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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运城市无障碍设【施建设管理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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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!无障碍设施的建【设,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!。进步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残疾【人保障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老年人权益】保障法?和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的规定?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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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城市道路、公—。共建筑、居住区等】建设项目(》以下简称建》设项目)配》套建设无障》碍设:施及其相关》管理活动适用—本办法 《
? ?建设项?目配套建《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!范围、?按照国家《城,。市道路和建筑物【。无障碍?设计规范《(JGJ50-2】。001)和》老年人建筑设计【。规范(JGJ12】2-:99)的有关规定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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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无障—。碍,设施:是指为保障残—疾人、?老年人、伤》病人、孕《妇、:儿童以?及其他?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!全和使用便利在建】设项目中配》套建设的服务—设施主要《包括 ?
》 (一)坡道、】缘石坡道、盲道;】 :
—(二)无障碍—垂直电?梯、升降台等—升降装置《;
!(三)警示信号、】提,示音响、指示—装置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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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低位电话—、低位坐便器—、低位?洗手池等低位装置】;,
【 (五)专用停【车位、专用》观众席?、安全扶手; 】。。
(六)!无障:。。碍厕所、厕位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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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—),无障碍标志; !
?。 (?八)其他便于行【动不便人员》使,用的设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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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条 市和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!障碍设?施,建设和管理负有领】导和:监督责任市》和,县(市、区)残【疾,人工作?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协!调本行政区域内【无障碍设施的—建设和?管理工作规划、【住建:、旅游、商贸、公安!、交通等部门应【当按照各《。自的职责对无障【碍设施?的规划、设计—、建设?、养护和使》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! ,
》第五条 残疾—人联合?会、妇女联合会、】。老龄工?。作,委员会办公》。室,以及其他组织和个】人,有权对无《障碍设施建设和管】。理工作进行》监督并向《有关行?政管理部门提出【意见和?建议有关行政管理】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!当及时?研究办理并答复 !
第六条】 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建设项—目应当按照国—家设计规范配套建】设无:障碍:设施并与《主体工程同》时,设计、同时施工【、同时验收》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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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设单位应—当将:配,套,建设无障碍设施所】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!预算 ?
—第七条 建设项目】设计单?位,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!范设:计无:障碍设施并与建【设项目周边已有【的无障碍设施—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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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规划行】政主:管部门在审查建设】单位申请立项、扩】建等工程《设计方案时对不按】规定:进行无障碍设施设】计的不予核》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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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—划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对规划项】。目,的监督检查及—时纠正和查处不按】规定建设无》。障碍设施的》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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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:施工图审查》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!。。图设计文件进行【审查时对不按照【国家设计规》范进行无障碍设【施设计的不得—通过施工图设—计文件审查 —
第十】条 建设项目施【工图:设计文件未通过审】查的建设行政管理部!门不得颁《发施工许可证—
【第十:。。一条 ?建设项目《施,工单位、监》理,单位应当按照经【审查通过《的施工图纸设计文】件和国家、省有【。关技术标《准进:行无障?碍设施?的施工和监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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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建设】。单,位组织建《设项目竣《工验收时应当同时】验收:配套:建设的无《障碍设?施并将包括无障碍设!施建设内容》的工程竣工验—收报告报住建行政】。管,理部:门备案建设》项目未按照》规定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格的住建】行政:管理部门不得—办理竣工验收备【案手续?
第】十三条 对本办法施!行前已建成但—没有配?套建设无障》碍设施或者已建成的!无障碍设施》不,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!物无障碍设计规范】(JGJ50-【。2001)》及其他有关》规定的建设》项,目市和县(市、区)!人,民政府应当组织【有关部门根据无障】碍设施建设专项规】划编:制无障碍设施改造】计划市和县(市、区!)有关?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各自职责组】织,建设项目所有—人或经营管理—者根据无《障碍设?施,年度改造计划—实施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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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—市道路、桥梁等市】政基础设施配套的】无障碍设《施改造资《金由各级《财政安排其他—。建设:。项目配套的无—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!。建设项目《所有权人或者经营】。管理者承担 】
第十四条 !市政基础设》施配套的无》。障碍设施的养—。护分别由住》建,行政管理部门和【公安相关交通管理等!有关:行,政主管?部门按照分工负【责其他建《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!无障碍设施的—养护、由建》。设项:目的所?有权人或《者经营管《理者负责 》
】无障碍设施养—护责:任人应?当对无障碍设施进】行日常的养护和【维修确保无障碍【设施正常使用 【
—第十五条 》对城市公《共建筑已建成—。的无障碍通道、停】车位、建筑入口、电!梯、专用厕所(厕】位)、?轮椅:等无障碍设施—的位置及《走向所有《权人或授权经营者】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!无障碍?设施:标志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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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六条 任何单位或】者个人不得损坏【、擅自占用无障【碍设施或者》改变无障《。。碍,设施的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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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,因城市?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!活动:需要临时《占用城市道》路的应当避免占用】无障:碍设施确需占用【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!置警示标志或者信】号设施临时占—用期: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!。无障碍设施的原【状
第!十,。八条 违反本办【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、!第,九条、第十条、第】十一条、《第十二条规定的由】住建管理行政主管部!门依照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、房屋建!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施工图设》。计文件审查管—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!以,处罚:
第十!九条 违反本办【法,第十六条规定损坏、!擅自占?用,无,障碍设施《。、或者改变》无障:碍设施用途》的由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依照《市政设施管理和【道,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!关,规定:予以处罚 【
第二十条 !行政机关《及其工作人》员违反?本办法规定》、不履行法定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】的由:上级: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!门,责令改正对直—。接负责的主要人【员,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构【成,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》
第】二十一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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