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《 》 第六章 》监督管理职责 【 第二十七条】 市建设局应当【会同市?发展改革、价—格,、监:察、:民,政、财政、国土资】源、住房《。公积金管理、—地,税、统计等部门【按照职责分工负【责廉租住房保障【的相关?工作,加强》对廉租住房保—障工作的监督检查】并定期向社》会公布城市低收【入住房困难》家庭:廉租:住,房保障?情况 【 , ?第二:十八条 《廉租:住,房保障资金的—筹集、管理、—预算分配、拨—付和监督检》查应由市财政—局,按照廉租住房保障】。资金管理办法(财综![2007》]64?。号):的有关规定执行 】 《 ? 第二十九条 市】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!廉租住房档案并采】取定期走访、—抽查:等,方,式,及时掌握《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的人》口、收入及住房变动!等有关情《况,廉租住房档案—的收集?、整理、归档、保管!。和,利,用应按照城镇廉【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!(建住房《[2006]205!号)有关《规定执行 【。 第三】十,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!补贴或者《配租:廉租住房的城市低】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?应当按年度》向所在地街》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!庭人口、《收入及住《房等变动《情,况  》   ?街道办?。事处可以《对申报?情况进行核实、【张榜公布并将申【报情:况及核实结果报【市建设?局 :。     市建设!局应当?根据城市低收入【住房困难家庭人【口、收?入,、住房?等变:化,情况调整《租赁:住,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!租面积、租金等;】。对不再符合规定【。条件的应当停—止发放租赁住—房补贴或者由—承租人按照合—同约定?退,回廉租住房 — ? 第三?十一条 城市—。低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不—得将所承租的—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或者改变用途—  《   ?城市:低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,。违反前?。款规定或者有下列】行为之一《的应当按照合同约】。定退回廉租住房 !    (》一)无正当》理由连续6个月【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!租住:房,居住的; —    (》二)无正《当理由累计6—个,。月以上未《。交纳廉租《住房:租金的 】第三十二《条 城市低收入【住房困?难家庭未按》照合同约《定退回廉《租住房的市建设局】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!;逾期未退回的可】以按照合同》约定采?取调整租金》等方式处理 【     城市低收!入住:房困难家庭拒—绝接受前《款规定的处理方【。式的由?市建设局依》照有关?法律法规规》定处理? , 第三十三条! 城市低收入住【。房困难家庭的收【入标准、住房困【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!障面积标准实行动】态管理由市人民【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!一,次 第【三十四条《 ,任,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!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!为进行检《举和控告 》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