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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—汾,市违法?建设查?处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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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:条 为《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!效遏:制违法?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!顺利实施根据中华】人,民共和?国城乡规《。划法、山西省城【乡规划条《例,等,。法律、法规》结,合临汾市实际—。制,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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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条 ?本办法?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!。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!、临汾经《。济开发区《辖区:、洪洞县甘亭镇、】。襄,。汾县襄?陵镇和邓庄镇共【计1513平方公】里
— 本办法所称—中心城区《规划范围是指东至】108?国道、南至》南外环-108国道!、西:至公路西环》。、北至公路北环共】计,15:。。5平:。方公里
【第三条 本办法适!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!。范围内对违法建设】的,处理
第四】条 ?本办法所称》违法建设《是指违反城乡—。规划法律、法规进行!。下,列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建筑【物、构筑《物、道路《、管线和其》他工程设施》的行为
】(一)未取得建【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或乡村【建设规划《许可证进行建设的;!
(—二)未按照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:可证或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证的规定】进,行建设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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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未经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批准进行【临时建设的》;
—(四)未按》照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批:准,内容进行临》。时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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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物》超过批准期限—不拆除的;
【 (六》)其他违反城乡规划!进行: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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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五条 《 临:汾,市规划局《是市: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负责对临汾市域】内城乡规划的实【施进行监督检查【并依法查处中心【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!城乡规划的违—法建设行为
! 临汾经济开发】区管委会、尧都区人!。民政府对中心—城,区规划范围》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!事处辖区内的违法建!。设,负有监管责任
】 尧都—。。区、洪洞县》、襄汾?县,人民:政府按照《本办法?依法:查处中心《城,区规划范围》以外所辖行政区域内!的各类违《法建设并报市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备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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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本】市建设、国土、房管!、工商、《公安、安全、监察、!供水、供电、供【气、供暖等部门按】照各自职责》协同做好对违法建】设的综合治》理工作?
第七条【 对下《列严重?影,响城:乡规划无《法采取改正》措施消除对规划实】施,的影:响的违?法建(构)筑—物限期拆《除;不能《拆除:的没收实物或—者违法收《入可以并处建设工】程造价百分》之十以下的罚—款
(【一)擅自改变—城乡规?划确定的土》地,使用:性质影?响城乡规划实施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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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二《)严重影响》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!;
(【三)压占城市道路红!线、高压线供电走廊!、景:观视线通道、无线电!。微波通道《、永久性测量—标志、市政工程【管线和?设施;
(!四):影响消防、》防汛、人民防空、国!防等设施的正—常,运行对?城市安全构成威【胁的;?
(五)对!广场等公共》。设,施用地、公共绿【地、生态保护区、水!。源,保护区、历史文化】保护区、《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!和威:胁的;
】。(六)严重》影响市容景观和【破坏城?市环境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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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七)严重影!响公共卫《生、:公,共安全、城市交通等!公共利益的;
! (八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情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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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八,条 对下列影响】城乡:规,划尚可采取改—正措施?消除对规划实—施影响的责令限期】改,正处建?设工程造价百分之】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!的罚款改正到—位,且符合许可条件【。并,缴,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!办手:续
? (《一,)基本符合临汾市】城市总体规划、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、近期建《设,规,划,要求的;
!(二)?在居住小区或单【位、个人庭院内【部建:设,。生产、生活、办【公等配套《用,。房基本符合》规划和技术》规范要求的;
】。 (三》)通过采取部—。分拆:除、降低高度、开窗!堵窗、开《辟通道、封闭通道】、修改立面以及【。其他措施能够消【除影响基本符合【规划和技术规—范要求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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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影响!相邻人通风》、采光、日照但【。基本符?合规划和技》术规:范要求的;
】 (五)原地改】建(含翻建》。)、扩建《(含加层)项—目通过技术分析【基本:符合规划和技术【规范要求的;
! (?六)房地产开发项】目擅自?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!率超层?、超面积建设基本】符合:规划和技术规范【要,求的;
— (七)不—。危害公共安》全、公共卫》生不影响基》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《施正:常运行的《;
(八】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情形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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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按【照,本办法规定应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】。违,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!法建设单位或个人】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!买人给购买人造成】损失的?应当依法赔》偿
第十条】。 对于临》时建设工程建—设单位或《个人有?下,列行为之一的责令】限期拆除可》以并处临时建设工】程造价?。一倍以下《的罚款
】(一:)未经批准》进行临时建设的【;
(二)!未按照批《准内容进行临时【建设的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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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(三)?临时建(构)—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!拆除的
【第十一条 未【。取得建设工程—规,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规《定进行改变建筑【物外立面、设置【雕塑或?户,外广告的《由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建设、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予以】拆除可以并》处工程?造,价一倍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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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二条 市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作出》责令:停止建设或者限期】拆除的决定后当【事人不?停止建设《或,者逾期不拆除—的由:市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通知供电、供【水部门停止供—电、供水同时向本】级人民政《府报:告由人民政府责成】有关部门对违法【。建设工程采取—查封施?工现场?、强制拆除等—措施:拆除:费用由?违法建设当事—。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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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三条 施工【单,位对:未取得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的【项目进行建设或者】未按照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的?规,定进行建设》的,在收到市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!令,停止:建设的决定后—继续施工的由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!。同价款百分之—。一以:。上百:分之三以下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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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》条 工程设计单位!违反规划设计条【。。件,编制建设工程设计】。方案和施工图—的由市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?处合:同约定?的设计费一倍以【上二倍以《下的罚款
】第,十五:条 ?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!单,位、施工单位—、工程设计单位实行!信息化管理建立【规划管理信用—档案凡发现有违法】行为:的单位?两,年内市?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、建》设,主管部门《。不受理其建设—、施工、设计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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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建设工程】竣工后建《。设单位和个》人应向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申请?规划条件核实符【合规:划,条件的?核,发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证;不符合规划【条件的按照本办法】第七条、《第八:。条的规定《处罚
第【十,七条 未取得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—。认,可证的建设单位不】得,组织竣?工验收?;,房屋权属登》记机关不《得办理权属登—记;:供水、供电》、,供,。气、供?暖等:。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!理相:关手续
第】十,八条 违反本【办法的规定阻—碍规划执法人员【依法: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依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 治》安管理处《罚条例的有关规【定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移交《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【第十九条《 , 发现?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】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向其任【免机关或者》监,察机关提出处分【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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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违【法,批准工程建设—的,;
(【二)对本行政区域】或者本部门分管范】围内的?违,法建设制《止,不力、造《成恶劣?影响的;
!(三)实施、参与、!包庇违法建设阻挠】违法建设查》处,工作的;
— (四)—违反本?办法第十二条、第】十,七条、第十八—。条,。规定未依《法履行职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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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规划《执法人员在查—处违法建设》时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?。徇私舞弊的》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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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一条 【本市:行政区域《内各县(市)—违法建设的查处工】作可参照本办法执】行
第二十】。。。二条 本办法【由临汾市城乡规划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】解释
第二十!三条 本办法自临!汾,市城市总体》规划(2009-】2020《)经省?。政府批复之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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