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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章 建筑节能!
《第六条 —新建建筑应当执【行国家和省颁—布的建筑节能—标准
【 既有建筑—。的改建、《扩,建应当按照》建筑:节能标?准,同步进?。行节能改造 —
第七条 ! ,市、:区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责编制本行—。。。政区:域的: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!同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,后纳入?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规划建》筑节:能专项?规划由市、区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组织实施 —
《第,八条: , 市?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!据国家建筑节能【标准组织编制—相,应,的建:筑,节能: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!图集并编制建—筑节能工程》补充定额建筑—节能技术规》程应当?对建筑节能设备、技!术、工艺等》的安全标准作出【明,。。确规定 《
第九条 】 本市鼓励发【展下列?建,筑节:能技术与产品—
?。 (《一)新型节能墙体和!屋面的保温、—。隔热技术与产品; !
? :(二:)节能?门,窗的保温、隔热和密!闭,技术; 《
》(三)集中供—热和热、电、冷【联,产联供?技术:;
《 (四》)采暖供热》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!热量计?量技术与装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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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太】。。阳能、?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!用技术与设备; 】
》(六)建筑照明节】能,技术与产品》;
【(七)空调制冷节能!技术与产品》;
》。 (八)既—有建筑?的建筑?节能改造技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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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其】他技术成熟、效果显!著的:节,能技术和节》。能管理技术
! 建《筑工程在设计、施】工、装修、》维护、改造过程中】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!筑节能?。。技术:与产:品
市!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及时公?开鼓:。励推广应用的建筑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】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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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建筑:工程在设计、施【工,、装:修、维护、改造过程!中禁:。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!或者淘汰的建筑材】料和建筑用能设备、!产品、技术、工【艺
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!令禁止或者限—制采用的技术—及产品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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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建》筑节能产《品应当达到国家【标准、行《业标准或《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!国家标准、行—业标准或者地—方标准的建》筑用能产品生—产企:业应:当制定企业标准【报市质量《技,术监:。督行政?管理部门备案—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
! ,质量技术《监督行?政,管理部门《应当在生《产领域?加强对?建筑节能产品—质量的?监,督,。检查 ?
第》十二条? 本市鼓励【既有:建筑的?节能改造既》有建筑节能》改造:资金筹措办法—和相关激励政—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!制定
》 鼓励—建设集中采暖供热】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!热的:。建筑物应当安设分】户计量、分》室调控装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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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三条 》 ,城市规?划,。行政管理部门在审】批,城镇建设修》建性详?细规划和建筑设计】方案时应当在建【筑的布局、体—形、朝向、通—风和绿?化等方面综合—审查能源《利用和建《筑节能的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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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 新建、改—建,、扩建建筑工程项目!的立项报告、设【计任务书《、规划设《计方案和《初步设?计应:当包括建筑节—能的专题论》。证有:关行政?管理部门《对不符合节能—标,准的:项目不?得,批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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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?建,设单位在委托建筑】工,程项:目的规划、》设计、施工和—监理:。。时应当?明确约定《执行有?。关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和《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!求或者默许设—计单位、施工—单位、监理》单位不执行建筑节】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!设计文件降低建筑】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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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六条 ? , 设计单位应当【依据建筑《节能:。设计标准进行设【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!。强制性标准保证【建筑节能设计质【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!筑节能?指标:的专项报告充分考】虑水、暖、电—。以及太阳能》利用系统《等节能设施的—安装需求
【
第十七条 !施工图?。审查机构对建筑【工程施?工图设计文件—进行审查时》应当:审查节能设计的【内容在审《查报:。告中单列节能—审查章节;未经审查!或者不符《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!强制性条 文的【不得颁发施工图【。审查合格书施—工图审查《机构:应当将?审查报告及相关资】料报市建筑》节能管理机》构备案 《
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在】办理项目施工许【可时应当《查验项目《。的施工图审查合【格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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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施工单位【应当严格按照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设计文?件,和建筑节能施工【技术规?程进行?施工不得使》用不合格或者不符】合设计要求的—建筑:节能材料《、产品、设备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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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【 经?。审查:批准的施工图—。设,计文:件不得擅自变更【确需:变更且涉及建筑【节能设?。计标准强制性条 文!的应当报原施工【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!
在施!工过程中《建筑节能材料—、产:品,、设备的更换应当】按照等效的原—则进行更《换
第【二十条 监理单!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!标准、?设计文件的规—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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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墙体、《屋面等保温工程【。。隐蔽前监《理工程师应当对【保温工程实施—同步监理 》
? : ,未经监?理工程?师签字?墙体材料《、保温材料、门【窗制品、采暖空调】系统、照明设—备不得在工程上【使用或者安装施工】单位不得《进,行下一道工序的施】工
第【二十一条 》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对在建工程的围【护结构(包》括墙体、屋面、【。门窗、玻《璃幕:墙、底层架》空楼:板等)、供热采【暖和制冷系统、照明!和通风等电》器设备是否符合【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!查
—第二十二条 【 建设单位》在组织项目》竣,工验收时《应当同时验收—建筑节能的》实施情况并在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或者市?建筑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备案【的工程?竣工验收报告中注】明建筑?节能的实《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!。
第》二十三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或者其委《托,的工程质量监督机】构,应当对建设单位【报,。送的建筑工程竣工】验,。收报告和有关材料】进行建筑节能工程】专项审查《对达不?到建:筑节能标《。。准的项目责令—其,限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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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四条 —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!在销售和《交付:使用时?应当在售《房合同和《房屋使用说》明书中注明建筑【物的节能《措施、围护结构保】温隔热性能、用能系!统,和可再?生能:源利用?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!保护、?使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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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开!。发管理?部门在房地产—开发企业申请商品】房预售许可时应当】审核房屋使》用,。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!措施和相应保护、使!用要求等内容
】
第二十—。。五条 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!者使用人在装—修、使用《、维护、改造建筑】过程中应当遵—守建筑节《能的规定和要—求不得?损坏原有《。的建筑节《能,设施和构造降低节】能标:准不得影响公—共,利益:和他人合法》权益
【第二十?六条: ?本市推行建筑—能效测?评及标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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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?高于现行建筑—节能标准的建筑【建设单位可》以,根据自愿原则向具】有,资质的专业机构申】请认:定具体认定办法【由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另行制定》
《。 , 建设单位不得】虚构、夸《大建筑?节能:效果误导消费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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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,对建筑?能效认定行为—进行:监督管理 》
第二十七条! , 从事建筑节能及!其相关?。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!对其从业人员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!技术等专业知识的】培训
》。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!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!列入相关注册执【业资格人员的继【续教育内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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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 :农,民自建低层住宅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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