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?
《
,
: 临汾市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【认可工作规则—。。
《第一条 为进一步】加强城乡规》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《。认可:工,作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。山西省?城乡规划条例、【临汾:市城乡规划管理暂】行办法等法律、【。法规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》本工作?规则对市政工程的】规划:认可工作规则另【行制定
】。
, 第二条 市规划!局负责组织实施【、监督管理城市规划!区(包括中心城【。区)范围内建设工程!竣工规划认可工作】即对经规划许可的建!设工程(建筑)与核!准的许可《。。证内容?、要求及图》件是否一致予以核实!
— 第三条》 凡经市规划—局审批核《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的建—设,工程:须按照本《工作规则《。实,施建设工程竣—工,规划:。认可
【
第四条 】建设:工,程竣工后《建设:。单位或个人应当持】。相关资料向》市规划局申请建【设工程?竣工规划《认可市规划局—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!之内组?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!规划确认《做出:认可或者不认—。可的书?面决定对《通过规划认》可的竣工工程予【以核发山《西省建设《工程:。竣工规划认可证【
,
【第五条 申请—建设工?程竣工?规,。划认可?的场地条《件
? 》 1、主体工程全】部竣工内《。部结构布局完成外】墙装饰基本完工脚】手架已全部拆卸;】
】2、审批《时要求拆除的原【有建:筑或: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!应当全部拆除—。
《
《第六条 申请建【设工程?。竣工规划认可时需】如实填写报送以【下相关资料
】 ? 1?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!认可申报表及申【。请报告?;
】 2:、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!件及附图、建设用地!规,划许:可证及附图、建设工!程规划?许可证、土地—使用证等;
! 3—、建设工程放—线证、验线证建设】工程:竣工测量地》形图;
! 4、由市规划】。信息中?心出具的建设工程】竣工规划核实技【术报告?。书以及建《筑工程竣《工图(平、立、【。。剖面图、立面效【果图);
】。 5、因【建设项目《的特殊性需要—提交的其《它相关材料
—
?。
《第七条 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》。。认可的审《核内容?
: 1、建!设用地性质》、位置、界线、面】积符合?规,划许可文件的规【定;
【 2《。、建设工程的性质】、面积、建》(构)筑《物的定位《、标高?等,按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及其附件—、附图实施建设的】状况;
】 3、房屋】建,筑,工程的建筑单体【面积和总面积、容】积率、建筑密—度、建筑高度、建】筑层次以及》建筑立面造》型等按?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及其附件、》附,图实:施建设的状况; 】
》 , 4?、规划许可文件【的其他?。规定及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情形—
—。 第八条 建】设工程竣工》。规划认可程》序
— ?1、:申请受理 》
《。 建设单【位持建设工程竣【工规划认可所需的全!部资料向市政务【大厅规?划,局,。服务:窗口申报
》
2、!现场核?实,
》 经办人—员审核申报材料【确认无?误,后五个工《作日内组织相关人】员进:行现场核实》对,建设项目与规划许】可是否一致予以【逐项:核验
《 3、会!议研究
【 ?。。 经办人员—逐项:。核验各项规划指【标,整理初步意》见后提?交规:划局业务会议研究
!
4】、审核?。。签发
》 ? 对符合》相关规划及规划许】可要求的履行相关程!。序,。后核发山西省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认可:证
》
,
第九条 建!。设工程竣工规—划,认可中?的允许误差规定
! 》 以核准的许可证及!图件标注的尺—寸为依据在不影响规!划的前提《下建筑主体长宽、建!筑间距、退》让间距核对结果【在正负0.5米【以内:的属允许误差;建】筑主体?高,度,核对结果在正负【1,.0米以内且满足】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!。的属允许误差
【
?
第十条 】 可直接通过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认可的情!况
? 1、】建筑:。主体长宽、》建筑间?距、退让间距—、建筑主体高度【等在规定的》允许误差《内的;
《。
2、!对建筑内《部,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!不改变原《设计:功能的;《
】3、对建筑立面【的材质、《色,彩、立面《划分线、《立面构架、窗户尺】寸,、阳台形式等进【。行微调而建》筑方案审查》意见中没有提—。出明确要求的—
》
第十一—条 在实施—行政处罚《、,补交相?关规费后可》申,请进行建设工程竣】工规划认可的情【况
— 1、建—筑主:体长宽、《建筑间距、退让【。间距、?建,筑主体高《。度等: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!有关法规和技术【规定且不产生负面】影响的;
— 2【、,有违法建设行为违法!建设面积未超—出许可证面积5 %!的
】 第十二条 】。其它:情况须通过整改或】实施行政处》罚申: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!。。许可:证之后进行建—设工程竣工规—划认可?
【 第十三条 【分期实施的》建设项目可以—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!。工,规划认可《但,。单幢建筑《不得分期进行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认可
】 第十四条 】本工作规《则由:市规划局负责—解释
《
第十】五条 本工作规则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