构):。筑物和其他设施【。安装:的防雷装置应当【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—计、同时施工、同】时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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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八条?安装防雷装》置要符合国》家气象主管机—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!由具有相应防雷【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!资质的单《位承担设《计或施?工禁:止无证?。或超出资质等—级承担防雷工程【。专业:设计或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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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防雷【装置:设,计实行审《核制度防《雷装置?设计未经当》地气象主管机构审】核同意的不得—交付施?工防雷装置》竣工未经《当,地,气象主管机构—验收合格《的不: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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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、!。公安等部门依法【对应安?装防雷装置》的建设工程实施行】政许可时应》。当要求建设单—位提供由气象主【管机构出《具的防雷《装置设计审核意【。见书防雷装置的【设,计单位、设计—。人员应当对防雷装置!。的,设,。计,方案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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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申请!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!请,。单位应当向所—在地气象主》管机构?提交下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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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:安装防雷装置的场】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!;
! (二)防—雷装置的设》计方案、施工图纸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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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,),建设项目综合布线】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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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《。。防雷装?置设计?单位的防雷工程【专业设计资质证书;!
】。 (五)采—用防雷产品的技【术性能资料》
】 需?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!。的,项,目还应当《提交雷击风险评估】报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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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市、】县气:象主管机构应—当自收到《防雷装?置,设计审核申请之日】起15?个工作日内完成审】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!核准书防雷装置【设,计经审核《合格的由当地—。气象主管机构—及,。时办:结审核手续出具防雷!装置设计《核准书;防雷装【置设:计审:。核不合格的由—当地气象主》管机构出《具防雷装置设计【。。修改意?见书申请单位进行】设计修改后重—新报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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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【防雷工?程的施工单位要按照!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!进行施工并》。接受当地气》象,主管机构的监督【。管理在?施工中?需要变更和修改【防雷设计方案的须】重新报?审
第十!三,条防: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!制度防?。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!的由当地《气象主?管机构及时办—结有关验收》手续出具《防雷装置验》收合格证;防雷装】置竣工验收不合格】的由当?地气象?主管机构出具防雷】。装置:整改:意见:。书整改后重新验【收
】 无防雷设施合!格证的建设工—程不得投《入,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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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四条申请防雷装】置竣工验收》建设单位《。应当向所在地的气象!主,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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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防雷装】置竣工验收申请书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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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防雷装!置设计核准书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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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三)防雷装置施【。工单位的防》雷工程专业施—工资质证书》。;
【。 (》。四)防?雷装置检《测单位出《具的:防雷装置检测—报告书?;
【 (五)防】雷,装置竣工图等技【术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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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六《)防雷产品》出厂合格《证、安装《记录和由国家—认可的防雷产—品测试机构出具【的测:试报告
!第十:五条市、县》气象主管《机构应当在受理【竣工验收申请之【日,。起5个?工作日?内完成对防雷装置】是否符合国家—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!。。使用要?求、国家有》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是!否按照审核批准的设!计方:案施工的核实工【作
第十!六条投入使》用,后的防雷装》置每年检测一次【对,易,燃,易爆物品、危—。险化学?品场所的防雷装【置要每半年检测【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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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!装置的产权单位或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】申报年度检测—并接受当地》气象主管机构和当】地人民政府安全【生产监督《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!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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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七条防雷《。装置检测单位要在】检测后出具检—测报告书检测不【合格的,提》出整改意《。见发现严重隐患【的要立即《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!位或使用单位并向当!地气象主管》。机构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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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—雷装:置使用单《位和个人要及时整改!拒,不整改或整》改后仍不合格的由】当地气象《主管机构责令限【。期整改?
—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!置,。检,测,的单位?应取得省级气象【主管机构颁发的【。防雷装置检测资【质证书?执行国家有关—标准:和规范?保证防雷《检测报告《的真实性、》科学性、公正性对】检测结果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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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》条防雷装置使用单】位,要,建立健全《防雷减灾安》全责:任制度并指定专人】或委托物业》管理单位负责—防,雷装置的维》护发现隐《患要及时维修防雷装!置修复后要》申请当地具有省级气!象主管机构颁—发防:雷装置检测资质的】检测单位重新—检测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?得擅自移动、改变或!损坏防雷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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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】负责组织雷电—灾害调查、鉴定和】评,估工作其《他有关部门和单位】要做好配合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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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受!雷电灾害的单位和】个人应当及时—报告所在地》气,象主管机构和有关】部,门不得?瞒报、谎报或—拖延不报气象主管】机构:接到雷?电灾害报告后要及】时上报雷电》灾害情况并视灾【害严:。重程:度启动?雷电:灾害应急救援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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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—电灾害受灾单位要迅!速采取有《效措施,组织群【。众开展自救减少人】员伤:亡和财?产损:失
第】二十一条《市、县气象主管机构!要加强对防雷装【置设计审核》、竣:工验收以及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】的,监督与检查》建立:。健全监督制》度,履?。行监督职责被—检查单位不得拒【绝或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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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!机构履行监督检查】职责时有权采取【下,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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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(一)要求被—检查的单位或个【人,。提供有关防》雷装置?设计图纸《。等文件和《资料进?行查询或复》制;
! (二)要【求被检查的单位【或个人就有关—防雷建筑《物,设计、安《。装、:。检测、验收》和投入?。使用的?情况:作出说明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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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(,三,)进入有关》场所进行防雷—安全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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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【。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!个人由气象主管机】构按照国家气—象局防雷《减灾管理办法、防】雷装置设计审—。核和施工验收规定】和辽宁省雷电灾害】防御管理规定予以处!罚;:给他人造《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—;造成雷击火灾【、爆炸?、人员伤亡和重大财!。产损失?。等责任性事故的【由主: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!人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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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【条,雷,电灾害防御管理工】作人员有下列行【。为之一的《由,所在单位或》上级主管机关—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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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!防雷装置设》计审核、施工—监督、竣《工验收中滥用职权】徇私舞弊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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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要求有—关单:位和个人购买—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!品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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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【本办法中下》列用语的含义—
— , (一)雷【电灾害系指因直击】雷、雷电《感应、雷电波—侵入等造成》的人:员伤亡和财》产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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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二)防雷装》。置系指?由接闪器(包括避】雷针、带《、线、网)、引【下线、接地线、接】地体以及其他连【接导体构《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!性能的专业系统或由!电磁屏蔽《、电涌保护》器等电?位,连接、共用接地【网以及其他连接【导体:构成的具有防御雷】电感应和雷电波侵】。入,性能的专《业系统?
— (三—)高压电力设施【系指: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!上的电?力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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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,六条本办法由市气象!局负责解释》
第二十!七条本办法自2【008年2》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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