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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?咸阳市城市规划【控制区内建设用地】征用土地补偿标【准,。暂行办法《 : 咸政《发,。〔 20《03 〕 1—0 号 各县【市区人民《政府市?人民政府各工作部】门、直?属机构中《、省、市各企事业单!位驻咸各《部门 《   咸阳市城【市规:划控制区建设—用地征用土地补【偿暂行办法已—经市政府《。。研,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!自 2?0,03 ?年 3 月 1 日!起,施,行 ? 二○○—三年二月十》一日 咸阳市城市!规,划,控制区内建设用地征!用土:地补偿标《准暂:。行办法? :  : 第一条 —为了规范征地工【作中各项补偿—费用的标准保证建】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!进行维护被》征,地群众的《利益根?。据,中华人?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。。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城市规划《法,、陕西省实施—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!地管理法〉办法的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?本办法 》 第二?条 在本《市规:划控制区《范围内实《施征地适用本办【法 第三条 】征地补偿应当坚持】依法:公开、合理补—偿、妥善安》置的原则 》 第四条 建设项!目统一征地工—。作实行统一组织管】理分:级负责实《施的制度   】 (一)市国土资】源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指】导市: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!统一征地工作 】   (二》),区国土资源》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,建设项目统》一征地工《作 : 第五条 建【设,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!地单位或农村—村民协商《征地事项《。 第六条 征】地补偿?费包括土地补偿费、!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!着物及青《苗补偿费 》     》。征用土地按》。下列标准补偿 【    《(一)?土地补偿《费,标准按?该地被征用前—三年平均年产值计】算征用耕地》、挂果?园地按年产》值 6?~10? 倍补偿《;其他土地按所在区!中等耕地前》三年平?均年产?值的 1~4 【倍补偿?; 土地年产【值按菜?地 2?5,。00~3500 】元 / 亩;园地 !1500~250】。0 元 /》 亩;水浇地、耕地! 1:000?~2:000?。。 元 / 亩确【定(该标准》今后每三年进行一】次调整?公布)    】(二)安置补助费】标,准   》  1 《、征地前人均耕地在! 1 亩以》上(含 1 亩)的!为该地年产值的 4! 倍:; :   ? , 2: 、人?均,耕地:在 5 《分以上?(含 ?5 分)、 1【 亩以下 ( 不】含 1 亩 ) 的!为该地?年产值?。的,。 6 倍;   !  3 、》人均耕地在》 3 分以上(含】 3 分)、 5 !。分以下(不含 5 !分)的为该》地年:产值的 8 —倍;  》   4 、人均】耕地在 《3 分以下 ( 不!含, 3 ?分 ) 的为该【地年产值的 10 !倍,。。    (三)青!苗补偿费标准已下】种的按?当,季产值的《 50% 》。补偿;正在生长期】的按当季产值的 】7,0% 补《偿;成熟期的按当】季产值补偿》。(或者?补偿不超过 —500?~150《0, 元: / 亩);非耕】地不予补偿   ! (四)地》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!    《(五)征用农村集体!土地涉及房屋拆迁】的按咸阳市城—市规划控制》区农村房屋》拆迁补偿《暂行办法执行  ! , (六)征用农村集!体群众宅基地土地补!偿费 ( 含—安置:补助费)按中—等耕地前《三年平均《年产值的 3 倍补!偿 ( 或每—亩补偿? 600《0,。 元 )   ! (七)征用乡镇】企业使用农民集【体土地先由村、【组经济?组织与企《。业解除合同;再【由,政府按中等耕地前三!年平:均年产值《的 3 倍给—村或组补偿》    (八【)因征?地搬:迁涉及?村民建房用地按【城市规划《统一安排村民住【宅用地不按》。经营性用地对—待 第《七条 军事、能【源、环保、交通、水!利、通讯等以—划拨:方式:供地的国家》、,省、市重点建设【项目征地《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!低限补偿省、市人民!政府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城市道路、】防,洪绿化用地、市政公!用设施等土地征用补!偿按咸?阳市城市规划控制】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!土地补偿《暂行办法执行 【 第八条 管线工!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!征地补偿标准补【偿外依法取得—地下管?。线用地等土地—他项权利的按—造成:的实际损《失适当补偿 【。 第九?条 被征用土—地上的违《法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!建的建筑《物,、构筑物抢种—的农:作物、树木》等不予补偿;临【时建筑超《过批准时《限,的不予补偿 】第十条 征》用土地补《偿费支付给被—征,用土:地的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用于发【。展生产;地上附着物!及青苗补偿费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!青苗所有《者;需要《统,一安:置人员的安》置补:助费支付给安置【单位;不《需要统一《安置的安置》补助费发放》给被安置人员个人】     征地】补偿费可以》分期支?。付有计划地推行【征用土?地补偿费由一次性补!偿,向分次补偿过渡的】试点 第十一】条 禁止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挤占、截留】、贪污、挪用征【地补偿费 —    征地补偿】费收取、管理、【使用情况由上级国土!资源行?政主管部《门会同财政、监察】。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监督检查— 第十》二条 在征地补偿过!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!用概算以《外的不可预见费【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!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与建?。设用地单位》另行结算 第】十三条 征》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!的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!用地单位收取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!于征地补偿》。 第十》四条 征用》耕,地用于?建设的必须按照“】占多少、垦多—少”的原则实行占补!平衡由占用耕地【单位负责开》垦,。。与所占耕地的数量】和质量相当》的耕地;没有—条件开垦或》开垦的耕地不符【合要求的《应当按照省》政府确?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!标,准缴纳耕地》开垦费 第十五!条 :违反本办法第十一】。条规定单位侵占、挪!用,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!行政主管机关—责令限期改》正;:。违反财?。政、审计《法律法规的由—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】;,情,节,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或》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个人:侵占、挪用征地补偿!费的:依法:给予行政《处,分,;构成犯《。罪,。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责》任 第十六条 !本办法由市国—土资源管理》局负责解《释 第》十七条 本办法【自 2003 年】 3: 月 1 》日,起,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