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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: —。 临汾市建—设工程竣《。工规划认可》工作:规则 —第一条 《为进一步加强—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!设,工程竣?工规划?认可:工作: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乡规》划法、山西省城【乡规划条例、临【汾市城?乡规划管《理暂行办法等法律、!法,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工—作规则对市政工程的!规划认可工作规则】另行制定《 ? 第二条】。 市规划局负责组】织实施、监督管理】城市规划区(包括】中心城区《)范围内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认》可工作即《对,经规划许可的建【设工程(建筑)【与核准的许可证内容!、,要求及?图件是否一致予以】核实 《 —第三:条 凡?经市规?。划局审?批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建,设,工程须按照》本工作规则实施【建设工?程竣工规划认—可 ? : , 第四条 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】设单位?或个人应当》持相关资料》向市规划局申请建】设工程?竣工:。规划认可市》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!工作日之内组—织有关人《员进行竣工规划【确认做出认可或者】不认可的书面决定】对通:过规:划认可的竣》工,工程予以核发山西省!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认可证 【 《 第五条 申请建设!工程竣工规划—认可:的场地?条件   】 , 1、主体》工程全?部竣工内部》结构布局完成外墙】装饰:基本完工《脚手架已全》部拆卸;  ! ,  2、《审批时要求拆除的原!有,建筑或施工用房等临!时建筑应当全部【拆除 《 : 第六条【 申请建《设工程竣工规—划认可时需如实填】。写报送以《下相关资料 】。 ,。 ,   1、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认》可申报表及申请报】告; 》     2、建设!项目选址《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!。附图、建设用—地,规划许可证及—附图、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、土地?。。使,用证等; 】     3、【建设工程放线证、验!线证建设工程竣工测!量地形图; —     4、!由市规划信息中心】出具的建设工—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!。报,告书以及《建筑工程《竣工图(平、—立、:剖面:图、立面效果—图);? ?     5、因建!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!提交的其它相关【。材料 【 第七条 【建,。设工程竣工规划认】可的:审核内容 》     【1、建?设用地性质、位【置、界线、面积符合!规划许?可文:件,的规定;  !   2、建设工】程的性质、面积、】建(构)筑物—的定位?、标高等《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及其附件、附图】实施:建设的状况;—     !3、房?屋,建筑工程的建—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!、容积率、建筑【密,度,、,建筑高度、建筑【层次:以及:建筑立面造》型等按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及其附件、!附图实施《建设的状《况;:    】 4、规划许—可文件的其》他规定?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,他情形 【 第》八条 《建设:工程竣工规划—认可:程,序    】 1、申请》受理 《 ,    》 ,建设单位持建设工】程竣工规划认可【所需的全部》资料向市政务—大厅规划局服务【窗,口申报 》     2、现!场核实 【   ? 经办人员审核申报!材料确认无误—后五个工作日内组】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!核实对建设项—。目与规划许》可,是否一致予》以逐项?核验    ! 3、会议研究 !  《   ?经办人员逐项核验】各项规划指》标整理初步意见后】提交规划局》业务会?议研究 —。     4、【审核签?发 :   》  对符合》相关:。规划及规划许可【要求:的履行?相,。关程:序后核发《山西省建设》工程竣工规划认【可证: 》 第九条 】。建设:工程竣工规》划,认,可中的允许误差规定! : ,     以核准】的许:可证:及图件标注的尺寸为!依据在不影》。响规:划的:前提:下建筑主体长—宽、建筑《。间距、退让间距核】对结果在正》负0.5《米以内?。的属允许误差;【建筑主体高度核对结!果在:正负1.0米以内且!满足:相关法规和技术【规定的属允》。许误差 》 —第十条 可直【接通:过建:。设工程竣工规—划认:。可,的情况 》     1、建!筑主体长《宽、建筑间距—、退让间距、建筑主!体高度等在规定的允!许误:差内的?;,     】2、对建《。筑内部平面》布局进行调整但不】改变:原,设计功能《的;    !。 3:、对建筑立面—的材质、色》彩、立面划分—线、立面构架、窗】。户尺寸、《阳台形式等》进行微调而建筑方案!。审查意见中》没有提出明确要【求的 】 第十一条 【 在实?施行政处罚、补交】相关规?费后可申请进—行,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!可的情?况  —   1、建筑主体!长宽、建筑》间距、退让间距【、建筑主体高—度等超过允》。许误差但符合有关】。。法规和技术规—定且不产生负面【影响:的;  【   2、》。有违:法建设行为》违法建设面》积未超出许》可证面?积5: %:的 — , 第十二—条 : ,。其它情况须通过整】改或实施行》政处:罚申请补办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之后【进行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认可— 第!十三条 分期实施!的建:设项目可以》分期进?行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认可但单幢建!。筑不得分期进行建】。设工程竣工》规划认可 ! 第十四条【 本工作规则由】市,。规划局负责解—释 《 第十五条! 本工作《规则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