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辽阳市防雷装】置,管理办法 ! 颁:布单:位 辽阳市人—民政府 】 发文字《号 辽?阳,。。市人民政《府令第88号— —经2005年—11月4日市人【民,政府第五《十一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现予【发布实施 》 二〇〇】五年十?一月二十二日 】 第一条 】为防止和减少雷电】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!和财产损失》促进我市经》济,建,。设,。和社会发展根据【有关法?律,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!制定本办法 【 第》二条 在我市—行,政区域内进行防雷装!。置的设计、审核、】施工、使用和检测】、验收等活动应当遵!守本办法 ! 第三条 本办【法所称?雷电灾害是指因【直击雷、雷电感应、!。雷电:波侵:入等造?成的人员伤》亡和财?产损失 《    】 本办法所称防雷】装置是指由接闪器】(包括避雷针、带】。、线、网)、引下】。线、接?地线、接地》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!构成的?具有防御直》击,雷性能的专业系【。统,或者由电《磁屏蔽、电涌保护】器等:。。电位连接、共用接地!。网以及其他连接导】体,构成的?具有: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!波侵入性能的专业】系统 】第四条 《防雷装置管理工【作实行安全第一【、预防为主》、防治结合的原则 ! 第五【条 市、县(市【)气象?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!区域:内防雷装置的管【理工作 》 ?。    《 建设、规划、安】全生产监督》等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!照,各自职责负责防雷】装置的有《关工作? ? ?    电力企业】负责额定电压为1】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!防雷工作并接—受气象主管机—构的监督和指—。导 《 第六条 【易燃、易《爆物品的生》产、经营、储存【场所公众聚集—场所重要物资仓【库电子?信息系?。统电力、通讯、广播!电视设施等和列入国!家建:筑物防雷设》计规范的建筑—。物、构筑《物必须?按照规定安装防直】。。击雷设施 【。。 ?    《建,。筑物、构筑物和其】他设施内信息、【电气、通讯系统【以及:其他弱电系统—等还应当安装防【。雷击电磁脉冲—侵入保护装置—   】。  制造、使用、储!存易燃、《易爆物品的》场所除应当安装【防直击雷设施外【还应当安《装防雷?。电感应设施 】 :     防雷【装置必须符》合国务?院气象主管机构规】定的使用要》。求 — 第七条 新建【、改建?、,扩建工?程的防雷《装置必须与主体【工程同时《设计、同时》施工、?同时验收 【 ?第八条 防》雷工程专《。业设计或《者施工单位》应当在?其资质等级许可范】围内从事防雷—工程专业《。设计:或者施工 —。 ?  :   市、县(市】),气象:主管机?构负责本《。行政区域内防雷【装置的?设计审核、竣工验】收等:项工作 — 第九条— 安装防《雷装置的由建设【单,位,向所在地《气象主管机构—提出申请(未设气象!主管机构的》区建设?单位:直接向?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!。下同) !    申请防雷装!置初步设计》审核应当提交—以下材料《 — ,   (一)防雷装!置设:计审核申请书; 】 ?  ?   (二)总规划!平面:图;:  【。 , , (三)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单位和—人员的资《质证和资格证书; ! ?     (四】)防雷装置初步【设计说明书、初步设!。计图纸及相关资料】 第十】条 申请防雷—装置施工图设计审】核应:当提交?以下材料《 , ,    【 (一)《防雷装置设计—审核申请《书; 【  :   (二)防雷】工程专业设计单位】和人员的资质证【和资格证书》; 《    — (三)防雷装【置施工?图,设,。计说明?书、施工图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!; :    】 (四)设计中【所采用的防雷—产,品,相关资?料;: 《 ,     》(五)经当地气【象,主管机构认可—的防雷?专业技术机构出【具的有关《技术评价《意见  ! , , (六)《。防雷:装置未经过》初步设?。计的应当提》交总规划《平面图;经过—初,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!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!书, 第十一!条 市、县(市)】气象主管机构接【。到建设?单位提出的》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!当自受理之》日起2?0日内审核完—毕20日内不能审核!完毕的经本机—关负责人批》准,可以延长10日并将!延长理由《告知申请人 — 》第十二条《 审核?合格的气象主管机】构出具防雷装置【设计核准书;审核】不合格的《。做出不予核准的【。决定并书面告知【理由 【 第十三条 建【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!置设计方案》未取得防雷装置设】计核准书的不得施工! —第十四条 》。防雷工程《的,建设、?施工:单位必须按》照,核准的设《计方案?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!要变更和修改设【计方案的必须按照原!申请程序重新—。。申请审核 — 《第十五条 防—雷装:置,。竣工: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!在地气象主管—机构提出验》收,申请并同时提交以】下材料 》   —  (?一)防雷装置竣工】验收申请书》; 《  《   (《二,)防雷装《置,。设计核?准书; — ? , ,  (三)防雷工程!专,。业施工单位和—人员的资质证和【资格证?书,; :   【  (四)》由具有防《雷装置检测资质【的检测机构》出具的防《雷装置检测报告;】 ,   【  (五)》防雷装置竣工图【等技术资料; ! , :    《(六:)防雷产品出—厂合格证、安装记】录和:由国家?认可防雷产》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!试报告 》 第十—。六条 市、县(市】)气象主管机—构接到?。申,请后应当自受理【之日起?20:个工作日内》审核完毕20日内】不能审核完毕的经本!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!延长10日并—应当将延长理—由告知申请人 ! ?第十七条 工程竣工!后由气象主管—机,构进行专业》验收: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!装置验收合格证【;验收不合格—的做出不予核准的】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!    !。 建设工程项目【竣工后未经防—雷装置专业验收或】。者不予核准的不【得投入使用 — 第十【八条 出具防雷装】置竣工验《。收检测报告》的防雷检测单位【必须对隐《蔽工程进行逐项【检测检测报》告作为?竣工验收的》技术依?。据 : :。 第十》九条: 防雷?装,置使用的雷电防护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】规定的质量标准任何!机构不得以任何【方式:要,求有关单位或个人】购买:其指定的《雷电防护产品 】。 第二十条 !防,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!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!单,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!于每年4月30日前!。向具有?检,测资质的防》雷装置检《测机构?。提出申请并》接受检测 !     从事【防雷装置检测的【机构必须取得省【气,象主管机构》的资质认定并—接受当地气象—主管机构的管理【 第二】十一条 从事防雷】装置检测的单—位应当对检测结果】出具符合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、!技,术规:范的检测报告—检测合?格的由检测机—构,。颁发:省,。气象主管机构—统,。一印制的检测合格证!检测不?合格的检《测机构应当》立即向防雷装—置产权单位或—者,使,用单位提《出整改意见并向【当地气象主管机【构报告 《 :  《  :。 防:雷装:。置检测单位应—当对检测《结果负责 ! 第:二十二条 经检【。测不合格《的防雷?装置其产权单位或者!使用单位《应当在气象主—管机构规定的—时限内重《新安装?或者维修并》向防雷装置检测【机构申请《重新检测《 :。 , : 第二十三条 【防雷装置的产权【单位或者使》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防!雷装置的维护工作】需要变?动或者更换防雷【装置的必须重新设】计、:审核、检测和验收】 第二】十四条 市》、县(市《)气象主管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!。域内防雷装置安【装、使用和》检,测等情?况进:行检查被检查单【位不得拒绝或者阻】。挠 ?。 第二十【五条 违反本—办法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气》。象,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!规、规章《的规定责令限—期改:正逾期不改正的【处1000元以【上1:万,元以下罚款》 , ,     】(一)应当安装防】雷装置而拒不安装】的;  !   (二)拒绝接!受防雷装置检测【或者未?按照规定申请重【新检测的; 【     】(三)擅自移动【。。、改变或者损坏防】雷装置的《 —第二十六条 违【反本办法有下—。。列行为之一的—由气象主管机构依】照有关法规、—规章的规定责—。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!处3万元以下罚【款;给?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:。赔偿责任 【 ,    》 (一)涂改、伪造!防雷:装置设计《审,核和竣工验收有【关材料或者文件的;! 《     (二】)向:监督检?查,机构隐瞒《有关情况、提—供虚假?材料或?者,拒绝提供反》映其活动情》况的真实《。材料的; 》。 , :     (三】。)防雷装置设计未经!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】核准擅自施》工的; 】。     (四)防!雷装置竣工》未经当地气象主管】机构:验,收合格擅自》投入使用的 】 , 第二十》七条 违反本办法】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?由气象主《管机构依照有—关法规?、规章?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!警告并可处3万【元以下罚款;—给他人造《成损:。。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, , ?     —(一)不具备防雷检!测、防雷《。工程专业设计或【者施工资《质,擅自从事《。防雷检测《、,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!。者施工活动的—; ?  》   (二)—超出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或【者施工资质等级从】事防:雷工程专业设计【或者施工活动—。的,;  】   ?(三)使用不符【合要求的防雷装置】或者产品的》;  】。。  : ,(,四,)已有防雷装置经】检测不合格又拒【不整改的 ! 第二?十,八条: 违反本办法的其】他行为由有关部门】按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规章的—规定实施处罚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》 ? 第二十》九条 本《办法:自,发布之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