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盘锦市国《家建设项目审计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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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【市人民政府令— 第3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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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国—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!已经2008—年3月3日盘—锦市:第五届人民政府第】40次常《务会议审议通过现】予发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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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代市长 孙国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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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八年!三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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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为加强对—国家建设《项目的审计监督【提高投资效》益规范?。建设行为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审计?法、中华人》民,共和:国审计法实施条【例及国家和省—其他有关规》定结合我《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—第二条我市》行政区域《内,国家建设《项目的建设》单位以及勘察、设】计,、施工、监理—、采购、供应、社会!中介机构《等单位与国家建【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!务收支均应依照本】办法的?规定接受审计机【关的审计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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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本》办法:所称国?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!项,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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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以各级—财,政资金、政府设立】的专项资金、政府】统,一,借贷:的资金?。、政府专《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!资,金来源或者以—政,府及其?部门为投资》主体的建《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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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二)政府在土地!、市政配套、融资等!方面依法给予优惠】的,公共建设项目和公】益性建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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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以本条《第(:一)款、第(二【)款所?列的筹资《和建:设方式以《外的形式《。进行投资、》建设产权归国—家所有的重点基【础设施和公》共建设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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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?国有企事《业单位、《国有控股企》业投:资的建设项》目和技术改》造项目;
【
】(五)使用》国债或国际组织【、外国政府贷—款等外债进行建【设的项?目;
【
(六)接!受、:使用社会捐赠(包】括接受外商》或者私人捐赠)并委!托政府部门实施【管理的公益性项【目
》
第四条市、【县(区)《审计机关是国—家建设项目审计的】主管机关《根据国家建设项目】投资主体的财政、财!务隶属关系或者建】设项目监督管理【。关系:确定的审计》管辖范围对国—家建设项《目实施?审,计,监督
】对与国家建》设项目有关的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、采购、供应、【社会中介机》构等单位的财务【收,支审计?不受审计管辖—范围的?限制
!。 上级审计机关!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!的国家建设》项目授权下级审计】机关审计也可以【。直接审计下》级审计机关管—。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!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!审计事项不得—重复审计但本办法第!九条规定的情—形除外
》
第五条发】。展改革、《财政、监察等部门】应当在各自职—责范围?内,协助:审计机关对国家建】设项目实施审计【监督国家建设项目审!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!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有!关文件抄送同级【。审,计机关
》
国!家建设项目建设【。单位: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!审计机构应当加【强对本单位、本【系统国?家建设项目的—内部审计《监督其审计业务【质量依法接受—。审,计机关的检查和评】估
第六!条国:家建:设项目?审,计实行计《划管:理审计机关应—当会同发展改革、】财政等有关部门【根据法律、法规【、,规章的规定以及【本,级人民政府、—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!明确年度审计工作重!点编制年度审计【项目计划《报上级审计机关【和,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?后执行市级投资在1!00:万元(含100【万元)以上》。、县区投资在50万!元(含?50万元)以—上的国家建设项目】均列入审计》机,关审计计划管理;市!级投资在100【万元以下(》县区50万元以【下)未纳入年度审计!。项目计划的国家【。建设:项目可由《建,设单位内部审—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!会中:。介机构进行》审计审计结果报【审计机关备案审计】机关进行抽审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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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年度审计《项目计划应明确规】定审计?。项目总量《和审计组织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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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年【度审计计《划,经批准后审计机关应!当将纳入年》度审计项目计—划,的国家建设项目及】时告知国《家建:设项目管理部门【和建设?单位
第!八,条国:家建设项目管理部】门应当将年度建【设项目计划》抄送审计机关由【建设单?。位按季度《将项目实施情—况抄送审计机关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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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九条对纳入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】的,国家建设项目—审计机关应》。当采取审计》机关审?计或者审计机关组】织社:会中:介,机构审?。计,的,方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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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审计》机,关组织建设项目工程!预决算审计中—心、社会中》介机构审计或者【聘请具有审》计,事项相?关专业知识的人员】参与审计《应当明确有关—人员的?权利:与义务并进》。行指:导、监督和》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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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经建设】单位或者《其主管部门的—内部审计《机构、?社会中?介机:构审计发现有违法】和重大?。违规违纪事项的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!关可以重新立—项进行审计
】
第《十条审计机关组织】国家建设《项,目审计经费列入【同级财政预》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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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纳!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!的国家建设项目建】设单位应当》在项目初步验收【。结束后3个》月,内向审计机关报送】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!未经竣工决算审【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!。最终结算和竣工【验收手续建设—单位按?预算:资,金的1?5%:提足:。预留款待审计报【告认定结果后—方可结算工程—款
【第十二?。条,审计机关应当自【接到建设《单位要求审》计的通知之日起【。1个月内依照年度】审计项目《计划确定的审计组】织方式编制审计实】施方案确定》审计方?式组成审计组并【在实施审计前3【日向被审《计,。。单位送达审》计,通知书审计机关【组织社会中》介机: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!实施方?案由:审,计机关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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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审计机关可】。以采取跟踪审计【、分阶段《审计、不定期审计或!。者审计调查》等,方式:强化对国家建设项目!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!过,程的审计监》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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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三条审计》机关对国家》建设项目预》算(概算)执—行情况审计的—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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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—国家建设项》目管理情《况,包括项目《法人制、资本金制、!招投标制、经济合】同制:、监理制等规—定的执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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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》)环:境保护设施与主【体工程建《设的同步性》以及实施的有效性】;
】 (三》)概:算编制、审批—。、执行、调整的真实!性、合法《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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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—项目建?设资金到位情—况资金管《理与:使用、建设成本及】其他财务收》支的:真实性?、合法性;》。。
【。。 (五)设备、!材料核算的真实性】、合法性《和有效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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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六)税费计缴的【真,。实性、合法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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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七)》项目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监理、采—购、供应、社—会中介等单位—。与国家建设项目直】接有关的收费和【其他财?务收支事《项的真实性、—合,法性;
【
—。。(八)勘《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、采购、》供应、社会中介等】单,位资质的真》实性:和合法性以及对【工,程质量管《理的有效《性;
】 ? (九)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规定需》要审计的其他—事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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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审计机关可》以向建设单位和【建设项目派驻专职审!计监督人员对重大建!设,项目的开工、建设、!资金支付等重要【环节、重要》事项:进行监督并提—出相关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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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四条国?家建:设,项目竣工《。决算审计的主—。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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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工程价款《结,算与实际完成—。投资的真《实性、合《法,。性及工程造》价控:制的有?效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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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【年度会计报表、竣工!决算报表的》真实性、合法—性;:
【 (三)项【目建设规《模及总投资》控制情况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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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建设资金!到位情况及》资,。金管理与使》用的真实性、合法】性;:
【 (五》)项:目建筑安装工程核】算、设?备,投资核算《、待摊?投资的?列支:。内容和分《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!性、合法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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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六)交付使》用,资产的真实性、合法!性、完?整性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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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项目基本!建设收?入、节余资》金形成和分配—的真实性《、合法性;
】。
(八!)项目投资包干指标!完成和包《。干节余资金分配【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】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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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九)未完工程投【资的真实《性、合?法性:;
《
? , (《十,)评价国家建设项目!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!析,影响:投资效益《。的因素;
【。
? (》十一)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》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!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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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。五条被审计单位在】收到:。审,计通知书后应向审计!机关提供审计工【作条件按照规定的】期限和要求提—供与审计项目相关】的审计资料并—对其真?实性、完整》性作出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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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被?审计单位不得拒绝】、,阻碍审计人员依法】履行职责
【。。
第十六条审计!机关组织实施审计】。应当在3个月—内完成大《。型项目或者有其【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!延,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!得超:过6个?月审:计期:。限延长时审计机关】应及时将延长理由等!情况书面《告知被?审计单位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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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七条审计机【关实施审计后应当】出具审计报》告并书?面征求?被审计单位的—意见被审计单—。位应当自《收到审?计报告之日起10日!内提出书面意见逾】期未:提出:。的视同?无异:议并由审计人员【予以注明;被审计】单位对审计报告提】出异议的《审计机?关应:当进一步核》实,情况根据核实情况】对审:。计报:告作必?要的修?改或:作出不予采纳的说】明
第】。十八:条,。审计机关对被—审,计单位?提,出改进建议》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!提出建?议并对违《反国家规定的财政、!财务收支行为在法】定职权范围内作【出处理处罚的—审计: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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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审计!机关作?出的审计报告—、审计决《定书具有法律—。约束:力有关单《位应当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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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【。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报!告、审计决定书【和经审核后的社会中!介机构出《具,的审计报告作为投】资项:目,竣,工财务决算和—国有资产移》交的依?据
【第二:十条:审计机关应当—自审计报告和审计】决定送达《之日:起90日内了—解,被审计单位对审【计报告?的采纳情况》监,督检查审计决—定的执行情况—被,审计单位未在规【定期:限内执行审计决定】的审计机关应—当责令?其执行或者》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!助执行;对拒—不执行的申》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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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审!计机关应《。当每年向《同级:人民政府报告国【家建设?项目审计结果—并依照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规定向政府—有关部门通》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!家建设?项,目审计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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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?二条审计《核减:资金按照《下列:。规定处?理
】 (一)财政】资金(包括各种专】。项资:金)直?接投资部分》。其核减?额全部上缴财—政专:户;:尚,未拨:款,的停止拨款
【
】(二)非财政资金直!接投:资部分?尚,未拨付的停止—拨付;对建设单位在!国家:建设:项目中已确认—支付的工程价款【其核:。减额:全部:上缴财政专户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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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—条应收、应》缴而未?收、未缴的各种税费!应当予?以收缴并《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!处,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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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:十,四条审计机关在审】计国家建设项目【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!及时:通报有关主管部【门进行查《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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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违反规划、土【地、:拆迁:、招投标、环境保】护等建设项目—管理法律、法规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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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?。。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》监理、中介等单位不!具备相应《资质或违反有—关规定的;
【
【 (三)未》有效实施工》程质:量,管理的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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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四,)应当?由其他主管部门处】理的其他违法、违】纪行为
!第二十?五条国家建设项目】建设单位或被审【计单位有下列行为】的由审计机》关根据?中华人?民共和国审》计法、?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审计法实施【条例及?有关法律和行政法】规的规定进》行处:理、处罚
【
》 (一)建设单位!不按规?定及:时向审计机》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!工程决算有关资料】或者未经竣工决算】审计办理国家—建设项目工程—价款最终结算和【竣工验收手续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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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(二)建设单位对】列入年度审计项目】计划的?国家建设项目—(,不包括抽查复审【的项目)未经审【计而擅自《。办理决?算的:;
《。
(】三)被审计单位不配!合审: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!与,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!项有关的资料—或者拒绝《、阻碍检《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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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(四)其他违反】审,计法律、法规的行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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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六条对?国家建设项目施工】。、设计、监理等单位!在项目建《设中的违《反国家投资与建设】管,。理法规规定的行【为由审计机》关按:照国家审计署等单】位发布?的建设项《目审计处理暂行规】。定(审投发〔—199?6〕105号)【的有关规定予以处】罚,
第二】。十七条?审计: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依:。法给予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提请》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?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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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明知与被审—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!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!申请回避《的;
】。。 (二)泄露!国家秘密或者被审】计单位商业秘密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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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三)索贿、受贿!或者:接受可能影响公【正执行职《务的不当利》益的;
! (》四):。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!方面违法违纪—行为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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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:(五)有其他徇私舞!弊、玩忽职守行为】的
第】二十八条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】家建设项目审计过】程,中有:突出贡献的》部门、机构和—人员可依照有关【规,定进行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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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九条被审计】单位认?为审计机关作出的】具,。。体行政行《为侵犯?其合法权益的—可以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!行政诉?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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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。十条本办法由盘锦】市审计局负责—解释
第!三十一条《本办法自2008】年5月1日起—。施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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