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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?锦市: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!法 —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! 第:34号 《 盘锦市国!家建设项目审—计办法已经2—008?年3月3日》盘锦:市第五届人》。民政府?第,40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《过现:予发布 】 代市长 孙国【相 》。 二〇〇八年三月!二十八日 ! 第:一条为加强对国家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】督提高投资效益【规范建设行》为根据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审计法》、中:。华,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!。施条例及国家和省】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!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《 第:二条:我市行政区域内【国家建设项目的【建设单位《以及勘察、设—计、施?工、监理、采购、】供应、社会中—。介机构?等单位与国家建设】项目直接有》关的财务收支—均应依照本办法的】规定接受审计—机关的审计监督 !。 第》三,条本办法所称国家】。建设项目《包括下列《项目 — :    (一)以各!级财:政,资金、政府设—立的专项资金—、政府?统一借贷的资金、】政府专?项补助?资金等为主要资金】来源:或,者以政府及其部【门为:投资主体《的建设项目; 】     (!二)政府在土地、】市政配套、融—资等方面依法—给予优惠的公共【建设项?目和公?益性建?设,项目; 】   ?  (三)以本条】第(一)款》、,第(二)款所列【的筹:资,和建:设方式以外的形【式,进行投资、建设【。产权归?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!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!;, ?。  《   (四)国【有企:事业单?位、国有控股—。企,业投资的建设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】目;  !    (》五)使用国》债或国际组织、外】国政府贷款等外债】进行建设《的项目; 】。。     (六】),。接受、使用社会捐赠!。(包括接受》外商或者私》人捐赠?。)并委托政府部门】实施管理的》公益性项目 — 第四【条市、县(》。区):审计机关是国家建】设项目?审计的主管机—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!投资:主体的财《政、财务隶属关系或!者,建设项?目,监督管理关系确【定,的审:计管辖范围对国家建!设项目实施》审计监督 》 对与国家!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!、设计?、,施工、监理、采购、!供应、社《会中介机构等—单位的财务收—支审计不受审计管】辖范:围的限制 !   ?。 , 上: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!管辖范围内》的国家建设项—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!审,计也:。可以直接审计下级】审计机?关,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!设项目审计机—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!得重复审计但本办】法第九条《规,定,的情形?除外 第!五条发展改革、【财政、监察等部【门应:当在各自职责范围】内协助?审计机?关对国家建设—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国!家,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!将审批或备》案的国家建设—。项目: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!计机关 【    》 国家建设项—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!部门的内《部审计?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!位,、本系统国家建设项!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!。审计业务质量依法】接受审计机关的【检查和评估 】 第《六,条国家建设项目【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!计,机关应当《会同发展《改革、财政等—有关部门根据法【律、:法规、规章的—规定以及《本级:人民政府、上级审】计机关的要求明确】年度审计工作重点】编制年度审》计项目计划报上级】审计机?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批!。准后执行市级投资】在100万》元(:含100万元)以上!、县区投资在—50万元(含5【0万元)以上—的国家?建设项目均列入审】计机关?审计计划管》理;市级投资在10!。0万元以下(县【区50万元以下【)未纳入年度审【计项目计划的—国家建设项目可由建!设单位内部审计【机构或自行》委,托社会中介机构【进行审?计审计?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!。。审计:。机关进行《抽,审 》     年【度审计项目计划【应明确规定》审计项目总量—和审计组织》。方式 》 第七条年【度审计计划经批【准后审?计机关应当将纳入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!。国家建设项》目及:时,。告,知国家建设项目管】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! 》第八条国《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!。应,当将年度建设项目】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由!建设单位按》季度将项目实—施情况?抄送审?计机关? ,。 , ? ,第,九,条对纳入年度—审计项目《。计划的国家建设【项目审计机关应【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!或者审?计机:关组织社《会中介机构审计的】方式实施 ! ,    审计机关组!织建设项目工—程,预决算审计中心、社!会中介?机构审计或者聘请】具有审计《事项相关专》业知识的人员—参,与审计应当明确有关!。人员的权《利与义务并进行指导!、监督和《管理 【。   ?  对经建设单位】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内!部审计机构、社会中!介机构审计发现有违!法和:重大违规违》纪事项的《国家建设项目审【计,机,关可以重新立项【进行审计 — 《第十条审计机关【组织国家建设—项,目审计经《费列入同级财政【预算 第!。十一条纳入年度审】计项目计《划的国家建设项【目建设单位应—当在项目《初步验收《结束后3《。个月内?向审计机关报送【工程决算《的有关资料》未,经,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!。理工: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!工验收?手续建设单位—按预算资《金的15%》提足预留款待—审计:报告认定结果后【。方可结算工程—款 : ? :第十二条审》计机关应当自—接到建设单位要【。求审计的通》知之日起《1个:月内依?照年度审《计项目计划确定【。的审计组《织方式?编制审?计实施方案确定【审,计方式组《成审计?组并在实施审计【前3日向被审—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!书审计机《关组织社《会中介?机构实施审》计的:其审计实施方案由】审计机关《制定 】   ? 审计机关可以采】取跟:踪审计、分阶—段,审计:、不定期审计或【者审计调查等方式】强,化对国家建》设项目事前》、事中、事后全【过程的审计监督 】 《 第十三条审—计机关对国》。家,建设:项目预算(》概算)执行》情况审计的主—要内:容 《     【(一:),国家:建设项目《管理情况《包括:项目法人制》、资本金制、招投】标制、经《济,合同制、监理制等规!定的执行情况;【  【  : ,。(二)?环境:保护设施与主体【工程:建设的同步性以及】。实施的有效性; !     】(三)概算编制【、审批、《。执行、调整》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! ?     【(四)项目》建设资金到位情况】资金管理与使用、建!设成本及其他财务】。收支的真《实性、?合法性; — ?     (五)设!备、材料核算的真实!性、合?法性和?有效性; 【     (】六)税?费计缴的真实性、合!法,性; 《 , ?    《(七:)项目勘察、设计】、,施,工、监理《、采购、供应—、社会中介等单位与!国家:。建设项目直接有关】的,收费和?其他财?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!、合法性; 】  《。   (八)—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、采购》、供应、《社会:中介等单位资质的真!实性和合法性以【及对工程质量—管,理的有效性; ! , ,    《 (九)《法,律、法?规,、规章规定需—。要审计的其他—事项  !   审计机关可以!向建设单位和建【设项目派驻专职【。审计监督人员对重大!。建设:项目的开工、建设、!资金支?付等重要环节、重】要事项进行》监督并提《。出相关建议 】 : 第十四条国家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!计的主要内容 !     (一!)工程价《款结算与《实际完?成投资的真实—性、合法性及工程】。造价控制的有—效性; 《     !。(,二)年?度会计报表、竣【工决算报表的真【实,性、合法性;— :     】(三)项《目建设?规模及总投资控制】情况; 《   【  (四)建设【资,金到位情况及—资金管理与使—用的真?实性、合法性—;   !  (五)》项,目建筑安装工—程,核,算、设备《投资核算、待—。摊投资的列支内容】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!真实:性、合法性;— :     】(六:)交付使用》资产的真实性、【合法性、完整—性;  ! ,  (七)项目基本!建设收入、节余资金!形成和分配》的真实性、》。。合法性; 【    — (八)项》目,投资包?干指:标完成和包干节【。余资金分配》。的真实性、合—法性; —    — (九)未完—工程投资的真实性、!合,。法性; 《。 , ,     (】十)评价国》家建设项目》投资决策的有效性】。分析影响《投资效益《的因素; !     (—十一)法律、—法,。规,、规章规定需—。要审计的《其他事项 — 第》。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!收到:审计通?知,书后应向审计机关】提,。供审:计工:作条件按照规定【的期限和要求提供】与,审计项目《相关的审计资料并】对其真实性、完整】性作出承诺 ! ,     被审计单!位不得?拒绝、?阻碍审计人员依法】履行:。职责 第!十六条审《计机关组织》实施审计应》当在3个《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!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!可适当延长审—计期限?但最长不得超过6】。个月:审计期限延长时审】计机关应及》时将延?长理由等情况书【面告知被审计单【。位 : : : 第十七条审计【机关实施《审计后应当出—具,审计报?告并书面征求被【审计单位的意见被】审计单位应》当自收?到审:计报:告之日起10—日内:提出书?面意见逾期未提【出的:视同无异议并—由审计人员》予以:注明:;,被审计单位》对审:计报告?提出异议的》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!核实情况《根据核实情况对【审计:报告作必要的—修改或?作出不予采》。纳的说明 】 :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!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!建议的应《当,在审:计,报,。告中提出建议—并对违反国家规定】的财政、财务—收支行为在法—定,职权范围内作—出处理处《罚,的审计决《定 第十!。。九,条审:计机:关作出的审》计报告?、审计?。决定:书具有法律约束【力有关单位应当执】行 —     》有关部门《应,当将审计报告、【审计决?定,书和经审《。核,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!具的审计报》告作为投资项—目竣工财务》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!的依据? ? , 第二十条审【计机关应当》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!定送达之日起—。90日内了解被【。审计单位对审计【报告的采纳情—况监督检查审计决】定的执行情况被【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!。限内执行审计决定】的审计?机关应当责令其【执行:或,者提: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!执行;对拒不执行】。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 第!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!当每年向同级人民】政,府报告国家建—设项目审计结—果并依照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规—。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!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!家建设项目》审,计结果 !。第二十二条》审计核减资金按【照,。下列规定处理 【 ?     —。(,。一):财政资金(包括各】种专项?资金)直接投资部】分,其核减额《全部:上缴财政专户;【尚未拨款的停—止拨款 !    (二—),非财政资金》直接投?。资部分尚未拨付的停!止拨:付;对建设单位【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!。确认支?付,的工程价款其核【减额:全部上缴财》政专户 》 第二十【三条应收、应缴而】未收、?未缴的各种》税费应?当予以收缴并按国】家有关规定给予【。处罚 《 第二十【四条审计《机关在审计国家建】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!况的应及时》通报有关主管—部门进行查处 】  》。   ?(一)?违,反规划、土地、拆】迁、招投标、环境保!护等建设项目管理】法,律、法规的; 】 ,。     【。(,二,)勘: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、—中介等单《位不具备《。相应资质或违—反有关规定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(三)未有效实施】工程质?量管理的;》 《     (四】)应当?由其他?主管部门处》理的其他违》法、违纪行为 【 第二十】五条:国家建?设项目建设单位或】被审计单位有下列】行为的由《审计机关《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审—计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审计?法实施条例》及有:关法律和行》政法规?的规定进行处理、】处,罚 ?  》   ?(一)建《设单位不按规定及】时向审计机关—。报送国家建设—项目工?程决算有关资—。料或者未经竣工【决算审计办理—国家:建设项目工》程价款?最终:。结算:和竣工验收手续的】; —     (二)建!设单位对列》入年:度,审计项目计划的【国家:建设项目《(不包括抽查复【审的:项目)未经审计而】擅自办理决》算的; 《 , ,。 ?    《(三)?被审计单位不配【合审计拒绝或者拖】延,提,供与国家建设项【目审计?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!拒绝、阻碍检查的;!。   】  :。(四)其他》违,。反审计法律》、法规的《行为 第!二,十六条?对,国家建?设项目施工》、设计、监理等单】。位在项目建设中的】违反国家投》资与建?设管理法《。规规定的《行为由审计机关按照!国家审计署等单位】发布的建设项目【审计处理《。暂行规定《(审投发〔199】6〕105号)的】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】 : 第二十七】条,审计人员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,的依法?给予处分《;构成犯《罪的提请司法—机关依法追究其【。刑事:。责任: 《 :   ?。 (一)明知与被审!计单位或者审计事】项有利害关》系而不主《。动申请?回避:的;:   】  (二)泄—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!。计单位商业秘—密,的;: , : :     (三)索!贿、受?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!公正执行《职,务的不当利益的;】   】  (?四)隐?瞒被审计单位—财经方面违法违【纪行为的;》。  【 ,  (五)有其【他徇私舞弊、玩忽】。职守行为的 — ? , 第:二十八?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!家建设项目》审计过程中有突【出贡献的《部门、机构》和,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!。进行表彰和奖励 ! 第二十九条!被,审计: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!出,的具体行《政行为侵犯其合【法权益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提请—行政诉讼 ! 第三十条》本办法由《盘锦:市审计局负责—解,释 第三!十一条本办法自2】00:8,年5月1《日起施行 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