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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执业资!质与:资格 】第四条 《从事:。建,设工程勘《。。察、设计《活动的单《位,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!设工程勘察、设计从!业资质的规定—取得省级《以上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颁发的建【设工程勘察资—质证书?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! 《 第五条 非—吕梁市属勘察、设计!单位入吕承》包勘察、设计任务】其资质级别》应为相关行业乙级以!上资质级别丙、丁级!资质的勘《察设计单位不—准入吕承包勘察【设计任务 ! 第六条 建设工】程勘察、设计单位】不得超越其》资质等?级许可的范围或【者以其他建设工【程勘察、设计单位】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!勘察、设计》任务 《 ? ,第,七条 建设工程【勘察、设计》。单位不得转》让、出租、出借本】单位的资质证书【、,图签、印《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!许他人以本单位【的,名义承揽《建设工程勘察—、,设计任务 — 第》八,条 从事建设—工程勘察、设计活】动的专业技术人【员应:当,。。依,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!。执业资格并申请【注册未?经注册的《。建设工?程勘察、设计人【员不得以《。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!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!设计活动《 —第九条 建设工程】勘察、设计注—册执业人《员应当按照其注册】。等级规?定的业务范围从事】。建设工程勘》察、:设计活动《但不得超《越其所在单位资质】等级许可的》范围 《 第十条 】建设工程勘察—、设计注册》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!技术人?员只能受聘于一个】建设工程勘察、【设计单?。位;未受聘》于建设工程勘察【、设计单位的不得】从事建设工程—勘察:。、设计活动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