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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关于规!范克州政《府投资建设》项,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! 印发关于规范!克州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审计工作的】意见的通知 克政!办,发〔200》8〕43《号 各县(市【。)人民政府自—治州人?民政:府各部门、各直属】机构   【  为加《强对政府投》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!的,建设:项,。目的审计《监督, 规范建设投!资,行为, 提高—投资效?益根据中华》。人民共和国审—计,。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!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!。目审计?管,理办法、新疆维吾】尔自治区国》家建设项目审计监】督条例和自治区人】。民政府?办公厅关于进—一步做好政府投资】项目审计工作的通】知(新政办发—〔2007》〕225号)等有关!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!。合克州?实际,?。 克州人民政府同】意克州审计》局制定的关于规范】克州政府投资—建设项?目审计工作的意见】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!执行 《二,○○八年四月十一】日 第一条— 为加强《对政:府投资和以政府投】资为主的建设—。项目(?。以下简称政府—投资建设《项目:。。)的:审计监?督, 规范建设【投资行为, —。提,高投资效益根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审计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!施,条例和国家》审计署政府》投资项目审》计管理办法》、新疆维吾尔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!审计监督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】规的规定《。,结合?克州实际,》制定实施意见 【 第二条 克州】审计部门依法对政】府投资建设》项目的预算(或者概!算)执行情况—、竣工决算进行审】计监督 【    审计部【门对政府《投资的重大建—设项目?实行跟踪审》计,、分阶段审计、不】定期:审计或审《计调查 第【三条 克州国家机关!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】、国有?资本占控股地位【或,主导地位《的企业投资或融资】的基本建设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!, 凡是以》财政资金、政府【设,立的专项资》金、: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!、国:债资金、政府专项】补助:资金:。投,。资,均属于审计【部,门审计?。监督的对象 第!四条: 克州境内的政府投!资建设项《。目的:建设单位《以及与政府投资【。建设项目直》接有:。关的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《、监理、采购—、供货等《单位的相关财—务收支?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!自治州审计》部门的审计监督 】 第?五条 ?州、县?(市)?审计部门根据—。财政、财《务隶属关系或—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!。关,系确定?。审计管辖范》围对政府投资—建设项目实》施审计监督》县(市)《审计部门不》具备条件开展政【府投资审计业务工】作,的或投资《金额500万以上的!建设项目由州审计】部门直接审》计    】 各级?发改、经贸、财【政(国?资)、?建,设、交通、水利、】国土:资源、环境》保护、税务、监察】、金融等部》门,, 应?当,。。在,各自职责《。范围内协助审—计部门对政》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!。审计监督 第】六,条 审计机关对政】府投资?项目审计采取以下】。方,式     !(一)列《入政府审《。计,。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!审计机关直》接进行审计;—     (!二)按照新》疆维吾尔自治区国】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!条例有关规定通【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!介机构?进,行审计?;   【  (三)授权【。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!计;   】  :(四)授权项目主管!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!自治区?国家建设项目审计】监督:条例规定通》过招投标方式委【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!;,  ? 第七条 政府投资!建,设项目审计实行【计划:。管理审计部门要与发!改,、财政(国》资)及行业主管部】。。门加强联系和沟【通及时掌握政府投资!项目:的总体情况根据克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】区审计部门的要【。。求,: ,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!点,编制年》度,。审计:项目计划 【。第八条? ,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—管理部门应将—年度建设项》目计划抄送审计【部门审计部门应将】纳入年度审计—项目计划的政府投】资建设?项目及时上报本【级政府并告》知发改、《财,政等有关部门和【建,设单:位 第九条 审!。。计部门根《据审计工作需要,】 可以组织具有【法定资质的社会中】介机构和聘请具有与!审计:。事项相关专业—知识的人员》参,与审计 【  : , 审:计部门应当明确【社会中介机构和有】关人员的《。权利、义《务,并进《。行指:导、监督和管理 】    — 审计?部门应当对上—述审计结果的—真实性、合法性负】责 第十条【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!中介机构以及聘请】专业人?员进行政府投—。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!经费:,列入工《程投资概算建设【单位其他费用审【计咨询?费;  【 ,。  项目主管部【门违反上述第—三款、第四》款规定擅《自,委托中介《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!咨询费不得列入【项目:审计成本并》追究有关人》员的责任 第十!一条:。 ,政府投资项》目建:设单位在签》订,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!同中明确“》工程造?价以竣工《决算为准政府—投,资项目?建设单位《须按投资《额的20%预留【竣工:。决算审计准备—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!支,。付”等条款 第!十二条 国家建设】项目:建设单位《应当在项《目竣工后的3个月】内按:有关规定编》报竣工决算并提请】。。审计机关进行—竣工:决算审?计,未按上述规》定报请审计机关【进行竣工审计—的追:究有关人《员的责?任 :     审】计机关?接到建设单位提请】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!后应当在《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!。算审计对《建设周期较长、投】。。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!大,建设项目或因特【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!。时间内完成竣—工,决算审?计的经审计机关负】责人批准可》以适当延长》。审计时间但延—长,的,时间最长不》得超过三个月—审计机?。关对国家建设项【目的审计结果应【当作为建设单位【工程结算的依据【 第十三条 审!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!计项目计划的—政府投资《建设项?目实:施审计,《 应当?依,。照年度审计项—目计划?确,定的审计《组织方式编》制审计实施方—案,组成审计组,并!。在,实施审计前》3日,向被审—计单位?送达:审,计通知书 】   ? 审计?方式根?。据拟定审计项目的】性质、?投资额?的,大小由?审计部门确定 】。 第十四《条 :审计部门依照本【。办法第?三条:规定的?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!。围实施审计,主【要内容包括: ! , ,   (一)—。建设资金筹集—的合规性;》 : ,     》(二)资金到—位、管理《与使用情况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;!     (!。三):与政府?投资建设项目有【关合同?的签:订、效力、履行【、变更和转让—、终止的《真实:性和合法性; 【 ? , ,  (四《)概算执行、调整的!真实性?和,合,法性;? : :    《(五)建设成本【的真实性和合法【性;  【   (六)工程价!款结:算与:实际完成《投资的真实性、 合!法性及工程造—价控制的经济性【。、有效?性;    ! (七)与项目有关!的,收费、税费计—缴及其他《财,务收支事项》的真实性、合—法性; 《 ?  :  (八《。)财务管理制度【和内部控制制—度的:健全性?、有效性《;  —   (九)建【设规模及总投资【控制情况; 】     (—。十)法律、》法规:、规章规定》的需要?。审计:监,督的其他事》。项 第十五条】 被审计《。单,位在收到《审计通知书后—要予:以积极配合,—向审计部门提—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!办公场?所等工作《条件,?按照规定的期限和】要求提供与》审计项目相关—的,财务、业务资—料,:并,对其真?实性、完整》。性作出?承,诺,,不:得拒绝、阻碍—审,计人员依法》履行:职务: 第十六条【 审计部《门实:施审:计后,应当》出,具审计报告, 并】书面征求被审计【单位的意《。见,;被审计单位应当】自收:到审计报告之—日起:10日?内提出书面意见,逾!期未提出的,视【为无异议,并由审】计人员予以》注明被审计单位对】审计报?告提出异议的—,审:计部门?应当作进一步—。的调查?、核实,《对审计报告》进行修改《。或者作出不予采【纳,的说明 —第十七条 审计部】门按规定的程—序出具?。。审计报告, 对违】反国家规《定的财政收支、【财务收?支行为?,依:法,需要作出处》理、处罚的,在法】定的职权范围内作】出审计决定 【 第十?八条 审计部门【出具的审计报—告、审?计决定书《具有法律约束力【,有关单位应当遵照!执行   】  审计部门作出政!。府投资建《设项:目竣工决算的审计】报告、审计》决,。。定书作为有关单位编!制项目?竣工验收报告、【工程合同各方—结算工程价款、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】办理国有资产—登记移?交的依据 》 :第十九条 审计部】门,应当自审计》报告和审计》决定送达《之日起90日—内,了解被审计单】位,对审计?。结果的采纳情况,】监督:。检查审计决定—的执行情况》。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!期限内?执行:审计决定的,审计部!门应当责令其执【行或:者,。提请有关主》管部门协《。。助执行;仍不—执行的,申请人民】。法院强制执行 !第二十条 审计部】门应当每年》。向同级人民政—府报告?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审计结果,并!依照规定,向—。政府有关《部门通报或者向【。社会:公布建设项目—审计结?果,。 第二十—一条 对建设单位在!政府:投,资建设项目中—已确认并《支付的工程》。价款,其《核减额由建设单位予!。以追回并全》额上缴财政 【 第二十《二条 对《。列入年度审计项目】计划的?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未经》审计而擅自办理竣】工决算而造成严【重后果?的, ?审计部门可》以通报或者公布有】关情况?,并依照财》政,违法行为处罚处分】条例 和国家重点】建,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!。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!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!责任 第二【十三条 被审计【单位:。不配合审计》, 拒绝或者—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!有关的资料,—或者拒绝、阻碍审计!等,行为的?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!华人民?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!规定予?以处理?, 并在审计报【告中予以重》点,披露 第二十四!条 审计部》门审计人员及聘请】的专业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,,。应当给予严肃处理】   —。  (一)明知与】被审计单位》或者审计事项有【利害关系而》不主动申《请回避?的,;,  》。  : (二)泄露国【家秘密或者被审【计单位商《业秘密?的; 》   ? , ,(三)索《贿、受贿或》者接受?可能影?响公正执行职务的】。不当利益《的;   】 , (四)《隐瞒被审计单位财】经方面违《法违纪行为的;【 :    》。 (五)对》聘请专业人》员或委托《社会中介机构的工】作未尽督导和—复核:责,任造:成严重后果》的;    ! ,(六)有其他徇私】舞弊、玩《忽职:守,行为的 第【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!机构在实施政府【投,资建设项目》审计中违《反,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】的,审计部》。门应当停止》。其承担的审计—任务,追究违—约责任并提请—有关部门依》法处理 《 , 第二?十六条 被审计单】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!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!定不服?的可以提请》审计:部门的?本,级人民政府裁决本】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!最终决定 第】二十七条 》本实施?意见由自治州审计】局负责?解,释 《。第,。二十八条 》本实施意《见自发布之日起【执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