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运城市无—。障碍设施建设—管理办法
】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!障碍设施的建设和】。管理促进社会文【明进步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残疾人保《障,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!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!际制定本办》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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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条》 在本市《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城》市道路、公共建筑】。、居住区等建设项】。目(以下简称建设】项目)配套建设无】障碍设施及其相关】管理活动适用—本办:法
【 建:设项目配套》建设无障碍设施【的具体范《围、按照国家城市】道路和建筑物无障】碍设计规范(—JGJ50-20】01)和老年人【建筑设计规》范(JGJ1—。22-99)的有】。关规定执行 】
第三—条 本办法所称无】障,碍设施是《指为保障残疾人、】。老年人、伤病—人、孕妇、儿—童以及?其,他行动不便人员【通行:安全和使用便利【。在建设项目中—配套建设的服—务设施主《要包括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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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坡道?、缘石坡道、盲【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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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无障!碍垂直电《梯、升降《台等升降装置;【
【 (三?)警示信号、提示音!响、指示装置;【 :
(【四):低位:电话、低位坐便器、!低位洗手池等低【位装:置; 《
—(五)专用》停车位、专用观众】席、安全《扶手:;,
— (六)无障碍】厕所、厕位; 】。
(七)!无,障碍标?志;
【 (《八)其他《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!用,的,。设施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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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和县!(市、?区)人?民政府对《本行政区域》内无障碍设》施建设和管》理负有领导和监督】责任市和县(市【、区)残疾人工作】机构:根据:有关规定《。协调本行政》区域内?无障碍设《施的建设和管理工】作规划、住建、旅】游、商贸、》公安、交通等部门应!当按照各自的—职责对?无障碍设施的规划】、设计?、建设、养》护和:使用实施监督和【管理:
【第五条 残疾—人联:合会、妇女联合会、!老龄工?作委员会办公—室以及其他》。组织和个人有权【对无障碍设施—建,设和管?。理工作?进,行监督并向有关行政!管,理部:门提出意《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对意见—和建议应当及时【研究:办理:并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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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《条 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!设项目应当》。。按照:国家设计规范配【套建设无障》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!同时: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验:收,交付使用《
!建设:单位应当将配—套建:设无障碍设施所【需经:费纳入建设项目预】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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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】设项:目设:计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设计规范设计无】障碍设施并与—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!无障碍?设施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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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规划】行政主?管部门在审》查建设单位》申请立项、扩建【等工程设计方—案时对不按规定进】行无障碍设施—设计的不《予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
! 规划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加强对规划项!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!正和查?处,。不按规定建》设无障碍设》施的行为 》
第九条! 施工图审查—机构对建设项—目施工图设计文件】进行审查时对不【按照国家《设计规范进行无障】碍设施设计的不得】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!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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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建设项目!施,工图设?计,文件未?通过审查的建—设行政管理部门不】得颁发施工》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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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建设?项目施工单位、监理!单位应?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!施工图?纸设:计文件和国家、省】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无!障碍:设施的施工和监理】 ?
《第十二条 》建设:单位组?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!时应当同时验收配】套建设的无障碍设】施并将包括无障碍设!施建设内《容的工程竣工验【收报告报住建—行政管理《。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!按照规定验收或【者验收不合格的【住建行政管理部门】不得办理竣》工验收备案手续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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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—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建!成,。但没:有配套建设无障【碍设施或《者已建成《的无障碍设》施不符合城市道路】和建筑物无》障,碍设计规《范(JGJ》50-20》。01)及其他有【关规定的《建设项目市和县(】。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应当《组织有关部门根据】无障碍设施建设【专项规划《编制无?。障碍设施改造—计划市和县》。(市、?区)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!织建设项目所有人】或经营管理者—根,据无障?碍设施年度改—造,计划实施《改造 《
城】市道路、桥梁等市】政,基础设?施配套的无障—碍设施改《造资:金由各级财政—安,排,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!无障:碍设施改造资金【由,。建设项目《所有权人或》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!
第【十四条 市政基础】设施配套的无障碍】设施的养护》分别由住建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!相关交通管》理等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按—照分工负责其他建设!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!障碍设?施的养护、由建设】项目的所有权—人或者经营》管理:者负责 —。
》 ,无障碍设施养护【责任人应当对—无障碍?设施进行日常的养】护和维修确保无障】碍设:施正常使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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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对城市公》共建筑已建成—的无障碍通道、停】车位、建筑入—口、电梯《、专用厕所》(厕位)、》轮椅:等无障?碍设:施的位置及走向所】。有权人或授权经【营者均?应设置国际通用【的无障碍设施标【志牌: :
第—十六条 任》何单位或者》。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!占用无障《碍设:。施或者改《。变无障碍设施—的用:途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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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七:条 因城市》建,设或:。者大型群众性—活动需?要临时占用城—市道路?的应当?避免占用无障—碍设施确需占用无】。障,碍,。设施的应《当设置警示标志【或者信号设施—。临时占用《期满占用单位应【当恢复?无障碍?设施的?。原状 》
第十—八,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!条、第八条、—第九条、第十条【、第十一条、—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住!建管理行政》主,。。管部门依照建—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!、房:屋建筑?和市政基础》设,施工程施工图—设计:文件审查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罚》 :
第十九】条 违反《本办法第十六—条规定损坏、擅自占!用无障碍设施、或】者改变无《障,碍设施用途的由有】关行政主管部门依】照市政设施管理和道!。路交通安全管理【的有关规定》予以处?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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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行】政机:。关及其工作人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、!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!滥用职?权,的由上级行政机【关或者有关部门责】。令,改正:对直接负责的主【要,人员和其他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,政处分构成犯罪的】。依法:。追究刑事责任 【 ,。
第二十一!条 :本,办法自发布之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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