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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—市违法建设查处【。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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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【加强城乡规》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!建设保障城乡—规,。划的顺利《实施根据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山《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】等法:律、:。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!制定本?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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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城市!规划:区范围是指尧都区】行政辖区、》。临汾经济《开发区?。辖区、洪洞县甘【亭镇、襄汾县襄【。陵,镇,和,邓庄:镇共计151—3,平,方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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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本办?法,所称中心城区规划】范围是指东至1【08国道、南至南】外环:-108国》道、西至公路西【环、北?至公路北环》共计:1,5,5平方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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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【办法适用于本市城】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!法建设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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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条 本办法【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!反城乡规划法律【、法规进行下列新建!。、改建、扩》建建:筑物、构筑物—、道路、管线和其他!工程设施的行—为
(一)!未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!设规划许《可证进行建》设的;
》 , (二)未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或: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规定:进行建?设的:;
(【。。三)未?经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准进【行,临时:建,设的;?
? (四)未—按,照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批:准内容进行》临时建设的》;
—(,五)临时《建筑物、构筑物【超过批?准期限不拆除的【;
—(六:)其他违反城—乡规划进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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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。 临汾市规划局是市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负责对临汾【市域内?城乡规划的》实施:进行:监督检查《并依法查处中心城】区规划范围内违反】城乡规划的》违法建设行为
【。
, 临汾经济开!。发,区管委会、》尧都区人民政—府对中心城区—规划:范,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!办事处辖《区内的?违法建?设负有?监,管责任
】 尧都区、洪洞【县、襄汾县人民政府!按照本办法》依,法查处中《心城区规划范—围以:外所辖?行政区域《内的各类违法—建设并?报市: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备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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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本市建设—、国土、《房管:、工商、公安—、安全、监察、【供水、供电》、供气、供暖等部门!按照各?自职责协同做好【对违法建设》的综合?治理工?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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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对,下列严重影》响,城乡规划无法采取】。改正措施消》除对规划实施—的影响的《违法建(构)筑【物限期拆除;—不能拆除的没收【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!以并处?建设工?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!的罚款
】(一)?擅,自改变城乡规划【确定的土地使—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!实施的;
!(二:。)严重?影响近期建》设规划实施的;
】
(三)【。压占城市道路红线、!高压线供电走廊、景!观视线通《道、无线《电微波通道》、,永久性测量标—志,、市政工程管线【和设:。。。施;
》 (四)影响消防!。、防汛、人民—防空、国防等—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!市安全构成威胁【的;
【(五)对广场等公共!设,施用:地、公共绿》地、生态保护区、水!源,保护区?。、历史文化》保护区、《风景名胜区构成【破坏和威胁的;
】
《(六)严重影响【市容景观和破—坏城市?环境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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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严】重影:响公共?卫生、公共安—全、城市交通—等公共利益的;
! (八)—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情形的
】
?第八:条 对下列影响城!乡规划尚可采取【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!实施影响的责令限】。期改正?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!之五以上百分之【十,以下的罚款改正到】位且符合许》可条件并缴纳相关规!费后予?。以补:办手续
【 (一?),基本符合临汾—市城市总体规划【、控:制性详细规划—、,近期建设规划要求】的;
【(二)在《。居住:小区:或单位、个人—庭院内部建设生产】。、生活、办公等配】。套,用房基本符合规【划和技术规》范要求的;
】 (三)通过采】。取部分拆除、降【低高度、开窗堵窗】、开:辟通道、封闭—通道:、修: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!能够消除影响—基本符合《规,划和:技术规范要》求的:;
—(四)影响相邻人通!风、:采光、日照》。但,基本符合规划—和技:术规范要求的;【
》(五)原《。地改建(含》翻,建):、扩建(含加层)项!目通过技《术分:析基本符合》规划:和技术规范》。要求的;《
《 (六)房》地产开发项》目擅自提高》建筑密度《和容积率《超层、超面积建设】。基本符?合规划?和技术规范要求【的;:
,
(七)不】危害:公共安全《、公共卫生不影【响基: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。设施正?常运行的;
【 (八》)法律、法规—。规定的其他情—形的
—第九条 按照本办!法规定应当拆除或者!没收的违法建筑【已经:出售的违法建设【单位或个人》应当将购房》款退还购买人给购】。买人造成损》失的应当依》法,赔偿
第十】条 对于临时建】设工程建设》单,位或个人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责令限】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!建,设,工程:造价一倍以下的罚】款
(一】。)未经批准进行【临时建设的;
!。 (二)未按【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!建设的;
】 (三)《临时建(构)筑物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】除的
第十】一,条 未取》。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或未按照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规定进行改变!建筑:物外立面、设置雕塑!或,。户外广告的由市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建设、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予以拆除可以并】处,工程造价一》倍以下的《罚款
第【。十二条 市城乡规!划,。主管部门作出—责令停止《。。建设或者限期—拆,除的决?。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!设或者?逾期不拆除》的由市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通知供】电、供?水部门停止》供,。电、供水同时向本级!人民政府报告—。由人民政府责成【有关部门对违法【建设:工,。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!、强:制拆:除等措?。。施拆除费用由—违法建设当事人承】担
第十三条! 施工单位对未取!得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的,项目:。进行建设或者未【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的规定进《。行,。建设的在收到市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:建设的决定后继【续,施工的?由,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!同价: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!。之三以下的罚—款
第十四】。条 工程设—计单位违反规划设】计条: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和施工图的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责?令改正处《合同:约定的设计费一倍】以上二倍以下—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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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对建设单位、【施,工单位、工程设计单!位实行信息化管理建!立规划管《理信用?。档案: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!单位两?年内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、建—。设主管部门不受理其!建设、施工、设计项!目,
第十—六条: 建设工程—竣工后?建设单?位,和,个人应?向市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》。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!规划条件的》核发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认可证【;不符合规》划条件的《按照本办《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】的,规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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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未取得【建设工程竣》工规划认可证—的建设?单位不得组》。织,竣工验?收;房屋《权属:登记机关不得办【。理权属登《记;供水、供—电、供气《、,供暖等相关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!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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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。 违反本办法【。的规定?阻碍规划《执法人员依法—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,依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《 ,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】的有关规定处罚;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!机关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【第十九条 发现】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?。有,。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市,城乡规划《主管:。。部门应?当向其任免机关或】者监察机关提出处】分建议
》。 ?(一)违法批准工程!建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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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对本行政!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!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制!止不力、造成恶【。劣,影响的;
【 , (三)实》施、参与、包庇【违法建设阻挠违【法建设?查处工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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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四)违反本》办法第十二条、第】十七条、第十八【条规:定未:依法履行职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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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条 规划执】法,人,员在查处违法—建设时?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的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!犯,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!第二十一条》 本?市,行政区?。域内各县(市—)违法?建设的?查处工作可参照【本办法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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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二条《 本办《法由临汾《市城:乡规划?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!释
第二十三!条 本办法—自,临汾市城市总体规】划(200》9-2?020)经省政府】批复之?日起施?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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