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?锦市国?家建设项目审—计办法
》
《盘锦:市人民政府》令 第34号—
?
盘锦市国【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!。已经2008年【3月3?日盘锦市第五届人】民政府第《40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》。现予发布
】
:代市长 《孙国:相
—
二〇〇八》年三月二十八日【
《
第?。一条为加强》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!计,监督提高投资—效,益规范建设》行为: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。审计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】计,法实施条例及国【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!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:。本办法
《
:
第二条我【。市行政区《。域内国家建》设项目的建设单位】以及勘察、设计、】。施工、监理、采购、!供应、社会中介机构!等单位与国家—建设项目直接有关】的财:务收支均应依—照本办法的规定【接受审计机关的【审计监督
】
第?三条本办法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】包括下列项目—
! ,(一)以各》级财政资金、—。。政府设立的专—项资金?、政府统一借贷的资!金、:政府专项补助—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!。源或:者以政府《及其部门《。为,投资:主体的建设项—目,;
》
》 (二?)政府在土地—、市政配套》、融资等方》面依法给予优惠的公!共,建设项目和公益性】建设项目;
】
》 (三)以—本条第(一)—款、第(二)款【所列的筹资和建设】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!投资、建《设产权归国》家所有的重点基【础设:施和公共建设—项目;
! (四—)国有企事业单位、!国有控股企业投资】的建:设项目?和技:术改:造项目;
【
:
: , (《五)使用《国债或国际组—织,、外国政府贷款等外!债进行建设》的项目;
》
— : ,(六)接《受,、使用?社会捐?赠(包括接》受外商或者私—人捐赠)并》委托政府部》门实施管理》的公益性项》目
?
第》四条市、县》(区)审计机关是】国家建?设项目审计的主【管机:关根:据国家建设项目【投资主体的财政、财!。务隶属关系或—者建:设项目监《督管:理关系?确定:的审计管辖范围对】国家建设《。项目:实施审计监督—
《
对与国家建设】项目: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、《监理、采购、供应、!社会中介机构等单】位的财务收支—审计不受审计管【辖,范围的限制
—
【 上级审计机【关可以将其管辖范】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!授权下级审计机【关审计也可以直【接,审计:下级: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!的重:大,建设项目审计机【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!得重复审计但本办法!。第,九条规?定的情形除外—
,
》第五:条发展改革、财【。政、监察等部—门应当在各》自职责范围》内协助?审计机?关对国家《。建设:项目实施审计监督】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!门应将审《批或备案的国—家建设?项目有关《文件抄送《。同级:审计机关
【。
— ,国家建设项目—建设单位《及其主管部门的内】部审计机《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!、本系统国家—建设项?。。目,的内部审计》。监督其审计业务质】量依:法接:受,审计机关的检查和】评估
第!六条国家建设项目】审计实行计划管理】。审计:机关应当会同发展】改革、财《政等有?关部门根据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!政府、上级审—计机关的要求明确】年度审计工作重【点编:制,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!。。上级审计机关和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执行市《级投资在100【万元(含100【万,元)以上、县区投】资在50万元(【含50万元)以上的!国家建设项目—均列入审计》机关:审计:计划管理;市级投】资在10《0万元以下(县区】5,0万元以下)未【。纳入年?度审计项目计—划的国家《建,设项:目可由建设单位内部!审计机?构或自?行委:托社会中《介机构?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!审计机关备案审计】机,关,进行抽审《
! 年度审计》。项,目计划应明确规定审!计项目总《量,和审计组《织方式
【。
第七条》年度审计计划—经批准后审计机【关应当?将纳入年度审计项】。目计划?的国家建设项目及】时告知国家建—设项目管《理部:门和建设单位
【
,
第八条国】家建设?项目管理部门应【当将年度建》设项:目计划抄送审—计机关由建设—单位按季度将—。。项目实?施情况抄送》审计机?。关
—
,第九条对纳入年度审!计项目计《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!计机关应《当,采取审计《机关审计或者审【计机关组织》社会中介机构审计】的方式实施》
:
—。 审计机》关组织建设项—目工:程,预决算?审计:中心、社会中介机】构,审计或者聘请具有】审计事项相关专业】知识的人员参与审】。计应当?明确有关《人员的权利与—义务并进《行指导、监督和管】理
》
对经建!设单位或者其主【管部门的内部—审计机构、社会【。中介:机构审?。计发现有《违法和重大违—规违:纪事项的国家建【设项目审计机关【可以重新《。立项进行审计—
《
第?十,条审计?机关组织国家建设项!目审计经费列入同】级财政预算
【。。
第十—一,条纳入?年度审计项目计【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!。设,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!。验收:结束后3个月内向审!计机关报《送工程决算的有关】资料未经竣工—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!程价款最终结算和】竣工验?收手续建设单位按】预,算资金的15%提足!预,留,款待审计《报告认定结果后方可!结算工程款
【。
:
第?十二条审《计机关应当》自,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!计的通知之》日起1个月内依【照年度?审,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!计组:织方式编制》审计实施方》。案确定审计方式【组成审计组并—在,实,施,审计前3日向—被审计单位送达【审,计通知书审》计机关组织社—。会中介机构实—施,审计的其审计实施】方案由审计》机关制定
【
?。 审计机关】可以采取跟踪审计】、分阶段审计、不】定期审计《或者审计《调,查等方式强化对国家!建设项目事前、事中!。、事:后全过程的审计监】督
第】十,三条审?计机关对国家—建设项目预算(概】算)执?行情况审《计的:主要内容
】
》 (一)《国家建设《项,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!法人制、资本金制、!招,投标制?、经济?合同制、监理制等】规定的执行情况;】
?
— (:二)环境保护—设施与主体工—程,建设:的同:。步,性以:及实施的有》效性;
《
:
— (三)《概算编制、审批【、执行、调整的真实!性、合?法性;
》。
》 (四》)项目建《设资金到《位情况?资金管理与使用【、建设成本》及其他财《务收支的真实性、合!法性;
—
》 :(五)设《备、材料核》算的: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!效性;
—
(六!)税费计缴的—。真实:性、:合法性;
—
?
(七)】。项目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:、监理、《采购、供《应、社?。会中介?等单位与国家建设】项目直接有关的收】。费和其他财务收【支,事项的?真实性、《合法性;
【
【。(八)勘《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?。、采购、供应、【社会中介《等单位资质》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!及对工程质量—管理的有《效性;
】
? (九)法律、法!规,、规章规定需—要审:计的其他事项
】
:。
》 审计?机关可以向》建设单位和建设项】目派驻专职审—计监督人员对重【大建:设,项目的开工》、建设、资金—支付:等重要?环节、重《要,事,项进行监督》并提出相关》。。建议
】第十四条国家建设】项目竣?工决算审《计的主?要内容
! (一)工程!价款结算与》。实际完成投》资的真实性》。、合法性及》工程造价《控制的有效性;【
》
, , (《二)年?。度会:计报表、《竣工决算报》表的:真实性、《。合法性?;,
【 (三》。)项:目建设规模及总【投资控制《情,况,;
! , (四)建设资金到!位情况及资金—管理:与,使用的真实》性、合法性;
!
— (五)项目—建筑安装工程核算、!设备投资核算、【待摊投资的》。列支内容《和,分摊及其他投—。资的真实性》、合法性《;
】 , (六)交付使用!资产的真实性、合法!性、完整性;—
?
?。 《(七)项目基本【建设收入、节余资】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!性、合法性;—
?
:。
》(八)项目投资【包干指标完成和包】干,节余资金分配的真】实性、合法》性;
—
(【九,)未完工程》投资的真实性—、合法性;
【
,
(十!)评价国家》建设项目投资决【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!投资效益的因—素;
?
【 ,。 (十一)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规定需要审!计的其他事项
【
》第十五条《被审计单位在收到】审计通知书后应向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!作,条,件按照规定的期【限和要求《提供与审计》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!并对:其真实性《、完整性作出—承诺:
》
, 被审计【。单位不得拒绝—、阻碍审计》人员依法履行职责
!
》第十:。。六条审计机关组织实!。施审计应《当在3个月内完成】大型项目或》者有其他特殊情况】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!限但最?长不得?。超过6个月审计【期限延长时审计机关!应,及时将延《长理由等《情况书面告知被审计!单位
【
第十?七条审计机关—实施审计《后应当出具》。。审计:。报告:并书面征求被审计】单位:的意:见被审计单位—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!之日起10日—内提出书面意见【逾期未提出的视同】无,。异议并?由审计人员予—。以,注明;?。被审计?单,位对审计报告提出】异,议的审计机关—应当进一步核—实情:况根据核实》情,况,对审计报告》作必要的修改—或作出不予》采纳的说明
!。
:第十八条审计机【关对被?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!议的应当在审计【。报告中提出建—议,。并对:违反:国家规?定的财?政、财务收支—行,为在法?定职权范围》内,作出处理《处罚的审计决—定
第】十九条?审计机关作出的审】计报告、审》计决: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!有关单位应当—执行
《
【 ,。有关部?门,。。应当将审计报告、】审计决定书和经【审,核后的社会中—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!告作为投资项—。目竣工财务决算和】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!
?
?第二十条审计机关】应当自审计报告和】。审计决定送达之日】。起90日《。内了解?被审:计单位对审计报告】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!审计决定的执行【情况被审计单位【未在规定期限内【执行审计《决定:的审计?机关应当责令其执】行,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!门,协助执?行;对拒不执—行的: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?执行
》
第《。二十一条审计机关】应当每年向》同级人民政府报告】国家:建设项目审计结果】。并依照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!。通报或者向社—会公:布国家建设项目审】计结果
【
:第二十二条审计核】。减资金按《照下列规定处理
】
》 《(一)财政资—金(包括各种专项资!金)直接投资部【分其核减《额全:部上缴财政》专户:;尚未拨款的停【止拨:款
—
(二)非!财政资金直》接投:资部分尚《未拨付?。的停止拨《付;对建设单位在】国家建设项目—中已确认支》付的工程价款其核】减额全?部上缴财政专户
】
》第二十三条应—收、:应缴而未收》、未缴?的各种税《费应当予以》收缴并按国家有关规!定给予处罚
—
第二十四!条审计机关》在,审计国家建设—项,目中发现下列情况】的应及时通报—有关主管部》门进行查处》
》
(—一)违反《规划、土地、—拆迁、招投标—、环境保护》等建设?项目管理法律、法规!的;
【
》(二)勘察》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、中!介等单位不》具备:相,应资:质或违反有关规【定的;
! (三)未有!效实施工程质量管】理的;?
【 (四)—应当由?其他主管部门—处理的其他违—法、:违纪行为
—
第二十五条!国家建设项》目建:。。设单位?或被审计单位有【下列行?为的由审计机关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!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审计法实《施条例及有关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!定进行处《理、处?罚
!。 (一)建设单】位不按规《定及时向审计机关报!送,国家建设项目工【程决算有关资—料或者未经竣—工,决算审计办理国家建!设项目工程价款【最终:。结算和竣工验收手】。续的:;
】。 : (:二)建设单位对列入!年度:审计项目计》划的国家建设项【目(:不包括抽查复审的】项目:)未经审计而擅【自办理?决算的;
【
(】三):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!计拒绝或者拖—延提供与国家—建设项目《审,。计事项有《关的资料或》者拒绝?、阻碍?检,查的;
【
—(四)其他违—反审计法律、法规】的行为
】
,第二:十六条对国家建【设项目施工、设计、!监,理,。等单位在项目建【设中:的违反国家投资【与建设管理法—规规:定的行为《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!审计:署等单位《发,布的建设《项目审?计处理?暂行:规定(审投发—。〔1996〕10】5号)的有》关规定予以处罚【
第二】十七条审计人—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提请司!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其刑》事,责任
! (一)明知与!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】计事项有利害—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!避,的;
《
?
,。 《。(二)泄露国—家秘密或者被—审,计单位?商业秘密的》;
》
》 (:三)索贿、受贿或者!接受可?能影响公《正执行?职务的?不当利益的》;
《
— (四)隐瞒被审计!单位财?。经方面?违,法违纪行为》的;:
?
》 (五)有—其他:徇私舞弊《、玩忽职守》行为的
《
?
第二十八—条各级?人民政府对》国家建设《项,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!贡献的?部门、?机构和人员可依照】。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!奖励
第!二十九条被》审计单位认为—审计机关《作出:的具体?行政行为侵犯—其合法权益的可以】依法申?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请行政诉讼
!。
第三十条本】办,法由盘锦《市审计局负责解【释
【第三十一条本办法】自20?。08年5月1—日起施行 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