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289-2016 建标库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

Codeforurbanengineeringpipelinescomprehensiveplanning

GB50289-2016
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施行日期:2016年12月1日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

第1099号

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的公告

    现批准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50289-2016,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4.1.8、5.0.6、5.0.8、5.0.9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原国家标准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GB50289-98同时废止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2016年4月15日

前言

   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印发<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>的通知》(建标[2009]88号)的要求,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修订了本规范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:1.总则;2.术语;3.基本规定;4.地下敷设;5.架空敷设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:

    1.在管线种类上,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,“电信”工程管线改为“通信”工程管线。

    2.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。

    3.结合现行国家标准,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,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。

    4.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,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、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、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、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(构)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》管理组(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,邮编110004)。

    本规范主编单位: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

    本规范参编单位: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

    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:檀星  王建伟  周易冰  关增义李少宇  李亚  张俊宝

    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:郝天文  徐承华  李颜强  王承东张晓昕  高斌  王恒栋  郑向阳洪昌富  仝德良  韩玉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