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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运城市无—障碍设?施建:设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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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无障碍设施【。。的建设和《管理促?进社会文明进—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国残疾人保障法、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】和其他有《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!我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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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】。、扩建城《市道:路、:公共建筑、居—住区:等建设项目(以下】简称建设项目)配】套建设?无,障碍设施《及其相关《管理活?动适用本《办,法,
? 《建设项目《配套建设无障碍【。设施的具《体,范围、按照国家城市!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!设计规范(JG【J50-2001】)和老年人建筑【设计规范《(J:GJ122-99】)的有关《规定:执行
!第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无障碍设—施是指为保障残疾】人,、老年人、伤—病人、孕《妇,、儿:童以及其他》行动:。不便人?员,通行安全和使用【便利在建设项目中】配套建设的》。。服务设施《主要包括 【
(一)】坡道、缘石坡—道、盲?道;: :
(二】)无障?。碍垂直?。电梯:、升降台等升降装置!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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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警示信号、》提示:音,响、指示装置; 】
(四!)低位电话、—低位坐便器、低【位洗手池等低位装】置;
】 (五)专用停】车位、专用》观众席、安全—扶,手;
! (六)无障碍厕】所,、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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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七,),无障:碍标志; 》
(八!)其他便于行动【不,。便人员使用的设施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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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和县!。(,市、区)人民政【。府对:本行政?区域内无障碍设施】建设:和管理负《有,。领导和监督责任【市和县(市》、区)?残疾人工作机—构根:据有:关,规定协调《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!设施的建《设和管理工作规划、!住建、旅游、商【贸、:公安、交通》等部门?应当按照各自—的职:。责对无障碍设施【的规划、设》计、建设、养护【和使用?实施监督和管理 】
第五】条 残疾《人联合会、妇女联】。合会、老龄工—作委员会办》公室:以及其他组》织和个人有》权对无?。障碍设?施建设和管理工【作,进行:监督并向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!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!政管理部门》对意见和建》议应当及时》研,究办理并《答复 》
《第六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建设项—目应当按照国—家,设计规范配套建【设无障碍设施—并与:主体工?程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、》同时:验收交付《使,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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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】位应当将配套—建设无障碍设施所】需经费?纳入建?设,项,目预算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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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设项目!设计单位应当—按照国家设计规范】设计无障碍》设施:并与建设项目周【边已有?的无障碍设施相【衔接
!第八:条 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在—审查建设单位申请】立项、扩建等—工程设?计方案时对不按规】定进行无障碍设【施设计的不予核【。。发建设工程规—。。划许可证 【
《 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规划项目的监—督检查及时纠正【和,查处不按《规定:建设无?障碍:设施的行为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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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施工图】。。审查机构对》建设项?目施工图设计文【件进:行,审查时对不按—照国家设计规范进】。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!不得通过施》工图设计《文件审查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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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建设项目施工图】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!的建设行政》管,理,部门不得颁发—施工许可证 】
第十—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!单位、监理单位应】当按照经审查通过】的施:工图纸?设计文件和国—家、省有关技术标准!进行无障碍设施的】。施工和监理 —
第【十二条 《建设单位组织建【设项目竣工验收时】应当同时验收配【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!并,将包括无障》碍设施建设内—。容,的工:程竣工验收》报告报住建行政管理!部,门备案建设项目未】按照规定《验收或者验收不【。合格的住建行政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!工验收备《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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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对本办法施【行前已建《成但:没有配?套建设无障》碍设施?或者已建成的无障碍!设施不符合城—市道路和《建筑物无障碍设计】规范(JGJ5【0-2001—)及其他有关—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和!县,(市、区)人—。民政府应当》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无!障碍设施建设专【项规划编制》无障碍设施改造【计划:市和县(市、区)】有,关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:当按照各自职责组】织建:设项目所有人或【经营:管理者根据无障【碍,。设施年?度改造计划实—施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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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城《市道路、桥梁等市】政基础设施配—套的:无障碍设《施,改造资金《由各级财政》安排其他《建设项目配套的【无障碍设《施改造资《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!。。人,或者经营《管,理,者,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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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市】政,基,础设施配《套的无障碍设施的养!护分别由住》建行政管理部门和】公安相关交通管理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按照:分工负责《其他建设项目—中配套建设的无【。障碍设施的养护、】由建设项目》的所有权人》或者经营管理—者负:责
【 无障碍设【施养护责《任人应当对》无障碍?设施进行日常的养】护和维修确保无【障,。碍,设,施正常使用》
第十!五,条 对?城市公共建筑—已建成的无障—碍通道、停》车位、建筑入口、】电梯、专用》厕所(厕位)—、轮椅等无障—碍设施的位置及【走向所有《权人或授《权经营者均应设置国!际通用的无障碍设】施标:志牌
!第,十六条 任》何单位或者个人不】得损坏、《擅自占用无障碍设】施或者?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!途 《
第》十七条 因城市建】设或者大型群—众,性活动需《要临时占用城市道】路的应当避免—占用无障碍设施【确需占用无障—碍设施的应》当设置警《示标志?或者信号《设施:。临时占用期满占【用,单位应当恢》。。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!。 ?
第十八条 !违反本办法》第,七条、第八条、第】九条、第十条—、第十?一,。条、第十二条规定】的由住?建,。管理行政主管—部,门依照?建设: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。、房屋建筑和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】施工图设《计文件?审查管理办法等有】关规定予以》处罚
!第十九条《 ,违反:本办法?第十:六条规定损坏、擅自!占用无障《碍设施、或》者改变无《障碍设施用途—的由有关行政—主管:。部门依照市政设施管!理和道路《交通安全管》理的有关《规定予以处罚—。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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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行政机关及其工】作人:员违:反本办法规定、不履!行法:定职: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!上级行政机关—或者有关部门—责令改正对》直接负责的主要人】员,和其:他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【
第》二十:一条 本办》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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