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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— 临汾市违法建设!查处暂行办》法 第一【条 为《加,强城乡规划管—理有:效遏制违法建设保】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!施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规划《法、山西省》城乡规划条》例等:法,律、:。法规结合临》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第!二条 本办法【。所称:城市规划区》范围是指尧都区【行政辖区、临—汾经济开《发区辖区、》洪洞县甘亭》镇、襄汾县襄—陵镇和邓庄镇—共计151》3平方公里 【   ? 本办法所称—中心城区规划范【围是指东至》10:8国道、南》至南:外环-10》8,国,道、:西至公?路西环、北至公路】北环共计1》55平?。方公里 第三!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本市《城市规?划区范围内对—违,法建设的《处理 》 第四条 本办法!所称违法《。建设是指违反城【乡规划?法律、?法规进行下》列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!物、构筑物、道【路,、管线和其》他工程设《施的行为 —   (一)未取】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或乡村建设—规划许?可证进行建》设的;    】(二)未按照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!。。规划许可《证的规定进行—建设的;   】 ,(,。三,),未经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批准进行临【时建设的;》    》(四:)未按照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批准—。内容进?。行临时?建设的;   】 (五)临时—建筑:物、构筑物超过批】准期限不《拆除的;  【  :(六)其他违—反城乡规划进—行建设的 》 第五条 【 临汾市《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负责对临汾市】域内城乡规划的【实施进行监督—。检查并依法查处中】心城区规划范围【。内违反?城乡:。。规划的违《法,建,设行为   【  :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!会、尧都区人民政】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!围内所属乡镇和【街道:办事处辖区内的【违法建?。设负有监管责—任  《   尧都区、【洪洞县、《襄汾县人民》政府按照本办—法依法查处中心城区!规划范?围以外所辖行—政区域内的各类违】法建设并《。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 第六!条 本市》建设、?国土:、房管、工》商、公安《、安:全、监察、供水【。、供电、供》气,、供暖等部门按照各!自职责协《同做好对违》法建设的综合治理】工作 》 第:七条 《。对下列?严重影响城乡—规划无法《采取改正《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!的影响的违》法建(构)筑物限】期拆除;不》。能拆除的没收实【物或者违法收入可】以并:处建设工程造价【百分之十以下—的罚:款    (一)!擅自改?变城乡规划确—定的土地《使用性质影响城【乡规划?。实施:的;  》  (二)严重影】响近期建设》规划实施的》。;,。    (三)】压占城市《道路红线《、高压?线供电走廊、—景观视?线通道、无》线,电微波?通道、永久性测【量标志、市政—工程管线和设施;】 :。  : (:四)影响《消防:、防:汛、人民防》空、国防等》设施的正常运行对】城市安全构成威【胁的;   【 (五)对广场【等公:共设施?用地、公共绿地、】生态保护区》、水源?。保护区、历史文化】保护区、《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!和威胁的;   ! (六)《严重影响市容景观】和破坏?城市环境的;  !  (七)严重影】响公共卫《生、:公共:安全、城市交通【。等公共利益》的;    (】八):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—他,情形:的 第八条】 对下列》影响城乡规》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对规划实—施影响的责令限【期改正处建设—工程造?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!之十以下的罚—款改正到位》。且符合许可条件【并缴纳相关规费后】予以补办《手续:。    (一)】基本符?。合临:汾市城?。市总:体规划、控制—。性详细规划、—近,期建设规《划,要求的; 》    (二)在居!住小:区或单位、个人【庭院内部建设生产、!生活、办公等配套】用房基本《。符合规划和技术【规,范要求的; 【   (三)—通过采取部分拆除、!降低高度、开窗堵】窗、开辟通道—、,封闭通道、修改立面!以及:。其他措施能够—消,除影响基本》符合:。。规划和技《术规范要《求的;? :   (四)—。影响相邻《人通风、采光、日照!但基本符合规划【和,技术规范要求—的;    (】。五)原地改建(含】翻建)、扩建—(含加层)项目通】。。过技:术分析?基本符合规划—和技术?规范:要求的; —   (《。六)房地《产,开发项目擅自提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!超层、超面积建设基!本符合规划和—技,术规范要求的;【    》(七)?。不危害公共安全【、,。公共卫?生不影响基础—设,施和公共服务—。设施正?常运行的;   ! (八?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形,的 《 第九条 按照本!办法规定应当拆【除或者?。没,收的违法建筑—已经出售的违法【建设单位或》个人应当将购—房款:退,还购买人给购买【人,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赔偿 —第十:条 ?对于:临时建设工程建【设单: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!之一: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!。并处:临时建设工程—造价一倍以下—的,罚,。款    (【一)未经批准进行临!时建设的;  】  (二)》未按照批准内容【进行临时《建设的;《   《 ,(三)临《。时建(构)筑—物超过?批,准期限不《拆除的? 《。第十一条 —未取得建设工—。程规:。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规定—进行改变建筑物【外立:面、设置雕塑或户】外广告的由》。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责令停止建》设、限期改》正,;逾期不改正的予以!拆除可以并处—工,程造:价一倍以下的罚款】 第十二条】。 市?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!止建设或者限期拆】除的决定后》当事人不停止建设】或者:逾期不拆除》的由市城《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通知《供电、供水部门停】止供电、供水同时】。。向本级人民政府【报,告由人民政府—责成有关部门—对违法?建设工?程采:取查封施工现场【、强制拆除》等措:施拆除?费用由违法建设【当事人承担 】 第十三《条 施工单位【对,未,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的项目【进行:建设或者未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的规定进行建设【的在收到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责令停止》建,设的决定后继续施】工的由市城》。乡规:划,主管部门处合—同,价款百分之》一以上百分之三【以下:的罚款? 第十四条 ! 工程设计单位违】反规划设计条件编制!建,设工:程设:计方案和《施工图的《由市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门责令改【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!费一倍?以,上,二倍以下的罚款【 : 第十五条 【 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对建设?单位、施工单位、】工程:设计单位《实行:信息化管《。理建:立,规划管理信用档【案凡发现有违法行为!的单位两年内市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、建设!主管部门不受理【其建设、施工、【设计项目 第!十六:条 建设工—程竣工后建设—单位和个《人应向市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规划条件核实】符,。合规划条件的—核发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划认可证;不符合!规划条件的按照本办!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】的规定处罚 【 第十《七条 未》。取,得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认可》证的建设单位不得】组织竣工验收;【房屋:权属:登记机?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!。;供水、供电、【供气、供暖等相关部!门不得为其》办理相?关手:续 《 第十八条 — ,违反本办法的规定】阻碍:规划执法《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!。由公安?机关依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 治【安管理处罚条例的】有关:规定: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移交: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【 第十九条 — 发:现国家机关工作【人员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市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:应当向其任》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!。提出:处分建议 —  : (一)违法批准】工程建设的; 【    《(二:)对本行政》区域或者本》部门分?管范围内的违—法,建设制止不》力,、造:。成恶劣影《响的;    (!。。三)实施、参与、】包庇:违法建设阻挠—违法建设查处工作】的;    【(四)违反本办法第!十二条、第十七【条、第十八条规定】未依法?履行职责的 — 第二十条 !规划执法人员在查】。。。。处违法建设》。时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依—法给予行政处—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,刑事责任《 第二十【一条 本市—行政区域内》各县(市)违法建】设的查处工作可参】照本:办法执行 》 第二十二条】 :。。本办法由《。临汾市城乡规划委】员会办公室负责【解释 ? : 第二十三条 】本办法?自临汾市城市总【体,规划(20》。0,9-20《20)?经省政府《批复:之日起施《行,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