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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盘锦市国《家建设项目》审计:。办法 《 《盘,锦市人民《政府令 第》34号 】 ,盘锦市国家》建设:项,。目审:计办法已经20【08年3月3日盘】锦,市第五?届人民政府第—4,0次常务会议—。审议通过现予发【布 【代市长 《孙国相 】 二〇〇八年三月】二十:八日 【 第一?条为加强对国家建】设项目的审》计监督提高投资效】益规范?建设行为《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审计法、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审计法实【施条例及国家和【省,其他有关规定结合】我市实?际制:。定本:办法 — , 第二条我市行【政区域?内国: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!位以及勘察、—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、采】购,、供应?、社会中介机构【。等单:位与国家建》设项目?直,接有关的财务收支】均应依照本办法【的规定接受审计【机关的?审计监督 【 第三条本【。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!目包括下列项目 !   —  (一)以各级财!。政资金、政府设立】的专项资金、政【府统一借《贷的资金、政—府,专项:补助资金等为—主要资金《来源或?者,以政府及其部门为】投资主体的建设项】目; 》  《   ?(二)?。政,府在土地《、,市政配套、融资【等方面依法给予【优惠的公共》建设项目和》公益性?建设项目; 】     (三!)以本?条第(一)款—、第(二《)款所?列的筹?资和建设方式—以外:的形式进行投资、建!设产权?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!础,设施和公共建设项】。目; 】    (四)国】有企事业单位、【国有控股企业—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!术改造项目;  】    】 (:五)使用《国债或国际组—织、外国政府贷款等!外债进行建设的项】目,; 【  :。  :(六)接受、使用社!会捐:赠(包?括接:受外:商或者私人捐赠【)并委托政府部门】实施管理的公益性】项目 《 : :第四条市、》县(区)审计机关是!国家建设《项目审计的主管机】关根:据国家建《设项:目投资主体的财政、!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!设项目监督管理关】系确定的审》计管辖范围》。对国家建设项—目实施审计监督 !。 对》与国家建设》项目: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、采购!、供应、社会中介机!构,。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!计不受审计》管辖范围的限制【 》。     上级审】计机关可以将其管】辖范围内的》国家建设项目—授权下级审》计机关审计也可【以直接审《计下:。级审计机关》管辖范围内的重【大建设项目》审计机?关,对同一?审计事?项不得重复审计【但本:办法第九条规—定的情?形除外 【 第?五条发?展改:革、财?政、监?察等部门应当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】协助审?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!目实施审计监—督国家建设项—目审批部门应—将审批或备案的国】。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!。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! 》    国家建设】项目建设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】的内部审《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!单位、本《系统国?家建设项目》的内部审计监督【其审计业务质量【依法接受审计—机,关的检?查,和评:估 ? 第》六条国家建》设项:目审:计实:行,计划管理审计—机关应当会同发展】。改革、财政等有关】部,门根据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规》。定以及?本级人?民政府、上级审计】机关的要求明确【年度审计工作重【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!计划报上级审计机】关和本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?执行市级投资在【100万元(含10!0万元)以上、【县区投资在50万】。元(含50万元【)以上的国家建设】项目均?列入审计机》关审计计《划管理;市》级投资在1》00万元《以下(县区50【万元以下)未—纳入年?度审计项目计划【的国家建设项目【。可由建设《。单位内?部审计机《。构或自行委托社【会中介?机构进?行审计?审计结果报》审计机?关备:案审计机《关进行抽审 — ,  》  : 年度审《计项目?计划应明确规—定,审,计项目总《量和审计组》织方式 《。 《 第七条年度审计计!划经批准后审—计机:关应当将《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!划,的国家建设项目及】时告知国《家建:设项目?管理部门和》建设单位 —。 第八—条国家?建设项目管》理部门应当将年度】建,设,项,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!由建:设单:位按季?度将项目实施情况】抄送审计《。机关 第!九条:对纳入年度》审计项目计划的国】。。家建:设项目审《计机关应当采取【审,计,机关审?计,或者审计机》关,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!计,的方式实施 【     】审计:。机关组织建设项【目工程预决算—审计中心、社—会中介机《构审:计或者聘请具有审计!事项相关专》业知识的人员参【与审计应《当明确有关人员的】权利与义务并—进行指导、》。监督和管理 ! ,     对—经建设单位》或者其主《管部门的内部—审计机构、社会中】介,机构审计发现—有违法和《重大违规违纪—事项的国家建设项】。目审计机关》可以重新立项进【行审计?。 —第十条审计机关组织!国家:。建设:项目审计经费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】 ? 第十一条纳】入,年度审计项目—计划的国家建设【项目建?设单:位应当在《项目初步验收结束】。后3个月内向—。审计:机关报送工程—决算:的,有关资?料未经竣工决算审】。计不:。得办理工程价—款最:终结算?和竣工验收手续【建设单?位按预?算资:金的15%提—足预留?。款待审计报告认【定结果后方》可结算工程款 】 , 第十二—条审计机关》应,当自接到《建设单?位,要求: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!。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!项目计划确定的【审,计组织方《式编制?审计实施方案确【定审计方式组成审】计,组,并在实?施审计前3日向被】审计单位送达审【计通知书审》计机关组织社会【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!其审计?实施方案由审计机关!。制定 】    审》计机关可以采取跟踪!审计、分阶段审计】、不定期《审计或者《审计调查《等方式强化对—国家建设项目—事前:、事中、《事后全过程的—审,计监督 【 第十三条—审计:机关对国《。家建:设项目预算(概算)!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!内容 】    《(一)国家建设项目!管理情况包》括,项目法人制、资本金!制、招?。投标制、经济合【同制:。、监理制《。等规定?的执行情《。。况;:  【   (二)环境保!护设施与主体—工,程建设的同步—性以及实施的有【效性; 《 :。 ,  ?   ?(三)概算编制、】审,批、执行、调整的真!实,性、合法性; !。。 ?  :  (四《。)项目建设》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!理与使用、建设成本!及其他?财务:。收支的真《实,性,、合法?性; 【     》。(五:)设备、材料核【算的真实性、合【法,。性和有效性; !     (】六,)税费计缴的真【实性、?合法性?;   !  (七《)项目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?监理、采《购、供应、社会中介!等单位与国家建【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!费和:其他财务收支事项】。的,真实性、合法—性; 《 : ,     (—。八,。),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、采购!、供应、社会中介】等单:位资:质的真实性和合法】性以:及对工?程质量管理的—有效性; 】     (九】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—需要审?计的其他事项 【。。   【 , 审计机关》可以向建设单位和】建设:项,目,派驻专职审》。计监督人员对重【大建设项目的开【工、建设、资金【支,付,等重要环节》、重要?事项:进行监?督并提出相》。关,建,。议 《 第十四—条国家建设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!主要:内容 —。。    》 ,(一)工程价—款结算?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!实性、合《法性:及工:程造价控制的有效】性; 【     (—二,),年度会计《报表、竣工》决算报表的》真实性、合法性【; ? ,  《   (三)项目建!设,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!况; 】    (》。四,),建设资金到位情【况,及资金管理与使用的!真实性、合法性; !。   【  :(五)项目建—筑安装工程》核算、设备投资核】算、待摊投》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!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!、,合法性; 【 ?    (》六)交付使用资产的!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!。整,。性;:   】  (七《)项目基本建—设,收入、?节,余资金形成和分【配的真实性、合【法性; 】   ?。  (八)》项目投资包干—指标完成和包干【节余资金分配—的,真实性、《合法:性; 】    (九)未完!工程投资的真实性】、合法性; 】 :    《 (十)评价国家】建设项目《投资决策的》有效性?分析影响投资—效,。。益的因素; 【     (!。十一)法《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定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】项 》 第十五条被【审,计单位在收到—审计通知书后—应向审计机关提供】审计工作条》件,按照规定的期—限和要求提供与审】计项目相关的审计】资料并对其》真实性、完整性【作出:。承诺 ?。 , , :     被审计单!位不得拒绝》、阻碍?审,计人员依法履行【职责:。 第【十六条审计机—关组织实施审—计,应当在3个月内【完成大型项目或者】有其他特《殊情况?的可:适当延长审计期【限,但最长不得超—过6个月审》计期:限延长?时审计机关应及时将!延长理由等》情况书面告知被【审计单位 》 ? 第十七条审计】机关实施审计后【应当出具审》。计报:告,并书面?征求被审计单位的】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!自收到?。审计报告之日起1】0日内?提出书面意见逾期】未提出的视同无异】议并由审《计人员予以注明;被!审计单位对审—。计报告提出异议【的审计?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!情况根据核实情况】对审计报告作—必要的修改或作出】不予采纳的》说明 》 第十八条审计!机关对被审计—单位提出改进—建议的应当在审计】报告中?提出:建议并对违反国家规!定的:。财,政、财务收支—行为在法定职权范】围内作出处》理处罚的《审计决定 》 ? 第十九条审计】机关作出的审计【报告、?审计:决定书具有法律【约束力有《关单位应当执行 】。    】 有关部门应当【将审计报告、审【计决定书和经审核后!的社会中介机构出】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!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!和,国有资产移交的【依据 — 第?二十:条审计?机关应当自》审计报告和审—计决定送达之—日起90《日内了解被审—计单位对审计报【告的采?纳情:况监督检查审计【决定的执行》情况被?审计单位未在规定】期限内执行》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!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!提请有关主》管部:门协助执行;对拒】不执行的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》。 第二》十一条审《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!级人民?。政,府报告国家》建,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!照,法律:。、法规?。、规章规定向—政府有关部门通报】或,者向社会公布—国家建设项》目审计结果 【 , : 第二十《二,条审计?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!定处理 !    (》一)财政《资金(包括各种【专项资金)直接投】资部分其核》减额全部上缴财【政专户;《尚,未,拨款的停《止拨:款 【 ,   (二)非【财政资金直》接投资部分》尚未:拨付的停止》拨付;对《建设单位在国—家建设项目中已确】认支付的工程价款】其核减额《全部上缴财政—专户 】第二:十三条应收、应缴】而未收、未缴的各】种税费?。应当予以收缴并按】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!罚, , 第二十四!条审计机关在审【计,国家:建设项目中发现【下列情?况的应及时通报有】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! 》   ?  (一)违反规划!、土地、拆迁、招投!标、环?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!理法律、法》规的; — :     》(二)勘察、设计】、施:。工、监理、中—介等单位不具备相应!资,质或违反有关规定的!; :    】 (三)未有—效实施工程质量【。管理的; — :     —(四)应当由其他主!管部门处理的其他】违法、违纪行为 】 ? 第二十五条国家!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或,被审计单位有下列】行为的由审计机关根!据中华?人,民共和国审计法【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!计法实施条例及有】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!规定进?行处理、处罚—   】  :(,一)建设单位不按】。规定:及时向审计机关【。报送:国家建设《项目工程《决,算,有关资料《或者未经竣工—决算审计办理—国家建?设项目?。工程价款最终—结算:和竣:工验收手续的;【  【   ?(,二)建?设单位对列入年度】审计项?。目计划?的国家建设项目(不!包括:。抽查:复审的项《目,)未经审计而擅【自办理决算的; 】  — ,  (?三)被审计单—位不配?合审计拒绝或—者拖延提供与—国家建设项目审【计事项有关的资料】或者拒绝《、,阻碍检查的》; 《     (】四)其他违反—审计法律《、法规的行》为 《 ?第二十六《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施!工、设计、监理等】单位在项目建设中】的违反国家投—资,。与建设管理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审!计,机关:按照:国家审计署》等单位发布》的建设项《目审计处《理暂行规定》(审投发〔1996!〕105号》)的有关《。规定予以处罚— ? 第二》十七条审《计人:员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!。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提请司法—机关依法追究—其刑事责任 !     (【一)明?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!审计事项有利害【关系而?不主动申请回—避的; 《 : ,     (【二)泄露国家—秘密或者被审—计,单位商业秘》。。密的;? , 《     (三)索!。贿、受?贿或者接受可能【影响公正执行—职务的?不当利?益的; 《   【 , (四)隐》瞒被:审计单位财》经方面违法》违纪行?为的; 【 :    (》五)有其他徇私【舞,弊、:。玩忽:职守行为的 ! 第二十八条各级!人民政府对国家【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!有突出?贡献的部门、—机构和人《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!行表彰和奖励— 《 , 第二十九条被【审计单位认为审计】机关作出《的具体行政》行为侵?犯其合法《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!行政:复议或者提请行【。政诉讼 》 《第,。三十条本办法由【盘锦市审计局负责】解释 】第三十一《条本办法自2—008年5月1日起!施行: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