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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临!汾市违?法,建,设查处暂行办法 】 第《。一条 为》。加强城乡规划管【理有效遏制》违,法建设保障》城乡规划的顺—利实施?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规》划法、山西省城乡规!划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!制,定本办法 ! 第《二,条 本办法所称】城市规划区范—围是指尧都》。区行政辖区、临【汾,经济开?发区辖?区、洪洞县甘亭镇、!襄汾县襄陵镇和【邓庄镇共计1513!平方公里 》     本办【法所称中心城区【规划范围是指东至】108国道、南至南!。外环-?108国道、西至】公路西环、北至【。公路:。北环共计1》55平方公里 】。 第三条》 本办法适—用,于,本,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!对违法建设的处理】 第四条 !本办:法所:称违法建设是指违】。反城乡规划法律【、法规进行下列新】建、改建《、,扩建: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道路、管线—和其他工程设施的】。行为    (】。一)未取得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进,行建设的; —。    (》二)未按照》。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或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—证的:规定进行建设的【;    —。(三)未经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批准进行《临时建设的;— ,    (四)未按!照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!行临时?建设的;    !。(五)?临时建筑物、构筑】。。物超过批准期限【不拆除的;》  ?  :(六:)其他违反城乡规】划,进行建设的 】 第五条 临【汾市规划局是—市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】对,临汾:市域内城乡规划【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!并依法查处》。中心城区规划—范,围内:违反城?乡规划的《违法建设行为—     临汾经!济开发?区,管委会?、,尧都区人民》政府:对中:心,城区规划范围—内所属乡镇和街道】。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!建设负有监》管责任? :    尧》都区、洪洞县、襄汾!县人民政府按照【本办法依法查处中心!城区规?。划范围以《外所辖行政区域【内的各类违》。法建设并《报市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备案】 第六条 】 本市?建,设、国土、房管【、工:商、公安、安全、监!察、供水、供—电、供气、供暖【等部门按照各—自,职责协?同做好对《违法建设的综合【治理工作《 《第七条 对—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!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对规划实—施的影?响的违法建》(构)?筑物限期拆》除;不能拆》除的: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!入可以并处建设工】程造价百《分之十以下的罚【款,。。。 :   (一)擅自】改变城乡规》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!质影:响城:乡规划实《施的; 》   (二)严【重影:响近期建设规—划实施的;》    (三)】压占城?市道路红线、高压线!供电:走廊、景观视线通道!。、无线电《微波通道、》永久性测量标志、】市政:工程管线《和设施;   】 (四)影响—消防、防《汛、人?。民防:。空、国防等》。设施的?正常运行《对城市安全》构成威胁的;—    (五)】对广场等公共设【施用地、公共绿【地、生态保护区【、水:源保护区、历史【文化保护区、风景】名,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!的;    (六!)严重?影响市容景》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!;,    (七)】严,重影响公共》卫生、公《共,安全、城市交通等公!共利益?的;    【(八)?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的 ! 第八?条 ?对下列影响城—乡规划尚可采—取改正措施》消,除对规划《实施影响的责令限】期改:正处建设《工程:造价:百分之五以上百【分之十?以,下的罚款《改正到?位且符合许可条件】并缴纳相关规—。费后予以补办手【续, ,  :  (?一)基本《符合临汾市城市总体!规划:、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、,近期建?设规划要求的; !   (二)在【居住小区或单位、个!人庭院内《部,建设生产《、生活?、办公等配套用【房基本符合规划和技!术规范要求的;【    (—三)通过采取部【分拆除、降》低高度、开窗堵窗、!开辟通道、封闭通】道,。、修改立面》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!除影响基本符合规】划和技术规范要【求的;   【 ,(四:),影响相邻《人通风?、,采光:、日:照但: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!规范:要求的;   】 (:五)原地改建(含翻!建)、扩《建(含加层)—项目: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!合规划和技》术规范要求的; 】 ,   (六)房地产!开发项目《擅自提高《建筑密度和容—积率超层《、超面积建设—基本符合规划和技】术规:。范要求?的; ?    (》七):不危害公共安—全、公共卫生—不影:响基础设施和公【。共服:务设施正常》运行的; —   (《八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情形的 — 第九条 — 按照本办法规定】应当拆除或者没【收的违?法建:。筑已: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!位或个人应当—将购:房款退还购买人给】购买人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法赔偿【 第十条 】 对于临《时建设工《。程建:设单位或个人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责令限?。期拆除?可以并处临时建【设工程造《价一倍以下》的罚款    】(一)?未经:批准进行《临时建设《的;   — (二)未按照批准!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!;    (三】)临时建(构)筑】物,超过批准期限不拆】除的 第【十一:。条 未取得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或未按照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的规定进行改变建筑!物外:立面、设置雕塑【或,户外广告的由—市城: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责令?停止建设、限—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!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!一倍以下的罚—款, 第十二条 ! 市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作出责令停【止,建设或者限期拆除】的决定后当事人【。不停止建设》或者逾?期,不拆除的《由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通】知供电、供水—部门停?止供电、供水同时向!本级人民政府报告】由人民政府责成有】关部门对违》法建设工程采—取查封施工》现,场、强制拆除等【措施:拆除费用由违—法建设?当事人承担 — , 第?十,三条 施工单位对!。未,取,。得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项目进行建【设或者未按照建【设工:程,规,划许可证的规定【进行建设的》在收到市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建设的决定【后继续施工的由【市城:乡规划主《管,。。部门处合同》价款百?分之一以《上百分之《三以下的《罚款 《 第十《四,条 工程设计单位!违,反规:划,设计条?件编:制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和施工—。图的由?。市,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责令改《正处合?同约:定的设计费》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!罚款 》 第十五条 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对】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!、工程设计单位实行!信息化管理建立规划!。管理信用档案—凡发现有违法行为】的单位两年》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、建:设主:。管部:门不受理其建设、施!工、设计项》目 ? 第?十六条 《 ,建,设工:程,竣,工后建设单位和个】人应向市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!。条件: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!核发建设工》程竣工规划认可证;!不符:。合规:划条:件的:按照本?办法第七条、—第八条的规定处罚】。。 , 第十七条【 未取得建设工程!竣工规?划认:可证的建《设单位不得组织竣】工验收;房屋权属】登,记机关不《得办理?权属登记;供水【、供电、供气—、供暖等相关部【门不得为其办理相】关,手续: 第》十八条 违反本】办法的规《定阻碍规划执—法,人员依法执行公【务的:由公安机关依据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 治【安管:理,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!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移交司?。法,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? 第十九条 】发现国?家机关工作人员有】下列行为之》一的:市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当向】其,任免机关或者—监察机关《提出处?分建议 《    《(,。。一)违法批准工程建!设的; 》   (《。。二)对本行政区【域或者本部》门分管范围内的违法!建设制止不力—、造成恶劣》影响的;  【  :(三)实施》。、参与、包庇违【法建设阻《挠违法建设查处工】作的; 《  :  (四)违反本】办法第十二条、【第十七?条,、第:十八条?规定未依法履—行职责的 — 第?二十条 规划执法!人员:在查处违法建设时】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的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】犯罪的?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【 第二十一条 本!市行政?区,域内各县(市)违】法建设的查处工作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】 第二十【二条 本办—法由临汾市城—乡规划委员》会办公室负》责解释 【第二十三条 本】办法自临汾市—城市总体规划(20!09-2020)】经,省政:府批复之日》起施行 《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