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《。 运城市!无障碍设施建设【管,。理,。办法 》 第: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!碍设施?的建设和管》理促进社会文—明进步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残疾人?保障:。法、中?华人民共和》国老年?人权益保障法和【其他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我市】实际制?定本办法 】 第二!条 在本《市,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!。建、扩建城市道路】、公:共建筑?、居住?区等建设项目(【以下简称建》设项目)配套建设】无障碍设《施及其相关管理【活动适用《本办法   】。  建?设项目配《套,建设:无障碍设施的具【体范围、按照—国,家城市道路》和建筑?物无障碍设计规【范(JGJ5—。0-:2,001)和老年人建!筑设计规范(J【G,J,122-9》9)的?有关:规定执行 ! 第三条》 本办?法所称?无,障,碍设施是指为保障】残疾人、《老年人、伤》病人、孕妇、—。儿童以及其》他行动不便人员【通行安全和》使用便?利在:建设项目中配—套建:设的服务设施主要】。包括 《    —。(一)坡道》、缘:。石坡道、盲道—; —。   ?(二)无障碍—垂直电梯、升降台】等升降装《置; 【   ?(三)警示信号、提!示音响、指示装【置;  】  (四)》低位电话、》低位:坐,便器、低位洗手池】。等低位装置》; 》    (》五)专用停》车位、专用》观众席、安》全扶手; 》    (】六)无障碍厕所【、厕位?;   】 (:七)无障《碍标志; 】 , ,  (八《),其他便?于行:。动不:。。便,人员使用《的设施 》 第四【条 市和县(市【、区)?人民政府对本行【政区域?内无障碍设施建设】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!督责任市和县(市、!区)残疾人工作【机构根据有》。。关规定协调》本行政区域内无【障碍设施的建设【和,管,理工作规划、住建、!。旅游、商《贸、公安、交通等部!门应当按照各自【的职责对《。。无障碍设施的规【划、设计、建—。设、养?护和使用《实施监督和》管理 ? , 第五条 !残疾人联合会、妇】女,联合会、《老龄工作委》员会办公《室以及其《他组织和《个人有权对无障碍】设施建?设和管理工》作进行?监,督并向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提《出意:见,和建议有关行政管】。理,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!当及时研究办—理并答复 ! :第六: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建》设,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设!计规范配套建—设无: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!程同时设计、同【时施工、同时验收交!付使用 》     建设!单位应当将》配套建设无障碍【设施所需经》费纳入建《设项目预算》 第七!。条 建?设项目设计单位应】当按照国家设计【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!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!有的:无障碍设施相衔接】 , 》 第八条《 规:划,行政主?管部门在审查建设】单位申请立项、扩建!等,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!按规定进行无障碍】设施设?计的不予核》发,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 — ,  :   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加强《对规划?项目的监督检—查及时纠正》。和查处不按》规定建设无障—碍设施?的行为 《 —第九条 施工—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!目,施工图设《计文件进行审查【时对不按照》国家设计《规范进行无障碍【设,施,设计的不得通—过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审查 — 》 第:十条 ?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!文件:未通:过,审查的建设行政管】理部门不得颁—发施工许可证 【。 第【十一:条 建设项目施【工单位、监理单【位,应当按照经审查通】过,的施工图纸》设计文件和国—家、:省有:关技术?标准进行《无障碍设施的—施工和监《。理, 《 , :。第十二条 建设单】位组织建设项—目,竣工:验收时应当同—时验收配套建—设的无障《。碍设施?并将包括无障碍设】。施,。建设内容的工程【竣工验收《报告报住建行政【管理部门备案建【设项目未按照—规定验?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】不得办?理竣工?验收备案手续 ! 第十三条】 对:本办法施行前已建】成但:。没有配?套建设无障》碍设施或《。者已建成的无障碍】设施不符合》城市道路和建—筑物无障碍》设计规范《(,JGJ50-2【001)《及其他?有关规定《的,建,设项目市《和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!门根:据无障?碍设施建设专项【规划编制无障碍【设施改?造计划市和县(市、!。区)有?关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:按照各自职责组织】建设项?目所有人或》经营管理者根据无】障碍设?施年度改《造计划实施》改造 【    城市道路、!桥梁等市政基础设】施配套的无障碍设】施,改造:资金:由,各级:财政安排其他—建设项目《配套的无障碍设施】改,造资金由建设项【目所有?权人:或者经营管理者承】担 第!十四条 市政—基础设施配套—的无障碍设施的养】护,。分别由住建行政管】理部:门和公安相关交通】管理:等有关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分工】负,责其他建设项—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!碍设施的养护、由建!设项目的所》有权人或《者经营管《理,。者,负,责 《    》 ,无障碍?设施养护责》任人应当《对无障碍设》施进行日常》的养护和《。维修确保无障碍【设施正常使用 】 第十【五条 对城市公【共建筑已建成的【无障碍通道》、停车位、建筑入口!、电梯、专用厕所(!厕位)、轮椅—等无:。障碍设施的位—置及走?。。向所有权《人或授权经营者均】应设置国际通—用的无?障碍设施标志牌 】 , 第十【六条 任何单位或】者个人不《得,损坏:。、擅自占用无—障碍:设施或者改变无障】碍设:施的用途 【 , 第十七条【 因城市《建设或者大型群【众性:活动:需要临时占用城市】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!无障碍设施》确,需占用无《障碍设施的应当设】置,警示标志或者信号】设,。施临时?。占用期满占》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!碍设:施的原状 》 第十八!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!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!、第:十条、第十一—条、第十《二条规定《的由:住建管理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建设工】。程质量?管理条例、》房屋建筑和市—政基础设施工—程施:工图:设计文件审查—管理办法等有关【规定予?以处罚? 第十!九条 ?。违反本?办法第?十,六条规定损坏、擅自!占用无?障,碍设:施、:或者改变《无障碍设施》用途的由有关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依照市政设施管【。理和道路交》通安全?管理的有《关规:定予以处《罚 — 第二十条 行】政机关及其工作人】员违:反本办法规》定、不履《。行法定职责或者滥】用职权的由上级行】政机:关或者有关部门责】令改: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!人员和其他》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:究刑事?责任 《 第二十一!条 本办法》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 【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