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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盘锦市?。国家建设项》目审计?办法 ? : 盘锦市人民政!府令 第《34:号 《 盘锦》市国家建设项目审】。计办法?已经:2,00:8,年,3月3日盘》锦市:第五届人民政—府第:。40次常务会议【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! 代市【长 孙国相》 —二〇〇八年三月【二,十八:日 【第一条为加强对【国家建设项目的【审计监?督提高投资效益【规范建设行为根据】中华人?民共:和国审计法、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】计法实施《条,例及国?家和: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!我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 【。 , : 第二《条我市行政区—。域内国家建设—项目的建设单位【以及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?采购、供应》、社会?中介机构等单位与】国家建设《项目直?接有:。关的财?务收支均应依—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!审计机关《的审计监《督 第】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!建设项目包括下列】项目 ? :。    — (一)《以各级财政资金、政!府设立?的专项资金、政【府统一借贷》的资金、政》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!主要资金来源或【。者以政府及其—。部门为投资》主体:的,建设项目; !     —(二)?。政府在土地、市政配!套、融资等方面依】法,给,予优惠的公共—建设项目和公益【性建设项目; 】   —  (三)以本【条第(?一)款、第》(二)款所列的筹】资和建设方式—以外的形《式进行投资、建【设产权归国家所有】的重:点基础?设,施和公共建设—项目:;  】   (《四)国有《。企事业单位、—国有控股企业—投资的建《设项:目和:技术改造项目; 】 :  》   ?(五)?使用:国债或国际》组织:、外国?政府贷款等外—债进行建设的项目】;   !  (六)接受、】使用社会捐》赠(:包括:。接受外商或者—私人捐赠)并委托】政府部?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!项目 》 第四》条市、县(区—)审计机关是国【。家建设?项目审计的主—管,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!。目投资主《体的财?政、财务隶》属关系或《者建设?项目:监督管?理,关系确定《的审计?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!。项目实施审》计监督 【 对?。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!的勘: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、采购、—。供应、社会》中介机构等单位的】财务:收支:审计不受审计管【辖范围的限制 !   》  :上级审计机关可以】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!家,建设项?目授权下级》审计机关《审计也可以》直接:。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!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!项目审计机关—对同一审《计事项?。。不得重复审》计但本办法第九条规!定的情形除外 】 《第五条发展改革、财!政、监察《等部门?应当:在各自?。职责范围内协助审】计机关对国》家建:设项:目实施审计》监督国?家建设项目审批部】门应将审批或备案】的国家建设项—目有关?文件抄送同级审【计机关 —。 ?    国家建【设项目建设单位及】其主管部门的内部】审计机?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!、本系统国家建设项!目的内部审》计监:督其审计业务质【量依:法接受审计机关【的检查和评估 】。。 : 第?六条国家建设—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!理审计机关应当会同!发展改革《、财政等有》。关部门根据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的规定以】及本级?人民政府、上—级审计机关的要【求明确年度审—计工作重点编制【年度审计项目—计划:报上级审计机关和】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执行市级》投资在100万【元,(含100万—元)以上、县区投资!在50?万元(?含50万《元)以上的国—家建设项目均列【。入审计机《关审计计划管理【;市级?投资在100万元】以下(县区》50:万元以下)未纳【入年度审计项目计】划的国家建设项【目可由建设》单位内部审计机【构或自行委托社【会中介机构进行审】。。计审:计,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!审计机关《。。进行抽审 】     年度审!计项目计《划应:明,确规定审计项目【总量和审计组—织方式 》 第》。七条年度审计计划】经批:准后审计机关应当将!纳入年?度审计项目》计划的?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!。知国家建《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!设单位? , ? 第八条国家【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!当将年?度建设项目》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由!。建设:单位按季度》将项:目实施情况抄—。送审计机关》 第【九条对纳入年度审】计项目计划》的国家建《设项目审计》机,关应:当,采取审计机》关审计或者审计机关!组织社会中》介机构审计的方式】实施 —   《  审计机关组织建!设项:目工程预决算审计】中心、社会中介机构!审,计或者聘请具—有审计事项相关【专业知识的人—员参与审计应—当明:确有关人员的权【利,与义务并进行—指导、监督》和管理? 《     —对经建设单》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!内部审计机构、【社会中介机构审计】发现有违《法和重大《违规违纪事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!计机关可以重新立】。项进行审计 ! 第十条审计【机关组织国家建设】项目审计《经费列入《同级财政预算 ! 第十》一,。条纳入年度审—计项:目计划的国》家建设?项目建设单位应当】在,项,目初:步验收结束后—3个月?内向审计《机关报送工程决【算的有关资料未【。经竣工?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!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!工验收手续建设单】位按预算资金—的15%《提足预留款待审计】报告:。认定结?果后方可结》算工程款 【 第十二条审】计机关应当自接到】建设单位要求审计】的通知?之日:起,1个月?内依照?年度审计项目计【划确定?。的审计组织》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!案确定审计方—式组成?审,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!3日向被审》计单位?送达审?计通:知书审计机关—组织社会中》介机构实《施审计的《。其审计实施方案由审!计机关制定 【 ,  《  : ,审计机关可以采取】。跟踪:审计、?分阶段审《计、不?定,期审:计或者审《计调查等《方式:强化对国家建设项目!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!过程的审《计监督 】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!对,国家建设项目—预算(?概算)执《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!容 : 》 ,   ?(一)?国家建设项目管理】情况:包括:项目法人制、—资,本金制?、,招投标制、经济合】同制、监理制—等规定的执行情况;! 《。     —(二)环境》保护设施《与,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!性以及实施的有【效性; 《  —   (三》。),概算编制、审批、执!行、调整的真—实性、合《。法性; 【 ,     (—四)项目《。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!金,管理与使《用、建设成本及其他!。财务收支的真实【性、:合法性; !     (五【。)设备、材料核【算的真实性、合法性!和有效性;》。。  【   (六)税费计!缴的真实性、合法】性; ?   【  (七)项目【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、采购【、供应、社会中【。介等:。单位与国家建—设项目?直接有关《的收费和其他—。财务收支《事项的?。真实性、合》。法性; 》 , ,    》 (八)《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、《采购:、,供应、社《会中介等单》位资质的《真实:性和合法性以及【对工程?质量:管理的有效性;【 : :  ?   (九)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需要审计的其【他事项 【    》 审计机关》可以向?建设单位《和建设项目派驻【专职审计《监,。督人员对重》大建设项目的—开工、建《设、资金支付等【重要:环节:、重:要事项进行监督并】提出相?关建议 》 第十四条】国家建设项目竣工】决算审计《的主:。要内容 — ?    (一)【工程价款结算与【实,际完成投资的真实】性,、合法?性及工程造价控【制的有?效性;?    ! (二)年度会计报!表、竣工决》。算报表的真》实性、合法性;【 :  》   (三)项目建!设规模及总》投资控?制情况; —。  》   (四)建设资!金到位?情况及资金管理与使!用的:真实性、合法性; !    】 (:五)项?目建筑安《装工程核算、设【。备投资核算、待摊投!资的列支内容和【。分摊:及其他?投资的?真实性、合法性【; ?     】(六:)交付?使用资?产的真?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!性,; 》     (七)!项目:基本建设收》入、:节余资金形成和【分配的真实性、【合法:性,; 《 , ,     (八【)项目投《资,包干指标完成—和包干节《余资金分配的真【实性、合法性; !   —  (九)未完工程!投,资的:真实性、合》法性:; —  :  : (:十)评价国家—。建设项目投资—决策:的有效性分析影【响投资?效益:。的因素; !    《 (十?一):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规定需要审计!的其他事项 】 , ,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!位在收到审计通知】书后应向审计—机关提供审》计工作条件按照规定!的期限和要》求提供与《审计:项目:相关的?审计资料并对—其真实性、完—整性:作出承诺 — 《    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!、阻碍审计》人员依法《履行职责 》 第十六】。条,审计机关组织实施】审计应当在》3个月内《完成大?型项目或者》有其他特《殊情况的《可适:当延长审《计期限但《最,长不得超过6—个月审计《期限延长时》审计机关应及—时将延长理由—等情况书《面告:知被审计单位 ! 第十》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!计后应当出》具审计?报告并书面征求【被审计单位的意【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!收到审计报告之【日起10日》内提出书《面意见?逾期未提出的—视同: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!予以注明;被—审计单位对审计报】。告提出异《议的:审计机关应当进一】步核实情况根据核】实情况对审计报【告,作必:要的:修,。。改或作出不予采纳】的说:明 第】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!审计单?位提出改进建议的】应当在审《计报:告中:提,出建议并对违反【国家规定的》财政、财务》收支行为在法—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!理处罚的审计决定】。 第【十九条审计机关作】出的审计报告—、审计决定书具【有法律约束力有【关单位应当执—行 : , ? ,    有关部门】应当将审计报告【、审计?决,定书和经审核—后的社会中介机【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!为投资项目竣工财】务决算?和国有资产》移交的依《据 ? ? 第二十条》审计机?关应当自审》计报告和审计决定】送达之日起9—0日内了解被审【计单:位,对审计报告的采纳】情况监?督,检查审计《决定:的执行情《况被:审,计单位未在》规定期限内》执行审计决定的审】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!行或者提请有关【主管部门协助—执行;对《拒不执行的申请人】。民,法院强制执行 【 第—二十一条审计机关】应当每年向》同级:人民政府报告—国家建设《项目审计《结,果并依?照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向政府》有关部门《。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!。国家建设《项目:审计结果 — ? 第二?十二条审计核减【资金按照下列—规定处理 【。    — (一?)财政资金》(包括各种专项资】金)直接投资部分】其核减额全部—上缴财政专户;【尚未拨款的》停止拨款 !     (—二)非?财政:。资金直接《。投资部分尚未拨【付的停?止拨付;对建设单】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!已确认支付的工【。程价款其《核减额全部上缴财】政专户 】 第二十三条—。应收、应缴而—未收、未《缴的各种税费应【当予以收《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!给,予处罚 】 第:。。二十四条审计机关】在审:计国家建《设项目中《。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!时通报有《关主管部《门进行查处 —   【  (一《)违反规划、土地】、拆迁、招》投标、环境》。保护等建设项目管】理法律、法规的【;   !。 , (二)《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理、中介等单位】。不具备?相应资质或违反【有关规定的》; 【 ,   ?(三)未有效实施】工程质?。量管理的; 】。 ?    (》四)应当由其他【。主管部门处理的其他!违法、违《纪,行为 】第二十五条国—家建设项目建设【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!下列:行为的由《。审计机关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审计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审计》法,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!和行政法规的—规定进?行处理、处罚 【 :     (】一)建设单位—不按规定及》时向审计《机关报送国》家建设项《目工程决算》有关资料或者—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!理国家建《设项:目工: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!工验:。收手续的; — 《  :   ?(二)?建设单位对》列,入年度审计项—目计划的国家—建设项目(》不包括抽查复—审的项目)》未经审计《而擅自办理决算【的,; 【 ,   (三)被审计!单位不配合审计拒】。绝或者拖延提供与】国家建设项目—审计事项《。有关的?资料或?者拒绝、阻》碍检查的《; 》 :    (》四,)其他违反审—计法律、法》规的行为《 《 第?。二十六?条对国家建设—项目施工、设计【。、监理等单位在项】目建设中的违反国家!投资与建设管理法】规规定的行为由审计!机,关按照国家审计署等!单位发布的建设【项目审计处理暂【。行规定?(,审,投,。。发,〔1996〕105!。号)的有关规定予以!处罚 —。 第二《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!列行为之《一的依法给予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提请】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其—刑事责?。任 》 ,   ?  (一)明知与】被审计单位或者【审计事项《有利:害关系而《不主:动申请回避的—; 【    (二)泄】露,国家:。秘密或者被》审计单?位商业秘《密的; 《 :。 ?    (三)【索,贿、受贿或者接受可!能影响公《。正执行?。职务:的不当利益的—。; ?。    【。 (四)隐瞒被审】计单位?财经:方面违法违》纪行为的; 】   》  (五)有其【他徇私?舞弊、玩忽职守行为!的 : : 第二十—八条各级《人民政?府对国家建》设项目审计过程中】有突:出,贡献的部门、机构和!人员:可依照?有关:规定进行表彰和奖】励 ? 《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!位认为?。。审计机关作出—的具体行政》行,为侵犯其合》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!请行政复议或—者提请行政诉讼 ! , 第三十条本办!法由盘?锦市审计局》负责解释 — 《第,三十一条本办法【自,200?8年5月1日起施】行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