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辽?阳市防雷装》置管理?办,法 ? : 颁布单位—。 辽阳市人民政府】。 《 发文字号 辽阳!市人民政《府令第88号 【 经200!5年11月》4,日,市,人民政府第》五,十一次常务会议【审,议通过现予发—布实施 】 二〇〇五年十一】。月二:十二日 — : 第一条 为防止】和减少雷电》。灾害:造成的人身伤亡【和财产?损失促进《我市经济《建设和?社会:发展根?。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的规定制定【本办法 】 第:。二条 ?。在我:。市行政区域内—进行防雷装置—。的设计、审核、施工!、使用和检测—、验收等《活动应当遵守本【办法: 《 , 第三条《 本办?法所称雷电灾—害是:指因直击雷、雷电感!应、雷电波侵入等造!成,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!失 — ,    本办法【所称防雷装置是指】由接闪器(包括避】雷,。针、带、线、网)】、引下?线、接地线、接【地体以及其》他连接导体构成的】具有防御直击雷【性能:的专业系《统,或,者由电磁屏蔽、电】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!、共:用,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!导体构成的具—有,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!波,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! —第四:条 防雷装》置管理工作实行安全!第一、?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!的原则? ? , 第?五条 市、县(市】)气象主管机构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!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!    】。。 建设、规划—、安全生产监—督等有关《行政: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负责防雷》。。装置的有关工作 !     】电力企业负责额定】电压为1千伏以【上电力设《施的防雷工》作并接受气象主管】机构的监督和指【导, ? 第六》条 易燃、易爆【物品的生产、经【营、:储存场所公众聚集】场所重?要物资仓库电子信】息系统?电力、通讯、广播】电视:。。设施等?和列入?国家建筑物防雷设】计规范的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必须按?照规定安装防—直击雷设施 【    【 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和其《他设施内信息、电气!、通讯?系,统以及其他》弱电系统等还—应当安装防雷—击电磁脉冲侵入【。。保护装置 【    — 制:造、使?用、:储存易燃《、易爆物品的场【所,除应当安《装防直击雷设—施外还应当安装【防雷电感应设施 】     !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!务院气象主》管机构规定》的使用要求 ! 第七条 新建】。、改建、扩》。建工程的《防雷装置必须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】计、:同时施工、同时【验收 】第八条 防雷工【程专业设计或者【施,工单位应当在—。其资:。质等:级许可范围内—。从事防雷工》程专业?。设计或者施》工 》  ?。   市、县(市)!气象主管机构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!雷装置的《设计审核、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! 第九【条 安装防雷装置】的由建设单位—向所在地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!请(未?。设气象?。主管机构《的区建设单位—直接向市气象主管机!构申请?下同:)   !  申请防雷—装置初步设》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!材料 【     (一)】防雷装置《设计审核《申请书;《。    ! (二)总》规,划平面图;》    ! (三)防雷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】和人员?的,资质证和资格证书】; 《     (】四)防雷《装置初步设计说【。明书、初步设计图纸!及相关资料 — 第十【条 申请《防雷装置施工图设】计审核应《当提交以下》材料:。 , ?。。     (【一)防雷装置设【计审核申《请书;? ?    — (二)防》雷工程专《业,设计单位和》人员的资《质证和资《格证书; — :     (三】)防雷装置》施工图设计说明书】。、施:工图设计图纸及相】关资料; 】     (【四):设计中所采用的【防雷产品相关资料;! 》     》(五)经《当地:。气象主?管机构认可》的防雷专业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】关技术评价意—见 《 ? ,   (《六)防雷装置未【经过:初步设计的应—当提交总规划平【面,图;:。经过:初步:设计的应当提交【防雷装置初步设【计核:。准,书 : , 第十一条 !市、县(市》)气象主管机构【接到建?设单位提出的申请】。。和,有,关,材料后应当自受理】之日起20日内审】核完毕20日内不】能审核完毕》的经本?机,关负责人批准—可以延长1》0日并将《延长理由告知—申,请人 第!十,二条 审核》合格的气象主管机】构出具?防雷装?置设计核准书—;审核不合》格的做出不予核准】的决:定并书面《告知:理由 — 第十三条— 建设工程项目的防!雷装置设计方—案未取得防雷装【置设计核准书—的不得施工 【 , 第十》四条 防雷工—程的建设、施工单位!必须按?照,核准的?设计方案进行—施工在施《工中需要变》更和修改设》计方案的必》须按照原申请程【序重新申请审—核 第十!五条 防雷装置竣工!后建设单《位应:当向所在地》气象主管《机构提出验收—申请并同《时提交以下》材料:    ! (一)《防雷装置竣工—验收:申请书; 】   《  (二)》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!;  】   (三)防【雷工程专《业施工单位和—人员的?资,质,证和资格证书—。; 【  :  (四)由具有防!雷装:置检测资质的检【测机构出具的防【雷装置检测报—告; —     (【五)防雷《装置竣工《图,等技:。术资料; 【     (六!)防雷?产品出厂合格证、安!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!防雷产品测》。试机构出具的测【试报告 !。第十六条 》市、县(市)—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!请,后应当?自受理之日起—20:。个工作日内审核完】毕20?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!经,本机关负责》人批准可以延长10!日并:应当将延长理由【。告知申请人 — , 第十七条 !工,程竣工后由气象【主管机构进》行专业验收验收【合格的发给防雷【装置验收合格证【;验收不合格的做出!不予:核准:的,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!    ! 建设?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!防雷装置专业验【。收或者不予核准【的不得投《入使:。用 : ? 第?十八条 出具防雷】。装置竣工验》收检测?报告的防《雷检测单位必须【对,隐蔽工程进》行逐项检《测检测报告》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!依据 第!十九条 防雷装【。置使:用的雷电《防护产品必须—符合国家规定的【。质量标准任何机构】不得以任何方—式要求有《。关单位或个人购买】其指定的雷电—防护:产,。品 》 第?二,十条 防雷装置【必须每年检测一【次防雷装《置的产权单位或【者使用单位应—当于:每年4?月30日前》向具有检《。测资质的防雷—装置检测《机构提?出申请?。并接受检测 !     从事防!雷装置检《。测的机构必须—取得省?气象:主管机构《的资质认定并—接受当地《。气象主管机构—的管理 【 , 第二十一》条,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!的,单位应当《对检:测,结果出?具符合?国家有关技》术,标准:、,技术规范的》检测报告检测合格】。。的由检测机构—颁发省气象》主管机构统一—印制的?检,测合格证检》测不合格的》检测机构应当—立即向防雷装置【产权单位《或者:使用单位提出整【改意见?并向当地气象—主管机构报告— —    《防雷装置检测单位】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! —第二:十二条 经检测不合!。格的防雷装置其产】权单位或者》使用单位应当—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!的时限内重新安装】或者维?修,并向防雷装置—检测机构申请—重新检测 》 ? 第?。。二十三条 防雷【装置的产《权单位或者》使用单位《负责本单位》防雷装置的维—护工作需要变动【或者更换防雷装置】的必须重新设—。计、审核、检测和验!收 》 第二十四—条 市、县(市【)气象主管机构【应当对本行政区域】内防雷装《置安装、使用和【检测等情况进行【检查被检查》单位不得拒绝或【者阻挠 】 第二十五》条 违反本办—法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?由气象主管机—构依照有关法规、】规章的规定责—令限: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!处1:000元以》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 —  《   ?(,一)应当安装防【雷装:置而:拒不安装的; !     (二!)拒绝接受防—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!照规定?申请重新检测的【; ?     (!三)擅自移动、【改,变或者损坏防—雷装置的 — 第》二十:六条 违反本办法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!有关法规、规章的】规,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!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!款;:给他人?。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 !。 , :     》(一:)涂改、伪造防雷装!置设计审核》和竣:工验收有关材料或】者文件的; !     (二)!向监督检查机—构隐瞒?有关情况、》提供虚?假材料或者拒绝提】供反映其活动情况】。的真实?材料的; 》。 ?     (【三)防雷装》置设计?未经当?地气象主管》机构:核准:擅自施工的; 【 》    (》四):防雷装?置竣工未经当—地气:象主管机构验—收合:格擅自投入使用的】 —第,二十:七条 违《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!构依:照有关法《规、规章的规—定责令改正给—。予警告?并可处?3万元以下罚款【;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?    — ,(一)不具备防雷检!测、防?雷工: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!。资质擅?自从事?防雷检?测、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或者施工活动的;! , :    — (:二)超出防雷—工程专业《设计或者施工资【质等级从事防雷工】程专业设计或者施】工活动的; — ,     】(三)使用不符合要!求的防雷装》置,或者产?品的:;  】 ,  (四《)已有防雷装置经检!测不合格又拒不整】改的 第!二,十八条 违反本办法!的其:他行为由有关部门】按照: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》规章的规定》实施处罚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【 第》二十九条 本办法】自发布之日起施【。行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