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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临?汾,市违法建设查处【暂行:办法
第一条! 为加强城乡规划!管理:有效遏制违法建【设保障城《乡规划的顺》利实施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城乡—。。规划法?、山:西省城乡规》划条例?等法律、法规结合临!汾市实?际制定本《办法
! 第二条 》 本办法所称城【市规划区范围是指】尧都区?行政辖区、临汾经济!开发区?辖区:。、洪洞县甘亭镇、襄!汾县襄陵《镇和邓庄镇》共计15《13平方《公,。里
》 本?办,法所称中心城区规】划范:围是指?东至108国—。。道、南至南外环【。。-1:08国道《、西至公路西—。环、北至公路—北环共计155平】方,公,里
》第,三条 本》办法:适用于?本,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对违法【建设的处理
】
,第四条 本—办法所称违法—建设:是指: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、!法规进行下列新建】、改建、扩》建,建筑物、构》筑物、道路、管线】和其他工程设—施的行为
】 (一)未取—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或乡?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!行建设的;》
: ?(二)未按照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或: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的规定进《行建设的《;
(三】)未经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批《。准进行临时建设的】;
(四)!未按: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批,准内容?进行临时建设的【;
(五)!临时建?筑物、构筑物超【过批:。准期限不拆除—的;
— (:六)其他违反城乡】规划进?行建设的
第!五条: 临汾市规划局是!市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负《责对临汾《市域:内,城乡规划《的实:施进行监督检查并】依法查处中心—。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!。城,乡规划的违法建【设行为
!临汾经济《开发区管委会、尧】都区人民《政府对中心城—区规划范围》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!事,处辖区内的》违,法建设负有监管责】任
尧】都区、洪洞县—、襄汾县人民—政府按照本》。办法依法查处中心城!区规划范围以—外所辖行政》区域内的各类违法】建设并报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备案
【第六条 本市【建设、国土、房管、!工商、公安、安全、!监察、供水》、,供电、供气、供【暖等部门按照—各自:。职责协同做》好对违法建设的综】合治理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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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《条 对《下列严重影响—城乡规?划无:法采取改正措施【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!响的:违法建?(构:)筑物限期拆除【;不能拆除的—没收:实物或者违》法,收入可?以并处建设》工程:造价百分之十以下】的罚款
》 (一)—擅,自改变城乡》规划确定的土—。地使用性质影响城】乡规划实《施的;
(!二)严重影响近期建!设规划实施的;
】
: (三)压占【城市道?路,红线、高压线—供电走廊、》。景,观视线通道、—。无线电微波》通道、永《久性测?量标志、市政工【程,管线和设施;
! (四)影响消防!、,防汛、人《民防空、国防等设施!的正常运《行对:。城市安全构成威胁】的;
【(五:)对广场等公共设】施用地、公共绿地、!生态保?护区、水《源保护?区、历史文化保护区!、风景?名胜区构成》破坏和威胁的;
!。 :。 (六)严重影响】市容景观和》破坏:城市环?境的;
— (七)严重【。影,响公共卫生、公共】安全、城市交通【等公共利益》的,;
(八】)法律?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情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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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八条 对下列【影响城乡规》划尚可?采取改正《措施消除对规—。划实施影响的责令】限期:改正处建设工程【造价百分之》五,以上百分之十以【下的罚款改正到【位,且符合许可条—件并缴纳相关规费后!予以:补办手续
!(一)基本符—。合临汾市城市—总体:规划、控制性详细】规划、近期》建设规划《要,求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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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在居住小区或单!位、个人庭》院内部建《设生:产、生活、办公等配!套用:房基本符合规划【和技术规范要—求的;
《
(三)通过!采,取部分拆除》、降低?高度、开窗堵窗、开!辟通道、《。。。封闭通道《、修改立面》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!。除影响基本》符合规?划和:技术规?范要求的;》
(—四)影响相邻人【。通风、采光》、日照但基本符【合规划和技术—规范要求的;—
(五)】。原地改建(含翻【建)、扩建》(含加层)项目【通过技术分析基本】符合规划和技术规】范要:求的;
】(六)房地产开发项!目擅自提《高建筑密度》和容积?率超:层、超?面积建设基》本符合?规,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!;
—(七)不危害—公共安全、公共卫生!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!。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!的;
— (八)法律、【。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形的
《
第?九条 《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!拆除或者没收的【违,法建筑已《经出售?的违法建《设单:位或个人应》当将购房款退—还购买人给购—买人:造成损失的》应当依法赔偿
】
第十条 【。对于:临时建?设工:程建设单位或—个人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责【。。令限期拆除可以并】。处临时建设工—程造价一倍以—下,。的罚款
【 (一?)未经?批准进行临时—建设的;
!(二)未按》照批准内容》。进行临时建设的;】
,
(三)临时!建(构)筑物超过】批准期?限不拆除的
!第十一条 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或未:按照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的《规定进行改变建【筑物外立面、—设置雕塑或户外【广告的由市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建设、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予【以拆除?可以并?处工程造价一倍【以下的罚款
】。
第十二条》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作?出责令停止建设或】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!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!者,逾期不拆《除的:由市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通知【供电、供水》部门停?。。止,供电、供水同时【向本级?人民政府《报告由人民》政府责成有》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!程采取查封施工【现场、强制》拆除等措施拆除【费,用由违法建设—当事人承担
】
第十三条 【施工单位《对未取?得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项目进行建设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的—规定进行建设的【在收到市《城乡:。规划:主管:部门:责令停止《。建设的?决定后继《续施工的由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处,合同价款百分—之一以?上百分之《三以下的罚》款
第十四条! 工程设计单位违!反规划设计条—件编制?建设:工程设计方案和【施工图的《由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!定的设计费一倍【以上二倍以》下的罚款
【
第十五《。条 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?门,对建设?单位、?施工:单位、工程设计【单位:实行信息化》管理建?立规划管理信用【档案凡发现有违【法行:为的单位两年—内市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、建设主管【部门:不受理其建设、施】工、设计项目
!。
第十六《条 : 建设工程》竣工后建设》单位和个人应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申请规划条件核【实符合规《划条件的核》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认可证;不符合【规划:条件的按照本办【法第七?条、:。第八:条的规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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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未取得建】设工程竣工规划认】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!组织竣工验收—;房屋?权属登记机关不得】办,理权属登记;—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】、供暖等相》关部门不得为—。其办理?相关手续
第!十,八条 违》反本办法的规定【阻碍规划执法—人员依法《执行公务《的由公安机》。关依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 治安管理处】。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!罚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第—。十,九条 发现国【家机关工作人—员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?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应当向其】任免机?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!处,。分建议
》。 ?(一)违法批—准工程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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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对】本行:政区域或者本—部门分?管范围内的违—法建:设制止不力、造【成恶劣影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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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实施、参与、包庇违!法,建设阻挠违法—建设查?处工作的;
! (四)违》反本办法第十二条、!第十:七条、第《十八条规《定未依?法履行职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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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【。规划执法人员在查】处违:法建设时玩》忽职守?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《舞弊的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构》成犯罪?的,。依法追?究,刑事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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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本市行政区域内!各县(市)违法建】设的查处工作可参照!本办法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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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二十二条 本办!法由临汾市》城,乡规划?委员会办公》室负责解释
】
第二?十,三条 本办—法自临汾《市城市总体规—划(20《09-2《020)经省政【府批复之《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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