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— 《 临汾?市违法建设》查处暂行办法 】 第一条 为】加强:城乡:规划管理《有效遏制《违法建设保障城【乡规划的顺利—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山西省城乡规划】条例等法律、法【规结合临汾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《 ? : 第二条 本!。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!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!辖区、临《汾经济开发区辖区】、洪洞?县甘亭镇、》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!。。。镇共计1513平方!公里    【 本办?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!范,围是指东至》1,08国道、南至南】外环-108—国道:、西至公路》西环、北至》公路北环共计—。155平方公—里 第三条】 本?办法适?用于本市城市规【划区范围内》对违法建《设的处理 】第四条 本—办法所?称违法?建设是指违》反城乡规《。划法律、法规进行】下列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建》筑物、?构筑物、道路—、管线和其》他,。工程设施的》行为    (一!)未取得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:可证或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进行建设的【;   》 (二)《未按:照建设?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或乡: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的?规定进行建》设的; 》 , , (三)未经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批准进行临时—。。建设的;    !。(四)未按照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】内,容进行临时建设的;!    》(五:)临时建《筑物、构筑物—超过批?准期:限不拆除的;  ! , (六)其他违反城!乡规划进行建设的】 第五条 !临汾:。市规划局是市人【民政府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负责对】。临,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!。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!依法查处中》心城区?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!规划的?违法:建设行为 》     临—。汾经济?开发区管委会—、,尧都区人《民政府对中心—城区:规划范围内所属乡】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!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!管责任?     —尧都区、洪洞县、襄!汾,。县人民政府按—照本办?法依法查处中心城区!规划:范围以外所辖—行政区域内的—各类违法建设并报】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备案 第六】条 本市》建设、国土、房【。管、工商、公安【。。、安全、《监察、供水》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!等部门按照》各自职?责,协同做好对违—。。法建设的综》合治理工作 】 ,第七条 对下【列严重?影,响城乡规划无法【采取改正措》施消除对规划实【施的影响的违—法建(?构)筑物限期拆除;!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!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!处,建,设工程造价百分之】。十以下的罚款— ,    (》一)擅自改变城【乡规: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!质影响?城,乡规划?实施:的; 《   ?(二:)严重?影响:近期建设规》。。。划实施的;   ! (三)压占城【市道路红线、高【压线供电走廊、景】观,视线:通,道、无线电微波【通,道、永久性》测量标志、》市政工程管线和【设施; 《    《(,。四)影响消防、防汛!、人民防《空、国防等设施【的正常运行对—城市:安全构成《威,胁的;   【 (五)《。对广场等《公共设施《用地、公共绿地、生!态保护区、水源【保护区?、历史文化保护区、!风,景,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!胁的:;    (六】)严:重影响市《容景观和破》坏,城,市环:境的;  —  (七)严重【影响公共卫》。生、公共安全、城市!交,通等公?共利:。益的:; ?   (八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情形》的 第八条 ! 对下?列,影响城乡规划尚可】采取改正措施—消除对规划实施影】响的责令《限,期改正处建设—工程造价百分—之五:以上百分《之十以下的罚款改】正,到位且符合许可【。条件:并缴纳相《。关规:费后予以补》。办手续    (!。一)基本符》合临汾?市城市总体》规划、控《制性:详细规划、近—期建设规划要求【的; ?    《(二)在居住小【区或单位、个人庭院!内部建设生产、生活!、办:公等配套用房—基本符合《规划和?技术规范要求的【;   》 ,(三)通过采取部分!拆除、降低高度【、开窗堵《窗、:开辟:通道、封《闭通道、修改立面以!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!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!技术规范要求的【; :。    (四)影响!相邻人?通,风、采?光、日?照但: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!规范要求的; 】   (五)原地改!建(含翻建)、扩】建(含加层)项目通!。过,技,术分析基本符合规】划和技术规范要【求的;  —。  (六)房—地产开发《。项目擅自提高建筑】。密度:。。和容:。积率超?层、超面积建—设基本符合规划和】技术规范要》求,的;   —。 (七)不》危,害公:。共,安全、公共卫生不】影响基础设施—和,。公共服务设施正常】运行的;《 ,。    (八—),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。形的 第九】。。条 ?按照本办法规定应】当拆:除或者?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!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!或个人应当》将购: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!买人造成《损失的应当依法赔】偿 《 ,第十:条 对于临—时建设?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!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责令限—期拆除?可以并处临时建【。设工程?造价一倍以下—的罚款    】(,一)未?经,批准进?行临时建设的; !   (《二)未?按照批准内容—进行临时建设的; !  :  :。(三)临时建(【构,)筑物超过批准期限!。不拆除的 】。第十一条《 未取得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!程规划许《可证的规定》。进行改变建筑物外立!面、设置雕》塑或:户外广告的由—市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建》设、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予以拆除—可以并处《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!。罚款 第十二!条 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作,。出责令?停止建?设或:者限期拆《除的决定后当—事人:不停止建设或者逾】期不拆除的由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通知供!电,、,供水:部门停止供电、供】水同时向本》级人民?。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!责,。成有关部门对违【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!施工现场、强制【拆除等措《施拆:除费用?由违法?建设当事人承—担 第十三条!。 施工《。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的【项目进?行建:设或者未按照—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可证的规》定进行?建设的在《收到市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责《令停:止建设的决》定后继续施工的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处合同价—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!。之三以?下的罚款 【 第十四《条, 工程设》计单位违反规划设】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!设,计方案?和施工图的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!定的设计费》一,倍以:上二倍以《下的罚款 》 ?第十五条 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对建设】单位、施工》单位、工程设—计单位?实行信息化》管理:建立规划管理信用档!案凡发现有违法行为!的单位两年内市【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、建设主管部】门不:。受理其建《设、施工、设—计项:目 ? :第十六条 建【设工程竣工后建设】单位和个人应向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,请规划条件核实【符合规划《条件的核《。发建设?。工,程,竣工规划认》。可证;不符》合,规划条件的按照【本,办,法第七条、》第八:条的规定处罚 ! 第十七条 未取!得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认【可证的建设单位【不得组织竣工—验收;房屋权属登】。记机关不《得办理权属登记;供!水,、供:电、供气、》供暖等相关部门不】得为其办理相—关手续 第】十八条 《 违反本办法的规】定阻碍规划执法人】员,依法:执行公务的》由公安机关依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 治安管《理处:罚条:例的有关规》定处:罚;构成犯罪的移】。交,司法机关依法追【究刑事责《任 第十九】条 发现国家【机关工作人员—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当向【其任免机关》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!分建议    (!。一)违法批准工程建!设的;    (!二)对本行政区域或!者本: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违!法建:设制止?不力:、造:成恶劣?影响的;    !(三)?。实施、参与、—包庇违?法建设阻挠》违法建设《查处工?作的;    】(四)违反》本办法第十二条、】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!规定未依法》履,行职责的 第!二十条 规划执】法人:。员在查处违法建设】时,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?、徇私舞弊的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《责任 ?。 第二十—一条 本市行政区!域内各县(》市)违法建设的查】处工作可参照本办】法执行? 《第二十二条》 本办法由临【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!。办公室负《责解释? :。 第?二十:。三条 ? 本办法自临汾市】城市:。。总体规?划(2?0,09-2020【)经省政府批—复之日起施行—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