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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《 关于规范克州】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审计工《作的:意见: ?。 印发?关,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《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!知 克政办发【〔2008〕—43号 各—县(市)人》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!府各部门、》各直属机构  !   ?。为,加,强对:政府投资和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!设项目的审计监【督, 规《范建设投资行为【,,。 提高投资》效益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审计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?。国审:计法实施《条例和国《家审:计署政府投资—项目审计管理办法】、新疆维吾尔—。自治区?。。国家建设项》目审计监督》条例:。和自治区人民—政府办公厅关于【进一步做《好政府投资项目【审计工作的通—知,(新政办发〔2【007?〕225号)—等有关法律法—规的规定,》结合克州实际, 克!州人民政府同意克】州审计局制定的关】于规范克州政府【投资建设项目审计】工作的意见现予印】发请:认真贯彻《执行 二○○【。八年四月十》一,日 ?第一:条 为加《强对:政,府投资和以政府投】资为主的建设—项目(以下简称政】府投:资建设项目)的审计!。监督, 规范建设投!资行为, 》提高投资《。效益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】、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审计法实【施条例和国家—审,计署政府投资项目】审计管理办法、新】疆,维吾尔自治》区,国家:建设:。项目审计《。。监督条例等》有,关法律法规》的规:定,结合克州实际,!制定实施意见— 第《二条 克州审计部门!依法对政府投资【建设项?目的预算(或者概算!)执行情况、竣工】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! :    《 审计部门对政【府投资的重大—建设项目实行—跟踪:审计、分阶段审计、!不定期审计或审计】调查 》第三:条 克州《国家机关、国—。有企事业单》位、国有资本占【控股地位《或主导地位的—企,业投资或《。融资的基本建设项】目和技术改造项目,! 凡是?以财政资金》、政府设《立的专项资金、政府!统一借贷的资金、】国债资金、政—府专项补助资金【投资,均属于审计】部门审计监督的【对象 第四条】 克州境内的政府投!资建:设项:目的建设单位—以及与政府》投资建设项目—直接有关《的勘:察,、设:。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。采购、供货等—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!。应当依照本办法【接受自治《州,审,计部门的审》计监督 第五】。条 州?、,县,(,市)审计部门—根据财?政、:。财务隶属关系—或者国有《资产监督管》理关系确定审—计管辖范围对政【府投:。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!。监督县(市)审【计部:门不具备条件开展】政府投资审计—业务工作的或投资】金额50《0万以上的》建设项目由州审计】部门直接审计 !     各级【发改、经贸、财政(!国资:)、建设、交通【、水利、国》土资源?、,环,境保护、税务、监察!、金融等部》门, ?应当在各《自职责范围内协【助审计部门对政府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】审,计监督 《 第?六条 审计》。机,关对政府投资项目】审计采取以下—方式 》。    《 (一?)列入政府审计机关!年度审计《计划由审计》机关直接进行审【计; —   ? (二)按照新【疆维吾尔自治—区国:家建设项目审计【监督条例有关规定】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!中介:机构进行《审计; 》  ?   (三》)授权项目》主管部门进行—审计;   !  (?。四)授权《项目主?。。管部门按照新疆维】吾尔自治区国家【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!例规定?通过招投标方式【委托中介机构—进,。行审:计;  第【七条 ?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审计实行计划管【。。理审:计部门要与发—改、财政《(国资)及》行业主管《部门:加强联系和》沟通及时掌》握政府投《资,项目的总体情况根据!克州人民《政府和自《治区审计部门的要求!, 确定年度审计工!作重点,编制年度审!计,项目计划 — 第八条 政—府投资建设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年!度建设项目计—划抄送审计部门审计!部门应将纳入年度审!计,项目计划的政府投】资,建设:项目及时上报本级】政府并告知发改、财!政等有关部门和【建设单位 第】九条 审计》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!。要, 可《。以组织具有法定【资质的社会》中介机构和聘请【具有:与,审计事项《相关:专业知识的人员参】与,审计 —。  :  审计部门应当】明确:社,会,中介机构和》。有关人员的权—利、义务,并—进行指导《、监督?和管理 — ,   ? 审计部门应当【对上述审计》结果的?真,实性、合法性负责 ! 第十条》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!中介机构以》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!政府投?。资建设项目审计所】需经:费,列入工程投【资,概算建设单位其【他,。费,用,审计咨询费; !。     项目【主管部门违》反上述第三款—、第四款规定擅自委!托中介机构进行审】计的审计《咨询费不得列入【项目审计成》本并追究《有关人员的责任 】 第十一》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!设单位在《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!在合同中明确“工】程造价以竣工决【算为:。。准政府投资项目【建设单位须按投资】额的20%预留竣】。工决:算审:计准备?金待竣工《决算审计后支付”等!条款 ? 第?十二条 《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应当?在项目竣工后的【3个月内按有关【规定编报竣工决算】并提请审《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!审计未按上述—规定报请审》计机关进行竣工【审计的?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! , ?  :  审?计机:关接到建设单位提】请竣工?决算审计的申请【后,。应,当,在3个月内完成竣】工决算审《计对建?设周期较长、—投资数额较》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!目或因特殊情况【不,。能在规?定的时间内完—成竣工决算审—计的经审计机—关,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!延长:审计:时间但?延长的时间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!审计机关《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!计结果应当作为建】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!。。据 :。 第十三条 审计!部门对列入年—度审计?项目计划的政府投】资,建设项目实施—审计, 应当依照年!度审计项《目,计划:确,定的审计组》织方式编制审计实施!方案:,组成审计组,并在!实施审计前3日,】向被审计单位—送达审计通知—书  —。   审计方式根据!拟,定审计项目》的性质、投资额【的大小由《审,计部门确定 — 第十四条 审计!部门依照本》办法第?三条规定的政—府投资建《设项目范围实施【审计,主要内容【包括:: 《。     (一【)建设资《。金筹:集的合规性》;,     (!二):。资金到位、管理与使!用情: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!。; ?   《  (三《)与:政,府投资建设项目【。有关合同的签—订、效力《、履行、变更和转让!、终止的真实性和合!法性;   !  (四)概算执行!、调整的真实性【和合法性; —     【(五)建设成本的】真实:性和合法性; !     》(六)工程价款【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!的,真实性、 》合法性及工程造【价控制的《。经济性、有》效性; 》   《 , (七?)与项目有关的收费!、税费计《。缴及:。其他财务《收支事项的》真实性、《合法性?; ?  ?   (《八,)财务?管理制度和》内部控?制制度?的健全性、》有效:性;  【   ?(九)建《设规模?及总投?资控:制情况; 】    (》十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的需【要审计监督》的,其他事项 第十!五条 被审计单位】在收到审计》通知书后要予以积极!配合,向《审计部门提供—审计工?作所需要的办—公场所?等工作条件,按【照规定的期》限和:要求提供《与审计项目》相关的财务、业【务资料,《并对其?真实性、完整性作】出承诺,不得拒【绝,、阻碍审计人员依法!履行:职务 《。 第十六条》 ,审计部门实施—。审计:后,应当出具审计报!告, 并书面征求】被审计单位的意【见;被审计单位【应当:自收到?审计报告之日—起10日内》提出书?面,意见,逾期未—提出的,视为无异议!,并由审计人员予】以注明被审计单位】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!的,审计部门应当】作进:一步的调查、核实】,对审计报告进【行修改或《者作出?不,予采纳的说明 !。第十七?条, 审计部门按—规定的?程序出具审》计报告,《 对违?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!支、财?务收支?行为,?依法需要作出处理】、处罚的,在法【定的职权《范围:内作:。出审计决定 第!。十八条 审计部【。门出:具,的审计报《告、审计《决定:书具:有法:律约束力,有关单位!应当遵照执》行    】 审计部门作出政】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!决算的审计报告【、审计?。决定书作为有—关单位?。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!告、工程合同各【方结算工程价—款、国有资产—管理部门《办理国有《。。资产登记移交的【依据 第—十九条 审》计部门应《当自审计《报,告和: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!9,。0日:内,了解被审计单】位对:审,计,。结果的采纳情况,】监督检查审》计决定的执》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!。。在,规定期限内》执行审计决定的【,审计部门应当责令!。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!主管部?门协助执行》;仍不执行的—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 《 第:二十条 《审计部门应》当每年?向,同级人民《政府报告政府投【资建设项目审—计结果,并依照【规,定,向政府有关部门!通报或者《向社会公《布建设项目审计【结果 第二【十一条 对》建设单位在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中已确认并支付的工!程价款,其核减额由!。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并!全额上缴财政— 第二》。十二条 对列—入年度审《。计项:目计划的政》府投资建设项—目未经审《计而擅?自办理竣《。工决算而造成—严重后果的,— 审计部门可以【通报或者公布—。有关情况,并依【照财:政违法?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!和,国,家重点?建设:项目:管理办?法等法律法规的规】定追究有关单位【和人员的相应—。责任 ? :第二十三条 被【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!, :拒绝或者拖》。延提供与审计事【项有关的《资,料,或者拒》绝、阻碍审》。。计等行为的审—。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】的,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! ,并在审计报告中予】以重点披露》 第二十四【条 审?计部门审计人员及聘!请的专?业人:员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,应当给予严】肃处理 【    (一)明】知与被审计单位【或者:审,计事项有利害关【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!的; —    (》二,)泄露国家秘密或者!。被审计单位商业秘】密,的; ?   》。  :(三)索贿》、,受贿或者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!行职务的不当—利益的; 【     (四)隐!瞒被审计单》位财经方面违—。法违纪行为》的;: :     (【五)对聘请专业人员!或委托社会》中介机构《的工作未尽督—导和复核责任造【成严重后果的;【     (!六)有其他徇私舞弊!、,玩忽职?守行:为的 第二十五!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!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审计中《违反有关《法律法规规定的【,审计部门应当停止!。其承担的审计任【务,追究违》约责任并《提请有关部门依【法处:。理 ? 第二十六条—。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!。部门: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!审计:决,定不:服的可以提请审【计部门的本级—人民政府裁决本级】人民:政府的?裁决为最终》决定 第二十七!条, 本实施意见由【自治州审计局—负责解释 【第二十八条 本实】施意见自发》布之:日起执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