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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执业】资质与资格 【。 第》四条 ?从事建设工程勘【察、设计《活动的?单位:必须依?照国家有《关建设工程勘—察、设?计从业资《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!上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颁?。发的建设工程勘【察资:质证书工程设计资】质,证书 】第五条 非吕梁市】。属勘察、设计单位】入吕承包勘》察、设计任务—其,资质级?别应:为,相关行业乙级以上】资质级别丙、丁级】资质的勘《察设计单位》不准入吕承包—勘察:设计任务 !。 第六条《。 建设工程勘察、】设,计单位不得超—越其资质等级许【可的范围《或者以其他建—设工程勘《察、设计单位—的名义承《揽建设工程勘察、设!计任务 — : 第七条《 建设工程勘察【、设计单位不得转让!、,出租、出《借本单位《的资:质证书、图签、【印章: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!。他人:以本单位的名义承】揽建设工《程勘察、设计任务 ! 《。。 ,第八条 从事建【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】活动的专业技术【人员:应当依照国家有【关规:定取得?执业资?格并申请注册未经】注,册的建设《工程勘察、设计人】员不得?以注册执业》人员的名义从—事建设工《程勘察、设计活【动 — 第九条 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】计注册执《业人员应当按照其】注册等级规定—的业务范围从事建】设工程勘察、设计活!。动但不?得超越其所在单位】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! 第【。十条 建设》工程勘?察、设计注册执业】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!人员只?能受聘于一个—建设工程《勘,察、设计单位;未】。。受聘于?建设工程勘》察、设计单位的【。不得从事建设工【程勘察、设计活【动 :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