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二章 建筑】节能:
第六—条 新建建筑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】颁,布的建筑节能标【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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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—有,建筑的改建》、扩建应当按照建】筑节: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】能改造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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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》 ?市、区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。编制本行政》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!。规划:经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纳入国民经济】和,社会发展规划—建筑节能《专项规划由市、区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组织实?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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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《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国家建筑—节能标准组织编制】相应的建《筑节能技《术规程和应》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!筑节能工程补—充定额建筑节能【技术规程应当对【建筑节能设备—、技术、工》艺等的安全标准作】出,明确规定 》
第九条 】 本市鼓》励发展下列建筑【。节能技术与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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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新型节?能墙体和《屋面:的保温、隔热技【术,与产品;
】 (二)》节能门窗的保—温,、,隔热和密闭技术; !
(三)】集中供热和热、电、!冷联产联供技术【;
》 , ,(四)采《暖供热系统》温度调?控和:。分户热量《。计量技术与装置;】 ,
(五)太!阳能、?地热等再生》能源的应用技—术与设备; —
? (六《)建筑照明节—能技术与《产品:;
— (七)空调制【冷节能?技术与产品; 【
《 (八)既有建筑的!建筑节能改造—技术;
》
(九—)其他技术成—熟、效果显著的节】能技术?。和节能管理技术【
《 ?建筑工程在》设计、施工、—装修、维《护、:。改造:过程中应当使用前】。款所列建筑节能技】术,与,产品
》 市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?当及时?公开:鼓励推?广应用的《建筑节?能,技术与产品目录 】
第十条 ! 建筑?工程在设《计、施工、装修、】维护、?改造:过程:中禁止采用》国家明?令禁止或者淘汰的】建筑:材料和?建筑用能设备、产】品、技术、工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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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及时?公开国家明令禁止】或者:限制采用的技术及】。。。产品:目录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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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— :。建,筑节能产品应—当达到国家标准【、,行业标准或者地方】标,准生产没有国家标】准、行业标准—或者地方标准的【建筑:用能产品生产企业】应当:制定企?业标:准报市质量技术监】督行政管理》部,。门,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
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!理部门应当在—生产领域加》强对建?筑节能产品质量【的监:督检查
第!十二条 本【市鼓励既《有建筑的节能—改造既有建》筑,节,能,。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!相关激?。励政策由市》人,民政府另行制—定
— 鼓?励建设集中》采暖供热建筑采【用集中采暖供热的】建,筑物应当安设—分户计?。量、分室调》控装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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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城市规【。划行政管理部—门在审批城》镇建设修《建性详细规划—和建筑设计方案【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!、体形、朝向、【通风:和绿化等方面综【合,。审查能源利用和【建筑节能的》效,率
第【。十四条? 新《建,、改:建、: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!立项报告、》设计任务书、规划设!计,方案:和初步设《计应当包《。括建:筑节能的专题论【证有关行政管理【部门对?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!目不得?批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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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建设单位在委!托建筑?工程项目的规—划、设计、施工和】监,理时应当明确约定】执行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的规定和【建筑节?能,标,准不得?要求或者《默许设计单位、施工!单位、监理单位不执!行建:筑节能标准》或者擅自修改设计】文件降低建筑节【能标准
第!十六条 》 设计单《位应当依据》建筑节能设》计标准?进,行设计严《格执行?建筑节?能强制性《标准保证建》筑节能设计质量设】计中应当包括建筑】节能指标的》专项报?。告充分考《虑水、?。暖,、电以及太阳能利用!系,统等节能设施的【。安装:需,求
》
第:十七条 施工】图审查机《构对建筑工程施【工,图设计文件进—行审查时应当审查】。节能设计的》内容在审查报告中】。单列节能审》。查章节?;未:经审查?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!设计标准强》制性条? 文的不《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!格书施工图审—查机构应当将审查】报告及相关资料【报,市建筑节能管理【机构备案 》
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在办理项目【施工许可《时应当?查,验项目的施》工图:审查合格书》
第十八条! 施工单—位应当严《格按:。照经审查《合格的施工图设计】文件:和建筑节《能施工技术规程进】。行施工不得使用【不合格或者不符【合设计要求的建【筑节能材料、产品】、设备 《
第十九条 ! 经审查批准【的施工图设计—文件不得擅自—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!建筑节能设计—标准强制性条— 文的?。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!机构重新审查—
在】施工过程《中建筑节能材料【、产品、《设备的更换》应,当按照等效的—原则进?行更:换, ,
《第二十条 》 监理单位应【当按照建筑节—能标准?、设计?文件的规定和要【求实施监理
】 : 墙体、屋—面等保温工程隐蔽】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!保温工程《实施同步《监理
!未经监理工》程师签字墙》体材料?、保温材料、门窗制!。品,。、采暖空调系统、】。照明设备不得在【工程上使用或—者安装?施工单位《不得进行下》。一道工?序的施工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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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 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在建工?程的:围护结?构(包括墙体—、,屋面、门窗、—。玻璃幕墙、底层架空!楼板等)《、供热?。采暖和制冷系—统、照明和通—风,。等电:器,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!求进行?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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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建设单位】在组织项目竣工【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!建筑:节能:的实:施情:况并在?向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或者—。市建筑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备案的—工程:竣,工验收报告中—注明建筑《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!收情况 《
第二十三】条, : 建设?行政主?管部门或者其委托】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应当对建设单位报】送的建?筑工:程竣:工验收报告和有关】。材料进行《建,筑节能工《程专项审《查对达?不到建?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!令其限?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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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房地产开】发经营项目在销【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!在售房合同和房【。屋使用说明书中注】明建筑物的节能措】施、围护结构—保温隔热性能—、用能系统和可再生!能源利用系统的状】况以及相应保护、】使用要求 》
—房地产开《发管理部门》在房地?产开发?企业申?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!。应当审核《房屋使用说明书【。中的建?筑节能措《施和相应保护、使】用要求等内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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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五条 ? 建筑物的—所有权人《。或者使用人在装修、!。使用、维《护、改造建筑—过程中应当》遵守建筑节能的规】定,和要求不得》损坏原有的建—筑节能设施和构造】。降低节能标准不【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!人合法权益》
第二十六!条 本市推行】建筑能效《测评及标《识制度
! 对高于现行建筑】节能标准《的建筑建设》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!则向:具有资?质的专业机构—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!法由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另行【。制定:
建】设,单位不?得虚构?、夸大?建筑节能《效果误导《消费者
!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对建筑能效认】定行为进行监督管】理
第二】。十七条 —从事建筑《。节能及其《相,关管:。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!其从业人员进—行建筑节能标—准与技术等专—业知识?的,培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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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!建筑节能《标准与技术培训【列入相关注》册执业资格》人员:的继续教育内—容
—第二:十八条 —农民自?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!有关规定执》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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