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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咸阳市城区【廉租住房公》共租赁?住房配套建设管【理暂行规定 】 第一条 为加强保!障,。性住房制度》建设进一《步完善保《障性住房供应体系】积,。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!的住房困难问题【根据国?务院关于解》决城市低收入—家庭住房困》难的若干意见(国发!〔,2007《。〕24号)、建【设部等九部委—廉租住房《保障办?法(建设《部令第?16:2号)、陕》西省政府关于进【一步加快《解决城?市低收入家庭住【房困难?的若干意《见(:陕政发?〔20?07〕6《2号)及《陕西省城镇》最低收入家》庭廉租住房》保障实?施意见(陕政发〔2!007〕《1,6号)、住建部等】七部委关于加快【。发展: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!意见(建保〔—。201?。0,〕87号《)等精神和要求【结合我市实际—特制:定本:规定 ! ,第二条 本规—定所称配套建设【是,指在新建《商品房、经济适用住!房、旧?城改造?、棚:户区改造项》目(以下称新—建住宅小区项目)中!将配套建设》一,定比例?的廉租住房》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!土地出?让条件之《一由土地竞》得人按照《市政府的《统一规划《和廉租住房公共【租赁住房建设标【准、规定比例、总建!筑面积、《。套数、布局、套型】等要求配套》建设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:赁住:房 — 第《三条 本规定—适,用于:咸阳市城市规划【区范围内新建住宅】小区建?设项目 【。 《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!。是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配套建设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】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配套建设标准的】制定:、配套建设合同【的签订以及建成【后的房屋《管理工作 【 ,    市发改、财!政、国土《等部门按《照各自职责》密切:配合共同《做好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建相关《工作 — 第五条 新!建住宅小区项目【须按以下比例—配套建?设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—   — ,(一)新建经济【适用住?。房项目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或公—共,租赁住房的》比,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!和住宅建筑面—积的20%》 《   (二》),新建普通商品住【房项目配《套,建设廉租住房或公】共租:赁住:。房的比?例不低?于项目中商业和【住宅建筑面》积的1?0%    !(,三):旧城改造、》棚户:区改造项目有—条,件配套建设》廉租住房或公共【租赁住?房,的原:则不低于5% 【 ?。 , 第《。六,。条, 建设坚持经济【适用原则设计应在面!积,控,制标准范围内合【理布局?功能齐?。全满足住《。户对:采光:、隔:声、:节能、通《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!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《赁住房外立面与室】外配:。套应与同《一开发项《目商品?房一致廉租住房和公!共,租赁住房设计方案】及图:纸应经市住建部门同!意后方可实施并作】为验收?的依据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》赁住:房,应,当,符合国?家质量安《全标:准 】 第七条《 廉租?住房:和公共租赁住房在】新建住宅小区内以栋!或单元为《单,位相对集中》配,。套建设不得》分散:建设 【。 ?第八条 配》套建设的廉租住【房,和公共租赁住—房需满足以》。下,条件 》    (一)【廉租住房单》套建筑面积不低【于30平方米不高于!。50平?方米公共租赁住【。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!于40平方米—不高于?60平方米》 , ,   《。 (二)每套—独门独户设有卧【室、厨房、卫—生间等供水、供【电、供暖、供气、】有线电视等基本【生活设施《安装到位供水、【供电:、供暖、供气必须】分户计量 》 ? ,  (三)装修标】准达到不需经二【次装修即可正常【入住使?用由市住建部门【制定装修标》准并审?查验:收 》。 : 第九《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!套建设的廉》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?房必须与《新,建住宅小《区同:步,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!步验收、同步交【付使用分《期建设?的新建住宅小区【项目其廉租住房和公!共,。租赁住房配套建【设,部分应在首期完【成竣工?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!收,回市政府向开发建】设单位一次》性拨:付中省?投资补助部分—的,资金配套建设的廉】租,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?产权归?市政府所有 ! : 第十条 廉租】住房和?公共租赁住房作【为中省投资补助【项,。。目报建资料需单独】办理立项、可研、环!评、土?。。地证、初步》设,计,、建设用地规划【、建设工程规划、】施工许可建》。设手续、资料齐备达!到中省?下达项目补助资【金的资料要求并报】送,市住建部门 【 第【十,一条 ?配套建设的廉租住】。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部!分免收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(—除消:防基础设施建—设费、城市集中供热!公网建设《费、城市天》然气公?网建设费外的城市基!础设:施配套费)免收行政!事业:性收:费(含?。人防易地建设费)免!收政府基金(—含新型?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】) 】 第十?二条 市国土部门具!体负责廉租住房和】。公共租赁住》房配套建设》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国!土部门?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应!将市住建部门—。确认的配建廉租住】房和公?。共租: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告!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!开出让的前》置条件普通商品【住房或?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!套建设廉租住房【。和,公共租赁住房应在】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!有土地?划拨决定书中明【确,配套建设的廉租【住房和公《共租:赁,住房总面积、—套数 】 第十三条 【市,发,改部门在《项目审批或》备案:时应审?核廉:租住: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建设:项,目,。。的建设方案是—否按要求《足额、合理配建并】将相关核定内—容列入项目批文根】据中、省相关法【律法:规要求对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—建设项目按》照项目投资性—质及时办理项目审】批 !第十四条 》市住建部门》具,体负责?廉租住?房,和公共租赁住房【配套建?设规划?审批、设计、质量】监督等管理工作【 ?    (一)【凡在市区内对宗地】提交规划条件、审】批规划建设项—目时必须将配—套建:设廉租住房和—。公共租赁住房—作为规划审批的先】决条件审查项目内】容是:。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!。在平面规划设计上要!集,中设计配建便于【产权划分并对配套建!设的廉租住》房和公共《租赁住?房进行单体审批【或注记说《明对不符合要求【的不予核发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和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对应当?配建而未配套建【设廉:租住房和公》共,租赁:。住房的建设项目不】予核发建《设工:程施工许可证不予竣!工备:案    (!二)市住建部门在】办理:房屋预售许可—时应审查开发建【设单位履行廉租住】房和公?共租赁住《。房配套建设合同【的情:况对不按合同—要求配套建设廉租】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!住宅开发《项,目不予?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!证、房屋所有权证】 《 第十—五条 对未经—批准以招拍挂方式取!得的土地使用—权且:土,地出让合同约定应】当配建而未配套建】设,廉租住房和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!项目按违约处理收】回土地使用权 【 — 第十六条 —对,。土地出让合同中【已约定配建廉租住】房、公共租》赁住房?面积、套数、标准】等事项的取得—土地使用《权人和建设单—位不得擅自缩小【、变更和调整确需调!整的必?须经市政府批—准变更后项目建【。设单:位,应当同时补交土地】出让:价,款 :。 《 第十七条【 开发建《设单位必须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!与,市住建?部门签订廉租住房】和,公共租赁住》房配:套建设?合,同市住建部门—在,合同:中,应明确开发项目的】。总建筑面《。积及配建面》积,、套数、设》计要:求、建?设标准、建》设时限、资金—拨付等事项 — 第十!八条 ?市住建部门》要加强对廉租住房】。和公:。。共租赁住房配套建】设工程的全程监督管!理确保按《时,或提前履行合同约】定的廉租住》房和公共《。租赁住?房配套建设内—容 《 , 第十九条 !在城市规划区—内未取得《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和违反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擅自加—层、超过建设规划设!计标:准等影响城》市规划的违章—建筑由执法部—门,严肃:处理:所得资金全部用【于保障性《。住房建?。设, ? 第二十】条 应当配建—廉租: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!建设项目在组—织竣工验《收时由市住建部门】、国土部门按照【配,建合同及《土地出让合同约【定进:行验收验收合格后】方可进行竣》工备案并办理交接手!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!房和公?共租赁住《房,作为市人民》政府国?有资产由市住建【部门代为《登记并作为廉—租住房?和公:共租赁?住房房源实行统一】管理 》。。 第二【十一条? 配套建设》的廉租?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与所在新】建住宅小区实施统一!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!位、物业《服务企业《按照相关规定承【担相应的保》修、:维护等义《。务配建?的,廉租住房《。。和公共租赁》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!按照有关规定标准】收取 》 第二十二条 !各县(市)可参【照本规定执》行本规定自二—○一一年《七,。月三:。十日起?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