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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咸阳—市城区廉租住—房公共租《赁,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!行规定 第一!条 为加强保障【性住房制度建—设进一步完善—保障:。性住房供《应体系积极解决中低!收入家庭的住房【困难:问题根据国务院关】于解决?城市低?收入家庭住房—困,难的若干《。意见(国发》〔2007〕24】号)、建设部等九部!委廉租住房保障【。办法(建设部令第】162号)、—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!。步加快解决城—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!难的若?干意:见(陕政发〔20】07〕62号—)及陕西省城—镇最低收入家—庭廉:租住:房保障实施意见(陕!政发〔?。2007《〕16?号,)、:住建:部等七部《委关于?加快发展公共租【赁住房的指导意见(!建保〔2010〕8!7号:)等精神和要—求,结合我市实》际,特制:定本规定 ! 第二条 本规!定所称配套建设是指!在新建商品房—、经:济适用住《房、旧城改》造、棚户区》改造项目(》以下称新《建住:宅小区项目)中【将配套建设一—定比例的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作《为土地出让条—件之一由《土地竞得《人按照市政府—的统一规划和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】住房建设标》准,、规定比例、—总建:筑面积、套数、【布局、套型等要求配!套,建设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【。 》 第《三条 ?本规定?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新建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】。 【 第四条 》市住建部门是廉【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:配套建设的》。主管部门《。负责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!标准的制定、—。配套建设《合同的签订》。以及建?成后的房屋管理工】作     !市发改、财政、国土!等部门按照各—自职责密切》配合共同《做好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房配建【相,关,工作: , 》 第五《条 新建住宅小区】项目须按以下—比例配套《建设廉租住房和公】。。共租赁住房 【    (一)新!。建经:济适: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!廉租:住房或公共租赁【。。。住房的比例不低于】项目:中商业和住宅建筑面!积,的20% 】   (二)新建】普通商?品,。住房项目配套建设】廉,。租住房或《公共租赁住房的【比例:不低于项《目中商?。。业和住宅建筑—面积的10》% 》。   (三》)旧城改造、棚户区!改造项目有条件配】套建设廉租住—房或公共《租赁住房的原—则,不,低于5% — , , ? 第六条 建设坚持!经济适用原》则设:。计应在面积控制【标,准范围内合理布【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户!对采:光、隔声、节—能、通风和公共卫】生的要求廉租—住房和公《。共租赁住《房外立面与室外配】套应与同一开—。发项目?商品房一《致廉租?住,房和公共《租赁:。住,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应!经市住建部》门同意后方可实施】并作为验收的—依据廉租《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应当:符合国?家质量?安全标准 】。 第七条 廉!租住: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在新建住宅】小区内以栋》或单元为单位相【对集中配套建设不得!。分,散建:设 《 , ? 第八条《 配套建设的—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需满—。足以下条件 【 ,。。    (》一):廉,。租住房单套》建,筑面积不低于30平!方米不?。高于50平方—米公共租赁》住房单套建筑面【积不低于40—平方米不高于60】平方米  】  (二)》每套独门独户设有】卧室、厨《房、卫生《间,等供水、供电、供】暖、供气、有线电视!等基本生《活设施安《装到位供水》、,供电、供暖、供气】必,须分户计量 — ?   (三》)装修标准达到【。不需经二次装修即可!正常入住使用—由市住?建部门制定装修【标准并审《查验:收 【 , 第九条 开发【建,设单位配套建设【的廉租住房》和公共租赁》住房必须与新建【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】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!。收、:同步交?付使用分期建—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!目,其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配【套建设部分应在【首期完成《竣工验?收合格?后由市政府收回【市政府向开发建【设单位一次性拨【付,中省投资补助部分】的资金配套建设【的廉租住房和公【共,租赁住房产》权归市政府所有 】 ? , 第十条 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,房作为中省投资补】助项目报建资料【需单独办理立项、】。可研、?。环,评、土地证》、,初步:。。设计、建设用地【。规划、建设工—程规划、施工许可建!设手续、资料齐备达!到中省下达项目补】助资金?的资料?。要求并?报送市住建部—门 【 第十一条 【。配套建设的廉—租住房和《公共:租赁住房部分免收】城,市基础设施配套费(!除消防基础设施建设!。费、城市集中供【热公网建设费、城市!天然气公网建设费】外的城市《基础设施配套费)免!收行政?事业性收费》(,含人防易地建—设费)免收政府基】金(含新型墙体【材料专项基金)【 第!。十二条 市国土部】门具体负责廉租住】房和公共《租赁:住房配?套建设的土》地,供应工作《市,国,土部门?在土地?公开出?让时应将市住建【部门确?认的:。配,建,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:住房的规划条—件,告知竞标人》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!。前置条件普通商品】住房或经济适用住】房项目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应在国有土!。。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或者》国有土?地划拨决《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!的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?赁住房总面积、套数! ? 第十三】条 市发改部门【。在项目审批或—。备案时应审核廉租】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建设《项目的建设方案是】否按要求足额—、合理配建并—将相:关核定内容列入项】目批:文根据中、省相【关法律法规要求对】廉租住?房和:公共租赁住房建【设项:目按照项目投资【性质及时《办,理项目?审批: 【 第:。十四条 市住建部】门,具体负责廉》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配套建设【规划审批、设计、质!量监督等管理工作】 ?    《(一)?。凡在市区内对宗地提!。交规:划条件、审批规划】建设项?目时必须《将配套建设廉租住】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作为?规划审批的》先决条件审》查项目内容》是否符?合配套建设》要求在平面规划【设计上要集》中设计?配建便于产》权划分并对配套【建设的?廉租: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进行单体【审批或注记》说明对不符合要【。求的不予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《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?证对应当《配建而未《。配套:建设廉租住房和【公,共租赁住《房的建设项》目不予核发建设工】程施工许可证不予】竣工备案《。    (】二)市住《建部:门在办理房》屋预:售,。许可时?应审查开《发建设单位履行廉】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合!同的情况对不按【合同要?求配套?建设廉租住房和【公,共租:赁住房的住》宅开发?项目不予核发商品】房预售许可证、房屋!所,有,权证 《。 第十】五条 对未》。经批准以招拍挂方】式取得的土地—使用权且土地出让】合同约定应当配建而!未配:套建设廉租住房【和公共?租赁:住,房的建设项目按违】约处理收回土地【使用权? 》 第十六条 】对土地出让》合同中已约定配【建,廉租住房、》公共租?赁住房面积、套数】、标准等事项的【取得土?地使用权人》和建设?。单,位不得擅自缩小、变!更和:调,。整,确需调?整的必须经》市政府?批准变更后项—目,建设单位应当同【。时补交土《地出让价款 — 第十!七条 开《。发建设单《位必须在取得施【。工许可?。证前与市住》建部门?签订廉?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《房配套建设合—同市住?建部门在《合,同中应明确》开发项目的总建筑】。面积及配建面积【。、,。套数、设计要—求、建设《标准、建设时限【、,资金:拨付等事《项 !。。第十八条 市住【建部门要加强对廉】租住房?和公共?。租赁住房配》套建设工程的全程监!督管理确保按时或】提前履行合同约定】的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】建设内容 【 第—十九条 在城市规】划区内未取得建设】。工,程规划许可证和违反!建设:工,程规划?许可擅自加层、超过!建设规划设计标准等!影响城?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由!执法部门严肃处理】所得资?金全:部,用于保障性住房建】设, ? ? 第二《十条 应当配建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在!。。组织竣工验收时由市!住建部门、国土部】门按:照配建合同及土地】出让合同《约定:进行验?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!行竣工备案》并办理交接手续配套!建,。设的廉租《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作为市人民政府!国有资产由市—住建部门代为登记】并作为廉租住房和公!。共租赁住《房房:源,实行统一管理 【 【。第二十一条》 配套建《设的廉?租住:房,。。和,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!新建:住宅:小,。区实施统一》。物业管理开发—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!企业按照相关规定】承担相?应的保修、维护等义!务配建的廉租住【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的物业管—理费用按《照有关规定标准【收取 第!二十二条 各县(】市)可参照本规定执!行本规定自二—○一一年七月三十】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