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辽阳市开》发建设项《目水土保持方—案编报审批和—设,施验收管《理办法
【
辽阳市人民【政府令 第》111号
】。
,
现公布辽阳市【开,发建设项目水土保】持方案编报审批和设!施验收管理办法【自,2010《年3:月1:日起施行
【
市《长 《唐志国二〇一〇年】一月五日《。
,
?
第一《。条 为了保护和】合理利用水土资【源改善?生态环境加强我【市开发建设项目【的水:土保:持方案编报审—批和水土保持设施】验收的管理根据有】。关法律?、法:规和规章的》规定结合我》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—
?
,
第二条《 在我市行—。政区域内开发—建设项目水土保持】方案的编制、申报】、审批和水土保持设!施验:收管理等工作应当】遵守本办法
—
?
第三条》 市?。、县(市)区人民】政,府水行?政主管?部门是本《行,政区域内水土—保持工作的》主管部门《其所属的水》土保持?机构:具体负责《开发:建设项目水土保持】方案:。的审批和《水土保持设施验【收管:。理等项?工作
【
, 《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!建设、国土资源【。、环保等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!内负责开发》建设:项目水土保持—的有:关工作?
《
:。第,四条: 开发《建设项目需要进行】环境:影响评价审》批的:建设单位(》包括个?人)应当于报送【环境影?响评价文件》前编报水土保—持方案
!第五条 建设【单,。位应当按照》开发建?设项: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!规范和以下》规定编?制水土保持》方,案
》。。
—(一:)征占地面积在1】公顷以上《。。或者:挖填土石方》总量在1万立方【米,以,上的:开发建设项目应当】编报水土保持方案】报告书;
》
!(二)征占地面【积不足1公顷或者】挖填土?石方总量不》足1万立《方米的开发》建,设项目应当编报水】。土保持方案报告表
!。
第—六条 水土保持】方案由项目开发建】设单位负责编报【编制水土保持—方案的单位》和人: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!质,
第七条! 水土保持方案经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查批》准后开发建设单【位方:可向有?关部门申请办理环境!影响评价《、,土地使用《。。、项目立《项等有关审批手续】
?
,
第八《条 征占》地,面,积在10公顷以上不!足20公《。顷的或者挖填土石方!总量10万》立方米以上不—足20万立方米的】或者在?我市行政《区域内跨区域—的或者由市立—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!水土保持《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!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征:占地面积不足1【0公顷或者挖填土】石方:总,量不:足10万《立方米的开发建设】项目其水土》。保持方案由建—设单位报《。项目所在《地县(市)》。区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批(白塔区】。、文圣区行政区域内!的水土保持》方案由建设》单位报市水行—政,主管部门审》批)
》
》 征占地面积20!公顷或者《挖填土石方总量【。20万立方》米以上的《。。开发建设《项目和由国家—、省立?。项的开发建设项目】其水土保持》方案由建设》单位直接《报省以上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批
!
: 市、县(】市)区水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!案应当报上一—。级,水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备案
—
,
第九条 —项目建设单位—向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报请批准—水土保持《方案时应《当向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!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!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!告表各?。1式3份《
:
第十条 】 ,水行政?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土!。保持方案审批申【请文:件后应?当组织由有关—专家组成的》。审查组对水土保持】方案进行全面审【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!进,行技术评《审
【 ? 水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!理水土保持方案【报告书审《批申:请,。之日起20日—内或者受理水土保】持方案报告表审批】申请之?日起10日内作出审!查决定20日—内不能作出决定的】经本:机关负责人批准【可以:延长:10日并应当—将延长?期限的理由》告知申?请人技术《评审: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!批,时间内?
—。。第十一条 水土】保持方案报》告的:审批条件如下
!
【(一)符《合有关法律》、法规?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!规定:;
】 (《二)符合开发建设】项目水?。土保持方案技术【规范等国家、行业的!水土:保持技术规》范、标准;
!
—(三)水土流失防治!责任范围明确;【
《
(【四)水土流失防治措!施合理、有》效与周边《环境相协《。调并达到主体工【程设计深《度;
—
(五】)水土保持投资估算!编制依据可靠、【方法合理、结—果正确;
—。
【 (:六)水土保持监测的!内容和?方法得当《
《
,
第十二条》。 :经批:准的:建,。。设项目?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!等发生变化时建设】单位应当及时修【改,水土保持方案并按】照本办法规定的程】。序报送有批准权的单!位审批
】
第十三《条 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定期?对水:。土保:持,方案实施情况和水】土保持设施运行【情况进行监督检【查
》
? 市水行政主管!部门审批的水—土保持?方案由市水》行,政,主管部门实施监督】管理县(市》)区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审—批的水土保》。持方案由县(市)区!水行政主管部门实】施监督管理》开,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!县,(市)区水行政主管!部门根据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!委托协助市水行政主!管部门?对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—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!监督:管理
第!十四条 开发建设!项目:单位:应当按照水》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》的水土保持方案进】行设计、施》工开发建《设项目?中水土保持设施必】须与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!同时投产使用
!
第十五条 !开,发建设项《目工程?竣工后?建,设单位报请有关【。部门验收时应当同】时报请批准》其水土保持方案的】。水行政?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!持设:施
】 市水行政主管!部,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!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!门组织验收县—(市:)区水?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!水土保持方案—由县(市《。。)区水行政主管【部门组织验》收;开?发,建设项目《。所在地县(市)区水!行政:。主管:部门根据市水—。行政: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!市水行?政主管部门参加【验收
【
? , 市、县(市)区】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组织完成《的水土保持设—施验收材料应当【。报上:一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
】
第十六》条 水土保持【设施符合下列条件】。的方可确定为验【收合:格;:
:
— (一)》开发建?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!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!持工程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、财务—支出、水土》流失监测报告等资】料齐全;
—
— (二)水土保】持设施应当》符合:水土保?持方案?和设:计文件的要求;【
,
,
— (三《)治理程《度、拦渣率、植【被恢:复率、水《土流失控制》量等指标符》合水土保持方案【。和国家有关》技术标准;
—。
》 , (四)水【土保持设施具备【正常运行条件且能】持续、?安全、有效运转【符合交付使用要【求,
! 水土保《持设施验收》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!目工:程不得?投产使?用
》
第十七条 【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!的,。范围应当与批—准的:水,土保持方案》及批复文件一致【分期建设、》分期投?入,生产或使用的开【发建设项目其相应】的,。水土保持设施应当】。分,期进行验收
—
》第十八条《 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于受理验《收申请之日》。起,20:日,内作:出,验,收结论?对于验收合》格的项目《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!0内办理验收合格手!续;对于验收不合】格的项目应》当,。责令建设单位限【期整改?直至验收合格—
?。
:
第十九条》 , 本:办,法施行前已建或【。者在:建并造成水》土流失的开发建【设项目开发建—设,单位应当按照本【办,法规定的《审批权限向》有关水?行,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!保持方案
—
《第二十条 》 水土保持》方案未经审批项目】。建设:。单位擅?自开工建《设的或者水土—。保持设施未经验【收,或验收不《合格项目建设单【位投入使用的—由,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。有关法?规,。、规章的规定予以行!政处罚当事人对【行政处?罚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,请行政复《议或者提起行政【诉讼
《
《第,二十一条 本【办法自2010【年3月1日起—施行有效期为—3年本办法施行前市!、县:(,市)区政府和所属部!门发布的有关水【土保持方案编—报审批和设施验收】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!之日起停止执—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