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辽,。。阳市防?雷装置管《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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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单位— ,辽阳:市人: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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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 —辽阳市人民政—府,令第8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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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200—5年11月4日【。市人民政府》。第五十一次常—。务会议?审议通?过现予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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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二,〇〇五年十一月二】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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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防】止和减少雷电灾【害造成的人身—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!我市经济建》设和社会发展根【据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规章【的规定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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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】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!、审核、施工、使用!和检测、验收—等活动应《当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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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条 本《。办法所称雷电—灾害是?。指,因直击雷、》雷电感应、雷电波侵!入等造成的人员【伤亡和财产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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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本办法》所称防?雷装置是《指由接?。闪器(包括避雷针、!带、线、网)—、引下线、》接,地线、接地体—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!成的具有防御直【击雷性能的专业系】统或者由电磁屏【蔽,、电涌保护》器,等电位?连接、共用接—地网以及其》他连接导体构成【的具有防御》雷电感应《和雷电波侵入性【能,的专业?系统
—
第四条 防雷】装置管理工作实行安!全第一、预防为【主、防治结合的【原则
【
第五条《 市、县(市)气象!主管:机构主管本》行政区域内防—雷装置的管》理工作
! 建设、【规划、安全生产【监,督等有关《行政管理部门按【。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!装置的有关》工作:
!。 电力企业负责【额定电压《为1千?伏以上电力设施的防!雷工作并接》。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!督和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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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易—燃、易?爆物品的生产、经】营、储存场》所公众?聚集场所重要物资】仓库:电子:信息系统电力、通讯!、广播电视》设施等和列入—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!规范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必须按照规定安装防!直击雷设施
【
—。 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和其他设【施内:信息、电气、通讯】系统以及《其他弱电系统等还】应当安装防雷击电磁!。脉冲侵?入保护?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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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制造、使用—、储存易燃、易爆】物品的?场所:除应当?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外!还应当安装》防,雷电感应设施
】
【 防雷装置必—须符合国务》院气象主管机构【规定的?。使,用要求
!第七条? 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工】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!主体:。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!施工、同时验收
】
第八条】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!或者施工单》位应当?在其资质等》级许可范围内从事】防雷工程专业设【计或者施工》
: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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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》、县(市)气象【。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防雷装置【的设计审核、竣工验!收等项工作》
:
第九—条 安装防》雷装置的由建设单位!向所在地气象主管】机构提?。出申:请(未设气》象主:管机构?的区建设单位直接】向市气?象主管机《构申请下同》。)
! 申请防雷装【置初: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!以下材料
!。
《 (:。一)防雷装置设计】审核申请书;
【
】 (二)《总规划平面图;【。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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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防》雷,工程专业《设计单位和人—员的资质《证和:资格证书;
】
《 (四)防雷装!。置初步设计说—明书:、初步设计图纸及相!关资料
【。
第十条 申【请,防,雷装置施《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!交以下材料》
:
:
: (一)防】。雷装置设计》审,核申请书;
【
【 ,(二)防雷工程专】业设计单位和人【员的资质证和资格】证书;
】
? (三)》防雷:装置:。。施工图设《。计说明书《、施工图设》计图纸及相关资料】;
! (四)设计中所!采用的防雷产品【相关资料;
【
— (五)经当地气!。象,主管机构认可的防】雷专业?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!技,术评价意见
【
《 (六—)防雷装置未—经过初步设计—的应:当提交总规划平面】图;经过初步设计】的应当提《。交防雷装置初步设】计核准书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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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】市、县(市)气象】主管机构《接到建设单位提出】。的,申请和有关材料【后应当自受理之【。。日起20日》内审核?。。完毕:20日内不能审核】完毕的经本机—。关负责人批》准可以?延长10《日并将延《长理由告知申请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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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审核合格】的气象主管机构出】具防雷装置》设计核准书;审【核不合?格的做出不予核准的!。决,定并书面告知—理由
【。
第十三条 —建设:工程项目的防雷【装,置,设计方案《未取得防雷装置【设计核?。准书:的不得施工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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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防雷工程的建!设、施工单位必须】。按照核?准的设?计方案进行施工【在施工中《。。需要变更《和修:改设:计,方案的必须按照原申!请程序重新申请【审,核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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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?防雷:装置:竣工后?建设:单位应当《向,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!提出验收申请并【同时提交《以下材?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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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防雷装!置竣工验收申请书】;
》
(二】)防雷装置设计【核准书;
【
(】三)防?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!和人员的资》质证和资格证书【;
》
(四】。)由具有防》。雷,装置检测资质—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!雷装:置检测报告;
】
?
(五【)防雷装《置竣工图等技术【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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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六)防】雷产品出厂合—格证、安装记—录和由国家认可【防雷:。产品测试机构—出具:的,测,试报: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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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》 市、县(》市)气象主管机构接!到申:请后应当自受—理之日起2》0个工作日内—审核完毕2》0,日内不能《审核完毕的经本【机关:负责人批准可以【延,长10日并应当将延!长理由告知申请人】
》
,。第,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!由气象主管机—。构进行专业验—收验收?合格的发给防雷装】置验收合格》证;验收《不合:格的做出不予核【准的决定《并书面告知理由
】
】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!后未经防《雷装置专业验收【或者不予核准的不】得,。投入使用
!。
第十?八条 出具防雷装置!竣工验?收检测报告的防雷检!测单位?。必,须,对隐蔽工程进行【逐项检测检测—。报,告,作为竣工验收的【技术依据
】
第十《九条 ?防雷装置使用的雷】电防护产品必须【。符合:国家:规定的?。质量标准任何机构】不得以?任何方式要求有【关单位或个人—购买:。其指定的《。雷,。电防护产品》
第【二十条 防雷—装置必须每年检【。测一次防雷装置的】产权单?位或者?使用单位《应,当于每?年4月30日—前向具有检测资【质,的防雷装置检—测机:构提出申请》并接:受检:测
】 从事防雷装】。置检测的机》构必须?。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!的资:质认定并《接受当地气象主管】机构的管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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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从!。事,防雷:装,置检测的单位应【当对检测结果—出具符合国家有关】技术标准、技术规】范的检测报告—检测合格的由检测】机构颁发省气象主】管机:构统一印制的—检测:合格证检测不—合格的检测机—。构应当立即向防雷装!置产权单《位,或者使用单位提【出整:改,意见并向当》地,气象主?管机构报告
—。
— 防雷装置检测!单位应当《对检测结果负责【
第二十!二条 经《检测不合格的—防雷装置其》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!位应当在《气象主管机》构规定的时限内重新!安装或者《维修并向《防,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!重新: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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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条 防雷装置】的产权?单位或者使》用单位?负责本单位防雷装置!的维:。护,工作需要变动或【者更换防雷装置的必!须重新设计、—审核、检测和验收
!
《
第二十四条 市、!县(市)气象主【管机:构应当对本行—政区域内《。防雷:装置:安装、使用和—。检测等情况进行【检查被检查》单位不得《拒绝或者阻》挠
【第二十?。五,条 :违反本办法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由气象主管机构【依照有关法规、【。规章的规定》责令限期《改正逾期《不改正的处1000!元以:上1万元以下罚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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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》。)应当安装防雷装置!而拒不安装的—;
:
《
》(,。二)拒绝接》受防:雷装:置检测或者未按照】规定申请重新检测】的;
》
【(三:)擅自移动、改变】或者损坏防雷装【置的
】第二十?六,条 违反本办法有】下列:。行,为,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!构依照有关法—规、规?章的规定责令改正给!予警告并可处3【万元以下罚》款;给他《。人造成?损失的依法承—。担,赔偿责任
》
— , (一)涂改、】。伪造防雷《装置设计审》核和:竣工验收有关材【料或者文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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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向监—督检查机《。构隐瞒有关情况【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!拒绝提?供反:映其活动情况—的真实材料的—;,
?
— (三)防》雷装置设计未—经当地气象》主管机构《核准擅自施工—的;
《
【 (:四,)防:雷装置竣工未—经,当,地气:象主管?机构验收合格擅自】投入使用的
【
《第二十七条 违反】本办法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!关法规、规章的【规定责令改》正给予警告并可【处3万元以下罚【款;给他人》造成损失的依法【。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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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。 (一)不具—备,防雷检测《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!或者施工资质擅自】从事防雷检测、防】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!施工活动的;
【
— (《二)超出防雷工【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!资质等级从》事防雷工程专—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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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(三:。)使用不符合—要求的防雷装—置或者产品的;
!。
【 (四)已有防雷装!置经检测不合格又】。拒,不,整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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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!他,行为由有关部—门按: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规章的】规定实施处罚—。;构成?犯罪:的依:法追究?刑事责任
】
第二十九条【 ,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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