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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章 》监督管理职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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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七条? 市建?设局应?当会同市《发展改革、价格、监!。察、民政、》财政、国《土资源、住》。房公积金管理、地税!、统计等部门按【照职责分工》负责廉租住房保障】。的相关工作,加强】对廉:租住房保障》工作的监督》检查并定期向—。社会公布城市低【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廉租住【房,。保,障情: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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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八条 —廉租住房保障资【金的筹集、管理【、预算分《配、拨付和监—督检查应由》市财政局按照—廉,。租,住房保障《资,金管理办法(财综[!2007]64号)!的有关规《。定执:行
】 第?。二十九条 市—建设局应当》按户建?立廉租住房档—案并采取定期走访、!抽查等方式》及时: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!困难家庭的人口、】收入及?住房:变动:。等有:关,情况廉租住房档案】。的收集、整理—、归:档、保管和利—用应按照城镇廉租住!房档案管《理办法(建住—房[2006]2】05:号)有?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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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,十条 已领取租赁住!房补贴?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!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!。家庭应?。当按年度《。向所:在地街道办事处【如实:申报家庭人口、【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!况 :。
—街道办事处可以【对申报情况进—行核实、张榜公布并!将申报情况及—核实结果报》市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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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市建设局应当!根据城市低》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人口—、收入、住房等【。变化情?况调整租赁住房【补贴额度《或实物配租面积、租!金等;?。对不再?符,合规定条《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!赁,住房:补贴或者《由,承租:人按照合同约定退】回廉租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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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三十一条《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庭不?得将所承租的廉【租住:房转借、转租或者改!变用途
【 , 城市低收入住】房困难家庭违—反前款规定或者有】下列:行为:之一的应《当按照合《同约定?退回廉租住房
! (一)无正当!。理由:连续6个月以—上,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!房居住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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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无正当理!。。由累计6个月—以上未?交纳廉租《住房租金的》
》第三十?二条 城市低—。收入:。住,房困难家庭未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!租住房的市建—设局应?当责:令其限期退回;逾期!未退:回的可以按照合【同约定采取调整【租金等方式》处理
】 ,城市: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拒绝接受前款规【定的处理方式的由】市,建设局依照有关法】律法规规《。。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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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:十三条 《城市低收入住房【困难家庭的收—入,标准、住房困难标】准等:以及住房保障面【积标准实行动态管】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!向社会公布一—次
—第三十四条》 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有权?。对,违反:本办法规定》的行为进行检举【和控: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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