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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咸阳市城市规】划控制区内建设【用地征用土地补【。偿标准暂行办法【 咸政—发,〔 2003 【〕 10 号— 各县市区人民】政府市人民政—府各工?作部门、直属机构】中、省、市各—企事:业单位驻咸各—部,门    咸阳市!城,。市,规划控制区》建设用地征用—土地补?偿暂:。行办:法已经?市政府研究同—。意现印发给》你们自 《。2003《 ,年 3 月》 1 日《起施行 — 二○○三年二】月十一日 咸阳市!城市规划控》制区内建设用地【征用土地补偿标【准暂行?办法 》 , 第一条 为了规!范征地工作中各【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!证建设用地征用土】地顺利进行维护被】征地群众的利益【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—理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,城市规划《法、陕西省实施【〈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土地《管理法〉办法的【有,关规定结合》本市:实际:制定:本办法? 第二》条 在本市规—划控:制区范围内》。实施:征地适用本》办法 ? 第三条 征【地补:偿应当坚持依法公】。开,、合理补偿》、妥善安《置的原则 【第四:条 建设项目统一】征地工作实行统【一组织管《理分级负责实—施的制度   】 (一)《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《指导市辖区范围【内建设项目统—一征:地,工作:    (二)区!国土资源行》政,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:域内建设项目—统一征地《工,作 ? 第五条《 建设用地单位不】得与被征地单—位或农村村民协【商征地事项》 第六条 征地!补偿:费包括?土地:补偿费?、安置补《助费、地上附着物】及青苗补偿费 【     征用【土,地,按下列标准补—偿    (一)!土地补偿费标准【按该地被征用前【三年平均年产值【计算征用耕》。地、挂果园》地,按年产值 6—~10? 倍:补,。偿;:其他土?地按:所在区?中等耕?地前三年平》均年产值《的, 1~4 》倍补偿; 》 土地年《产值按?菜地 2500~3!500 元 /【 亩;园地 15】0,0~2500 元】 / 亩《。;水浇地《、耕地 1》000~20—00 元 / 【亩确定(《该标准今后每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!布)    【。(二)安置》补助费标准   !  1 、》。征,地前:人,均,耕地在 1》 亩以?上(含? 1 亩)》的为该地年产值【的 4 倍》; ? ,  : 2 ?、人均耕地在— 5 ?分以上(含 5【。 分)、 1 亩】以下 ( 不含 】1, 亩 ) 的为【该地年产《值的 6 》倍;  》   3 、人均】耕地在 3 分【以上(含《 3 分)、 5】 分以?下(不含 》5 分)的为—该地年产值的 8 !倍; 《  :  4 、人—均耕地在 》3 分以下 (【 不含 3》 分 )《 ,的为该地《年产值的 1—。0 :倍   》 ,(三:)青苗?补偿费标《准已下?种的按当季》产,值的 50% 【补偿;正在生长期】的按当?季产值的 70%】 补偿;成熟—期的按当季》产值补偿(或者【补偿不超过 —500~1500】 元 / 亩)【;非耕地《不予补偿    !(四)地上附着【物补:偿标准   【 ,(五)征用农村集体!土地涉及房屋拆【迁的按咸阳市城市规!划控制区《农村房?屋拆迁补偿暂行【办法执行  【。  (?六):。征用农村集体—群众宅基《地,土地补?偿费 ( 含安置补!。助费)按《中等:耕地前三年平—均年产值的 3 】倍补偿 ( 或每】亩补偿 6000 !元 :)    (】七)征用乡镇企【业使:用农民集体土—地先:由,村、组经济》组织与?企业解?除,合同;?再由政府按中—等耕地?。前三年平均年产【值的 3 倍给村或!组,补偿:    》(八)?因征地搬迁》。涉及:村民建房用地按【城市规划《统一安排《村民住宅用地不按】经营性?用地对待 第七条! ,军事:、,能源、环保、交通】、水利、通讯等【以划拨方式供—地的国家、省—、市重点建》。设项目征地补偿可】按,本办法规定低限【补偿省、市人—民政:府另: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城市道路、—防洪绿化用》。地、市政公用设【施等:土地征用补》偿按咸阳市》城市:规划控制区》市政基础设施—征用土地补偿暂【行办法执《行 《第八:条 管线工程除【站点:设施:用地按?征地: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!取得:地下管线用地等土】地他项权利》的按造?成,的实际损《。失适当?补偿 ? 第九条 —被征用土地上的违】法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!建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抢种的农作物、【树木等不予补偿;】临时建筑超过批【准时限的不》予补偿 第【十条 征用土—地补偿费支付—给被征用土地的农】村集:体,经济组织用于发展】生,。产;地上附着物【及,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!上附着物《及青:。苗所有?者;需要统》一安置人员的安置】。补助费支付给安【置单位;不》需要统一安置的安】置补助费《发,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!     征地】补偿费可以分期支】。付有计划地》推行征用土》地补偿费由》一次性补偿向分次】补偿过渡的》试点 第—十一条 禁止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挤占、截《留、贪污、挪—用征地补《偿费 《    征地补偿费!收取、管《理、使?用情:况由上级《国,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财【政、监察、审—计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! 第十二条 】。。在征地补偿过程中】出现:征地补偿《费用概算以外的不】可预见?费用:由实施征地的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与建设》用地:单位:另行结?算 第十三条】 征地补偿费—由实施征地》。的,国,土资源行政》主管:部门向建设用—地单位?收,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!用于征地补》偿 第十—四条: 征用?耕地用于建设的必】。须按照“占多—少、垦多少”的原则!实行占补《平衡由占用耕—地单位负责开垦【与所占?耕地的数量和质量】相当的耕地》;没:有条:件开垦或开》垦的: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!。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!。耕地开?垦费缴纳标准缴纳耕!地,开垦费 》 第十?五条 违反本办【法第十?一条规定单位侵【占、挪?用征地补《。偿费的由上》级行政?主管机关责令限【。期改正;违》反财政、审计法【律法规的《由有关行政》主管: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!罚;:情节严重的对直接】负,责的:主管人员或》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个【人侵占?、挪用征《。地补偿费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?罪的:移,送司法?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第十!六条 本办法—由市国土资源管【理局:负责:解释: : ,第十七条 》本,办法自 2003 !年 3 《月 1 《日起施行 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