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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市建设!工程:竣工规划《认可工作规》则
第一条】 为进?一,步,加强城乡规划管【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!规划认可《。。工作根?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【。规划法、山西省城】。乡,规划条例、临汾【市,城乡:。规划管理暂行办【法等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《本,工,作规则?。对,市政工程的规划认】可工作规《。则另行制《定
》
第二条 市!规划:局负责?组织实?。施、监督管理城【。市规划区(包括【中心城区)范围【内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认可工作即对【经规划?许可的建设工程【(建筑)与核准的许!可证内容、》要求及图《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!
】。第三条? 凡经市规划局审】批核:发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的建【。设工程须按照—本工作规则》实施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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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建?设工:程竣工后建》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!相关资料向市规【划局申请建设工【程竣工规《。划认可市《。。规划局应当在二十个!工作日之内组织有】关人员进行竣—工规划确认做出【认可或者《不认可的《书面决定《对通过规划认—可的竣工工程予以】核发山西省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!。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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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申请建设工程—竣工规划认可—的场地?条件
《 , 》1、主体工程全【部竣工内《部结构布局完成外墙!装饰基本《完,工,脚手架已全部拆卸;!
【 2、审批时—要求拆除的》原有建筑或施工【用房等临时》建筑应?当全部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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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。 申请?建,。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!时需:如实填?写报送?以下相关《资,料
【 , ,1,、,建设工程竣工—规划认?可申报表《及申:请报告;《
】2、:建设项目选》址意:见书或规划》条件及附图、建【。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及附【图、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、土地使用证等;!
《 3、建设!工程放线证、—验线证建设工程竣工!测量:。地形图;
— 》 ,4、由市规划—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!。工程竣工《规划核实技术报【告书以及建筑—工程竣工图》(平、立《。、剖:面图、立面效果图】);
》 5、因】建设项目的特殊【性需要提交的其【它相关材料
】
第七条 !建设工程竣》工规:划认:可的审核内容
! 》。1、建?设用地性质、位【置、界线、面积【符,合规划许《可,文件的规《定;:
】2、建设工程的【性质:、面:积、:建(构)筑》物的定位、标高等】按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可证及其《附件、附图实施建设!的状况;
—
, 3、】房屋建筑《工程的建筑》单,体面积和总面积、】容,积率:、建筑密《度、建筑《高度、?建,筑,层次以及建筑立面造!型等按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—。及其附件《、,附图:实施建设的状—况;
!。 4、规划许【可文件的其他—规定及法律》、法规规定》的其:他,情形
】。 第八条 【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认可程序
! 1、》申请受?理 :
建!设单位持建》。设工:程竣工规划认可【所需的全《部资料向《市,。政务大?厅规划局服务窗口申!报,
— 2、现场—核实
?
【。经,办人员审核申报材】料确认无误后—五个工作日内组织】相关人员进行—现场核?实对建设项目与规】。划许可是否一—致予以?逐项核验
》。
? 3、会议研!究,
:
【经办人员《逐项核验各》项,规划指标《整,理初步意见后—提交规?划局业务《会议研究
》
, ? 4、审核签发!
,
《 ?对符合?相关规划及规划【许可要求的履行相】关程序后核发—山西省建设工—程竣工?规划认?可证:
: , ,。
第九条 】。 建设工程竣工【规划认?可中的允许误差规】定
】 以核准的许可证及!图,件标注的尺寸为依】据在不影响》规划的前提下—建筑主体长宽、建筑!间距:、退让?间距核对《结,果,在正负0《.,5米以内《的属允许误差;建筑!主体:高度核对结果在【正负1.0》。米以内且《满足相关法规—和技术?规,定的属?允许误差
】
:。 第十条》 可直接》通过建设《工程竣工规划认可】的情况
【 1》。、建:筑主:体长宽、建》筑间距、退让间【。距、建筑主体高度】等在规?定的允?许误差内的;
! :。 2、对建【。筑内部平面布局【进,行调整但不改—变原:设,计功:能的;?
: —。3、对建《筑立面的材质—、色彩?、立面划分线、立面!构架、窗户尺寸【、阳台形式等进【。行微调?而建筑?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!。提出:明确要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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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一《条 :。 在实?施行政处《罚、补交相关规费后!可申请?进,行建:设工程?竣工规?划认可的情况
! , 1、—建筑主体《长宽:、建筑间距、退让】间距、建筑》主体:。。高度等超过允许【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!和技术规定且—不产生负面》影响的;
! 2、有违法建!设行为违法建—设面积未超出许可】证面积5 %的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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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其它情况!须通:过整改或实施—。行政:处罚申请补办建设】工程:。规,划许可证之》后,进行建设工》程竣工?规划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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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! 分期实施—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!进行建设工程竣【工,规划认可但单—幢建筑不《得分期进行建—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!
【 第:十四条? 本工作规则【由市规划《。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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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!。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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