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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执业资!质与资格 【 : 第四条 》从事建设工》程勘察?、设计活动的—。单位必须依照国【家有关建《设工程勘察、—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!取得省级以上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颁发的建《。设工程勘察资质证】。书工程设计资质【证书 【 ,第五条? 非吕梁市属—勘察、设计单位入】吕承包勘《察、设计《任务其资质级别应为!相关:行业乙级以上资质】级别:丙,、丁级资质》。的勘:。察设计单位》不准入吕《承包勘察设》计任:务 第】六,条 :建设工程勘察—、设计单位不得超越!。其,资质等级《许可:的,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!。工程:勘察、设计单位的名!义承揽?建设工程勘察、设】计任务 《 第—七条 建设工程【勘,察、设计单位不得】转让、出租、出【借本单位的资质【证书、图签、印章】或者:以其他方式》允许他人《以本单位的》名义承揽《建,设工程勘察、设计任!务 》 :第八条 从事建设】工程勘察、设计活】动的专业技术—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!关规定取得执—业资格并申请—注册未经注册的【建设:工程勘察、设计人员!不得以注册执—业,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!工,程勘察、设计活动】 —第九条 建设工【程勘察、《设计注册执业—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!等级规定的业务【范围从事《建设工?程,勘察、?设计活?动但不得《超越其?所在单位资》质等级许可》。。的,范围 ? 第十【条 建设《。工程勘察、设计【注册执业人员和其】他专业技术人员只】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!程勘察、设计单位;!未受聘于建设工程】勘察、设计单位的不!。得从事建设》工程勘察、设计活动!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