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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第二章 规划与建!设 第七条 !城市集中供热—规划:应,。纳,。入城市总体》规划新?建、改建、扩—建的供热工程应按】。城市供热专》项规划及《近期建?设计划进行新建、】扩,建,各类建设《项目的供热系统要】采用:高,效、节能型设备、安!。装先进的调控计量】仪表鼓?励对既有建筑进【行节能改造采用【先进:。设备做到方便用户】、利于管理 】 —第八条 《城市:建设:和,改造应当依照供热规!划配套建设供—热设施或预留供【热设施配套建设【用地;单位、小【区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建》筑物:或构筑物应当按供热!规划预留换热站【配套建?设用地配套建—设的供热设施—用地:或预留的供热—设施配?套建设用地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占用或者【改变用途 【 , : 第九条— 从事城《市集:中供:热工:程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!得相应资《质,严格:执,行国家和省有关【技术:标准和规《范 —。 第》十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扩《建城市道路时应【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!时设计和敷》设供热?管,网城市供热》管网穿越单位、【小,区或宅院时》。相关单位和个人【应予以配《合不得阻《挠 ! 第十一条 —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!与热网?管道间距《应符合城《市总:体规划和国家—城市:热力网设《计规范要求》新,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!。管,线与热网管道交【叉或相邻《。并,行影响?热网管?道安全?的,。应,当征得供热单位【同意在热《力管网周围种—植树木、《挖地取?土、堆?放物料及进行其【它行为时不得—影响管网的安全【 — 第十》二条: 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?会同有关部门对【供热工程的》质量进行《。监,督检查 》 》 第十三条—。 新建公共建筑和】居民住宅应当—采用集中供热并【依照:有,关技术规范》设计:安装分户控制、分】户计:量及:室温调控功能—的供热采暖系统实】。行分户计量收费建】。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对新建公】共,建筑和居《民住宅供热》采暖系统《的设计图纸严格【审查 ! 第十四条 城】市供热建设工—程应当采用国家推】广的新技术、新工艺!、,新材料、新设备严禁!使用国家明令—淘,汰的工艺和设备【逐步推行按热—量计价收费办—法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