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
关于规范】克州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审计工—作的意见
【
印发关于规—范克州政府投—资建设项《目审计工作的意【见的通知
—克政办发《〔200《8〕4?3号
各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自治州《人民政?府各部门《、,各直属机《构
《 : 为加强对政府投!资和:以政府投资为主【的建设项目》的审计监督, 规范!建设投资行为, 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审计】法、: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!。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!目审计管理办—法、:新疆维吾尔自—治区国?家建设项目》。审计监?督条:例和自治区》人民:政府办公厅关于【进一步?做好政府《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!通知(新政办发〔】。2,007〕22—5号)?等有关法律法规【的规定,结》合克州实际, 克州!人民政府《同意克州审计局制】定的:关于规范克州—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审计工《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!认真贯彻《执行
二○—○八年四月》十一日?
第一条》。 为:加强对政府投资【。和以政府投》资为主?的,。建设项目《。。(,以下简称政》府投资建设项目)的!审,计监督, 规范【。。建设投资行为—, :提高投资《效益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审计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】计,法实施条例和国家】审计署?政府投资项目审计】管理:。办法、新疆》维吾:。尔自治区国家建设】项目审计监督条例】等有关法律法—规的规?。。定,结合克州实际,!制定实施意见—
第二》条 克州审》计部门依《法对政府投资建【。设,项目的预算(或【者概算?),执行情况《、竣工决算》进行审计监督
!。 , ? 审计部《门对政府投资的重】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!审计、分阶段—审计、不定期审计或!审计:调查
第三【条 克?州国家机关》、国有企事业单【位,、国有资本占—。控股地位《或主导?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融!。资的基本建设—项目和技术改—造项目, 凡是以财!政资:金、政府《。。设立的专项资金【、政府统一》借贷的资金》。、国债资金、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投!资,:均属于审计部门审计!监督的对象
【 第四条 》克州:境内的政府》投,资建设?。项目的?建设单位以及与【政,府投资建设项目直】接有关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、采购!、供货等单》位的相关财务—收支应当依照本办】法接受自治州审计】部门的审《计监督
》 第五?条 州?、县:。(市)审计部门根据!财政、财务隶属关】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!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!辖范围对《政府投资建设—项目实施审计—监督县(市)审【计部门不具》备条件开《展,政府投资审计业务】工作的或投》资金:额500万以上的】建设项目由州审计】部门直接审计—
》 : ,。各级发改、》。经,贸,、财政(国资)、】建设、交通、—水利:、国:土资源、《环境保护、税务、监!察、金融等部—门, 应当》在各自职责》范围:内协助审计部门【对,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实施—审计监督
— ,第六条 《审计机?关对政府投》资项目审计采取【以下方式
— , (—一)列入政府审计机!关年度审计》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!进行审计;
【。。 (二)!按照新疆《维吾尔自治区国【家建设项目审计【监督条例有关规【定通过招投》。标方式?委托中介《机,构进行审计》;
》 ?。 (三)授权项目主!管,部门进行审计—;
:
(四!)授权项目》。主管部门按照—新,疆维吾尔自》治区国?家建设项目》审计监督条例规【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!托中:介机构进行审—计;
》 第:七条 政府》投资建设《项目审计实》行计划管理审计【部门要与发改、财政!(国资)《及行业主管部—。门加强联系和—沟通及时掌握政【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!况根:据克州人民政府和自!治,区审计?部,门的要求, 确【定年度审计工作重】点,编制年度审计】项目计划
【第八条 政府投【资建设项目》。管理:部门应?将年:度建设?项目:计划抄送审计部【。门,审计部门应将纳入】年度审计项目—计划: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及时上《报本:级,政府:并告知发改》、财政等有关部门】和建设单位
第!九条: 审计部门根据【审计工作需要, 】可以组织具》有法:定资:质的社会中》介机:构和聘?请具有与审计事项】相关专业知识的【人员参与审》。计
《 : 审《计部门应当明确【。社会中介《机构和?有关人员的权—利、义务,并—进,行指导、监督—和管理
【 , 审计》部门应当对上述【审计结果的》真实性、合法性【负责
》第,十条 审计部门组】织社会中介》机构以及聘请专【业人员进行》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审计—所,。需经:费,列入工程投资】概算建设单位其【他费用审计咨询费;!
】项目主管部门违【。反上述?第,三款、第四款规【定擅自?委托:中,介机构进行》审计的?审计咨询费》不得列入项》目审:计成本并追究有关】人,员的责任
— 第十一条 政府】投资项目建设单【位在签订施工—合同:时必须在合同—中明确“工程—造价以竣《工决算为准政—府投资项目建—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!2,0%预留竣工决算】审计准备《。金待竣工决算审【计后支付”等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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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二条 国家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!。当,在项目竣工》后的3个月内按【有关规?定编报?。竣工:决算:并提:。请审:计机关进行竣工【。决算审?计未按?。。上述规定报请—审,计,机关进行竣工—审计的追究有关【人员的责《任
】 审:计机关?接到建设单位—提请竣工决》算审计的申》请后应当在3—个月内?完成竣?工决算审计对建设】。周期较长、》投资:。数额较?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!目或因特殊》情况不?能,在规定的《时间内完成竣—工决算审计的—经审计?机关负责人批准可】。以适当延长审—计时间但延长的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】三个月审计》机关对国家建—设项目的审计结果】应当作为《建设单位《工,程结算的依据
】。 第十三条 审计部!门对列?入年度审计项目【计划的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实》施审计, 应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】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!。织方式编制审计实】施,。方案,组成审计【组,并在实施—审计前3日,—向被审计单位送【达审计通知》书
:
【审,计方式根据拟定审计!项目的性质》、投资额的》大小由审计部门确】定
第十四【条 审计部门依【照本办法第三条规】定的政府投资建【。设项目范围》。实,施,审计:。,,主要内容包》括:
?
(】。一)建设资金筹集】的合规性《;
【 :(二)资金》到位、管理与—使,用情况的真实性和】。合,法性;
! , (三?)与政府投资建【设,项目有?关合同的签订、【效力、履行、变更和!转让、终止的真实性!和合法性;
【 (四】),概算执行、调整的真!实性和合《法性;
【。 (五)建设!成本的真实》性和合法性;—
《 , , (六《)工程价款结算【与实际?完成投资《的真实性、 合【法性及?工程造?价,控制的经济性—、有效性;
! (七)【与项目有关的收费】、税费计缴及—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!真实性、合法性【;
《。 (—八)财务《管理制度和内—部控制制《。度,的健全性、有效【性;
》 ? (九)》建设规模《及总投资控制情【况;
》 , (》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需要审计】监督的其他事项【
第十》五条 ?被审计单位在收【到审计通知书—后要予以《积极配合,向—审计部门提供审计】工,作所需要的办公场】所等工作《。条件,按照规定【的期限和要求提【供与:审计项目《相关的财务》。。、业务资《料,并对其真实【性、完?整性作出承》诺,不得拒绝—、阻碍审计人员依法!履行职务《
第十六条【 审计部门实施审】计后,?应,当出具审计报告,】 ,并书面征求被审计】单位的意见;被审】计单:位,。应当自?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!10日内提出书面意!。见,逾期未》提出的,视为无异议!,并由?审计:人员予以注》明被审计单位—对审计报告提出【异议:的,:。。审计部门应》当作进一步》的,调查、?核实,对审计报告进!行修改或者作出【不予采纳的说明【
: 第十七条 —审计部门按规定的】程序出具《。审计报告, 对违反!国家:规,定的财政收支、财】务收支行为》,,依法需要《作出:。。处理、处《罚,的,在?法定:的职权?范围内作《出审计决定
【 第十八条 审计部!门出具的审》计,。报告、审计决定【书具有法律》约束力?,有关单位应当【遵照执行
】 , : 审计部门》作出政府投资建【设项:目,竣,工决算的审计报告、!审计决?定书作为有关单位编!制项目?竣工验收报告、【工程:合,同各方结算工程【价款、国有资产管】。理部门办《。理国有资产登记移交!的依据
第十九!条 审计部门应【当自审计《报告和?审计决定《送达之日起90【日内:,了: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!结果:的采纳情况,监【督检查审计决定【的,执行情况被审计【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!执,行审计决定的—,审计?部门应当责令其执】行或: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!协助执行《;仍不执行的,申请!人民法?。。院强制执行
【 第二十《条 审?计部:门应当每年向同【级,人民政?府报告政府投资【建设项目审计结果】,并依照《规定,向政府有关】部门:通报或?者向社会公》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!
第二十一条】 对建设单位在政府!投,资建:设项目中已确—认并支付的》工程价款,》其,核减额由建设—单,位予以追回并—全额上缴财政—
第二十二【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!项目计划的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未,经审:计而擅?。自办理竣工决算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! 审计部门可—以通报或《者公布有关》情况,?并依照?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!分条例 和》国家重?点建设项《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!规的规?定追究?有,关单位和人》员的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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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三条 》被审:计单:位不配合审计,【 ,。拒绝或者《拖延提供与》审计事项有关的【资料,?或者拒绝、》阻碍审计等行为【的审计部门应当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!法的有关《规,定予以处理, 并在!审计:报告中予以重—点披露
—第二:十四:条 审计部》门审计人员及—聘请:的专业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,应当?给予严肃《处理
】 (一)明知与被!。。审计单位或者审计】事项有利害关系而】不主动申请回避【的;
》 , (》二)泄露《国,家秘密或者被审计】单位商业秘》密的;
— (三)索!贿、受贿或者—接受可能影》。响公正执行职务的】不,当,利益:的,;
? , ? (四)隐—瞒被审计单》位财经方《面违法违《纪行为?的,。;
!(五)?对聘请专业》人员或委托社—。会,中介机构的工—作未尽督导和—复核责任造成严【重后果的;
【 : (》六)有其《他徇私舞弊、—玩忽职守行为的
! 第二十五条 【社会中介机构—在,实施政府投资—建设项目《审计中?违反有关法律—法规规定的,审【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!担的审计任务,【追究违约责任并【提请有关部》门,依法处理
第二!十六条 被审—计,。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!的有关财务收支【审计决定不服—的可:以提请审《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!府裁决本级》人民政府的裁决为】最,终决定
》 第二?十七条 本》实施意见由自治州】审计局负责解释【
第二十—八条 本实施意【见自发布之日—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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