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】 , 运城?市无障?碍,设施建设管理办【。法 第一【条 :为了: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!设和管?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!根据:中华人?民共和国残疾人【保障法?、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老年人权》益保障?。法和: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我市】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! : : 第二条 》在本市?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!建、扩?建城市?道路、公共建—筑、居住区等建【设,项目(以下简—称建设项目)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】施及其相关管理【活动适用本办—法,     建设!项目配套建》设无障碍设施的具】体范围?、按照国家城市【道路和建筑物无障】碍设计规范》(JGJ50-2】001)和》老年人建筑》设计规范(JG【J122-99【)的有关规定执行】 《 第《三条 本办法所【称无障碍设施是指】为保障残疾人、【老年人、伤》病人、孕妇、—儿童以及其他行动】不便人员通行安全】和使用便《利在建设项》目中配套建设的服】务设施主要包—括    !(一:。)坡道、缘》石坡道、盲道—; —   (《二,)无障碍垂直电梯】、升降?台等升降装》置; —    《(三)?警示信号、提示音响!、指示装置》; 》    《(四)低位》电话、低位坐—便器、低位洗手池】等低:位装置; 【    (五)】专用停车位、专用】。观众:席、安全扶手; ! : , ,  (?六)无障《。碍厕所、厕位; ! ?   (七)无【。障碍标志; 】 ,   ? (八)其他便【于行动不便人—员,使用:的,设施: : 第—四条 ?市和: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!障碍:设施建设和管理负】有领导和监督—责任市和县》(市:、区)残疾人—工作机构根据—有关规定《协调本行《政区域内无障碍设】施的建设和管理【工,作规:划,、住建?、旅游?、商贸、公》安、交通等部门【应当按照《各自的职责》对无障碍《设施:。的规划、设计—、建设、养》护和使用实施—监督和管理 — 第【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!、妇:女联合会、老龄工作!委员会办公室以及】其,他组织?和个:人有:权对:无障碍设施建设和】管理工作进》行监督?并向: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提出意见和建议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对意见和建议应当】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! 第六!。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建设项目应当按】照,国家设计规》范配套建设无障碍】设施并与《主体工程同》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!同时验收交付使【。用    ! 建设单位应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!设施所需经费纳入】建设项目《预,算 第!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!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设!计规范设计无障碍】设施并与建设项目】周,边,已有的无障碍设【施相:衔,接 ? 第—八条 规《划行:政主管部门在审查】建设单位申请—立项、扩建等—工程设计方案—时对不按规定进行】无,障,碍设施?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   【  规?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加强对规划项!目的监督检查及时】纠正和?查处不按《规定建?设无障碍设施—的行为 】 第九条 施工图!。。审,查机构对建设项【目施工图设计—文件进?行审查?时对不按照国家【设,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!施设计的《不得通过《施工:图设计?文件审查 ! 第?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!图设:。计文件未通》过审查的建设行政管!理部:。门不得颁《发施工许可证— 第十!一条 建设项目施】工单位?、监理单位应当【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!工图纸?设计文件和国家【、省有?关技术标准进行无】障碍设施的施—工和监理 》 》 ,第十二条《 建设单位组织【。建设:项目竣工验收—时应当同时验收配】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!并将包括无障碍设施!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!验收报告报住—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!。建设项目《。未按照规定验—收或者?验收不合格的住建行!政管理部门不得办】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! —。 第十三条 对【本办法施行》。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!建设:无障碍设施或—者已建成的无—障,碍设施?不符合城市道—路和建筑《物无障碍设计规【范(JGJ50-】2001)及其【他有:关规定的建》设项目市和县—(市、区)》人民:政府应当组》织有关部门根—据无障碍设施建设专!项规:划编制无《障碍设施改造—计划市和《县(:市,。、区)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职责组织建》设项目所有人或经营!。管理者根据无障【碍设: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!改造: 《  :  : 城市道路、桥梁】等市政基础设—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!改造资金由》各级财?政安排其他》建设项?目配套?的无障碍设施改【造资:金由:建设项目所有权【。人或者?经营管理者承担 】 ? 第十》四条 ?市政基础设施配【套的无?障碍设施的》。养护分别《由住建行政管理部】门和公安相关交通】管理等有关行政主】管部门按照分工负】。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!套建设的无》障碍设?施,的养护、由建设项目!的所有?权人或者经营管理】者负:责 :     】无障碍?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!对无障碍设施进行】日常的养护和维【修确保?无障碍设施正—常使用 》 第十【五条 对城市公共】建筑已建成的—无障碍通道、停车位!、建筑入口、电梯】、专用?厕所(厕位)、轮椅!等无障碍设施—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权!人或授权经营者【均应设置国际通用】的无:。障碍设施标志—牌 《 第十六【条 任?何单位或《者,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!。占用无障碍设施或】者改变无障碍—设施的用途》 》。 第十七条—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!型群众性活动需【要临时占《用城市道路的应【当避免占用无障【碍设施确需占用【无障碍?。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!标,。。志,或者信号《设施临时《。占用期满占用—。。单位:应当: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!状 : 》 第十?八,条 违反本办—法第七条、》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!十,条,、第十一《条、第十二条规定】的由住建管理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!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例、房屋《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!。工程施工《图设计文件审查【管理办法等有—关规定予《以处罚 》 : ?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!法第十六《条规定损坏》、擅自占用无障【。碍设施、或》者改变无《障碍设施用途的【由有关行《。政主管部门》依照市政设施管理】和道路?交通安全管》。理的有关规定予【以,处罚 】。 第二十条 —行政:机关及其《工作人员《违反本办法规—定、不履行法—定职责或者滥—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!机关或者有》关部门责令》改正对直接负—责的主要《人员和其他责—任人员?。依法:给予: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!依,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 第!。二十:一条 本办法自发】布之日?起施行 》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