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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博尔塔】拉蒙古自治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,监督检查办法(【试行) —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!府投资建设项—目监督?检查办法(试行【)的通知 各县市!人民政府《。。阿拉山口《口岸管委会赛里木】湖,风景名胜区管委【会州人民《政,府各部门 》     自】治州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监督检查办】法(试行)已经【自治州第十二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】五次常务会》议研究同《意现印发给你们【请认真贯彻执行 ! 二○一○年四月】二十:九,日 ? 第一章 【总 则 第一【条 为严《格政府投资项—目建设基本程—序规范监管活动【。确保工程《安全、资金安全和】干部安?全切实?从源头?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监察《法、:博尔:塔拉:蒙古:自,。治州人民政府投【。资项目管《。理办法(试行)(】博州政发《〔,2007〕》31号)等有关法】律,法规:和规章制度结合自治!州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第【二,条 政府投资—建,设项目监督范围【主要包?括 》    《 ㈠ 自治州人民政!府确定的重》点监督项《目;:     !㈡ 自治州城乡【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确!定的重点监》督项目; 【     —㈢ 各县市(口岸)!。人民政?府(管委会)确定的!重点监督项目;【。 》    ㈣ 有群】众投诉?举报并经立项调查】的项目 】    对㈠、㈡、!㈢,范,围内的建《设项:。目应成?立项目建设》。领导小组《下设项目部、建设组!和监督组监》督组由纪检监—察、发展改革、建】设、财政、》。审计等部门组成【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!的领导下依据—各自:。职,能独立开展》监督:检查工作 第二!章 ? 监督内容 第】三条 对《列入监督范围—内的建设项目—实施全过程监督 !     ㈠ !办理规划、用地【、消防、环评—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!情况;? ?     ㈡ 】选定招标代理—机构、委托代理【合同内容等;—     !㈢ 招标公告—内,。容、公告《范围、招标方案【。的确:定、材料采价、图纸!答疑、设计变更【、招标控制价的审核!等; 【    ㈣》 投标企业报名【、资格审查、评标】委员会成员产—生等; 】    ㈤》 项目施工(含监理!)开:标评标定标过程、中!标结果的确定及公示!、工程合《同等; 》     ㈥ !材料购进、见证【。材料取样等; ! ,     ㈦ 【资金管理和使用、经!济技:术签证制度执行情况!; —。    《㈧ 工?程,质量、安《全、进度及竣—工验收和工程决【算,; —    ㈨ 工程建!设过程中有关项目建!设的:重,大事项决策情况等】。; —    《㈩ 建?设单位(或业主【)、招标《代理机构、勘—察设计单位、质监部!门履:行职责情况施—工,企业、监理单—位人员配备、—到,。位及:履约情况等; 【   —  (十一) 其】他应监督的内容 !第三章 —监督措?施 : 第四条 建【。立政:府投资建设》项目监督组联席【会议制?度定期听取》建设单位(》或业主)、监督【组各成员单位—工,作进展情况及时协】调解决项《目建设?中的有关问》题 第》五条 实《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!“,廉政:双书”制度即建【。设单位(或业主【)与纪检监察机关签!订建设项目》廉,政责任书《施,工单:位与建设《单位:(,或业主)签订工【程建设廉《政承诺书 【 第:六条 政《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编!制工程项目预算之前!必须对工程使—用的材料(设备【。)进行?。市场采价作》为编制?工程预算的》依据    】 ,采,价方案?由建设单位(或业主!)制定监督》组,审定后方可》执行参与采价—活动的?专业技?。术类人员不》少于采价人数的三】分之二? : :第七条?。 ,。采取比选、》抽签等?。方式确定招》。标代理机《构 》第八条 加强—工程招标控制—价审核监督招—标控制价《编,制完后在监督—组的监督下》由建设单位(或业主!。),从专:家库中抽取》不少于3名》注册造价师组成审核!。组进行封闭式审核审!核,结果报监督组审议由!建设组?确定并按程序备【案和发?布招标控制价 】 , 第九条 实行【招标公告、》招标:文件内容的》审核:制度招标公告、招】标,文件发布(出售【)前须报监督组审议!后,按程序进行审—核备案   】。  招标公告—须在新疆经济报、博!尔塔拉报、新疆建】设网等相关媒体同时!发布企?业可采取《网上:或,。携带法定《代表人授权》。委托书方式》进行报?名 第十条】 实行资格后—审制度 — 第十一条 —实,行技术标合格制评】审法取消建》设单位(或业主)评!委所有评标专家通】过计算机随机抽取】。产生:。 第十二条 !建设单?位(或?业主)在《签订工程合同(含施!工,。、监理?及委:。托代理招《标合同下《同)之前须报请建】设组审议后》提交监督组对合同的!内容进行会审—建,设单位(或业主【)根据会《审的意见与中标【单位签订工》程合:同,未经审?核不得签《订 《 第十三条 加强对!施工中标《单位(含施工—。和监理)履行投标承!诺情况的监督检查】。  《   ?施工中标单位(含】施工和监理)不【得擅自变更中标承诺!的项目经理》(或总监理工程师)!和其他相关》人员若需变更须经建!设单位(或业—主)同意由》行,业,行政:主管:部门审核批准—后方可?更换 第【十,四条 加强对—施工单位、》监理人员《的日常监管推—行“:每周例会制”和“施!。工企业项目》班,子、监理人》员考勤制度”考【勤,。工作由项目》建设单位《(或业主《)负:。责监督组进行抽查】 , : 第十五《条 :严格项目设计—变更和经济》技术签证环》节,的监:管,对涉及工程造价【增减的变更设计由】建设:单位:(或业主)报请建】设组:研究提出《初步意见监督组审核!同意后交项目—建设领导小组—研究决定经济技【术签证须建设、监】理、施工三方签字并!加盖公章 】第十六条 严格对项!目,资金管理和》使用环节的》监管中标单位—必须做到专款专【用主动接受建设单】位(或业主)、纪检!监察、财政》、审计等部》门的监督 》 第十七条 加!强,项目:竣工决算审计严格】。落实项目跟踪审【计制度未出具竣工】决算审计报告的【财政部?门和建?设单位(或业主【)不得拨付》(支付)工程建设】尾款: ?第四章 责任追!究 第十》八条 建设》单位(或《。业主:)有:下列行为之一—其单:位领导班《。。子和主要领》导干部当年》党风廉?政建设责任制考【核不:得评优;情节严【重的依法依纪—追究主要领导和其】。他相:关,责任人员的责—任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处理 !。    — ㈠ 未《按程:序办理相关手—续擅自开工建—设的:; :    【 ㈡: 未经?批,准擅自调《整建设?标准和投资规模【的; 》     ㈢ 依!法应实?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!的; 【  :  :。㈣ 转移、侵—占、挪用《建设项目资金的;】 , ?   ?  ㈤ 未经竣【工验收或《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!使用的; 》 , ,     —㈥,。 建设单位(或业】主)不认《真履行职责造成【不良影?响或出现严重质【。量问题?的,; ?   ? , ㈦ 其他》违纪:违法行为 【 第十九条 健【全,市场诚信体系—严格市场准入和清】出制度参与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】的企业(含施工【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】机构)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行业行政管理部门】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】予以通报《批评并视情》节轻:重,给,予相应?处理;情节严重的三!年内不得在》博州行政辖》区内参与政府投资项!目建设  !   ㈠ 》施工企业、项目经理! : :    《 ⒈未取得施工许】可证:擅自施工的; 】   》  ⒉无资质或【超越:资质等?级范围承接》工程的?。; ? :。     ⒊转包、!违法分包工程的; ! 《    ⒋以—他人: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!单位名义承接—。工程:。的,; ? : ,  :  ⒌项目经—理违:反规定同时》承建两个及以—上在建项目》的; ?   —  ⒍项目经—。理、施工员》、,质检:员,、安全员、造价【员及其他专业操【。。作人员无证或—证件不全《或违反规定》。多次脱岗的》;   】  ⒎工程质量【出现:严重问题或未—按合同约《定按期交工》的,; —  :  ⒏其他》。不,良行为 】 ,   ㈡ 》监理企业、监—理人员 【     ⒈无【资质或?超越:资质等?级,。承接监理业务或【从事执业《活动的?; 》     ⒉以他人!。名义或准许他—人以本单位、本【人名义承接监—理,业,务的;?   【  ⒊?项目总监、监理工】程师、监理员未正确!。履职监管《不到位?或违:反规定多次脱—岗,的;   !  ⒋未按投标承诺!配备监理人》员的; 》 ?    ⒌未按规】定实施旁站监理【的;:   【 , ⒍对违反工—程建设强制性标【准不予制止》或,。。制,止不力的; —  》   ⒎监理工【程师违反《规定同时担任三个以!上在建项目总—监的; 【     ⒏监【理单位?出具虚假报告或不依!法严格行使监理签】字权:的;  】。   ⒐其他不良】行为 《   》  ㈢ 《招标代理《机构   !  ⒈出《具虚假专业审—查意见的; 】     ⒉在编!制工程?招标控制《。价过程中有明—。显缺项、漏项、【错算或计算不—实的; 】。  :  ⒊无证或超【越资质等级承接【招标代理业务的;】   【。  :⒋与招标人或投标】人相互串通搞虚假】。招标的; !    ⒌排斥潜在!投标人参与投标的;!     !⒍,不依法确定中标【人的:。;    【 ⒎其他不良—行,为 第二【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!项目监管的有关【人员在项目建设中】。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—。私舞弊、索贿—受贿的依法依—纪严:肃追究相应责任;构!成犯:罪的移交司法—机关:处,理 第》五章 附 【则 第《二,十,一条 本办法—由自治州监察—局会同自治州发改】委、建设局、财政局!、审计局《等部门解释》 第二十二条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!起施行各县市(【口岸)可参照执【行 ! ,