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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临汾:。。市建设?工程竣工规划—认,可工作规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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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!划,管理规范建设工程】竣工规?划认可?工作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、山西省城乡规!划条例、临汾市城】乡规:划管理暂行办—。法等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《定本工作规则对【市,政工程的《规划认可工作规则另!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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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市规划局负责【组织实施、监督【管理城市规划区(包!括中心城区)范围内!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认可?。。工作:即对经规划许可【的建设工程(建筑)!与核准的《许可证内《容、要求及图件是否!一,致,予以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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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? 凡经市《规划局审批核发【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【的建设工程须按照】本,工作:规则实施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认可
】 第四条 建设!工,程竣工?后建设单位》或个人应当》持,相关资?料向市规划局申请】建设工程《竣工规划认可—市规:划局应当在二十【个工作日之内组织】有关人员进行—竣工规划确》认做出认可或—者不认可的书—面决:定对通过规划—认可的?竣工工程予》以核发山西》省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认可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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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,五条 申请建设【工程竣工《规划认可的场地条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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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1、—主体工程全部—竣工内部结构布局完!成外墙装饰基本完工!脚手架已全部拆【卸;
】 2?、,。。审批时要求拆—除的原有建筑或施】工用房等临》时建:筑,应当全部拆》。除
】 第六条 》申请建?设工程竣《工规划?认可时需如实填【写报送?以下:相关资料
— ? 1、建—设工程竣工规—划,认可申报《表及申请报》告;
— 《2、建设项目选址意!。见书或规划条件【及附:图、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及附图》、建: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、土【地使用证等》;
《 ? 3、建设工程!放线证、验线证【。建设:工程竣?。工测量地形图;【
】4、由市规划信【息中:心出具的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》实技术报告书—。以及建筑《工程竣工图(—平、立、剖》面图、立面效果图】);
— , , , 5、?因,建设项目的特殊【性需要提交的其【它相关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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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 建:设工程竣工规划认】可的审核内容
! 1、【建设用地性》质、位置、界—线、面积《符合规划许可文件】的规定;《
】2、建设工程的性】质、面积、建—(构)筑物的—定,位、:标高等按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。及其附件、附—图实施建设的状况】;
】 3、房屋建筑工!程的建?筑,单体面积和总面积】、容积率《、建筑密度、建筑高!度、建筑《层次以及建筑—立,面造型等按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及其附件、附—图实施建设的—状况;
— —4、规划许可文【件的其?他规定及法律、法】。。。规规:定的其?他情形?
《
第八条【 建设工程竣工规!划认可程序》
:。 1、申!请受理 《
: 建【设单:位持建设工》程竣工规划认可【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!政,务大厅规划局服【。务窗:口申:报,
2!、现场核实
! 经办人员审!核申报材《料确认无误》后五个工作日内【组织相关《人,员进行现场》核实对建设项目与】规划许可是否一【致予以逐项核验【
3!、会议研究
】 ? 经办人员【逐项核验各项规划指!标整理初步意见后】提交规划《。局业务会议研究【
? 《 4、审核签发
! ?。。 对《符合相关规划及【规划:许可要求的履行相关!程序后核发山西省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!可证:
?
《 第九条 建设】工程竣工规》。划认可中《的允许误差规—定
【 以核准的许可】证及图件《。标注的尺寸》为依据在不》影响规划的前提下】建筑主体长》宽、建?筑间距、退让间距】核对:结果在正负0.5】米以:内的属允《许误差;建筑—主体高度核》。。对结果在《正负1.0米以【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!技术规定《的属允?许误差
】
第十条 】可直接通过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认可【的情况
《
1、!建筑主体长宽、建筑!间距、退《让间距、建筑主【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!许误差?内的;
! 2、对》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!行调整但不改变原】设计功能的;
】 》 ,3、对建筑立面的材!质、色彩《、立面划《分线、立面构—。架、窗户尺寸—、阳台形式等进【行微调而建筑方【案审查意见中没有】提出明确要求的【
《
第》十一条 在实【施行政处罚、—补交相?关规费后可》申请进行建》设工:程竣工规划认可【的情况
【 《1、建筑主体—长宽、建《筑间距、《退让间距《、建筑主体高度等】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!有关法规和》。技术规定且不—产,生负:面影响的;
! 2》。、有违法建设行为违!法建设面积未超出】许,可证面积5 %【的 :。
—。 , 第十二条 其它!情况:须通:过整改或实施行【政处罚申请》。补办建?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之后进行建设【工程竣工规划认【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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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: 分期实施的建【设项:目可以分期进—行,建设工程竣》工,规划认可但》单幢建?筑不得分期进—行建设?工程竣工《规划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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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四条 本【工作规则由》市规:划局负责《解,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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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本!。工作:规则自发布》之,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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