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阳《市防雷?装置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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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《布单位 辽阳市人民!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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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发,文字号?。 辽阳市人民政府】令第88号》
经【2005年11月】4日市人民政府【第五十一次常务会】议审:。议通过?现予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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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《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!二日
第!一条 为防止和减】少,。雷电灾害造》成的人?身伤亡和财产损【。失促进我市经济【建设:和社会?发展根据《有关:法律、?法规和规《章的规?定制定本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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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【我市行政区》域内进行防雷—装置的设《计、审核、》施工、使用和检测】、验收等《活动应?当遵: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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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!电灾害是指》因直击?。雷、雷?电感应、雷电波侵】入等造成的人员伤】。亡和财?产损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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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本:办法所称防》雷装置?是指由?接闪器(包括避雷】针、带、线》、网)、引下线、】接地线、接地体【以及其他连接—导体构?成的具?有防御直《击雷性能的专—业系:。。统或者由电》磁屏蔽?、电涌保护》器等:电位连接、共用接】地网以及其》他连接导体构成【。的具有?。防御雷电感》应和雷电波侵—。入性能的《专业: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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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防雷?装置管理工》作实行安全第一、预!。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】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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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》 ,市、县(市)气【象主:管,。机构主管本行—政区域内防雷—装置的管理工—作
【。 建设、规】划、安全生产监督等!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按照:各自职?责负责防雷装置【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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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电力企业】。负,责额定电压为1【千伏:。以上电力设施的防雷!工作并接受》气象主?管机构的监督—和,。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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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!产,、,经营:、储存场所》公众聚集场所重要物!资仓库电子信息【系统电?力、通讯、广播电】视设施等和列入国家!。建筑物防雷》设计规?范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必须—按照规定安装防直击!雷设施
【。
建【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内信息、电气!、通讯系统》。。以及其他弱电系统等!还,。。应当安?装防雷击电磁脉冲侵!入保护装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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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】、,使,用、储存《易燃、?易爆物?品的场?所除应当《安,装防:直击雷设施外—还应当安装防—雷电感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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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!必须符?合国务院气象主管】机,构规:定的使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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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新?。建,、改:建、扩?建工程的防雷装置】必须与主体工—。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工、?同时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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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。条 防雷工程—专业设计《或者施工单位应【当在:其资质等级许可【范围内?从事防雷工》程专业设《计或者施《工
【 ? 市:、县(市《)气象主管》机,。。构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防雷【装置的设《计审核、竣》工验收等《。。项,工作
第!九条 安《装防雷装置的—由建设单《位向: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!提出申请(未设【气象主?管机构的区建—设单位直接向市气】象主管机《构申请下同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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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申请防雷装置初!步设:计审: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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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防雷装置设计审!核申请?书;
》。
(】二)总规划平面图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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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防雷》工程:专业设?计单位和人员的【。资质证和资格证书】;
】 (四)防雷】。装置:初步设计说明书、】初步设计图纸—及相关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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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申【请防雷装置施工【图设计审核应—当提交以《下材料
《。
【 :(一:)防雷装置》设计审核申请书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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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二,),防雷工程《专业设计《。单位和人《员的资质《证,和资格证书;—。
【 (三》)防雷装置》。施工图?设计:说明书、施工—图设计图《纸及:。相,关资料;
》
】 (四)设》计中所?采用的防雷产品【相关资料《;
—
: (五)—经当地气象主—管机构认可》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!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!意见
【
(六【)防雷装置》未经过初步设计的】应当提交总规划平】面,图;经过初》步设计的应当—提,交防雷装置》初步设计核准—书
第十!一条 市、》县(市)气象主【管机构接到建设单】位提出的申请和有关!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!日起:20日内审核完毕2!0,日内不能审核完【毕的经本机》关负:责人批准可以延长】。10:。日并将延长理由【告知申请人
】
第十二条 审!核合格的《气象:主管机构出具—防雷装置设》计核准?书;审核不合—格的做出不予—核准的决定并书【面告知理由
—。
》第十三条 》建设工程《项目的?防雷装置设计方案】未取得?防雷:装置设计核准书【的不得施工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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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防雷工程《的建设、施》工单位必须按照核】准,的,设计方案《进行施工在施—工中需要变更和【修改设计方》案,的必须按照原申【请程序重新申请【审,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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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五条 防雷装置竣!工后建设《单位:应当:向,所在地气象》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!请并同时提》交以:下,材料
!。 (一)防【。雷装:置竣工验收申请书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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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二)防【雷装置设计核准书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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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防!。雷,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!人员的资质证和资】格证书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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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《。四):由具有?防雷装置检》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!具的防雷装》置检测报告;
】
— :(五)防雷装置竣】。工图等技《术资料;
—。
》 (六)防雷】产品出厂合格证【、,安装记录和由国家】。认可防雷产品—测试机构出》具的测试报》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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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第《十六条 市、县(市!)气象主管机构【接到申请后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】20个工作日内【审核完毕2》0日内不能审核【完毕的经本机关【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!10日并《应当将延长理—由告知申请人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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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七条 工程》。竣工后由气象—主管机?。构进行专业》。。验收验收合》格的发给《防,雷装置验收合格【证;验收《不合格的做出不【。予核准的《决定并书面告—知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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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设工程项《目竣工?后未:经防雷装置专业【验,收或:者不予核准的不【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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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》 ,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!收检测报告》的防雷检测单位必须!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!检,测检测报《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!。术依据
】
第十九条 防雷】装置使用的雷电【。防护产品《必须符合国家—规定的质量标准【任何:。机构不得以任何方】。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!人购:买其指定的雷—电防护产《。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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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!年,检测一次防雷装【置的产权单位或【者,使用单位应当于【每年4月30日前向!具有:检,测,资质的防《雷装置检测机构【提出申请并接受检】测
! 从事防雷装【置检测的《机构必须取》得省气象主管机【构的资质认定并【接受当?地气象主管机构的】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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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!置检:测的单位应当—对检测结果出具符合!国家:有,关技术标准、技术规!范的检测报告检【测合格?的由检测机》构颁发省气象主【管机构?。统一印制的检—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!。的,检测机构《应当立即向防—雷装置产权单位【或者使?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!。并,向当地气象主管机】构,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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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防雷装置检】。测单位应当对检【测结果负责
】
第二十二【条, 经:检测不合《格的:防雷:装置其产权单位或】。者使用单位》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!规定的时限》内重新安《装或者维修并向防雷!。装置检测《。机构申请重新检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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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三条 防雷—装置的产权单位【或者:使用单?位负责本单位防雷装!置,的维护工作》需,要,变动或者《更换防雷装置—的必须重新设计、】审核:、检测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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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条 市、县(—市)气象主管机构应!当对本行《政区域内《防雷装置安装、使】用和检测等情况进】行检查被检》查单位不得》拒,绝或者?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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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:五条 违反本办【法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气象—主管机构《依照有关法》规、规?章,的,规定责令《限期改正逾期不【改正:的处1?000元以上1【万,元以下罚款
【
— (一)应当安装!防,雷装置?而拒不安装的;【
! (二)《拒绝接受防》雷装置检测》或者未?按照规定《申请重新检测的【。;,。
! (三)擅》自移动、改变—或者:损坏防?雷装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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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六条: 违反本办法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—由气象主管机构依】照,有,关法:规,、,规章的规定责—令改正给予警告并】可处3万元以下罚】款;:给他:。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:赔偿责?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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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一)涂改、伪!造防雷装《置设计审核和竣【工验收有关材—料或者文件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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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二)向监督检查机构!隐瞒有关情况、【提供虚假材料或者】拒绝提供《反,映,其活:动情况?的真:实,材料:。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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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三)防雷装置【设计未经《当地气象主管机【构核准擅自施工的;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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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(:四)防雷装置—竣工未经当地气象】主管机构验收合【格擅自投《入使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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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七条 —违反本办法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—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!关法规、《规章的?规定责令改正—给予警告并可处【。。3万元以下罚款;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
】 (一)》不具备防雷检测【、防雷工程专—业设计或者施—。工,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!测、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或【者施工活动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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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超出防雷【工,程专业设《计或者?施工资质等》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!设计或者施》工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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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三)使》用不符?合要求?的防雷?装置或者产品的;】。
!。 (四)已》有防雷装置经检【测,不合:格又拒不整改的【
第二】十八:条, 违反?本办法的其》他行为由有》关,部,门按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规章的—规定实施处罚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《责任:
第【二十九条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: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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