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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临汾市违法【建设查处暂行办【法
第一【条 ?为,加强城?乡规:划管理有效》遏制违法建设保【障城乡?规划的顺利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、山西省!城乡规划条例—等,法律:、法规结《合临汾市实》。际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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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》 本:办法所称城市规【划区范围是》指尧都区行》政,辖,区、临汾经济开发区!辖区、洪洞县甘【亭镇:、襄汾县襄》。陵镇和邓庄镇共计】151?。3平方公里
】 本办法所称】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!指东至108国【道、南至南外—。环-:1,08国道、西至公路!西环、北至公路北环!共计155》平方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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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】法适用于本》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对违法建《设,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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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 本办法所【称违法建设是指【违反城乡《规划法律、法—规进行下《列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、道路、【管线和其他工程设】施的行为
【 (一)未取【得,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或乡村—建,设规划许可证进行】建设的;
!(二)?未按照?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!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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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未】经,城,乡规划?主,管部门批准进行临】时建设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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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未按!照城乡规《划,主管:部门批?。准内容进行》临时建设《的;
》 :。(五)临时建筑【物、构筑物超过【。批,准期限不拆除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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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】他违反城乡》规划:。进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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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》。 临汾市规划局【是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负【责对临?汾市域内城乡规【划的:实施进行监》。督检:查并依法查》处中:心城:区规划范《围内违反城乡规划】的违法建设》行为
临!汾经济开发区管【委会、尧都区人民】政府对中心》城区规划范》围内所属乡》镇,和街道办事处辖【区内的违法建设负】有监管责任
! :尧都区、《洪洞县、襄汾—县人民政府按—照本办法《依法查?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!以外所辖行政区域】。内的各类《违法建设《并报: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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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。 本市建《设、:国土、房管、工商】、公安、安全、监察!、供水、《供电、供气、供暖等!。部门:按照: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!违法建设《。的综合治《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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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对下!列严重?影响城乡《规划无法采取改【正措施消除对规划】实施的?影响的违法建(构】),筑物:限期拆?除;不?能拆除?。的没收实物或—者违法收入》可,以并:处建设工程造价【百分之十以》下的罚款
【 (一)》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!。定的土地使用性【质影响城《乡规划实施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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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《二)严重《影响近期建设规【划实施的;》
(三)压!占城市道《路红线?、高压线供电走廊】、景:观视线通道》、无线电微波通道】、永久性测量—标志、市政工—。程管线和设》施;
》。 (四)》。影响消防、》防汛、人民防空【、国防等设施的【正常:运行对?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!;
(五】)对广场《等公共设施用地、公!共绿:地、生态保护—区、水?源保护?。区、历史文化保【护区、风景名—胜区构成破坏和【威胁的;
— (六)严【重影响市《容景观和破》坏城市?环境的;
— (七)严重影!响公共卫生、—公共安全、城市交】通等公共利益的;】。
》(八)?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情—形的
第八条! 对下《列影响城乡规划【尚可采?取改正措施消—除对:规划实施《影响的责令限—期,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!百分之?五以上百分》之十以下的》罚款:改正到位且》符合许可条件—并缴纳相关规费后】予以补?办手续
】(一)基本符合临】汾市城?市,总体规划《、控:。制性详细规划、近】期建设规划》要求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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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在居住小区或单位、!个人庭院内部—建设生产、生活【。、办公等《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规!划和:技术规?。范要求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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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(三)通过采—取部分拆除、降低高!度,、开窗?堵窗、开《辟通道?、,封闭:通,道、修改立》面以及其他措—施能够?消除影响基本符【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!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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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影响相邻】人通风、采光—。、日照但《基本符?。合规划和技术规【范要求的;
】 (五)》原地改建(含翻建】)、扩建(》含加层?)项目通《过技术?分析:基本符合规划和【技,术规范要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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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房】地产开?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!密度和容积》率,。超层、超面积建设基!本符合规《划和技术规范要求】的,。;
—(七)不危害—公共安全、公共卫生!不影响基础设施【。和,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!行,的;
【(八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》形,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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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 按照本办法—规定应当拆除或【者没收的违法建【筑已经出售的违【法建设单位或个【人应: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!人给: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!。当,依法赔偿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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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对于临时建设工!程建设单位》或个人有下列行为】之一:的责令限期拆—除可以并处临时【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!下,的罚款
— (一)未—经批准进《行,临时建?设的;
》 ?(二)未按照批准内!容进行?临时:建设的;
— (三)临【时建(构)》筑物:超,过批准期限不—。拆除的
第】十,一条 ? 未取得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或未】按照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的—规定进行改变建筑】物外立面《、设:置雕:。塑或户?外广告的《由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建设《、,限,期改正?;逾期不改》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!处工程造《价一倍以下的罚款】。
第十二【条 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作出责令【停止建设或》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!当事人不停止—建设或?者,逾,期不拆除的由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通知供电》、供水部《门停止供电、供水】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!报告由人民政府责】成有关?部门对违法建设工】程采取?查,封施工现场、强制】拆除等措施拆除费用!由违法建设当事【人,承担
第十】。三,条 施工单位对未!取得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!建设或者未按—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的【。规定进行建设的【在收到市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责令《停止建设的》决定后继续施工的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处合同价款百—分之一以上百分之】三以:。下的:罚款:
第》十四:。。条 工程设—计,单位违反规划设计】条,件编制建设》工程设计方案和【施工图的由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责令改?正处合同约定的设】计费一倍以上—二倍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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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对建设单位、】施工:单位、工程设计单位!。实行信息《化管理建立规划管】理信用?。档案凡发现有违【。法行为?的单位两年》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、建设主管部门不!受理其建设、施【工、设计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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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建】设工程竣工后—建设单位和个人【应向市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》申请规?划条件核实》符合规划条》。件的核发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!可证;不符》合规划条件的按照】本办法第七条、第】八条:的规定?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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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未!取得建设工》程竣:工规划认可证—的建:设单位?不,得,组,织,竣,工验收;房屋权属登!记机关不得办—理权属登记》。;供水、供》。电、供?气、:供,暖等相关部门—不得为其办理—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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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八条 违反本办】法的规定阻碍规划】执法人员依法执行】。公,务的:由公安机关》依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 治安管《理处罚条例的有【关规: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!移交: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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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九条《 发现国家—机关工作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应当向其任免【机关或者监》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!
: (一)违法】批准工?程建设的;
! (二)对本行【政区域或者本部【门分管范《围内的违法》建,设制止不力、造成恶!劣影响的;
! (三)实施—、参与、包庇违【法建:设,阻挠违法建设查【处工作的;
【 (四》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二条、第十七条、!第十八条规定未依】法履行职责的—
第二—十条: 规划《。执法:人员在?查处违法建设时玩忽!。职,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的依!法给予行《政处分?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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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本市行!政区域内各县(市)!违法建?。设的查处《工作可参《照本办法执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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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十二:条 本《。办法由临汾市—。城乡规划委》员,会,办公室负《责解释
【第二十三条》。 本办法》。自临汾市城市总【体规划(2》009-202【0)经?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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