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咸阳市城区廉】租住房公《共租赁住《。房配套建设》管理暂?行规定
—
第一条 为—。加强保?障性住房制度—建,设进: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!供应体?系积极解《。。决中低收入家—庭的住房困难问题】根据:国务院关《于解决城市》低收入家庭住房【困难:的,若干意见《(国发〔2007】〕,24号)《、建设部等九—部委廉租住房—保障:办法(建设》部令第162号【)、陕西省政府关于!进一:步加快解决城市【低收入家庭住房困】难的若干意见(陕政!。发〔2007〕6】2号)及陕西省【城镇: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!房保障实施》意,见(陕?政发〔?2007〕16号)!、住建部等七部委】关于加快发展公【共租赁住房的指导】意见(建《保〔2010—〕87?号)等精神和要求结!合我市实际特—制定本规定
【
?
第二条 本】规定所称配套建【设是指在新》建商品房、经—济适用住房、旧【。城改造、棚户区改造!项目(以下称新【建,住宅小区《项目:)中将?配,套建设一定比—例的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《住房作为土地—出让:条件之一由土地竞】得人按照市政府【。的,统一规划和》廉,租住房公共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、!规定比例、总建筑】面积、套数、布局】、套型等要求配套】建设廉?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
》
第三条 本!规定适用于》。咸阳市?城市:规,划区范围内》新建住宅小区建设】项目
》
《 ,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!是廉租住房和公【共租赁住房》配套建设的》主,管部门负责廉—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配套建设标准【的制定、配套建【。设合同?的签订以及建成【后的:房屋管理《工,作
【 , ,市发改、财政、国】土等部门按照各自】职责密切《配合共同做好—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配建相关—工作
《 ,
》第五条 新建—住宅小区项目须按以!下比:例配套建设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
》 《(一)新建经济适用!住房项目《配套建设廉租住【房,或公共租赁住—房的比例不低—于项:目中商业和住宅【建筑面积的20%
!
: :。 (二)新建普】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!建设廉租住房或【公共租赁住房的【比例不低《于项目中商》业和住?宅建筑面《。积的:10%
】 (三《),旧,城,。改造、棚户区改造】项目有条件配套建】设廉租住房或公【共租赁住房的原【则不低于5%—
第!六条: 建设?坚持经济《适用原则设计应在面!积控:制,标准:范围内合理布局功】能齐全?满足住户《对采光?、隔声、《节能:、通风和公共—卫生的要求廉租住房!和公:共租赁住房外立【。面与室外配套—应,与同一?开发项目商品—房一致廉租》住房:。和公共租《赁住房设计》方案:及图纸应经市住建部!门,同意后方《可实施并作》为验收?的依据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应【当符合?国家质?量安全标《准
? :
: :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《住,房在新建住宅—小区内以栋或单元】为单位相对》。集中配套建》。设不得分散建—设,
》
第八条— 配套建设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,赁住房需满足以下】条件
【 (一)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!积不低于30平方】米不:高于50平方米公共!租赁住房单套建筑】。面积不?低于40平方米不】高于60平》方米
!(二:)每套独门独—户设有卧《室、厨房、卫生间】等,供水、供电、供【暖,、,供气、?有线电视等》。基,本生活?。设施安装到位供水】、供电?、供暖、供气必【须分:户计:量
》 , (三)装—修标准达到》不需经二次装—修即:可正常?入住使用由市—住建部门《制定:装修标准并》审查验收
》
— 第九条《 开发建设单—位配套建设的廉【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必须与新建住【宅小区同步规划【、同步建设》、同步验收、同【步交付使用分—。期建设的《新建:住宅小区《项目其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《住,房,配套建设《部分:应,在首期完成竣—。工验收合格后由【市政府收回市—政,府向开发建设单【位一次性拨》付中省投资补助【。部分的资金配套【建设的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】。归市政府《所有
—
第十条【 廉租?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作为中省投—。资补助项目报建【资料需单《独办理立项、可研】、,环,评、土?地,证、初步《设计、建设用地规】划、建设工》程规:划、施工许可建设】手续:、资料齐《。备达到中《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!。的资料要求并报送】。市,住建部门
【
第—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!廉,租住房和公共—租,。赁住:房部分免收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费【(除消?防基础设施建设费】、城:市集中供《热,公,网建设费、》城市天然气》公网建设费外的城】市基础设施》配,套费)免收行政事业!性收费(含》人防易地《。建设费)免》收政府基金》(含新?型,墙体材料专项基【金):
第!十二条 市国—土部门具体负责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配套建设的土地供】应工作市国土部门在!。土地公开《出,。让,。时应将市住建部【门确认的配建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!。。规划条件告知竞标】人作为?土地公?开出让的前》。置条件普《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配套建】设,廉租住房和》。公,共租赁住房》应在国有土地使【。。用权出让合》同或者国《有土:地划:拨决定书《中明确?配,套建设的廉》。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《总面积、套数
!
第十三】条 市发改部门【在项目审《。批或备案《时应审核廉》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建设项】目的建设《方案是否按要求【足额、合理配建并将!相,。关,核定内容列入—项目批?文根据中、省相关法!律法规?要求对廉租》住房和?公,。共租:赁住房建设》项目按照项目投【资性质及时办理项】目审批
》
》 ,第十四条 市住【建部门具《体负责廉《。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配套建设规划审批!、设计?。。、质量监督等—。管,理工:作
— (一)凡在【市区内对宗》。地提:交规划?条件、审批规—划建设项目时必须】将配套建设廉—租住房和公共租【。。赁住房作为规划审】批的先决条件审查】项目内容《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!求在平?面规划设计上—。要集中设计配建便于!产权划分并对—配套建设的廉—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》。。住,房进行?单体审?批或注记说明对不符!合要求的不予—核发建设用》地,规划许可证和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对应》。当配建而未配—套建设廉租住—房和: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!项目不?。予核发建设工—程施工?。。许,可证不予竣工备案
!
, (—。二)市住建部门在办!理房:屋预售许可时—应审查开发建设单位!履行廉租《。。住,房,和公共?租赁住房配》套建设合同的情【况,对不按合《同要求配套建设廉】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的住宅《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!品房预售许可证、房!屋所有权证
—。
【。第十:五条 对未》经批准以招拍—挂,。。。方式取?得,的土:地使用权且》土地出让合》同约定应当配建而未!配套:建设廉租《。。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的《。建设项目按》违约处理收回土地】使用权?
》
第十六条 】对,。土地出让合同—中已约定配建廉租住!房、:。。公共:租,赁住房?面积、套《数、标准等事项的】取得土地使用权人】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!缩,。小、变更和调整确需!调整的?必须经市政》府批准变更后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】同时补交土地出让】价款
【。
第十七条 开!发建设单位必须在】。取得施工许》可证前与市住—建部门签订》廉租住房《和公:共,租赁: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市!住建部门在合同中应!明确开发《项目的?总建筑面积及配建面!积、:套数、设《计要求?、建设标准、建设】时限、资金拨付等事!项
!第十:八,条 市住建部—门要加?。强对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》住房配套建设工【程的全程监督管理确!保按时或提前履行合!同约:定的廉?租住房和公共—。租赁住?。房配套建设》内容
》
第—十九条 在城市规】划,区内未取得建—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:证和违反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可擅自?加层、?超,过建设规划》。设计标准等影响【。城市规划的违—章建筑由执法部【门严肃?处,理所得资金全—部用于保障性住房】建设
! 第二十《条 :应当配?建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》房的建设项目在【组织竣?工验收时由市—住建:部门、国土部门按照!配建合同及土地出】让,。合同约定进行验收】验收合格后》方可进行竣工—备案并办理交—接,手续配?。套,建设的廉《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作《为市:人民政府国有—资产由市住建—部门代为《登记并作为廉—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?房房源实行统一管】理
【 第二十一条 配!套建设的廉租住【房和公共《租赁:住房与?所在新建住宅—小区实施统一物业】管理:开发建设单位、【物,业,服务企业按照—相关规定承担相应】的保修、维护—等义:务,配,建的廉租住房—。和公:共租赁住房的物业】管理费用按照有【。关规定标《准收取
】
第二十《二条 各县(市)可!参,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!。自二○一一》年七月三十日—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