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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? 关于规范克—州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审计工作的意见】 ,。 印发关于【规范克州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!计工作的意》见的通知 克政办!发〔20《。。08〕43号 】各,县(市?)人民?。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!各部门、各直属【机构  —   ?为加强对《政府投资《和以政府投资—为主的建设》项目的审计监督,】 ,规范建设投》资行为, 提高投资!效益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审计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审计法实施条例和】。国家审计署政府投】资项目审计》。。管理办法、新—疆,维吾尔?自治区?国家建设项目—审计监督条例和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!厅关于进一步做好】政府投资项目审【计,工作的通《知(新政办发〔20!07:〕225号)等有】关法:律法规的规定,【结合克?州实际?, 克?州人民政府》同意克州审》计局制定的关于规】范克州?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审计—。工作的意见》现予印发《请,认真贯彻执行 】二○:○八年四月十一【日 ?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!府投:资和以政府》投资:为主的建设项目(以!下简称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)的审【计监督, 规范【建设投资行为—,,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!。。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审计?。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审计《法,实施条例《和国家审计》署政府投资项目审】计管理办法、新疆】维吾尔自治区国家】建设项目审计监【督条例等有》关法:律法规的《规定,结合克州【实际,制定实施意】见 第二条 克!州审计部门依—法对政府投》资建:设项目的预》算(或者概算)【执行情况《、竣工?决算进行审》计监督 —     审计部】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!建设项目实行跟【踪审计?、分阶段《审计、不定》期审计或《审计调查 》 ,。 ,第三条 克州国【家机关、国有—企事业单位、国有】资本占控《股地位或《主导地位的企—业投资或《融,资的:基本建设《项目:和技术改造项目, !凡是:。以财政?资金、政《府设立?的专项资《金、政府统》一借贷的资金—、国债?资金、政府专项补】助资金投资》,均属于审计—部门审计监督—。的对象 《 第四《条, ,克州境内的政府【投资:建设项目的建—设单位以及与政【府,。投资建设项目直【接有关的勘察、设】计,。。、,施工、?监,理、采购、》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!务收支应当》依照本?。办,。。法接受自治》州审计部《门的审计监督 】 第五条 州、县(!市,),审计部门根据财政】、财务隶《属关: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!。。管理关系确定审【计管辖范围对政府投!资建:设项目实施》审计监督县(市)】审计:部门不具备条件【开展政府投》资审计?业务工作的》或投资金额》5,00万以《上的建?设,项目由州审计—部门直接审》计, ?。。     各—级发改、经贸、【财政:(国资)、建设、】交通:、水利、国土资源、!环境保护、》。税务、监察、—金融等部门, 应】当,在,各自职?责范围内《协助审计部》门对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! 第《六条 审计机关对】政府投资《项目审计采》取以下方式 —。     (】一)列入政府—审计机关《年度审计计划由【。审计:机关直接进行审计;!。  》   (二)按照新!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!。建设:。项目审计监督—条例有关规定—通过招?投,标方式委托》中介机构进行—审计; —    《 (三)授权项目主!管,部门进行审计; 】   》  (四)授权项】目主管部门》按照新疆维吾—尔自治区国》家建设项目审—计监督条例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!委托中介机构—进行审?计;:  第七条【 ,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审计实【行计划管理审计【部门要与发改、【财政(国资》)及:行业主?管部门加《强联:系和沟通及时—掌握政?府投资项目的总【体情况根《据克: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!。审计部门《的要求,《 确定年度审计【工作:重点,编制年度审计!项目计划《 ?第八条? 政府投《。资建设?项目管理《。部门应将年度—建设项目计划抄【送审计部《门审计部门应将纳】入,年度审计项目—计划的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及时上报】本级政府并告知发】改、财政等有关部】门和建设单位 【 第九条 审计】部门根据《审计:工,作,需要, 可以组织】。具有法?定资质的社会—中介机构和聘请具有!与审:计事项相关专业知】识的人员《参与审计 》 :。    《 审计?部门应?当明确社会》中介机构和有关人】员的权利、义务,】并进行指《导、监督和管—理     !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!审计结果的真实性、!合法性?负责 》第,十,条 审计部》门组织社会》中介机构以及聘请专!业人员进《行政府投资》建,设,项,目审计所需》经费,列入工程投资!概算建设单位其他费!用审计咨询费; 】。  《   项目主管部门!违反上述第三款、第!四款规?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!进行审计的审—计咨询?费不得列《入项目审计》成本并?追究有关人员的责】任 第十一条 !。政府投资项目—建设:单位: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!须在合同中明确【“工程造价以竣工】决算为准《政府投资项目建【设单位须按投—资额:的20%《。预留竣工决算—审计准备金待竣工】决算审?计,后支付”等条款【 第十》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!。建设单?位,。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!3个月内按》有关规定《编报竣工决算并提】请审计机关进行竣】工决算审计未—按上述规定报请审计!机关:进,行竣工审计》的追究有关》人员的责任》     】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!位提请竣工决—算,审,计的申请《后应当?在3个月内完成【竣工决算审计—对建设周《期较:长、:投资数额较大的国】。家重:大建设项目或因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】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!决算审计的经审计】机关负责人批—准可以适《当延:长审计?时间但?延长的?。时间最长不》得,超过三个月审—。计机关?对国家建设》项,目的:审计结果《应当:。作为建?设单位工程结算的】依据 第—。十三条 《审计部?门对列入年》度审计?项,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!设项目实施审计,】 应当?依照:年度审计《项,目计划确定的—审计组织方式编制】。审计实施方案—,组成审计组—,并:在实施审计前3日】。,向被审计单位送达!审,计,通知书 — ,    审计—方,式根据拟定审—计项目的性》。质、投资额的—大小由审《计,部门:确定 第—。十四条 审计部门】依照本办法第三【。条,。规定的政府投—资建设项目范围【实施审计《,主要内容包—括,:     !(一:)建:设资金筹集的合【规性; —     (二【)资金到位》、管理与使用情【况的真实性和合【法性;  】  : (三)与政府【投资建设《项目有关合同—。的签订?、效:力、履?行、变更和》转让、终止的真实性!。和合法?性;:     (!四)概算执行、调】整的真实性和合法】性;:   —  (五)建设成本!的真:实性和合《法性; —。     (六)工!程价款结算与—实际完成投资的真】实性、 《合法性及工程造价】控制的?经济性、有效性; !     (七!)与项目《有关的收费》、税费计缴及其他】财务收支事项的【。真实性?、合法?性,;   【  (?八)财?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!制制度的健全—性,、有效性; —。 :     (九)建!设规模及总投资控】制情况; 》     (】十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《定的需?要审计监督的—其他事项 【第十五条《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!审,计通知书后要予以】积极配合《。,向审计部门—。提供审计工作—所需要的办公场所】等工作?条,件,按照规定的【期限和要《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!关的财务、》业,务资料,并对其真】实,性、完整性作—出承诺?,不得拒绝、阻碍】。审计人员依法履行】职,务 第十六条 !审计部门《实施审?计,后,应当出具—。审计报告《,, 并书?面征求被审计单位】的意见?。;被审计单位应当自!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!10日?内提出?书面意见,》逾期未提出》的,视为无异议,】并由审计人员—。予,以注明被《审计单位对审—计报:告提出异议》的,审计部门—应当:作进一步的调查、核!实,对?审计报告进行—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!纳的说?明 第十七【条 审计部》门按规定的》程序:出具审计报告, 对!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!收支、财务收支【行为,依法需要作】。出处理、《处罚的,在》法定的职权》范围内作出》审计:决定 第十八条! 审计部门出具的】审计报?告、审计决定书具】有法律?约束:力,。,有关单位应当【。遵照执行 【     审计部】门,作出政府《投资:建,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!计报:告、审计《决定书作为有—关,单位编制《项目竣工验收报【告,、工程合同各—方结算工程》。价款、国有资产【。管理部门办理国【有资产登记移交的】依,据 第十九【条 :审计部门应当—自审计?报告和审计决—定送达之日》起90?日内,了解被—审,计单位对审计—结果的采纳情况【,监督检查》审计决定《的,执行情况被审计【单位:未在规定期限—内执行审计决定的】,审计部《门应当?。责令其执行或者提】请,有关主管部》。门协:助执:行;仍不执行的【,申: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 !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!应当:每年向同级人—。民政府报告政府投】资建设项目审计【结果,并依照规定】,向政府有》关部门通《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!设项目审计结果 】 第二《十一条 《对建设单位在—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—中已确认《并支付的工程价【款,其核减额由【建,设单:位予以?追回并全额》。上缴财政 第二!十,二,条 :对列入?年度审?计项目计划》的政府投《资建设项目未经审】计而擅自办理—竣工决算而造成严】重后果?的, 审计部门可】以,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!况,并依照》财政违法行为处【罚处:分条例 和国家重点!建设项目《管理:办法等?法律法规的规—定追究有关单位和】人员的相应责任 】 第二十三—条 被审计单位【不配合审计, 拒绝!或者拖延《提,供与审计事项有【关的资料,或—者拒绝、阻碍审【计等行为的》审,计部门应当依—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审计》法的:有,关规定?予以处?理, 并在审—计报告中予以重【点披露 第二】十四条 审计部门审!计人员及聘请的【专业人?员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,:应当给予《严肃处理  !   ?。(一)明知与被审】计单位或者》审计事项有》利害:关系而不《主动申请回避的【; 》    (二—)泄露国家秘密或者!被审计单位商—业秘密的; ! ,   (三》)索:。贿、: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!响,。公正执行职务的不】当,利益的; 】    (四)【隐瞒被审计单位财】。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!的;    ! (五)《对,聘请:专业人员或委托【社会中介机构的工】作未:尽督导和复核—责任造成严重后【果的; 》 ,  : ,  (六)》有其他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—守行为?的 第二十五条! 社会中介机构在】实施政府投资—建设项?目审计中《违反有?关法律法规》规定:的,审?计部门应当停止其】承担的审计》任务,追究违约责任!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!处理 第二十】六条 被审计单【位对:审计部门《作出的有关财务【收,支审计决定》不服的可以提请【审计部门的本级人民!政,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!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! 第二十》七条 本《实,施意见由自治—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! 第二十》八条: 本实施《意见自发《布之日起执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