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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第六章 —监督 第二】十四条 管理中心】(管理?部)和?职工有权《督促单位按时履【行下列义务   ! (一)《办理:住,房公积金缴存登【。记或变更、注销手续!;, :   ?(二)办理住房【公积:金账户?设立、转移和封存手!续; ?    (三—)按:时足额为《职工缴存住房公【积金;   【 (四)建立并妥善!保管:本单位和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册; 】。   (五)为职工!提供:住,。房公积?金,缴存情况查询和对】账;    【(六)定期向职【工大会、职》。工代表大会报告并】向工会通报》本单位建《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!的情况?;    (七】)接受管理中心【(管理部)的—监督检查如实—提供与?。住房公积金有—关的职?工,情况、工资表—以及相关财务资料】 第二十五—条 管理中心应【会同有关部门定【期不定期开展全【市住房公积金—制度实施《情,况的检查任何单位】不得拒绝对欠缴情】况通过媒体予以披】。露接受社会监督欠缴!单,位应向管理中心 (!管理部)《提供住房公积—金补缴?计划:按规定实施补缴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