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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】阳市城区廉》租住房公共租—赁住房?配套建设管理—暂行规定《
第一—条 为加强保障性】住房制度建设—进,一步完善《保障性住房供—应体系积极解决【中低:收入家?庭的住房《困难问?题根据国《务院关于解决城【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!难的若干意见—(国发〔2007】〕24号)》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!租住:房保障办法(建设】部,令第:162号)、—陕西省政府》关于进一步加—快解决城市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!的若干意见(—陕政:发〔2007〕【62号)及陕—西省城镇最低收入】。家庭廉租住房保【障实:施意见(陕政发〔】2007〕16号】)、住?建部: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!展公共租赁》住房的指导意见(】建保〔2010〕8!7号)等精神和要】求结合我市实际特】制定本?规定
】 第?二条 本规定—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在!。新建商品房、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、旧城】改造、?棚户区?改造:。项目(以《下称新建住宅小区项!目)中将配套—。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作为土地出】让条件之一》由土地竞《得人按照市政府的统!一规划和廉租—住房公共租赁住【房建设标准、规定比!例,、总建筑面积—、套数?、布:局、套?型等:要求配套建设廉【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?
— 第三条》 本规定适用于咸阳!市城市?规划区范围内—新建住宅小区建设】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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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《 市住建部门是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配套建设的】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!房和公?共租:赁住房配《套建设标准的制定】、配套?。建设:合同的签订以及建成!后的房屋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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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市发改、财政、国土!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!。租住房和公共租【赁住房配建》。相,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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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第五条 新建—住宅小区项目须按以!下比例配套建设廉租!住房和公共租赁【住,房
》 (一)新【。建,经济:适用住?。房项目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《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!例不低于项目—中商业和《住宅建筑《面积的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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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】。)新建?普通商品住房项【目配套建设廉租【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!的比例不低于—项目中?商业和住宅建筑面】积,的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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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。三,)旧城?改造:、棚户区《。改造项目有》条件配套建设廉【租住房或《。公共租赁住房的原】则不低于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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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条 建设坚持【经济适用原则设【计应在面积控制【标准范围内》合,理布局功能齐全【满足住户对采光、】隔声、节能、通【风和公共卫》生的:要,求廉:租,住,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外立面《与,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!发项目商品房一致】廉租住房和公—共租赁住《房设:计方案及图纸应经】市住建部《门,同意后方可》实施并作为验—收的依据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—应当符?合国家质量安全标】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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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条 廉租住】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在新建住宅小—区内以栋《或单元为单位—。相对集中配》套建设不得分散建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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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! 配: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需【满足:以下:条,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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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一)廉租住房单套】建筑面?积不低于《30平方米不—高,于50平方米公共租!。赁住:房单套建《筑面积不低于40平!方米不高于60【平,方,米
》 (二)—每套独?门独:户设有卧《室、厨房、卫生间等!供水、?供电、供暖、供【气、有线电视等基本!生活:设,施安:装到位供水、—供电:、供暖?。、供气必须分户【计,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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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装修《标准达到《不需经二次》装修即?可正常入住使用由市!住建:部门制定装修标【准并审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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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》 开:发建:。设单位配套建设【的廉: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必须与新建!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】、同步建设》、同: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!用分期建设的新建】住宅小区项目其廉】。租住:房和公?共租赁住《房配套建设部分【应在首期完成竣【工,验收合格后由—市政府收回市政府】向开发建《设单位?一次性拨付中—。。省投资补助部分的资!金配套?建设:的廉:租住房和《公共租?赁住房产《权归市政府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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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。房作为中省投—。资补助项目报建资料!需单独办理》。立项、可研、环评】、土地证、初—步设计、建》设用地规《划,、建设工程》规划、施工许可【。建,设,手续、资料齐备达】到中省下《达项目补助资金【的资料要求并报【。送,市住建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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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一条 》配套建设《的廉租住《房,和公:共,租赁住房部》分免收城市基—础,设,施配套费(除消【防基:础设施建《设费、城市》。集中供热公》网建设费、》城市天然气公网【建设费外的城市【基础设施《配,套费:)免:收行政事业》性收费(含》人,防易地建《设费)免收政府基】金(含新型墙体材】。料专项基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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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二条 市国土部!门具体?负责:。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套建?设的:土地供?。应工作市国土部门在!。土,地公开?出让:。时应将市住建—。部门:确认的配建廉—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的规划条件告知竞!标人作?为,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!条件普通商》。品住房或经济适【用住房项目配—套建设廉租住房和】公,共,租赁住?。房应在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或者国有《土,地划拨决定书中明】确配套建《设,的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,赁住:房总面积《、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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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:条 市发改部门【在项:目审批或备案时应审!核廉租住房和公【共租赁住房建设【项目:。。。的,建设方案是否按要】求足额、合理配【建并将相关核—定内容列入》项目批文根》据中、省相关法律法!规要求对廉租住房】和公共租赁住房【。建设项目按照项目】。投资:性质:及时办理项目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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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 【。市,住建部门具体负责】廉租住房《和,公共:租赁住房《配套建设规划审批、!设计、质量》监,督等管理《工作
》 (一)凡】在市区内《对,宗地提交规划条【件、:审批规?划,建设项目时必须【将配套建设廉—租住:房,和公共租《赁住房作为规—划审批?。的先:决条件审《。。查项目?内容是否《符合配套建》设要求在平面规划设!计上要集中设计配】建,便于产权划分—并对配套建设—的廉租住房》和公:共租赁住房进—行单体审批或注记说!明对不符合要求【的不予核《发,建设:用地规?划许可证和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对应当配建而未配!套建设廉租》住房:和公共租赁》住,房的建设项目不【。予核发建《设工程施工许可【证不予竣工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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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二)《市,。住,建部:门在办理《房屋预?售许可时应审—查开发建设单—位履行廉租住—房和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。套建设?合同的?。情况对不按》合,同要求配套建设【廉租住房《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!宅,开发项目《。不予核发商品房预】售许可证《、,房屋所有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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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条 对未经】批准以招拍挂方式取!得的土?地,使,用权且土《地出让合同》约定应?。当配建而未配套建设!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的《建设项目按违约处理!收回:土地使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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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,条, 对土地《出让合同中已—约定配?建廉:租住房、公》共租赁住《房面积、套数—、标准等事》项的取?得土地使用权人【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!缩小:、变更和调整确需】调整的?必须经市政府—批准变更后项目建设!单位应当同时补【交土地出让价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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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】 开发建设单位必】须在取得施工许【可证前与市住建【部门签订廉》租住: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。。配套建设合同市住】建部门在合同—中应明?确开发项目的总【建筑面?积及配建面积、【套,数、设?计要求、建设—标准、?建设时限、资金拨付!等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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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八条 市住建】部门要?加强对廉租住房【。和公共租赁》住房配套建设工程】。的全程监督》管,理确保按时》或提前履行合同【约定:的廉租住房和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】建设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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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? 在城市规》划区内未取得—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。和违反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擅自加层》、超过建设》规划设计标》准等影响城》市,规划的?违章:建筑由执法部门严肃!处理:所得资金全部用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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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条, 应当?配,。建廉租?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的建设】。。项,目在:组织竣工验收—时由市住建部门、】。国土部?门按照配建合同【及,土地出让合同—约定进行验收验【收合格后方可进【行竣:工备案并办》理交接手续配套建设!的廉租?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《房作为市人民政府】国有资?产由市住建部门代】为登记并作为廉租住!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房源实行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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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《一条 配《套建:设的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【与所在新《建住宅小《区实施统《一物: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!、物:业服:务企业按照相关规】定,承,担,相,应的保修、维—护等义务《配建的廉租住—房和公?共租赁住房的物业】管理费用按照—有关规定标准收取】
—第二十二条》 ,各,县(:市)可?参照本?规定执行本规定自】二○一一年七月三】。十日: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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