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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临:汾市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工作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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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进一?步加强城乡规划【管,理规范建设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山西省城乡》规划条例、》。临汾: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!办法等法《。。。律、法规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—工作:规则对?。市政工?程的规划《认可:。工作规则另行—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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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市规划局》负责组织实施、监督!管理城市规划—区,(包括中心城区)范!围,内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:认可工作即》对经规划许》可,的建设工程(建筑)!与核准的《许可证?内容、?要求及?图件是否一致予以核!实
】 第三条 》凡,经,市规划局审》批核:发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?的建设?工程须按照本工【作规则?实施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划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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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条 建设—。工,程竣工后建设—单位或个人应当持】相关资料向》市规划局申请建设】工程:竣工规划认可市【规划局?。。应当在?二十个工作》。。日之内组织有关人】员,进行竣工规划确认】做出认可或者不【认,可的书面决定对【通过规划认可的竣工!工程予以核发山【。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认可证
》
第】。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认可的场】地条件
《
》 :1、主体工程全部】竣工:内部:结构布局完成—外,墙装:饰基本完工脚手【架已全部拆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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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 2、审批》时要求拆除的原有】建筑或施工用房等】临时:建筑应当全部—拆除
《
—第六:条 申请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认》可时需如实填写报送!。以下相关《资料
》 1、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!。报,表及申请报告;
】
《 2、建—设项目选址》。意见书或规划条【件及附图、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及附】图,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、土地使》。用证:等; ?
【 3、建设工—程放线证、》。验线证建设工程【竣工测量地》形图;
《
》 :4,、由市规划信—息中心出具的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核,实技术报告书以【及,建筑:工程竣?工图(平、立—、剖面图、立面【效果图);》
【 5、因《。建设项目的特殊【。性需要提《交的其它相关材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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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建—设工程竣工规划认】可的审?核内容
》 ? 1、建设用】。地性质、位置、界线!、,面积符合《规划许可文件的【规定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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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2、建设工】程的性质《、面积、建(构)】筑物的定位、—。。标高等按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及其附件》、附图实施建设【。的,状况;
》
: 3、【。房屋建筑工程—的建:筑单体面积》和总面积、》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】、建:筑高:度、建筑层次以及】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!。设工程?规,划,许可证及其附件、附!图实:施建设的《。状,况; ?
: 4、】规划许可文件的【其,。他规定及《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
】第八:条 建设工—程竣工规《划认可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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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1,、申请受理
! 建设【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!。规,划认可所需》的全部资料向市【。政务大厅规划局服务!窗口申?报,
: 》 2、现场》核实
》。 《 经办人员审核申】报材料确《认无: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组!织,相关人员进》。行现场?核实对?建设项目《与规划许可》是否一?致予以逐项核—验
— 3、会—议研究
】 经办人【员逐:项核验各项规划【指,。标整:理初步意见后—。提交规划局业—务,会议研究
【 : : 4、?审核签?发
【 对符合相—。关规划及规划许可】。要,求的:履行相关程序后核】发,山西省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认可证—
【 ,第,九条 建设工【程竣工?规划认可中的—允许误差规》定
? 以【核准:的许可证及图件标】注的尺寸为依据在不!影响规划《的前提下建筑—主体长宽、建筑间】距,、退:让间距核对结果在正!负0.5米以内【的属允许误差;建】筑,。主,体高度核对结果在】正负1.0米—以内且满足相—关法规和技术规定】的属允许误差—
【 第十条 》 可直接《通过建设工》程竣:工规划?认可的情《况
《 1、建】筑主体长宽、建筑】间距、退让间距、】。建筑主体高度等【在规定的允许误差】内的;
》。 2、】对建筑内部平面【布局进行调》整但:不,改变原设计功能的;!
3!、对建筑立面的材质!、色彩?。、立面划《分线、立面构—架、窗户尺寸、阳台!形式等?。进行微调而建筑【方案审查意见中没】有提出明确要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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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十一条 在实【施行:政处罚、补交—。相,关规费?后可:申请进?行,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,认可的?情况
》。 1、建筑!主体长宽、建筑间距!。、退让间距》、建筑主《体高度等超过允【许误差但符》合有关法规》和,技术:规定且不产生负面】影响的;
【 《 2、有违》法建设行为违法建】。设面:积未超出许可证面】积,5 %?的 :
—。 第十二》条, 其它情况须【通过整改或实—施行政处罚申—请补办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之—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!规,划,认可
! 第十?三,条 分期实—施的:建设项目《可以分期进行建设】工程竣工规划—认可:但,单幢建?筑,不得分?期进行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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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四《条 : 本:工作:规则由市规划局【负责解?释
】 第十五《条 本工《作规则自发布之【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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