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,。 《。 ,。 第二章【 道路和道路—交通设施 — 第十一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—及有关主管部门应】当保障道路、—停车场、道》路配套?设施与道路交通信】号的规划、设计、】建设、养《护,与管理符合道路【交通:安全:、畅:通的:要,求合理利用道路资】源提: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!行能力?消除道?路安全隐患 】 ? 第《十二条 《所有等级《以上公路的平交道】口必须设置减速装置!城市道路的规—划、修建及交通标】志标线、减》速装置等设》施的设置、》完善由所在县(市、!区)城建主管部门负!责;国、省道交【通标志?标线、减速装置【等设:施的设置《、完善由各级公路部!门负责县《。、乡交通标志标线】、减速?装置等设施的设置】、完善由各级交通部!门负责 【 : 第十三条 】各级:人民政府应当加大】乡道、村道建设【投入:逐步改?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!农村居?民出行安《全县:、,乡两级人民》政府要规划和管理好!农村:集贸市场确保—无占道经营现—象,保障道路通行—安全 ? :    县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加强乡道、村道!的规划、设》计、建设《、验收、管理、养】护以及交通安全【设施设置的》。指导 》    乡》。道、村道的陡坡【、急弯、连续弯【道、视线不》良及其他危险—路段应当由交通主】管部门?设置交通标》。志和交?通安全设施 】 第十四》条, 城市新建、改建】。、扩:建的大(《中,),型公:共建筑、商业—街区、居《住区等重大建—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!。证时应当进行道路】交,通影响评价市、【县两级公《安,交警管理部门应当】根据道路《交通管理实际—情况提出意》见 》 第:十五条 《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!市道路?应当:同时规划、设计【、,建,。设、验收道路—交通违法记录系统】、道路交通信号【、港湾式《车站等交通安—全设:施所有?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!在交付?使用前应当由城建】部门按规定》。设置交通指示、【警告标志和》安全防护设施 【     住【宅区或者单》。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!行的道路应》当设置交《通标志、标线及其】他交通安全》设施并?接受公安交警管【理部门指导和监【督 《 :第十六条 在城市】道路上设置人行横道!线应当同时设置其】他相:应的人行《交通信号   !  车?。辆流量较《大、行?人稀少的路段可【以设置触摸式人行】横道信号《灯在盲人《通行较?为集中的路段人【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!置声:响提示装置 —   《 , 人行横道线—处的人行道应当【设置无障碍通—道 : 第十—七条 停车》场的规划、建设、】管理:部门应?当根据城市道—路交通状况科学合】理规划促进停车场】。。建设满?足社会停车需求加大!停车:引导系统建》设和停车场管理科】技,投入提高停车场【利用:效,率停:。。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!家有关标《准和规范  】   ?建筑物配建》的,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!。使用:或者:改作:他用鼓励单位自用停!车场向社会开放停】车场管理《部门应当加》强监督、管理 【。     —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!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!应当征?得公安交《。警管理部门的同【意   —  在城市非—机动车道、人行道】内公安?交警管理《部门在?不影响道路》交通安?全、:畅通的情况》下可以规划、—设置临?时停车泊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!设,置临时停车泊位【的城市非机动车道、!。人行道禁止停放机】。动车 【第十:八条 开辟、—调整公共《汽车、营运载—客汽车、旅游汽车线!路,和停靠站点》应当符?。合交通规划和—安全、畅通》、方便出《。行的要求交通、【旅游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批准?前应当征得》公安交警管理—部门同意  】   影响车辆【、行人通行或者安】全的公共汽车、【营运载?客汽车、旅游汽【车线:路和停?。靠站点应当》及,。时进行?调整  —   公安交警管理!。部门可?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!在不影响《车辆、行人通—行与安全的》地,。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!靠,点     】调,整区域交通通行线】路的应?当公:开征求?意见 《 ?第十九?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!医院、?养老院门前的道路】应当施划人》行横道?线设置提示标—志城市?主要道路的》人,。行道:。应当按?照规定设置盲道盲】道的设置应》。当符合?国家的有关规定 】 第二十条 !在城市道路上占用、!挖,掘道路或者跨越【、穿越道路架设【、增设管线设施以及!在道路上设》置机动车出》入口等影响道—路交通?安全、畅通的行为应!当事先征得道路主】管,部门和公安交—警管理部门的—同意;施工作业完毕!后应当迅速消—除道路上的》障,碍物消除安全隐患】经道路主管部—门和公安交警管【理部门?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!。。求后方可恢复通【行,道路出现《损毁:、坍:塌以及?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!通的其他《情况道路建》设、养护《部门:应当:及时修复;不—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!。置引导交通的标志】和安全设施 !。 第二十一》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占用、损毁》、移动、《涂改道?路,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!施损毁、缺失的设】置部门应当》及,时,修复 》 , 第二十二条— 除日常养护、【维修:道路作业《。外因施工《。作业等特殊情—况占用、挖掘道路影!响交通安全的须【经,道,路主管部门和公【安交通管《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!的,时间、地点、范围】施工有关单位应于】5日内予以审批占】用、:挖掘道?路需中断交通的【批准:部,门应当提前5日【发,。布通:告因抢修《地下管?线挖:掘道路的《抢修单位应当同时】。向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!部门报告并在2【4小时内补》办手续占用、挖【掘道路时《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!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!向不少于《。50米的《地点:设置反光的施—工警告标志和交【。通引导标志作—业完毕后应当及【时清理?现场:按规范?标准修复路面和道】路设施复杂路口应】设减速带 》。 第二—十三条 树木、线】杆、架空《管线、广告牌、【标,志牌、井盖》及其他设《施出现倾斜、断【裂、:缺损或倒塌可—能影响交通时维护单!位应及时整修排除在!紧急情况《下公:。安交通?管理部?门或道路《主管部?门,可先行排除所—发生的费《用由维护单》位承担? : 第二十四【条 需开辟通—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!审,批部门应征》求规:划、公安交通—管理部门《的意见 — 第二十五条 】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!。碍,道路交通安全和【畅通的行为 】   (一》)挤占人行道;【    (二)排!水、堆放物品倾倒垃!圾和渣土; 【。  : (三)从》事维:修、擦洗车辆等经】营活动;    !(四)擅《自设置停车》场(点?); ?  :  (?五,)随意停放》机动车辆《;    (六)!擅自设置含》有交通指示》内容的标志、标【线; 《  : (七)在》车行道兜售、发【送物品?;,  ?  :(八)擅自在—道路交通《设施上张贴》、悬挂广告、标语、!旗帜; 》   (九》)其它可能》影,响交通安全》、,畅通的行为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