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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忻州》市人民?政府关于进》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!地管理的通知 ! 忻政发〔20【。。12〕24号 】忻府:区人民政府》市直各有关单位: !     今年【。以,。来我市结合“—745?1”城?市重点工程建—设对市区《土地市场《。进,行了全面清理整【顿市区土地利用管理!秩,序有:了明显?改善但在集体土【地利:用管理方面还存在】不少:。问题突出表》现在未批先建、【非法批地、批—少占多、非法—买,卖、以租代征等【。违法行为《时有发生严重挠【乱了:市区:土地管理秩》序,。影响:了城市规划和建设】为巩固治理》整顿成果进一步【加强市区集体土【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!管理法律法规和【城,市规划?确保城市《建,。设的顺利实》施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土地管理—。。法、国务院办—公厅关于严格执【行有关农村集体【建设用地《法律和?政策的?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!际现:将有关事项》通知如下 —。 一、—严格执行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城市】总体:规划  【 ,。  市区《集体:土地必须《纳,入土:地利用?总体规划《和城市总《体规:划严格管《理,任,何,单位和个人使用【农村集体土地必【须符:合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符合城【市规划严《格执行土地》利用年度计划必须】依法履行审》批手续 》 《 , 二、?严禁非法批地 【  《   各级》国土部门是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】的唯:一机关乡《(镇、办事处)、】村民:委员会无权审批建】设用地要严》格执行用《地审批程序》乡、村对《。用地项目有关报批资!。料要严格依》法,如实填?制上报不《得越:权批地、私订协议卖!地严厉打击》乡村非?法批地、以》地谋私?行为凡非法》占,用耕地改作他用造】成耕地毁坏的—。。要依法追究有关责】任人的刑事》。责任 】 三、加强—宅基地审批管—理     !农村宅基地审批【实行计?划管理严格》指标控制村民宅基】地以户为单位计【。算一: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!地要严格执》行规定标准市区人】均耕地在《。1亩以?下每户住宅用地【不得超过133平】方米;人《均耕地在《。1亩:以上每?户用地不得超过2】00平方米农村村民!将原有住房出—卖、出租《或赠:与他人后《不得再申《请宅基地 —     农村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!。本村村民《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!购买:宅基地、农民—住,宅要规范审批程【序,市区农村村民建【住宅:需使:用宅基地《。的应:向本集?体经济组织》提出申请并在本【集体经?。济,组织或村民》小组张榜公布公布】期满无异《议的:。报乡(镇、办事处】)审核、区人—民,政府审定后由—市人:民政府审批严—禁擅自使用宅—基,地及集体土》地以联营合作等【。名,。。义建设“小产权【房”严禁在宅基【地审批?中乱:。。收费切实《减轻农民负担 】 ?。 四、规—范市区集体土地【。流转管理 》     【农民集?体所: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!出让、转让或—者,出租用于非农业建】设严禁以《兴办乡村公共—设施和公《益事业建设》为名非法占》用(租用)市—区集:体土地进《行非农业建》设建设?项目占用《市区集体土地—涉及农?用地和?未利用?地转:为建设用地的—必须经?过,依法批准办理—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!用审批?。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自行《与农村集体》。经济组?织或:个人签订协》。议将农用《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!设,用地:。严格控制集体建设】用地使用权流—转范围符《合土地利《用,总体规?划并依法取得建设】用地的企业发—生破:产,、兼并等情形时【所涉:及的集?体,建设用地使用—权方可依法转—移并不得《用于商品住》宅开发 ! , 五、严厉》打击各种非》法,。占地行为 》     !国土: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!及时:发现并有效制止市区!各种非法、违—法,。占用集?体土地?的行为对已存在的违!法占地要摸清底数区!别各种不同情—况依法给《予严肃查处》纪检监察《、公安等《部门要主动配合【违法建?设查处活动及时制】止和处理阻挠执法】。。、暴力抗法行为凡采!取威胁、《恐吓、暴力等手段对!执法人员《和各:级,工作人员进》行人身?攻击造成伤》害的依法《立案查处 ! : ,六、加强联合执法监!管 ? :    《国土资源、》发,。展改革、住建、【规划、监察、—农业等部门要—建立健全联合执【。法监管?机制坚决制止乱【占,集体农用地和未【利用地进行非农【业,建设的违法违规【行为对未取得合法】用,。地手续的已建项目】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!审批:、核准手续规划局不!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!住建局不得发放【。施工许可《证电力和《市政公司不得通【电、:通水、通《气国土资《。源局不得受》理土地登记申请房】管局:不得办理房屋所【。有权:登记手?续金融机构不得【发,放贷款?未依法办理农用地】转用审批《手续占用《农用地设立》企业的工商部门【不得:登,记各有?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!职责加大巡查、监督!力度切实加》强监:管形:成执法合力严—惩,土地:违法违规行为 【 : :。 忻州市人民政【府 2012!年8:。月3:0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