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。辽阳市防雷装—。置管理办法
】
颁布单位 辽!阳市人民政》府
》。。
,
发文字号》 辽阳?市人民政府令—第88?号
经2!005年11—月4日市人》民政府第五十一次】常务会?议审议通过现予【发布实施
【
?二〇〇五年十—一,月二十二日》
?
第一条 为防!止和减少雷电灾【害造成的人》身伤亡和财产损【。失促进?我,市经济建设》和社会发展根据【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的规定制【定本办法
—
《第二条 在我—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!雷装置?的设计、审核、施工!、使用和检》测、验收等活动应】当遵守本办法
!
,
: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!击雷、?雷电感?应、雷电波侵—入等造成的》人员伤亡和财—。产损失
! ? 本办法所》称防雷装置是—指由接闪器(包【括避雷针《、带:。、线:、网:),、引下线、接—地线、接地体以及】。其他连接导体构成】的,具有防御直击雷性】。能的专业系统或【者由电磁屏蔽、电涌!保护器等电位—连接、共用接—地网以及其他连【接导体构《成的具有防御雷【电感应和雷》电波侵入性能的【专业系统
【
第四条— 防雷装置管理工作!实行安全《。。。第一、预防为—主、防治《。结合的原则
】
第五条 市、!县(市)气》象,主管机构主管本行】政区:域内防雷装置—的管理工作
】
《 建《设、规划、安全【生,产,监督等有《关行政管理部—门按照各自职责【负责防雷装置—的有关?工作
?
》 , 电力企业负】责额:定电压为1千—伏以上电《力设施?的防雷?工作并接受气象【。主管机构的监—督和指导
【
?第六条 《。。易,燃、:易爆物品的生产、】经营、储存场所公】众聚集?。场所重要物资—仓库电?子,信息系统电力、通讯!、广播电视设—施等和列入》国家建筑《物防雷设计规范的】建筑:物、构?筑物必须按照—规定安?装防直击雷设施
】
!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他设施内信息—、电气、通讯系统】以及其他弱电—系统等还《应当安装防雷击电磁!脉冲侵入保护装置】
【 制造、使用】、储存易燃、—易爆物品《的场所除应当安【。装防直击《雷设施外《还应当安装》防雷电感应设施
】
》 防雷装置必!须符合国务》院气象主管》机构规定的》使,用要求
【
第七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工程】的防雷装置必须与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!同时施工、同时验】收
:
,
第八条 防!雷工程专业》设,计,或者施工《单位应当《在其:资质等?级许可范《围内: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或者施《工
》
》 市、县(市)气象!主管机构《。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防雷【装置的设计》审,核、竣工《验收等?项工作
《
?
第九条》。 安装防雷装置的】由建设单位向—。所在地气象主管机】构提出申请(未设】气象主管机》构的区建《设单位直《接,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!请下同?。。)
》
,
》申请:防雷装置初步—。设计审核应当—提,交以下材料
】
? (一)防】雷装置设计审—核,申请书;
【
(二!)总规划平》面图:;
【 (三)【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!位和人?员的资?质证和资格证书【;
?
?。
(四)防!。。雷装置初步设计说】明书、初《步设计图纸及—相关资?料
—
第十条 申请防雷!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!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】。
】 (?一)防雷装置设计审!核申请书;
】。
:
: : (二)防雷工【程专业设计单位【和人员的资》质证和资格证书;】
】 :(三)防雷装—。置施工图设计说【明书:、施工图《设计:图纸及相关资料;】
》。
(—四,。)设计中所采用的防!雷,产品:相关资料;》
【。 (五)经【当地:气象主管机构认可】的防雷专《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!关技术评《价意见?
》。
, ? (:六)防雷装》置,。未经:。过初:步设计的应当提交】总规划平面图;【经过初步设》计的应当提交—防,雷装:置初:步设计?核准书
【
第十一条 市、!县(市?。)气象主管机构接到!建,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!有关材料《后,应当自受理》之日起?2,。0日:内审核完毕20日】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!本,机关负责人批准【可,以延长10日并将】。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!。
—第,。十二条 审核—。合格的气《象,。主管机构出具—防,雷装置设计核—准书;审核不—合格的?做,。出,不,予核:。。准的决定《并书面告知理由
】
第十三】条, 建设工程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】计方案未取》得防雷装《置设计核《。准书的?不得:施工
】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!的建设、施工—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!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!施工中需要》变更和修改设计方】案的必须按照原申请!。程序重新申》请审核
【
第十五条 防雷!装置竣工《后建设单位应—当向所在地》气象主管机构提【出,验收申请并》。同时提交以下—。材料
! (一》)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:申请书;
】。
: (二)防雷!装置设计核准—书;
》
》 (三)防雷工】程专业施《工单位和人员的资】质证和?资格证书;》。
:
— (?。四)由具有防雷装置!检测资质的检测机】构,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!报告;
【
(五)!防雷装?置竣工图等技术资】料;:
!。 (六)防雷产【品,出厂合格证、安装】记录和?由国家认可防雷产】品测试机构出具【。的测试报《告
—。
第十?。六条: ,市、县(市)气象主!管机构接到申请【后,应当:自,受理:之日起2《0个:。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!0日内不能审核【完毕的经本机—关负责?人,批,准可以延长10日】。并应当?将延长理由》告知申请《。人
:
第十七条! 工程竣工后由气象!主管机构进行—专业:验收:验,收合格的发给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!;验收不合》格的做出不予核准】的决定并书面告知】理由
【
建设【工,程项:目竣工后未经—防,雷装置专业验收【或者不予核》准的不得《投,入使用
】
第十八条 —出,具防雷装《置竣工验收检测报】告的防?雷检测单位必须【。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!检测检测《报告作为竣工验【收,的技术依据
—
第十九】条, 防雷装置使—用的雷电防护产品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!质量标?准任何机构》。不得以任《何方式要求有关单】位或个人购买其指】定的雷电防》护产品
《
第二十条! 防雷装置必—须每年检《测一:次防雷装置的产权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!当于每年4》月,。30日?前向具有《检测资质的防雷装】置检测机《构提出申请并接【受检测
! 从事防雷装!置检测的机构—必须取得《省,气象主管机构—。的资质?认,。定并接?受当地气象主管机】构的:管理
第!。二十一条《 从事防雷装置【检测的?单位应当对检测结】果出具符《合国家有《。关技术标准》、技术规范的检【测报告检测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】颁发省气象》主管机构统》一印制的检测合【格证检测不合格【的,检测机构应当立即向!防雷装置产》权单位或者使—用单位提出整—改,意见并向当地气【象主管机《构报告
【
防雷装!置检测?单位应当对》检测结果负》责
《
第二十二条】。 经检测不合—格的防雷装置—其,产权单位或》者使用单位应—。当在气象主管机构规!定的时限内重新安装!或者:维修并向防雷装置】检测机?构申请重新检测
】
第二十】三条:。 防雷装置》的产权单位或—者使用?单位负责本单位防】雷装置?的维:护工作需要变—动或:者更换防雷装置的】必须重新设计—、审:核、检测和验—收
第】。二十四条 市、县(!市)气象主》管,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!域内防雷装》置,安装、使用和检测等!情况进?行检:查,被,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!者阻挠
》
?
第二十五条 违】反本办法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!机构依照有关—法规、规《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!正逾期不改正的【处1000元以上1!万元:以下罚款
》
《
(一【。)应当?安装:防雷装置而拒不安】装的;?
《
,
(二)拒!绝接受?防雷装?置,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!申请:。重,新检:测的;?
,
【 (三《)擅自移动、改【变或者?损坏防雷《。装置的
【
第二十六—条,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!行为之?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!依照:有关法规、》规章的规《定责令改正给予警】告,并可处3万》。元以下?罚款;给他人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
】
—。(一)涂《改、伪造防雷—。装置设?计审核?和竣工验收有关【材料或者文》件的;
》。
】。。(二)向监督检【查机构隐瞒有关情】况、:提,供虚假材料或—者拒:绝,提供反映其活—动情况?。的真实材料》的;
《
《 (三)防雷!装置设计未》经,。当地气?。象主管机构》核,准擅:自施工的;
!
? (四)—防雷装?置竣工未经当地气】象,主管机构验收合【格擅自投《入使:用的
【
第二十《七条 违反本办【法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气【象主管机构依照有】关,法规:、规章的《规定责令改正给【。予警告并可处—3万元以《。下罚款;给他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任:
《
《 (一)不具【备防雷检测、防雷】工程专业设》计或者施工资质擅】自从事防《雷检测、防雷工程】专业设计或者施工】活动的;《
:
《 (二)超出!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】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!事防雷工程专业设】计或者施工活动的】。;
—
《 (三)使用不符】合要求?的防雷装置或者产】品,的;
》
(】四,)已有防雷装—置经检测不》合格又?。拒不整改的》
?
第二十八条 !违反本?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!关部门按《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!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第二十九!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