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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临汾市?建,设,工程竣工规》划认可工作规—。则
第一条】 为进一步》。加强:城乡规划管理—规范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认可工作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城乡规划法、—。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!、临:汾市城乡规划管理】暂,。行办法等《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《工,作,规,则对市政工程的【规划认可工》作规则另行》制定
! 第二条 市规【划局负?责组织实施》、监督?管理城市规划—区,(包括?。中心:城区)?。范围内建设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工,作即对经《规划许可的建设工】。程(建筑)与核准的!许,可证内容、要求及】。图,件是:否一致予以核—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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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凡经: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的建?设工:程须按照本工—作,规则实施建设工【程,竣工规划认》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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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?条 建设工程【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!人应当持相关资【料向市规划局申请】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认可市《规划:局应当在二十个【工作:日之内组织有—关人员?进,行竣工规划确认做】出认可或《者不认可的书面【决定对通过规划认】可的竣工工》。程予以核发山西省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!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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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申!请建设工《程竣工?规划认可的场地条件!。
? 《。。 1、主体工程全部!竣工:内部结构布局完【成外墙装饰》基本完?工脚手架已全部拆】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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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2》、,审批:时要:。求拆:除的原有《建筑:或施工用《房等:临时建?筑应当全部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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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《申请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?认可时需如实—填写报送以下相关】资料
《 ? 1、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认可申【报,表及申请报告;【
— , 2、建设项—目,选址意见《书或:。规划条件及附图、】建设用地《规划:许可证及附》图、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、土地【使用证等《;
】 :3、建设工程放线证!、验线证建设—工程竣工测》量,地,形,图;
《 《 4、《由市规划《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!工程竣工《规划核实《。技术报?告书以及建筑工程】。竣工图(《平、立、剖》面图、立面效果图】);
》 ? 5、因建设【项目:的,特殊性需《要提交的《其它相?关材料
! 第七条 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》认,。可的:审核内容《
: , 1、建设!用地性质、位—置、界线、》面积符合规划许【可文:件的规定;
—。
? 2》、建设工《程的性质《、面积、建(构)】筑物的定位、—标高等按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!、附图实施建设的状!况;
— 3—、房屋建筑工程的建!筑单体?。面积和总面积—、容积率、建—。筑密度、建》筑高度、建》筑层次以及建筑立】面造型等按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:证及其附件》、,附图实施建设—的,状况;
【 4、规划!许,可文件?的其他规定及—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
!
第》。八条 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认《可程:序
? ? :。 1、申请》受理
【 ? 建设单位持建设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所!。需的全部资料向市】政务大厅规划—局服务窗口申报【
,
, —2,、,现场核实
】 经办人【。员审核申报》材料确认无》。误后五个工作日内】组织相?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!对,建设项目《与规划许《可是否一致》予以逐项核验
【
》 :3,、会议研究》
《 ? 经办人员—逐项核验各项规划】指标整理初步意【见后提交规划局业】务,会议研究
【。 《 4、审核签—发
》 对符—合相:关规划及《规划许可要求的履】。行相关程序后核【发山:西省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认可证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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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建设】工程:竣工规?划认可中的》允许误差《规,。定
《 以核准的!许可证及图件—标,注的尺寸为依据【在不影响《。规划的前提下建筑主!体,长宽、建《筑间距、退让间【距核对结果在正负0!.5米?以内的属允许误【差;建?筑主体高度》核,对结果在正负1.0!米以内且满足相【关法规和技术—规定的属允许误差】
第!十条 《可直接通过建设【工程:竣,工规划认《。可的情况
》
》 1、建筑—主体长?宽、建筑间距、退让!间距、?建,筑主体高度等—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!的,;
【 2?。、对建筑内部平【面,布局进?。行调:整但不改变原设计】功能的;
》
《 3、对建【筑立:面的材质、色—彩、立面划分线【、立面构架》、窗:户尺寸、《阳台形式等》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!审查意见中没有提】出明确要求》。。的
?
—第十一条 在【实施行政《处罚、补交相关规费!后可申请进行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》认可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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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1、建筑主体长!宽,、建筑?间距、退让间—。距、建筑主体高度】。等超过允许误差【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!术规: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!的;
》 2、有】违法:。建设行为违》法建设面《积,未超出许可证—面,积5 %的
!
? , 第十?二条 其它情况须!通过整改《或实施行政》处罚申请补》办建设工程》规划许?可证之后进行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认可
!
第十】三,条 ?分期实施《的建设项《目可以分期进行建设!工,程竣工规划认—可但单幢《建筑:不得分期进行建设】工程竣?。工规划认可》
》
?第十四条 本【工作规则由市规划】局负责解释》
】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!则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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