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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!房公共租赁住—房配套建设管理【。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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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,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制!。。度建设进一步—完善:保障性住房》供应体系积极解决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!困难问题根据国【务,。院关于解决城—市低:收入家?庭住房困难的若干】意见(国发》〔2007〕2【4号)?、,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!住房保障办法—(,。建设:。部令:第162号》)、陕西省政府关于!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!低收入家庭住—房困难的若干—。意见(陕政发〔20!07〕6《2号)及陕西省城】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:租住房保障实施意】。见(陕政发〔—20:07〕16》。。号):、住建部等七—。部委关于加》快发展公共租赁【住,房的指?导,意,见(建保《〔2010》〕87号)等精【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!际特制定本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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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规!定所称配套建设是指!在新建商品房、经】。济,适用住房、》旧城改造、棚户区改!造项目(以下—称新建住宅小区项】目)中将《配套:建设一?定比例的廉租住房】和公共?租赁住房作》为土地出让条件【。之,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!。市政府?的,统一规划和廉租住房!公共:租赁住房建设标【准、规?定比例、《总建筑面积、套数、!布局、套《型等要求配套建设】。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《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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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? 本规定适》用于咸阳市城市规】划区范围内》新建住?宅小区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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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条 市住建部门】是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建设的》主管部门负责—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赁住—房配套建设标准的制!定、配套建设合【同,的签订以及建成后】。的房屋管理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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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市发:。改、财?政、国土等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!切配合共同》做好: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配《建相关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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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条 —新建住宅《小区项目须按以下比!例配套建设廉租【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
!(一)新建经济适用!住房项目配套—建设廉?租住房或公共租【赁住房?的比例不《低于项目中商业【和住宅建筑面—积,的2:0%
— (二)—新建普?通,商品住房项》目配套?建设廉租住房或【公,共租赁住房的比【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!和住宅建筑面积的】10%
】 (三)》旧城改造、棚—户,区改造项目有条件配!套建设?廉租住房或》。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原则不低于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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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建!设坚:持经济适用原则设】计应在?面积控制标准—范围内合《理布局功能齐—全满足住户对采光】、隔声、节能、通】风和:公共卫?。生的:要求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:赁,住房外立面与室外配!套应与?同一开发项目—商品房一致廉租【。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,。。房设计方案及—图纸应经市住—建部门同《意,后,方可实施并》作为验?收的:依据廉?租住房和公共租【。赁住:房,应当符合国家—质量安?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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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, 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《住房在新建》住宅小区《内以栋?或单元为单位—相,对集中配套建—设不得分散建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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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 配套】建设: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需满足以下】条件:
【(一)廉租住—房单套建筑面—。积不低于30平【方米不高于50平方!。米,公共租赁住房单套】建筑面积不低于【40平方米不—高于:60平?。方米
— (二》)每套独门》独户设有卧》室、:厨房:、卫生间等供水、】供电、供暖、供气、!有线电视等》基本生活设施安装】到位:供,水,、供电、供暖—、供气必须分户计量!
《 (三)装修】标准达到不需经【二次装修即》可正:常入:住使用由《市住建部门制定装修!标准并审《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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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:开发建设《单位:配套建设的廉租住】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必须与新建住宅小】区,同步规划《、同步建设、—同步验?收、同步交付使【用分期建设的新【建住宅小区》项目其?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,赁住房配套建设部】分应在首期完成【竣工验收合》格后由市政府收回】市政府向《开,发建设单《位一次性拨付中省投!资补助部分的资金配!套建设的廉租住【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产权:归市政府所》。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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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作?为中省投资补助【项目报建资料—需单独办理立项、】可研、环《评、土?地证、初步设计、建!设,用地规?。。。划、建设工程规划、!施工许可建设手续】、资料齐备》达到:。中省下达项目补【助资:金的资料要求—并报送市住建部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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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!。。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:住,。房部:分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(除消》。防基础设施建设费、!城市集中《。供热公?网建:设费、城市天然气】公网:建设费外的城市基】础设施配《套费)免收行政事】业性收费(含人防易!地建设费)免收政】府,基金(?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!基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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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,十,二条 市国土部门具!体负责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赁住房【配套建?设的土地供》应工作市国土—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!时应将?市住建部门确认【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!。共租赁?住房的规划条件告】知竞标人作》为土地公开出让的】。前置条件《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!适用住房项目配套】建设廉租住》房和公共《租赁住?房,。应在: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或者】国有:土地划拨《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!设的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总面】积、套数《
】。第十三条 市发【改部门?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!应审核廉租住—房,和公:共租赁住《房建设项目的—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!足额、合理配建并将!相关核定《内容列?入项目批文根据中】、,省相关法律》法规要求对廉租住】房和公共《租赁:住房建设项目—按照项目投资—性质及时办》理项目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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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!门具体负责廉租住】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配套建设规划审】批、设计、质量【监督:等,管理工作
! (一)凡在市区!内对宗地提》。交规划条件、—审批规划《建设项?目时必须将配—套建: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作为规划【审,批,的先决条件审查【项目:。内,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!要,求在平?面规划设计上—要集中设计配建【便于:产权划分《并,对配套建设的—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进行单【体审批?或注记说明》对不符合要求—的不予核发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对应《当配建?而未配?。套建设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?赁,住房的建设》项目不?予核发建设工程【施工许可证不予竣】工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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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?)市住建部门在【办理房屋预售许可】时应审查开发—建设单位履行廉租】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配套建设合】同的情况《对不:按合同要求配套【。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!。租赁住房的住宅【开发项目不》予核发?商品房预售许可【证、房?屋所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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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五条 ?对未经批准以招拍挂!方式取得的土—。地,使用权且土地出【让合:同,约定应?当配建而《未配套建设》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,赁住房的《建设项目按违约处理!收回土地使》用权
! 第十六条 对【土,地出让合同中已约】定配:建廉:租住房、公》共租:赁,住房面积、套数【、标准等事项—的取得土地》使用:权人和建设单—位不得擅《自缩小、变更和调整!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!政,。府批准变更后项【目,建设单位应》当同时补交土地【出让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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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—条 开?发建设单位必须在】取得:施工许可证》前,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廉!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配套建设合同】市住建部门在合同】中应明确开》发项目的总建—筑面积及配建—面,。积、套?数、设计《要求、建设标准、】建设时?限,、资金拨付等事【项
】 第十八条 市【。住建部门要》加强对廉租住房和】。公共租赁《住,房配套?建设工?。程的:全,程监督管理确保按时!或提前履《行合:同约定的廉租住【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建?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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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九条 在城市【规划区内未取得建】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和违反建设工!。程规划许《可擅自加层、超【过建设规划设—计标准?等影响城市规划【的违章建筑由执法部!门严肃处《。理所:得资金全部用于保障!性住房?建设
】 第二十条 应】当配建廉《租住房和《公共租赁《住房的建设》项目在组《织竣工验《收,时由市住建》。部门、国土部—门按照配建合同及】土地出让合》同约定进行验收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】行竣工备《案并办理交接手续配!套建:设的:廉租住房和》。公共租?赁住房作为市人【民政府国有资—产由市住建部—门代为登记并作【为廉租住《房和:公共租赁《住房房源《。实行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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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 配套!建设的廉租》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与所在新!建住宅?小区实?施统一物业管理开】发建设单位、物【业服务企业按照【相关规定《承担相?。应的保修、维护【等义务配建的廉租】。住,。。。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的物业管理费【用按照有关规定标】准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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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 各县(】市)可参照本规定】执行本规定自二○】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!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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