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?。阳市开发建》设项:目水土?保,。持,方案编报审》批,。和设施验收管理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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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阳市人民政!府令 第111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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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—。公布辽阳市开发建】设项目水土保—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!施验:收管:理办法自2010年!3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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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 】 唐:志国二〇《一〇年一月五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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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 为了?保护和?合,理利用水土资—源改善生《态环境加强我市【开发建?设项目的水土保持】方案编报审》批和水土保持设施】验,收,的,管理根?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的规定结合【我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【第二条 》在我市行政区—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!土,保持方案的》。编制、申报、审批】和水土保持》设施:验收管理《等工作应当遵守本】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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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市、县(市)!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是本》行政区域内水—。土保持工作的主管】部,门其所属的水土【保持机构具体负责】开发建设项目—。。。水,。土保持方案的审【批和水土保持—设施验收管理等项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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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发展改革、住房城】。乡建设、《国土资源、环—保,等部门在各自职责】。范围内负责开发建】设项目水土保持的】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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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!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!批的建?设单:位(:包括个人)应—当于报送环境—影响评价文件前编】报水土保持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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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五条 建设—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!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!。技术规范《和以下规定编制水土!保持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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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征占地》面积在1《公顷以?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!量在1万立方—米以上的开发建设】项目应当《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!告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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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征?占地面积不足1公】顷或者?挖填土石方总量【。不,足1万立方米的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!报水土保持方案报】。告表
第!。六条 水土保【。持方案由项目开发】建设单位《负责编报《编制水土保持—。方案的?。。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!相应的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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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条 水土保—。持方案经水行—政主管?部门审查批准后【开发建设单位方【可向:有关部门申请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、!土地:使,用、:项目:立项等有关审批手】续
第八!条 征占地面【。积在10公顷以上不!足20公顷的或者】挖填土石方总—量10?万立方米以上—不足20万立方米】的或者在我市行政】区域内跨《区域的或者由市立项!的开:发建设项《目其水土保持方案】由建设单位报市【水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征】占地面积《不足:10公顷《。。或者挖填土》。石方总?量不足10万立【方米的开《发建设项目其水【土保持方案由建设】单位报项目所—在地:县(:市)区水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审批(白—。塔,区,、文:圣,。区,行政区域内的水土】保持方案由建设单】位报市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审《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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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占【地面:积20公顷或者挖填!土石方?总量20万立方【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!目和由?国家、省立项的开发!建设项目其水—土保持方《案由建设单位直接】报省以上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
! 市、县(市)区】。水,行政:主管部门审批的【水土保持《方案应?当报:上一级水行政—主,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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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 项目建设单】位向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报请批?准水土保持方案时】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!门提交书面申—请和水土《保持方案报告书或】者水土?保持方案《报告:表各1式《3,份
第十!条 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在受理水土保【持方案?审,批,申,请文件后应当—组织由有关专—。。家组成的《审查组对水》土保持方案》进行全面审查或者】委托有关机构—进行技术《评审
】 水行政主管!。部门应当《于受理水土保持【方案报告《书审批申请之—日起20日内或者受!理水:土保持方《案,报告表审批申请之】日起10日内作【出审查决《定20日内不能作出!决,定的:。经本机关负责人【批准可以延长10日!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!。理由告?知申请人技术评【审所需时间》。不计算?在审批时间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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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水土!。保持方案报告—的审批条件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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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(,一)符合有》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规范性文件规定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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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)符合开发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!案技术规范等国家】、行业的水土保持】技术规范、》。标准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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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三)水—土流失防治》责任范围明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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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四)水土流失】防治措施合理—、,有效与周边环境相】协调并达到》主体:工程设计《深,度,;
【。 (》五)水土保持投资估!算编制依据可—。靠、方法合理、结果!正确;
! (》六,)水土保持》监测的内容和方法】得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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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经批准的建设—项,目的性质、规模【、地点等《。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!应当及时《修改水土保持—方案并按照本办法】规定的程序报送有批!准权的单位审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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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, 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定期对—水土:保持方案实施情况】和水土保持设—施,运行情况进》行监督检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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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市水行政《主,管部门审批的水【。土保持方案由—。市水行?政主:管部门实《施监督管《理,县(市)《区水行政《。主,管部:门审批?的水土?保持方案由县—(市)区水行政主管!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开!发建设项目所在【地的:县(市)区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根据【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的委托协助市水行政!。主管:部,门对市水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!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!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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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开发建设项目单【位应当按照》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的水土】保持:。方案进行《设,计,、施工开发建—设项目中《水土保持设施必【须,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计、同时《施工、同时投产【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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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。开发建?设,项目工程竣工—后建设?单位:报请有?关,。部门验收时应当【同时报?。请批:。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!水行政主《管部门验收水土保】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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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水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!保持方案由市水【行政:主管部?门,组织验?收县(市)》区水:行,政主:管部:门审批?的水土?。保,。持方案由县(市)】。区,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,组织验收;开发建设!项目所在地县—(市)区水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根据市水《行政主管部门的委】托协助市水行—。。政主:管部门参加验—收
! 市?。、县(市)区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组织完成的水土【保,。持设施验收材料应】当报上一《。级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备案
第!十六条 水土保持!设施符合下列—条件的方可确定【为验:收,合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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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开发建【设项目水土》保持方案审》。批手续完备水土保】。持工程设《计、施工《、监:理、:财,务支出、水土—。流失监测报告等【。资料齐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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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(二)水土》保持设?。施,应当:符合水土保持方【案和设?计文:件的要求;》
!。 (:三)治理程度、拦】。渣率:、,植被恢复率》、水土流《失控:制量等指《标符:合水土保持方—案和国家有关—技术标准;》
— : (四)水土保】。持,设,施具备正常运行条】件且能持续、—安全:。、有效运转符—。合交付使用要求【
— ? 水土保持设施【验收不合格的开【发建设项目》工程不得投》产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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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水土!保持设?。施验收的《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!土保:持方案及批》复文件一致分—期,建设、分期投入生产!或使用的开发建设】项目其相应的水【土保持设《施应当分《期进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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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水行政?主,管部门?。应当于受《。理验收申请之日【起20日《内,作出验?收结论对于验收合】。格的项目自》作出结论之日起【10内办理验—收,合,格手:续;对于验收—不合格的项目应当】责令建设单位限期】整改直至验收—合,格
第十!九条: 本办法施行前已!。建,或者在建并造成【水土流?失的:开发:建设项目《开发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本办《法规定?的,审批权限向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!补报水土保持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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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水—土保:持方案未经审—批项目?建设单位擅》自,开工建设《的或:者水土保持设施【未经验收或》验收:不合格项目建设单】。。位投入使用的—。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有【关法规、《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!处罚当事人》对行政处罚不—服的可以依法申【。请行政复议或—者提起行政诉—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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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一:条 本办法自20!10年3月》1日:起施行有效期—为,3,年本办?法施行前市》、县(市)区—政府和所属部门【发布的有关水土保】持方案编报审—批和设施验收的规定!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!停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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