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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—市城区廉租住房公】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!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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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【强保:。障性住房制度建【设进一步《完善保障性住房供】应体系积极》解决中低《收,入家庭的住房—困难问题根》据国务院关于解【决,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!困,难的若干意见(国发!〔2007》〕24号《)、建设部等九部委!廉租住房《保障:办法:(,建设部令第162】号)、陕西省政府】关于进一步加—快解决城市低收入】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!。意见(陕政发—〔2007〕6【2号)及陕》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!庭廉租住《。房,保障:实施意见(陕政【发〔200》。7〕16号)—、住建部等》七部委关于》加快:发,展公共租《。赁住:房的指导意》。见(:建保:〔2010〕87】号)等精《神和要求结合—我市实际特》。制定: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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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本规定所称配套建设!是指在新建》商品房、《经济适用《住房、旧城改造、】。棚户区改造项目(】以下称新建住宅【小区项目)中将配】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!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作为土地】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!竞得人按照市政府的!统一规划和廉租【住房公共租赁—住房建设标准、【规定比例、总建筑】面积、套数、布【局、套型《等要求配套》建设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《赁住房
! 第?三条 本《规定适用于咸—阳市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新【建住宅小区》建,设项目
! 第四条 市住】建部门是廉租住【。。房,。和公共?。租赁住房配套—建设的?主管部?门负责廉租》住房和?公共租赁《住房:配套建设标准的制定!、配套建设合—。同的签订以及建【成,后的房屋管》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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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 市发改《。、财政、《国土等?部门按?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!共同做?好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配建—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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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新建住】宅小区项目须按【以下比例配》套建设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《赁住房
— (一)【新建: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配套】建设廉租住》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!比例:不低于项目中商【业和住宅建筑面【积的20%
【 (二)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!目配套建《设廉租?住房或公《共租赁住房的比【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!和住宅建筑面—积的10%
! (三)旧城改!造、棚户区改造【项目:有条件配《。套建设廉租住—房或公共租赁—住房的原《。。则不低于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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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建设坚持经!济适用原则设—计应在面积控制标】准范围内合理—。。布局:功能齐全满足住户】对,采,光、隔声、》节能、通风》和,公共卫生的》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:住房外立面》与室外配套应与【同,一开发项目商品【房一致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设计】方案及图纸》应经市住建部门同意!后方可实施》并作为验收的依据】廉租:住房: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!符合国家《质量:安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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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:在新建住宅》小区内以栋或单【元为单位《相对集中配套—建设不得分散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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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配套建设的廉租【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需:满足以下《条件
【 (一《)廉租住房单套建筑!面积:不低于30平方米】不高:于50平方米—公,共,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!积,不低:于40平方米不高】。于60平方米
! (二—)每套独门独户设有!卧室、厨房、卫生】间等供水、供电【、供暖、供气、有线!电视等基本生—活设施安装到位【供水、供电、—供暖、供气必须分】户计量?
》 ,。。 (三)装修标【准达到不需经二【次装修即可正常【入住使用由》市住建部门制定【装修标准并》审查验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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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开发!建设单位配套建设】的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》房必须与新建—。住宅小区同步—规划、同步建—设、:同步验收、同步【交付使用分期—建设的新建住宅小】。区项目其廉租住房】和公:。共租:赁住房配套建设部】。分应在首期完成竣】。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!府收:。回市政府向开—发,建设单位《一次:性拨付?中省投资补助—部,分的资金配》套建设的廉》租,。。住,房和公共《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!府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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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廉】租住房和公》共租:赁住房作为中省投资!补助项目报建资料需!单独办理《立项、可研、环【评、土?地证、初步设计、建!设用地规《划、建设工》程规划、《。施工许可建》设手续、资》料齐备达到中省下达!项目补助资》金的资料要》求并报?送市:住建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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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!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:住房部分免收城市】基础设施配套费(】除消防基础设施建】设费、?城市集中供热公网】建设费、城市天然气!公网建设费外的【城市基础《设施配套费》)免收行《政,事业性收费》(含人防易地建【设费)免收政—府基金?(,。。含新型墙体材料【专项基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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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二条 》市国土部《门具体负《。责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!设的土地供》应,工作市国《。土部门在土地公开出!让,时应:将市住建部门确认】的配建廉《租,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的规划条》件告:。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!开出让的前》置条件?。普通商品住房—或经济适用住—房项:目配套建《。设廉: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应在国有土【地使:用权出?让合同?或者:国有: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!确,配套建?。设的廉?租,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》总面积、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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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!在项:目审:批或备案时应审【核廉租?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!。。。建设:方案是?否按要求足额—、合理配《建并将相关核定【内容列入项目批文】根据中?、省相关《法律法规要》。求对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】项目按照《项目投资性》。质及时办理项目【审批
! ,第十:四条 市住建—。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!房和公?共租赁住《房,配套建设规划审批、!设计、质量监督等管!。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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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凡?在市区?内,对宗:地提交规划条件【、审批规划建设项】目时必须将配—套建设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作?。为,规,划审批的先决条件】审查项?。目内容是否符合【配套建设要求—在平面规划设—计上要集中设—计配建便于产—权划分并对配套建】设的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《房进行单体审批或注!记说明?。对不:符合要?求的不予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】建设工?。程规划许可证对应】当配建而未配套【建设廉?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:住房的建设项目不】予核:发,建设工?程施工许《可证不予竣工备案】
》 (二)市住建部!门在办理房屋预【售许可时应》。。审,查开发?建设单?位履行廉租住房【。和公共租《赁住房配套》建设合同的情况【对不:按合同?要求配套建设廉租】住房和?公共:租赁住房的住宅开】发项目不予》核发商品房预售【许,可证、?房,屋所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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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》 对未经批准以招】拍挂方式《取得的土地》使用权?且土地出《让合同约定应当配建!而未配套建设廉租住!。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的建》设,项目:按违约处理收—回土地使《用权
! 第:十六条 对土地出】让合:同中已约定配建【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!。住房面积《、套数、《标准等事项的取【。得土地使用权—人和:建设单位不得擅【自缩小、变更和【调整确需《调整的必《须,经市政府批准变【更后项目建设—单位应当同》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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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七条 开》发建设单位必须在】取得:施工许可证前与市】住建:部门:。签,。订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合!同市住建《部门在合同中应明确!开,发项目?的总建筑面》积及配?。建面积、套数、【设计要?求、建设标准、【建设时限、资金【拨,付等:。。。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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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。条 市住建部门要加!。强,对,廉,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配套建—设,工程的全程》监督管理确保按时或!提前履行合》同,约定的廉租住房和公!共租赁住房配套建】设内容
! 第十九》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!未取得?建,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和】违反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擅?自加层、超过建设】规划设计标准—等影响城市规划的违!章建筑由执法部【门严:肃,处理所得资》金,。全部用于保障性【住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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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条 应当【。配建: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的建设【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!时由:市住建?部门:、国土部门》按,照配建合《同,及土地出让》合,同,约定进行验收验收】合格后方可进行竣】工,备案并办理》交接手续配套—建设的廉租住房【和公共?租赁住房《作为市人民政府国】有资产由市住建部门!代为登记并作为廉租!住房和?公共租赁《住房房?源,实,行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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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一条 配套【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!。共租赁住《房与所在《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统!一,。物,业管理?开发建设单》位、物业服》务企业按照相—关规定承担相—。应的保修《、维:护等:义务配建的廉—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住—。房的物业管理—费用按照有关规定】标准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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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各】县(市)可参照本规!定执行本规定自二○!一一年七月三十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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