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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咸阳:市,城区廉租住房公【共租赁住房》配,套,建设管?理暂行规定》 第一条【 为加强保障性【。住房制度建设进【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!供应体系积》极解决?中低收入《家庭的住房困—难问题根据》国务院?关于解决城市低【收,入家庭住房》困难的若干意见(国!发〔2?007〕《24号)《、建设部等九—部委廉?。租住:。房保障办法(建设】部,。令第16《2号)、陕》西省政府《关,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!市低收?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!干意:见(陕?政发:〔2007》〕,62号)及陕西省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!租住房保《障实施意见(陕政发!〔2007〕16号!)、住建部》等七:部,委,关于加快发展公【共租:赁住房的《指,导意见(建保〔【2010《。〕87号)》等精神和要》求结合我市实际【特,制定本规定》 第!。二条 本规定所【。称配套建设》是指在新建商—。品房、经济适用【住房、旧城改造、棚!户,区改造项目(—以下称新建住宅【小区:项目)中将配—套建设一定比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,赁住:房作为土《地出让条件之—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!市政府的统一规划】和廉租住房公共【租赁住?房建设标准、规定比!。例、: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】、布局、套型等要求!配套建设廉租住【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 《 《第三条 本》规定适用于咸阳市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!建住宅小区建—设项目 】 第《四条 市住建部门】是,廉租住?房和: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套建设的》主管部门负责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。赁住房配套建设标】准,的制定、《配套:建设:合同的签《订以及建成后—。的房屋?管理工作《。 《    《市发:改、财政、国土等】部,门按照?各,自职责?密切配合共同—做好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房配建【相关:工作: 】第五条 新》建住宅小区》项目须按以》下比例配套建—设,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:房, ,。    (一】)新:建经济适用》住,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!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!的比例不低于项目】中商业和住宅—建筑:面积的20% 】    (二)新!建普通商《品住房项目配套建】设廉租住房》。或公:共租赁?住房的?比,例,。不低于项目中商业】和住:宅建筑面《积的10% —    (三)!。旧城改造《、棚:户区改造项》目有条件配套建【设廉租?住房:或公: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不!低于5% ! 第六条 建】。设坚持经《济适用原则设计【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!围,。内合理?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!户,对采光、隔声—。、节能、通》风和公共卫生的要】求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外!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!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!一致廉租住房和公共!。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及!。图纸应经《。市住建部门同意后方!可实施并《作为验收《的依据廉租住—房,和公共租赁》住房:应当符合国家—质量安全标准—。 《 ? 第七条 廉租住】房和公共《租赁:住房在新建住宅小区!内以栋或单元为【单位相对集中配套建!设不得分散》建设 》 :。 第八条 配】套建设?。的廉租住房和公【共租赁住《房需:满足:以下条件  !。  (一)廉租【住房单套建》筑面积?不低于30平方【米不高于5》0平方米公共租【赁住房单《套建:筑面积?不低于40平方米】。不高于?60平方《米 ? ,。    《(二)每套独门【。独户:。设有卧室、》厨房、卫生间等供水!、供电、供暖、【供气、有线电视等基!本生活设施》。安装到位供》水、供?电,。、供暖?、供气必须分户【。计量  【  (三)装修标】准达到不《需经二次装修即【可正常入住使—用,由市住?建部门制定装—修,标准并审查验收【 : —第九条?。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!建设的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!须与新建《住宅:小区同步规划—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!收,、同步交付》使用分期建设—的新建住宅小区项】。目其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配套】建设部分应在首期完!成,竣工验收合格后由】市政府收回市政【府向开发建设—单位一?次性拨付中》省投资?补助部分的》资金配套建设的【廉,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!有 《 ? :第十条 廉》租住房?和公:共租赁住房作为中省!投资补助项目—报建资料需单—独办:理立项、可》。。研,、环评、土》地证:、初步设计、建设】用地规划、建设工程!规划、施工许—可建设手《续、资料《齐备达到中省下【。达项目补助资金的】资料要求《并报送市住建部门 ! 第十!一条 配《套建设的廉》。租住:房和:公共租?赁住房部分免—收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(除消】防基础?。设施建设《费、城市集中供【热公网建设费、【城市:天然:气公网建设费外的城!市基础?设施配套费)—免收行政事业—性收:。费,(含人防易地建【设费)免收政府基】金(含新型》墙体材料《专项基金)》 — 第?十二条?。 市国土《部门:具体负责《。廉租住房和》。公共:租赁住房配套建【设的土地《供应工作市国—土部门在土地公【开出让时应将市住】建部门确认的配【建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的规划条件告—知竞:标人作为《。土地公开出》让的前置条件普通】商品住?房或经济适用住【房项目配《套建设廉《租住房?和公共?租赁住房应在国【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。合同或者国有土地】划拨决定书》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!。。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?住,房总面积、套—数 !。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!门,在项目审批或—备案:时应审?核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建《设项目的建设方【案是否按要求足【额、合?理,配建:并将相关核定内容】列入:项,目批文根据》中、省相关法律法规!要求对廉租住—房和:公共租赁住房—建设项目按》照项目投资性质及】时办理?项目审批 【 : 第十四条 】市住建部门具体【负责廉租《住房:和公共?租,赁住房配套建设【规,划审批、设》计、质量监督等管理!工,。作 : ,   《 (一)凡在市区内!对宗地提交规划条件!。、审批规划建设【项目时必须将—配套建?设,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作为规划审批!的先决条件审查项目!内容是?否符合配《套建设要《求在:平面规划《。设计上要集中设【计配建便于产权划分!。并对配套《建,。设的廉租《住房和公《共租:赁住房进《。行单体?审批:或注记说明对不符合!要求的不予》核发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和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对应当配—建而未配套》建设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—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!建设工程施工许【可证不予竣工备案 !  《  (?。二)市住建部—门在:办理房屋预售许可】。时应审查开发建设】单位履?行,廉,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:住房配套建设合同的!情况对不按》合同要求配套—建设廉租住》房和:公共:租赁住房的住宅【开发项目不》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!可证、房《屋所有权证》 】第十五条 对—未经批准以》招拍挂方式取得的】土地使?用,权且土地出让合同】约,定应当配建而未【配套:建设廉租住》。房和公共《租赁住房的》建,设,项目:按违约处《理收回土地使—用权 ? — 第十六条 对土地!出让合同中》已约定配建廉租【。住,。房、公共租赁住【房面积、套数—、标准等事项的取得!土地使?用权人和建》设单位不得擅自缩】小、变更《和调整确需调整【的必须经市》政府:批准:变更后项目》建,设单:。位应当同时补交土】地出让价款 ! 《第十七条《 ,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!取,。得施工许可》证,前与市?。住建部门签订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!套,建设合同市住建部】门在合同中应明确】开发:。项,目的总建《筑面积及配建面积】、套数、设计要求、!建设标准、建设时限!、资:。金拨付等事项 【 》 第十八条 市住!。建部门要加强对廉】租住房和《公,共租赁住房》。配套建设工程—的全:程监督管理》确保按时或提前履行!。合同约定的廉—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《配套:建设:内容 】 第十《九条 在城市规【划区内未《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和,违,反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擅自加层、!超过建设规》划设:计,标,准等影响城市—规,划的违章《建筑:由执法部门严肃处】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!保障性?住房建设 ! 第二》十条 应当》配建:廉租: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的建设项目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】由市住建《部门、国土部门【按照配建合同—及土地?出让合同约》。。定进行验《收验收合格后—方可进行竣》工备案?并办理交接手续配套!。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!共租赁住房作—为市人民政府国【有资:产由市住建部门【代为登记并作为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房源实行《统一管理 ! 第二十一条 !配套建?设的廉租住房和公】共,租赁住房与所在新】建住宅小区实施统一!物业管理开发建设】单,。位,、物业服务企—业按照相关规定【承担相应的保—修、:维护等义务配建的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物业—管,理费用按照有—关规定标准收—取 第】二十二条 各—县(市)可》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!定自二?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!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