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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 :关于规范克州—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审计工作的—意见 —印发关于规范克州政!府投资建设》项,目,审计工作的意见【的通知 克政【办,发〔200》8〕43《号 各县(市)】人民: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!各部门、各直—属机构 》。     为加强】对政府投《资和以政《府,。投资:为主:的建:。。设项目的审计监督】, 规范建》设投资行《为,: 提:高投资效益根据【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审计法、中华人【民共和国《审计法实施》条例和?国家审计署政府【投资:项目审计管理办法】。、新疆?。维吾尔自《治区国家建设项【目,审计监督条例—和,。。自治区人民政府【办公:厅关于进一》步做好政府投—资项目审《计工作的通知(【新政办?。发,〔2007〕225!号):等有关法律法规【的规定?,结:。合克州实际, 克州!人民政府同》意克州审计局制定的!关,于规范克《州政府投《资建设项目审—计,工作:。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!真贯:彻执行 二○○】八年四?月十一日 第一】条, 为加?强对政?府投:资和以政《府投资为主》的建设项目(以【下简称政府投资【建设项?目)的审计监—督,, 规?范建设投资行—为,: 提高投资》效益: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审计?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审计法》实施条例和国—。家审计署政》府投资项目审—。。计管:理办法、新》疆维吾尔《自治区国家》建设项目《审计监督条例等【有关:法律法规的规定【,结合克州实际,制!定实施?。意见 第二条】 克州审计》部门:依法对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的预—算(或者《概算)?执,。行情况、竣工决算进!行审计监督 —     【审计部门对政府投】资的重?大建设项目》实行跟踪审》计、:分阶段审计》、不:定期审计或审计调】查 第》三条 ?克州国家《机关、国《有企:事业单位、国有资】本,占控股地位或—主导地位的》企业投资《或融资的《基本建设项目—和技术改造项目,】 凡是以财政资金、!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!、政府统一借贷【的资金、国》债资金、政府专【。项补助资金投—资,:均属于审《。计,部门审计监》督的对象 【第四条 克州—境,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!目的: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!投资:建设项目直接—有关的勘察》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、》采,购、供货等单位【的相关财务》收支应当依照本【办法:接受自治州审—计部门的审》计监督 —第五条 《。州、县(市)审计部!门根据财政、财务隶!属关系或《者国有资产监督管】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!范围对政《府投资建《设项目实施审—计监督县(》。市):审计:部门不具备条件开】展政府投《资审:计业务工作的或投资!金额500万以【上的建?设项目由《州审:。计部门?直接审计《 《    各》级发改、经贸、财】政(:国资:)、建?设、交通、水—利、国土资源、环】境保护、《税务、监察、金【融等部门,》 应当在各自职责】范围内协助审—计部门对政府投【资,建设:项目实施审》计监督 第【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!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!以下方式《 :     (一)!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!度,审计计划由》审计机?关直接进行审计;】 : , ,。    (》二)按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!家建:设,项目:审,计监督?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!投标:方式委托中介机构】进行审计;》 :    》 (三)授》权项:目主管部门》。进行审计; !    《。(四)?。授权:项目主管部门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!。区国家建设项目【。审计监督条例规【定通过招投标—方式:委托中介机》构进行审计》; : , 第七条 政府】投资建设项目审计】实,行计:划管理审计》部门要与发改—。、财:政(国资《)及行?业主管部门加—强联系和沟通—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!目,的总:体,情况:根据克州人民政【。府和:自治区审《计部门的要求—, 确定年》度审:计,工作重点《,编:制,年度审计项》目计划 》 第八条 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管理部【门应:将年度?建设项?目计划抄送审计【部门审计部门应将纳!入年度审计项—目计划的政府投资】建设项?目及时?上报本级政府并【告知发改、财政【等有:关部:门和建设《单位 第九【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!计工作需《要, 可《以组织具有法定资质!的社会中介机构和】聘请具有与》。审计事项相关—专,业知: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!。 ,  ?   审计部门应】当明确社会中—介机构和有关人员】的权利、《义务,并进行指导】、监督?和管理 —     审计【部门应当对》上,述审计结果的—真实性、合法性负】责 第十—条 审计部门组织社!会中介机构以及【聘请专业人员进行】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!经费,列入工程【投资概算建设—单位其?他费用审计咨—。询费; 》 ,  : ,  项目主管—部,门违反上《。述第三款、》第四款规定擅自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!计的审计《咨,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!计成本并追究有关】人员的责《。任, , 第十一条 政府!投资项?目建设?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!时必须在合同中明】确,“工程造价以竣工决!算为准?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!位须按投资额的20!%预:留竣工决算》。审计:准备金待竣》工决算?审计:后支付”等条—款 : 第十二条 国家!建设项目建》设,单,。位,应当在项目竣工【后的3个《月内按有关》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!提请审计机》关进行竣《工决算审计未按【上述规定《报请:审计机关进行竣【工审计的追究有【关人:员,的责任?。    【 审计机关接到建】设单位提《。请竣:工决: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!在3:个月内完成》竣工决算审计—对建设周期》较长、投资数额较】大的国家重大建设】项目:或因特殊情》况不能在规定的时】间,内完成?竣工决算审计的经】审,计机关负责人—批准可?以适当?延长审计《时间但延《长的时间最》。长不得超过三个【月审计机《关对国家建设项目】。的,审计:结,果应:当作为建设单位【工程结算的依—。据 第十三【条 审计部门对列入!年度审计项目计划】的政:。府投资?建设项目实施审计,! 应当依照年—度审计项目计划确】定的:审计组织方式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,!组成审计组》,并在实施审计前3!日,向?被审:计单位?送达审?计通知书 》。    — 审计方式根据【拟,定,审计项目的性质【、投资额的大小【由审计部门》确定 《 第十四条》 审计部门依—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】定,的,政府投资建》设项目范围实施审】计,:主要内?容包括?:     !(一)建《设资金筹集的合规】性;  【   (二)资金】。到位、管理》与使:。用情况的真实性【和合法性; !    (三)与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!关合:同的签订、》效力、履《。行、变更和转让【、终止的真实—性和合法性》; :     (】四)概算执》。行、:调,整的真实性和合法】性;  【   ?(五)?建设成本《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;!     (!六)工程价》款结算与实》际完成投资的真实】。性、 ?。合,法性及工程》造价控制《的经济性、有—效性; —     (七【),与项目有关的—收费、税费》计缴及其他财务【收支事项的》真,实性、合法性—;    】。 ,(八)财务管理制度!和内部控制制度【的健全性《、有效性; — :     (九)】建设规模及总投资】控制情况; 【 :    (十)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!他事项 —。第十五条 被—。审计单?位在收到审》计通知?书后要予以积极【配合,?向审计部门提供审】计工作所《需要的办《。公场:所,等工作条件,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】要求提?供与审?计,项目相关的财务、】业务资?料,并对其真—。实性、完整》性作出承诺,—不得拒绝、阻碍审】计人员?依法履行职务— 第十六条【 审计部《门实施审计后,【应当出具审计报告】,, 并书面征求被审计!单位的意见》;,被审计单位》应当自收到审计【。报告之日《起10?日内提出书面意见】。,逾期?。未提出的,视—为无异议,并由审计!人员予以注明—被,审计单位对审计报】告提出异议的,审】计部门应当》作进一步的调查【。、核:实,对?审计报告进》行修改或《者作出不予采纳【的说明 第【。。十七条 审》计部门?按规定的程序—出具审计报》告, 对违反国家】规定:的财政收支》、财务收支》行为,?依法需要作出—处理、?处罚的,在法—定的职权范》围内作出审》计决定 》 第十八条 审【计部门出具》。的审计报告、审计】决定书具有法—律约束力《,有关单位应当遵照!执行 》  : , , 审计部门作出【政,府投资建设》。。项目:竣工决?算的:审计:报告、审计决—定书作为有关—单位编制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】、工程合同各—。方结算工程价—款、国有《资产:管,理,部门办理《国有资产登记—移交的依据 】第十九条 审计【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!和审计决定送—达之日起90日内】,了解被《审计单位对审—计结果的采纳—情况,监督检查审】计决定的《执行情况《被审计单位未—在规定期限》内执行审《计决定的,审计部门!应当责?令其执行或》。者提:请有关?主管部?门协助执行;仍不】执,。行的:,,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执行 】第二十条《 审:。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!级人民政府报—。告政府?投资建设项目审计】。结果,?并依照规《定,向政府有关部】门通报或者向—社会公布建》设项目审计结果 】 :。第,二,十一条 对建—设单位在政府—投,资建设项目中已【。确认并支付的工程】价,款,:其核减额由建设单位!予以追回并全—额上缴财政 第!二十二条《 对列入年度—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未【经审:计而擅自办》理竣工?决算而造《。成严重后果》的,,, 审:计部:门可以通报或—者公布有《关情况,并依照【财政违法行为处罚】处分条例 和国家重!点建设项目管理办】。。。法等法律法规的规】定,追究:有关单位和》。人,员的相应责》任 第二十【三条 ?被,审,计单位不配合审计】, 拒绝或者拖【延提供与审计事项】有关的资料,或者】拒绝、?阻碍审?计等行为的审计部门!应当依照中》。华人民共和国—审计法的有》关规定予《以处理, 并在审计!报告中予《以重点?披露 《 第二?十四条 《。审计部门审计人【员及聘请的专业人】员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,—应,当给予严肃》处理    ! (一)明知与被审!计单位?或者审?计事项有利》害关系而不主动【申请回避的; 【。。 ?    (二)泄露!国家秘密或》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!密的; 》     —(三)索贿、受贿或!者接受可能》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!不当利益《的; ?    — (四?。)隐瞒被审计—单位财经方面—违,法违纪?行为的?; ? :    《。(五)对聘请专【业人:员或委?托社会?中介机构的工—作,未尽督导和》复核责任造成严重】后果的; 【    《 (六)有其他徇】。私舞弊、《玩忽职守行为的 】 第二《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!构在实?施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审计?中违反有《关,法律法规规定的,】审计部门应当停止】其承担的审》计任务,追究违约】责任并提请有关【部门依法处理 【 第?二十六条《 被审计《单位对审计部—门作出的有关财【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!的可以提请审计部】门的本级人民政【府裁决本级人—民,政府:的裁决?为最终?决定 《 第二十七》条 本实施》意见:由自治州审》。计,局负责解释 【 第二十八条 【本实施?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!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