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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:阳,市防雷装置管理【办法
】颁布单位 辽—阳,市人民政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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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 辽!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!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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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经2005年11】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!五十一次常务会议】审,议通过现予》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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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〇五年十!一月: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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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 为:防止和?减少雷电灾害—造成:的人身伤亡和财【产,损失促进我市—。经济建?设和社?。会发展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和规章的规定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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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条 《在我市?行政区域《。内进行防雷装—置的设计《、审核、《施工、使用和检测、!验收等?活动应当《遵守本办法》
第三条! 本:办法所称《雷,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!、雷电感应》、雷电波侵入等造成!的人员伤亡》和财:产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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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本办: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!由接:闪器(包括避雷针、!带、线、网)、引】下,线、接地线》、接:地体以及其》他连接导体》构成的具有防—御直击雷性能—的专业系统或者由】电磁屏蔽、》。电涌保护器等电【位连接、共用接地网!以及其他连接—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!雷电:感应和雷电》波侵入性能的—专业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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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防雷】装置:。管理:工作实?行安:全第一、预防—为主、防治结—合,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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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条 市、县(【市)气象主管机【构主:管本行政《区,域,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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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建设、规划、安全】生产监督等》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!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!装置的有关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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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电力企?业负:责额定电《压为1千伏以—。上电力?设施的防雷工作【并接受气象主管【机构的监督和指导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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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!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!公众聚集《场所重要物资仓库】电子信息系》统电力、通讯、【广播电?视设施等和》列入国家《建筑物防《雷设计规范的建【筑物:、构筑?物必须?按,照规定安装防直击雷!设施
【。
? 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和其?他设施内信息、【电气、通讯系统【以及其他弱》电系统等还应当安装!防,雷击电磁脉冲—侵入保护装置
】
【 制造、《使用:、储存易燃、易爆】物品:的场所除《应当安装防直击【雷设施?外还应当安装—防雷电感应》设,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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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防雷装置】必须符合《国务院气象主—。。管机:构规定的使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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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的防雷【装置必须《与主体工程》同,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、?同时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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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八条 防雷工—程专业设计或—者施工单位应当【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!围内从事《防雷工程《。专业设计或者施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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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市、《县,(市)气象主管机】构负:责本行政区》域内:防,雷装置的《设计审核、竣工验】收等项工作
】
第九条 【安装防雷《装置的由建设—单位向所在地气【象主管机构提出【申,请(未设气象主【管机构的区建设单位!直接向市气象—主管机构申请下【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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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申请防雷装》置初步设计审核应】当提交以下》。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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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一《)防雷装置》设计审核申请书;】
! (:二)总?规划平面图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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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!位和人员的》资质证和资格证书】;
【 (四)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!明,。书、:初步设计图纸及【相关资?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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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申请防雷装置施【工图设计审核应当】提交以下材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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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一)防雷装置—设计审核《申请书;
【
(二!)防雷工程专业设计!单位和人员的资质】证和资格《证,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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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防雷《装置施?工图设?计说明书、》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!关资料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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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(四)设计中所【采用的防雷产品相】关资料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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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五)经当【地气象主管》机构认可的防雷专】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!关技:术评价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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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六)防雷装置【未经过初步设—计的应当《提,交总规划平》面图;经过初步设计!的应当提交防雷装】置初:步设计核准书
】
第》十一条? 市、县(市)气】象主管?。机构接到建设单【位提出的申请和有关!。材料后应当自—受理:之日:起20日内审核完】毕,20:日内不能《审核完毕的》经本机关负》责人批准可以—延,长10日并将延长理!由告知?申请人
【
第十《二条 审核合—格的气象主》管机构出具》防雷装置设计核准】书;审核不》合格的做出》不予核准的决—定并书面告》知理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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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建设】工程项目的防—雷装置?设,计方:案未取得防雷装置设!计核准书的》不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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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防雷工!程的建设、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!准的设计方案—进行施工《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!修改设计方》。案的:必须按照原申请【程序重?新申请审核》
第十】五条 防雷装置竣】工后:建设单位应当向【所在地气象》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!请并同?时提交以《。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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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防雷?装,置竣工?验收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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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《),防雷装?置设计核准》书;
《
《。 (三—)防雷工程专业施】工单位和《人员的资质》。证和资格证书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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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四《。)由具有防雷装【。置检测?资质的检测机构【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!报告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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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防雷装置》竣工图等技》。术,资料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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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】)防雷产品》出厂合格证、安装记!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!产品测?试机构出《具的:。测试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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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市、县(】市)气?象主管?机构接到申》请后应?。当自受理之日—起2:。0,。个工作日内审—核完:毕,20:日,内不能?审核完?。毕的:经本机?关负责?人批准可以延长【。10日?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!知申请?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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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— 工程?竣工后由气象主管】机构:。进行专业《验收验?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!置验收合格证;验】收不合格的做—出不予?核准的决定》并书面告知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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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建,设,工程项目竣》工,后未经?防雷装置专业验【收或者不予核准【的,不,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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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出具!防雷装?置,竣工验收《检测报告的防—雷检测?单位:必须对?隐蔽工程进行逐【。项检测检测》报告作为竣工—验收:的技术依据
【
第十—九条 防雷装置【使用的雷电防护产】品必:须符合?国家规定的质—量标准任何机构不得!以任何方式》要求有?关单位或《个人:购买其指定的—雷电防护产》品,
—第二十条 》防雷装置必须每【年检测一次》防雷: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!使用:单位应当于每—年4月?30日前向具有检测!资质的?防雷装置检》测机构?。提出申请并接受【检测
】 : 从事《防雷装置检测的机】构必须取得省气【象主管机构》的资质认定并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!构的管理《
第二】十一条 《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!单位应?。当对检测结果—出具: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!准、技术规范的【。检测报告检测合【格的:由检:。测机构?颁发省?气象主管机》构统一印制的检测合!格证检测《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!当立即向防雷装置产!权单位或者使用【单位提?出整改意见并向当】地气象主管机构报】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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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【装置检测单位应【当对检测结果负【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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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经检!测不合格的防—雷装置?其产权单位或—者使用单位应当在】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!时限内重新安装或者!维修并向防雷—装置检测机构—申请重新检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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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:防雷装?置的产权单》位或者使用》单,。位负责本单》位防:雷装置的维》护工:。作需要变《动,或,者,更换防雷装》置的必须重》新设计、《审核、检测》和验:收
第二!十四条 《市、县(市)气【象主管机构》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!防雷装置《安装、使用》和检测?等情况进行检—查被检?查单位不得拒绝【或者: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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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违!。反本办法《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气象】。主管机构依照—有,关法规、规》。章的规定责令限【期改正逾期不—改正的处1000】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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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一)?。应,当,安,装防雷装置而拒【不安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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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拒绝接受!防雷装置检测—或者未按照规定【申请重新检》测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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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(三)擅自移动【、改变或者损坏防】雷,。装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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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—条 违?反本办法有下列行】。为之一的《由气象主《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!、规章的规定责令改!。正给予警告并可处】3万元以下罚款【;给他人造》成损: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—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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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涂改】、伪造防《雷装:置设:。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!关材料或者文件的;!
】 (?二)向监督检查机构!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!虚假材?料或者拒绝提—供,反映:其活动?情况的真实材料【的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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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—。)防雷装置》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!管机构核准擅自【施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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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防】雷装置竣工未经当】地气象主管机—构验收?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!
第二】十七条 违反本【办法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《气,象主管机构依照【。有关法规、》规章的规定》责令改正给予—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!。下罚款;给》他,人造成?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
! (一)不具】备防雷检测、防雷】工程专业《设计或者施工资质】擅自从事防雷检测、!防雷:工程专?业设计或者施—工活动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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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二)超》出防:雷工程专业设—计或者?施工资质等级从事】防雷工?程专业设计》或者施工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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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。三)使用不符合要】求的防雷装置或【者产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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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四)已有防雷—装置经?检测不合《格又拒不整改的
】
第二十八!条 违反本办法【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!门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和规章的》规定实?施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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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九条 本》办,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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