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— 咸阳市城—。区廉租?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!套建设管理暂—行规:。定 《 第一条 为加强保!障性:住房制度《。建设进一步完—善保障性住房—供应体系积极—解,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!房困难问题》根据国务院关于【解决城市《低收入家庭》住房:困难的若干意见【(国发〔2007〕!24号)、》建设:部等九部《委廉:租住房保障办法【(建设部令第1【62号)、陕—。西省政府关于进一】步加快?解,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!房困难的若干意【见(陕政发〔200!7〕62号》),及陕西省城》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!住,房保障?实施意?见(:陕政发〔《20:07:〕16号《。)、住建部等七部】委关于加快发展公】共租赁住房的指导】。意见(建《保〔2?010〕《87号)《等精神和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】特制定本规定 【 【第二:条 本规定》所称配?套建:设是指?在新建商《品房、经济适—用住房?、旧城改造、棚户区!。改造项目(》以下称新建住宅小区!项目)中将配—。套建设一《定比例的廉》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,。作为土?地出让条件之一【由土地竞得人按照】市政:。府的:统一规划和廉—租住房公共租—赁住房?建设标准、》规,定比:例、总建筑面积、】套数:、布局、套型等要求!配套建设廉租住【。。房,和公共租赁住房【 —。。 第三条 本【规定: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!划区范围《内新建住《宅小区建设项目 】 第】四条: 市住建部门—是廉租住房和公【共租赁住房配套【建设的?主管部门《负责廉租住房和【公,共租:。赁住房配套建设标】。。准的制定《、配套建设合同的签!订以及?。建成后?的,房屋管理工作 【   》  :市发改、财政—、国土?等部门?按照各?自职责密切配—。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!。和公共租赁住房配】建相:关工作 】 第《五条: 新建住《宅小区项目》。须按以下比例配套】建设廉租《。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   【。 (一)新建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配—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!共租赁住房的—比例不低于项目中】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!的20% 】。  :。 (二?。。)新建?普通商?。品住房项目配套建】设廉租住房或—公,共,租赁:住房的比例》不,低于项目中商—业,和住宅建《筑面积的10%【。  》  (三)旧城【改造、棚户区改【造项目有条件—配套建设《廉租住房或》公共租赁《住房的原则不低【于5%?。 , 第六!条 :建设坚持经济适【用原则设计应在面积!控制标准范围内【。合,理布局功《能齐:全满足住户对—采光、隔声、节能】、通风和公》共卫生?的要求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外立面与室】外配套?应与同一《开发项?目商品房《一致廉?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设计方案》及图纸应经》市住建?部门同意后方可【实施并作为验—收的依据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应当符—合国家质量安—全标准 【 《第七: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《在新建住宅》小区内?以栋或单元》为单位相对集中配套!。建设不得分》散建设? 【 ,第八条 《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和公共租赁住房需】满足以下条件—。 :。    》(一)廉租住房单】套建筑面积不低于】30平?方米:不高于5《0平方米《公共租?赁住房单套》建筑面积不低于40!平方米?。不,高于60平方米【    (】二)每套《独门独户设有—卧室、厨《房、卫生间等供水】。、供电、供暖、【供气、有《线电视?等基本生活》设施安装《到位供水、供电、】供暖、供《气必须分户计量 】    (三】)装修标准达到【不需经二次装修即】可正常入住使用由】市住建?部门制定装修—标准:并审查验收 — ? 第》九条: ,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!设的:廉租住房《。和公:共租赁?住房必须与》新建住?宅小区同步》规划、同《步建:设、:同步:验收:、同步?交,付使用分《期建:设的新建住宅小区】项目其廉《。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《房配套建设部分应】在,首期完成《竣工验收合格—后由市政《府收回市政》府,向,。开发:建设单位一次性【拨,付中省投资》。补助:部分的?资,金配:套,建设的?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赁》住房产权归》市政府所有 — , ?。 :。 第十条 廉—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,住房作?为中省投资补助【项目报建资》料需单独办理立项、!可研、环评、土【地证、初步设—计,、建设用地规划【、建设工《程规:划,。、施工许《。可建设手续、资料】齐,备,达到中省下达项目补!助资金的资料要【求,并报送市住建部门 ! :。 ? 第十一条— 配套建设的廉租】住房和公共》租,赁住房部分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!。套费(?除消防基《础设施建设费—、城市集中供热【公网建设费、城【市天然气《公网建?设费外的城》市基础设施》配,套费)?免收行政事业性收】费,(含人?防易地建《设,。费)免收《政府基金(含新型墙!。体,材料专项基金) ! —第,。十二条 市国—土部:门具:体负责廉租住房和公!共,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!土,地供应工《作市:国土部门在土地【公开出让时应—将市住建部门确认】的配建?。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的规【划条件?告知:。竞标人作为》土地公?开出让的前置条件普!。通,商品住房或经—济适用住《房项目配套建—设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应在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或《者国有土地划拨决】定书中明《确配套建设的廉【租,住房:和,公共租赁住房—总面积?、套:数 : 《 第十三条 】市发改部门》在项目审批或备案】时应:审核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《住房:建设项?目的建设方案是【否按要求足额、【合理配建并》将相关核定内—容列入项目批—文根据中、省—相关:法,律法:规要求对廉租住【房和:公共租赁住》房建设项目按—照项目?投资性?质及时办理项目【审批 《 》 第十四条 市住建!部门具体《负责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【配套建设规划审批】、设计、质量监督】等管:理工作   ! ,(一)凡《在市:区内对?宗地提交规划—条件:、审批?规划建设项》目,时必须将配套建【设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【。赁住房作《为规划审批的先决条!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!符合配?套建设要求在—平面规划设计上要集!中设计配建便—于产权划分并对配】套建设的《廉,。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,房进行单《体审批或注记说明】对不符合要求的【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和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对【应当配?建而未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和》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!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】。不予竣工备案 ! ,。  : (二)市住—建部门在办》理房屋预售许—可时应审查》开发建设单》位履行廉《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?房配:套建设合同的情况】对不按合同要—求,配套建设廉租—住房:和,公共租赁住》房的住宅《开发项目不予核发】商品房预售》许可证、房屋所有】权,证 !第十五条 》对未经?批准以?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!地使:。用权且土地》出让合同约》定应当配建而未配套!建设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的:建设项目按》违约处理收》回,土地使用权 — 第十!六条 ?。对土地出让合—同中已约定》配建廉租住房、公】共租赁住房面积【、套数、标》准等事项的取得土】地使用权《人和建设单位不【得擅自?缩小、变更》和,调整确需调整—的必:。须经市政府批—准变更后项目建设单!位应当?同时:补交土地出》让价:款 — 第十七条 】开发建设单位必【须在取得施工许可】。证前与市《住建部?门签订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赁》住房配?套建设合同市住建】部门在合同中应明】确,开发项目的总建筑】面积及配建》面积、?套数、设计要求【、建设标准》、建设时限、资【。金拨付等事项 【 : , 第十八条 !市住建部门要加强】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配《套建:设工程的全程监督管!理确保按时或—提前履行合同约定】的廉租?住房和?公,共租赁?住房配套建设内【容 】 第十九条 在城市!规划区内未取—得,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和违【反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!加层、超过建—设规:划设计标《准等影响《城市规划的》违章:建筑:由执法部门严肃【处理所得《资金全部用》于保障性《住房建设《 — 第二十条 【。应,。当,配建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!项目在组织》竣工验收时》由市住建部》门、国土部门按照配!建合同及《土地出让合同约【定进行验收》验收合格后方可【进行竣工备案并办理!交接手续配套—建设的廉租住—。。房和:公共租?赁住房作为市—人民政府《国有资产由市住建部!门代为登记并—作为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《。赁住房房源实行统】一管理 】 第二十一【条 配套建设的廉租!住,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与!所在新建住》宅,小区: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!发建:设单位?、,物业服务企业—按照相关《。规定承担相应的【保修、维护等义【务配建的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物业管理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】标准收取《 《 第?二十二条《 各县(《市)可参照本—。规定执行本》规,定自二○一》一年七月《三十日起施行—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