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辽,阳市防雷装置管理】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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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单》位 辽阳市人民【政府
发!文字:号 辽阳市人—民政府令第88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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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200【5年11月4日【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!次常务?会议审议《通,过现:予发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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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《〇五年?十一月二十二—日
第】一条 为防》止和减少雷电灾【害造成的人身伤亡】和财产损失促进我】市,经济:。建设和社会发展【根据有关法律—、,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!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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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条 在我》市行政区《域内:。。进行防?雷装置的设计、审】核、施工、》使用和检测》。、验收等活动应当】遵守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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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本办法所—称雷电灾害是指因】直击雷、《雷电感应、雷电波侵!入等造成的人员【伤亡和财产损—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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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】所称防雷装置是指】。由接闪器(》包,括避雷针、带、【线、网)、》引下线、接地线、】接地体?以及:其他连?接导体构成的具【有防御直击雷—性能的专《业系:统或:者由电磁屏蔽—、电涌保护》器等电位连接、【共,用接地?网以及其他连接【导体构?成的具有防御—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!入性能的专》。业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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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《 防雷装置管—理工作实行安全第】一、预防为》主、防治《。结合的原《则,。。
第【五条 市、县(【市)气象主管—机构:主管本行《政区域内《防,雷装置的《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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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建设、《规划、安全生产监督!等有关行政》管理部?门,按照各自《职责负?责防雷装置的—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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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电力企业负责【。。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!。上电力设施的防【雷工作并接受气象】主管机构的监督【和指: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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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易,燃、易爆物品—的生产、经营、储存!场所公众聚集场【所重要物《资仓库电《。子信息系统电力、】通,讯、广播《电视设施《等和列入国家建【筑物防雷《设,计规范的建》筑物、构《筑物必须按照规定安!装防直击雷设—施
【 建》筑物、?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!信息、电气、通讯系!统以及其他弱电【系统等还应》当安装?防雷击?电磁脉冲侵入保【护装置?
— ? 制造、《。使用、?储存易燃《、易爆物品的—场,所除应当安装防【直击雷设施外还应当!安装:防雷电感应》设施
】 防雷装置必!须符合?国务院气象》主管:机构规定《的使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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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条? 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工程的防—雷装置必须》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:、,同时施工、同时【验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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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防》雷工程专《。。业设计或者施—工,单位应当在其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】内从事?防雷:工程专业设计或【者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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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!、县(市《。)气象主管》机,构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防】雷装置?的设计审核》、竣工验收等项工作!
第九】条 安装防雷装【置的由建设单位向所!在地:。气象:主管机构提出申请(!未设气象主管机构】的区建设单位—直接向市气象主【。管机:构申请?下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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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申请防雷装—置初步?设计:审核应?当提交以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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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防雷装!。置设计审核申请书】;
【 , , , (二)总规划平】面图;?
【 (三)防雷】工程专业设计—单位和人员》的资:。质证和资《。格证书;《
! (四)防》雷装置初步》设计说明书、初步设!计图纸及《相关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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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条: 申请防雷》装置施工图设—计审核应当》提,交以:下材料
! ? (一)防雷装置】设计审核申请书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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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二)防】雷工程专业设—计单位和人员的【资质证和《资格证?书;
《
【 (三)防雷装置施!。工图设计《说,明书:、施工图设计图纸】及相关?资料;?
! (四)设计中所采!用的防雷产》品,相关资料;》
— (五)经】当地气象主管—机,构认可的防雷专【业技术机构出—具的有关技术—评价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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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(六)防雷装置】未经过?。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!总规划平面图;经】过初步设《。计的:应当提交《防雷装置初》步设:。计核准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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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市、】县(市)气》象主管?机构接到建设单位】提出的?申请和?有关材料后应—当自受?。。理之日起20—日内审核完毕2【0日内不能审核【完毕的经本机关负】。责人批准可以延【长10日并》将延长?理,由告知申《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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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《条, 审核合格》的气象主《管机构出具防雷装】置,设,计核准书;》审核不合格》的做出不予核—准的决定《并书面?告知理由
【。
第十三条 】建设工程项》目的防雷装置设计】方案未取得防—雷,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!。得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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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四条 防雷【工程的?建设、?施工单?位必须按照核准的】设计方案进行施【工在施工中需要【变更和?修改设计方案的必】须按照原申请程【序重新申请》。审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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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防雷装置《竣工后建设》单位:应当向所《在地气象主》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!并同:时提交?。。以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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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防雷装置《竣工验收《申请: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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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防雷装置设计!核准书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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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防雷工程【专业施?工单位和人员的资】质证和资格证书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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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》)由: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!质的检测机构—出具:。的防:雷装置检测》报告;
【
—(五)?防,雷装置竣工》。图等:技术:资料;
! (六)【防雷产?品出厂合格证、安装!记录和由国》家认:可防:雷产品测《试机:构出具的测》试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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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市、县(市)气【象主管机构接到申】请后应当自》受理之日起20【个工作日内审核【完毕20日内—不能审核完毕的【经本机关负责人【批,准,可以延长10日【并应当?将,延长理由告知申【请人
【
第十七条 —工程:竣工后由气象主【管机构?。进行:专业验收《验收合?格,的发给防《雷装置?。验收合?。格证;验《收不合格《的做出不予核准【的决定?并书面?告知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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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】。工程项目竣工—后未经防《雷装置专业验收或】者不:予核准的《不,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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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!收检测报告的防【雷检测单位必须对】隐蔽工程进》行逐项检测检—测,报告作为《竣,工验收的技术—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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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九条《 防雷装《置使:用的雷?电防护产品》必须符合《国家规定的质量【标准任何机构—不得以任何方式【。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!购买其指定的雷【电防护产品
】
第二十条 】防雷装置必》须每年检测一—次防雷?装置的产《权单位或者使用【单位应当于每年【4月3?0日前向具有—检,测资质的《防雷装置检测—机,构提出申请并接【受检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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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!事防雷装置》检测的机构必须【取得省气象主管【机构的资质》认定并接《受当地气象》主管机?构,的管理?
第二】十一条 从事—防雷装置检》。测的单位应当对检测!。结果出具符合国家有!。关技术标准、技【。术规范的检》测,报告检测合格的【由检测机构颁发省】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!制的检测合格证检测!不合格的检测机构】应当立?即向防雷装置产权】单位或者使用—单位提出《整改意见并向当【地气象主《管机构?报告
】 《防,。雷装:置检测单《。位应:当,对,检测结果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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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经检测不—合,格的防雷《装置其产权单位【或,。者使:用单位应当在气【象主管机构规定的】时限内重新安装【或者维修并向防雷装!置检测机构申请重】新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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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:条 防雷装》置的产权《单位或者使用单位】负,责本:单,位,防雷装置《的维护工作需要变】动或者更换防雷装】置的必须重新设【计、审?。核、:检测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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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—条 市、县(市)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】对,本行:政,区域内防《雷装置安装、使用和!检测:等情况进行检—查,被检查单位》不得拒绝或者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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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五条: 违反本办法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气象主管机构依】照有关法规、规【章的规定责令限【期改:正逾期不改正的处】1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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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》应当安装防雷装置】而拒不安《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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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二)拒绝接受防雷】装,置,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!申请重新《检测的?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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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三)擅《。自移动、改变—或者:损坏防雷装置的【
第【二十六条 违—。反本办法《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的:由气象主《。管,机构依照有》关法规、规章的【规定责令《改正给予警告并可】处,3万元以下罚款;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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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?一):涂改、伪《造防雷装置设计【审核和竣工验—收有:关材料或者文—件的;?
【 (二)向监督!检查: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】、提供虚假材料或】者,拒绝提?供反:。。映其活动情况—的真实材料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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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防雷装】置设计未经》当地气象主管—机构:核准:擅自施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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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四》。)防:雷装置竣工未—经当地?气象主管机构验收】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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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】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气象【主管机构依照—有关法?规、规章的》规定责令改》正给予警告》。。并可处3《万元以下罚款;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!。法承担赔偿》责任
】 (一)不具!备防雷检测》、防雷?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!工,资质擅?自从事防雷检测、防!雷工程专业设计【或者施工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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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,二)超出防雷—工,程专业设计或者施】工资质等级》从事防?雷工程专业》设,计或者施工活—动的;
! 《(三)使《用不: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!。或,者产:品的;?
【 : (四)已》有防雷装置》经检测?不合格又拒不整【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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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。八条 ?违反本办法》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!门按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和规章的规定【实施处罚;构成【犯,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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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!本,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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