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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咸,阳市城?区廉租住房公—共租赁住房》配,套建设管理》。暂行:规定
第一条! 为:加强保障性住—房制度建设进一步完!善保障性《住房供应体系积极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!住房困难问题根据】国务院关于》解,决城市?低收:入家庭住《房困难的若干意【见(国发〔2—007?〕24号)》、建设部等九—部委廉租住房—保障:办法(建设部令第】162号)、陕西】省,政府关于进》一步加快解决—城市低收入家—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!见(:陕政发〔200【7〕:。62号)及陕西省】城镇最低《收入:家庭:廉租:住房保?障,实施意见(》陕政发〔200【7〕16号》)、住?建部:等七部委关于加【快发展公《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!见(建保《〔201《0〕87号)—等精神?。和要求结合》我市实际特制定本】规定
】 第二《条, ,本,规定:所称配套建设是指】在新建商品房、经济!适用住房、旧—城,改造、?。棚户区改《造项目(以下称新】建住:宅小区项《目)中?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!的廉租?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!为土地出让条件【之一由土《地竞得人按》照市政?府,的统一规划和—廉,租住房公《共租赁住房》建设标?准,、规定比例》。、总建筑面》积、套数、布局【、,套,型等:要求配套建设廉租】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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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】规,定适用于咸阳市城市!规划区范围内—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!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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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市:住建部?门是廉租住房—和公共?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!主,。管部门负责廉—租住房和公共租【。赁住房配套》建设标准的制—定、配套建》设,合同的签订以及【建成:后的房屋《管理工作《
: 《 市?发改:、财政、国土等【部门按照各》自职责密切》。配合共同做好廉租】住房:和公共租赁》住房配建相关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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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新建住!宅小区项《目须:。按以下比《例配:。套建设廉《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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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(一:。)新建?经济适用住房项【目配套建《设廉租住房或公【共,租赁住房《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!商业和住宅建筑【面积的20》。%
— , (二)新建普通】商品住房项目配套】建设廉?租住房或公共租【。。赁住房的比例不低】。于项目中商业—。和住宅建筑面积的】10%
【 (三)旧【城改:造、棚户《区改造项目有条【件配套建设廉—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!房的原则不低于【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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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建设坚持【。经济适用原则设计】应在面积控制标准】范围内合理》布局功能齐全满【足住户对采光—、隔:声、节能、通风和】公,共卫生?的要求?廉租住?房和:公,。共租赁?住房外?立面与室《外配:套应与?同一: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!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!及图纸应经市住建部!。门,。同意后方可实—施并:作,为验收的依据廉租】住房和?公,共租:赁住房应当符合国】家质:量安全标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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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七条 廉租住—房和公共《租赁住?房在新建住宅小区内!以栋:或单元为单位—相对集中配套—建设不得分》散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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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八:条 配套建设的廉】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需满【足以下条《件,
: (一)】廉租:住房单套建》筑面积不低于30平!。方米不高于50平方!米公:共,租赁住房单套建筑】面积不?低于40平方米【不高于60平方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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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二)每—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!、厨房、卫生间等】供水、供电》、供暖、《供,气、有线电视等基】。本生活设施安装【到,位供水、供电—。、供暖、供》气必须?分户计量
! (?三)装修标准达到不!需经:二次装修即可正常入!住使用由市住建【部,门制定装修标准并】审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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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 —开发建设《单位配?套建设的廉》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:房必须?与新建?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、!。同步:建设、同步验—收、同步交付使用分!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!区项目其廉租住【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!套建:设部分应在首期【完成竣工验收合【格后由市《政府收回市政府向】开发建设单位—一次性拨付中省投】资补助部分的资金配!。套建设的廉租住房】和公共租赁》住房:产权归市《。政府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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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条 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房作为中省!投资补助项目报【建资料?需单:独办理立《项、可研、环评、】土地证?、,初步设计、》。建设用?地规划、《。建设工程规》划、施工许可建设】手续、资料齐备【达到中省下达项目补!助,资,金的资料要求—并报送市住建部门】
】第十一条 》配套建设的》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《房部分免收城市【基,础设施配《。套费(除消》防基础设施》建,。设费、城市集中【供热公?网建设费、城—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!外的: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),免收行政事业性【。收费(含人防易【地建设费)免—收政府基金(—含新型墙体材料【。专项基?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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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条 市国土部门】。。具,体,负责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》。房,配套:建设的土地供应【工作市国土》部门在土地》公开出让时应将【市住:。建部门确认的配【建廉租住房》和,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】划条:件告知竞标》人,作为土地公开出【让的前置条件普通】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!。住房项目配套—建设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【应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!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!明确配套建设的【廉,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总面积、》套,数
】 第十?三条: 市发改部门在【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!审核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建》设,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!按要求?足额、合理配建【并将相?关核定内容列入【项目批文《。根据中、省相关【法律法规要》求对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!设项目按《照项目?投资性质及时办【理项目审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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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《 市住建部门具体负!责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套建设规划审批、!设,。计,、质量监《督等:管理工作
— 》(一)凡在》市区内对宗》地,提,交规划条件、—。审批规划建设—项目时必须将配套建!设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作:为规划审批的先决条!件,审,查项目内容》。是,否符合配套建设【。要求在平面规划设】计上要集中设计配建!便,于产权划《。分并对配套建设的廉!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进行单体!审批:或注记说明对不【符合:要求的?不予:核发建?设用:。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对】应当:配建而未配套—建设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房的建】设项目不《予核发?建设工程《施工许可证不—予竣工备案
【 《 (二)市住建部】门在办理房》。屋预售许可时应审查!开发建设单位—履行: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配套建—设合同?的,。情况:对,不,按合同要《求,。配套建设廉租—。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的住宅开发!项,目不予核发商—品,房预售许可证、房】屋,所有权?。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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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。 对未经《批准:。以,招拍挂方式取得【的土地使用权且【土地:出让合同约定应【当配建而未配套建设!廉租住房和》公共租赁住房—的建设项目按违【约处理收回土地使】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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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对!土地出让合》同中已约定配—建廉租住《房、:公共:租赁住房面积、套】数、标准等》事,项的取得土》地使用权人和—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!小、变更和调整确】需,调整的必须》经市政府批准变更】后项目建设单位【。应当同时《补,交土地出让》。价,款
!第十七条 开—发建设单《位必须在取得施【工许可证前与市住建!部,门签订廉租住房和公!共租赁?住房配套《建设合同市住建【部门在?合同中应明确开发】项目的总建筑—面积及配建面积【、套数、设计—要求:、建设标准》、,建设时限、资金拨付!。等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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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市住建部门要加强!对,廉,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配套建》设工:程的全程监督管【理确:保按时或提前履行合!同约定的《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配套【建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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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九条 在城市规】划区内未《取,得建:设工:程,规划许可《证和: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,擅自加层、超过建】设规划设计标准等】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!建筑由执法部—门严肃处理所得资金!全部用于保障—性住房建设》
】第二十条 》应当配建廉租—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的建设项目在组!织竣:工验收时由市住建】部,。门,、国土部门按照配建!合同:及,土地出让合同约定】进行验收《。验收:合格后方可》进行竣工备案并办】理交:接,手续配套建设—的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!为市:。人民政府国》有资产由市住—建部门?代为登记并作为廉】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!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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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?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和,公共租赁《住房与所在新建住宅!小区实施《统,。一物:业管:理开发建设单位【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!相关规?定承担相《应的保修、维护等】义务配建的廉—租,住,房和公?共租赁住《房的:。物业管理费用—按照有关规》定标准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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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,条 各县(市)【可参:照本规定执行—。本规定自《二,。。○,一,。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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