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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阳市开发建】设项目水土》保持方案《编报审批和设施【验收管理办》法 辽】阳市人民《政府令 第111号! 现公布!辽阳市?开发建设项目水【土保持?方,案编报审批》和设:施验收管理办法自2!010年3》月1日起《施行 — 市长  — 唐志国二〇一【〇年一月《五,日 第一!条,  为?。。了,保护:和合理利用》水土资?源改善生态环—境加强我市》开发: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!。方案编报审批和水】土,保持设施验收的管】理,。根据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!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》。。 第二条  在!。我市行政区域—内开发建设项目【水土保持方》案,的编制、申报、审批!和水土保《持设施?验收管理等》工作应当遵》守本:办法 】第三条 《 市、县(市)区】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是本行【政区域内《水土保持工作的【主管部门其所—属的水?土保:持机构具体负责开】发建设项目水土【保持:方案的审批和水土】保持设施验》收管理等项工—作 【  :  发展改革、住房!城乡建设、国—土资:。源,、,环保等部门在—各自职责范围内负】责开发建设项目【水土保持的》有关工作 》 第四条】  开发建设—项目需要进》行环: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!。设单位(包括个【人):应当于报送环境影响!评,价文件前编》报水土保持方案【 ? 第五条—  建设单位应【当按: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!保持方案技》术规范和以下规【定编制水土》保持:方案 — ,     》(一)征占地面积在!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!土石方总量在1【万立方?米以上的开发—。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!土保持方案报—告,。书; 》    — (二?)征占地《面积不?足1公顷或者挖【填土石方总量不足】1万立?方米的开发建设项】目,应当编?报水土保持方案报】告表 第!六条 ? 水土?保持方案由项目开】发建设单位负责【编报编?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!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!应的资?质, 》 第七条  水土保!持方: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!审查批?准后开?发建设单位》方可向有关部门申】请,办理环境影响评价、!土地使用、》项目立?项,等,有关审批手续 ! 第《八,。条  征占地—面积在10公顷以】上不足20公顷的】。或,者,。挖填土?石方总量10万立方!米以上不足20【万立方?米的或者在我—市行政区域内—跨区:域的或者由市立【项的开?。发建设?项,目其水土《保持方案《由建设单《位报市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!不足10公顷或者挖!填土石方《总量:不足10万》立方:米的: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!保持:方,案由建设单位报项目!所在地?县(市)《区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审批(白塔区、文】圣,区行政区域内的水】。土保持方《案由建设单位报【市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批》) : ?     —征占地面积20公】。顷或者挖填》土石方?总量20万立方【米以上的开发—建设:。项目和由国家、省】。立项的开发建—设项目其水土保持】方案由建设》单,位直接报省以—上水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审批 《    【 市、县(市)区水!行政:。主管部门审》批的水土《保持方案应当报上一!级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。备案 ? ? :第九条  项目建】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!部门报?请批:准水土?保持方案时应当向水!行政主?管部门?。提交书?面申请和《水土保持《方,案报告?书或者?水土保持方案报告】表各1式3份 【 第十条 ! 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在受《理水土保《持方案?审批申请文件后【应当组织《由,有关专?家组:成的:审查:。组对水土《保持方案进行全【面审查或《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!技术评审 》   【  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。应当于受《理水土保持方案报】告书审批申请之日】起20日内》或,者受理?水土保持方案—报告:表审批申请》之日:。起10日内作出审】查决:定20日内不能作】出决定的《经本机关负》责人批准可》以延长10日并【应当:将延长期限》的,。理由告知申请人技】术评审?。所需时间不计算【在审批时间内 【 ? 第十一条 【 ,水土:保持方案报》告的审批《。。条件如下 — 《  :  (?一)符合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。和规范性文件规【定;  !   (二)符合开!发建设项目》水土保持《方案技术规》范等国家、》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!规,范、标准; 【 ,   》  (三)水土流失!防治责?任范围明确; !   》  (四《)水土?流失防治措施—合理:、有效与《周边环?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!工程设计深》度; 《 :     (五】)水土保持投资【估,算编制?依据可靠《、方法合理》、结果正确; 【 , ?     (六)水!土保持?监测的内《容和:方,法得当 】 第十二条  经】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!质、规模、》地点等发《生变化时建设单位】应,当及时修改水—土保持方案并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!序报送有批准权【的单位审批 ! , 第十三条》  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!方案实施《情,况和:水土保持设施运【行情况进行监督【检查 】    市水行政】主管部?门审批的水土—保持方案由市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实【。。施,。监,督管理县《(市)?区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审《批的水土《保,持方案由县》。(,。市,)区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实施监?督管:理开发建设》。项目所在地的县(市!)区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根据?。市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!助,市水: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市,水行政?主管部门审批—的水土保持方—案实施监督管理【 第【十四条  开发建】设项目单位应—当按: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的水土》保持方?案进行设计》、,施工开发建设—项目中水土保—持设施必须与—主体:工程同时设计、同】时施:工、同时投》产使:用 第十!。五条:  开发建设项【。。目工:程竣工后建设—单位报?请有:关部门?验收时应《当同时报请批准【其水土保持》方案的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验收水土保持】设施 —     —。市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审批《的水土保持》方案由市水行政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】县(市)区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审批?的水土保持方案由】县(市?)区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组》织,验收;开发建—设项目所在地—县(市)《。区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根据市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!助市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参加:。。验收 《。 : ,    《 市:、县(市)》区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组织完成【的水土保持设施【验收材料应》当报上一级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 ! : 第?十六条  水土保】持设:施符合下《列条件的方可确定】为验收合格; 【     !(一)开发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】方案审批手续完备】水土保持工程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、财务】支出、水土流失监】。。测,报告等资料》齐,全; 》    — (二?)水土保持设施【应,当,符合水土《保,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!。要求;?   】。  (三)治理【。程度、拦《渣率:、,植,被,恢复率、《水土:流,失控制量等指标符】合,水土保持《方案:和国家有关技—术标准?; 》   《  (四)水—土,保持设?施具:备正常?运行条件且能持续】、安全、有效—运转符合交付—。。使用要求 【     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】不合:。格的开发建设项【目工:程不得投产使用【 《 第十七条 【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!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!水土保持《方案及批复文件【一致:分期建设《、分期投入》生产或使用》的开发建设项目【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!施应当分期进行验】收 【第十八条《  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于受【理验收申请之—日起20日内—作出验收结》论对于验收合格【的项目自作》出结论之日起—10内办《。。理验收合格手续【;对于验《收不合?格的项目应当—责,令建设单位限—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! 第十】九条  本办法施行!前已建或者在建【并造成水《土流失的开发—建设项目开发建【设单位应当按—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!权限向有关水行政】主管部?。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! , : 第二十条  !水土:保持:方案未经《审批项?。目建设单位擅自【。开工建设的或者水】。土保持设施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!格项目?。建设单位投入使【用,的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按照?有,。关法规、规章的规定!予以行政处罚当【事人对行政处罚【不,服,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。复议或者提》起行政诉讼 ! :第二十一条》  本办法》自2010年3月1!日起施行有效期为】3年本办法施行【前,市,、县:(市)区政府和所】属部门发布》的,有关水土保持方【案,编报审批和设—施验收的规定自本办!法施行之日起停【止执行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