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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—尔,。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!投资建设《项目监督《检查办法(试行【)
关—于印发自治州政【府投资建设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】(试行?)的通?知
:
各县市人民政【府阿拉山口口—岸管委会《赛里木湖风景—名,胜区:管委会州人》民政府?。各部门
】 , :自,治州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?监督检查办》法(试?行)已经《。自治州第十二届人】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!务会: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!。你们请认真贯彻执】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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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○一:○年四月二》十九日
—。第一章 —总 则
》第一条 为严格政府!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!序规范监管活动确保!工程安全《。、,资金安全和干部【安全切?实,从,源头上预防和治理】腐败:依据:。中华:人民:共和:国行政监《察法:、博尔塔《拉蒙古?自治州人民》政府投资项目管【理办法?(试行)(博州【政发〔2007〕3!1号)等有关法律法!规和:。规章制度结》合自:。治州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》
第二条 政府】投资建设《项目监督范围—主要包括
! ? ㈠ 自治州人民】。政府确定的重—点,监督项目;
】 : ㈡ —自治州城乡规划建】设,。。领导:小组:确定的重点监督【项,目;:
《 : ㈢ 》各县市(口岸—。),人民政府《(管:委会)确定》的重点监督项目; !
【 ㈣ 有群》众投诉举报并经【立项:调查的项目
】 》 对:。㈠、㈡、《㈢范围?内的建设项目—应成立?项目建设领导小组】下,设,项,目部、建设组和监】督组:。监督:组由纪检监察、发展!改革:、建设、《财政、?审计等部《门组:成,在项:目建:设领导小组的领【导下依据各自—职能独?立开展监督》检查工作
第】二章 》。监,督内容
第三条 !对列:入监督范《。围,内的建?设项目实施全过程】监督
—。 ? ㈠ 《办理规划、》用地、消防、环评等!项目建?设前:期手:续情:况;
! ㈡ 《选,定招标代《理机构、委托代理】合同内容等》;
《。 ㈢【 招标公告内容【、公告范围、招【标方:案的确定、材料采】。价、图纸答》。疑、设计变更、招标!控制价的审核等;】。
》 : ㈣ 投标企【业报名、资格审查、!评标委员会成—员产生等; —
? ㈤ 项目!施工(含监理—)开标评标定—标过程?、中标?结果的?确,定及公?示、工程合同等;】 ,
】㈥ 材料购进、【见,证材料取样等—。;
! ㈦ 资《金管理和使用—。、经济?技术:签证:制度执行情况; 】
《。 《㈧, 工程质量、安【全、进度及竣工验收!和工:程决算;《
》 ㈨ 工【程建设过《程中有关项目—建设的重大事项【决策情?况等; 《
? ? , ㈩ 建《设,单位(或《业主:),、招标代理机构【、勘察?设计单位、》质监:部门履?行职:责情况施工》企业、?监,理单位人员配—备、到位及履约情】况等:; :
】(十:一) 其《他应监?督的内容
—第三章 —监督措?。施
第四条【。 建:立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监督组联席会!议制:度定期听取建设【单位:(或业主)、监【督,组各成员《单位:工作进展情况及时】协调解决项目建【设中的有关问题【
,
第五条 —实行政府投资建设】项目:“廉政双书”制度即!建设单?位(:。或业主)与纪检监察!机,关,签订建设《项,目廉政责任书—施,工单位与建》设单位(或业主【)签订工程建设廉】政,。承诺书?
:
第六条 —政府投资《建设项目在编制工程!项目预算之前必须】对,工程使用《的材料(设》备)进?行市场采价作为编制!工程预算《的,依据
《
: 采价方—案由建设单位(或】业主)制《定监督组《审定后方可执—行参与采《。价活:动的专业《技术类人员不少于】采价人数的三分之】二
》第七条 采》取比选、抽签—等方式确定》招标代理机构—
? 第八条 加强【工程招标控制价【审核监督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后!。在监督组《的监:。督下:由建设单位(或【业主)从《专家库中抽》取,不少于3名注册【造价师?组成审核组进—行封闭式《审核审核《结果报监督组—审议由?建设组确《定并按程《序备案和发》布招标?控制价
第九!条, 实行招标公—告,、招:标文件内容》的审核制度招标公】告、招标文件发布(!出售)前须报—监督组审议》后按程序进行—审核备案《。
? 招标—公告须在《新,疆经济?报、博尔《塔拉报、新疆建【设网等相关》媒体同时发布—企业:。可采取网《上或携带法定代表】人,授,权委托书方式进行】报名 ?
第十条 实行!资格:后,。审制度
第十!一条 实行技术标】合格制评审法取消】建,设单位(或业主)】评委所有评标—专家通过计算机随机!抽取产生 》
第十二条 建!设单位(或业—。主)在签订工程合同!(含施工、监—。理及委托代理招标】合同:下同:),。之前须报请建设组】审议后提交监督组】对合:同的内容进行会审】建设单位(》或业主)根据—会审的?意见与中《标单位签订工—。程合同?未经审核不得—签订 ?
:。 第十三《条 加强对施工【中标单位(》。含施工和《监理)履行投标【承诺情况的监督【检查
!施工中标单位(【含施工和监理—。)不得擅自》变更:。中标承?诺的项目经理—。(或总监理工程师】)和:其他相?关,人员若需变更—须经建设单位(或业!主):同意由行《业行政主《管部:门审:核批准后《方可更换 》。
第十四—条 加强对施—工单位、监理—人员的日常监—。管推行“每周—例会:制”和“施工—企业:。项目班子、监理人】员考勤制度》”考:勤工作由《项,目,建设单?位(或?业主)负《责监督?组进行抽查
】。 第十五条 严格】项目设计变更和经】济技术签证环节的】监管对涉及工程造】价增减?的变更设计》。由建设单位》(或业主《)报请建设》组研:究提出初步意—见监督组《审核同意后交项目建!设领导小组》研究决定《经济技?术签证须建设、监理!、施工三方签字并】加,。盖公: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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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六条 严【格对项目资金管理】和使用?环节:的监管中标单位必】须做到专款专用主动!。接受:建设:单位(或业》主)、纪检监察【、财政、审计等部】门的监督
】第,十七条? 加强项目竣—工决算审计》严格落实项目跟【踪审计制度》未出具?竣工:决算审计报告—。的财:政部门和建》设单位(或业主)不!得拨付(支付)工程!建设尾款 》
第四《章 责任—。追究
第》十八条 《建设单位(或业【主,)有下列《行为:之一其单位领导班】子和主要领导干【部当年党《风廉政建《。设责任制《考核不得评优;情】节,严重的依法依纪【追究主要领》导,和其他相关》责任:人员的责任》;构成?犯罪的移交司法【。机关处理
】。 ㈠ 【未,按程序办理相—关手续擅自开工建】。设的;
》
【㈡ 未经批》准擅自调《整,建设标准《和,。投资规模的;
! ? ㈢ 依法【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!。招标的;
】 : : ,。㈣ 转移、侵占、】挪用建设《项目资金的;
】
㈤ !未经:。竣工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】使用的;《
】。 ㈥ 建设单—位,(,或业主)不认真履】行职责造《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!重质:量问题的;
】 《㈦ 其他违纪违法行!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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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九,条 健全市场—诚信体系严格市场】准入和清出制度参】与政府?投资项目建设—的,企业(含施工—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】机构)有下列—。行为之一的由行【业行政管《理,部门记入不》良行为记录》予以通报《批评并视情节轻【重给:予相应处理;情节严!重的:三年内不得在博州行!政辖:区内:参与政府投》资,项目建设
—
㈠ !施工企业、项目经理!
? ⒈【未,取得施工许》。可证擅自施工的【;
?
《 , ⒉?无资:质或:超越:资,。。质等级?范围承接《工程:的; ?
【 ⒊转?包、违法分包—工程的;
—
? , , ⒋以《他人名义或》准许:他人:。以本:单位名义承接工【程的;
》
⒌项!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!承建:两个及?以上在建《项目:。的; ?
《。 ⒍项目【。经理、施工员、质】检员:、,安全:员、造价员及—其他专?业操作人员无—证,。或,证件不全《或违:反规定多次脱岗的】;
— ⒎工程质量!出现严重问题或未】按合同约定按期交工!的,; :。
》 ⒏其他—不,良,行,。为
】。 ㈡ 监理企【。业,、监理人员 —
》 , ⒈?无,资质或?。超越资质等》级承接监理业—务或从事执》业活动的;》
《 ⒉以【他人名义《。或准许他人》以本单位、本人名】义承接?监理:业务的?;
?
⒊】项目总监、监—理工程师、》监,理,员未正确履职监管不!。到位或违反》规定多次脱》岗的;
》
《 ⒋未按投标承!诺配备监理人员的;!
】 ⒌未按规定—实施旁站监理的【;
?
【⒍对违反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不予制止》或制止不力》的;
《
⒎监!理,工程师?违反规定同时担【。任三个以上》在建项目总监的; !
【 ⒏监理单》位出具虚假报—告或不依法严格行】使监理签字权的【;
】 ⒐其他不—良,。行为
《
㈢ !。招,。标,代理机构 》
】⒈出具虚假》专业审查《意见的;
】 》⒉在编制工》程招标控制价过【程中有明显》缺项、漏项、错算】或计:算不:实的;
》
⒊无!证或超越资质等【级承:。。接招标代理》业务的;
】 ⒋与招标!人或:投,。标人相互串通搞【虚,假,招标的;
—。
⒌】排斥潜在投》标人参?与投标的《;
】 ⒍不依法—确定中标《人,的;
— ⒎其他不【良行为? ,
第二十条【。。 参与政府》投资项目监管—。的有:关人员?在,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、索贿受》贿的:依法:依纪:严肃追究相应责【任;构成《犯罪的移交司法【机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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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《 附 则
第!二十一条 本—办法由自治州监【察局:会同自治州发改委】、建设局、财政【局、审计局等部【门解:释
?。 第二十《二条 ?本,办法自公布之—日,起施:行,各县市(口》。。岸)可参照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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