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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。 喀什市征【收集体土地及房屋】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!见 《 ,关于印发《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!。及房屋征收安置补】偿实施意见的—通知 喀市政!。发〔2012—〕3号 》各乡、镇(场—)、街道市直各部门!   《。  喀什市征收集体!土地及房屋征收安】置补:偿实施意见》。已,经市人?民政:府同:意现印发给》你们请认真贯—彻执行 二○】一二:年一:月,十七日 第一章 !总 则 》 第一条 为加强集!体,土地征收《管理保障各项建设】的顺:利进行维护土地【所有者、使用—者,的合法权益根据中】华,人民共?和国土地管理法、】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!合,喀什市实际制—定,本实施意见 】第二条 喀什市辖】区范:围内征收集体所有】土地的安置补偿适】用,本实施意见国家、】自治:区在本?市实施?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!补偿标准《另有规定的除—外 第三条 为!保证全市征收集【。体土地的统一性【耕地补偿基数确定】。为一:等耕地补偿标准【 , 第四条 —市国土?资,源局是我市征收集体!。土地补偿《的,主管部门负责对全】市辖区范围内集【体土地征收补—偿工作的监》督,和指导?。涉及:农,用地:的负责?农用地转用报批等相!关工作   !  各?乡(:镇,)政府和《市房屋征收》与补偿?管,。。理,办,公室(以《下简称?市征收办公室—)负:责全市集体土地补】偿管理、协调、【实施的具体工作 !。   《 , 市发改、》监察、财政、—审计:、人力资源和社会】保障、民政》、水利、规划—、建设、房产—等部门应当按照【各自的职责》协同市国土》资源局和市征收【办公室?做好征收集体土地】补偿各项工作 】 第二?章 : 征地程序【及一般规《定 第五—条 :。市国土资源局根据】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、城》市,总体规划(近期【发展规划)和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】拟定征地《范围向?被征地?农村:集体经济《组织发布征收土地】预公告  】   征收》土地预公告内容包】括征收土地》的位置、范围、面积!、补偿标准、安【置途径等《征收土?地预公告《有效期为一》年 《 ,    在》预公告期限内暂停】办理拟征地范围内】户口迁入与分—户手续;未经批准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?得在:。拟征地范围内—。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建(构)筑—物、其他设施或【者改变土地用途;不!得抢栽、抢种、【抢建:违反:规定:的在实施《征收土地时对抢栽】、抢种部分不予补偿!。 第六条 征】收土地?预,公告发布《后由相关乡镇和市国!土资源局汇同市【征收办公室对拟【征迁范围《。内,。的土:地及地上附着物进】。行权属及地类调【查、丈量《清点登记拟定征地】补偿、安置方案与】被征: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等:相关权利《人,(以下简称权利人)!协,商土地补偿、安【置等事宜调查结【。果应:当经: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!正当:理由拒不确》认的可以采取证【。据保全?措施 第七条】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!国土资源《局应当书《面告:知,。权利人对拟》征土地的补偿—标准、安置》途,径有申请听证—的权利权利》人申请听证的应【当按照国《土资源听证规—定的程序和要—求,组织听证 第】八条 ?征,地方:案经依?法批:。准后市国土资—源局:应当按规定分别【发,布征地方案公告和】补偿安置方案—。。公告但征《地方案公告》发布前达成补偿安】置协议的《征地方案和补偿安】置方案可以》。一并公告《  第》九条: 权利人对补—偿安置方案有—。异议要求听》证的应当《在公告之日起5个】工作日?内向市国土》资源局提《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!条件的市国土资【源,局应当举行听—证会对补偿安—置方:案没有?异议的市国土—资源局按照征地补】偿安:置方案?及本实施意见的规】定核算补偿费用市】。征收办公室按—。规定:程序组织实》施 : 第十条 市国】土资源局汇》同市征收办按规【定将补偿安置方案】报市人民政》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!经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20日内—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!土,资源局汇同市征收】办向权利人发出责】令限期交出土地通】知书: :。 第十?一条 ?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!期限:权利:人拒绝交《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!市,征,收办:公室应当《依法申请提存有【关补偿费用》并采取?相应措施或》者,由市征?收,办公室按程序申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 : 第三章 】 征收集体》土地补偿安置— 第十二条 征!收农用地的补—偿费标?准包括土地》。补偿费?、安置补助》费、青苗补》偿费及地上》附着物补偿费征收集!体农用?地(耕地)的—征地:补偿费?根据自治区国土厅、!发改委、《财政厅联合下—发关于公布》实施自治区征地【统一年?产值标准《的通知(新国土资发!。[2011]—19号)的》规定结合喀什—市实际按一》等耕地补偿基数【为1500》元/亩安《置补助费按20倍】计3万元《/亩土地补偿费按】10倍?计1.?5万元/亩土—。地补偿费《由,被征收土地的集【体留存土地补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!计,4.5万元/—。亩园地、林地的土】地补偿费参照耕地的!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征!收,集体:渔,池每亩补偿1—5,0,0,0元征收集体其他未!利用地每亩》补偿6666元【 第十三条 !因征收?土地需要安置的农】业人员必须是征收】。土,。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!征收土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!。农业人?口具体?安置:人数按被《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!征收土地前被—征收土地农》村集体经济组织【人均农用《地面积计算计—算出现小数的按【四舍五入处理 【 第十四条— 因征收土》地需:要安:置的:除按法?律规定支付土—地,安置补?。偿和:补助费外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】采取预留发展用地、!实物补助等方式拓】宽安置途径 !。    在》符,。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的基础上由市国【土局、市规划局、市!征收办公室与被征地!农,村集:体经济组《织进行协商并—报市:人,民,政府:批准后实施》 : 第:十五条 实施线【性工程(公路、铁路!、沟渠等)时的【土地征收按》红线:内的征收土地总面】积的3%计算—边角地?。计入征地补偿、【安置费 》 第十六条 征收农!用土地过程中需恢】复、改建农田—水利设施的工作【由相关乡(镇)提】出方案由《市水利局审核—、指导、监督实【施资金纳入征—收土地补偿、安置】总成本?中 ?。 ,第,十七条 《涉,及征收集体宅基地】的,被征:收农:民的住房实行实【物补偿(以》房,。还房)的其房屋【占地不予补》偿 第四章【 , : 征收?房屋(农民)的补】偿,安置 第—十八:条被征收农民—。的住房参《照喀:什市房屋征收—与补偿安置》指导意见执行 】 第五章 》 《 《 地上其它—附着物补偿 — 第十《。九条 ?被征收集体》土地时地《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!标准进行《货币补?偿 : ?    (》一)、特殊结—。构房屋如厂房、钢屋!架棚、库房等参照喀!什市房屋征》收与补偿《安置指导《意见执行 》 ,   《  (二) 、青苗!补偿费按照》一等耕地《补偿基数的1—倍,计150—0元/亩《计算  【   (《三):。、树木补偿按—照市林业《。。局测算标准执—行    】 (四)、清—真寺、坟、地窖的补!偿参照喀什市房屋】征收与补偿安—置指:导意见执行 !   ?  (五)》、温室大棚及其他】地,上附着物的补—偿参照喀什》市房:屋,。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!意见执行《 : 第六章 》 》 附 则 ! 第二十条 本!实施意见自201】2年1月1》日施行有效期—限为五年若国家政策!。法规:有重大调整本实施】意,。见另行修定 !  :  本实施意见【施行前已依法实【施征地补《偿安置的按原—批准的征《地补:偿安置方案执行并延!续至:征迁完成 附件!1、喀什市建设【用地所需《采伐林木补偿标【准表: ,。。     【。  2、喀什市建】设用地树《木,补偿评估说明 】 喀什市—建,设用地?。所需采?伐林木补偿标准表 !。      —   单位株—、,元/株 【 ? 》 ? — : 阔叶!。树 — ?。 :5 厘?米以下 【 《 18 【 ! : , , , 《 , 6 -1】。5厘米? ? 《 20 - 】。3,0 : , :。 】 — 【 15?-30厘《。米 】 30 - 】40 【 】 《 【 30厘》米以上 》 》 40 - 5!0 】 》 》。 : : 针—叶树: : 5! 厘米以《下, — : 30 】。 , 【 — , : 6 -】 15厘米 —。 : — 35?。 - 55 — — 【 ! :。 1:5-30厘米— 》 : 55 -【 75 — ! 《 , 》 30—厘米以上 — : 《。 8?0 - 90— 】 ! 《 苹—。果树 】 《5 厘米以下 【 》 35 】 》 — — , 》 6 - 15厘】米 》 50 !-, 150 》 】 ! 1!5, - 30厘米 】 【 , 150《-300 》 《 】。 : ! 30厘米以上 ! !400-300 】 ? : 】。 》 , 梨【树 《 【5 厘米《以下 ?。 】 85 — 》 】 】 6 - 1【5厘米 】 120-!40:0 】 ? 【。 , , 15!-30厘《米 《 【24:0-400》。 , 【 ? 《 ? 】30:厘米以上 【。 : 400】-30?0 【 【 ? , ? ,。。 》枣树 》 5 !。。厘米以?。下 】 115 ! ? 【。 《 【 6 -》 15厘米 】 》 15《0-30《。0 【 》 【。 】15-30厘—米 ? ? 》300?。-500 》 , 》 《 — 【 :30厘米《以上 ! 500-【800? 【 【 》 【桃、杏、桑树 !。 : 》5 厘米以下— ! 45 【。 :。 【 ! : 6? - 15厘米 ! — :60 - 1—80: : ! 】 : 15-3!。0厘米?。 《 : ? 180-30【0 ! 《。 【 ?。。 30—厘,米以上 【 , : 3《00-200 】 】 !。。。 , , 》核桃、?巴旦木数 】。 5【 厘米?以下 》 : 150 ! : 】 ! : 6 - 】15厘米《 , 》 20—0-400 — : ! , 《 】 15-30—厘米 】。 , ?400-800 ! 《 , : — 《 , : 30—厘米以上 — 【 800《 - ?1,000 》 : ? :。 《 】 《 李子?树 《 5】 ,厘米以下《 】。 70《 】 : ? !。 6 -【15厘米 — — 100》-200《 : ! 】。 1】5 - 30厘【米 》 200!-300 】 》 : —。 【 30厘》米以上 《。 — ?300-《200 ! : , : 【 》 , 樱桃《树, 【 5 厘—米以下 — — 100 》 , 】 》 ? — , 6 - 1—5厘米 《。 》 , : ,150-3》50 《 — 【。 ?。 《 15-30!厘米 】 35—0-:500? — , 】 , 】 30厘米—以上 ! 5《00-35》0 — 】 【 石榴树! : 】5 厘米以》下 : 》 , 8《0 ? 》 ! 《。 》 6 ?- 15厘》米, :。 1!0,0-2?00 《 《 》 】 — 15-3》0厘米? —。 200【-400 【。。。 , 】 — : 《 30厘米以上】 ! ,4,00-?2,00 ? : ? ? ? — 】无花果 — — 5 厘米以下【 ? 80! 《 ! — , 6【 - 1《5,厘米 【。 》10:0-2?00: 》 【 》 : 《 ?15-?30:厘米 【 ? :200-300 ! ? — , ! ? 葡?萄 ? 【 三年以下未挂果 ! : ? 40 -】 80 — , — ! — ,三年以上已挂果【 ! 120 - 15!。0 】 】 ? ? : 苗《。木 【 非果— 》 ? , 树苗 《 】。 0.5-1 【 — , ! — ?果树:苗 《 【1-3 》 : 【 ? 》 喀什市—建设用地树木—补偿评?估说明    ! 根:据关于印发自治【区重点?建设项目征地—。拆,迁补偿标准>的通】知 (新国土资【发[:2009]》131号文件精【神,按照《地区林业局》果树标准化生产【技术规程对喀什【市建设用地树木补偿!评估的说明如下 】 一、《树木评估人》员组成在树木评估的!现场清?点过程中以下人【员必须在场 —  《   1、林—业局评估人员不【少于两名  !   2、乡镇【政府领导或工作【人,。员不少于一名 !。  : ,。  3、乡镇林【管,站人员不少》。。于一名  】。   4、村—委会人员不少—于一:。名 《     5、业主!单位相关《负责人员不少于【一,。名必须?参加 》     》6,、林权持有人必须】。参加 ? , ,。 ,  树木现》场调查表必须由以】上人员亲《自签:名 二、—树木评估实施具【体要:求   【  1、阔叶树技术!标准 》     具有独立!、完整根《系的一棵植株—作为1个计数单位分!叉不计数根蘖胸【径2c?m以下按苗木—算 》    2、苗圃】和幼:苗苗圃株《距不低于10-15!厘米每亩不超过50!00株;幼苗—一般情况下胸—径不超过2》厘米株距不低于3】0-50厘米每亩】2,00:0株;按保持苗木】经常生长的栽植密】度进行补偿补偿标】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!的,木杆、水泥杆、【铁丝等配套设施【     3、】观赏树根据实际情】况,按,市场价评估补偿 ! ,三、经济《林合理株《。树     !(,。一)常规性果—园  —   1、杏—树、桑?树酸梅树、李子【树、梨树、桃树【、樱桃、巴》旦木树、苹果树栽培!株行距(3×4米】)亩均56株—。     】2、核桃《树栽培株行距—(3×4米)亩【均56株 【。     3—、葡萄栽培株—行距(0.5×4】米)亩均333株 !    — 4、无花果培株】行距(4×5—米)亩均33—株, 《    5、石【榴栽培株《行距:(3×4米》)亩均56株—    【 6、红枣栽培【株行距(《2×3米)》亩均:111株 》 , :    (》二)高密度果园 】     1、!酸,梅树、李子树、【梨树、?桃树、樱桃栽培【株行:距(1.《5×2米)亩均【222株《 《  :  2?、,。核桃树、杏树桑树】、巴旦木树、苹果树!栽培株行距(2【×3米)亩均—11:1株  【   3《、葡萄栽培》。株行距(《0,.5×2米)—亩,均,666株 》  《   4《、无花果《培株:行,距(2×2米—)亩均167—株     !5、:石榴栽?培,株行距?(2×3米)亩【均111株 【。  ?   ?6、红枣栽培—株行距(《1×1.5米)【亩均:444株 【     》(三)保护地(温室!大棚)果树栽培标】准 《   ? , 1、?桃,。树,栽培株?行距:(1.5×2米)亩!。均222株 【。     2、无!花果培?株,。行距(2《×2:。米)亩均《167株 —     3【、樱桃栽培株行距(!。1.5×2米)【。亩均222株— ?  :   4、杏树【栽培株行距(2×3!米)亩均1》11株.《   —  5?、葡萄栽培》株行距(0.—5,×1:。.5米)亩均888!株 》    春季秋季】。定植的树木评—估对无?根、枯死树木—不,做评估石榴》无,花果:等果:树主杆不明显所以】看实际情《况按年龄定胸径【大小石榴无》花,果按:墩算 《。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