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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 咸阳市城】区,廉租住房公共—租赁住?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!规定 第【一条 为加强保【障性住房《制度建设《进,一步完善《保障性住房供应体】系积极解决》中低收?入家庭的《住房困难《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!解决:城市低收《入家庭?。住房困难的若—。干意见(国发—〔2007〕2【4号)、建设部等】九部委廉租住房保】障办法?(建设部令第16】2号)、陕西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】加快解?决城市低收入家庭】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!(陕:政发〔2007〕】62号)及陕西省】。城镇最低收》入家庭廉租住房【保障实施意见(陕政!发〔2?00:7〕16号)、住】建部等七部委—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!赁住房?的指导意见》(建保〔201【0〕:。8,7号)等精神和要】求,结,。。合我市实际》特,制定本规定 ! 《第二条 本规—定所称配套建设【是指在?新,。建商品房、》经,济适用住房、—旧城改造、棚—户区改造项目(以】下称新建住宅小【区项目)中将配【套建设?一定比例的廉—租住房和《公,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!出让条件之一—由土地竞得人按照】市政府的统》一规划和廉租住房】公,共租赁住《房建设标准、规【定比:。例、总建筑面积、】。套数、布局、套【型等要求配套建设】廉租住房和》公共租赁《住房 】 第三条》 本规定适用于【咸阳市城市》规划区范围》内新建住宅》。小区建设《项目: 】。第四条? 市:住建部?门是廉租《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配套【建设的主管部门负】。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:房配套建《设标准的制定—、配套建《设合:同的签订以》及建成后的房屋管理!。工作 —。    市发改、财!政、国土等部门按】照各自?职责密?切配合共同做好廉】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配建相关工作】 第!五条 新建住—宅小区项《目须按以下》比例配套《建设: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。。住房 》    (一)新】建经济适用》住房项?目配套?建设廉租住房或公】共租赁住房的比【例不低于项目—中,商业和住《宅建筑面积的20】% ? :   (二)新建普!通商品住房》。项目配套建设廉【租,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!的比:。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!和住宅建筑》面积的10》%  —  (三)旧城【改造:、棚户区改》造项目?有条件配套建设廉】租,住房或公共租赁【住房的?原则:。不,低于5%《 ? 第—六,。条 建设坚持经【济适:用原则设《。计应在面积》控制标准范围—内合理布局功—能齐全满足住户对采!光、隔声、》节能、通风和—公,共卫生的要求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【。房外立面与室—外配:。套应与同一开发【项目商品房》一致廉租住》房和:公共:租赁:住房设?计,方案及图纸应经市住!。建部门同意后方可实!施并作为《验收的依据廉—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》住房应当符合国家】质量:安全:标准 —。 《。。第七条 廉》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在新建】住,宅小区内以栋或单元!为单位相对集中【配套建设不》得,分散建设《 】第八条? 配套建设的—。廉租住房和》公共租赁住房需【满足以下《条件    !(,一)廉租住房单套建!筑面积不低于—30平方米不—高于50平方米【公共租赁住》房单套建筑面积不】低于4?0平方米不高—于,60平方米》    【(二)每套独门独户!设有:卧室、厨房》、卫生间等供水【、供电、供》暖、供气、有线电视!等基本生活设—施安装到《位,供水、?供电、?供暖、?供气必须分户计量】  》  (三)》装修标?准达到不需经二【次装修即《可正常?入住使用由》市住建部门制定装】修标准并审查验【收 !第九条 开》发建设?单位配套《建设的廉租住房和】。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与!新建住宅小区同步】规划、?同步建设、同—。步验收、《同步交付使》用分期建设的—新建住宅小区项【目其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配》套建设部分》。应在首期完成竣工验!收合格后由市政府】收回市政府向开【发建设单位》一次性?拨付中省投资补助】部分:的资金配套建设的廉!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》产,权归市政府所有 】 第十!条 廉租住房和公】共,租赁:住房作为中省投资补!助项目?。报,建资料需单独—办理立项、》可研:、环评、土地证、初!步设计、建设用【地规:划、建?。设工程规划、施工许!可建设手续》、资料齐备达到中】省下达项目补助资】金的资料要求并【报送市住《建部门 】 第十一条 配!套,。。建设的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—。赁住房部《分免:收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。(除消防基》础设施?建设费?、城市集中供热【公网建设费》、城市天《然气公?网建设费《外的城市《基础设施配》套费)免收行政事】业性收费(含人防】易,地建设费《),。。免收政府基金(【含新:。型墙体材料》。专,项,基金) ! 第?十二条 市》国土部门《具体负责廉》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配套建设的土地【供应工作市国土部】门,在土地公开出让时】应将市住建部—门确认的配建—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:住房的规《划条件?。告知竞标《人作为土《地公开?出,让的前置条件普通商!品,住房或经《。济适用住《房项目配套》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应在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》或,者,国有土地划拨决定】书中: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总面积、套数 】 ? 第》。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!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!应审核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?建设:项目的建《设方案是否按要求】足额、合理配—建并将相《关核定内容》列入项目批文根【据中、省相关法律】法规要求对廉租【住房和公《共租赁?。住房建设《项目按照项目投【资性质及《时办理项目审批 】。 — 第:十四条 《市住建部《门具体负责廉租住】。房和公共《租赁住房《配套:建,设规划审批、设计、!质量:监督:等管理工作 !   (一》)凡在市区内对宗地!提交规划条件—、,。。审,批,规划建设项目时必须!将配套建《设廉租?。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作为规划》审批的先决条件审】查项目内《容是否符合配—。套建:设要求在平面规划设!计上要?集中设?。计配建便于产权划分!并对配?套建设的《廉租住?房,和公:共租赁住《房进行单体审批或】注记说明对》不符合要求》的不予核《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,证和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对》应当配?建而未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的建《设项目?。。不予核发建设工程】施工:许可证不予竣工备案!   — (二)市住建【部门在办理》房屋预售许可时应】。审查开?发建设单位履—行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配套建设合【同的情况对不按【合同要求配套—建设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!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!商品房预《售许可证、》房屋所有权证 【 》 第?十五条 对未—经批准以招拍挂【方式取得的土—。地使用权且土地【出让合同《约定应当配建而未配!套建设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!项目按违约处理收回!土地使用权 】 》第十:六条 对《土地出让合》同中已约《定配建廉租住房、公!。共租赁住房》面积:、套数、标准等【事项的取得土—地使:。用权人和建设单位】不得擅自缩小、【变,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!必须经市政》府批准变更后项目】建设单位应》当同:时补:交土地出让价款 】 : 第十七】条, 开发建《。设单位必须》在取得?施工许可证前与市】住建: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配套】建,设合同?市,住建部?门在合同《中应明确开》发项目的总》建筑:面积:及配建面积》。、套数、设》计要求、建设—标,准、建设时限、资金!拨付等?事项 ! 第:十,八条 市《住建部门要加—强对:廉租住房《和公:共租赁住房配套【建设:工程的全《程监督管理确保按时!或提前履行合同约定!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配套建设内容! ? : , 第十九条— 在城?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和违?。。。反建:设,工程:规划许可擅》自加:。层、:超过建?设规划设计标—准,等影响城市》规划:的违章建筑由执法】部门严肃处理所得资!金全部用于保障性住!房建设 — ,。 第》二十:条 应?当配建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的?建设项目《在组织竣工》验收时由市》住建部门《、国土?部,门按照配建合同及】土地出?让合同约定》进行:验,。收验收合《格后方可进行竣【工,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!配套建设的廉租【住房和公共》租赁:住房:作为市人民政府【国有资产由市住建】部门代为登记并【作为廉租《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! 第二!十一:条 配套建》设的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—与所在新建》住宅小区《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!。发建设单位、物【业服务企《业按照相关规定承】。担相应的保》修、维?护,等义务配建的—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的物【业管理费用按照有】关,规定标?准收取 】 第二十二条— 各县(《市)可参照本规定】执行本?规定自二《○一一年七》月三十日起》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