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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》 执业资质与资格】 《 第四条 从事建!设,工程勘察《、设计活动的—单位必须《依照国家有关—建设:工,程勘察?、设计从业资质的规!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颁发的建设工【程勘察资质证书工】程设计资质证书 】 第—五条 非吕梁—市属勘察、设计单】位入吕?承包勘察、设计任务!。其资质级别应为相关!行业乙级以上—。资质:级别丙、丁级资质】的,勘察:设,计单位不准》入吕:承包勘察设计任务】 第【六条 ?建设工程勘》察、设计《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!等级:许可的范围或者以】其他建设工程勘察】、设计单位的名义】承揽建设工程勘察、!设计任务 — : 第七条 —建设工?程勘:察、设计单位不得】转让、出租》、出借本《单,位的资质证书、图签!、印: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!许他人?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!建设工程《勘察、?设计任务《 —第八条 《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!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!人员应当依照国【家有关规定取—得,执业资格并申请注】册未经?注册:的建设工《程勘察、设计—人员不得《。以注册执《业,人,员的名?义从事建《设工程勘《察、设计活动 】 第》九条 ?建设工程勘察—、设计注册执业【人员应当《按照其?注册等级规》定的业务范围从事】。建设工程勘》察、设计活动但不得!超越其所在单—位资质等级许可的】范,围 ? 第十条 】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!注册执业人员和其】他专业技术》人员只能《受聘于一《个建设工程勘察、设!计单位;未》受,聘于建设工程勘【察、设计单位的【不得从事建设工程】勘察、设计活动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