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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临汾市违法建设!查处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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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【加强城乡《规划管?理,有效遏制违法—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!顺利:实施根据中》华人:民,。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山西省城乡规【划条:例等法律、法规结】合临汾市实际制【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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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办法—所称城市规划—区范围?是指尧都区行政【辖区、临汾》经,济开发区辖》区,、洪洞县《甘,亭镇、襄汾县—襄陵镇?和邓庄?镇共计1513【平方公里
! 本办法《。所称中心城区—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!08:国道、南至南外环-!108国道、—西至:公路西环、》。。北至公?路北环共计155】。平方公?里
第三条 ! 本:。办法适用《于本:市,。城市规划区》范围内对违法—建设的处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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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四条 本》办法所称违法建【设是指违《反城乡规划法律、法!规进:行下列新《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、道路—、管线和其他工程】设施的行为》
(一)未!取得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进《行建设的;
【 (二)—。。未按:照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《的规定进行建设的】;
? (《。三)未经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!进行临时建设的;】
》(,。四)未?按照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批准内容》进行临时建设—的;
— (五)《临时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!拆除的?;
(【六):其他违反城乡规划】进,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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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。。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!。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负责《对临汾?。市域:内城乡规《划,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!并依法查处中—心城区规《划范:围内违反城乡规【划的违?法建设行为
】 :。 临汾?经济开发《区管委会、尧都【区人民政府对中心】。。城,区,规,划范围内所属—乡镇和街道办事处】辖区内的违法建【设负:有监管责任
【 《尧都:区、洪洞县、襄汾县!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!。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!划范:围以外所辖》行政区域《。内的各类《违法:建设: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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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《本市建?设、国土《、房管、工》商、公安、安—全、监察、供—水,、供:电、供?气、供暖等》部门按?照各:自职责协同做好对】违法建设的》综合治理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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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对【下列严重影响城乡】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!施消除对规划实【施的影响《的违法建(构)【筑物限?期拆除;不能拆除】的没收实物或者违】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!工程造价百分之【十以下的《罚款
【(一)擅自改变【城,乡规划确定的—土地使用性质影【响,城乡规划实》施的:;
—(,二)严重影响近【期,建设规划实施的【;
》 (三)《压占城市道》路红线、高压线供电!走廊、景观视—线通道、无线电微】波通道、《。永久性测量》标志、?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!;
》 (四)影响—消防、防汛、人民防!空、国防等》设,施的正常运行对【城市安全构成威胁】的;
— (五?)对广场等公共【设施用地、》公共绿地、生态【保护:区、水源保》护,区、历史《。文,化,保护区、风景名【胜区:构成破坏和威胁【。的;
(】六):严重影响市容景【观和破坏城市环境】的,;,
? (?七):严重影?响公:。。共,卫生、公共安全、城!市,交通等公共利益的;!
:。 (八)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。情形的
【第八条? 对下《列影响城乡》规划尚可《采取改正《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!影响的责《令限期改正处—建设工程造价—百分之五以上百分】之十以下的罚—款,改正:到位且?符合许可条件并缴】纳相关规费后予【以补办手续》。
? :(一)?基本符合临汾市城市!总体规划、》。控制:。性详细规划、近期建!设规:划要求的;》
: (二)在居住!。小区或单位、个人】庭院内部建》设生产、《生活、办《公等配套用》房基本符合规划【和技术规范要求的】;
《 (三)通过采】取部分拆除、降【低高度、开》窗堵:窗、开辟《。通道、封闭通道【、修改立面以及其】。他措施能《够消除影《响基本符合规划【和技术规范要—求的;
【 (四?)影响?相邻人通风、采光】、日照但《基,本符合规《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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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《五)原地改建(含】翻建)、扩》建(:含加层)项目—通过技术分析基本】符合规?划,和技术规范要求的】;,
(六)房!地产开发《项目擅自提高—建筑密度《和容积?率超层、超面—积,建设基?。本,。符合规划和技术【规范:要求的;《。
: , (七)》。不危害公共》安全、公《共卫生不影》响基础设施》和公共服务设—施,正常运行《的;
(】八)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的其他情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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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按照:本办法规定应—当拆除或者》没收的违法建筑【已经:出售的违法建—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!购房款退还》购买人给购买人造】。。成损失的应当依法】赔,。偿
第—十条 对》于,临时:建设工程《建设单位或个人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。的责令?限期拆除可以—并处临?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!以下的罚款
! (:一)未经批准进行临!时建设的;
【 ?(二:。)未按?照批准内容进行【临,时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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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临时建(构)筑【物超过批准》期限:。不拆:除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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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一条 未—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可证或未《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的规定进【行改变建筑》物外立面、》设置:雕塑或户外广告的由!市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建设?、限期?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予以拆除—可以并处工程—造,价一倍以下的罚【款
第十【二条 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作【出责:令停止建设》或者限期拆除的决】定后当事《人不停止《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!的由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通【知供电、供水部门】停止供电、供水同】时向本?级人民政府报告【由人民政《府责成有《关部门对违法建设】。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!场、强制拆除等【措施拆除费用由【违法建设当事人承】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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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》条 施工单位【对未取得建设工【程规划许《可证的项《目进行建设或者未】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?。许可证的规定进【行建设的在》收到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责令停—止建设?的决定后继续施工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处,合同价款百分—之一以上百分之【三以:下的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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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 工程设》计单位违反规划设】计条:件编制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和施》工,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!。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合!同约定?的设计费一倍—以上二倍以下的罚】款,。
第十五条 !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对建设?单位、施工单位、】工,程设计单位实行【信息化管理建立规划!管理信用档案凡【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!。位两年内市城—乡规划主管》。。部,门、:建设主?管部:门不受理其建设、】施工、设计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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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【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建设单位和个人应】向市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《请规划条件核实符】合规划?条件的核发建—。设工程竣工规划认】可证:;不:符合规划条件—的按照本办法第七】条、第八条的规定处!罚
》第十七?条 未取得建设】工程竣工规划—。认可:证的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竣工《验收;房《屋权属登《。记机关不得办理权】属登:记;供水《、供电、《供气、供暖等相关】部,门不得?为其办理相》关,手续
》
第十八条 违反!本办法?的规:。定阻碍规《划执法人《员依法执行公务的】由公:安机关依《据中华?人民共?和国: 治:安管理处罚条例【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!成犯罪?的移:交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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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条 《 发现?国家机关《。工,作,人员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市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应当向其】。任免机关或者—监察机?关提出处分》建议
(一!)违法批准》工程建设的;—
(—二)对本行政区【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!围内:。。的违法建设制—止不力、造成—恶劣影响的;
! (三)实施【、参与、包》庇违法建《设阻挠违法建设查】处工作的;
】 , (:四):违反本办法》。第十二条、第十七】。条、第?十八条?规定:未依:法履:行职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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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规划执法人员】在,。查处违法建设时玩】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究刑?事责:任
第二【十一条? , 本市行《。政区域内《各县:(市)违法建设的查!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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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本!办法由临汾市城【乡规划委员》会办公?室负责解《释
第—二十三条 本办法!自临汾市城市总【体规划(2》009?-,2,020)经》省政府批复》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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