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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咸阳市?城市规划控》制区内建设用地【征用土地补偿标准】暂行办法 【 咸政发〔 200!3 :〕 10 号 】各县市?区人民政府》市人民政府》各,工作部门、直—属机构中、省、市各!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!。门 :    咸阳市【城市规划控》制区建设用》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!办法已经市政—府研究同意》现印发给你们—自 2003 年 !3, 月 1 日—起施行 》 二《○○三?年二月十一日 】咸,阳市城市规划—控制区?。内建设?用地征?用土地补偿标准【暂行办法 —   第一—条 为?。了规范?。征地工作《中各:项补:偿,费用的?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!用土地顺利进—行维护被征地群众】。的利益根《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土【。地,管理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市规—划法:、陕西省实施〈【中华人?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〉办法的有关规【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《定本办?法 第二条 】在本市规划》控制区范围内实【施征地适《。用本办法 第】三条: 征地补偿应当坚持!依法:公开、合《理,补偿、妥善安置【的原则 第四】条 建设项》目,统一征地工》作实行统一组—。织,管理:。分级负?责实施?的制:度    (一)!。市国土资《源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指导市—辖区范围《内建设?。项目统一征地工【作    (二)!区国: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建,设,项目统?一征地工《作 第》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!不,得与被征地单位【或农村村民协—商征地事项》 第六条 征】地补:偿费包括土地—补偿费?、安:置补助?费、地上《附着:物及青苗补》偿费  》   征用土地按下!列标准补《偿    —(一:)土地补偿费标准】。按,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!均年产值计算征用耕!地、挂?果园地?按年产?值 6~1》0 :倍补偿;其他土地按!。所在区中等耕—地前三年平均年产】值的 1~4 【倍补:偿; 土地年【产值:按菜地 250【。0~3500 元】 ,/ 亩;园地— 1500~—2500 》元 / 亩》;水浇地、耕地【 1000》~2000》 元 / 亩—确定(该标准今【后每三年进行一【次调整公布》),    (—二)安置《补助费标准  】 ,  1 、征地前】人均耕?地,在 1 《亩以上(含 1【 亩)的《为该地年《产,值的 4 倍—;   》  2 《、人均?耕地在 5 分以】上(含 5 分【)、 1 亩—以下 ( 》不含 ?1 亩 ) 的【为该地?年产值的《 6 倍《; ?    3》 、人均耕地在【 3 分以上(含】 3 分)、 5 !分以下(《不,含 5 分》)的为该地》年产:值的 ?8 倍?;   》  4 《、人均?耕地在 3 分以】下 ( 《不含 ?3 :分 :) 的?为该地年产值的 1!0, ,倍 :    (三)【。青,苗补偿费标准已下种!的按当季产值的【 50% 补偿;正!。在生长期《的按当季产值的【 70%《 补偿;成熟期的】按当季?产值补偿(或—者补偿不超过 5】00~1500 元! /: 亩);非》耕,地不予?补,偿    (四)!地上:附着:物补:偿标准   【 (五)征用农村集!体土地?涉,及房:。屋拆迁?的按咸?阳市城市规划—控制区农村》房,屋拆迁?。补偿暂行办法—执行    【(六)?征用:农村集体群众宅基地!土地补偿费 ( 】含安置补助费)按中!等耕地前三》年平均年《产值的 3 倍【补偿 ( 》或每:亩补偿 6000 !元 )   】 (七)征用乡镇】企业使用农民集体】。土地:先由村、组》经济组织与企业解】除合同;再由政府】按,中等耕地前三年平】均年产值的》 3 倍给村或组补!偿,    (—八,)因征地搬》迁涉及村民建房【。用地按城市规划【统一安排村》民,住宅用地不按经营性!用地对?待 第七条 军事!、能源、环保、交通!。、水利、《通讯等?以划拨方式供地【的国家?、,省、市重点建设【项目征地补偿可按】本办:法规:定低限补偿》省、市人《民政府另有规—定的从?其规定城市》道路、防洪》绿化:用地、市《政公用设施等土地征!用补偿按咸阳市【城市:规划控制区市政【基础:设施征用土地补偿】。暂行办法执行 【 第八条 管【线工程除站点设施】用地按征地补—偿标准补偿外依【法取得地下管线用】地等土地《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!。实际:损,失适当补《。偿 第九条 】被征用土地上—的违法建筑物、【。构筑物征地公告发布!后抢建?的建筑物、》。。构筑物抢种的—农,。作物、树木等不予补!偿;临时建》筑超过批《准,时限的不予补—偿 : , 第十条《 征用土地补偿【费支付给被征—用土地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!于发:展生产;《地上附着《。物及青苗补》偿费支付给》地,上附着物《。及,青苗所有者》;需: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!置,补助费支付给安置】单位;不需要统一】安置: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!被安置人员个—。人    — 征地补偿费—可以分期支付有计】划地:推行征用土地补偿费!由一次性补偿向【分次补偿《过渡的试点 第!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!位和个人挤占、截留!、贪污?、挪:用,征地补偿费  】   征地补偿费】收取、管理》、使用情况由上级国!土资源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会同财政《、监察、审》计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监督检查 !第十二条 在征地】。补偿:过,程中出现《征地补偿《费用概?算以:外的不可预见费【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!资源行政《主管部?门与建设用》地单位另行》结,。算 第十三【条, ,征地补偿《。费由实施征地的国】土资:源,行,政主管?部门: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!实行专户管理—专项用于《征,地补偿 《 第十四条 征用!耕地用于建设的【。必须:按照“占多少、【垦多少”的原—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!用耕地单位》负责开垦与所—占耕地的数量和【质量相当的》耕地:;没有条件开—垦或开垦《的耕: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!按照省政府确定【的耕地开《垦费缴纳标准缴【纳耕地?开垦费? : 第十五条 违反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!单位侵占、挪用【。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!行,政,主管机?关责令限期》改正:;违反财政、审计】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!政主管部《门依法给予行政处】罚;情节严》重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:人,员,或者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?分;个?人侵占、挪用征地补!偿费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—。分;构?成,犯罪:的移送司法机关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, 第十六条 【本办法由市国土资】。源管理局负》责解释 —第十七条 本—办法自 2003】 年 3《 月: ,1 :日起施行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