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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临汾市违法建设查】处暂行办法》 《第一条 为加强城!乡,规划:管理有效《。遏制违法建设保障】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!根据中华人》民共: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山西省《城乡规?划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结合临汾—市实:际,制定本办《法 》 , 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城》。市规划区范围—是指尧都《区行:政辖区、临汾经【济开发区辖》。区、洪洞《县甘亭镇、襄汾【县襄陵镇《和邓庄镇共计15】13平方公里 【  : ,  本办法所称中】。心城区规划范—围是指东至10【8国道、《南至南外环》-108国》道、西至公路西环、!北至:公路北环共计—155平《方公里 — 第三条 —本办法适用于—本市城市《规划区?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!处理 第【四条 本》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!指违反城乡规划法】律、法规进》行下列新建、改【建、:扩建建?筑物、?构筑物、道路、管】线,和其他工程》设施的?行为  》  (一)》未取得建《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或《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进行建设的; 】   (二)—未按照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!。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的【规定进行建设的【;,    (三)未!经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!临时建设《的;  》。 , (:四):未按照?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批?准,内容进行临时—建设的;《   《 (五)临时建筑】物,、构筑物超过批准】期,。限不:拆除的?;  《。。 ,。 (六)其他违【反,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! 《第五:条 ?临汾市规《划,。局是市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负,责对:。临汾市域内城乡【规划的实《施进行监《督检查并依》法查处中心城区【规划范围《内违反城乡规—划的违法建》设行为  —   临汾经济开发!区管委会、尧都区人!民政府对中心城区】规,划范围内所属—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!区内的违《。。法建:设负有监《管责:任 ?    尧都区、洪!洞,县、襄汾县人民【政府:按照:本办法?。依法查处中心—城区规划范》围以外所辖行政区域!内的各类违法建【设,并报市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》门备案 》 第六《条 本市》建,设、国土、房—管、:工商、公安》、安:全、监察、》供水:、供电、《。供气、?供暖等部《门按照?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!违法建设的综合治】理工作 第】七条 《对下列严《重影:响城乡规划无法采】取改正措《施,消除对?规划实施《。的影响?。。的违法建(构)筑物!限,期拆除;不能拆除的!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!入可以并《处建设工程造—价百分之十以下【的罚款?    (—。一)擅自《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!土地:。使用性质影响城乡】规划:实施的;  【 , (:。二)严重影响近期建!设规划?实,施的; 》  : (三)压占—城市道路红线、高压!线供电?走廊、景观视线【通,道、:无,线电:微波通道《、永:久性测?量,标志、?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!;    —(,四)影响《消,防、防?。汛、人?民防空、国》防等设施《的正常?。运行对城市安全【构成威胁的; 】 ,  (五)对广场等!公,共设施用地、—。公共绿?地、生态保护—区、水源保护区【、历史文化保—护区、风《景名胜区构成—破坏和威《胁的;    】(六:)严重影响市容【景观和破坏城市环】境的;   【 (七)《。严重影?响,公共卫生、》公共安全、城市交】通等公共《利,益的;   【 (八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,形的 《 第八条 对下!列影响城乡规—划尚可采《取改正?。措施:消除对?规划实施影响—的责令?限期改正处建设工】程造价百分之—五,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改正到位且【符合许可条件并缴】纳相关规费后予【以补办手《续    (【一)基本符合—临汾市城市总体【规划、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、近期建设!。规划要?求的;   【 (二)在》。居住小区或单—位、个人《庭院:内部建设生产、【生活、办公等配【套用房基本符—合规:划和技术《规范要求的;  !  (三)通过采取!部分拆除《、降:低高度、《开窗堵窗、》开,辟,通道:、封闭通道、—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!施能够消除》影,响基本符合规—划和技术《规范要?求的;   【 (:四)影响《相邻人通风、采【。光、日照但基—本,符合规划和技—术规范要《求,的;   — (:五,。)原地改建(含翻建!)、扩建(》含加层)项目通【过技: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!和技术规范要求【。的;  》 , (:六)房地产》开发项目擅自提高】建筑密度和容积【率超层、超面—积建设基本符合【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!的;    (七!)不危害公共安全、!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。正常运行《的;:   《 (八)《法律: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情形的 第】九条 按照本【办法:规定应当拆除或者】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!。出,售的违法建设单【位或个人《应当将购房款退还】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!损失的应当依法【赔偿 —第十:条, , ,对于:临,时建设工程建设单】位或个人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责令限期《拆除:可以并处临时—建设:工,。程造价一《倍以:下的:罚款    (】一)未经批准—进行临时建设的; ! ,   (二)未按】照批准内容进行临】时建设?的;   — (三)临时建(】构)筑物超过—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! ?第,十一条 未取得建!设工:程规:划许可证或未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。的规:定进:行改变建《筑物外立《。面、:。设,置雕塑或户外—广告的由市城乡规】。划主:管,部门责令停》。。止建设、限期改【正,;逾期?不改:正的予以拆除可以】并处工程造》价一倍?以下:的罚款 《 第《十二条? :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!令停止建设》或者:。限期:。拆除的决定》后当:事人不停《。止建设或者逾—期不拆除的由市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通知供!。电、供水部》门停止供电、—供水:同时向本级人—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!府责:成有关部《门对违法《建设工程采》取,查封:施工现场、强—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费!用,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!担 第—十三条 施工单位!对未取得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的项】目进行建设或者【未按:照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,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!在收到市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建设】的决:。定后继续施工—的由市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处合同价—款百分?之一以上百分—之三以下的罚款 】 , 第十四条— 工?程,设计单位《。违反规划设计条【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和施工图的由市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责—。令改正处合》同约定的《设计费一倍以上【二,倍以下?的罚:款 第十【五条 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对建?设,单位、施《工单位?、工:程设计?单位实行信息化管】理建立规划管理信】用档案凡发》。现有违法行》为的单位《两,年内市城《乡规:划主管?部门、建设主—管部:门不:受,理其:建设、施工、设计项!目, 第十六条】 建设工程竣工】后建设单位和个【人应向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!划,条件核?实符合规《划条件的核发—。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证;不符合》规划条件的按照本办!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】的规:定处罚 — 第十七条 未】取,得建设工《程竣工?规,划认可证的》建设单位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;!房屋权属《登记机关不得办【理权属登记;供【。水、供电《、供气、供》暖等相?关部门不《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! 第》十八条 》违反本办法》的规定阻碍规划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!务的由公安机—关依: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的《有关规定处罚;构】成犯罪的移交—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 第十】九条 发现国家机!关工作人员》有下列?。行为之一《的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向其任【免机:关或:者监察机关提—出处分建《议 ?   (一》)违法批《准,工程建设的》;    (二)!对本行政《区域或者本》部门分?管范:围内的违法建设【制止不力、造成恶劣!影响的;    !(三)实施》、,参与、包庇违法【建,。设阻挠违法建—设查处?工作的;  【  (?四)违反本办法第十!。二条、第十七条、第!十,八条: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!的, 第二十条】 :规划:执,法人员在《查处:违法建设时玩—忽,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构成犯】罪的:依,。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第二—十一条? 本市行》政区域?。内各县(市》),违法建设的查—处工:作可参照本办—。法执行 — 第二?十二:条 ?本办法由临汾市【城乡规划委》员会办公《室负责解释》 第二十三条! 本办法》自临汾市城市总体】规划(2《009?-2020》)经省政府》批复之日《起,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