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辽阳市《防雷装?置管理办法
【
颁布—单位 辽阳市人【民政府?
—发文字号 辽阳市】。人,。民政府令第8—8,号,
,
:
经2》005年11月4】日市人民政府第五】十一次?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予发布实《施
【。二〇: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!。日
—
第一条 为防止和!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!人,身伤亡和财产损失】促,进我:市经济建设和—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!律、法规和规章【的规定制定本办法
!
第二【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!内进行防《雷装置?的设计、审核—、施工、使用和【检,测、验收等》活动应?当遵守本办法
!
第三条—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!害是指因直击雷、雷!电感应?、雷电波侵入等造】成的人员伤亡和财】产损:。失
—
本办【法所称?防雷装置是指由【接闪:。器(包括避雷针、】带,。、,线、网)《、引下线、接地线、!接地体以及》其他:连接导体《构成的具有》防,御直击雷性能的专】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!蔽、电涌保护—器等电位连接、【。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!连接导体构成—的具有防御》雷,。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!性能的专业系统
!
第四条【。 防雷?。装置管理工作—实行安?。全第一、预防—为主、防治结合的原!则
—
第五?条 市、《县(市)气》象主管机构主—管本行政区域内防雷!装,置的管理《工作
《
?
》建设、规《划、: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!行政管理部门按照】各自职责负》责防:雷装置的有》关工作
】
电—力,企,业负责额定电压为1!千伏以上电力设施】的,防雷工?作,并,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!监督和指导
】
第六条 易】燃、易爆《物品的生产、经营、!储,存,场所公众聚》集,场所:重要物?资仓库电子信息系统!电力、通讯》、,广播电视设施—等和列入国家—建筑物防《雷设计规范》的建筑物、》。构筑物必《须按照规《定安装防《直击雷设施
【
:
建筑物!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内信息、》电气、?通讯系统以》及其他弱《电系统?等还应当安装防雷】击电磁脉冲侵入保护!装置
》
— 制造、使》用,、储存易《。燃、易爆物品的场】所除应?当安装?。防直:击雷设施外还应当】。。安装防雷电》感应设?施
《
》 防雷装置必【须,符合国务院气—象主管机《构规定的《。使,用要求
!第七条? 新建、改建—、,扩建工程的防—雷装置必须与主【。。体工程同时设—计、同时施工—。、,同时验?收,
《
:第,。八条 ?防雷工程专》业设计?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!其资质等级许可【。。范,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或者》施工
【
?。 :市、县(《市)气象主管机构负!责本行政《区域内防雷装置【的,设,计审核、竣工验【收等:项,工作
【
第九条《 安装防《雷装置的由》建设:。单位向?所在地?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!请(未设《气象主管《。机构的区《建设单位直接向【。市气象主管》机构申请下同—),
》
申请防】雷装置初《步设计?审核:应当提交以》下材料
【
—(一)?防雷装置设计—审核申请书;—。。
:。
?
(—二)总规《划平面?图;
《
】。(三)防雷》工程:专业设计单位和人】员的资质证和资格】证书;
》
,
(四!)防:雷装置初《步设:计说明书、》。初步:设计图纸《及相关资料
【
《第,十条 申请防雷装】置施工图设计审【核应当提交》以下材料
【
【(一)防雷装—置设计审核申请书】;
《
,
(二)!防,雷,工程专业设》计,单,位和:人员的资质》证和资?格,证书;
《
?
(三)!防雷装置施工—图设计说明书、【施,工,图设计图《纸及相关资》。。料;
—
—(,四):设计中所采》用的防雷产品相【关资料?;
:
【 (五)经—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!可的防雷《专业技术《机,构出具的有关技术】。评价意见
】
,
? (六)防雷【装置未经过初步【设,计的应当提》交总规划平面图;经!过初步设计的应当】提交防雷装置初步】。设计核准书
【
第十—一条 市、》县,(市)?气象主管《机,构接到?建设单位《。提出的?申请和有关》材料后应《当自受理之日起20!日内:审核完毕2》0日内不能》审核完毕的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!可以延长1》0日并将《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!。
?
?第十:二条: 审核?合格的气象》。主,管机构出《具防雷装置设计【核准书;审核—不合格的做》出不予核准的—决,定并书面《告知理由
—。
:
第十三条 【建设工?。程项目的防》雷装置设计》方案未取得防雷装】置设计核准书的不】得施工
《
》。第十四条《 防雷工程的建设、!施工:单位必须按》照核准的设计方案】进行施工在》施工:中需要变更和修改】。设,计方案的必须按【照原申请程序重新】申请审核《
第十】五条 防雷装置竣】工后建设单位应当】向所在地气象主【管机构?提出验收申》请并同?。时提交以下材料
】
】 (一?)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申请书》。;
【 (二)防】雷装置?设计核准《书;
! (三)防雷工!。程专业施工单位【和人员的资》质证和资格》。证书;
【
,
(四)由!具有防雷装置—检测资质的》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!装置检测报》告;
! (五)防雷装!置竣:工图等技术资—料;
—
,
《 (六)防雷产品】出厂:。合格证、安》。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!防雷产品测试机构】出具:的测试报告》
《。
第十六条 【市、县(市)气【象主管机构接到申】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!起20?。个工作?日内审?核完毕20日—内不能审核完—毕的经本《机关负责《人批准可《以延:长10日并应当将延!长理由告知申请【人
第】十七条 工程—竣工后由气象主【。管,机,构进行专业验收验收!。合格的发给防雷【。装,置验收合《格证;验收》不合:格的做出《不予核准的》决定并书《面告知理由
—
】 ,建设工程项目—竣工后未经防雷装置!专业验收或》者,不予核?准的不?得投入使《用
第】十八条? 出具防雷装置竣】工验收检测报—告的防?雷,检,。测单位必须对—隐蔽工程进行逐【项检测?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!收的技术依》据
【第十九条 防雷装】置使:用的雷?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!国家规定的质量标】准任何机构不得【以任何方《式,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!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!护产品
【
第二《十条 防雷装置【必,须每年检测一次防】。雷装置的产》权单位或者使用【单位应当于每年【4月30日前向【具,有检测资质的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提!出申请并《接受检测
】
? 从《事,防雷装置检测的【机构必须取得省【。气象主管机构的【资质:认定并接《受当地气象主管机】构的管理
【
,
:第二十一《条 从事防雷—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!对检测结果出—具符合国《家有关技术标准、】技术规范的检测报】告检测合格的由检】测机构?颁发省气象主管机构!统一:印制的检测合—格,证检测不合格—的,检测机构应当立即】向防雷装置》产,权单位?或者使用单位提出整!。改意见并向》当地:气象主?管机构?报,告
】。 : 防:雷装置?检,测单位应当对检测】结果负?责
:
,
第二十【二条 经《检测:。不合格的防》雷装置其产权单位或!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气!象主管机《构规定的时限内重新!安,装或者维修并—向防雷装《置检测机构》申请重?新检测
!第二十三条 —防雷装置《的产:权单: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!本单位?防雷装置的》维护:工作需?要变动或者更换防雷!装置的必须重新【设计、审核、—。检测和验收
—
,
第二十【四条 市、县(市】)气象主《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!。。区域内防雷装置安装!、使:用和检?。测等情况进》行检查被检查单位】不得拒绝《或,者阻挠
》
《第二十五条》 违反本办法有下】列行为?之一的由气象—主管机构依照—有关法规、规—。章的: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】逾,期不:改正的处1000】元,以上1万元以下罚】款
?
】(一)应当安装【防雷装置而拒不安】装的;
《
【 (二)拒绝接受!防雷装置检》测或者?未按照规定申请重】新检测的;
—
,
】(,三)擅自《移动、改《变,或,者损坏防雷装置【的
《
:
第二十六条 违】反本办法有下—。列行为之《。一的由气象主管【机,构,依照有关法规、规】章的规定责令改正】。给,予警告并《可处3万元以下【罚款;给他人—。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【
】 (一《)涂改、伪造防雷装!置设计审《核和竣工验》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!的;
》
【(二)向监督检查机!构隐瞒有关情况、】提供虚?。。假,材料或者拒绝—提供反映其活—动情况的真》实材:料的;
【
? ?(三)防雷装置设计!未经当地气象主管】机构核准《擅自施工的》;
! (四)防—。雷装置?竣工未?经当地气象主管【机构验收《合格擅自投》入使用的《
第二十!。七条: 违反?本,。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气?象主管机构依照【有关法?规、规章的规定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】并可处3万元以【下罚款;给他人造成!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偿责任
】
:
《 :(一:)不具?备防雷检测、防雷】工程专业设计—或者施工资》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!、防雷工程》专业设?计或者施《工活动的《;
》。
(二】)超出防《雷工程专业设—计,或者施工资质—等级从?事,。防雷工程专业—设计或者《。施,工活动的;》
— (三—)使:用不符合要求—的防雷装置》或者产品的》;,
?
,
:。 , ?(四)已有防雷【装置经?检测不合格》又拒不整改的
【
《
第二十八条 违反!本办:法的: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!按照有?。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的规定实施处罚】;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二】十九:条 本办法自—发,布之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