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—
:
临《汾市违法《建设查处暂行办法
!
第一条 为!加强城乡《规划管理有效—。遏制违法建设—保障城乡《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!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山西省城乡规划】条例等法律》。、法规?。结合临汾《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【 第二条 — 本办?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!围是指尧都区—行政辖?区、临汾经济—开发区辖区、洪洞县!甘亭镇、襄汾县襄】陵镇:和邓庄镇共》计,。15:1,3平:方公里
》 本》。办法:。所称中心城》区规划范围是指【东至108国—道、:南至南外《环-1?08国道、西—至公路西环、北至】公路北?环共计15》5平方?公里
第【三条: 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城市规划区—。范围内对《违法:建设的处理》
第四条 】 本办法所称违【法建:设是指违《反城乡规划法律、】法规进行下列新【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、道路【、管:线和其他《工程设施的行为
】
(一)未取!得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或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进行建—设的;
— ,。 (二)未按照建设!工,程规划许《可证或乡村建设【规划:许可证?的规定进行建设【的;:
》(,。三):未经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批?准进行?临时建?设的;
】(四)未按》。照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!临时建设的》;
(五)!临时建筑物、—构筑物超《过批准期限》不拆除的;
—
(六)其】他违反城乡规划【进行建设《的
第五条】。 临汾《市规划局是市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负责对【临汾市域内城乡【规划的实施进—行监督?检查并依法查—处中心?城区:规,划范围?内违反城乡》规划的违《法建设行为
】 ?临汾经济开发区【管委会、尧》都区人民政府对中】心,城,区规划范《。围内所属乡》镇和街道办》。事处辖区内的违【法建设负有监管责】任,
《 尧都区、洪洞】县、襄汾县人民【政府:按照:。本办法依《法查处中心城—区规划范围以—外所辖行政区—域,内,的各类?违法:建设并报市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备案
—
,
第六条 本市!建设、国土、—房管:。、,工商、公安》、安全、监察—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!。、供暖等部门按照】。各自:职责协同做好—对违法建设的综合】治理工作
》
第七》条 对下列严重】影响城乡《规划无?。法采取?改正措?施消除?对规划实施的—影,响的违法建(构)筑!物限期拆除;不【。能拆除的没收实物】或,者违法?收,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!造价百分之十以下】的罚款
【 (:一)擅自改变城乡】规划确定《的土地使用性—质影:响城乡规划》实施:的;
(二!)严重影响近—期建设规划》实施的?;
(三)!压占:城市道路红线—、高压线供电走【廊、景观《视线:。通道、无线》电微波通道、永久】性测量标志、—市政:工程管线和》设施;
】(,四)影响消防、防】汛、人民防空—、,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!行对城市《安全构成威胁的;
!
? (五)对广场【。等公:共设施用地、—公共绿地《、生态保护区、【水,源保护区《。、历史?文化保护区、风【景,名胜区构成破坏【。和威胁的《;
?。 (六)严【。。重影响?。市,。容景观?和破坏城市环—境的;
《
? (七)严重影响】公,。共,卫生、公共安—。全,、,城市交?通,等公共利益的;
! (八》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。其他情形的
【
:第八条 》对下列影《。响,城乡规划《尚可采?。取改:正措施?消除对规划实施影】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!建设工程造价—百分之五以上百分】之十:以下的?罚款改正到位且【符合:许可条件并缴纳【相关规费后予—以补办手续
】 (?一)基本符》合临汾市《城市总体规划—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、近:期建设规划要求的;!
(二)】在居住小区或单【位、个人庭》院,内部建?设生产?、生活、办公等配套!用房基本符》合规划和技术规范】要求的;
》
: (三)通过采取!部分拆除、》降,低高度、开窗堵窗】、开辟通道、封【闭通道、修改立【面,以及其他《措施能?够,消除影响基本符【合规:划和:技,术规范要《求的;
(!四)影响相邻人通】风、采光、日照但基!。本符合?规划和?技术:规范要?求的:;
》 (五)原地改建】(含翻建)、扩【建(含加层》)项目?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!合规划和技术规【范要求的《;
:。
(六)房】。地产开发项目擅【自提高建筑》密度和容积率超【层、超面积建—设基本符合》规划和?技术规范要求的;
!
(七)不】危,害公共安全》、公共?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!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!运行的;《。
》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:的其他情形的
!
第九条 按【照本:办法规定应当拆除】或者: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!。出售的违法建—设,单位或?个人应?当将: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!购买:人造成?损失的应《当,依法赔?偿,
?
第十条 对于】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!位或:个人有下《。。列行为之《一的责令限期拆除】可以并处临时—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!下的罚款
】 ,(一)未经批—。。准,进行临时建设的【;
(二】)未:按照批准内容进【行临时建设的—;
(三】)临:时建(构)》筑物超过《批准期限不拆除的】
第》十,一条 未取—得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或未按照【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》证的规?。定进行改《变建筑物外立面、】设置雕塑或户外广】告的:由市城乡规》划,。主,管部门责令》停,止建设、限期—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予,以,拆除可以并处—工程造?。价一倍?以下的罚款
—
第十二条 !市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作出责令【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!除的:决定后当事》人不:停止:。建设或者逾期—不,拆除的由市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通知—。供电、供水部门【停止供电、供水同时!。。向本:级人民政府》报告由人民政府责】成,。有关部?门对:违法建设工》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!、强制拆《除等措施拆除费用】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!担
第—十三条 施工单位!对未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?可证的?项目进行建设—或者未按照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的规定进行建【设的:在收到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!的决定后继》续施工?的由市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处,合同价款《百分之一以上百【分之:。三,以,下,的罚款
》
第十四条 【 工程设计单—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!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和施?工图的由市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处合同》约定的设计费一倍】以上:二倍以?下的罚款
—。。
第十《五条: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建设单》位、施工单位、工】程设计单位》实行信息化管—理建立规划管理信用!档案凡发现有违【法行:为的单位两年内市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。建设主管部门不【受理其建设》、施工、设计项目】
第十六【条 : 建设工程竣工后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!市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规划条【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!的核:发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认可证;不符】合规划条件的按照】本办法第七》条、:第八条的规定处罚
!
第十》七条 《未取得建设工程【竣工规划认可证的】建设单位不得组【织,竣工验收;房—屋权: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!。权属登记;供—水、:供电、供气、供【暖等相关部》门不得为其办理【相,关手续
第十!八条 违反本办法!的规定阻碍规划执法!人员依法《执,行公务的由公安机】。关依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 治安管理】处罚条例的》。有关规?定,处罚;构成犯罪【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《
:
第:十九条 》发现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】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市城乡规划—主,管部门应当向其任免!机关或者监察机关】提出处分建议
! (一)》违法批?。准工程建《设的;
《
(》二)对本行政区域】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!内的违法建》设制止不力、造成】恶劣影响的;
】 (三)实【施、参与《。、包庇违法建设阻挠!违法:建,设查:。处工:作的:;
:
(四)违】反本办法第》十二:条、:第十七条、第十八】。条,规定未?依法履?行,职责的
第二!。十,条 规划》执法人员《在查处违法建—设时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二—十一条? 本市行》。政区:域内各县(市)违法!建设的查处》工作可参照》本办法执行
】
第二十二条 】本办法由临》汾市城乡规划—委员会?办公室负《责解释
》
,
第:二十三条 —本办法自临汾市城】市总体规划(2【00:9-20《20)经省政府【批复之日起施行【
?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