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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咸】。阳市城区廉》租住房?公共租赁《。住房配套《建设管理《暂行规?定 第一条 !为加强保障性—住房制度建设进一】步完善?保障性住《房供:应,体系积极解决中低】收入家庭的住房困】难问:题,根据国?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!。收入:家庭住房困》难的若干意见(【国发:〔2:0,07〕24》号)、建设部等九】部委:廉租住?房保:障办:法(建设部令第1】6,2号)、陕》。西,省,政府关于进一—。步加快解决城市低】。收入家庭住》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】(陕政发〔2007!〕62号)及陕【西省城镇《最低:。收入家庭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!。见(陕政发〔200!7〕16号)、住建!部等七?部委关于加快发【展公共租赁住—房的指导意见(建】保〔:201?0〕87号)等【精,神和要求《结合我市实》。际特:制定本?规定 ! 第二?条 本规定所称配】套,建设是指在新建商品!房、经济适用住【房、旧城改造、棚户!区改:造项:。目(以下称新建住宅!小区:项目)中将》配套建设一定—比例的?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作为土地】出让条?件,之一: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市!政府的统一规划和】廉租住房公共租【赁住房?建设标?准、规定比例、总建!筑面:积、:套数、布局、套【型等要求配套—。建设廉租住房和公】共租赁住房 【 ? 第三》条 本规定适用于】咸,阳市: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!建住宅?。小区建设项目—。 【 第四条 市住【建部门是廉》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配套—建设的?主管部?门负责廉租》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建设标准的制定!、配套建《。设合同的签订—以及建成《后的房屋管理工作】。 《    市发—改、财政、》国土等部门按—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!。共同做好廉》租,住,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配建》相关工作 》 《 第五条 新】建住:宅小:区项目须按以下比】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!和公共租赁》住房  【  :(一)新建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!套建设?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!住房的比例不低于项!目中商业和住宅【建筑面积的20%】 《  : (二)新建普【通商品住《房项目配套建设廉】租住房或公共租赁】住房的比《例,不低于?项目中商业和住宅】建筑面积的1—。0% 《    》(三)旧城改造、】棚户区改造项目【。有条件配套建—。设廉租住房或公【共租:赁住:房的原则不低—于5% !。 第六条 建设】坚持经济适用原则】设计应在面积—控,制标准范围内—。合,理布局功能齐全【满足住?户对采光、隔—声、:节能、通风和公共】卫,生的要求廉》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外立面与室外配】。套应与同《。一开发项目商品房】一致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【。设,计方案及图》。纸应:经市住建部门同意后!。方可实施并作—为验:收的依据廉》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?。。应当符合国家质【。量安全标准 【 第七】条 廉租住》房和公?共,租赁住房在新建住】宅小区内以》栋或单元为单位相对!集中配套建设不得】分,。散建设 ! , 第八条 配套【建设的廉租住—。房和公?。共租赁住房需满足】以下条件 》    —(一)廉租住—房单套建筑面积【不低:于30平方米不【高于50平方—米公共租《赁住房单套建—。筑面积不低于4【0平方米《不高于60平方米 !。。    —(二:)每套?独门独?户设有卧室》、厨:房、卫生间》等供水、供电—、,供,暖、供气、有线电】。视等基本生》活设施安《装到位供水、供电、!供暖、供气必须【分户计量  !。 , ,(三)?装,。修标:准达到不需》经二次装修》即可正?常入住使用由市住】建部门制定装修标】。准并审查验收—。 】。。第九条? 开发建设单位【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!和公共租《赁住房必须》。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!规划、同《步建设、同步—验收、同《步交付使用分—。。期建设的新建住【宅小区?项目其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《住房配套建设部【分应在首期完成竣】工验收合格后—由市政府收》回,。市政府向开发建【。设单位一次性拨付】中省投资补助—部分的资金配套【。建设的廉《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:房产权归《市政府?所有 —。 第十条 廉!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作—为,中省投资《补助项目报建—资料需单《独办理立项、可研】、环评、土地证、初!步设计、《建设用?地,规划、建设》工程:规,划、施?。工许可?建设手续、》资料:齐备达到中省—下,达项目补《助资金的资料要【求并报?送,市住建部《门, — 第十《一条 配套建—设的廉租住房—和,公共:租赁住房部分免收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(,除消防基础设—施建:设费、城市集中供热!公网建设费、城【市天:然气公网建设费外】的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》)免收行《政事:业性收费(含人防】易地建?设费)免《收,。政府基金(含新型】墙体材料《专项基金《) 【。 第十二条 市国!土部门具体负责【廉租:住,房和:公共:租赁住房配》套建设的土地供应】工作市国土部—。门在:土地公?开,出,让时应?将,市住建部门》确认的配《建廉租住《房和公?共租赁住房的规划】条,件告知竞标人作为土!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!件普通商品住—房或经济适用住房】项,目配:套建设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应在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合同或】者,国有土地划拨决定】书中: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!。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房总面《积、套数 ! : 第十三条 市【发改部门在项目审】批或备案《。时应审核《廉,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住房建】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!否按:要求足额、合理配建!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!入项目?批文:根据中、省相关【法律法规要求对廉】租住: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建《。设项目?按照项?目投资性质及时【办理项?目审批? , ? 第十四条】 市住建《。部门具体负责廉【。租住房和《公,共,租赁:住房配套建》设规划审批、设计】、,质量监督等管理【工作   】 (一?)凡在市区》内对宗地提》交规划条件、审批】规划建设项目时必】须将配套建设廉【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作》。为规划审批的先【决条: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!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在!平面规划设计上要集!中设计配《建,。便于产权划分并【对配套?建设的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《住房进行《单体审批或注记说】明对不符《合要求的不予核发】建设用地规》划许:可,证和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《对应当配《建而未配套建设【廉租: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的建设项目不予【核发:建设工程施》工许可证《不予竣工《备案 —   ?(二)?市住建?部门在办理》房,屋预售许《可,时应审查开发建【设,单位履行《廉,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配套建设合同!的情况?对不按合同要求配套!建设廉租住房—。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!宅开发?项目不予《核发商品房》。预售许可证、房【屋所有?权证 【 : 第十五条 —对未经批准以招拍挂!方式取得的土—地使用权且土地出】让合同约定》应当配?建而未配套建设廉租!住,。。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的建设项目按!违约处理收回土【地,。使用权? : 第十】六条 ?对土地出让合—同中已约定配建【廉租住房、公共租】。。赁,住房面积、》套,数、标准等事项的取!得,土地:使用权人和建—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小!、变更和调整确【需调整的必须经市】政府批准变更后【项目:。建设:单位应当同时补交土!地出让价款 【 第十】七条 开发建设单】位必: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!。前,与市:住,建部门?签,订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配套建设】合同市住建部门在合!同,中应明确《开发项目的总建筑】面积及配建面积、套!数、设计要》求、建设标准、【。建设:时限、资金拨付等事!项 !第十八条 市住建】部门要?加强对廉租》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建?设工程的全程监督】管理确?保按时或提前履行合!同约定的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》房配套建设内容【 第!十九条 在》。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!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违!反建设工程》。规划许可《擅自加层、超过【。建设规划设计—标准等?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!建筑由?执法部门严》肃处理所得》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性!住房建设 》 第二!十条 应当配建廉】租住房和《公共租赁住》房的建设《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!时由市住《建部门、国土部门】按照配建合》同及土地出让合【同约定进行验收验】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!工备案?并办理?交接手续《配套:建设的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》房作为市人民政【府国有资产由市【住建部?门代为登《记并作为廉租住房】和公共?租赁住房房源—实行统一管》理 《 《 第二?十一条 《配套建设的廉租住】房和公共《。。租赁住房与所在新】建,。住宅小区实》施统一物业》。管理开发建设单位】。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!相关:规定承担相应—的保修、维护等【义务配建的廉—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!物业管理费用—按照有关规》定标准收取 ! 第二十二条【 ,各县:(市)可《。参,照本规定执行本规】定自二○一一年七月!三十日起施》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