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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博尔!塔拉蒙?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!设,项目监督检》查,办法(试行》。) 关—于印发自治州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】监督检查办法—(试行?),的通知 各县市】人民政府阿拉—山,口口:岸管委会赛里木【湖风景?名胜区?管,委会州人民政—府各部门 —   《 , 自治?州政:府投资建《设项目?监,督检查办法(试【行)已经《自治州?第十二届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】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!现印发给你们—请认:真贯彻执《行 《二○一?。○年四月《二十九日 — ,第一章 《 总? 则 第一—条 为严格政—府投资项目建—设基:本程:序规范监《管,活动确保工程安【全、资金安全—和干:部安全切实从源【头上预?防和治理腐败依据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—监察法?、博尔塔《。拉,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!投资项目管理办【法(试行)(博州政!发〔2007—〕31号《。)等:有关法律法规和规】。章,制度: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!本办:法 第二【。条 政府投》资建设项目监督范】围主要包括 —     ㈠! 自治州人》。民政:府确定的重点—监督:项目; —     ㈡ 自!治州城乡规划建设】领导小组确定—的,重点监督项目—; —    ㈢ 各县市!(口岸)人民—政府(管委会)确定!的重点监《督项目; 》    【 ㈣ 有群众投诉举!报,并经:立项调查的项目 !   》。  对㈠、》㈡、㈢范《围内的?建设项目《应成立项目建—设领导小组下设项】目部、建设组和【监督组监督组由纪】检监察、发展—改革、建设》、财政、审》计,等部门组成在项【目,建设领导小组的【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!独立开展监》督,检查工作 — 第二章 【监督内?容 第《三条: 对列?入监:督范:围内的建《设项目实施全过程】监督  】   ㈠ 》办理规划、用地【、消防、环》评等项目建》设,。前期手续情况;【 ?   《 , ㈡ 选定招标代】理机构、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】。等; 《。     ㈢】 招标公告内容【、公告范《。围、招标方案的确定!、材料采价、—。图纸答?疑、设计变更、招】标控制价的审核【等,; :。 ,  《   ?㈣ 投标企业报名】、资格审查、评标委!员,会成员产生等; 】。   —  ㈤ 项》。目施工(含监理)开!标评标定标过—。程、中标结果的确定!及公示、工程合【同等;? 《    《 ㈥ 材料购进【、见:证材料取《样等; 》     ㈦ !资金管理和使用、】经济技术签证制度】执行情况; 】     —㈧, 工程质量、安【全、进度《及竣工验收和工程决!算; 》 :   ? ㈨ 工程建设【过程中有《关项目建设》的重大事项决策情】况等; 】    ㈩》。 建:设单:位(或业《主,)、招?标代理机构》。、勘察设计单—位、质监《部门履?行职责情况施—工企业、《监理单位人员配【备、到位及履约【情况等; 】    《。 ,(十:一,) 其他应监督的内!容 第三章 !。。监督措?施 ? 第四条 建—立政:府投资?建设项目监督组【联席会议制》度定期听取》建设:单位:(,或业主?)、监督组》各成员单位工—作进展情况》及时:协调解决项目—建设中的有》关问:题, : ,第五条 实》行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“廉政双书”!制度即建设单位(或!业主)与《纪检监察机关签【订建设项目》廉政责?任,书施工?单,位与建?设单位(或业主【。)签订工程建设廉】政承诺书 】第六:条 政府投资—建设项目在编制【。工程:项目预算之》前必须对工》程使用的材》料(设备)进行市场!采价作?为编制工程预—算的依据   !  采价方》案由建设《单位(或业主—)制定监督组审定后!方可执行参与采价】活动:的专业技术类人员】。不少:于采价?人数的?三分之二 】第七条 采取比选、!抽签等方式确定招】。标代理机构 】 ,第,八条 加强工程招标!控制价审《核监督招《标控制价编制完【后在:监督组的监》督下由?建,设单位(或业主)】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!于,3名注?。。册,造价师组成审—核组进行封闭式审】核审核结果报监【督组审议由建—设,组确定并按》程序备案和》发,布招标控制价 】 第九条》 实行招标公告、】招标文?件内容的审核制度招!标,公告、?招标文件发》布(出售)前—须报监?督组审议后按程序】进行审核《备,案  》   招标公告须】在,新,疆经济报、》博尔塔拉报、—新疆建?设网等相关媒体同时!发布企业可采取网】上或携带法定代表人!授权委?托书:方式进行报名— ?。 第十?条 :。实行资格后审—制度 ? ?第十一条 》实,行技术?标合:格制评审《。法取消建设》单位(?或业主)评》。委所:有评标专家》。。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!产生 》 第十二《条 建设单》位(或业主)在签订!工程:合同:(含施工、监理及委!托代理招标合—同下同)《。之前:须报请建设组审【议后提?交,监督组?对合同?的,内,容进行会审建设【。单位(或业主—)根据会审的意【见与中标单位签订工!。程合同未经》审核不得签订 】 第十三》条 加?强对施工中标单位(!含,施工和监理)—履行投标承》诺情况?。的监督检查 】    施工中【标单位(《含施工和监理)【不,。得擅自变更中—标承诺的项》目经理(或总监理工!程,师):和其他?相,关人:员,若需变更须经—。建设单位《(或:。业主)?同意由行业行政【主管部门审》核批准后《方可更?换 《 第十四条 加【强对施工单》位、监理人员—的日:常监管?推行“每周例—会制”?和“:施工:企业项目班》子、监理人员考勤】制度”考《。勤工作由项目建【设单位?(,或业主)负责监督】组进行抽查 】 第十五条 严格】项目:设计变更和经—济技:术签:证环:节,的监:管对涉?及工程?造价增减的变更【。设计:由建设单位(或业主!)报请?建设组研究提出【初步意?。见监督组审核同意】后交项目建设—领导小组研究决【定经济技术》签证须建设、监理、!施工三方签字并加】盖公章 第十!六条 严格》对项目资金管理和】使用环节的》监管中标《单位必须做》到专款专用主—动,接受建设单位(或业!主)、纪检监—察、财政、审—计,等部门的监督 【 第《十七条? 加强项《目,竣,工决算?。审计严格落》实项:目跟:踪审计制度未出具竣!。工决算?审计报?告的财?政部:门和:。建设单?位(:或业主)不得拨【付(:支付)工程建—设尾款 《 第四章》 责任追究 】 第十八条 建【设单位(或业—主)有下列》行,为之一其单》位领导?班子:和主要领导干部当年!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!考核不得评优;【情节严重《的依法依纪》追究主要领导—和,其他相关责任人员】的责任?;构成犯罪的移【交司:法机关处理 】   《。  :㈠ 未?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!擅自开工建设的【; —  :  ㈡ 未经批准】。擅,自调整建设标—准和投资规模的; !  》  : ㈢ 依法应—实行招?标而未实行招标的;!。  —   ㈣ 转—移、侵占、挪用建】设项目?资金的;《 》    ㈤ 未【经竣工验收或—者验收?不,合格即?交付使用《的; 》   《  ㈥ 建》设,单位(或业主)【不认真履行》职责造?成不良影响或—出现严重《质量问题的; !。   ? ㈦ 其他违纪违法!行为 第【十,九条 健《。全市场诚《信体系严格》市场准入和》清出制?度参与政府投资【项目建设的》企业:(含施工、监—理、招标代理机【构)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行业行【政,。管理:部,门记入不良》行为记录予》以通报批评并—视情:节轻重给《予相应处《理;情节严》。。重的三?年内不得在博—州行政辖区内参【与政府投资》项目建设 》 《    ㈠ —施工企业《、项目?经理 —     ⒈未取得!施工许可证》擅自施工的; 】。     ⒉】无资质或超越资质】等级:范围承接工》。程的; 【     》⒊转包、《违法分包《工程的; —     ⒋】以他人名义或准【许他人?以,本单位名义承接工】。程的; 》     ⒌】项目经理违》反规定同《。。时承建两个及以上】在建项目的; 【。 :。  ?   ⒍项目经理】、施工?员、:质检员、安》全员、造价员—及其他专业》操作人员无证或【证件不?全,或违反规定多次脱岗!的; 《 ?    ⒎》工程质量出现严重】问题:。或未按合同约—定按期交工的;【 ,  》   ⒏其》他不良?。。。行为 《     ㈡ !监理企业、监理【。人员 》   《  ⒈无资质或超】越资质等级承—接,监理业务或从—。事执业?活动:。的;  】   ?⒉以他人名》义或准许他人以本】单位、本人名—义承接?监理:业务的; 】  :   ⒊项目总监】、监理工程师、【。监理:员,未正确履职》监管不到位或违【反规定多《次脱:岗的:; 》  :   ⒋未》。按投:标承诺配备监—理人员的《; —    ⒌未—按规定?实,施,旁站监理的;— ?     —⒍对违?反,。工程建设《强制性标《准不予制止或—制止不力的; 】   》  ⒎监理工程【师违反规定同时担】任三个?以上在建《项目:总监的; —。 ? ,   ⒏监理单【位,出具虚假报告或【不依法严格行使监】理签:字权的?; : , :     ⒐其【他不良行为》 《。     ㈢ 【。招标代理机构— 》    ⒈出具虚】假专业审《查意见的; 【。     ⒉】在编制工程》招标控制价过程【中有明显缺项—、漏项、错算或【计,算不实的; ! ,  :  ⒊无证或超越资!质等级承接》。招标代理业务的; ! 《    ⒋》与招标人或投—标人相互串通搞虚】。假招标的; 】     ⒌【排斥:潜在:投标人参与投标的;! : ,     ⒍【不,依法:确定中标人的; 】     —⒎其他不良行为 】 第二十—条 参与政府—投,资项目监管的有关】人员在项目建—。设,中滥用职权》、,玩忽:。职守、徇私舞弊、索!贿受贿的依法依【。纪严肃追《究,相应:责任;构成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!处理 第五【章 附 则【 第二十》。一条 本办法由【自治州监察局—会同自治州》发改委、《建设局、财》。。政局、审计局等【部门:解释 》。第二十二条 本办】法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各县【市(口岸)》可参照执行 】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