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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市】城区廉租住》房,。公共租赁住房配套】建设管理《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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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?为加强保障性—住房制度建设—进一步完《善保障性住房供【应体:系积极?解决中低收入—家庭的住房困难问】题根据国务院—关于解决城市低收】入,家庭住房困难的若】干意见(国发〔【。。2007〕24【号):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!租住房保障办法(】建设部令第》162?号)、陕西省—政府关于进一步【加快解决《城市:低,收,入家庭?住房困难的》若干意?见(陕政发〔200!7〕62《号)及陕西省城【镇最:低收入?家庭廉租住》房保障实施意见【。(陕政发〔20【。07〕16号)、住!建部等七部委关于】加快: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】的指导意见(建保】。〔201《。0〕:87号)等精—神和要求《结合我市实际特【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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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本规定所称配套建设!是指在新建商品房】、经济适用住房、旧!城改造、《棚,户,区改:造项目?(以:下称新建住宅小区项!目)中将配套—建,设一定比例》的廉租住房和公【共租赁住《。房,作,为土地出让条件之】一由土地竞得—人按照市政》府的统?一规划和廉租—住房公共租赁—住房建设《。标准、规定比—例、总?建筑:面积、套数、布【局、套型《等要求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: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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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 本规定【适用于咸阳》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新建住宅】小区建设项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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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!住,建,部门是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赁》住房配套建设的【主管部门负》责廉:租住房和《公共:租赁住房配套建设】标准:的制定、《配套建设合同—的签:订以及?。。建成后的《房屋管理工作
! , 市》发改、财政》、国土等部门按照各!自职:责密:切配合共《同做好廉租住房和】公共:租赁住房配建—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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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新建《住宅小区项目须【按以下比例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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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新建:经,济适用住房项目配】套建设廉租住—房或公共租赁住房】的比例不低于—项目中商《业和住宅《建筑面积的》20%
》 ? (二)新—建普通?商品住房《项目配套建》设廉:租住房或《公共:租赁住?房的比例不低于【。项目中商业和住宅】建筑面积的1—0%
】 (:三)旧城《改造:、棚户区改造—项目有条件配套建设!廉租:住房或公共》租赁住房的》原则:不,低于: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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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《 建设坚持经济【适用原?则设计应在面积控】。。制标准范围内—合理布?局功能齐全满足【住户对采光、隔声、!。节,能、:通风:和公共卫生的—。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《外立面与室》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!项目商品《房一致?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设计方案《及图纸?。应经市住建部门【同意后方《可,实,施并:作为:验收的依据廉租住】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应当符合国》家质量?安,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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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七条: 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在新建【住宅小?区内以栋或单—元为单位相对集【中配套建设不得分散!建设:
第!八条: 配:套建设的廉租住房】和公共租赁住房需】。满,。足以下?条件
》 ? (一)廉租住【。房单套建筑面积不】低于30平方米不高!于50平方》米公共租赁住房【单套建筑面积不低】于40平方米不高于!60平方《米
《。 (二—)每套独门独户设】有卧室、厨房—、卫生间等供水、供!电、供暖、供气【、有线电视》等基本生活设—。施安:装到位供水、—供电、?供暖、供气必须【分户计量
】 : (三)装修标准达!到不需?经二次?装,修即可正常入—住使用由市住建【部门:制定装修标准并审】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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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 ?开发建设单位配套】建,设的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必须与新建住宅小】区同步规《划、同步建设、【同步验收、同步交】付使用分期》建设的?新,建住宅小区项目其】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套建:设部分?应在首期完成—竣工验收《合格:。后由市政府收回【市政府向开发—建设单位《一次性拨《付中省投资补助部】分的资金配套建设】的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】归市政府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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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条 《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作为中《省投资补《助项目报《建资料需单独办理】立项、可研、环评】、土地证、初步设计!、建设用地规划、建!设工程规划、—施工许可建》设手:续、资料《齐备达到中省下【。达项目?补助资金的资料要求!并报送市住》。建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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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一条 》配,套建设?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部分免—收,。城市基础设施配【套费(?除消防基础》设施建设《费、城市集中供热公!网建设费、城市天】然气公网建设费外的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)免收行政事业】性收费(含人防易】地建设费)》免收政?。府,。基金:(含新型墙体材料专!项,基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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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条 市国土!部门: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!。公,共,租赁住房配》套建设的土地供应工!作市:。国土部门在土地公开!出,让时应将市住建部】门确认的配建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的规:划条件告知竞—。标人作为土地公【开,出让的前《。置条件普通商—品住:。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!目配:。套建设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应在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!决定书中明确配【。套建设的《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》赁住:房总面积、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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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市发改】部门在项目审批或】备案时应《审核廉租《。住房:和公共租赁住房建】设项目的建》设方案是否按要求】足额、?合理配建并》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!项目批文根据中、】省相关法律法—规要求对廉租住【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!设项:目按照项目投资性】质及时办理》项目审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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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十四:。条 市住建部门具体!负责廉?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,房配套建设规划【审批、设计、质量监!督等管理工作
】 《 (一)凡》在市区内对宗地【提交规?划条件、审批—规划建设《项,目时必须将配套【建设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《赁住房作为》规划审批的》先决条?件审查项目内容是】否符:合配套建设要求在】平面规划设计—上要集中设》。计配建便于产权划分!并对配套建设的【廉租住房和》公共:租赁:住房进行单体审【批,或注记?说,明对不符合要求的】。不予核?发,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:可证对应当配建而】未配套?建设廉?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的建设—项目不予核发建【设工程施工许可【证不予竣工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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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市住建部门在!办理:房屋预售许可—时应审查开》发,建设单位履行—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!合,同的情况对不按合】同要求?配套建设《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》的,。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!发商品房预售—许,可证、?房,屋所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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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。对未经?批准:以招:拍挂方?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!且土地出让合同约】定应当?配建:而,未,配,套建设廉《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的建设项目按—违约处理《收回土地《使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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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!合同中?已约定配建廉—租住房、公共租【赁住房面积、—套数、标准等—事项的取得土地使】用,权人和建设单位【不得擅自缩小—、变更和《调整确?需调整的必须经市】政府批准变更后【项目建设单》位应当同时补交土】地出让?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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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!。位必:须在取得《施工许?可证前与市住建部门!签订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配套建设合同】市住建部《门在合同中应明确开!发项目的总建—。筑面积及配建—。面积、套数、—设计要求、建—设标准、《建设时限、》资金拨付等事—项,
【 第十八条 —市住建部门要—加强对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:建设工程的全程【监督管理确保按【时或提前履行合同约!定的廉?。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配?套建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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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, ,在城市规《划区内未取得建【。设,工程规?划许可?证和违反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擅自】加层、?超过:建设规划设计标【准等影响城市规划的!违,章建筑由执法部门严!肃处理所得资金全】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!。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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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 应当配建廉】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的—建设项目在组织竣】工验收时由市住建】部门、国土部门按】照,配建合同及土地出】让合同约定进行验】收验收合格后—方可进行竣工备案并!。办理交接《手续配套《。建设的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》房作为市人民政府国!有资产由《市住建?部门代为登记并作为!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房》。。源实行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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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一条《 配:套建设的廉租住房】和公共?租赁住房《与所在新建》住宅小区实施—统一物?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!。、物:业服:务企业按照》相,关规定承担相应【。的保修、维护—等义务?配建的廉租住—房和公共《租赁住房的物业【管理费用按照有关】规定标准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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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十二条 各县】(,市)可参照》。。本规定执行》本规定自二○一一】。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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