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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?锦市防雷减灾管理】办法 》 : 盘锦市人民政【府令 第《3,3号 》 盘锦》。市防: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!2007年》1,1月:3,0,日盘锦市第五—。届人民?政府第38次—。常务会议审》议通过现予发布 】 : 市长 陈【淑珍 ? 二〇〇七!年十二月二十—八,日 第】一条:为防御和减轻雷【电灾害维护公共【安全根?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气?象法、?中华人民《共,。。和国行政许》可法:和辽宁?省雷:电,灾害防?御,管理规定等法—律、法规及》规章: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 【 第:二条在?我市行政区域内【。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!。单,位和个人均应遵守】本办法 《 ,。 ,     【本办法所称防雷减】灾系指防御和—减轻雷电灾害的活】动包括雷电和雷【电,灾害的研究、监测、!预警、?防护以及雷》电灾害的调》查、鉴?定和评估《。等 》 第三条防雷减灾!及应急处理工作坚】。持预防为主》、防御与救助—相结合实《行统一规划》。、,归口:管理、分工》协作的?原则 》。 第四条市、】县政:。。府组织?。有关部?门编制雷电》灾害防御《规划加强雷电灾【害监测和预警系【统,建设  !   市、县气象】主,管机构在上级—。气象:。主管机?。构和本?级人民政府领导【下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雷电灾害》防御管理及雷—电灾害防护装—置(以下简称防【雷装置)设计审【核和竣?工验:收工作 《  —   建设、公安】、安全生《产监督?、房产等部》门要:按,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!主管:机构做好《雷电灾害《防御:的有关工作 】   》  电力《企业负责高压—电力设施的雷电灾】害防御工《作并:接受气?象主管?机,构的监督和指导 ! 第》五条市、《县,气象主管《机构负责防雷减【灾宣传?工作增强全》民防雷减灾意识;】。组织本行《政区:域内的雷《。电监测网《建设提高雷电灾害】。预报的准确性和【服,。务,水平;制定雷—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!预案提高《。。防,。雷减灾的能力 ! : ,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!施,必须安装防》雷装置 !    (一)建】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!定的一、《二、三类防雷建【(构)筑《物; 》    — (二)石油—、化工?等易燃易爆物品及】危险化学品的—。生产、经《营,。、贮存?场所; 《 : :     (三)电!力生产?设施和输配电—系统; ! ,   (《四)通信设》施 、?广播电视设施—和计算机网》络等电子信息系统】; 》。     (五)!。交通运输、医—疗卫生、金融证券】、文化教育、—文物保护单位和体育!、游乐场所等—社会公共《服务设施;》    ! (六)国》家规定应当安—装防雷?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!施 — 第七条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的建(构】)筑物和其他设施】安装的防雷装置【应当与主体工程【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、同时投入》使用 》 , 第八条安装防雷!装置:要符合?国家气象主管机构】规定: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!相,应防雷工程》专业:设计或施工》。资质的?单位承担设》计,或施工禁止无—证或超出《资质等级承》担防雷工程专业设】计或施工《 ? , :第九条防雷装置【设计实行审》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!未经当地气》象主管机构审核【同意的不得交—付,施工防雷装置竣工】未,经当地气《象主管机构》验收合格《的不得投入使用 ! 《    建设—、公安等部门依法】对应:安装防雷装》置的建设工程实施】。行政许可《时应当要求建设单】位提供由气象主管】机构:出具:的防雷装置设计【审核:意见:书,。防,雷装:。置的设计单位—、设计人员》应当对防雷装置的】设计方案负责 】 第十—条,申请防雷《装置设?计审核申《请单位?应当向所在地—气象主管机构提交】。下列:材料:  【   (一)—安装防雷装》置的场所和设施的】基本情况《。;  】   (二)防雷装!置的设计方案—、施工图纸; 【 :。  《   (三)建设】项目综合布线—。图; ? :  《  : (四)防雷装置】设计单位的防雷工】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!; 》   《  (?五)采用防雷—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! 《 :   ? ,需要进行雷》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!应当提交《雷击风险评》估报告书 》 : 第十一条【市、县气象主管机构!应当自收到防雷【装置设计审核—申,请,之日起1《5,。个工作日《内完成审核出具防】雷装置?设计核?准书防雷装置—设计经审核合—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!机构及?时办结审核手续出具!防雷装置设计核【。准书;防《。雷装置设《计审核不合格的由当!地气象主《管机构?出具防?。雷装置设《计修改意《见书申请《。单位进行设》。计修改后《重新报审《 》 第:十二条防雷工程【的施工单位要按照】审,核同:意的设?计方:案,进,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!象主管机构的监【督管理在施》工中需要变更—和修改防雷》设计方案的》须重新报审 】 第《十三条防雷装置实】行竣工验收制—度防雷装置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】当,地气象主管机构【及时办结有关验【收手续?出具防雷装置—验收合格证;—。防雷装置竣工验【收不合格的由当【地气:象,主管:机构出?具,防雷:装置整改意见书整】改后重新验收 ! ,     无【防雷:设施合格证的建设】工程:不得投入《使用 — 第十四》条申请防雷装置竣】工验收建设单位应】当向所在地的气象】主管:机,构提:交下列材料 【     (!一)防雷装置—。竣工验收申请书; !。   【  (二)防—雷装置设计核准【书,; ? 《    (三—)防雷装置》施工:单位:的防雷工《程专业?施工资质证书; !  》   (四)—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!具的防?雷装置检测报告书;!   】  (?五,)防雷装置竣工图】等技术资料; 【   【 , (六)《防雷产品出厂—。合格证?、安:装记录和由国家【。认可:的防雷产品测试机】构,出具的测试》。。报告 《 第十五条】市、县气象主管【。机构:应当在受理竣—工验收申《请之日起《5个工?作日内完成》对防雷装置》是否符合国家气象】主管机构规定—的使用要求、—国家:有关技术规》范标准和是否按照】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!施工的核实工作 】 第十六条!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!置每年检测一次对】易燃易爆物品、【危险化学品场—所,。的防雷装置》要每半年《。。检测一?次,   】  :防雷装置的》。产权单位或》。使用单位应》当,主动申?报年度检测并—接,。受当地气《象主管机构》和当地人民政—。府安全生产监督【管理部门的管理【和监督检查 ! :第十七条防雷装【。。置检测单位》。。要在检测后出具检测!报告:书,检测不合格的,提出!整改意见《发现:严重:隐患的要《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!权单位?或,使用:。单位并向当地气象】主管机?构报告 【     —防雷:装置使用单位和【个人要及时整改【拒不:整改或整改后—仍不合?格的由当地》气象主管机构—责令限?。。期整改? 第十】八条: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!单位应取得省级气象!主管机构《颁,发的防?。雷装置?检测:资质证书执行国家】有关标准和规范保】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!实性、科学》性、:公正性对检测结果】负责 》 第十九—条,防雷装置使用单位】。要建立?健全防雷减灾安【全责任制度并指定】专人或?委托物业管理单位】负责:防雷装置的维护发】现隐患要及时—维修:。防雷:装,。置,修,复后:要申请?当地具有省》级气象主管机构【。颁发防雷装置检【测资质?的检测单位重新检测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移动、改变或】损坏:防,。雷装置 — , 第二十条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!责组:织雷电?灾害调查《、鉴定和《评,估工作其他》有关部门和单—位要做好配合工作】 《  ?。  :  遭受雷》电灾害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!在地气象《主,管机构和有关—部门:不,得瞒报、《谎报或拖延不报气】象主管?。机构接到雷电灾【害报告后要及时上】报雷电灾《害情况并视》灾,害严重程度启动【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!案, ? ?    雷电灾害受!灾单位要迅速—采取有效措施—,组织群众开—展,自救减少人员伤【亡和财产损失 ! 第二十一条】市、县气象》主管机?构要:加强对防雷装置【设计审?核,、竣工?验收以及防雷—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!。与检查建立健全监】督制度,履》行监督职《责被检?。查单位不《得拒绝或阻挠 【 :。。 第二十二【条各级气象主管【机构履行《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!采取下列措施 ! :     (一)】要求:被检查的单位或【个人提供有》关防雷装《置设计图纸》等,文件和资料》进行查?询或复制; !     (【。二)要求《被检查?的单:位或个人《就有关防雷建筑物】设计、安装、检测、!验收和?投入使用的情况【作出说明; 】   》  (三)进—入有:关场所进行防雷安全!检查 第!二十三条违反本【办法的单位或个人】。由气象主管机构【按照国家气象局防雷!减灾管?理办法、防雷装置】设,计审核?。和施工验收规定和辽!宁省雷?电灾害防御》管理规?定予以处《罚;给他人造成损】。。失的依法承担—赔偿责任;造成【雷击火灾、爆炸【、人员伤亡和重【大财产损失等责【任性: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给!予直接责《任人行政处》分,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》 第二十—四条雷电灾》害防御管理工作【人员: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所》。在单位或《上,级主管?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: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。任 ?     (!一)在防《雷装置设计》审核、施工》监,督,。、,竣工验收中滥用职】权徇私舞弊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(二【)要求有关单—位和个人购买—。其指定的《雷电防?护产品的 【。 第二》十,五条本?办法中下列》用语的含义 ! :    (》一)雷?电灾害系指因直【击雷、雷电》感应、雷电波侵【入等造成的》人,员伤亡和财》产损失 】    《 (二)防雷装【。。置系指由《接闪器(《包括避雷针、带【、,线、网)、引—下线、接地线—、接地体以及—其他连接导体构【成的具有防》御直击雷性能的【专业系统或由电磁】屏蔽、电涌保护【器,等电位连接、—共用接?地网以及《其他:连接导体构》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!应和雷电波》侵入性?能的专业系统—  【  : (三)高》。压电力?设施系?指,额定电压为1千伏】以,上的电?力设施 《 ? 第?二十六条本办—法由市气象局负【责解释 !第二十七条本—办法自2008年】2月1?日起施行 》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