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《
— 咸阳市城区廉【租住房公共租赁住】房配套建设管理【暂行:规定
》
第一条 》为加强保障性住房】。制度建设进一步完】善保障性《住房供应体系—积极:解决中低收入—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!根据国务院》关于解决城市—低收入家庭住房【困难的若干》意见(?国发〔2007〕】24号)《、建:设部等九部委廉租】。住,房保障办法(—建设部令第162】号)、陕《西,省,政,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!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!房困难的若干—。意见(陕政发〔20!07〕62号—)及陕西省》城镇最低收》入家庭廉《租住:房,保障:实施意见(陕政发】〔2007〕1【6号)、住建部等七!部委关于加》快发展公共租赁住】房的指导意见(建保!〔2010〕8【7号)等精》神和要?求结合我市实—际特制定本规—定
:
》 第二条 本规定!所称配套建设—。是指在新建商品房】、经济适用住房【、旧城?改造、棚户区改造项!目(以下称新建【住宅小?区项目)中将配【套建: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!为土地出让》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!人,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!划和廉租住房公共租!赁住房建设标—准、规?定比例、总建筑面积!。、套:数、:。布局、套型等要求配!套建设廉租》住房和?公共租赁住》房
】 第:三条 ?本规定适《用于咸阳市》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!建住宅小《区建设项目
—
— 第四条 市住建】部,门是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配套建设的主!管部门负责廉—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配套建设】标准的?制定、配套建设【合同的?签订以?及建成后的房屋【。管理工作
】 市》发改、财政、国土等!部门按照《各自职责密切配合】共同做好廉租住【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配建相关工作
】
》 , 第五条《 新建住宅》小区项目须按以下比!例配套建《设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》。赁住房
— : :(一)新建经济适】用,住房项?目配套建设》廉租:住房或公共租—赁住房的《比,例,不低于项目中—商业:和住宅建《筑面积的2》0%
?
—(二)新建普通商品!住,房项目配套》建设廉租住房—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!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!和住宅建筑面积的1!0%
— (《。三)旧城《改造、棚户区—改,造项目有《条件配套建设廉【租住房或公共—租赁住房的原—则,不低于5《%,
— , 第六?条, 建:设坚持?经济适用原则—设计应在面积控【制标准范围内合理】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!。。户对采光、隔—声、节能、通风和】公共卫生《的要求廉《租住房和公》。共租赁?住房外?立面与室外配套应】与同一开发》项目商品房一致廉租!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设计方】案及图纸应经市住建!部门同?意后方可实施—并作为?。验收的依据》廉租:。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!当符合国家质量安】全标准
【
? 第七条《 廉租住房》和公:共,租赁住房在新建【住宅小区内》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相!对集中配《套建设不得分散建设!
?。
?。 第八条 —配套建设的廉租【住,房和公?。共租:赁住房需满足以下】条件:
:。 (一)廉!租住房单《套建筑面积不低于】30平?方米不高于50【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!单套建筑面》积不低于40平方】米不高于6》0平方米
【 , (二)—每套独门独户设【。有卧室、厨房—、卫生间等供水、】供电、?供暖、供气》、有线电《视等基本生活设施安!装到位供水、供电、!供暖、供气必—。须分户计量
! (三)装修】标准达到不》需经二次装修即可正!常入住使用由市【住建部门制定装修】标准并审查》验收
】。 , 第九条 》开发建?设单位配套建设【的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,赁,住房必须《与新建?住宅小区同》步规划、《同步建设、》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!。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!。住宅小区项目—其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配套?建设部分应在首期】完成:。竣工:验收合格《后由市政府收回市政!府向开发建》设单:。位一次性拨付中省】投资补助部分的资金!。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和,公共租赁《住房:产权归市政府所【有
!第十条 廉租住房和!公,共租赁?住房作为中省投资补!助项目报建》资料需单《独办:理立项、《。可研、环评、土地】证、初步设》计、建设用地规划】、,建设工程规划—、施工许可建—设手续、资》料,齐备达到中省下达】项目补助《。资金的?资料要求并报送市住!建部门
—
第十一条! 配套建《设的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?部分免收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(】除消防基础》设施建设费、城【市集中?供热公网建设费【、城:市天然气公网建【设费外的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)免收行政!事业性收费(—含人防易地建—。设费)免收政府基金!(含新型墙体材料专!项基金)
—
—第十:二条 市国土—部门:具体负?责廉租?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配套建设的》土地供应工作市【国土部门在土—地公开出让时—。应将市住建》部门确?认的配建《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规划条件】告知竞标人作为土】地公:开出:让的前置条件普通】商品住房《或经济适《用住房?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》赁住:房,应在国有土地使用】。权出让合《。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!决定:书中: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!住房:。和公:共租赁住房总面积】、套数
!。 第十三条 【。市发:改,部门在项目》审批或备《案时应审核廉—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,。住房建设项目的【建设方案《是否按要求足额、】合理配建并将相【关核: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!根据中、《省相关法律法规要】求对廉租住房—和公共?租赁住房建设项目】按照项目投资—性质:及时办理项目审批
!
— ,第十:。四条 市住建—部门具体负责廉租】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?配套:建设规划审批、设】计、质量监督—等管理?。工作
【 (一)凡在市区!内对宗地提交规划】条件、审批》规,划建设项目时必须将!配套建?设廉租?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《作为规划《审批的先决条—件审查?项目内容是》否符合?配套:建设要求在》平,面,规划设计上要集中】设计:配建便于产》权划分并《对,配套建设的》廉,租住:房和公共《租赁住?房,。。进行单体审批或注记!说明对不符合要求】的不予核发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对应当配建而未】配套建设廉租—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的建设项目】不予核发建设—工,程施工许可证不【予竣工备案
】 《(二:)市:住建:。部门在办理房—屋预售许可时—应审查开发》建设单位《履行廉租住房和【公,共租赁住《房配套建设合—同的情况对不按合同!。要求配套建设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!不予核?发商品?房预售?许可证、房屋所【有权证
《
第】十五条 《对未经?批准以招拍挂方【式取得的土》地使用权《。且土地出让合—同约定应《当配建而未配套【建设廉?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。房,的建设?项目按违《约处理收《回土地使用》权
《。
》第十六条《 对: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!定配建廉租》。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!面积、套数、标【准等事项的取得【土地使?用权人和《建设单位不得擅【自缩小、变更和调】整确需?调整的必须经市政】府批准变更后项【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!补,。交土地出《让,价款
—
第十七【条 :开发建设单位必【须在:取得施工许可—证前与市住建部门】签订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配】套建设合同市住建部!门在合同中应明【确开:发项目?的总建?筑面积及配建面积、!套,数、设计要求、【建设标准、建设时限!、资金拨《。付等事项
!
第十八条【 市住?建部门要加强对廉租!住房和?。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套:建设工程的》全程监督管》理确:保按时或《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!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配套建设内容】
【。 ,第十九?条 在城《市,规,划区内未取得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和违反—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。擅自加层、超过建】设规划设计标—准等:影响:城市规划的违—章建筑?由执:法部门严肃处理所得!资金全?部用:于保障性《住房:建设
! 第二十条》。 应当?配建廉租住房—和公:共租:赁住房的《建设项目在》组织:。竣工验收时》由市住建部门—。、国土部门按照配建!合同及土地出让【合同约定进行验收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!竣工: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!配套建设的》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《房作为市人民政府国!有资:。产由市住建部门代】为登记并作为—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房源实】行统一?管理
【
第二十一【。条 配套《建设的廉租》。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与所在【新建住?宅,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!理开发建《设单位、物业—服务企业按》照相关规定承—担相应的保》修、维护等义—务配建?的廉租住《房,和公共租《。赁住房的《物业管理费用—按照有?关,。。规定标准收》取
《
第二十—二条 各县(市【)可参照本规—定执行本规定自二】○一一?年七月三十日起施】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