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喀》什市征收集体土【地及房?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!意见
关于印!发,喀什市征收集—体土:。地及房屋《征收安?。置补偿实《。。施意见的通知
【
喀市政发〔2!012〕3号
】各乡、镇《(场)?、,街道市直各》部门
?
喀什市】征收集体土地及【房屋征收安置补【偿实施意见已—经市人民政府同【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贯彻执行
—
:二○一?二年一月十七日【。
第一章》 总 ?则
:
第一条 为加强!集体土?地,征收管理《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!进行:维护土地《所有者、使用者的】合法权?益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土地管—理法、?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实施条例结】合喀什市《实际制定本实施意】见,
第二条—。 喀什市《辖区范围内》征,收集:体所有土《地的安置补偿适用本!实施:意见国家《、,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!重点:建设项?目征地补偿》标准另有规定的【除外
》。第三条 《为保证?全市征收集体土地的!统一:性耕:地补偿基数确定为】。一等耕?地补偿标准
第!。四条 ?市,国土资源局是我【市征收集体土地补】偿的主管《部门负责对全—市辖区范《围内集体土》地征收补偿工作的】监督和指导涉及【农用地的负责农用】地,转用报批等相—关工作
》 —各乡(镇)政府和】市房屋?征收与补偿管理办】公,室(以下《简,称市征收办公—室):负责全市集体土地】补偿管理、协调、实!施的具体工》作
:
? 市发改【、监察、财》政、审计《、人力资源和社【会保障?、民政、《水利、规划》。、建设、房产—等部门?应当按照各》自的职责协》同市国土资源局和】。市征收办公室做好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】各项:工作
?
第二章 — 征《地程序及一》般规定
《
第五条》 ,市国:土资源局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(近期发展规】划)和土地利用年度!计划拟定征地范围】向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《发,布征收土地预公【告
:
:。 征收【土地: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!土地的位置》、,。范围、?面积、补偿》标准、安置》途,径等征收土地预公】告有效期《为一年
— 》在预公告期限内暂】停办理拟征地范【围内户口迁入与【分户手?。续;未?经批准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!征地范围内》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建(:构)筑物、其—他设施或《者改变土地用—途,;不得抢栽、抢【种、:抢建违反规》定的在实施》征,收土地时对抢—栽、抢种《部分不予补》。偿
:
第六条》 征收土地预公【告发布后由相—关乡镇和市国土资源!局汇同市征收办公】室对拟征迁范围内】的土地?及地上?附着:。物进行权属及—地类调?查、丈量《清点:登记拟定征地补偿】、安置方《案与被征地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等—。相关权?利人(以《下简称权利》人)协商土地—补偿、安《置等事宜调查结【果应当经权利人确】认权利?人无正当理由拒不】确认的可《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!
?第七:条 征地依法报【。批前市国土》资源局应当》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!征土地的补偿标准、!安置途径有申请【。听证的权利权利人】申请听?证,的应当按照国—土资源听《证规定?的程序和要求组织】听证:
第八条 【征地方案经依法【批准后市国土资源】局应当按规定分【别发布征《地方案公告和—补偿安置方案公告】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!前,达,成,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!方案和补《偿安置方案》可以一并公告
! 第九?条 权利人对—补偿安置《方案有异议要—求听证的《应当在公告之日【起5个?工作日内向》市国土资源局提交】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!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!当举行听证》会,对补偿安《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!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!补偿安置《。。方,案及本实施意见【的,规定核算补》偿费用市征收办【。公,室按规定程》序组织实《施
第十条【 市国土资源局汇】同市征收办按规【定将补偿安》置方案?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补偿安】。。置方案经市人—民政府?批准后20》日内仍协《商,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!局汇同市征收办向】权利人发《出,责令限期交出—土地通知书》
,
:第十一条 超—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!限权利人《拒绝交?出土:地,。或拒绝搬迁的—市征收办公》室应:当,依法申请提存有关】补偿费用并采取【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征!收办:公室按程《序申: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
》第三章 征收!集体土地补偿安置】
第十二条【 征收农用地—的补偿费《标准包括土地补【偿费、安置》补,助费、青苗补偿【费及地?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!集体农用地》。(耕:地)的征地》补,偿费根据自治区国】土,厅、发改委、财政厅!联,合下发关于公—。布实施自《治,区,征地统?一年产值标》准的通知《。(新国土资发—。[2011]19号!)的规定结合喀什市!实际按一等耕地补偿!基数:为15?00元/亩安置补助!费按2?0倍计3万元/亩土!地补偿费按1—0倍计1.5万【元/亩土地补偿费由!被征:收土地?的集体留存土—地补偿费和安置【补,助费合计4.—5万:元/亩园地、林【地的土?地补:偿费:参照耕地的土—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!集体渔池每亩补偿】1500《0元征收集体—其他未利《。用,地,每,亩,补偿:。6666元》。
第十三条 !因,征收:土地需要安》置,的农业?人员必须《是征收土地预公【告发布当日被征【。收土地农《村集体经《济组:织登记在册的农业】人,口具:体安:置人数按被征收【农用地面积除—以征:。收土地?前被征收土地农村】集体经?济组织人均农用地】面积计算计算出现】小数的按《四舍五入处》理
第十四【。。条 因征收》土,。地需要安置的—。除按法律规》定支付土地安置补】。偿和补助费外可以根!据实:际,情,况采取预《留,。发展用地、实物补】助等方?式拓宽安置途径
! 在符合!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、城市总》体规划的《基础上?。由市国土局、—市规划?局、市征收办公室】与被征地农村—集体经?济组织进行协商并】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
第十五!条 实施线性—。工程(公路、铁路、!沟渠等?),时的:。土地征收按红线【内的征?收土地总面积—的3%计算边—。角地计入征地补偿】、安:置费
《 第:十六条 征收农用】。土,地过程中需恢—复、改建农田水利】设,施的工作由》相,关乡(镇)提出【。。方案由市水利局【审核、指导、—监督:实施资金纳入征【。收土地?补偿:、安置总《成本中?
,
第十七条 【涉及征收集体—宅,基地的被征收农民的!住,房实行实物补—偿(以房还房)的】其房屋占地不予【补偿
?
, 第四?章 征收房】屋(农民)的—补偿安置
第】十八条?被征收农民的住【房参:。照喀什市房》屋征收与《补偿安置指导意见】执行
》。第,五章:。。 ! 地上其》它附着物补偿—
第十九—条 被征收集体【。。土,地时地?。上其它附着物按【以下标准进行货【币补偿
《
【(一)?、特殊结《构房屋如厂房、钢屋!架棚、库房等—参照喀什市房屋征收!。与补偿安《置指导?意见执?行,
,
(二!) 、青苗补偿费按!照一等?耕,地补偿基数》的1倍,计1500!元/亩计算
—
, 》 (三)、树木补偿!按,照市林业局测—算标准执行》
》 (四)、清】真寺、坟、》地窖的补偿参照【。喀什市房屋征收【与补偿安置》指导意?。见执行
【 《。 ,(五)、《温室大?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!的补偿参照喀—什市房屋征》收与:补偿安置《指导意见《执行
第六章】 , — 附 则
! 第二十条 【。本,实施意见自》2012年1月1日!施行有效期限为【五年:若国家政策法规有】重大调?。整,本实施意见》另行修定
— ? 本实施—意见施行前已—依法实施征地补偿】安置的按原批准的】征,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!并,延续至征《迁完成
《
:附件:1、喀什市建设用】地所需?采伐林木补偿标准表!
,。
【 2、喀什—市建设用地树木补】偿评估说明 【
: 喀什市建设—用地所需《采伐林木补偿标准】表, ! 单:位株:、元/株
【
《
:
《
! , 》 阔叶树
】 — 5 厘米以下
! 1!8
【
【 ?
— 6 -1】5厘米?。
《 : 20— - ?30
?
《
—
!。。 , 15-3!0厘米
【 , 3—0 - 40
!
—。
! 【 30厘米以上
! : ? : 40 《- 50
【
【 ,。
! 针叶树!
》 《 ,5 厘米以》下
! 30
》
《。
】
【。。 》 6 - 1—5厘米
— : 35【。 - 55
】
—
》
! 15》-,3,0厘米
! ? 55 - 75】
》
【
》
!3,。0厘米以上
—
》 80— - 90
—
【
? ,
! ,。 苹果树
】
, 】5 厘米以下—
】 35
》
!。 , : ?
— 6 - 1!。5厘米?。
: — 50 》。- :1,50
!
《。 ,
— , ? 1》5 - 3》0厘米
— 【150-3》00:
!。
【。。
【 30》厘米以上
【 4】00-300—。
》
— :
【。 》 梨树
《。
【 5 厘米—以下:
《 》 85
—
】
】 【6 - 15—厘米
【 12【0-400
】 《
【
?
!15-3《0厘米
》 《 : 240-4【00
《。
【。
—
! 30厘米以上】
》 《。 4:00-300
【
【
》
【 —枣树:
? , 5 厘!米以下
【 ,。 115
!
,。
】
】 】6 - 15—厘米
!。 150-【。30:0,
—
《。
! 15!-,30:厘米
【 》。300-500【
,
—
? : , :
? 3!0厘米?以上
! 500-8】00
】
》。
! 桃【、杏、桑树
】。 ,。 —5 厘?米以下
》 4!5
【
?
:。 》
】 6? - 1《。5厘米?
【 : 60 -》 18?0
【
【
《。
!1,5-30厘米
】 》 18》0-300
】
! 《
《 —30厘?。。米以上
】。 ? 300》-200
】
! :
? 《 核桃—、巴旦木《数
】 , 5? 厘米以下
【 : 《 :150
《
》
— ?
? , , 6【 - ?1,5,厘米
《 【。 200-400
!
?
】 , ,
【 15-3!0厘米
【 , 40【0-800》
》
《
【
《 《 , 3:0厘米以上
! ? 800 - !1000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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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【
,
《。 》李,子树:
! 5 厘米以下
! ? 70
】
【
》
—。 【6 :-15厘米
—
《 100】-200
【
【
【
? ? 15 - 3!0厘米
! 200-】300
》 ? ,
《
! ? 《。30厘?米以上
! : 300-200!
《
— —。
! 樱桃树
— 5! 厘米以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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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— 6 - 1—5厘:米
? ? 》15:0-3?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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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
《 《 ? ,1,5-30厘米—
《 —350-500
!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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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30厘米《以上
》 》 500》-3:50:
》
【 , :。
】 石榴》树
! 5 厘米以【下
《 : 80【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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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6 -— 15厘米
【 【 100-2—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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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! 15-—30厘米
! ? 20《。0-:400
— 》
《 , ,
】 30—厘米:以上
】。 400-】200
】
【 ,
! 《无花果
》 《 5 厘米】以下
— ? 80
!
【
】 》 :6 - 15厘【米
】 1《00-?200
【 ?
》
— , 1】5-30厘米
】 》 200—。-300
!
!
【 葡萄【
! 三年以下未挂果】
: —。 :40 ?- 80
!
— ?
! 三年以—上已挂果
】 》 120 -— 150
】 ,
】
【 》 苗木?
《 : ,。。 非果
—
!树苗
】 0.5【-1
— 《
,
! 】果树苗
—。 , 1-】3
:
!
【
喀什【市建:设用地树木补—偿评估说《。明
:
根据关!于印发自治区重点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!偿,标,准>:的通知 《(新国土《资发[20》0,9]131》号文件精神,按照地!区林业局果树—标准化生《。产技术规程对喀什】市建设用地树—木补偿评估》的说明如下》
一、树木评】估人员组成在—树木评估的现场清点!过程中以下人员【必须在场
!。 1、》林业局评估人—员不少于两》名
【。 2、《乡镇政府领》。导或工作《。。人员不少于一名
】
》 :3、乡镇林管站人】员不少于一》名
《 , 4、村委会!人员不少于》一名
】 5、业主—单位相关负》责人员不少于一【名必须参加
! 6》、,林权持有人必须参】加,
》。。 树木现场调查表必!。须由以上人》员亲自签名
—
二、树木评估实!施具体要求
【 《 1、阔叶—。树技术标准
! , ?。具有独立、完整根系!。的一:棵植株作为1—个计:数单:位分叉不计数根蘖】胸径2cm以下按】苗木算
《
: 2、苗圃!。和幼苗苗圃株距【不低于10-1【5厘米每亩》不超过?5000株;—幼苗一般情况下胸】径不超过2厘米株】。。距不低于30-50!厘米每亩2》000株;按保【持苗:木经常生长的—栽植密度进行—补偿补偿标准—包含:各种果树支》架的木杆、水泥杆、!铁丝等配《套,设施
【。 3、观《赏树根据实际情况】按市:场价评估补偿
】 三:、经:济,林合理株树》
】(一)常规性—果园
》 , 1、杏树、!桑树酸梅树、李子树!、梨树?、桃树?。、樱:桃、巴?。旦木树、苹果树栽培!株行距(3》×4米)亩》均56株《
— 2、核桃—树,栽培株行距(—3×4米)亩均5】6株:
》 3、葡萄栽培!。株行距(0.5【。×4米)《亩均33《3株
! 4、无花果—培株行距(4×5】米)亩均33株
】
《 5、石—榴,栽培株行距(—3×4米《)亩均56株—
【 6、红枣栽培株行!距(:2×3米)亩均1】1,1株
】 (二)高密【。度果园
! 1?、酸梅树、李子【树、:梨树、桃树、—。樱桃栽培株》行距(1.5—×2米)亩》。均222株
—。
: 2、核】桃树、杏树桑树、】巴旦木树、苹果树】栽,培株行距(2—×3米)亩》均,111株《
】3、葡萄《栽培株行距(0【.,5×2米)亩均66!6株
?
【4、无花果培—株行距(《2×2米《。)亩均?167株
【 , , 5、石—榴栽培株行距(【2×3米)亩均11!1株
【 ?6、红枣栽培株行】距,。(1×1.5米)亩!均444《株
《 (三)保!。护地(?温室大棚)果—树栽培标《准
? 》 1、桃树》。栽培株行距(1.5!×2米)亩均222!。株
【 2、无花果【培株行距(2×2】米)亩均167株
!。
— 3、樱桃》栽培株行距(—1.5×2》米)亩均22—2株
【 : 4、?杏树栽培株行距【(2×3米)亩【均111株.
【
— 5、葡萄栽培【株行距?(0.5×1.5】米)亩均888【株
》 《春季秋季定植—的树木?评估对无根、枯【死树木不做评估石榴!无花果等果树主【杆不明显所以看实】际,。情况:按年龄定胸径—大小石榴无花果【按墩:算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