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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《 《咸阳市城《区廉租住房》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套建设管理—暂行规定 】第一条 为》加强:保障性住《房制度建设进—一步完善保障—性住房?供应体系积》极解:。决中低收入家庭【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!国务院关《于解决城《市低收入家》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!见(国发〔20【07〕24号)【、建设部等九部委】廉,租住:。房保障办法(—建设部令第162号!)、陕西省政府【关于进一《步加快解决城市低】收,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!干意见?(陕政发〔20【07〕62号—)及陕西省城镇【最低收入家庭廉【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!(陕政发〔2—。007〕《16号)《、住建部《等七部?。委关于加快发展【公共租赁住房的【指导意见(建保〔】2010《〕87号)等—精神和要求结—合我市实际特—制定本规《定 【 第二条 —本规定所称配套【建设是指《在新建?商品房、经济适用】住房、旧城改造、】棚户区?改造项目(以—下,称新建住宅小区【项,目)中将配套—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!住房和?公,共,租赁住房作为土【地出让条件》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!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!和廉:租住:房公共?租赁住房建设标准】、规:定比:例、总建筑面积、套!。数、布?局、套型等要求【配套:建设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 —。 第三条】 本规?定适用于《。咸阳市城市规划区】范围内新建住—宅小区建设项目【 ? 第—四,条 市住《建部门是廉租住房】和公共租《赁住房配套建设【的主: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!。和公共租赁住—房配套建《设标准的《制定、配《套建设?合同的签订》。以及建成后》的房屋管理工作 】 :   ?  市?发改、财政》、国土等部》门,按照:各自:职责:密切配合共同做好】廉租住?房和公共《租,赁住:房配建相关》工作 ! 第五条 新建【住宅小区项目—须按以下比例配套】建设廉租《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?。房    】(,一)新建经济适用住!。房项:目配套建设廉—租住房或《公共租赁住房的【比例不?低于项目中》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!的20%《 《   (二)新建普!。通商品住房项—目配:套建设廉租》住,房或公共租》赁住房的《比例不低于项—目中商业和住—宅建筑面积》的,10%   ! (三)《旧城改造、棚—户区改造项目有条】件配:套,建设: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!住房的?原则不低于》5% 《 —。。第六条 建设—坚持经济适用原【。。则设计应在面积控制!标,准范围内合理布局】。功能齐全满足住户对!采光、隔声、—。节能、通风》和公共卫生的要求】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赁住房外】立面与室外》配套:应与同一《开发项目《商品房一致廉租住】房和:公,共租赁住房设计【方案及图纸应经市】。住建部门《同意后方可实施【并作为验收》的,依据廉租《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!家质:量安全标准》 《 第七条【 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在新建住宅【小区内?以栋或?单元为单位相对集】中配套建《。设不得分散建设 】 — 第:八条 配套建设的】廉,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?。需满:足以:下条件 【   (一》。)廉: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!不低于3《0平方米《不高于?50平方米公共租赁!住房单套建》。。筑面积?不低于?40平方米不高于6!。0,平方米 —    (二)【。每套独门《独户设有《卧室、厨房、—卫生间等供水、【。供电、供《暖、:供气、有线电视等基!本生活?设施安?。装到位供水》、供电、供暖、【。供气必须分户计量】    (三!)装修标准达—到不:需经二次装修—即可:正常入住使用由市住!。建部门制定装修标准!并审查验收 】。 第九【条 开?发建设单位配套建】设的廉租住房和公】。共租赁住房必—须与新建住宅小【区同:步,规划、同步建设【、同步?验收、同步交付使】用分期?建,设的新建《住宅:小区项目其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配套建》设部分应在》首期完成《竣工:验收合?格后由市政》。府收回?市政府向开发建设单!位一次性拨付中省投!资补助部分》的,资金配套《建设的廉《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产权归市—政府:所,有 ?。 ? 第十条 【廉租住?房和公?共租赁住房》作为:中省投资补》助,项目报?。建资:料需单独办理立项、!可研、?环,评、土?地证、?初步设计、》建设用地规》划、建设工程规划、!施工许?可建设手续、资【料齐备达到中—省下达项目补—助资金的资料要求】并报送市住建部【。门 : 第】。十一条 配套—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!共租赁?住房部分免收城市基!础设施配《套费(除消》防基础设施建设费】、,城,市集中供热公—。。网建设费、城市天】然气公网建设费外的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)免收行政事业【性收费(含》人防易地建设费【)免收?政,府基金(《含,新型墙体材料专【项,基金) ! 第?十二条 市国—。土部门具体》负责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》。住房配套建设的【土,地供应工作市国【。土部门在土地公开】出让时应将市住建部!门确认的配建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的《规划:条件告知《竞标人作为土地公】开出让的前置条件】普通商?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配套建—设廉租住房和公【共,租,赁住:房应在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或—者国有土地》划拨决定书》中明:确,。配,套建设的廉租住房】和公共租赁住房总】面积、套数》 《 ,。 ?第十三条 市发【改部:门在项目审批或备】案时应审核廉租住】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建设项目的】建设方案是否按【要求足额、合理【配建:并将相关核定—内容列入项目批文根!据中:、省相关法》律法规?。要求:对廉租住《房和公共《租赁住?。。房建设项目》按照:项目投资性质及【时办理项目审—批 !第十四条 市住【建部门具体负—责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—配套建设规划审批、!设计、质量监—督等管理工作 】。 ,    《(一)凡在市区内】对宗:地提交规划》条件、?审批:规划建设项目时必须!将配套?建设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?住房作为规划审批】的先决条《件审查项目内容【是否符合配套建设】要求在平面》规,划设计上要集中设计!配建便于产权划【分并对配套建设的廉!租住:房,。。和,公共租赁住房—。。。进行单体审》批或注记说明—对不:符合要求《的不予核《发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和《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!。应当配建而未配套】建,设,廉租住?房和公共《租赁住房的建设【项目不予《。核发建设工程施【。工许可证《不予竣工备案 !    (二)市住!建部门在办理房屋】预售许可时应审查】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廉!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住房【。配套建设合同的情况!对不:按,合同要求配套建设】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,赁,住房的住《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!商品房预《售许:可,证、房屋所有权证 !。 — ,第,。十五条 对未—经批准以招拍—挂方式取《得,。的土:。。地使用权且土地【出让:合同约定应当—配建而未配套—建设:廉租:住房和公共租—赁,。住房的建设项目【按违约处理收回【土地:使用权? : ? ?第十六条《 对土地出》让合同中已》约定配建廉租住房、!公共租赁住》房面积、套数、标准!等事项?的取得土地使—用权人和建设单【位不得擅自缩小、变!更和调整确需调【整,的必须经市政—府批准变更后项【目建:设单位应当同时补】交土地出让价款 】 【第十七条《 开发建设单位必】须在取得施工许可】证前与?市,。住建部门《签订廉租住房和公】。共租赁住房配套建】设合同市《住建部门在合同中】应明确开发项—目的总建《筑面:。积及配建面积、【套数、设计》要求、建设标准【。、建设时限》、资金拨付等事【项 !第十八条 市住建部!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!和公共?租赁住房《配套建设《工程的全《程监:督管理确保》按时或提前履行合】同约定的《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房配套建】设内容 《 》 , 第十?九条 在《城市规划《区内未取得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违!反建设工《程规:划许可擅自加层、超!过建设?规划设?计标准等影响城市】规划的违章》。建筑由执法部门【严,肃处理所得资金【全,部用于保障性—住房建设 ! 第二十条 】应当配?建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的建—。设项目?在组织竣工验收【时由:市住建部门、—国土部?门按照配建合同及土!地出让合同约—定进行验收验收合】格后方可进》行竣工备案》并,办理交?接手续配套》建设的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赁住房作】为市人民《政府国有资产由【。市住建部门代为登记!并,作为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房源:实行统一管理 】 第【二十一条 配—套建设的《廉,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与—所在新建住宅小【区实施统《一物业管理开发建】设单位、《物业服务《企,业,按照相关规定—承担相应的》保修、维《护等义务配建的【。。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赁》住房的物业管理【费,用按照?有关规定标准收取】 《 , 第二?十二条 各县(市】)可参照《本规定执《行本规定《自二○一一》年七月?三十日起施行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