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锦市国—家,建设:项目审计办》法,
盘【锦,市人民政府令 【第3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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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锦市国家建设项!。目,审计办?法已经?2008年3月【3日盘锦《市第五届人民政【府第40次常—务会议审《。议通过现予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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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代,市长 孙国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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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二〇〇八年三—。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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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为加》强对国家建设项【目的审计监督—提高投?。。资效益规《范建设行《。为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审计法、中华人!民共和国审计—法实施条例及国家】和省其?他,有关:。规定结合我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》
第二条!我市行?政区域内国家建【设项目?的建设单位以及勘】。察、设?计,、施工、《。监,理、采购、供应、社!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与!国家建设项目直接】。有关的财务收支均】应依照本办》法,的,规定接受审计机【关的审计监督—
第三条!本办法所称国—家建设项目包括【下列项?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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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)以各—级,财政资金、政府设】立的专项资金—、,政府统?一,借贷的资金、政府】专项补助资金等为】主要资?金来源或者以政【府及:其部门为投资—主体的建设项目;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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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政府在土地、市政!配套、融资等方面依!法给予优惠的公【共建设项目和公益】性建设项目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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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以!本,条第(一)款、第(!二)款所列的筹资和!建设方式以外的【形式进行投资、建设!。产权归国家》所有的重点》基,础设施和公》共建:设项:目;
》
(】四)国有企事—业单位、国有控【股企:。业,投资的?建设项目和技术改】。造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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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五):使用国债或国际【组织、外《国政府?贷款等外债进行【建设的?项,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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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六)接受、使【用社会捐赠(包括接!受外商?或,。者私人捐赠)并委】托政府?部,门实施管理的公【益性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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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市、【。县(区)《。审计机?。关是国家建设—项目审计《的主管机《关根据国家建设【。项,目投:。资主体的《财政:、财务隶属》关,系或者建设项目【监督管理关系确【定的审?计管辖范围对—国家建设项目—实施审计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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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与国家建!设项:目有关的勘》察,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、,。采购、供应》、社会?中,介,机构等?单位的?。财务收支审计不【受审计管辖范—围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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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级】审计机关可以—将其管辖范围内【的,国,家建设项目授—权下级审计机—关审计也可以直【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!。管辖范围内的重【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!对,同一审计《事项不得重》复,审,计但本办法》第九条规定》的情形?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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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发—展改革、财政、监察!等部门应当在—各自职责范围内协】助审计机关对国家】建设:项目实施审计监督】国,家,。。建设项目审批部【门应将审《批或备案的国家【建,设,。项目有关《文件抄送《同级审计机》。关,。
【 ?。国家建设项目建【设单位及其主管【部门: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!加强:对,本单位?、本系统国》家建:设项目的内部—审,计监:督其:审计业?务质量依法接受【审计机关的》检查和评估
】
第六条国家建!设项目审计实—行计:划管理审计机关【应当会同发展—改革、财《。。政,。等有关部门根据【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的《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!府、上级审计机关】的要求明确》年度审计工作重【点编制年度》。审计项目计划报上级!审计:机关和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执行市级投!资在10《0万元(含100】万元)以上》、县区投资》。在50万元(含5】0,万,元)以上的国家【建设项目《均列入?。。审,计机关?。审计计?划管:理;市级投资在1】。0,0万元以下(—。县区50万元以下】)未纳入年度审【计项:目计划的国家建【设项目可《由建设单位内部审】计机构或自行委【托社会中介机—构进行审计》审,计结果报审计机【关备案审计机关进】行抽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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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年度审计项!目计划应明确规定审!计,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!方式
第!七条年度审计计划经!批,。准后审计机关应当】将纳入年度审计项】目计划?的国家建《设项目及时》告知国家建设—项目管理部门和【建设单?位
【第八条国家建设项】目管理部门应当将】年度建设项目计划】抄送审计机关由【建设单位按季度【将项目实施情况【抄,送审计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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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对【纳入年度审计项【目计划的国家建设】项目审?计机关?应当采取《审计机关审计或者】审计机关《组织:社会中介机构审【计,的,方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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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审计机关组织建【设项目工程预决算】审计中心《、社会?。中介:。机构审计或者聘请】具有:审计事项《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!参与审计应当明确有!。关人员?的,权利:。与义务?并进行指导、—监督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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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对经建设单位或者其!主管部门《的内部审计机构、社!会中介机构审计发现!有违法和重大—违规:违纪事项的》国家建设项目—审计机关可以—重新立项进行—审,计
第十!。条审计机关组织国家!建设项?目审计经费列入【同级财政预》。算
第十!一条纳入年度审计项!目计划的国》家建设项《目建设单《位应当?在项目初《步验收结束》后3个?。月内向审计机—关报送工程决算【的有关资料》未经竣工决算审【计不得办《理工程价《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!收手续建设单位按预!算资金?。的15%提足—预留款待审计报【告认定?结果后方可》结算工程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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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审计机】。关应当?自接:到建设单位要求审】计的:通知之日起1个【月内依照年度—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!审计组织《方式编制审计实【施方案确定》。审计方式组成—审计组并在》实,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!计单位送《。达审计通知书审计】机,关组织?社会中介《机构实施审》计的其审计实施方案!由审计?机关制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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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审计》机关可以采取跟踪审!计、分阶段》审,计、不定期》审计或?者,审,计,调查等?方式强化对国家建设!项目事前、事中、】事后全过程的审计】。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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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!建设项目预算(【概算)执行》情况审计《的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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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国家建》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!项,目法人制《、资本金制》、招投标制、经【济合:同制、监《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!况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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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环境保护】设施与主体工程【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!施的有效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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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概算?编制、审批、—执行、调整的真实】性、:合法性;
》
《
(四)项!目建设资金》到位情况《资金管理与》使用、建设成本及其!他财务收支的真实】性、合?法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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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》。。)设备、材料核【算的真?实性、合法性和有】效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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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—税费计缴的真—实,性,、合法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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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七)项—目勘察?、设计、《。施工、监理》、采购、供应、社会!中,介等单位与国家建设!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!和,其他财务收支事项】的真实性、合—。法性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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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,八)勘?察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。采购、供《应、社会中介—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!和合法性以及—对工:程质:量管理的有》效性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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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九)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需《要审:计,的其他事项》
《。。
》 审计机《关,可以向建设单—。位和建?设项:目派驻专职审—计监督人员对重大建!设项目的开》工,、,建设、资金》支付等重要环节、重!要事项进行监督并】提,出相关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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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!决算审?计的主要内》容
! (一)工程价】款结算与实际—完成投资的真—实性、合《法性及工程造价【控制的有效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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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(】二)年度会计报表】、竣工决算报表【。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】;,
【。 , (三)项目建】设规模?及总投资控制情【况;:
《
(四】)建:设资金?到位情况及资—金管理与使》用,的真:实性、合法性;
】
》 (五)【项目建筑安》装工程核算、—设备投资核算—、待摊投资》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!其他投资的真—实性、合法》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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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交付!使用资产的真—实性、?合法性、《完整性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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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《)项目基本建设收】入、节余资》。。金形成和分配的真】实性、合法性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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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八)项《。目,投资包?。干指标完成和包干】节余资金分配的真实!性、合?。法性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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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(九)》未完工?程投资的真实性、合!法,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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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十)》评价国家建设项【目投资决策的有效】性分析影《响投资效益的因素;!
【 ?(十一?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需【要审计的其他—事项
第!十五条?被审计单位在—收到审计通》知书后应向审—计机关?。提供审计《。工作条件按照规【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!与审计项《。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!对,其真:实性、完整性作出】承诺
! 被审计单【。位不得拒绝、—阻碍审?计人员依法》履行: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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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六条审计机【关组织实《施审计?应当在3《个月内完成大—型项目或者有其他】特殊:情况的可适当延长】审计:期,限但最长不》得超过6《个月审计期限延长】时审计机关应及时将!延长理由等情况书面!告知被审计单—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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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七?条审计机关实施【审计后应当》出具审计报告并【书面征求《被审计单位》的意见?被审计单位应当【自收到审计报告【。之日起10日—内提出书面意见【逾期未提《出的视同无异议并】由审计人《员予以注明;—被审计单位对—审,计报告提出异—。议,的,审计:机关应当进一步【核实情况根据核实情!况对审计报告—作必要?。的修改或作出不【。。。予采纳的《说明
【
第:十八条审《计,机关对被审计—单位提出改进建议】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!提出:。建议并对违》反国家规定的财【政、财务收支—行为在法《定,职权范围内作—出处理处《罚的审?计决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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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审—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!告、审?计决:定书具有《法律约束力有关单】位应当执行
【
【 ,有关:。部门应当将审—。计报告、审》计决:定书和经审核—后的社会中介—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!作为投资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!国有资?产移交的依据—
第二】十,条审计机关应—当自审计《报,告和审计决》定送达之日》起90日内了解【被审计单位》对审计报《告的采纳情况监【督检查审《计决定的《执行情况《被审计?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!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!机关应?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!。请有关主管部门协】助执行;对拒不执行!。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
【。
第:二十一条《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!同级人民政》府报告国家建设项】目审计结《果并: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,规,定向政府有关—。部门通报或者向【社,会公:布国家建《设项目审计结—果
》
第二十二条审】计核减资金》。按照下列规定处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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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财政资!金,(包括各种专项资金!)直:接投资部分其核减】额全部上缴财政专】户,;尚未拨款的—停止拨款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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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【。非财政资金直—接投资?部分:尚未拨付《的停:止,拨付;?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!设项目中已确—认支付的工程价【款其核减额全部上】缴财政专《户
?
《。第二:十三条应收、应缴而!未收、未《缴,的各种?税费应当予》以收缴并按国家【有关规定《给予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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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。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!国家建?设项目中发现—下列情况的应及时】。通报有关主管—部门进行查处—
! (一)违》反规:划、土地、拆—迁、招投《。标、: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!管理法律《、法:规的;
《
《
》(二)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—理、中?。介等单位不具备相】应资质或违反有关规!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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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三)未!有效实施工程质量】管理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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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四,)应当?由其他主管部—门处理的其他违法、!违纪行为
】
第二十五条【国家建设项目建【设单位或被审—计单位有下》列行为的由》。审计机?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。国审计法、》中华:人民:共和国审计》法实施条例及—有关法律和行政法】规的规?定进行?处理、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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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一)建设单位不按!规,定,及,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国!家建设项目工—程决算有关资料或】者未:经竣工决算》审计办理国家建设项!目工程价款最终结算!和竣工?验收手续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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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建—设单位对列入年度】审,。计项目?计划的国家建—设项目(不包括抽】查复审的项目)未】经审计而《擅自办理决算的;】
【 (三)—被审计单位不配合】审计拒绝或者—。拖延提供与国家建】。设项目审计事项【有关的?资料或者拒绝、阻】碍检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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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》)其他违反》审计法律、法规的】行,为,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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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六条对国家—建设项目施工、设】计、监理等单位在】。。项,目建:设中的违反国—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!规,规定:的行为由审计—机关:按照:国家审计署等单位发!。布的建设项目—审计处理《。暂行规定(审投发】〔1996》〕1:05号)《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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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十,七条审计人》员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依—法给予?处分;构成犯—。罪的提请司法机关】。依法追究其刑—。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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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,)明知?与被审计单位或【者审计事《。项有利?害关系?而不主动申请回避】的,;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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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—)泄露国《家秘密?或者被审计单位商】。业秘密的;
【
》。 (《三)索?贿、受贿或者—接受可能影》响公:正执行职务的—不,当,。。利益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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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隐瞒被】审计单位财经方【面违法违纪行—为的;
! (五)有其!他徇:私舞弊?、玩忽职守行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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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八》条,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!建设项目审》计过程中《有,突出贡献的》部门、?机,构和人员可依—照有关规定进—行表彰和奖励
!。
第二十九条】被审计单位认为【审计机关作出的【具,体行政行为侵犯【其,合法权益《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。请,行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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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,。条本办法由盘锦市】审计局?负责解释
【
第《三十一?条本:办法自2008年5!月,1日起施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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