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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市建】设工:程竣工规划认可【工作规则
】。第一:条 为?进,一步加强城乡—规划管理《规范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!作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城乡:规划法、山西省城】乡规划条例、临【汾市城?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!等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合: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工作规则对市政【工程:的规划认可工作规】则另行制定
】
》第二条 《市规划局负责—组,。织实施、监督—管理:。城市:规划区(包括中心城!。区)范?围内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认可》工作即对经规—划,许可的建设工程(建!筑):与,。核准的许《可证内容《、要求及图件—是否一致予》以核实?
【 第三条 凡经【市规:划局审批核》发,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的》。建,设工程须按照本【工作规则实施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》认可
《
《 第四条 【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建设单位或个人【。应当:持相关资料向市规】划局申?请建设工程》竣工规划《认可:市,规划局应当在二【十个工作《日,之内组织有关人【员进行竣《。工规划确认做出【。认可或者不认可的】书面:决定对通过规划认】可的竣工工程予以核!发山西省建》设,工程竣工《规划认可证》
?
第—五条 申请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认—可的场地条件—
《 1、主【体工程?全部竣?工内部结构布—局完成外《墙装饰?基本完工脚手—架已全部拆卸;
! , ?。 2?、审批?。时要求?拆除:的原有建筑或—施工用房等临—时建:筑应当全《部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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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六条 申】请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:认可时需如实填写报!送以下相关资料【
:。 1、建!设工程竣工规—划认可申报》表及申请报》告;
?
— 2、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《书或规划条件及【附图、建设用—地规划?许可证及《附图、建设工程规】划,许可证、土》地使用证等;
! , 3、建】设工程放《线,。证、验线证建设工程!竣,工测量地《形,图;
【 4、》由市规划《信息中心出具—的建设工《程竣工规划》核实技术报告—书以及?建筑工程竣工图(】平、:立、剖面图、—立面效果图》);
】。 5?、因建设项目—的特殊性需要提交】的其它相关材料
】。
第】。七条 建设工程竣】工,规划认?可的审核内容
】。 , ? , 1、建设用地性质!、位置、界线、面积!符合规划许》。可文件?的规定;
》
, : 2、建【设工程?的,性质、面积、建【。(构)筑物的定位、!标高等按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!、附图?实施:建设的状况;
】。
《 :。。 3、房屋》。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!面积和总《面,积、容积率、建【筑密度?、建筑高《度、:建筑: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!型等:按,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及其附件《、附:图实施建《。设的状况;》
!4,。、规划许可文件的其!他规:定及法律《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情形
】 :
? 第八条 —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认可程序
! 《1、申请《受理 ?
— 建设单位持【。。。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认可所需》的全部资料向市【。政务大厅规划—局服务窗口申报【
】2、现场核实
【
? 经办人【。员审:核申报材料》确,认无误后《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!。关,人员进行现场核【实对:建设项目《与,规划许可是否一致】予以逐项核》验,
? 3—。、,会议研究
】 》经办人?。员逐项核《验各:项规划指标》整理初?步意见后提交规划】局业务会议》研究
— 4、—。审核签发
! 对符》合相关规划》及规划许可》要求的?履行相?关程序后核发山西省!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》认可证
》
?
第九条 【 建设工程》竣工规划认可—中的允许误差—规,定
】 以核?准,的许可证及图件【标注的尺寸为—依据在不《影响:规划的前提下建【筑主:。体长宽、建筑间距】、退让间距核对结】果在正负0.—5,米以内的属》允,许误差;建筑—主体高?度,核对结?。果在正负1.—0米以内且满足相关!法规:。和技术规定的属【允许:误差
!。 第十?条 可直接通过建!设工程竣工规—划认可的情况
! ,。 : 1、建》筑主体长宽、建筑间!距、退让《间距、建《筑主:体高度等在规定的】允许:误差:内的;
《。
【2、对建《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!调整:。但,不改变原《设计功?能,的,;
? 3、】对建筑立面的—材质、色彩、立面】划分:线、:立面构架、窗户【尺寸、阳台形式等进!行,微调: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!中没有提出》明,确要求?的
》
第十一【条 在实施行政】处罚、补交相关【。规,费后可?申请进行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认可的】情况
!。 1、建筑主体长】。宽、建筑间距、退】让间:距、建筑主体高【度,等超过允许》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!和技术规定且不产】生负面影响的;
! —2、:有违法建设行—为违:法建设面积未超出许!可,证面积?5, ,%,的 :
?
第—十二条 其—它情况?须通:过整改或实施行【政处: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之后【进行建设工程—。竣工规划认可
【
【第十三条《 :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!可以分期进行—建设工程《竣,工规划?认可但单幢》建筑:不得分期《进行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认可《
:
》。。 第十四条 本工!作规则由市》规划局负责解—释
】 第十五条 本工】作规则自《发布之日《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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