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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,章 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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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管!理中心(《。管,理部)和职工—有权:督促单位按时履【行,下列义?务
》 ,(一)办理住房公】积金缴存登记—或,。变更、注销手续【;
》 (二)办理住房公!积金账户设立、转移!和,封,存手续;《
? (三《)按时?。足,额为职工缴存住【房公积金;
】 (四)建—立并妥善保管本单】位和职工《住房公积《金账册;
》
, (五)为职】。工提供?住房公积金缴存【情况查询《和对:账;
【(六)?定期向职工大会、职!工代: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!通报本单位建立【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!情况:;
(七)!接受管理中心(管】理部)的《监督检查如实提供】。与住房公《积金有关的》。职工情况、工—资表以及相关财【务资料
第—。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!应会:同有关部门定—期不定期开展—全市住房公积金【制度实?施,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!不,得拒绝对欠缴—情,况通:过媒体予以》披露接受社会监督】欠缴单位《。应向管理《中,心 (?管理部?),提供住房公》积金补缴计划按规定!实施补缴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