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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二章 建筑节—能,
第六条【 新《建建:筑应当执行国家【和,省颁布的建筑—节,能,标准 ?
? ?既有:建筑的改建、扩建应!当,按照建筑节》能标准同步进行【节能改造 》
第七—条 市、区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《责编制本行》政,区域的建筑节—能专项规划经同级】人民政府批准—后纳入国民经济和】社会:发展规划《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!市、区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!施,
第八条】 市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当根据国家建】筑,节能标准组织编【制,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!规程和应用标准图】集并:。编制建筑节能工【。程补充定《额建筑节能技术【。规程应当《对,建筑节能设备、【技,术、:工艺等的安全—标准作出明确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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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本】市鼓励发展下列建】筑节能技术与产【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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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新型节能】。墙体和屋面的保温、!隔热技术与产品; !
(二【)节能?门窗的保温、隔热和!密闭技术《;
(】三)集中《供热和热、电—、冷联?产,联供技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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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采暖供热系—。统,。温度调?控和分户热量计量】。技,术,与装置;
! (五)太》阳能、地热等再生】能源的应用技术【与设备;
【。 :。 (六)建筑照明】节能技术与》。产品:。;
【(七)?。空调制冷节能技【术与产品;》
—(八)既有建—。筑的建筑节能改造】技,术;
】(九:)其他技术成熟、】效果显著的节能【技术和节能管理【技术
【 建筑工程在设计!、施工、《装修、维护、改【造过程中应当使用】前款所列建筑节【能技术与产品
! , 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及时公开鼓励推】广应:用的建筑节能—技术与产《品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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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 建?筑工程在设》计、:施工、装修、维【护、改造过程中禁止!采用国家明》令禁:止或者淘《汰的建筑《材,料,和建筑用《能设备、产品、技术!、工艺 《
市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应当:及时公开国家明令】禁,止或:者限制?采用:的技术及产品目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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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》建筑节能产品应当】达到国家标准、【行业标准《或者地方《标准生?产没有国家》。标准、行业标准或】者地:方标准的《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!业应当制定企业标】准报市?质,量技术?监督行?政管理部门备—案并抄报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 —
》 质量技术监—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在生产领域》加强对建筑节能【产品质?量的监督检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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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》。 : 本市鼓《励既有建筑》的节能?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!造资金筹《措办法和相关—。激励政策由市—人民政府另行制【定
鼓!励建设集中采暖供】热建筑采用集—中采暖供热的—建筑物应当安设分】户计量、分》室调控装《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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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!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!建性详细规划—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!当在建筑的》布局、体形、朝向、!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!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!筑节:能的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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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。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建筑工】程项目的立项报告、!设计任务书、规划设!计方案和《初步设计《应当包?括建筑节能的专【题论证有关行—政管理?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!。准的项目不得批【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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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条 — ,建设单位在委托建】筑,工程项目的》规划、设计》。、施工和监理—时应当明确》约定执行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?。规定和建筑》节能标?准不得?要求或者默许—。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!、监:理单位不执行建【筑节能标准或—者擅自修改设计文】件,。。降低:建筑: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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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 设计单位】应当依据建筑节能】设计标?准进行设计严格执】行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保证—建筑节能设》计,质量设计中》应当包括《。建筑节能指标的专】项报:告充分考《虑水、暖《。、电以?及,太阳:。能利用?。系统等节能设施的】安装需?求 :
第》十七条 施【。工图审查机构对建】。筑工程?施工:图设计文《。件进行审查时—应,。当审: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!审查报告中单列【节能审查章节;未】经审查或《者不符合《建筑节能《设计:标准强制性条 文的!不得颁发《施工图审《查合格书施工图【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!报告及相关资料【。。报市建筑节》能管:理机构备案
】。 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在办》。理项目施工许可时】应当查验《项目的?施工图审查》合,格书
【第十八?条 : 施工单位应当】严格:。。按照:经审查合《格,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!建筑节能施》工技术?规,程进:行,施工不?得使用?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!计要:求的:建筑:节能材料、产品、】设备
【第十九条 【经,审,查批准的施工—图设计文件不得擅】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!及建筑?节,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! 文:的应当报《原施工图审查—机,构重新审查 —
《 在施工过程中建!筑节能材料、产【品、设备的更换应】当按照等效》的原则进《行更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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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— 监理单位应】当按照?建筑节能标准、设计!文件的规定》。和要求?实施:监理
】 墙体、屋》面等保温工》程隐蔽前《。。监理工程师应当对】保温工程《实施同步《监理
》 未经监理】工程师签字墙体【材料、保温材—料,、门窗制品、—采暖空调系统—。、照明设备不—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!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!行下一道工》序的施工《
第—二十一条《 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对在建?工程的?围护结构(包括墙体!、屋面、《门窗、?玻璃幕墙、底层【架空楼板等)—、供热采《暖和制冷系统、照明!。和通风等电器—设备是否符》合节能?。要求进?行监督检《。查
》
第二十二》条 建设—单位在组织》项,目竣工验收时—应当同时验收建筑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】在,向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市?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,。备案的工程竣—工验收报告》中注明建筑》。节能的实《。施内容和验》。收情况
第!二十三条 —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其委—托的工?。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!报送:。的建筑工程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】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!工程专项审查对【。达,不到建筑节能标【。准的项目责》令,其限期?改正
第二!十,四条 房地产开!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!交付使用时应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!使用说明书中注明】建筑物的《节能:措施、围护结构保温!隔热性能、用能系统!。和可再生能》源利用系统的状【况以及相应保护、】使用要求《。
《 房地产开【发管理部门在—房地产开《发企业申《请商:品房预?售许:可,时应当审核房屋使】用说明书《中的建筑《节能措?施和相应《保护、使《用要求?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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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 建筑物的》所有权人或者使【用人在装修、—使用、维护、改【造,建筑过程中应当【遵守建筑《。节,能的规定和要—求不得损坏原有【的建筑?。节,能设施和构造降【低节能标准不得【影响公共利》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】
》第二十六条 】本市推行建》筑能效测评及标识】制度
— 对高于—现行建筑《节,能标准?。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!根据自愿原》则向具有《资质的专业机构【申请认定具体认定】办法由市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另行制定 【
? 建设单位【不得虚构、夸—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!消费者
! 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应当—对建筑能效》认定行为进行监【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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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七条 从【事建筑节能及—其相关管理活动的】单位应当对其—从业人员进行建筑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】专业知识《的培训
【。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:。门应当?将建筑节《。能标准与技》术,。培训列入相》关注册?执业资格人员的继】续教育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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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八条 农民】自建:低层住宅参照—本章有关规定执行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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