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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。。 建筑节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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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六条 新—建建筑应当》执,。行国家和《。省颁布的建筑—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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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既有建筑的【改建、扩建应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】准同步进行》节能改造 》
第七条【 市、区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编制》本行:政区域的建筑节能】专项规划《经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规—划建筑节能专—项规划由市、区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组织实施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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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!建筑节能《标准组织编制相【应的建筑《节能:技术规?程和应用标准图【集并编制建筑节【能工程补《充定额建筑节—。能技: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!。能设备、技》术、工艺等的安【全标准作出明—确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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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 本市鼓励发】展下列建《筑节能技术与产【品
(一!)新型节能墙体和屋!面的保温、隔热技】术与产品;》
《 (二《)节能门窗的保【温、隔?热和密闭技术;【
《 (三)集—中供热和热、电、冷!联产联供技术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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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采】暖,供热系统温》度调控?。和分户热量计量【技术与装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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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(五)太《阳能、地热等再生能!源的应用技》。术与设备;
!。 :(六)建筑照—明节能技术与产品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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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七)》空调制冷节能技【术与产品;》
—(八)既有建筑的建!筑节:。。能改造技术;
! (九)—其他技术成熟—。、效果显《著的: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!技术
》。 : 建筑工程在【设计、施工、—装修、维护、改造】过程中应当使用【前款所列建筑—节能技?术与产品 》
市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及时【公开:鼓励推广应》用的建筑节能技【术与产品目录 【
第十条【 建《筑工程在设计、施】。工、装修、》维护、改造过程中】禁止采用《国家明令禁止或【者淘汰的建筑材【料和建筑用能设【备、:产品、技术、—工艺
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应当及时公开国【。家明令禁止》或,者限制?采,用的技术及》产品目?录
第【十,一,。。条 建筑节能】产品:应当达到国家标【准、行?业标准或者地方标】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!、行: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!的建筑用《能产品生产企业应】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!质量:技术监督行政管理】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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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质》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!部门应当在》生产领域加》强对建筑节能产【品质量的监督—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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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 本市?鼓励既有《建筑的节能改—造,。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!金筹措办《法和相关激励政策】由市人?民政府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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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!供热建筑采用集中】采暖供热的建筑物】应当安设分户计量、!分室调控装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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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三条 城—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!在审批城《镇,建设修建性详—细规:划和:建筑:设计方案时》应当在建《筑的布?局、:体形、朝向、—。。通风和绿《化等:方,面综合审查能源利】用和建?筑节能的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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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》条 《新建、改《。建、扩建《建,筑工程项目的—。立项报告、设—计任务书、规划设】计方案和初》步设:计应当包《括,建筑节能《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!管理部门《对不符合《节能标准的项目不】得批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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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建设单位在】委托建?。筑工程项目的规【划、设计、施工和】监理时应当明确约】定执行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?规定和建筑节—能标准不得》要求或?者默许设计单位、施!工单:。位、监理单》。。位不:。执行建筑节》能,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!计文件降低》建筑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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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! ,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!筑节能设计》标准进行《设计严格执行建筑】节能强制性标准【。保证建筑节》能设:计质量设计中—。应当包括《建筑节?能指标的专》项报:告充分考虑水、暖】、电以及太阳—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!施的安?装,需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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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!建筑工程《施,工图设计文件进行】审查:时应当审查》节能设计的内容在】审查报告中单列【节能:审查章节;未经【审查或者不符合【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!制性:条 文的不得颁发施!工图审查合格书施】工图审查机构应【当将:审查报?。告及相?关资料报《市建筑节能》管理机构备案—
—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在办理项—目施工许《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!施工:图审查合格书—
》第十八条 施工!单位应当严格按照】经审查合格的施【工图设计文》件和建?筑节能施工》技,术规程?进行施工不得—使用不合格或者不】符合设?计,要求的建筑》节能材料、产品、】设备 ?
第十—九条 经审【查,批准的施工图—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!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!筑,节能设计标准—强制性条《 文的?应当报原施工图【审查机构《重,新审查
— , 在施工过程中!建筑节能材》料、产品、设—备,的更换应当按照等】。效的原则进》行更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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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第二十?条 监》理,单位应当《按,照建筑节能标准、】设计文?。件的规定和要—求实施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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墙—体、屋面等保温【工程隐蔽前监—理工程师应当对【保温:工程:实,施同步监理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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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—经监理工程》师签字墙体材料、保!温材料、门窗制品】、采暖空调》系统、?。照明:设,备不得?在工程上使用或【者安装施《工单位不得进行下】一道工序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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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, 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在建工程的—围护结构(》包括墙体、屋面【、门窗、玻璃—幕墙、底《层,架空楼板等)、供热!采暖和制冷系统、照!明和通风等》。电器设备是否符合】节能:要求:进行监督检查 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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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】 建设单位在—组织项?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!时验收建筑节能【的实施情况并在向】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:。市建: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备案的工程竣—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!筑,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!收情: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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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。。十三条 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其委托的》工程质量监督机【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!送的建?筑工程竣工验收报】告,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!节能工?程专项审查对达【不到建筑节》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!限期改正《
第二十四!。条 房地产开发!经营项目在销售【和交付使用》时应当在售房合【同和:。房屋使用说明书【。中注明建筑物的节】能,措施、围护结构【保温:隔热性能、用能系统!和可再生能源利【用系统的状》况以及相应保护【、使:用要求
【 房地产开发】管理部门《在房地?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!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!核房屋使用说明【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!。。和相应保护、使用】要,求,等内容
第!二十五条 —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!或者:使,用人在装修、使【用、维护、改造【建筑过?程中应当遵守建筑】节能的规定和—要,求不得损坏》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!和构造降低节能【标准不得影响—公共利益和他—人合:法,权益
第】。二十:六条: 本市推—行建筑能效》测评及标识制度【
对高!于现行建筑节能标】准的建筑建设单位】可以根据自愿原【则,。向具有资质的专业】机构申请认定具体】认定办法由市建【设行:政,主管:部门另行制定 【
—建设单位不得虚【构、夸大建筑节能效!果误导消费者
! 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:应当对建筑能效【。认,定,行为进?行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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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】。。 从事建筑节能及!其相关管理活动【。的单位应《当对其从业》人,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!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!培训
》 市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将建筑节能标准【与,技术培训列》入相关注《册执业?资格人员《的继续教育》。内,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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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八条 ? 农民自建低层住!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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