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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》 第二章 建筑【。。节,能 第—六,条 新建—建筑应当执行国【家和省?颁布的建筑节—能标准 —    既有建筑】的改:建、扩建应当按照建!筑节能标准同—步,进行节能改造— 第七条 ! 市、区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:负,责编制?本行政区域》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!经同级人民》政府批准《后纳入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!规划由市、区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!实施 — 第八?条 市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根据国《。家建筑节能标准组】织编:制相应的建筑—节能技术规》。程和应用标》准图集并编制建筑】节能工?程补充?定额建筑节能—。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!节能:设备、技术》、工艺?等,的安:全标准作出》明确规定 — 第九》条, , 本市鼓励发【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!与,产品 《    (一)【新型节能墙体和【屋面:的保温、隔热技术与!产品;?    —(二)节能门—窗的保温、隔—。热和密闭技》术;  —  (三)集中【。供热和热、电、冷】联产联供技术;【    —(,四)采暖供热系【统温度调控和—分户热量计量—技术与装置;— ?   (五)—太阳能、《。。地热等?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!与设备;  】  (六)建筑【照明节能技》术与产品; 【   ? (七)空调—制冷节能技术与产】。。品; ?  ?  (?八):既有建筑的建—筑节能改《造技术; 【   (九》)其他技术》成熟、效《果显著的节能技术】和节能管理技术【   》  建筑工程在设计!、施工、装修、维护!、改造?过程中应当》使用前款所列建【筑节能?技,术与产品 【    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应:当及时公开鼓励【推广应用的建筑【节能技?术与产品目录 ! 第十条 建!筑工程?在设计、《施工、装修、维护、!改造过程中禁止【采用国家明》令禁止或者淘汰【的建筑材《料和:建筑用能《设备、产品、技术、!工艺     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及时公开国】家明令禁止》或者限制采》用的技术及》产,品目录? 第十【一条 建—筑节能?产品应当达到国家】标准、行业标准或】者地方标《准生产没有国家标】准、行?业标准或《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!。能产品生《产企业应当制定企】业,标准报市质量技【术监督行政管—理,。部门备案并抄报市】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! :    《。质,量技术监督行政管】理部门应《当在:生产领域加强对建】筑节能?产品质量的监督【检查 【第十二条 — 本市鼓《励既有建筑》的节能?改造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》资金筹措办》法和相关激》励政策由市人民政】府另:行制:定 《 ,   鼓励建设集中!。采暖供热建筑采【用,集中:采暖供热《的建筑物应》当安设分户计—量,、分室?调控装置 》 : 第?十三条 —。。城市规划行》政管理部《门,在审:批城镇?建设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和建筑《设计方案时》应当在建《筑,的布局、体》形、朝向《、通:风,和绿化等方面综【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!筑节能的效率 ! 第十四条 !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建筑工程项目—的,立项报告、设—计任务书、规划设计!方案:。和初步设《计,。应,当,包括建筑节能的专】题论证有关》行政管理部》门对:不符合节能标准【的,项目:不得批准建设 】 , 第十五条— : 建设单位在—。委托建筑工程项目】。的规划?。、设计、施》工和监理时》应当:明确约定《执行有关法》律、法?规的规?定和建筑《节能标准不得要求】或,。者默:许设计?单位、?施工单位《、监: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!能标准或者擅—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!建筑节能标准 【 第十六条】。 设计单位【应当依据建筑节【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!。严格执?行建筑节《能强制性标》。准,保证建筑节能—设计质量《设计中应当》包括建筑《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!充分考虑水、暖【、电以?及太:阳,能利用系统等节能】设施的安装需求 ! 第十七条 ! 施:工图审查机构—对建筑工程施工图】设计文?件进行审查时应【当审查节《能,设计:的,内容在审查报—告,中单列节能》审查章节;未经【审查或者《不符合?建筑节能设》计标:准强制性条 文的不!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!格书:施,工图审查机构应当】将审查报告》及相关资料报市建】筑节能管理机构备】案     建!设行政?主,管部:门在办理项目施【工许可时应》。。当查验项目的施工】图审查合格》书 《 , 第十八条 【 施工单位应—。当严格按《照经审查合格的施】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!。节能施?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!不得使用不合格【或者不符《合设计要《求的建筑节能材料】、产品、设备 ! , 第十九条 经!审查批准的施工【图设计文件不得擅】自变更?。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!节能设计标》准强制性条 文【。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!查机构重新审查 !    《。 ,在施工过程》中建筑节能材料、产!品、设备的更换应当!按照等效的原则进】行更换? 《 第二?十条 监理单】位应当按照建筑节】能标准?、设计文件的规定】和要求实《施监理 》     墙体、】屋面: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!理工程师应当对【保温工程《实施同步监理 【   《 , 未经?。监,理工程?师,签,字墙体材料、保温】。材料、门窗》制品、采暖空调系】统、照明设》。备不:得在工程《上使用或者安装【施工单位不》得进行下一》道工序的《施工 》 第二十一条 】。 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对》在建工程《的围护结构》(包括墙《体、屋面、门—窗、玻璃《幕,墙,、底层架空》楼板等)、供热【采暖和制冷系—。统,、照明和通风等电器!设备是否符合节【能要求进行》监督:检查: 《 第二十二条 】 建:设单位在《组织项?目竣工验《收时:应当同时《验收建筑节》能的实?施情: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或者市》。建筑工程《质量监督机》构备案的工程—竣工验收报告中注】明建筑节能的实【施内容和验》收情况? 第二十三!条 ? 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其委托?的工:程质:量监督机构应当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】。建筑:工程:竣工验?收,报告和有关材—。料,进,行,建筑: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!达不到建筑节能【标准的项目责令其】限期改正 》 第》。二十四条 房地!产开发经营项目【在销售和《。交付使用时应当【在售房合同》和房屋使用说明【书,中注明建筑物的节】能措施、围护结构】。保温隔热《。。性能:、用能系统和可【再生能源利》用系:统的状况以及—相应保护、使用要求! ,     房地】产开发管理部门在】房地产开《发企业申请》商品房预售许—可时应当审》核房屋?使用说明《书,中的建筑节》能措施和相应保护】、使用?要求:等内容? 《 第二?十五条 建【筑物的?所有权人或者使【用人在装《修、:使用、?维护、改造建筑【。过程中应当遵守【。建,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!不,得损:坏原有的建》筑节能设施和构造】降低节能标》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!。和他人合法权益 !。 第二》。十六条 本市推!行建筑能《效测评及标识—制度   【  对?高于:现,行建筑节能标准的】建筑建设单位可【以根据自愿原则【向具有资《质的专业机构申【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!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另行制定》     建】设单位不得》虚,构、夸?大建筑节能效果【误导消费者 —   《  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!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!监督管理 !第二十七条 【 从事?建筑:节能及其相》关管:理活:动的:单位应当对其从【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!标准与技术》等专业知识的—培训 ?     市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应当将?建筑:节能标准与技术【培训列入《相关注册执业—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!。。内容 《 第二十八【条 农民—自建低层住宅参【照本章?有关规定执》行,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