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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章 监督管!理职:责
第—二十七?条 市建设局应当会!同市:发展改革《、价格、《监察、民《政、财政、国土资源!、住房?公积金管理》、,地税:、统计等部门—按照职责《分工负责廉》租,住房保障的相关工】作,加强对廉租【住房保障工》作的:监督检查并》定期:向社会?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!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!障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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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八条 廉【租住房保障资金【的筹集、管》理、预?算分配?、拨:。付和监督《检查应由市财政局按!照廉:租住房保《障资金?管理:办法(?财综:。[2007]64】号)的有关规—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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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九?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!户建立?廉租住房档案—并采取定期走—访、抽查等方—式及时?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!。困难:家庭的人口、收入】及住房变《动等有关情况廉【租住:房档案的收集—。、整理、归档、【保管和利用应按照】城镇廉?租住房档《。案管:理办法(建》住房[?2,。00:。6]:。205?。号)有关规定执行】
!第三十条《 已领取租赁住【房,补贴或者配租廉【租住房的城市低【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应当按年【度向所在地》街道办事处如实申】。报家庭人口、—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!况
《 , 街道》。办,事处可以对申报情】况进:行核实、张榜公【布并将申报情—。况及核?。实结果报《市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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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市建?设局应当根据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住房等变化情况【调整租赁住》房补贴额度或实【物配租面积、租【金等;对不再符合规!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!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!由,承租人按照合同【约定退回廉租—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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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一条》 城市低收入—住房:困难家庭不》。得将所承《租的:廉租住房转借、转租!或者改变用》途
【 ,城市低?收入住?房困难?家,庭违反?。前,款规定或《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】退,回廉租住房
】 ?(一)无正当—理由连?续6个月以上—未,在,所承租的廉租—住房居住《。的,;
【(二)无正当理【由累计?6个:月,以上未?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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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!入住房困《难家庭未《按照合同《约定退回廉》租住房的市建设【局应当责令其—限,期退回;逾期—未退:回的可以按》照合同约《定采取调《整租金等方式处【理
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拒绝接受【前款规定的处理【方,式的由市建设局依】照有关法律法规规】定处理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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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三条 城市低—收入住房困难家【。庭的收入标准、住房!困难标准等以及【住房保障面》积标准实行》动态管理由市人民】政府每年向社会【公布一次
!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!位和: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!法,规定的?行为进行《检举和控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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